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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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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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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果洛藏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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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3月2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四部条例、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 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

  第六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其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七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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