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民总医院组织通则
外观
荣民总医院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102年6月1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6月18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7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7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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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为办理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社会医疗服务、医事人员训练及医学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各荣民总医院;其名称以加冠所在地地名为原则。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荣民总医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医及保健。
- 二、一般民众之就医及保健。
- 三、医疗专业之研究及教学训练。
- 四、与医疗及研究机构之医学医务合作。
- 五、身心障碍之医护重建。
- 六、所属医疗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七、其他有关医疗业务及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 荣民总医院置院长一人,由师舗级之医师兼任;副院长二人至五人,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荣民总医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荣民总医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