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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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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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6号
反革命犯林昭,又名彭令昭、许萍,女,卅六岁,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本市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号。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于反动官僚家庭,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一九五九年积极参加以张春元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拘捕后,又扩展反革命组织,发展成员。为此,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地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中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大量书写反革命日记、诗歌和文章,恶毒地咒骂和污蔑我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疯狂地攻击我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林犯反革命破坏活动更为猖獗,继续大量书写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对和肆意诋毁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张胆地多次将我刊登在报纸上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光辉形象用污血涂抹。与此同时,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语,高呼反革命口号和高唱反动歌曲,公然进行反革命鼓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在审讯中,林犯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反革命犯林昭,原来就是一个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内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是一个死不悔改、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为誓死保卫伟大领袖毛主席,誓死捍卫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誓死保卫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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