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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第1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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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恩讎部彙考

  周禮地官調人 秋官朝士

 恩讎部總論

  春秋四傳桓公十八年 莊公四年 九年 十二年 定公四年

  禮記曲禮 檀弓 表記

  大戴禮曾子制言

  劉向說苑復恩

  荀悅申鑒時事

  冊府元龜報恩

  司馬光迃書論負恩 和難

  大學衍義補明復讎之義

交誼典第一百十六卷

恩讎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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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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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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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難相與為仇」讎。諧,猶調也。訂義項氏曰:「凡民之難,常起於有己有物。己與物偶,不能無愛惡。愛惡相攻則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為終身之仇,讎眥睚必報,雖死無恨。此其為難,豈勝言哉!」先王於是命調人諧和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訂義鄭鍔曰:「過誤殺傷,在此無可讎之理,在彼有必讎之義。調人合鄉里之民立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罰之一端。」 鄭景望

曰:「故殺故傷,斷以正刑,無所復議,過非本意而報。」

「以正刑」 ,聖人所不忍。周家之法,五刑之疑,雖大辟皆有赦有罰。司刑者原刑定法則如此。

鳥獸亦如之。

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 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 之。

主,大夫君也。訂義史氏曰:「凡怨讎蓄積於心,不見則已,見則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於弗使之見,此謂之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故曰:「邦國交讎之」也。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訂義劉氏曰:殺人而合於義,為隱謀;禍惡之未發,而能先事殺之。《朝士》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是也。遷其子孫,使居異國。 《項氏》曰:「殺人而義,則彼必不義也;然猶使之不同國,先王不忍使人臣子與殺其君父者同處。然既義而不同國,則不可讎矣。讎之必死,以伸義也。」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訂義史氏曰:「鬥怒平之,則不至於爭。不受平者,為籍以紀,使其不可以再犯。先動者誅,則雖有怒者,不敢先發,以麗於罪。此皆息怨息訟之要術也。」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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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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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於士。士即朝士也。訂義鄭鍔曰:「報讎者必告於士,已書於士而士得之,則以刑而論其罪,已書於士而士不得其人,苟是人後自得而殺之則無罪,謂已告於公故也。許之以報仇讎,所以伸人之私恩,必使先告於公然後得以行其事,所以杜人之專殺也。既書於士矣,及其既報則不論以罪,蓋非私殺也。」

恩讎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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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四傳。

《桓公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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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 書葬?君子辭也。」

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讎而不復,乃責之,諱與齊狩是也。

《穀梁傳》:「葬我君,接上下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

《胡傳》:「桓公之讎,在齊則外也,隱公之讎,在魯則內也。 在外者不責其踰國,固有任之者矣。在內者討於是, 此《春秋》之法也。故十八年書王而桓公書葬,惟可與 權者其知之。」

《莊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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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紀侯大去其國。」

《公羊傳》:「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 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復仇 也。何仇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

亨,煮而殺之。

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 盡者何?襄公將復讎乎?紀卜之,曰:「師喪分焉,寡人死 之,不為不吉也。遠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 復讎乎?雖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國何以可?國 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 君之恥也。國君何以為一體?國君以國為體。諸侯世, 「故國君為一體也。今紀無罪,此非怒與?」曰:「非也。古者 有明天子,則紀侯必誅。必無紀者,紀侯之不誅,至今 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 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 不可以並立乎天下。」

《無悅》,無悅,懌也。

故將去紀侯者,不得不去紀也。有明天子,則襄公得 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天 子,下無方伯,緣恩心者可也。

疾,痛也。

《春秋》:「冬,公及齊人狩於禚。」公穀作郜

《公羊傳》:「公曷為與微者狩齊侯也。齊侯則其稱人何? 諱與讎者之狩也。前此者有事矣,後此者有事矣,則 曷為獨於此焉譏?於讎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 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於讎者,則曷為將壹譏 而已?讎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為大譏,不可勝譏,故 將壹譏而已。」其餘從同同。

《穀梁傳》:「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 卑公也。何為卑公也?不復讎而怨不釋,刺釋怨也。」 胡傳:「父母之讎,不共戴天。今莊公與齊侯不與共戴 天,則無時焉可通也。而與之狩,是忘親釋怨,非人子 矣。夫狩一為乾豆,其事上主乎宗廟,以為有人心者, 宜於此焉變矣。故齊侯稱人,而魯公書及,以著其罪。」

《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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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公羊傳》:「內不言敗,此其言敗何?伐敗也。曷為伐敗?」復 讎也。

復讎以死敗為榮,故錄之,高齊襄賢,仇牧是也。

此「復讎乎大國?曷為使微者公也。公則曷為不言公? 不與公復讎也。曷為不與公復讎?」復讎者在下也。

時實不能為納子糾伐齊,諸大夫以為不如以《復讎》伐之,於是以《復讎》伐之,非誠心至意,故不與也。

《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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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公會齊侯盟於柯。

《胡傳》「始及齊,平也。」世讎而平,可乎?於《傳》有之:敵惠敵 怨,不在後嗣。魯於襄公有不共戴天之讎,當其身則 釋怨不復而主王。姬狩於禚,會伐衛,同圍郕,納子糾, 故聖人詳加譏貶,以著其忘親之罪。今易世矣,而桓 公始合諸侯,安中國,尊天王,乃欲修怨怒鄰,而危其 宗社,可謂孝乎?故長勺之役,專以責魯;而柯之盟,公 與齊侯皆書其爵,則以釋怨而平可也。或稱齊襄公 復九世之讎,而《春秋》賢之,信乎?以仲尼所書柯之盟, 其辭無貶,則復九世之讎而《春秋》賢之者妄矣。其諸 《傳》者借襄公事以深罪魯莊,當其身而釋怨耶?

大全朱子曰:「凡事貴謀。始莊公親見襄公殺其父,既不能復,讎反與之燕會,又為之主婚,豈特不能復而已?既親見讎人如此,到桓公時又是隔一重了,如何更責他不報?」 汪氏曰:「《公羊》稱齊襄復九世讎,則失之過。莊公當其身釋怨不反,則失之不及。」

《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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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 師敗績。

《公羊傳》:吳何以稱子?夷狄也,而憂中國。其憂中國奈 何?伍子胥父誅乎楚,挾弓而去楚,以干闔廬。闔廬曰: 「士之甚,勇之甚。」將為之興師而復讎於楚。伍子胥復 曰:「諸侯不為匹夫興師。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虧 君之義,復父之讎,臣不為也。」於是止。蔡昭公朝乎楚, 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為是拘昭公於南郢, 數年然後歸之。於其歸焉,用事乎河?曰:「天下諸侯,苟 有能伐楚者,寡人請為之前列。」楚人聞之怒,為是興 師,使囊瓦將而伐蔡。蔡請救於吳。伍子胥復曰:「蔡非 有罪也,楚人為無道。君如有憂中國之心,則若時可

矣。」於是興師而救蔡,曰:「事君猶事父也,此其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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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讎奈何?」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

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 道也。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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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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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 同國。

陳注不反兵,謂常以殺之之兵器自隨也。呂氏曰:「殺人者死,古今之達刑也。殺之而義則無罪,故令勿讎,調人之職是也。殺而不義,則殺者當死,宜告於有司而殺之,士師之職是也。」二者皆無事乎復讎也。然復讎之文,雜見於經傳,考其所以,必其人勢盛緩則不能執,故遇則殺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復父讎,仰無以視乎皇天矣。報之之意,誓不與讎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大全馬氏曰:「先王以恩論情,以情合義。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義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遊也,其為讎則一,而所以報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將死之,而恥與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將執殺之,而為之從也;或不同國,將遠之,而惡其比也。嗚呼!聖人不能使之世無讎,亦不能使之釋讎而不報,惟稱其情義而已。」若夫《公羊》論九世之讎,則禮失於太過,而所報非所敵矣。漢之時,孝子見讎而不敢復,則法失於太嚴,而孝悌之情無所伸,非《曲禮》之道也。顧氏曰:「二《禮》載復讎事,向頗疑之。治平盛世,井井有綱紀,安有私相報讎之事?然天下事亦不可知,四海至廣,事變萬端,豈可以一律論?成周所以存此一條,亦是沿」人之情。如父母出於道,而忽被強寇劫盜殺害,其子豈容?但己在旁,必力鬥與之俱死;不在旁,必尋探殺之而後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縱彼在窮荒絕域,亦必欲尋殺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與共戴天也。「不共戴天」者,不使之偷生,俾與我共戴天也。然又看輕重如何,讎!亦非一端。如父母因事被人擠陷,為人子者亦當平心自反,不可專以報復為事。或被人挾王命以矯殺,雖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動搖,又當為之飲恨,而不容以必報為心也。凡此之類,皆宜隨事斟酌。儻不顧事之曲直,勢之可否,各挾復讎之議,以相搆害,則是刑戮之民,大亂之道也。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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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 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曰: 「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 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 「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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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義者,天下之制也;報者,天 下之利也。」子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 民有所懲。《詩》曰:『無言不讎,無德不報』。太甲曰:『民非後 無,能胥以寧;後非民無,以辟四方』。」子曰:「以德報怨,則 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

大戴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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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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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讎,不與同生;兄弟之讎,不與聚國;朋友之讎, 不與聚鄉;族人之讎,不與聚鄰。

劉向說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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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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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鄰。夫施德者貴不德,受恩者尚 必報。是故臣勞勤以為君,而不求其賞,君持施以牧 下,而無所德。故《易》曰:『勞而不怨,有功而不德,厚之至 也。君臣相與以市道接,君懸祿以待之,臣竭力以報 之。逮臣有不測之功,則主加之以重賞;如主有超異 之恩,則臣必死以復之』。」孔子曰:「北方有獸,其名曰蟩, 前足鼠,後足兔。」是獸也甚矣,其愛蛩蛩巨虛也,食得 甘草,必齧以遺蛩蛩巨虛。蛩蛩巨虛見人將來,必負 蟩以走。蟩非性之愛蛩蛩巨虛也,為其假足之故也。 二獸者,亦非性之愛蟩也,為其得甘草而遺之故也。 夫禽獸昆蟲,猶知比假而相有報也,況於士君子之 欲興名利於天下者乎?夫臣不復君之恩,而苟營其 私門,禍之原也。君不能報臣之功,而憚刑賞者,亦亂 之基也。夫禍亂之原基,由不報恩生矣。

荀悅申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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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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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復讎,古義也。」曰:「縱復讎,可乎?」曰:「不可。」曰:「然則如 之何?」曰:「有縱有禁,有生有殺,制之以義,斷之以法,是 謂義法並立。」曰:「何謂也?」曰:「依古復讎之科,使父讎避 諸異州千里;兄弟之讎,避諸異郡五百里;從父從兄 弟之讎,避諸異縣百里。弗避而報者,無罪,避而報之 殺。犯王禁者,罪也;復讎者,義也。以義報罪,從王制,順」 也;「犯制」,逆也。以逆順生殺之。凡以公命行止者,不為 弗避

冊府元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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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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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尼有言曰:以德報德蓋人之生也。稟五行之秀首 萬物之靈居不違仁動必率道至若受施而不背求 舊而不遺金石其心風雨無變乃行之常也。安可造 次而忘之哉!乃有感寬宥之惠則爭其死所蒙推薦 之私則讓彼封爵或施之甚薄而報之甚厚或拔於 困辱而事於榮達以至尊其親恤其子制之服紀營 乎墳墓,以答平生之遇,以伸慷慨之節。《詩》不云乎:「無 德不報」,其斯之謂歟!

司馬光迃書===
《論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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迃叟曰受人恩而不忍負者其為子必孝為臣必忠 葉時禮經會元

《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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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讎之說漢唐儒者多駁之至伊洛門人亦惑之五 峰胡氏三山林氏則疑之尢甚然皆以復讎為言不 知周人設官謂之和難難者猶災眚之謂也民有眚 災過爾故從而諧和之以調人一職而繼於司諫司 牧之後正以消弭其讎忿之風而養成其渾厚之俗 也今以其職攷之曰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 獸亦如之謂之過者是以過誤殺傷此在秋官司刺 有過失之人皆在所宥也先王重民物之命固不忍 見其殺傷然亦憫其過誤之至此故有調人以百姓 成之平亭其怨而和解之成以百姓眾勸之而可已 也不然則聽民之相殺相復豈先王之所樂聞歟又 曰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曰怒者是其忿怒相鬥此在地官司虣有鬥囂之人 皆在所禁也先王勸鄉閭之義必使之相親相愛豈 能容其忿鬥之至此故有調人為兩成之不從者書 之先動者誅之先動而誅則民畏之而不敢爭也不 然則聽民之相忿相鬥豈先王之所能容忍歟然鬥 忿者難之細也成之可也君父兄弟師長主友被人 誤殺傷者成之而使勿復得無傷臣子僚友之義乎 是故調人又有和難之說而使之相辟君父之讎則 辟於海外以其有不共戴天之怨也兄弟師友之讎 則辟之千里之外以其有不反兵之怨也從父兄弟 主友之讎則辟之不同國以其有不可同國之嫌也 或曰親之讎辟海外則可也君友被殺亦可辟乎君 蓋謂凡為君長者如春秋之出奔可也若天王之讎 則亂臣賊子無可辟之地矣或又曰君父兄弟有讎 可也師長主友亦有讎乎蓋師以賢得民長以貴得 民主以利得民友以任得民此九兩之所聯綴者為 僚友者豈可忘報乎凡此皆因過誤而致殺傷者在 唐虞則有宥過無大眚災肆赦之例在成周則有眚 災極辜時不可殺之例雖曰赦之聖人恐傷其臣子 僚友之義必使之辟而後可以無讎辟諸海外猶迸 諸四裔也辟之千里與不同國猶迸諸遠方也趙商 問鄭康成曰春秋之義子不復讎非子臣不復讎非 臣此何為而然鄭氏曰讎在九裔之東八蠻之南六 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否乎此說 是也如何而不肯辟則是不從王命也故與之以典 瑞穀圭和難之瑞節而使得以自執之故朝士曰凡 報請幫助識別此字。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是也若夫凡殺人者不 書於士而自反殺之彼固有殺人之罪此亦有專殺 之非故又使邦國交讎之是皆不容於其國而使之 交相辟也然或者有非過誤殺人以其人之有罪惡 而殺之合義者如朝士所謂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 殺之無罪之類是也彼被殺者豈無子孫有報復之 心然其罪在可殺雖不告官而殺之而其義則非可 讎也故惟辟之不同國爾使之不得以為讎讎之則 死是不容其子孫之得相復也群攷其官無非講解 其難而開道其和使之不得胥戕胥虐其調服人心 涵養風俗亦厚矣故調人曰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 之官名曰調民難曰諧其意明甚儒者尚何疑乎或 者則曰如周禮之說此皆無讎可復矣而記禮者胡 為而有居父母之讎弗與共天下居昆弟之讎弗與 同國居從父母兄弟之讎主人能則執兵以陪其後 又胡為而有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弗反兵 交友之讎不同國曰記禮之言子孫復讎之心也周 禮之言國家和難之法也為人子孫誠不可忘復讎 之義而先王立法終不忍開怨鬥之門和而辟之則 復讎之怨可以釋不辟而執之則復讎之義可以伸 先王亦何嘗盡禁孝子順孫之復讎哉不然魯莊不 能報齊之讎春秋何以深咎之也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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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復讎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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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 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 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 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 國交讎之。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吳澂曰:「為親復讎者人之私情,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使天下無公法則已,如有公法則私情不可得而行矣。夫司徒掌教,教民以六德之和,又教之以六行之睦,唯欲斯民之和協也,如其不從教則不睦之刑從而加焉,在所不赦也。而其官屬乃掌萬民之難,使之相避,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 法,不復可行於世,與《大司徒》之教相反。如必曰從人之私情,則父之讎不與共戴天,辟諸海外亦未為得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後可也。又曰:「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讎,讎之則死。」 果如是,殆將使天下以力相陵,交相屠戮,往來報復,無有已時。聖王令典,決不若此之繆。

臣按:調人之和難,蓋謂過而殺傷人者也,如《律文》所謂「誤殺、戲殺、過失殺」 之類,以其本無意而殺人,而或致其人於死,事雖可惡而情則可矜,然死者不可復生,孝子、弟弟、忠臣、義士其於父兄、師主之死不以其天年,彼雖無故殺之心而其父兄、師主實因之而死,其心有不能忘者,然其人或在《十議》之辟及有益於斯世。原其所犯,罪不至死,是以先王立調人之官,以和其難。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鄭氏謂:「過,無本意也,成,平也。以鄉里之民共和之」 ,蓋以謂報讎天下之公義,宥過聖人之微權,若施之以法,則傷孝子之心,姑避之於他,少舒報者之憤。先王治世不專以法,法之中有情,不專以仁,仁之中有義如此。夫我聖祖作為教民榜文,頒示閭里,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 嗚呼!聖祖之意,其與《周禮》「調人,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者,不約而同也。

《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臣按:所謂「士」 者非謂朝士也,凡書於鄉士、縣士、方士皆是也。既書於士而上於朝士而掌之。

《曲禮》曰:「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 之讎,不同國。」

呂大鈞曰:「殺人者死,古今之達刑也。殺之而義則無罪,故令勿讎,調人之職是也。殺而不義則殺者當死,宜告於有司殺之,士師之職是也。二者皆無事乎復讎也。然復讎之文雜見於經傳,考其所以,必其人勢盛緩則不能執,故遇則殺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復父讎,仰無以視乎皇天矣。報之之意誓」 不與讎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馬晞孟曰:「先王以恩論情,以情合義,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義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遊也,其為讎則一,而所以報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將死之而恥與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將執殺之,而為之備也;或不同國,將遠之而惡其比也。嗚呼!聖人不能使世之無」 讎,亦不能使之釋讎而不報,唯稱其情義而已矣。若夫《公羊》論九世之讎,則失於太過,而所報非所敵矣。漢之時,孝子見讎而不敢復,則失於太嚴,而孝弟之情無所伸矣。

《游桂》曰:「聖人之治天下,於暴亂之人以公法治之。苟制之於公法而不足,則由於私義而制之,是以暴亂者無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謂讎,皆王誅所不及,公法有時而失之者。聖人因禮而為之法,曰:『某讎也,是其子與弗共戴天者也;某讎也,是其兄弟所必報而不反兵者也;某讎也,是其交遊之所不同國者也。《三讎》皆以殺人而言,人之子弟交遊皆得報而殺之。弗共戴天』」 ,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國,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遊矣。自秦以來,私讎皆不許報復,下之私相殘死而無告者不知其幾何子報讎而以其獄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處之。至唐而陳子昂、韓愈、柳宗元之議起。陳之議報父讎者誅之而旌其閭,柳固已闢之,雖闢之而初無一定之論。韓之言曰:「子報父母,讎以其獄上尚書省,使百官集議聞奏。」 此說粗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復讎之事。苟欲從古,則其所以為天下之道,舉必如三代而後可。三代之時,皇極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於法,而私義得以參乎其間。今欲依古許人復讎,則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備;不許復讎,則傷孝子順弟、賢人義士之心。」 顧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綱紀,安有私相報讎之事?然事變萬端,豈可以一律論?如父母出於道,忽被彊寇劫盜殺害,其子豈容?但已在旁,必力鬥與之俱死;不」 在旁,必尋探殺之而後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縱彼在窮荒絕域,亦必

欲尋殺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與共戴天也。然讎亦非一端,又看輕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擠陷,為人子者亦當平心自反,不可專以報復為心。或被人挾王命以矯殺,雖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搖動,又當為之飲恨,而不容以必報為心也。凡此之類,皆宜隨時斟酌,儻不顧事之曲直,勢之可否,各挾復讎之義以相搆害,則是刑戮之民,大亂之道也。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 讎,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

何休曰:「不受誅,罪不當誅也。若父受誅,子復讎,則復討其子,一往一來,曰推刃取仇身而已,不得兼讎其子,復將恐害己而殺之。」

臣按:《公羊》因論伍子胥報讎而言,此蓋謂列國爭殺報復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誅其臣民無報復之理,若有司服法以致人於死,則當赴愬於君以正其罪,亦不當私自報之。

元宗開元二十九年,巂州都督張審素,人有告其罪 者,詔監察御史楊汪按之。告者復告審素與總管董 元禮謀反。元禮以兵圍汪,脅使雪審素罪。既而吏共 斬元禮,汪得出,遂當審素實反,斬之,沒其家。時審素 子瑝、琇俱幼,坐流嶺表,尋逃歸,手殺汪於都城,係表 於斧,言父冤狀為有司所得。中書令張九齡等皆稱 其孝烈,宜貸死。裴耀卿、李林甫等陳不可。帝亦謂九 齡曰:「孝子之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 啟也。」乃下敕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各伸為子之志, 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讎,何有限極!咎由作士,法在 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 憐之。

胡寅曰:「復讎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義也。讎而不復,則人道滅絕,天理淪亡,故曰:父之讎不與共戴天。君之讎,視父張審素未嘗反為人妄告,楊汪受命往按,遂以反聞,審素坐斬,此汪之罪也。瑝與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報之,其失在不訟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張九齡欲宥之,豈非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 ,何其戾哉!設法之意,固欲止殺,然子志不伸,豈所以為教?且曰「曾參殺人,亦不可恕。」 是有見於殺人者死,而無見於復讎之義也。楊、汪非理,殺張審素,而瑝、琇殺汪,事適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仍矜其志,則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殺之,是楊氏以一人而當張氏三人之命,不亦頗乎!

臣按:「復讎」 之義乃生民秉彝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雖若變,然變而不失正斯為常矣。以五行之理論之,如金生水,金為火所剋,水必報之,水生木,水為土所剋,木必報之,木、火土三行皆然,人稟五行以有生,有以生之必有以報之,人知所生者必報其所由生,是以相保愛、相護衛不敢相戕殺,非但畏公法亦畏私義,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此人所以與人相安相忘,而得以遂其有生之樂也。然人世有無窮之變,王法有不到之處,天理有未定之時,或相殺焉。殺之不以其罪,泯之不存其跡,急之不容其緩。是故所殺之人,其父也,其子曰:「父生我者也。」 而人殺之,是無我也。我何以生為?必殺之以報我所生。所殺之人,其兄若弟也。其兄若弟曰:「兄若弟,我同生者也,而人殺之,是蔑我也,必殺之,以報我同生,我不報之。人設殺我,而我兄若弟不為報,吾謂之何?」 所殺之人,其交好遊從也,其交好遊從者曰:「若與我交好遊從,彼非不知也,而殺之,是藐我也,必殺之以報我所知,我不報之。人設殺我,而我交好遊從不為報,吾謂之何?」 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為死,則彼不逞之徒,不仁之輩,不敢起殺人之念。蓋慮其人之有子若孫,有兄若弟,若交好若遊從,將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赴愬於有司,聲冤於鼓石也。然而王法雖公,刑官雖明,苟無愬告者,則其冤又不能以上達。此聖人制其法於《禮》,使凡為人子、為人兄若弟有父母兄弟之讎,則必赴愬於官。不幸而無子孫兄弟,則其所交遊者,雖非血屬,亦得以為之伸理焉。苟愬於公而公不為之報,或其勢遠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時不能達諸公,奮其義而報之,則亦公義之所許也。《禮》所謂「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國」 ,蓋謂為人子、為人兄若弟為人交遊,恆「各以是存諸心,必報吾父,必報吾兄,若弟必報吾交遊,不然,吾不與殺吾父者同戴此天,殺吾兄弟者,吾遇之必不反兵,殺吾交遊者,吾與之必不同居此國。」 甚言必殺之以報所讎,不但已也,解《禮》者乃專以為私報,所讎狹矣。蓋禮兼公私言也,不能報以公,必報以私,斷斷乎其必然,此先王立禮之意也。三代之時,皇極建而公道明,非士師無擅殺之吏,非天命無枉死之人,非獨無不報之讎,而亦無讎可報也。然先王以好生為德,

恆恐一人之不得其生,而或有以戕其生者。故既本天地相生之理,制刑罰之常以弼教。又因五行相剋之理,明報復之理以垂訓,使人人知殺人之親交者必死,殺己之親交者必報,而皆不敢相戕害以喪其生,相容忍以忘其死。此古昔盛時,所以人無冤聲,天無盩氣,而世無禍亂之作也。自秦漢以來,此義不明,一切以法律持世,唯知上之有法,而不知下之有義。所謂復讎之義,世不復講。至於有唐陳子昂、韓愈、柳宗元,始因適有報復父讎者,而各有所見。要之皆是也,而未盡焉。謹按《周官》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所謂報仇讎者,非謂為人子若弟者,親手剚刃於所讎之人,凡具其不當死之故,與所殺之由達於官者,皆是欲報其仇讎也。既書其情犯而告於官,而其所仇者或隱蔽、或逋逃、或負固而報讎之人能肆殺之以報其所親之讎,則無罪焉。蓋人君立法將以生人,無罪者固不許人之枉殺,有罪者亦不容人之擅殺,所以明天討而安人生也。苟殺人者,人亦殺以報之,曰:「吾報吾所親交之讎也。」 不分其理之可否,事之故誤,互相報復,無有已時,又烏用國法為哉?《孟子》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人,明不為士師則不可以殺人也。朝廷當明為之法,曰:凡有父兄親屬為人所殺者,除誤殺、戲殺、過失殺外,若以故及非理致死者,親屬鄰保即為之護持,其子若孫及凡應報復之人赴官告愬,如無親屬,其鄰里交遊皆許之。府縣有礙赴藩臬,藩臬有礙赴闕庭,徑赴者不在越訴之限。若官司徇私畏勢,遷延歲月,不拘繫其人而為之伸理,其報復之人奮氣報殺,所讎者所在即以上聞,持敕理官鞫審。若其被殺者委有冤狀,而所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獄,即根究經由官司坐以贓罪除名,而報讎者不與焉。若所司方行拘逮,而或有他故,以致遷延,即坐殺者以擅殺有罪者之罪,而不致死焉。若不告官,不出是日而報殺者,官司鞫審,殺當其罪者,不坐。若出是日之外,不告官而擅殺者,即坐其親屬鄰保以知情故縱之罪。而其報復之人,所殺之讎,果係可殺,則讞以情有可矜,坐其罪而免其死。若官吏假王法以制人於死,《律》有常條,不許私自報讎,必須明白赴愬。若屢愬不伸而殺之者,則以上聞,委任大臣鞫審。如果被殺者有冤,而所司不為伸理,則免報讎者死,而流放之。如胡氏之所以處張瑝者,而重坐經由官司之罪。若被殺之人不能無罪,但不至於死,則又在隨事情而權其輕重焉。如此則於《經》「於《律》」 兩無違悖。人知「讎」 之必報。而不敢相殺害以全其生。知法之有禁。而不敢輒專殺以犯於法。則天下無難處之事。國家無難斷之獄。人世無不報之讎。地下無枉死之鬼矣。

宋高宗紹興末,盜發王公袞母冢,有司釋之。公袞手 殺盜。事聞,兄佐為吏部員外郎,乞納官以贖公袞之 罪,詔令給、舍議。楊樁等謂:「發冢開棺者,事當緩。公袞 始獲盜,不敢殺而歸之官,獄成而吏出之,使揚揚出 入閭巷,與齊民齒,則地下之辱,沈痛鬱結,終莫之伸。 為人子者,尚當自比於人。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 為無罪納官贖罪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罪, 宜如律。」上是之。詔公袞降一官,依舊供職,紹興府當 職官皆抵罪。

臣按:戕人之屍與其身雖有死生之異,孝子愛親之心則不以死生而異也。王公袞訴發冢之盜於官,官不為之理而殺之,蓋所殺者發冢應死之盜,所報者「不共戴天」 之讎,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為訓乎?夫公袞不聞之官而擅殺之,罪之可也,今既聞之官而官出之,則故縱失刑,罪有所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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