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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第00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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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邊裔典 第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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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七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七

皇清康熙三十三則

邊裔典第七卷

邊裔總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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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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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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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為」

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為二品;縣主、郡君、縣君之子,貝子、公之子弟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為四品。俱於十八歲給與品級。又題准:「一、二等台吉,許以一子襲職外,餘子概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議。」

又《題准》:「公主等之子十歲以上,父沒分有所屬人,不拘歲數,即給品級。」

題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獵。」

題准:「年節來朝,令歸化城土默特二都統,輪流四副都統,輪流同來。」

題准:「年節來朝、王等俱不賞馬」

題准: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為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來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注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題准:「外藩擬定死罪監候秋後犯人,照刑部例會同九卿議奏。」

題准:「台吉官員等,㩦家擅出斥堠遊牧,及窩隱偷盜喀爾喀馬匹,賊人擅責喀爾喀人劫奪馬匹什物者,革職,家產籍沒,從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員革職罰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統等官不知情者免議。所沒家產及罰物,給喀爾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給取贖價與之。」

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給羊二隻。若止額駙來京、給羊一隻。餘如舊

凡外藩郡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一斤。回時路費、加羊五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縣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半斤。回時路費加牛一隻,羊二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凡外藩郡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雞二隻,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蘋果二十個,梨二十個,柿餅二十個,乾棗二斤,葡萄二斤,栗子二斤,核桃五十個。回時路費加羊四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縣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一兩。回時路費、加羊四隻。黃蠟十五枝。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鄉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一兩。燈油一鍾。回時路費、加羊四隻。茶三十包。酥油一斤。鹽每日四兩。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親王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回時路費、加牛一隻。茶二十包

凡外藩郡王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回時路費、加牛一隻。茶二十包

凡外藩貝勒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黃蠟一枝。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二十包。黃蠟十枝。酒一瓶

凡外藩貝子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三十包。酥油一斤

凡外藩公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二十包、酥油一斤。」

凡台吉、塔布囊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一隻。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議准外藩親王遇除夕設宴四席,羊二隻,乳酒一瓶。郡王宴三席,羊二隻,乳酒一瓶。貝勒宴二席,羊一隻,乳酒一瓶。貝子、公宴各一席,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餘俱照舊例。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外藩蒙古買兵器帶往者」,

令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詳開「某佐領下某人買何器械,數目若干」 ,具文遣官,報理藩院。不遣官。不詳開者,不准給出口票。

題准:「外藩死犯逃脫者,收管官員罰三九」 ,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

脫逃不係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撥《什庫》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扎薩克王、貝勒等。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 冊誥,皆令親身來領。若應襲之人未經出痘者,遣還 冊誥,本院差官齎送。」

定、「凡外國慕化來貢照其所進查收不拘舊例」 定:「凡外國進貢順帶貨物貢使願自出夫力帶來京城貿易者聽如欲在彼處貿易者該督撫選委能幹官員監視毋致滋擾」

議准:「外藩公主以下亡故額駙有爵秩者,仍准給俸;無爵秩者,停支。」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元旦日午時,王以下公台。

吉他布囊以上、滿漢侍郎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在丹陛上兩旁坐。朝鮮國官員、厄魯特、喀爾喀頭目、在丹陛上右翼坐。文武各官在各旗涼棚下坐。筵宴備辦畢。禮部奏請

《上陞》。

太和殿內外,「王以下,公、台吉、塔布囊以上,在殿內。」

坐進

御筵。作《丹陛樂》。進酒大臣捧爵跪進

上前。內王以下公以上出至丹陛上排立。外藩王以

下各官、俱於各坐處立候。

上舉酒。王以下各官行禮畢。次設王以下各官桌。進 上前饌。宴畢。王以下各官行謝

恩禮。

題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扎薩克台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即准其來。」

題准:「喀爾喀投誠人封貝勒、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人員亦分別給賞有差。」 題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為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一。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撥什庫」 ,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為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查,被他旗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併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為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為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併失主捉獲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

詳開具題

題准:「外藩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扎薩克王、貝勒處取給牲畜。」 《三九》

題准:「外藩自他處逃來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於所投王、貝勒等處。」

《題准》:「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題准:「外藩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諭外藩一二等台吉坐於內大臣之下,賜食。

題准:「眾人為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為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為首二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題准:「擅以甲冑、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特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係庶人,為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統」 、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員,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題准:「凡外國奏疏、不得交付遣往使臣帶來。令專差官交該督撫轉奏。」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定:凡外國投文到,該督撫即開」

閱原文議題

題准:「外藩家奴殺主者,凌遲。」

題准:外藩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喀爾喀台吉等,或率所屬」

或單身來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內在外一概請

旨:「如庶人逃來者,撥給內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撫」

又題准:「漢籍蒙古親王未得過者,給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貝勒二十名,貝子十五名,鎮國公十二名,輔國公、民公十名,鎮國將軍、和碩額駙、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輔國將軍、多羅額駙、二品官各六名,奉國將軍、固山額駙、參領一等侍衛、侍讀學士、郎中各四名,員外郎等官各二名。給過者不再給,遷改者照品級補給。」

《題准》:「喀爾喀進貢之使,與厄魯特之使同來,令厄魯特之使首坐,喀爾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羅思之使坐。台吉等之使來,令各按旗坐。」 《題准》「投誠人觀其較射,分為四等,賞給人口、衣、帽、帶、靴及房地、器皿、牛馬、鞍轡有差。」

題准:「外國人非係進」

貢竟來貿易者,不准開市。

令公主等進貢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馬全收,尋常者再收二匹。王、貝勒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二匹。貝子、公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一匹。王、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進貢者,或披甲好馬,或尋常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進貢者,尋常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進貢駱駝馬匹,照定例收取。王貝勒等非親來進貢者,或好馬或尋常馬,各收取二匹。貝子、公等非親來進貢者,止收好馬,若尋常之馬,停其收取。《厄魯特》、喀爾喀進貢好馬,上等頭目各取馬二匹,上等頭目,其次台吉等進貢皮張等物,止取馬各一匹。《厄魯特》、喀爾喀妃等進貢馬。各收取一匹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元旦節,鴻臚寺官引朝鮮。」

蒙古諸使臣由西掖門入,於西班末立。

上御太和殿。諸王率文武百官俱跪。宣讀官宣表畢。

教坊司作丹陛樂,奏《慶平之章》。行禮畢,退復原班立。鴻臚寺官引朝鮮等國使臣,理藩院引蒙古使臣行禮。教坊司作丹陛大樂,奏《治平之章》。

天盡所覆以𢌿我。

清我德配命,涵濡群生萬國蹈舞,來享來庭。俁俁

蹲蹲視彼干戚

天威式臨,其儀不忒。

題准:「凡外國進貢正副使及定額從人來京,沿途口糧驛遞夫馬舟車,該督撫照例給發,差官伴送及兵丁護送到京。其貢使回國,沿途口糧驛遞夫船,兵部給與勘合。其留邊人役,該地方官照例給與食物,嚴加防守,候貢使回國時同送出境。」

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題准:「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撥什庫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㸽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撥什庫各罰㸽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例治罪。」 題准:「自喀爾喀逃來蒙古,如言來尋兄弟親戚者,問」 實,即令完聚,不給賞。如欲居內地,來投者,分別給賞,撥給缺丁之旗。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進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章京撥什庫兵丁等即為護送」 ,轉交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准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拿送院。

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公主遇除夕,設宴四席:牛一隻,羊二隻,豬一口,野雞三十隻,魚三十尾,乳酒二瓶,酒四瓶。縣君宴二席:羊一隻,豬一口,野雞五隻,魚五尾,乳酒一瓶,酒二瓶。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年節來朝,歸化城土默特。」

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副。緞七匹茶葉一簍。題准、外藩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題准:「四譯館仍復翰林院名色。」

凡本館關防。如遇提督少卿陞任、將關防呈送翰林院收貯。俟新任官呈請領發

題准凡奉

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傳事務緊急差遣。或巡察

斥堠送

詔等事、自內地馳驛外、仍給信牌、許乘邊外驛馬往

「會所歷之旗,地方遙遠,亦給信牌,乘邊外驛馬。餘惟遣往扎賴忒、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席北索倫、達固爾、寧古塔、卦爾察等處者,給本院印文,照內地所乘驛馬數,乘邊外驛馬。遣往科爾沁、烏朱穆秦、蒿齊忒、吳喇忒、鄂爾多斯等處者,冬春給院文,乘邊外馬,夏秋各乘本身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漢、奈曼、翁牛特」 、巴林扎魯特、克西克騰、蘇尼特、阿魯科爾沁、喀爾喀阿霸垓、阿霸哈那爾四子毛明安、歸化城。

盛京、西勒圖、庫倫等處者,概令乘本身馬。其達賴

《喇嘛》、峨齊爾汗之使給驛至西寧。遣往喀爾喀、厄魯特之使,自歸化城給與馬駝。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自喀爾喀逃來人,不許收」

題准:「湯古忒處喇嘛非奉」

旨「不許輒來。」

題准:「外藩已故官員無嗣者,其母妻與襲職人均支俸祿。如承襲後遷轉之秩,不得分支其俸。」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以」

事至京歿者、交與禮部議

題准、「額駙等所兼壯丁、雖額駙已沒、亦不許裁。」 題准譯字生停給薪米紙筆。每生月給糧米六斗。每年四季赴戶部支領

題准外國進

貢順帶貨物、自出夫力進京者、准其貿易。如欲在

泊船處貿易,該督撫提選文武官監看,不許收買違禁貨物、夾帶匯人貿易。完日造冊報部題准、「私給外國接壤邊口印票者,革職拿問。其餘邊口私給印票者,止革職。」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裁會同館掌印官。該館事務。」

主客司公同料理,仍輪委一員專管。貢使來京。提督官據該督、撫報文,查點正從人數,移付精膳司,照例支送飲食等物,咨工部;應付鋪墊傢伙等項,查照牲畜數目,咨戶部;給發草料,咨兵部。撥官兵看守。傳該館通事、序班、官生等赴館伺候。該館大使將進館時日、貢使人員數目,呈報本部。其該國表文章奏,提督官於到館次日,率貢使齎至本部呈堂,公同拆閱,歸儀制司具題。如有兩國同時進貢,一住館中、一咨工部另行安插。

凡貢使來京

賜宴於禮部。令本部堂官待宴。其朝鮮國陪臣入貢

一次宴於《禮部》。一次宴於會同館。本部堂官待宴。

凡入貢員役有疾。提督官移付祠祭司、轉行太醫院、取醫生調治

凡會同館夫役、分南北館。南館二十名,伺候貢人到京扛運貢物。北館二十名,伺候外藩公主及賓客等挑水供應頒賞時、搬運桌張氈單等項。別衙門並該司大使等官、不許佔用

凡貢使馬駝,設一館於安定門,設三館於通州,一在城內,二在城南。《通州》三館,設筆帖式一員,馬法二名。安定門館,設筆帖式一員,馬法一名,分撥餵養。又設二場,主夏秋放牧,一在海子之西,一在良鄉縣之東。其雇夫牧養,撥官兵防護等事,仍係主客司職掌。

各館馬駝牧養、每一匹雇夫一名、令其鐁草挑水。安定門館夫每日給銀七分。《通州》館夫給銀八分。其煮料豆、添草、飲水、打掃等差、禮部另撥閑丁十一名承值。

題准、裁「掌印通事。」 酌留六品通事四員。七品通事二員。八品通事二員。《鳳凰城》通事二員。其

盛京牛莊、《山海關》三處通事、盡裁。其在京陞轉、如

六品員缺,於七品通事內照俸在先者頂補。七品員缺,以八品頂補。八品員缺,取本旗原裁去

通事,照原品級頂補。如無裁去之員,在《鳳凰城》通事內撤來頂補。《鳳凰城》員缺,以本旗閑散人擬為八品。《鳳凰城通事》缺出,仍俟裁去通事頂補完日,挨旗取閑散人頂補,八年滿日,實授八品。

題准:封外藩親王、郡王嫡妃,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封貝勒夫人以下、公夫人以上,遣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禮部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其理藩院官員,照例同往。

題准:「外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查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外國人不論蓄髮不蓄髮,俱不許放進邊內,違者,守邊口官及該管官一併從重議罪。」 《題准》:「搜獲違禁貨物不即報部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題准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

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撥什庫》、十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並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係蒙古入官。

題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敝壞者,本旗扎薩克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等罰一九,其兵丁亦罰五頭。若盔甲袍褂無名,及軍器馬絆上無字者,罰三頭,馬不用印記不繫牌者,罰犙牛一頭,俱給拏獲之人。」 又題准:「外藩失誤斥堠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若離汛地者,佐領、驍」 騎校俱革職,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罰二九。係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於覺察,各罰一九。

題准:「出斥堠逃往外國之人」 ,如追時不曾抗拒被獲,將為首一人斬,餘絞。如持兵抗拒,俱斬。逃往外國被執送者,本曾傷人,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未傷人逃走而自歸者,免罪交原主。

題准:「官員接殺來投人者,為首一人絞,餘革職,罰三九牲畜。」

題准:年節,科爾沁十旗,共進十二九羊一百八隻,乳酒一百八瓶;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共進「九九」 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二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又題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遣使進貢者,准;年壯無疾遣使者,不准。」

給喀爾喀扎薩克阿海代青台吉。

敕印:

題准:「庶人在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惡言者,照扎薩克例罰給牲畜。」 又題准:「喀爾喀、厄魯特、湯古忒、巴爾虎等處,私遣人往貿易,遣人探親出,斥堠迎往貿易。招攬貿易者,係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都統、副都統革職,罰五九,參領、佐領革職,罰三九,驍」 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貲財入官。為首貿易之人絞,籍其家。餘各鞭一百,罰《三九》,貲財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緝獲,被人首發者,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半入官,半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又題准:「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扎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題准:官民人等失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承認者,罰給三九。若無見證可疑者,擇令旗內人立誓。若立誓罰給「三九,不立誓抵絞。」

又題准: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致妻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過犯,不行首告,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准:「蒙古王、貝勒等故殺、仇殺,謀殺他旗人者,除償人外,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給死者妻子。係庶人抵斬,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亦給死者妻子。」

又題准:塔布囊等殺死屬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罰,係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俱給死者妻子併其兄弟,俱令出旗。誤傷致死者,向扎薩克處說明。若

無讎隙不准出旗,所罰入官。

又題准:官民人等,挾仇放火致人死者,係官絞,庶人斬。致死牲畜者,係官革職,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產牲畜悉給被害人之妻子。

題准:「凡明行搶劫者,係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 行劫殺人者,罰馬外,頂替賠人。以兵器傷人致成殘疾者,罰馬外,仍以身價之半給二九。官民人行劫殺人傷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妻子家產籍沒。不曾殺人傷人者,為首二人絞,妻子家產籍沒,為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沒家產,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為首,餘為從所罰、沒,俱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台吉等親身為盜者,革去爵級,追取所屬人,免沒家產。」

又題准:「外藩發掘王、貝勒、貝子、公等墓者,為首一人斬,妻子家產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發台吉、塔布囊墓者,為首一人絞,餘各鞭一百,罰二九。發官員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餘各鞭一百,罰一九。發庶人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餘各鞭八十,罰一九,罰沒家產,牲畜俱給墓主。」

又題准:「劫奪死罪犯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劫奪罪不至死犯人者,為首人罰三九,餘各罰一九。」 題准:「賞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 親王雕鞍一副,銀茶桶茶盆各一個,緞三十六匹,茶五簍。郡王雕鞍一副,銀茶桶一個,緞二十九匹,茶四簍。貝勒雕鞍一副,銀茶桶一個,緞二十二匹,茶三簍。貝子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四匹,茶二簍。鎮國公、輔國公,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匹,茶二簍。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七匹,茶一簍。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五匹,茶一簍。此外,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爾漢巴圖魯親王,加賞甲一副,緞八匹。查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個、緞六匹。

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敵交鋒,他旗敗遁,一旗王、貝勒等攻戰有裨於他旗者,將敗遯之旗一佐領人丁給與攻戰之人,他旗俱戰,一旗敗遯者革去爵級為庶人,將人丁盡給攻戰王等。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遯,將敗遯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級為庶人,人丁盡給本旗攻」 戰之人。如一旗內半旗無計前進,半旗攻戰敗遯,將敗遯王、貝勒等革去爵級為庶人,人丁盡給本旗無罪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給賞。若各旗未及准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備攻戰,視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給賞。凡曠野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大臣,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不行問明,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不照對敵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隊俱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際,有一二人離伍搶掠被害者,將妻子入官,該管官治罪。失火者斬,不許拆毀廟宇,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凡出征,王貝勒等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不許搶掠,不許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民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與敵人相敵,正混戰時,有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馬十匹;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馬六匹;庶人,給馬二匹: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題准》:嗣後外國馬駝,在內外館牧養時,每群撥官一員、驍騎校一員、撥什庫一名、兵二名監看牧養。至在場放青與落楂時,每群官一員,兵十名牧放。如在通州館收養,撥防護官兵由禮部移咨兵部取用。每七匹雇夫一名。凡承值鐁草、添草、挑水、飲水、煮料、打掃等差,停另撥閑丁,俱雇民夫。每日各給銀一錢,每年核算,付精膳司具題奏銷。其支應貢使馬駝煮料及印烙拴牌柴薪等事,該館大使每季造冊呈報本部查核,移咨工部奏銷。

題准、朝鮮通事乏員。於裁去通事內、每翼各取二名、共添四名。論旗次序、照原品級、承應朝鮮各項事宜。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外藩調來兵丁逃回者

鞭一百,給旗內為奴。如係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題准:「外藩凡審定死罪犯人,扎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扎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扎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外藩賊入斥堠,竊盜牲」

畜追鬥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題准:「外藩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於本旗內擇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題准:「外藩派出從征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於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 題准:俄洛斯差來頭目喇嘛等:

御賜恩宴一次。《在禮部》筵宴二次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外藩追殺率先逃走者。」

即以其人家產牲畜給之,不更給賞。如無可給者,斥堠。佐領賞給蟒鑲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妝緞鑲領緞袍一件、緞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緞一匹、布十匹。

題准:「扎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

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

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題准:「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併該管主嚴行治罪。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 ,兼令賠償竊奪之物,會考收取譯字生,送館肄業,照所遺糧缺頂補。凡譯字生季考,本堂官每年三月、十月各考一次,試卷解送翰林院覆閱。其譯寫不堪者,分別停糧黜革。

凡譯字生丁憂。呈報禮部給假。停止月糧。仍俟本生起復開支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題准:差遣往會外藩大臣,將」

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列名進呈:

御覽、交於本院。將各部尚書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

職名一併開列請

旨簡用隨往官員。除本院官員筆帖式外。仍選擇各

部院官一員、筆帖式一員帶往。

題准往會外藩、乘本身馬、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遣

題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稱台吉進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台吉知情冒賞者,革去台吉,罰五九。」 題准:「外藩傍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為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併所獲俱入官,為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併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撥什庫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 去撥什庫。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併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併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傍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係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題准:「外藩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外藩出首隱丁人之子。」

弟在所隱內者,俱准旗內聽所欲往。

題准:「台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特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准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扎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 ,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為「逃人」 解院者,扎薩克王等罰五九。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外藩蒙古扎薩克王、貝」、

勒、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內者,於七月內來請院遣官查視所居地,如果無草,請移處。草果茂者,如其所請。若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請移他處者,將所請扎薩克議處。他月來請者,概不准。

題准: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察官兵緝拿時,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係賊盜,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與失主。不係盜賊,因其壞邊,為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傍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傍人出首者,以「窩盜」 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係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題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身價銀兩,陣亡中傷、殘疾、病故,官兵身價、賞卹等銀,俱照內例給與。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外藩在斥堠參領不發。」

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參領處同坐,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兵丁鞭八十,巡馬兵丁鞭一百。」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來使不令同日行禮。」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

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題准:「公王郡主等隨嫁人,許用守墓授護衛官職、及閑散使令,不准披甲。」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等人、謝

恩不得過二百人,若來者眾多,分為數次。

本司官員概列、開送禮部具題。凡出使外國、俱

賜給品服。

定「外藩王以下、台吉、塔布囊、都統以上、朝賀來京。」 《歲暮》

御賜宴一次。元旦後、五旗王筵宴五次。回日、

御賜宴二次。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

《皇上萬壽節》、

上御太和門。《中和韶》樂作。陞座。樂止。王以下率文武

各官進表,行慶賀禮。次外藩進貢使臣行禮與元旦同。

題准:「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 缺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

見補授、補授都統由本院題補、不會同兵部

題准:「外藩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旗內聽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

題准:「厄魯特、噶爾丹進貢使臣,有印憑者,許進內;其噶爾瑪等四台吉使人無印憑,亦准進內,皆不得過二百人,餘者令在張家口、歸化城貿易。」

題准:凡外藩蒙古人誘賣內地人及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擬絞,解院送刑部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人鞭一百,罰三九,止一人者,以為首論。誘賣蒙古人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即絞。餘照前例。串誘買賣者,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人鞭一百。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年節阿霸哈那爾二。

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題准、安定門館、通州館所設筆帖式裁去。於禮部理藩院派出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一員、公同監看餵養、每年更換

題准:「喀爾喀、厄魯特貢使來京,從該旗汛地經過者,該旗守汛官即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護送,交與張家口官員回時,張家口撥官一員、兵五名,護送出界。如貢使回日,有在張家口外貿易者,事畢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無故淹留,將守邊口官議處。若貢使在歸化城貿易,歸化城土墨」 特二旗亦照例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遞送出汛,違者議處。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巴圖爾額爾克濟濃違離。」

彼土嚮化而來。宜加愛養、經理其居處。迺彼等原為俄七爾圖汗所屬。累世進貢誠懇恪恭。俄七爾圖汗之孫老卜臧滾布、與巴圖爾額爾克

「濟濃,當使聚合一處,於所宜居之地為之經理,令其居處賜之封號,給以金印冊,用昭示朕繼絕舉廢之至意焉。」 可遣賢能台吉與理藩院堂官、侍衛曉諭巴圖爾額爾克濟濃,言「『以爾等搶奪毛明安及三烏喇特之故,本宜遣兵征勦,悉行翦滅。但念俄七爾圖汗累世進貢,誠懇恪恭,特加矜憫。爾等罪戾,盡皆寬宥』。老卜臧滾布乃俄七爾圖汗之孫。爾等皆屬一國為親近兄弟。今令爾等皆與老卜臧滾布等聚合封以名號。與老卜臧滾布等可以同居之善地相度定居。遣使於達賴喇嘛,以如此措置頒朕諭旨。其宜居之地亦與老卜臧滾布巴圖爾額爾克濟濃等公同相視。令所遣台吉等還奏。此事於今年八月即宜舉行。爾等與議政王、貝勒、大臣、蒙古大臣、會同詳議以聞。」

十一月二十日

上諭內閣:「觀所賞琉球等外國恩賚之物,甚菲於厚。」

往薄來之道,尚未允協。爾衙門會同禮部察頒錫外國之例,酌量增益所賞儀物,確議以聞。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外藩年節進貢,每旗」

止進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交與《禮部》。

議准:「外國貢船所帶貨物,停其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准其貿易,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 又議准:凡貿易番船回國,除一應禁物外,不許搭載內地人口及潛運造船大木、鐵釘、油麻等物。糧米,止准酌帶口糧,不許多販。貿易畢回國時,該督、撫遴委賢能官員嚴查,禁止夾帶。凡內地人口有流落外國願附船回籍者,聽其歸還故土,具報該地方官查明,准還原籍。凡番船貿易完日,外國人員一併遣還,不得久留內地。

凡貢船回國帶去貨物、免其收稅

又議准:「兵器向來禁止,不許帶往賣給外國。但商人往來大洋,若無防身軍器,恐致劫掠。嗣後內地貿易商民所帶火砲、軍器等項,應照船隻大小、人數多寡,該督、撫酌量定數;起程時,令海上收稅官員及防守海口官員查照數目,准其帶往;回時,仍照原數查驗。」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諭俄羅斯察罕汗》:敕書中情事:前

命曉諭其使茲曉諭時、以《敕書槁》曉諭之。若授《敕書》時、則跪受之禮、宜令其知之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題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

扎薩克及索倫總管,俱照「內都統印」 、各鑄給印一顆。

題准:凡驛遞人為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支給外藩公主、王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俸銀,共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七兩零。緞一千一百四十八匹。

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齊穡、額爾赫圖、舜拜」、

多奇凱音布、趙山:「今聞外藩蒙古出喀倫哨地,有侵害搶擄喀爾喀之巴爾呼等蒙古者甚多。以後著嚴行禁止,毋令妄行。其下理藩院確議以聞。」

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邁圖、西安。

博濟、布顏圖、郭世隆、王國昌所諭「《策汪拉布灘詔書》及賞賚之物,令理藩院選擇賢能司官一員送去交與達瑚著達瑚送往策汪拉布灘處。自京師所遣官與彼地主事奔璽皆留住邊關。達瑚事竣言旋著馳驛來京此遣去官及達瑚同事之主事奔璽仍留邊外偵取消息不時奏報。」 達瑚既迅速啟行,所騎牲口及食物等項,地方官毋得稽誤,贍給充足,令其前往,可交理藩院兵部

康熙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傅繼祖、溫

《保》《王國昌》《王尹方》《王掞》《李柟》,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向未入覲京師,初次來朝者,仍依原賞喀爾喀之例給之。若曾經入覲一次,已蒙錫予而復來者,皆準「四十九旗例以頒賚焉。其下理藩院註冊,著為定例,遵行可耳。」

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馬之所係甚重。宜於四

「十九旗諸地購買歸化城可千匹,俄爾多斯可二千匹,科爾沁可二千匹,其餘諸旗定額購買,爾等議以聞。」 此買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計者,副以八旗蒙古護軍參領,及參領、侍衛各一人,會同該王、台吉等,使傳諭朕旨購買之。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七日。

上諭:「理藩院差往達賴喇嘛之主事保住及往尼麻」

《唐胡圖克圖》之員外阿爾必特呼所差往事情及所聞信音,皆詳悉書寫,交與驛站筆帖式,星夜迅速馳奏。保住在後。速來。

二月初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今遣一能言大臣帶領瑚瑚腦」、

兒之渣西把圖璽台吉之使臣溫布波碩克圖,即農之羅壘。厄木七波碩克圖即農之侄厄爾德尼台吉所屬納木喀拉木、扎木巴等,前往瑚瑚腦兒之地,說「瑚瑚腦兒台吉與之偕來,令會議具奏。」

二月十七日

上諭、「理藩院。著傳旨諭貝勒松拉卜、噶爾丹已將擒」

「獲其子塞卜屯巴爾住。爾已為阿南達俘獲解送旦夕將到。今聞噶爾丹在薩克薩圖胡魯克之南、格隔特、哈郎古特之地賊黨僅餘四五百人又瑚瑚腦兒台吉等俱已投降。現今請安之使已至。朕躬親往寧夏右翼三旗貝勒公台吉等共派兵二千人預備。爾等蒙古於馱載牧放之事素為練習可預備以待朕」 躬。至寧夏向何處進兵?著候旨行。侍衛綽克拖前往傳旨諭左翼王貝勒、貝子台吉等:「爾等聞朕往寧夏其由徑路請安俱著停止爾等有願效馳驅者俱赴松拉丨貝勒處等待聽候指示以行。」 三月初二日

上諭侍郎安布祿:「選爾衙門賢能司官一員令出神」

《木邊》,由邊外至榆林,道路幾程,水草若何?可詳悉問明俄爾多斯蒙古,仍至神木候旨。

三月初四日

上諭員外郎薩哈連:「汝即前往出榆林邊,詢問蒙古。」

自榆林由邊外至寧夏道路來至榆林候旨。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初七日

上諭禮部:「英圭黎船隻遭風飄來,甚為可憫。著該地」

方官「善加撫恤,酌量捐資,給足衣食;即乘時發還,以副朕柔遠之意。」

康熙四十四年閏四月初一日。

上諭吏部:「土司苗人,即准其考試,用為《牧民官》。亦復」

無幾,部議不准行,何所見之淺耶?如吳越初不奉中國之化,迨後從風服教,俱同為中國之人,以此例觀,即可知矣。著俱照該撫所請行。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等、總督石」

「文晟前劾土司田舜年何不同,後摺一併具奏,乃致兩番參劾。又摺內不言兩巡撫專請交提督審問,此必有故。從前吳三桂自水西烏蒙土司地方進兵取雲南,因知其地產銀,遂於康熙初年奏請進勦水西,後得其地,分為四府,我軍此番亦大有損傷。今此事雖小,斷不可生事。爾等將前後奏摺及土司呈詞一」 併抄出,發與湖南巡撫趙申喬、湖廣提督俞益謨,令不「必會同商議,可各出己見,作速具奏。」

十月十三日

上諭內閣:「九卿議土司事,但議使兩造平息」總督石

「文晟原參田舜年建造宮殿,行兇作惡,是以羈留於武昌府。今田舜年已故,石文晟又具奏欲息其事。如土司等果抗拒不法,則當發兵征勦;土司等若無罪,則當反坐原參之人。朕意以二格所奏為是,此事不便令督撫提督會同審理,當於京中特遣大臣前往察審。著以此諭九卿。」 十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前

遣護軍統領西柱等往擒假達賴喇嘛及第巴妻子。時皇太子與諸皇子及諸大臣俱言「一假達賴喇嘛,擒之何為?」 朕意以眾蒙古俱傾心皈嚮達賴喇嘛,此雖係假達賴,而有達賴喇嘛之名,眾蒙古皆服之。儻不以朝命遣人往擒,若為策旺喇卜灘迎去,則西域蒙古皆向策旺喇卜灘矣。故特遣西柱等前去。西柱等方到其地《策旺喇卜灘》果令人來迎以此觀之若非遣人先往則假達賴喇嘛必已歸策旺喇卜灘若歸《策旺喇卜灘》則事有難言者矣至「西域回子及蒙古今衰弱已極欲取之亦甚易但《併其地不足以耕種得其人不足以》驅使且現今伊等已俱降封為王侯恪守法度是以不取此等情事馬」 齊俱知之。爾漢大學士及九卿等想俱未深悉。爾等可將朕諭明示九卿

十月二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朕

不但悉知達賴喇嘛之事,回子及邊外蒙古始末,與其祖父姓名俱知之。昔日達賴喇嘛存日,

六十年來,塞外不生一事,俱各安靜,即此可知其素行之不凡矣。後達賴喇嘛身故,第巴雖隱諱不言,然觀其啟奏之辭,非昔日達賴喇嘛語氣,朕是以知其已歿。遣使細訪,果如所料,兩年內乃盡得其欺詐之狀。自達賴喇嘛故後,第巴遂教噶爾丹各處妄行生事矣。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席哈納、吏部侍郎張廷樞、兵部侍郎蕭」

「永藻、田舜年一事關係土司,並於地方督撫、提督亦有關係。若不究其本末、辨其是非,則眾心不服。爾等到彼可與前都御史梅鋗、學士二格同審,凡事必共相商酌而行,併取該督口供,如總督理虧,則罪坐總督;如土司理虧,則罪坐土司。惟公平則人心自服。爾等至彼處,須出示曉諭眾土司,若彼果有冤枉,許其出訴,爾等收呈詳審,窮詰根柢。如無冤枉,則欽差大臣至彼地提人不解,反固守關隘,不納公差,此特欲反耳,竟發荊州大兵立勦之,不可持兩端,苟且結案也。總督參田舜年事,極其狠毒,今又欲草草完結,何以服人心?九卿並不據大體立議,首鼠兩端,愈非理矣。爾等前去,若不能辨明此事,則於」 爾等聲名,亦大有所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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