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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边裔典/第00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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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舆汇编 边裔典 第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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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边裔典

 第七卷目录

 边裔总部汇考七

皇清康熙三十三则

边裔典第七卷

边裔总部汇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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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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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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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

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馀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题准:“年节来朝,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题准:“年节来朝、王等俱不赏马”

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题准:“外藩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凡外藩固伦公主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给羊二只。若止额驸来京、给羊一只。馀如旧

凡外藩郡主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加牛乳一镟。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一斤。回时路费、加羊五只。若止额驸来京、照伊品级给与

凡外藩县主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加牛乳一镟。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半斤。回时路费加牛一只,羊二只。若止额驸来京,照伊品级给与。凡外藩郡君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加鸡二只,牛乳一镟。每十日加茶二十包,苹果二十个,梨二十个,柿饼二十个,干枣二斤,葡萄二斤,栗子二斤,核桃五十个。回时路费加羊四只。若止额驸来京、照伊品级给与。

凡外藩县君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镟。酥油一两。回时路费、加羊四只。黄蜡十五枝。若止额驸来京、照伊品级给与

凡外藩乡君额驸同来京、议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镟。酥油一两。灯油一锺。回时路费、加羊四只。茶三十包。酥油一斤。盐每日四两。若止额驸来京、照伊品级给与

凡外藩亲王来京、议准、每日加茶一包。回时路费、加牛一只。茶二十包

凡外藩郡王来京、议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镟。回时路费、加牛一只。茶二十包

凡外藩贝勒来京、议准、每日加茶一包。黄蜡一枝。回时路费、加羊二只。茶二十包。黄蜡十枝。酒一瓶

凡外藩贝子来京。议准回时路费、加羊二只。茶三十包。酥油一斤

凡外藩公来京,议准“回时路费,加羊二只、茶二十包、酥油一斤。”

凡台吉、塔布囊来京,议准回时路费加羊一只。凡外藩庆贺元旦来京,议准外藩亲王遇除夕设宴四席,羊二只,乳酒一瓶。郡王宴三席,羊二只,乳酒一瓶。贝勒宴二席,羊一只,乳酒一瓶。贝子、公宴各一席,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馀俱照旧例。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

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 ,具文遣官,报理藩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题准:“外藩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 ,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

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扎萨克王、贝勒等。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 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 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定、“凡外国慕化来贡照其所进查收不拘旧例” 定:“凡外国进贡顺带货物贡使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者该督抚选委能干官员监视毋致滋扰”

议准:“外藩公主以下亡故额驸有爵秩者,仍准给俸;无爵秩者,停支。”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元旦日午时,王以下公台。

吉他布囊以上、满汉侍郎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在丹陛上两旁坐。朝鲜国官员、厄鲁特、喀尔喀头目、在丹陛上右翼坐。文武各官在各旗凉棚下坐。筵宴备办毕。礼部奏请

《上陞》。

太和殿内外,“王以下,公、台吉、塔布囊以上,在殿内。”

坐进

御筵。作《丹陛乐》。进酒大臣捧爵跪进

上前。内王以下公以上出至丹陛上排立。外藩王以

下各官、俱于各坐处立候。

上举酒。王以下各官行礼毕。次设王以下各官桌。进 上前馔。宴毕。王以下各官行谢

恩礼。

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扎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即准其来。”

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 ,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

详开具题

题准:“外藩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扎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 《三九》

题准:“外藩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题准:“外藩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谕外藩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赐食。

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馀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二人斩,二人斩一人,馀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 、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员,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题准:“凡外国奏疏、不得交付遣往使臣带来。令专差官交该督抚转奏。”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定:凡外国投文到,该督抚即开”

阅原文议题

题准:“外藩家奴杀主者,凌迟。”

题准:外藩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

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

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级补给。”

《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特之使同来,令厄鲁特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罗思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题准:“外国人非系进”

贡竟来贸易者,不准开市。

令公主等进贡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马全收,寻常者再收二匹。王、贝勒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二匹。贝子、公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一匹。王、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进贡者,或披甲好马,或寻常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进贡者,寻常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进贡骆驼马匹,照定例收取。王贝勒等非亲来进贡者,或好马或寻常马,各收取二匹。贝子、公等非亲来进贡者,止收好马,若寻常之马,停其收取。《厄鲁特》、喀尔喀进贡好马,上等头目各取马二匹,上等头目,其次台吉等进贡皮张等物,止取马各一匹。《厄鲁特》、喀尔喀妃等进贡马。各收取一匹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题准元旦节,鸿胪寺官引朝鲜。”

蒙古诸使臣由西掖门入,于西班末立。

上御太和殿。诸王率文武百官俱跪。宣读官宣表毕。

教坊司作丹陛乐,奏《庆平之章》。行礼毕,退复原班立。鸿胪寺官引朝鲜等国使臣,理藩院引蒙古使臣行礼。教坊司作丹陛大乐,奏《治平之章》。

天尽所覆以𢌿我。

清我德配命,涵濡群生万国蹈舞,来享来庭。俣俣

蹲蹲视彼干戚

天威式临,其仪不忒。

题准:“凡外国进贡正副使及定额从人来京,沿途口粮驿递夫马舟车,该督抚照例给发,差官伴送及兵丁护送到京。其贡使回国,沿途口粮驿递夫船,兵部给与勘合。其留边人役,该地方官照例给与食物,严加防守,候贡使回国时同送出境。”

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㸽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㸽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 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题准:“厄鲁特、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丁等即为护送” ,转交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院。

凡外藩庆贺元旦来京,外藩公主遇除夕,设宴四席:牛一只,羊二只,猪一口,野鸡三十只,鱼三十尾,乳酒二瓶,酒四瓶。县君宴二席:羊一只,猪一口,野鸡五只,鱼五尾,乳酒一瓶,酒二瓶。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年节来朝,归化城土默特。”

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题准、外藩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题准:“四译馆仍复翰林院名色。”

凡本馆关防。如遇提督少卿升任、将关防呈送翰林院收贮。俟新任官呈请领发

题准凡奉

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

斥堠送

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

“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馀惟遣往扎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 、巴林扎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那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

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达赖

《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特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

题准:“汤古忒处喇嘛非奉”

旨“不许辄来。”

题准:“外藩已故官员无嗣者,其母妻与袭职人均支俸禄。如承袭后迁转之秩,不得分支其俸。”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以”

事至京殁者、交与礼部议

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题准译字生停给薪米纸笔。每生月给粮米六斗。每年四季赴户部支领

题准外国进

贡顺带货物、自出夫力进京者、准其贸易。如欲在

泊船处贸易,该督抚提选文武官监看,不许收买违禁货物、夹带汇人贸易。完日造册报部题准、“私给外国接壤边口印票者,革职拿问。其馀边口私给印票者,止革职。”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裁会同馆掌印官。该馆事务。”

主客司公同料理,仍轮委一员专管。贡使来京。提督官据该督、抚报文,查点正从人数,移付精膳司,照例支送饮食等物,咨工部;应付铺垫家伙等项,查照牲畜数目,咨户部;给发草料,咨兵部。拨官兵看守。传该馆通事、序班、官生等赴馆伺候。该馆大使将进馆时日、贡使人员数目,呈报本部。其该国表文章奏,提督官于到馆次日,率贡使赍至本部呈堂,公同拆阅,归仪制司具题。如有两国同时进贡,一住馆中、一咨工部另行安插。

凡贡使来京

赐宴于礼部。令本部堂官待宴。其朝鲜国陪臣入贡

一次宴于《礼部》。一次宴于会同馆。本部堂官待宴。

凡入贡员役有疾。提督官移付祠祭司、转行太医院、取医生调治

凡会同馆夫役、分南北馆。南馆二十名,伺候贡人到京扛运贡物。北馆二十名,伺候外藩公主及宾客等挑水供应颁赏时、搬运桌张毡单等项。别衙门并该司大使等官、不许占用

凡贡使马驼,设一馆于安定门,设三馆于通州,一在城内,二在城南。《通州》三馆,设笔帖式一员,马法二名。安定门馆,设笔帖式一员,马法一名,分拨喂养。又设二场,主夏秋放牧,一在海子之西,一在良乡县之东。其雇夫牧养,拨官兵防护等事,仍系主客司职掌。

各馆马驼牧养、每一匹雇夫一名、令其鐁草挑水。安定门馆夫每日给银七分。《通州》馆夫给银八分。其煮料豆、添草、饮水、打扫等差、礼部另拨闲丁十一名承值。

题准、裁“掌印通事。” 酌留六品通事四员。七品通事二员。八品通事二员。《凤凰城》通事二员。其

盛京牛庄、《山海关》三处通事、尽裁。其在京陞转、如

六品员缺,于七品通事内照俸在先者顶补。七品员缺,以八品顶补。八品员缺,取本旗原裁去

通事,照原品级顶补。如无裁去之员,在《凤凰城》通事内撤来顶补。《凤凰城》员缺,以本旗闲散人拟为八品。《凤凰城通事》缺出,仍俟裁去通事顶补完日,挨旗取闲散人顶补,八年满日,实授八品。

题准:封外藩亲王、郡王嫡妃,遣内阁侍读学士、侍读,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礼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照职衔为正副使。封贝勒夫人以下、公夫人以上,遣内阁侍读,翰林院侍读、侍讲,礼部员外郎、主事,照职衔为正副使。其理藩院官员,照例同往。

题准:“外国人私自进口,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报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

又题准:“外国人不论蓄发不蓄发,俱不许放进边内,违者,守边口官及该管官一并从重议罪。” 《题准》:“搜获违禁货物不即报部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

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敝坏者,本旗扎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拏获之人。” 又题准:“外藩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 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 ,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馀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题准:“官员接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馀革职,罚三九牲畜。”

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十二九羊一百八只,乳酒一百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 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馀二十五旗,二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遣使进贡者,准;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给喀尔喀扎萨克阿海代青台吉。

敕印:

题准:“庶人在非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扎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 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馀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扎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扎萨克处说明。若

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

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 行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二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馀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外藩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馀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馀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馀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馀各罚一九。” 题准:“赏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 亲王雕鞍一副,银茶桶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雕鞍一副,银茶桶一个,缎二十九匹,茶四篓。贝勒雕鞍一副,银茶桶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攻” 战之人。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遁,将败遁王、贝勒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各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陞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题准》:嗣后外国马驼,在内外馆牧养时,每群拨官一员、骁骑校一员、拨什库一名、兵二名监看牧养。至在场放青与落楂时,每群官一员,兵十名牧放。如在通州馆收养,拨防护官兵由礼部移咨兵部取用。每七匹雇夫一名。凡承值鐁草、添草、挑水、饮水、煮料、打扫等差,停另拨闲丁,俱雇民夫。每日各给银一钱,每年核算,付精膳司具题奏销。其支应贡使马驼煮料及印烙拴牌柴薪等事,该馆大使每季造册呈报本部查核,移咨工部奏销。

题准、朝鲜通事乏员。于裁去通事内、每翼各取二名、共添四名。论旗次序、照原品级、承应朝鲜各项事宜。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题准外藩调来兵丁逃回者

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题准:“外藩凡审定死罪犯人,扎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扎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扎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外藩贼入斥堠,窃盗牲”

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谕令进贡副都统长史等皆入内赐食。

题准:“外藩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题准:“外藩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题准:俄洛斯差来头目喇嘛等:

御赐恩宴一次。《在礼部》筵宴二次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外藩追杀率先逃走者。”

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题准:“扎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馀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

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

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 ,兼令赔偿窃夺之物,会考收取译字生,送馆肄业,照所遗粮缺顶补。凡译字生季考,本堂官每年三月、十月各考一次,试卷解送翰林院覆阅。其译写不堪者,分别停粮黜革。

凡译字生丁忧。呈报礼部给假。停止月粮。仍俟本生起复开支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外藩大臣,将”

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

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

职名一并开列请

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

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题准往会外藩、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题准:“外藩傍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拨什库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 去拨什库。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傍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题准:“外藩已故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补给之俸,不俟承袭,当支给时,一体支给。”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题准外藩出首隐丁人之子。”

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扎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 ,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 解院者,扎萨克王等罚五九。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扎萨克王、贝”、

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若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扎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察官兵缉拿时,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贼盗,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与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傍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傍人出首者,以“窝盗” 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题准外藩在斥堠参领不发。”

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坐,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题准》“厄鲁特、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

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题准:“公王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题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谢

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本司官员概列、开送礼部具题。凡出使外国、俱

赐给品服。

定“外藩王以下、台吉、塔布囊、都统以上、朝贺来京。” 《岁暮》

御赐宴一次。元旦后、五旗王筵宴五次。回日、

御赐宴二次。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题准

《皇上万寿节》、

上御太和门。《中和韶》乐作。升座。乐止。王以下率文武

各官进表,行庆贺礼。次外藩进贡使臣行礼与元旦同。

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 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

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题准:“外藩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题准:“厄鲁特、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馀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即绞。馀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

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题准、安定门馆、通州馆所设笔帖式裁去。于礼部理藩院派出官各一员、笔帖式各一员、公同监看喂养、每年更换

题准:“喀尔喀、厄鲁特贡使来京,从该旗汛地经过者,该旗守汛官即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护送,交与张家口官员回时,张家口拨官一员、兵五名,护送出界。如贡使回日,有在张家口外贸易者,事毕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无故淹留,将守边口官议处。若贡使在归化城贸易,归化城土墨” 特二旗亦照例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递送出汛,违者议处。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巴图尔额尔克济浓违离。”

彼土向化而来。宜加爱养、经理其居处。迺彼等原为俄七尔图汗所属。累世进贡诚恳恪恭。俄七尔图汗之孙老卜臧滚布、与巴图尔额尔克

“济浓,当使聚合一处,于所宜居之地为之经理,令其居处赐之封号,给以金印册,用昭示朕继绝举废之至意焉。” 可遣贤能台吉与理藩院堂官、侍卫晓谕巴图尔额尔克济浓,言“‘以尔等抢夺毛明安及三乌喇特之故,本宜遣兵征剿,悉行翦灭。但念俄七尔图汗累世进贡,诚恳恪恭,特加矜悯。尔等罪戾,尽皆宽宥’。老卜臧滚布乃俄七尔图汗之孙。尔等皆属一国为亲近兄弟。今令尔等皆与老卜臧滚布等聚合封以名号。与老卜臧滚布等可以同居之善地相度定居。遣使于达赖喇嘛,以如此措置颁朕谕旨。其宜居之地亦与老卜臧滚布巴图尔额尔克济浓等公同相视。令所遣台吉等还奏。此事于今年八月即宜举行。尔等与议政王、贝勒、大臣、蒙古大臣、会同详议以闻。”

十一月二十日

上谕内阁:“观所赏琉球等外国恩赉之物,甚菲于厚。”

往薄来之道,尚未允协。尔衙门会同礼部察颁锡外国之例,酌量增益所赏仪物,确议以闻。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

止进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与《礼部》。

议准:“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馀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 又议准:凡贸易番船回国,除一应禁物外,不许搭载内地人口及潜运造船大木、铁钉、油麻等物。粮米,止准酌带口粮,不许多贩。贸易毕回国时,该督、抚遴委贤能官员严查,禁止夹带。凡内地人口有流落外国愿附船回籍者,听其归还故土,具报该地方官查明,准还原籍。凡番船贸易完日,外国人员一并遣还,不得久留内地。

凡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

又议准:“兵器向来禁止,不许带往卖给外国。但商人往来大洋,若无防身军器,恐致劫掠。嗣后内地贸易商民所带火炮、军器等项,应照船只大小、人数多寡,该督、抚酌量定数;起程时,令海上收税官员及防守海口官员查照数目,准其带往;回时,仍照原数查验。”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上谕大学士明珠《谕俄罗斯察罕汗》:敕书中情事:前

命晓谕其使兹晓谕时、以《敕书槁》晓谕之。若授《敕书》时、则跪受之礼、宜令其知之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

扎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 、各铸给印一颗。

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支给外藩公主、王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俸银,共六万五千三百六十七两零。缎一千一百四十八匹。

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齐穑、额尔赫图、舜拜”、

多奇凯音布、赵山:“今闻外藩蒙古出喀伦哨地,有侵害抢掳喀尔喀之巴尔呼等蒙古者甚多。以后著严行禁止,毋令妄行。其下理藩院确议以闻。”

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四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朱都纳、迈图、西安。

博济、布颜图、郭世隆、王国昌所谕“《策汪拉布滩诏书》及赏赉之物,令理藩院选择贤能司官一员送去交与达瑚著达瑚送往策汪拉布滩处。自京师所遣官与彼地主事奔玺皆留住边关。达瑚事竣言旋著驰驿来京此遣去官及达瑚同事之主事奔玺仍留边外侦取消息不时奏报。” 达瑚既迅速启行,所骑牲口及食物等项,地方官毋得稽误,赡给充足,令其前往,可交理藩院兵部

康熙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张玉书、学士傅继祖、温

《保》《王国昌》《王尹方》《王掞》《李柟》,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向未入觐京师,初次来朝者,仍依原赏喀尔喀之例给之。若曾经入觐一次,已蒙锡予而复来者,皆准“四十九旗例以颁赉焉。其下理藩院注册,著为定例,遵行可耳。”

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马之所系甚重。宜于四

“十九旗诸地购买归化城可千匹,俄尔多斯可二千匹,科尔沁可二千匹,其馀诸旗定额购买,尔等议以闻。” 此买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计者,副以八旗蒙古护军参领,及参领、侍卫各一人,会同该王、台吉等,使传谕朕旨购买之。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七日。

上谕:“理藩院差往达赖喇嘛之主事保住及往尼麻”

《唐胡图克图》之员外阿尔必特呼所差往事情及所闻信音,皆详悉书写,交与驿站笔帖式,星夜迅速驰奏。保住在后。速来。

二月初十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今遣一能言大臣带领瑚瑚脑”、

儿之渣西把图玺台吉之使臣温布波硕克图,即农之罗垒。厄木七波硕克图即农之侄厄尔德尼台吉所属纳木喀拉木、扎木巴等,前往瑚瑚脑儿之地,说“瑚瑚脑儿台吉与之偕来,令会议具奏。”

二月十七日

上谕、“理藩院。著传旨谕贝勒松拉卜、噶尔丹已将擒”

“获其子塞卜屯巴尔住。尔已为阿南达俘获解送旦夕将到。今闻噶尔丹在萨克萨图胡鲁克之南、格隔特、哈郎古特之地贼党仅馀四五百人又瑚瑚脑儿台吉等俱已投降。现今请安之使已至。朕躬亲往宁夏右翼三旗贝勒公台吉等共派兵二千人预备。尔等蒙古于驮载牧放之事素为练习可预备以待朕” 躬。至宁夏向何处进兵?著候旨行。侍卫绰克拖前往传旨谕左翼王贝勒、贝子台吉等:“尔等闻朕往宁夏其由径路请安俱著停止尔等有愿效驰驱者俱赴松拉丨贝勒处等待听候指示以行。” 三月初二日

上谕侍郎安布禄:“选尔衙门贤能司官一员令出神”

《木边》,由边外至榆林,道路几程,水草若何?可详悉问明俄尔多斯蒙古,仍至神木候旨。

三月初四日

上谕员外郎萨哈连:“汝即前往出榆林边,询问蒙古。”

自榆林由边外至宁夏道路来至榆林候旨。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初七日

上谕礼部:“英圭黎船只遭风飘来,甚为可悯。著该地”

方官“善加抚恤,酌量捐资,给足衣食;即乘时发还,以副朕柔远之意。”

康熙四十四年闰四月初一日。

上谕吏部:“土司苗人,即准其考试,用为《牧民官》。亦复”

无几,部议不准行,何所见之浅耶?如吴越初不奉中国之化,迨后从风服教,俱同为中国之人,以此例观,即可知矣。著俱照该抚所请行。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马齐、席哈纳、张玉书、陈廷敬等、总督石”

“文晟前劾土司田舜年何不同,后折一并具奏,乃致两番参劾。又折内不言两巡抚专请交提督审问,此必有故。从前吴三桂自水西乌蒙土司地方进兵取云南,因知其地产银,遂于康熙初年奏请进剿水西,后得其地,分为四府,我军此番亦大有损伤。今此事虽小,断不可生事。尔等将前后奏折及土司呈词一” 并抄出,发与湖南巡抚赵申乔、湖广提督俞益谟,令不“必会同商议,可各出己见,作速具奏。”

十月十三日

上谕内阁:“九卿议土司事,但议使两造平息”总督石

“文晟原参田舜年建造宫殿,行凶作恶,是以羁留于武昌府。今田舜年已故,石文晟又具奏欲息其事。如土司等果抗拒不法,则当发兵征剿;土司等若无罪,则当反坐原参之人。朕意以二格所奏为是,此事不便令督抚提督会同审理,当于京中特遣大臣前往察审。著以此谕九卿。” 十月二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马齐、席哈纳、张玉书、陈廷敬、李光地前

遣护军统领西柱等往擒假达赖喇嘛及第巴妻子。时皇太子与诸皇子及诸大臣俱言“一假达赖喇嘛,擒之何为?” 朕意以众蒙古俱倾心皈向达赖喇嘛,此虽系假达赖,而有达赖喇嘛之名,众蒙古皆服之。傥不以朝命遣人往擒,若为策旺喇卜滩迎去,则西域蒙古皆向策旺喇卜滩矣。故特遣西柱等前去。西柱等方到其地《策旺喇卜滩》果令人来迎以此观之若非遣人先往则假达赖喇嘛必已归策旺喇卜滩若归《策旺喇卜滩》则事有难言者矣至“西域回子及蒙古今衰弱已极欲取之亦甚易但《并其地不足以耕种得其人不足以》驱使且现今伊等已俱降封为王侯恪守法度是以不取此等情事马” 齐俱知之。尔汉大学士及九卿等想俱未深悉。尔等可将朕谕明示九卿

十月二十二日

上谕大学士马齐、席哈纳、张玉书、陈廷敬、李光地、朕

不但悉知达赖喇嘛之事,回子及边外蒙古始末,与其祖父姓名俱知之。昔日达赖喇嘛存日,

六十年来,塞外不生一事,俱各安静,即此可知其素行之不凡矣。后达赖喇嘛身故,第巴虽隐讳不言,然观其启奏之辞,非昔日达赖喇嘛语气,朕是以知其已殁。遣使细访,果如所料,两年内乃尽得其欺诈之状。自达赖喇嘛故后,第巴遂教噶尔丹各处妄行生事矣。

十月二十三日

上谕“大学士席哈纳、吏部侍郎张廷枢、兵部侍郎萧”

“永藻、田舜年一事关系土司,并于地方督抚、提督亦有关系。若不究其本末、辨其是非,则众心不服。尔等到彼可与前都御史梅𫓶、学士二格同审,凡事必共相商酌而行,并取该督口供,如总督理亏,则罪坐总督;如土司理亏,则罪坐土司。惟公平则人心自服。尔等至彼处,须出示晓谕众土司,若彼果有冤枉,许其出诉,尔等收呈详审,穷诘根柢。如无冤枉,则钦差大臣至彼地提人不解,反固守关隘,不纳公差,此特欲反耳,竟发荆州大兵立剿之,不可持两端,苟且结案也。总督参田舜年事,极其狠毒,今又欲草草完结,何以服人心?九卿并不据大体立议,首鼠两端,愈非理矣。尔等前去,若不能辨明此事,则于” 尔等声名,亦大有所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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