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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民总医院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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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民总医院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102年6月1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6月18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7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7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67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为办理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社会医疗服务、医事人员训练及医学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各荣民总医院;其名称以加冠所在地地名为原则。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荣民总医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医及保健。
  二、一般民众之就医及保健。
  三、医疗专业之研究及教学训练。
  四、与医疗及研究机构之医学医务合作。
  五、身心障碍之医护重建。
  六、所属医疗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医疗业务及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荣民总医院置院长一人,由师舗级之医师兼任;副院长二人至五人,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荣民总医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荣民总医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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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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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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