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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死刑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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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64)滬靜檢訴字第423號起訴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6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8年4月19日於上海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書
不管什麼地方出現反革命分子搗亂,就應當堅決消滅他。
至死不變,願意帶着花崗岩頭腦去見上帝的人,肯定有的,那也無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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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6號

反革命犯林昭,又名彭令昭、許萍,女,卅六歲,江蘇省蘇州市人,住本市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號。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於反動官僚家庭,一貫堅持反革命立場。一九五九年積極參加以張春元為首組織的反革命集團,拘捕後,又擴展反革命組織,發展成員。為此,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間,頑固地堅持反革命立場,在獄中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大量書寫反革命日記、詩歌和文章,惡毒地咒罵和污衊我黨和偉大領袖毛主席,瘋狂地攻擊我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開展後,林犯反革命破壞活動更為猖獗,繼續大量書寫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對和肆意詆毀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張胆地多次將我刊登在報紙上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光輝形象用污血塗抹。與此同時,林犯還在獄中用污血在牆上、報紙上塗寫反革命標語,高呼反革命口號和高唱反動歌曲,公然進行反革命鼓動,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在審訊中,林犯拒不認罪,態度極為惡劣。

反革命犯林昭,原來就是一個罪惡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間,頑固堅持反革命立場,在獄內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實屬是一個死不悔改、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為誓死保衛偉大領袖毛主席,誓死捍衛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誓死保衛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加強無產階級專政,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特判決如下:

判處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8年4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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