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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第1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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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录

 恩仇部汇考

  周礼地官调人 秋官朝士

 恩仇部总论

  春秋四传桓公十八年 庄公四年 九年 十二年 定公四年

  礼记曲礼 檀弓 表记

  大戴礼曾子制言

  刘向说苑复恩

  荀悦申鉴时事

  册府元龟报恩

  司马光迃书论负恩 和难

  大学衍义补明复仇之义

交谊典第一百十六卷

恩仇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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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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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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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难相与为仇”仇。谐,犹调也。订义项氏曰:“凡民之难,常起于有己有物。己与物偶,不能无爱恶。爱恶相攻则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为终身之仇,仇眦睚必报,虽死无恨。此其为难,岂胜言哉!”先王于是命调人谐和之。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订义郑锷曰:“过误杀伤,在此无可仇之理,在彼有必仇之义。调人合乡里之民立为证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罚之一端。” 郑景望

曰:“故杀故伤,断以正刑,无所复议,过非本意而报。”

“以正刑” ,圣人所不忍。周家之法,五刑之疑,虽大辟皆有赦有罚。司刑者原刑定法则如此。

鸟兽亦如之。

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

“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 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 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 之。

主,大夫君也。订义史氏曰:“凡怨仇蓄积于心,不见则已,见则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于弗使之见,此谓之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

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仇之。”故曰:“邦国交仇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

订义刘氏曰:杀人而合于义,为隐谋;祸恶之未发,而能先事杀之。《朝士》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是也。迁其子孙,使居异国。 《项氏》曰:“杀人而义,则彼必不义也;然犹使之不同国,先王不忍使人臣子与杀其君父者同处。然既义而不同国,则不可仇矣。仇之必死,以伸义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订义史氏曰:“斗怒平之,则不至于争。不受平者,为籍以纪,使其不可以再犯。先动者诛,则虽有怒者,不敢先发,以丽于罪。此皆息怨息讼之要术也。”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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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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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士即朝士也。订义郑锷曰:“报仇者必告于士,已书于士而士得之,则以刑而论其罪,已书于士而士不得其人,苟是人后自得而杀之则无罪,谓已告于公故也。许之以报仇雠,所以伸人之私恩,必使先告于公然后得以行其事,所以杜人之专杀也。既书于士矣,及其既报则不论以罪,盖非私杀也。”

恩仇部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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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四传。

《桓公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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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则何以 书葬?君子辞也。”

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仇而不复,乃责之,讳与齐狩是也。

《穀梁传》:“葬我君,接上下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

《胡传》:“桓公之仇,在齐则外也,隐公之仇,在鲁则内也。 在外者不责其逾国,固有任之者矣。在内者讨于是, 此《春秋》之法也。故十八年书王而桓公书葬,惟可与 权者其知之。”

《庄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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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纪侯大去其国。”

《公羊传》:“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 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 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

亨,煮而杀之。

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尽者何?襄公将复仇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 之,不为不吉也。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 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国何以可?国 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 君之耻也。国君何以为一体?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 “故国君为一体也。今纪无罪,此非怒与?”曰:“非也。古者 有明天子,则纪侯必诛。必无纪者,纪侯之不诛,至今 有纪者,犹无明天子也。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 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然则齐纪无说焉, 不可以并立乎天下。”

《无悦》,无悦,怿也。

故将去纪侯者,不得不去纪也。有明天子,则襄公得 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 子,下无方伯,缘恩心者可也。

疾,痛也。

《春秋》:“冬,公及齐人狩于禚。”公谷作郜

《公羊传》:“公曷为与微者狩齐侯也。齐侯则其称人何? 讳与仇者之狩也。前此者有事矣,后此者有事矣,则 曷为独于此焉讥?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 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于仇者,则曷为将壹讥 而已?仇者无时焉,可与通,通则为大讥,不可胜讥,故 将壹讥而已。”其馀从同同。

《穀梁传》:“齐人者,齐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敌,所以 卑公也。何为卑公也?不复仇而怨不释,刺释怨也。” 胡传:“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今庄公与齐侯不与共戴 天,则无时焉可通也。而与之狩,是忘亲释怨,非人子 矣。夫狩一为干豆,其事上主乎宗庙,以为有人心者, 宜于此焉变矣。故齐侯称人,而鲁公书及,以著其罪。”

《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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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

《公羊传》:“内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伐败也。曷为伐败?”复 仇也。

复仇以死败为荣,故录之,高齐襄贤,仇牧是也。

此“复仇乎大国?曷为使微者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 不与公复仇也。曷为不与公复仇?”复仇者在下也。

时实不能为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于是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

《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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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公会齐侯盟于柯。

《胡传》“始及齐,平也。”世仇而平,可乎?于《传》有之:敌惠敌 怨,不在后嗣。鲁于襄公有不共戴天之仇,当其身则 释怨不复而主王。姬狩于禚,会伐卫,同围郕,纳子纠, 故圣人详加讥贬,以著其忘亲之罪。今易世矣,而桓 公始合诸侯,安中国,尊天王,乃欲修怨怒邻,而危其 宗社,可谓孝乎?故长勺之役,专以责鲁;而柯之盟,公 与齐侯皆书其爵,则以释怨而平可也。或称齐襄公 复九世之仇,而《春秋》贤之,信乎?以仲尼所书柯之盟, 其辞无贬,则复九世之仇而《春秋》贤之者妄矣。其诸 《传》者借襄公事以深罪鲁庄,当其身而释怨耶?

大全朱子曰:“凡事贵谋。始庄公亲见襄公杀其父,既不能复,仇反与之燕会,又为之主婚,岂特不能复而已?既亲见仇人如此,到桓公时又是隔一重了,如何更责他不报?” 汪氏曰:“《公羊》称齐襄复九世仇,则失之过。庄公当其身释怨不反,则失之不及。”

《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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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 师败绩。

《公羊传》:吴何以称子?夷狄也,而忧中国。其忧中国奈 何?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阖庐曰: “士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仇于楚。伍子胥复 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 君之义,复父之仇,臣不为也。”于是止。蔡昭公朝乎楚, 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与,为是拘昭公于南郢, 数年然后归之。于其归焉,用事乎河?曰:“天下诸侯,苟 有能伐楚者,寡人请为之前列。”楚人闻之怒,为是兴 师,使囊瓦将而伐蔡。蔡请救于吴。伍子胥复曰:“蔡非 有罪也,楚人为无道。君如有忧中国之心,则若时可

矣。”于是兴师而救蔡,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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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奈何?”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

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 道也。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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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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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 同国。

陈注不反兵,谓常以杀之之兵器自随也。吕氏曰:“杀人者死,古今之达刑也。杀之而义则无罪,故令勿仇,调人之职是也。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宜告于有司而杀之,士师之职是也。”二者皆无事乎复仇也。然复仇之文,杂见于经传,考其所以,必其人势盛缓则不能执,故遇则杀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复父仇,仰无以视乎皇天矣。报之之意,誓不与仇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大全马氏曰:“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义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游也,其为仇则一,而所以报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将执杀之,而为之从也;或不同国,将远之,而恶其比也。呜呼!圣人不能使之世无仇,亦不能使之释仇而不报,惟称其情义而已。”若夫《公羊》论九世之仇,则礼失于太过,而所报非所敌矣。汉之时,孝子见仇而不敢复,则法失于太严,而孝悌之情无所伸,非《曲礼》之道也。顾氏曰:“二《礼》载复仇事,向颇疑之。治平盛世,井井有纲纪,安有私相报仇之事?然天下事亦不可知,四海至广,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成周所以存此一条,亦是沿”人之情。如父母出于道,而忽被强寇劫盗杀害,其子岂容?但己在旁,必力斗与之俱死;不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纵彼在穷荒绝域,亦必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与共戴天也。“不共戴天”者,不使之偷生,俾与我共戴天也。然又看轻重如何,仇!亦非一端。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不可专以报复为事。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虽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动摇,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也。凡此之类,皆宜随事斟酌。傥不顾事之曲直,势之可否,各挟复仇之议,以相构害,则是刑戮之民,大乱之道也。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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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 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 “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 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 “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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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义者,天下之制也;报者,天 下之利也。”子曰:“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 民有所惩。《诗》曰:‘无言不雠,无德不报’。太甲曰:‘民非后 无,能胥以宁;后非民无,以辟四方’。”子曰:“以德报怨,则 宽身之仁也;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

大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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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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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 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

刘向说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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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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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邻。夫施德者贵不德,受恩者尚 必报。是故臣劳勤以为君,而不求其赏,君持施以牧 下,而无所德。故《易》曰:‘劳而不怨,有功而不德,厚之至 也。君臣相与以市道接,君悬禄以待之,臣竭力以报 之。逮臣有不测之功,则主加之以重赏;如主有超异 之恩,则臣必死以复之’。”孔子曰:“北方有兽,其名曰蟩, 前足鼠,后足兔。”是兽也甚矣,其爱蛩蛩巨虚也,食得 甘草,必啮以遗蛩蛩巨虚。蛩蛩巨虚见人将来,必负 蟩以走。蟩非性之爱蛩蛩巨虚也,为其假足之故也。 二兽者,亦非性之爱蟩也,为其得甘草而遗之故也。 夫禽兽昆虫,犹知比假而相有报也,况于士君子之 欲兴名利于天下者乎?夫臣不复君之恩,而苟营其 私门,祸之原也。君不能报臣之功,而惮刑赏者,亦乱 之基也。夫祸乱之原基,由不报恩生矣。

荀悦申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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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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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复仇,古义也。”曰:“纵复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则如 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制之以义,断之以法,是 谓义法并立。”曰:“何谓也?”曰:“依古复仇之科,使父仇避 诸异州千里;兄弟之仇,避诸异郡五百里;从父从兄 弟之仇,避诸异县百里。弗避而报者,无罪,避而报之 杀。犯王禁者,罪也;复仇者,义也。以义报罪,从王制,顺” 也;“犯制”,逆也。以逆顺生杀之。凡以公命行止者,不为 弗避

册府元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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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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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尼有言曰:以德报德盖人之生也。禀五行之秀首 万物之灵居不违仁动必率道至若受施而不背求 旧而不遗金石其心风雨无变乃行之常也。安可造 次而忘之哉!乃有感宽宥之惠则争其死所蒙推荐 之私则让彼封爵或施之甚薄而报之甚厚或拔于 困辱而事于荣达以至尊其亲恤其子制之服纪营 乎坟墓,以答平生之遇,以伸慷慨之节。《诗》不云乎:“无 德不报”,其斯之谓欤!

司马光迃书===
《论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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迃叟曰受人恩而不忍负者其为子必孝为臣必忠 叶时礼经会元

《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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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之说汉唐儒者多驳之至伊洛门人亦惑之五 峰胡氏三山林氏则疑之尢甚然皆以复仇为言不 知周人设官谓之和难难者犹灾眚之谓也民有眚 灾过尔故从而谐和之以调人一职而继于司谏司 牧之后正以消弭其仇忿之风而养成其浑厚之俗 也今以其职考之曰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 兽亦如之谓之过者是以过误杀伤此在秋官司刺 有过失之人皆在所宥也先王重民物之命固不忍 见其杀伤然亦悯其过误之至此故有调人以百姓 成之平亭其怨而和解之成以百姓众劝之而可已 也不然则听民之相杀相复岂先王之所乐闻欤又 曰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曰怒者是其忿怒相斗此在地官司虣有斗嚣之人 皆在所禁也先王劝乡闾之义必使之相亲相爱岂 能容其忿斗之至此故有调人为两成之不从者书 之先动者诛之先动而诛则民畏之而不敢争也不 然则听民之相忿相斗岂先王之所能容忍欤然斗 忿者难之细也成之可也君父兄弟师长主友被人 误杀伤者成之而使勿复得无伤臣子僚友之义乎 是故调人又有和难之说而使之相辟君父之仇则 辟于海外以其有不共戴天之怨也兄弟师友之仇 则辟之千里之外以其有不反兵之怨也从父兄弟 主友之仇则辟之不同国以其有不可同国之嫌也 或曰亲之仇辟海外则可也君友被杀亦可辟乎君 盖谓凡为君长者如春秋之出奔可也若天王之仇 则乱臣贼子无可辟之地矣或又曰君父兄弟有仇 可也师长主友亦有仇乎盖师以贤得民长以贵得 民主以利得民友以任得民此九两之所联缀者为 僚友者岂可忘报乎凡此皆因过误而致杀伤者在 唐虞则有宥过无大眚灾肆赦之例在成周则有眚 灾极辜时不可杀之例虽曰赦之圣人恐伤其臣子 僚友之义必使之辟而后可以无仇辟诸海外犹迸 诸四裔也辟之千里与不同国犹迸诸远方也赵商 问郑康成曰春秋之义子不复仇非子臣不复仇非 臣此何为而然郑氏曰仇在九裔之东八蛮之南六 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否乎此说 是也如何而不肯辟则是不从王命也故与之以典 瑞谷圭和难之瑞节而使得以自执之故朝士曰凡 报请帮助识别此字。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是也若夫凡杀人者不 书于士而自反杀之彼固有杀人之罪此亦有专杀 之非故又使邦国交仇之是皆不容于其国而使之 交相辟也然或者有非过误杀人以其人之有罪恶 而杀之合义者如朝士所谓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 杀之无罪之类是也彼被杀者岂无子孙有报复之 心然其罪在可杀虽不告官而杀之而其义则非可 仇也故惟辟之不同国尔使之不得以为仇仇之则 死是不容其子孙之得相复也群考其官无非讲解 其难而开道其和使之不得胥戕胥虐其调服人心 涵养风俗亦厚矣故调人曰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 之官名曰调民难曰谐其意明甚儒者尚何疑乎或 者则曰如周礼之说此皆无仇可复矣而记礼者胡 为而有居父母之仇弗与共天下居昆弟之仇弗与 同国居从父母兄弟之仇主人能则执兵以陪其后 又胡为而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弗反兵 交友之仇不同国曰记礼之言子孙复仇之心也周 礼之言国家和难之法也为人子孙诚不可忘复仇 之义而先王立法终不忍开怨斗之门和而辟之则 复仇之怨可以释不辟而执之则复仇之义可以伸 先王亦何尝尽禁孝子顺孙之复仇哉不然鲁庄不 能报齐之仇春秋何以深咎之也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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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复仇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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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 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 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 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 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吴澂曰:“为亲复仇者人之私情,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使天下无公法则已,如有公法则私情不可得而行矣。夫司徒掌教,教民以六德之和,又教之以六行之睦,唯欲斯民之和协也,如其不从教则不睦之刑从而加焉,在所不赦也。而其官属乃掌万民之难,使之相避,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 法,不复可行于世,与《大司徒》之教相反。如必曰从人之私情,则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辟诸海外亦未为得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后可也。又曰:“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仇,仇之则死。” 果如是,殆将使天下以力相陵,交相屠戮,往来报复,无有已时。圣王令典,决不若此之缪。

臣按:调人之和难,盖谓过而杀伤人者也,如《律文》所谓“误杀、戏杀、过失杀” 之类,以其本无意而杀人,而或致其人于死,事虽可恶而情则可矜,然死者不可复生,孝子、弟弟、忠臣、义士其于父兄、师主之死不以其天年,彼虽无故杀之心而其父兄、师主实因之而死,其心有不能忘者,然其人或在《十议》之辟及有益于斯世。原其所犯,罪不至死,是以先王立调人之官,以和其难。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氏谓:“过,无本意也,成,平也。以乡里之民共和之” ,盖以谓报仇天下之公义,宥过圣人之微权,若施之以法,则伤孝子之心,姑避之于他,少舒报者之愤。先王治世不专以法,法之中有情,不专以仁,仁之中有义如此。夫我圣祖作为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 呜呼!圣祖之意,其与《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者,不约而同也。

《朝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臣按:所谓“士” 者非谓朝士也,凡书于乡士、县士、方士皆是也。既书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

《曲礼》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 之仇,不同国。”

吕大钧曰:“杀人者死,古今之达刑也。杀之而义则无罪,故令勿仇,调人之职是也。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宜告于有司杀之,士师之职是也。二者皆无事乎复仇也。然复仇之文杂见于经传,考其所以,必其人势盛缓则不能执,故遇则杀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复父仇,仰无以视乎皇天矣。报之之意誓” 不与仇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马晞孟曰:“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义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游也,其为仇则一,而所以报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将执杀之,而为之备也;或不同国,将远之而恶其比也。呜呼!圣人不能使世之无” 仇,亦不能使之释仇而不报,唯称其情义而已矣。若夫《公羊》论九世之仇,则失于太过,而所报非所敌矣。汉之时,孝子见仇而不敢复,则失于太严,而孝弟之情无所伸矣。

《游桂》曰:“圣人之治天下,于暴乱之人以公法治之。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则由于私义而制之,是以暴乱者无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谓仇,皆王诛所不及,公法有时而失之者。圣人因礼而为之法,曰:‘某仇也,是其子与弗共戴天者也;某仇也,是其兄弟所必报而不反兵者也;某仇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国者也。《三仇》皆以杀人而言,人之子弟交游皆得报而杀之。弗共戴天’” ,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自秦以来,私仇皆不许报复,下之私相残死而无告者不知其几何子报仇而以其狱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处之。至唐而陈子昂、韩愈、柳宗元之议起。陈之议报父仇者诛之而旌其闾,柳固已辟之,虽辟之而初无一定之论。韩之言曰:“子报父母,仇以其狱上尚书省,使百官集议闻奏。” 此说粗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复仇之事。苟欲从古,则其所以为天下之道,举必如三代而后可。三代之时,皇极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于法,而私义得以参乎其间。今欲依古许人复仇,则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备;不许复仇,则伤孝子顺弟、贤人义士之心。” 顾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纲纪,安有私相报仇之事?然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彊寇劫盗杀害,其子岂容?但已在旁,必力斗与之俱死;不” 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纵彼在穷荒绝域,亦必

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与共戴天也。然仇亦非一端,又看轻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不可专以报复为心。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虽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摇动,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也。凡此之类,皆宜随时斟酌,傥不顾事之曲直,势之可否,各挟复仇之义以相构害,则是刑戮之民,大乱之道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 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

何休曰:“不受诛,罪不当诛也。若父受诛,子复仇,则复讨其子,一往一来,曰推刃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其子,复将恐害己而杀之。”

臣按:《公羊》因论伍子胥报仇而言,此盖谓列国争杀报复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诛其臣民无报复之理,若有司服法以致人于死,则当赴愬于君以正其罪,亦不当私自报之。

元宗开元二十九年,巂州都督张审素,人有告其罪 者,诏监察御史杨汪按之。告者复告审素与总管董 元礼谋反。元礼以兵围汪,胁使雪审素罪。既而吏共 斩元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时审素 子瑝、琇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手杀汪于都城,系表 于斧,言父冤状为有司所得。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 其孝烈,宜贷死。裴耀卿、李林甫等陈不可。帝亦谓九 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 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 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由作士,法在 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 怜之。

胡寅曰:“复仇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君之仇,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遂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瑝与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 ,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 是有见于杀人者死,而无见于复仇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瑝、琇杀汪,事适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臣按:“复仇” 之义乃生民秉彝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虽若变,然变而不失正斯为常矣。以五行之理论之,如金生水,金为火所克,水必报之,水生木,水为土所克,木必报之,木、火土三行皆然,人禀五行以有生,有以生之必有以报之,人知所生者必报其所由生,是以相保爱、相护卫不敢相戕杀,非但畏公法亦畏私义,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此人所以与人相安相忘,而得以遂其有生之乐也。然人世有无穷之变,王法有不到之处,天理有未定之时,或相杀焉。杀之不以其罪,泯之不存其迹,急之不容其缓。是故所杀之人,其父也,其子曰:“父生我者也。” 而人杀之,是无我也。我何以生为?必杀之以报我所生。所杀之人,其兄若弟也。其兄若弟曰:“兄若弟,我同生者也,而人杀之,是蔑我也,必杀之,以报我同生,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兄若弟不为报,吾谓之何?” 所杀之人,其交好游从也,其交好游从者曰:“若与我交好游从,彼非不知也,而杀之,是藐我也,必杀之以报我所知,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交好游从不为报,吾谓之何?” 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为死,则彼不逞之徒,不仁之辈,不敢起杀人之念。盖虑其人之有子若孙,有兄若弟,若交好若游从,将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赴愬于有司,声冤于鼓石也。然而王法虽公,刑官虽明,苟无愬告者,则其冤又不能以上达。此圣人制其法于《礼》,使凡为人子、为人兄若弟有父母兄弟之仇,则必赴愬于官。不幸而无子孙兄弟,则其所交游者,虽非血属,亦得以为之伸理焉。苟愬于公而公不为之报,或其势远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时不能达诸公,奋其义而报之,则亦公义之所许也。《礼》所谓“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国” ,盖谓为人子、为人兄若弟为人交游,恒“各以是存诸心,必报吾父,必报吾兄,若弟必报吾交游,不然,吾不与杀吾父者同戴此天,杀吾兄弟者,吾遇之必不反兵,杀吾交游者,吾与之必不同居此国。” 甚言必杀之以报所仇,不但已也,解《礼》者乃专以为私报,所仇狭矣。盖礼兼公私言也,不能报以公,必报以私,断断乎其必然,此先王立礼之意也。三代之时,皇极建而公道明,非士师无擅杀之吏,非天命无枉死之人,非独无不报之仇,而亦无仇可报也。然先王以好生为德,

恒恐一人之不得其生,而或有以戕其生者。故既本天地相生之理,制刑罚之常以弼教。又因五行相克之理,明报复之理以垂训,使人人知杀人之亲交者必死,杀己之亲交者必报,而皆不敢相戕害以丧其生,相容忍以忘其死。此古昔盛时,所以人无冤声,天无盩气,而世无祸乱之作也。自秦汉以来,此义不明,一切以法律持世,唯知上之有法,而不知下之有义。所谓复仇之义,世不复讲。至于有唐陈子昂、韩愈、柳宗元,始因适有报复父仇者,而各有所见。要之皆是也,而未尽焉。谨按《周官》朝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所谓报仇雠者,非谓为人子若弟者,亲手剚刃于所仇之人,凡具其不当死之故,与所杀之由达于官者,皆是欲报其仇雠也。既书其情犯而告于官,而其所仇者或隐蔽、或逋逃、或负固而报仇之人能肆杀之以报其所亲之仇,则无罪焉。盖人君立法将以生人,无罪者固不许人之枉杀,有罪者亦不容人之擅杀,所以明天讨而安人生也。苟杀人者,人亦杀以报之,曰:“吾报吾所亲交之仇也。” 不分其理之可否,事之故误,互相报复,无有已时,又乌用国法为哉?《孟子》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人,明不为士师则不可以杀人也。朝廷当明为之法,曰:凡有父兄亲属为人所杀者,除误杀、戏杀、过失杀外,若以故及非理致死者,亲属邻保即为之护持,其子若孙及凡应报复之人赴官告愬,如无亲属,其邻里交游皆许之。府县有碍赴藩臬,藩臬有碍赴阙庭,径赴者不在越诉之限。若官司徇私畏势,迁延岁月,不拘系其人而为之伸理,其报复之人奋气报杀,所仇者所在即以上闻,持敕理官鞫审。若其被杀者委有冤状,而所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狱,即根究经由官司坐以赃罪除名,而报仇者不与焉。若所司方行拘逮,而或有他故,以致迁延,即坐杀者以擅杀有罪者之罪,而不致死焉。若不告官,不出是日而报杀者,官司鞫审,杀当其罪者,不坐。若出是日之外,不告官而擅杀者,即坐其亲属邻保以知情故纵之罪。而其报复之人,所杀之仇,果系可杀,则谳以情有可矜,坐其罪而免其死。若官吏假王法以制人于死,《律》有常条,不许私自报仇,必须明白赴愬。若屡愬不伸而杀之者,则以上闻,委任大臣鞫审。如果被杀者有冤,而所司不为伸理,则免报仇者死,而流放之。如胡氏之所以处张瑝者,而重坐经由官司之罪。若被杀之人不能无罪,但不至于死,则又在随事情而权其轻重焉。如此则于《经》“于《律》” 两无违悖。人知“仇” 之必报。而不敢相杀害以全其生。知法之有禁。而不敢辄专杀以犯于法。则天下无难处之事。国家无难断之狱。人世无不报之仇。地下无枉死之鬼矣。

宋高宗绍兴末,盗发王公衮母冢,有司释之。公衮手 杀盗。事闻,兄佐为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衮之 罪,诏令给、舍议。杨桩等谓:“发冢开棺者,事当缓。公衮 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官,狱成而吏出之,使扬扬出 入闾巷,与齐民齿,则地下之辱,沈痛郁结,终莫之伸。 为人子者,尚当自比于人。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 为无罪纳官赎罪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罪, 宜如律。”上是之。诏公衮降一官,依旧供职,绍兴府当 职官皆抵罪。

臣按:戕人之尸与其身虽有死生之异,孝子爱亲之心则不以死生而异也。王公衮诉发冢之盗于官,官不为之理而杀之,盖所杀者发冢应死之盗,所报者“不共戴天” 之仇,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夫公衮不闻之官而擅杀之,罪之可也,今既闻之官而官出之,则故纵失刑,罪有所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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