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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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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5年8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8月29日
1946年9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5年9月10日
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29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35 年 9 月 1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废止19条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隶属卫生署,掌理东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设左列各组。
  一、防疫设施组。
  二、医药实验组。
  三、卫生工程组。
  四、细菌病理组。
  五、昆虫动物组。

第三条

  防疫设施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鼠疫流行病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鼠疫防治之设计考核事项。
  三、关于疫情统计及工作报告事项。
  四、关于鼠疫防治人员之训练事项。
  五、关于交通检疫之设计实施事项。
  六、关于鼠疫管制之其他紧急措施事项。

第四条

  医药实验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鼠疫患者之隔离治疗事项。
  二、关于隔离医院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治疗鼠疫药物之药理研究及临床实验事项。
  四、关于预防鼠疫之生物学及化学药物之研究实验事项。

第五条

  卫生工程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灭鼠灭蚤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防鼠建筑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三、关于防治鼠疫之其他环境卫生改善事项。

第六条

  细菌病理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染疫病人之检验诊断事项。
  二、关于鼠族之细菌检验事项。
  三、关于鼠疫细菌学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检验事项。

第七条

  昆虫动物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蚤类之鉴别及其传播鼠疫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鼠族及其他传播鼠疫动物之调查研究事项。

第八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均简任,处长承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九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技正六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分任技术督导研究事项,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第十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各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组事务。

第十一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秘书一人、事务主任一人,均荐任,事务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办理文书出纳及庶务事宜。

第十二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因技术上之需要,得聘用技术专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简派,馀荐派,技术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荐派,馀委派,技术佐理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派。

第十三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酌用技术生六人至十人,雇员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五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人事管理人员一人、助理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设隔离医院检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员训练班,其组织规程由卫生署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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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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