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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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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102年6月1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6月18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7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7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舗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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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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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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