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历法典/第1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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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七卷目录

 算法部汇考九

  算法统宗五衰分章第三

历法典第一百十七卷

算法部汇考九[编辑]

《算法统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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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分章第三[编辑]

“衰”者,等也。物之混者求其等而分之,以物之多寡求 其出税,以人户等第求其差徭,以物价求贵贱高低 者也。

衰分歌

衰分法数不相平,须要分数一分成,将此一分为之 实,以乘各数自均平。

法曰:各列置衰,排列所求等次之位,副并共若干,为 法。以所分物总乘未并者。是前列衰各自为实,以法除之, 即得所问。

可约者,约分之;不尽者,以法命之。

一法:置所分物为实,并各衰为法除之,得一衰,以乘 各衰。

合率差分

今有银一千二百两买绫绢,议要“绢一停,绫二停。其 绫每匹价三两六钱,绢每匹价二两四钱,问二色并 价各若干?”

答曰:“绫二百五十匹,价九百两;绢一百二十五匹, 价三百两。”

《法》曰:置银一千二百两为实,另置绫价,以二因之,得 七两二钱,并入绢价二两四钱,共九两六钱为法,除 之,得绢一百二十五匹,倍之,得绫一百五十匹。各以 原价乘之,合问。

今有银一百二十一两一钱七分五釐,籴米、麦、豆,议 要米一分,麦二分,豆三分;其米每斗九分二釐,麦每 斗八分五釐,豆每斗三分六釐,问三色并价各若干? 答曰:“米三十二石七斗五升,价银三十两零一钱三 分;麦六十五石五斗,价银五十五两六钱七分五 釐;豆九十八石二斗五升,价银三十五两三钱七 分。”

法曰:置总银为实,另置麦价,以二因之,得一钱七分。 又置豆价,以三因之,得一钱零八釐,米价九分二釐, 并三价,得三钱七分,为法。除实,得米数,二因得麦数, 三因得豆数。各以原价乘之,得各价。合问。

又法:先得米数,倍之,得麦数,加五,即豆数。

今有鳏寡孤独四贫民、共给米二十四石、其鳏者四 分、寡者五分、孤者七分、独者九分。问四民各该米若 干

答曰:“鳏者给米三石八斗四升,寡者给米四石八 斗,孤者给米六石七斗二升,独者给米八石六 斗四升。”

法曰:置米为实,另置鳏四、寡五、孤七、独九并之,共二 十五为法,除实,得九斗六升,为一衰之数。以各自衰 因之,合问。

今有甲乙丙丁四人,各出本银七两五钱,甲银八色, 乙银七色,丙银六色,丁银四色,共三十两,入炉倾成 一锭。合伙不成,各欲分散,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银九两六钱,乙银八两四钱,丙银七两 二钱,丁银四两八钱。”

《法》曰:并四人各出七两五钱,共三十两为法,另以四 人各原银折作足色纹银,甲得六两,乙得五两二钱 五分,丙得四两五钱,丁得三两四,共并得足色银一 十八两七钱五分为实。以法除实得六二五色。就以 此为法,以除各人折过足色银,得分六二五色银数 合问。

今有张三出本银十九两六钱四分,李四出本银十 二两三钱六分,共出本银三十二两,营运折了七两 问各折若干。

答曰:“张三折银四两二钱九分六釐二毫五丝,李 四折银二两七钱零三釐七毫五丝。”

法曰:置折银七两为实,以共本银三十二两为法,除 之,得二钱一分八釐七毫五丝,乃是“一两折数。”就以 此乘各人原本,合得各折数也。《合问》:按此法置张本银李本银列二

位各以七两乘之,却以三十二两为法,归除之,亦得。

今有三色金,共二十两,内九色四两,七色七两,五色 九两,欲销一处,问“成色若干?”

答曰:“六五成色。”

法曰:置九色四两,以九因得三两六钱;七色七两,以 七因得四两九钱;五色九两,以五因得四两五钱。并三位折赤金一十三两为实,以原金二十两为法,除 之,合问。

今有一人将桃二百七十五个,一人将梨二百二十 个,各欲换西瓜。其瓜每个钱二十七文半,桃每个三 文半,其梨每个八文问,各换瓜若干?

《答》曰:“桃主该换瓜三十五个,梨主该换瓜六十四 个。”

法曰:置桃数,以价三文半乘,得九百六十二文半,为 实,以瓜价为法除之,得桃换瓜数。另置梨数,以价八 文因之,得一千九百六十文为实,以瓜价为法除之, 得梨换瓜数。合问:

“今有官米七十三石二斗,令三等人户出之。”上等二 十五户,每户五分;中等四十户,每户三分;下等六十 户,每户一分。问各等户米若干?

答曰:“上等每户一石二斗,共三十石;中等每户七 斗二升,共二十八石八斗;下等每户二斗四升,共 一十四石四斗。”

法曰:置总米为实,另置上等二十五户,五因得一百 二十五;中等四十户,三因得一百二十;下等六十户, 得六十。以三数并之,共得三百零五。为法,除之得二 斗四升,是下等一户所出之数。三因得七斗二升,是 中等一户所出数;五因得一石二斗,是上等一户所 出数。各以户数乘之,得各等共数。合问。

今有军二万五千二百名,共支米、麦、豆三色,只云“四 人支米三石,七人支豆八石,九人支麦五石”,问各该 若干?

答曰:“米一万八千九百石。麦一万四千石,豆二 万八千八百石。”

法曰:置军数,列三位:一位以三因,得七万五千六 百;以四除,得米一万八千九百石;一位以五因,得 一十二万六千;以九除,得麦一万四千石;一位以 八因,得二十万零一千六百;以七除,得豆二万八千 八百石。合问。

今有官田一顷三十八亩,每亩科正米二斗,今要七 分本色米,三分折纳细丝,每米一石折丝一斤,问各 纳若干?

答曰:“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丝八斤四两四钱八 分。”

法曰:置田数,以正米二斗乘,得二十七石六斗。置列 二位,一位以七乘,得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一 位以三乘,得八石二斗八升。以石变斤零二八用加 六,得两钱之数,合问。

四六差分

法曰:各以四为首,用加五以求各衰首位。四就身, 加五得六,又加五得九,又加五得十三衰五分,又加 五得二十衰零二分五釐。如位。数多者,各加五以 生各衰仿此。

一法以首位为四,用四归六,因以求各衰。不如加五捷径 “二位”者:四 六并得十三位者。四 六 九并得十九 四位者。四 六 九 一十三衰半并得三十二衰,《五分》五位 者。四 六 九 十三衰五 二十衰二分五釐并得五十二衰,七分五 釐。各副并为法,除实得一衰,以乘各衰,《合问》。

今有金四千两,令二等金户四六纳之。问各该若干? 答曰:“上等户该二千四百两,下等户该一千六百 两。”

《法》曰:置总金为实,以六因得上户,以四因得下户。合 问。

今有米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令甲、乙丙三人四六纳 之,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七百三十八石。乙,四百九十二石。丙,三 百二十八石。”

《法》曰:“置米为实,列。”丙四 乙六 甲九副并共得十九衰,为法, 除实得八十二石,为一差衰。以乘各人衰数,即“出纳 数”也。

今将前米,令甲、乙、丙丁四等人户作四六出纳,问各 该若干。

《法》曰:“置米为实,列。”丁四 丙六 乙九 甲十三衰五分副并共得三 十二衰,五分为法,除实得若干,乃为“一衰”之数。以四 因得丁所该纳数。列一衰,则以乘各人衰数,合得各 人所纳数也。

又将前米令甲、乙、丙、丁、戊五等人户,作四六纳之,问 各该若干。

《法》曰:“置米为实,列。”戊四 丁六 丙九 乙十三衰五分 甲二十衰○二分五釐 副并得五十二衰,七分五釐为法,除实得若干,为一 衰之数。以此为则,以乘各人衰数,合得各人出纳数 也。

今有米三百八十五石五斗二升,令二等人户从上 四六出之。甲上等二十六户,乙下等四十户,问各户 各若干。

答曰:上等每户七石三斗二升,共计一百九十石零 三斗二升;下等每户四石八斗八升,共计一百九十五石二斗。

法曰:置米为实,另以上等二十六户,以六因得一百 五十六衰。又以下等四十户,以四因得一百六十衰。 二共并之,得三百一十六衰。为法。除实,得一石二斗 二升,为一差衰。以六因得七石三斗二升,是上等一 户出数。另以一衰数,以四因得四石八斗八升,是下 等一户所出数。各以户数乘之,合问。

二八差分

法曰:各以二为首,用四因以求各衰首位。二以四 因得八衰,又四因得三十二衰,又四因得一百二十 八衰,又四因得五百一十二衰。如位数多者,各以四 因以生各衰。

一法以首为二,用二归八,因以求各衰。不如四因捷径 “二位”者:二 八并得十三位者。二 八 三十二三共《并得 四十二四位》者。二 八 三十二 一百二十八四、“共并得一百 七十五位”者。二 八 三十二 一百二十八 五百一十二五共并,得 六百八十二衰,为法,除实得一分衰数以乘各衰, 今有金三千两,令二等人户二八纳之。问各该若干? 答曰:“上等户二千四百两,下等户六百两。”

《法》曰:置《总金》,列二位为实,一位以八因,得上等户 所纳之数,一位以二因,得下等户所纳之数。

若令三等人户,作《二八》出之。

《法》曰:“置总金为实列。”丙二 乙八 甲三十二三共并,得四十二 衰为法。除实得若干,为一衰之数以为法。则以二衰 因得若干,为丙出金之数。又以八衰因得若干,为乙 出金之数。又以三十二衰乘之得若干,为甲出金之 数。《合问》:

若令四等人户二八出纳,只加上等四衰一百二十 八,四共并衰一百七十为法,除实得一衰之数,以乘 各衰,即得。

若五等,亦只加衰,用法如前。

三七差分

法曰:“各以三为首”,就以三因,或又三因,再三因,务求 得宜为首衰。却用三归七因,以求各衰。

二位者,首位三,次位七,并得十三位者,首位三,就 以三因得九为丙衰。却以九用三归七,因得二十一 为乙衰。再以二十一用三归七,因得四十九为甲衰。 三位并得七十九衰四位者,首位三,以三因得九, 又三因得二十七为丁衰。却以二十七用三归七,因 得六十三为丙衰。却以六十三用三归七,因得一百 四十七为乙衰。却以一百四十七用三归七,因得三 百四十三为甲衰。四并得五百八十五位者,首位 三,以三因,又三因,再三因得八十一为戊衰。却以戊 衰用三归七,因得一百八十九为丁衰。却以丁衰用 三归七因得四百四十一为丙衰。却以丙衰用三归 七,因得一千零二十九为乙衰。却以乙衰用三归七 因得二千四百零一,为甲衰。“五并”共得四千一百四 十一,各以副并为法,除实得一衰数,以乘各衰,如位 数多者,皆以三因首位,用三归七因,以求下位衰数。 今有金三千两,令休绩二县金行铺户,三七上纳,问 各该若干?

答曰:“休宁县二千一百两,绩溪县九百两。”

法曰:置金数为实,以七因,即休邑纳数;以三因,即绩 邑纳数。合问。

今有银四百九十七两七钱,令甲、乙、丙三人三七分 之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三百零八两七钱;乙一百三十二两三钱。”

丙五十六两七钱

《法》曰:“置总银为实列。”丙九 乙二十一 甲四十九副并得七十九 衰,为法。除实得六两三钱,为一衰数。以乘各衰,得各 人数,合问。

若令四人作三七分之。

《法》置“总银”为实列。丁二十七 丙六十三 乙一百四十七 甲三百四十三副 并,得五百八十衰,为法。除实得若干,为一衰之数;以 乘各衰,得各人数。

若令五人作三七分之。

《法》置“总银”为实列。戊衰八十一 丁一百八十九 丙四百四十一 乙一千零二十 九 甲二千四百零一副并得四千一百四十一衰,为法,除实 得若干,为一衰之数。就以此为法,以乘各衰,得数《合 问》。

折半差分

《法》曰:“以所分物折半为衰二位”者。一 二并得《三 三位》者。一 二 四并得七四位者。一 二 四 八并得《十 五》五位者。一 二 四 八 十六并得三十一,各副并为法, 除实。按此法加一倍法也首衰倍之得次衰又倍之得三衰四五同 今有钱五百九十四文,令甲乙二人折半分之,问各 该若干。

答曰:“甲三百九十六文,乙一百九十八文。”

《法》曰:“置总钱为实”,以甲二乙一并得“三衰”为法,归实得一 百九十八文,为乙所得数;倍之,得三百九十六文,为 甲所得数。合问今有银六百七十二两,令三等人作折半分之,问各 该若干?

答曰:“甲,三百八十四两,乙一百九十二两,丙,九 十六两。”

《法》曰:“置总银为实,以”甲四 乙二 丙一并得七衰,为法,除实 得九十六两,为丙所得数。以二因,得乙数,以四因,得 甲数。合问:

今有女子善织,初日迟,次日加倍,第三日转速倍增, 第四日又倍增,织成绢六丈七尺五寸,问各日织若 干。

答曰:“初日织四尺五寸,次日织九尺,第三日织 一丈八尺,第四日织三丈六尺。”

《法》曰:“置绢为实列。”一 二 四 八并得十五为法。除实,得 初日织四尺五寸。倍之,得次日数,再倍,得第三日数, 又倍,得第四日数。《合问》:

递减挨次差分

《法》曰:“置所分物者,挨次为衰”,各列置衰算之三位 者。一 二 三并得六四位者。一 二 三 四并得十五 位者。一 二 三 四 五并得十五六位者。一 二 三 四 五 六并得二十一,各副并为法,除实。

今有绢七百二十匹,令甲、乙丙三人依等挨次分之, 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三百六十匹,乙二百四十匹,丙一百二 十匹。”

《法》曰:置绢为实,以甲三 乙二 丙一并得六衰,为法,除实得 一百二十匹,为丙所得数。以二因,得乙数,以三因得 甲数。合问。

今有银九十二两,分散四子,依等挨次分之,问各该 若干。

答曰:“长子三十六两八钱,次子二十七两六钱; 三子一十八两四钱、四子九两二钱。”

《法》曰:“置总银为实。”以长子四 次子二 三子二 四子一副并得十衰, 为法,除实得九两二钱,为四子,所得数,自下而上,各 加九两二钱,合问。

今有金八两一钱,欲挨次造套锺五个,问各重若干? 答曰:“大号二两七钱,二号二两一钱六分,三号 一两六钱二分,四号一两零八分,五号五钱四 分。”

《法》曰:置金为实,以五 四 三 二 一副并得一十五衰,为 法,除实得五钱四分,为五号锺重数。自下而上,各加 五钱四分合问。

若造礼乐射御,书数“六号杯。”

法置总金数,为实以。六 五 四 三 二 一副并得二十一 衰为法,除实得数字,杯重若干,自下而上各加数字, 号杯重若干,合问。

今有粮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令五等人户挨次上纳。 一等二十四户,二等三十三户,三等四十二户,四等 五十一户,五等六十户,问各若干?

答曰:一等每户十石零五斗,共计二百五十二石; 二等每户八石四斗,共计二百七十七石二斗;三 等每户六石三斗,共计二百六十四石六斗;四等 每户四石二斗,共计二百一十四石二斗;五等每 户二石一斗,共计一百二十六石。

《法》曰:“置粮为实,第五等户不动”,将四等户数,以二因 得若干,又将三等户数,以三因得若干,再将二等户 数,以四因得若干,又将一等户数,以五因得若干,并 五等数,共得五百四十衰为法,除实得二石一斗,是 第五等一户所出数,以二因得四等一户所出数,以 三因得二等一户所出数,以四因得三等一户所出 数,以五因得一等一户所出数,各以户数乘之,合问。 自五等起逓加二石一斗至一等止 今有米二百四十石,令甲、乙、丙、丁、戊五人递差分之。 要将甲、乙二人数与丙、丁、戊三人数同,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六十四石,乙五十六石,丙四十八石。”

丁,四十石。戊、三十二石。

《法》置“总米”为“实列。”甲五 乙四 丙三 丁二 戊一又并甲五乙四 得九。又并丙三、丁二,戊一得六,减九,馀三。却以前五 人衰内各增三甲得八,乙得七,丙得六,丁得五,戊得 四,副并得三十衰。为法,除实得八石,为一衰数。以乘 各人后增衰数,得各人所得数。合问。戊起逓加八数至甲止 或七人分者,要将甲乙丙三人,数与丁戊己庚四人 数同者。又云“三人分”者,要将甲得数与乙丙二人 所得数同者,俱仿前法算之。

今有金六十两,令甲、乙、丙三人依等递差五两,问各 该若干。

答曰:“甲二十五两,乙二十两,丙一十五两。”

法曰:置金六十两,内减差,甲多丙十两,乙多丙五两, 共一十五两,馀四十五两为实。以三人为法,除之,得 丙金一十五两。加五两得二十两,为乙所得;又加五 两,为甲所得。合问。按凡算递差者皆可互和折半故不必另立互和之法即以金六十

两,用“三” 归之,即得“乙” 数也。

今有俸米三百零五石、令五等官依品逓差。十三石

分之问各该若干

答曰:“正一品,八十七石。从一品,七十四石。正二 品,六十一石。从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 石。”

法曰:置五等于上,又列五等,减一,馀四以乘五,得二 十,折半得一十,为实。以每等差十三石乘之,得一百 三十石。以减总米三百零五石,馀一百七十五石,却 以五等除之,得三十五石,是第五等。正三品俸米,加 十三石,是第四等。从二品俸米,又加十三石,是正二 品俸米。各品递加十三,合问。按此法置总银为实只用五归即得正二品数

递加则得从一品、正一品数;逓减则得从二品、正三品数也。

今有官米二百六十五石,令三等人户出之。上等二 十户,每户多中等七斗;中等五十户,每户多下等五 斗;下等一百一十户。问每户所出及逐等各若干? 答曰:“上等每户二石四斗,共四十八石;中等每户 一石七斗,共八十五石;下等每户一石二斗,共一 百三十二石。”

法曰:“置中等五十户”,以每户多下等五斗,因之得二 十五石。又置上等二十户,以每户多中等七斗,多下 等五斗,共一石二斗乘之,得二十四石,并二数共四 十九石,以减总米,馀二百一十六石为实,并三等户 数,共一百八十为法,除实得一石二斗,是下等一户 所出数。加五斗得一石七斗,是中等一户所出数。又 加七斗,得二石四斗,是上等一户所出数。各以户数 乘之,《合问》。

带分母子差分

“今有马军七人,给裤布四十八尺;步军六人,给袄布 九十二尺。”今共给布一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尺,问 各该若干?

答曰:“马步军各五千六百七十人,袄布八万六千 九百四十尺,裤布三万八千八百八十尺。”

法曰:“置分,母子互乘。”七人六人四十八 九十二以七人乘九 十二尺,得六百四十四尺。另以六人乘四十八尺,得 二百八十八尺,并之,得九百三十二尺为法。置布一 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尺,却以六人七人相乘,得四 十二而乘之,得五百二十八万四千四百四十尺为 实。以法除之,得军数各五千六百七十人。以四十八 乘,又用七归得裤布。又以九十二乘军数,用六归,得 袄布合问。

今有昆仲三人。小弟谓长兄曰:“我年纪比汝四分之 三,次兄年纪比汝六分之五,我多八岁。”问三人岁数 各若干,

答曰:“长兄九十六岁,次兄八十岁,小弟七十二 岁。”

《法》曰:“置”六分四分之五之三以母四互乘子五,得二十,为 次兄之差。又以母六互乘子三,得十八,为小弟之差。 又以母四六相乘,得二十四,为长兄之差。另以二十 减去十八,馀二为法。先置长兄差二十四,以八岁乘 之,得一百九十二为实。以法二除之,得九十六,为长 兄之岁。另以次兄差二十,以八岁乘之,得一百六十 为实。以法二除之,得八十,为次兄之岁。另以小弟十 八,亦以八岁乘之,得一百四十四,为实。以法二除之, 得七十二,为小弟岁数。《合问》。

今有七人差等均钱,“甲、乙均七十七文,戊、己、庚均七 十五文,问丙、丁各若干?”

答曰:“甲四十文乙,三十七文丙,三十四文丁。”

三十一文戊二十八文己二十五文庚二十

二文。

《法》曰:“置”二人三人七十七文 七十五文令母互乘子以二人乘 七十五文,得一百五十。另以三人乘七十七文,得二 百三十一文。以少减多,馀八十一,为一差之实。并分 母二人、三人得五,折半得二人半。以减总七人,馀四 人半。却以分母二人、三人乘,得六,以乘四人半,得二 十七,为一差之法。馀实八十一,得三文,为一差数。置 《甲》《乙》,均七十七文,加二文,共八十文,折半得四十文 为“甲”,得数递减,三文合问。

今有兵士三千四百七十四名,每三人支衫绢七十 尺,每四人支裙绢五十尺,问该总绢若干?

答曰:共绢一十二万四千四百八十五尺,衫绢八 万一千零六十尺,裙绢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五尺。 法曰:“置。”三人 四人七十尺 五十尺以三人互乘五十,得一百 五十。以四人互乘七十,得二百八十。并之,共四百三 十,乘兵士,得一百四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为实。又 以三四相乘,得十二为法,除实得总绢数。另置兵士 总以七因三归得衫绢数,以五因四归得裙绢数。《合 问》。

互和减半差分

法曰:以一 三 五 七 九为阳位,二 四 六 八 十“为阴位”三 位者。三 五 七并得十五数四位者。二 四 六 八并得二 十数五位者。一 三 五 七 九并得二十五数,照位并而为法,除实得首尾二人共数,于内减甲多或丙少数, 馀数折半,得首尾数,加甲多或丙少数,为首数。 三位者互和首尾。甲、丙二人所得数折半,得中乙数。 《合问》

四位者,照前得首尾甲丁二人数,其中有乙丙二人, 不可折半得数,却置甲多或丁少数,依例用三归之 《合问》。

五位者,照依前得首尾甲戊二人数互和,首尾数折 半得中丙数,又互和丙戊数,折半得丁数。又互和丙 甲数,折半得乙数。如位数多者,皆以空位取之,并而 为法,除实得首尾数。四位者用三归之六位者用五除之 今有白米一百八十石,令三人从上互和,减半分之, 只云“甲多丙米三十六石,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七十八石,乙,六十石,丙,四十二石。”

《法》曰:置米一百八十石为实,以三 五 七并得一石五 斗为法。除实,得一百二十石,乃甲、丙二人首尾共数。 于内减甲多三十六石,馀八十四石折半,得丙四十 二石,加多三十六石,得甲米七十八石。互和甲、丙米 折半,得乙米六十石。《合问》。

今有银二百四十两,令四人从上互相减半分之,只 云“甲多丁一十八两”,问各该若干?

答曰:“甲六十九两,乙六十三两,丙五十七两。”

丁,五十一两。

《法》曰:置银为实,以二 四 六 八并得二两为法,除实得 一百二十,乃甲、丁首尾二人共数。于内减甲多一十 八两,馀一百零二两折半,得丁银五十一两。加多一 十八,得甲银六十九两。惟乙丙二人不可并折,以甲 多一十八例用三归之,得六两,加入丁银,得丙银五 十七两。又加六两,得乙银六十三两。合问。

今有钞二百三十八贯,令五等人从上作互和减半 分之,只云“戊不及甲三十三贯六百文,问各该钞若 干。”

答曰:甲,六十四贯四百文;乙,五十六贯;丙,四十 七贯六百文;丁,三十九贯二百文;戊,三十贯零 八百文。

《法》曰:“置钞为实,以”一 三 五 七 九并得二贯五百文为 法,除之,得九十五贯二百文,乃首尾二人共数。于内 减戊不及甲钞,馀六十一贯六百文折半,得戊钞三 十贯八百文;仍加戊不及甲钞三十三贯六百文,得 甲钞六十四贯四百文。互和甲、戊钞共九十五贯二 百文,折半,得丙钞四十七贯六百文。又互和丙、戊钞 共七十八贯四百文,折半,得丁钞三十九贯二百文。 又互和甲丙钞共一百一十二贯,折半得乙钞五十 六贯。《合问》

今有五人,均银四十两,内甲得十两四钱,戊得五两 六钱,问乙、丙、丁次第均之,各该若干?

答曰:“乙九两二钱,丙八两,丁六两八钱。”

法曰:并甲戊共一十六两折半,得丙银八两;又并甲 丙共一十八两四钱,折半,得乙银九两二钱;又并丙 戊共一十三两六钱,折半,得丁银六两八钱。合问 假如前三人四六分物者,可将一等与二等所得数 并作一处,却分为十分。此验其一等原得数是六分, 其二等原得数是四分,再将二等与三等仍前考之, 其二等原得数,却是六分,“三等”原得数,却是四分也, 其二八三七,俱照此考验无差

因《指明》等书不依古法,却以十分之六误为四六,以 十分之七为三七,以十分之八为二八,俱差矣,因差 而考之。

今有绢四百七十丈零一尺八寸四分,令三等人户 作十分之六出之。上等二十五户,中等三十户,下等 四十八户,问每户各该若干?

答曰:上等每户七丈八尺,共一百九十五丈;中等 每户四丈六尺八寸,共一百四十丈零四尺;下等 每户二丈八尺零八分,共一百三十四丈七尺八寸 四分。

法曰:置总绢为实,另置上等户数,以一百因之,得二 千五百衰。中等户数,以六十因之,得一千八百衰。下 等户数,以三十六乘之,得一千七百二十八衰。并三 位共六千零二十八衰,为法,除实,得七丈八尺,是上 等一户所出数。以六因,是中等一户所出数,再以六 因,是下等一户所出数。各以户数乘之,合问。

今有粟一百六十八石四斗八升八合,令四等人户 作十分之七出之,问每户逐等各若干

答曰:第一等二十二户,每户二石,共四十四石;第 二等三十六户,每户一石四斗,共五十石零四斗; 第三等四十二户,每户九斗八升,共四十一石一斗 六升;第四等四十八户,每户六斗八升六合,共三 十二石九斗二升八合。

《法》曰:置总粟为实,另置一等户,以一千因,得二万二 千。第二等户以七百因之,得二万五千二百。第三等 户以四百九十乘之,得二万零五百八十。第四等户以三百四十三乘之,得一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并四 位,共八万四千二百四十四衰为法,除实,得二石,是 第一等一户所出数。以七因是二等一户数,又七因 是三等,一户数又七,因是四等,一户数各以户数乘 之,合问十分之七,即以七因以生各等,详后解法。 今有官米二百二十五石三斗六升,令五等人户作 十分之八出之,问每户逐等各若干?

答曰:第一等四户,每户二石五斗,共一十石;第二 等八户,每户二石,共一十六石;第三等十五户,每 户一石六斗,共二十四石;第四等四十一户,每户 一石二斗八升,共五十二石四斗八升;第五等一 百二十户,每户一石零二升四合,共一百二十二石 八斗八升。

解法曰:“一等定率一万,以八因之,得八千,为二等率。 又八因得六千四百,为三等率。又八因,得五千一百 二十,为四等率。又八因得四千零九十六,为五等率。”

前问十分之七仿此。即以七因定率。

《法》曰:置总米为实,另置第一等四户,以一万因之,得 四万;第二等八户,以八千因之,得六万四千;第三等 十五户,以六千四百乘之,得九万六千;第四等四十 一户,以五千一百二十乘之,得二十万零九千九百 二十;第五等一百二十户,以四千零九十六乘之,得 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二十。并五位,共九十万零一千 四百四十衰为法,除实得二勺五抄,为一衰数。就以 此乘一等衰一万,每户该米二石五斗,以八因得二 石,是第二等一户所出数。又八因得一石六斗,是三 等一户数。又八因得一石二斗八升,是四等一户数。 又以八因得一石零二升四合,是五等一户数。各以 户数乘之,《合问》:

匿价差分歌

匿价分身法更奇,多乘高物以为实。得价减总馀又 列,共物除馀低价知。低价添多为高价,各乘各物不 差池。学者能知此般算,三四物价也相宜。

今有银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两买马骡一千匹,议要 马七百匹,骡三百匹。其马价多,骡价七两七钱,问各 价若干?

答曰:“马每匹价二十两,骡每匹价一十二两三钱。” 法曰:置马七百匹,以多七两七钱乘之,得五千三百 九十两,以减总银,馀一万二千三百两,以马骡一千 为法,除之,得骡一十二两三钱,加多七两七钱,为马 价合问。

今有银二千九百二十八两,共买绫一百五十匹,罗 三百匹,绢四百五十匹。只云:“绫匹价比罗匹价多四 钱七分,罗匹价比绢匹价多一两三钱五分”,问三物 匹价各若干?

答曰:“绫价每匹四两三钱二分,罗价每匹三两八 钱五分,绢价每匹二两五钱。”

法曰:列罗三百匹,以多绢价一两三钱五分乘,得四 百零五两。又列绫一百五十匹,以二项多价共一两 八钱二分,乘得二百七十三两并之,得六百七十八 两。减总银,馀二千二百五十两为实,并绫、罗绢共九 百匹为法,除之,得二两五钱,为每匹绢价;加多一两 三钱五分,得罗匹价三两八钱五分;又加多四钱七 分,得绫匹价四两三钱二分,合问。

今有绫七尺,罗九尺,共价适等。只云“罗每尺价比绫 每尺价少钱三十六文,问各钱价若干?”

答曰:“绫每尺一百六十二文,罗每尺一百二十六 文。”

法曰:置罗九尺,以绫价三十六文乘之,得三百二十 四文为实。另以绫七尺、罗九尺相减,馀二尺为法。除 实,得绫尺价一百六十二文。另置绫七尺,以三十六 文乘之,得二百五十二文为实。仍将前法二尺为法 除之,得罗尺价一百二十六文。《合问》。

今有金九块,银十一块,秤之适等,交换二块,则馀金 比换银多一十三两,问金、银各重若干?

答曰:金一块,重三十五两七钱五分;银一块重二 十九两二钱五分;金九块、银十一块,各共重三百 二十一两七钱五分。

法曰:列金重一十三两,折半,得六两五钱,乘金九块, 得五十八两五钱为实。却以金九、银十一相减,馀二 为法,除实,得银一块,重二十九两二钱五分数。另置 银十一块,以六两五钱乘之,得七十一两五钱为实。 仍以前二为法,除之,得金一块,重三十五两七钱五 分。合问。

贵贱差分歌

差分贵贱法尤精,高价先乘共物情。却用都钱减今 数,馀留为实甚分明。别将二价也相减,用此馀钱为 法行。除了先为低物价,自馀高价物方成。

今有米麦五百石,共价银四百零五两七钱。只云:“米 每石价八钱六分,麦每石价七钱二分五釐”,问米麦 各若干答曰:“米三百二十石,价银二百七十五两二钱;麦 一百八十石,价银一百三十两零五钱。”

法曰:置米麦五百石,以米价八钱六分乘之,得四百 三十两。减去共价,馀二十四两三钱为实。以米价内 减麦价,馀一钱三分五釐为法。除之,得麦一百八十 石。却以米麦五百石内减麦数,馀三百二十石为米 数。各以原价乘之,合问。

今有银五十五两五钱,共买铜、锡、铁八万三千零五 十两。只云银价相仿,每银一钱买铜一百三十两,每 银一钱买锡一百五十两,每银一钱买铁一百七十 两,问三色各若干?此为三色差分

答曰:“铜二万四千七百两,价银一十九两;锡二万 七千七百五十两,价银一十八两五钱;铁三万零 六百两,价银一十八两。”

法曰:置总银,以三归之,得一十八两五钱,约锡为中。 以每银一钱买一百五十两乘,得锡二万七千七百 五十两,于总物内减讫,馀五万五千三百两。另置总 银内减去一十八两五钱,馀三十七两,却以铜一百 三十两乘之,得四万八千一百,减去五万五千三百, 馀七千二百为实。另以铜铁数相减,馀四十为法。除 实得铁价一十八两,又于三十七两减去一十八两, 馀一十九两为铜价。各以每银一钱买数乘之,合问 今有绫、罗、纱、绢一百六十匹,共价九十三两,绫每匹 价九钱,罗每匹价七钱,纱每匹价五钱,绢每匹价三 钱。问四色各若干?

答曰:“绫三十五匹,该银三十一两五钱;罗四十匹, 该银二十八两;纱四十匹,该银二十两;绢四十 五匹,该银一十三两五钱。”

法曰:此四色差分,先置一百六十匹,以四除之,得四 十匹。就定中物、罗、纱二色及价,却于一百六十匹内 减罗、纱共八十匹,馀八十匹;又于共价九十三两内 减去罗价二十八两,纱价二十两,馀四十五两。以贵 贱差分算之,置馀八十匹,以绫价九钱乘之,得七十 二两,减去四十五两,馀二十七两为实。以绫价九钱 减绢价三钱,馀六钱为法。除之,得四十五匹为绢数。 却于八十匹内减绢四十五匹,馀三十五匹为绫。各 以原价乘之,《合问》:

凡三色、四色差分之法,俱先定中等,惟留首尾二色, 以贵贱差分法算之,不拘五、六、七、八、九色者仿此。

《仙人换影歌》:又日:“贵贱相和。”

“贵贱相和换影仙”,贱物互乘贵价钱,贵物互乘贱价, 讫相减,馀为长法。然先使总钱乘贱物,后用总物乘 贱钱,二数相减,馀为实,长法除之。《短法》言贵物贵价 各乘短物价分明皆得全。总内减贵馀为贱,不遇知 音不与传。

今有钱四千九百九十五文,共买桃、梨五千个。只云 钱一十一文买桃九个,又钱四文买梨七个。问桃、梨 各若干?

答曰:“桃三千二百八十五个,该钱四千零一十五文。”

梨一千七百一十五个,该钱九百八十文。

《法》曰:列置。九个十一文七个四文五千个四千九百九十五 文先以上十一互乘中七个,得七十七个。又以四文 乘九个,得三十六个。以少减多,馀四十一,为长法。 若求桃数价者,以中下互乘,置总钱,以七个乘,得三 万四千九百六十五个。另置总果,以四文乘之,得二 万,以减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五个,馀一万四千九百 六十五个为实。以《长法》四十一除之,得三百六十五 个,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九个乘,得桃三千二百八 十五个。一位以十一文乘,得桃价四千零一十五文。 于总内减桃数,馀者即梨数价也。若求梨数价者, 却置总钱,以九个乘之,又置总果,以十一文乘之,二 数相减,馀一万零零四十五为实。仍以长法四十一 除之,得二百四十五,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七个乘 得梨数;一位以四文乘得梨价。合问。求桃者以梨价求之求梨者以 桃价求之

今有牛羊一百只,共价一百六十八两只云:牛三只 价银一十二两,羊四只价银一两五钱,问牛、羊并价 各若干。

答曰:“牛三十六只,价银一百四十四两;羊六十四 只,价银二十四两。”

《法》曰:列置。牛三十二两羊四一两五钱共一百只共一百六十 八两先以上牛贵价一十二两互乘贱物羊四只,得四 十八两。又以贵物牛三互乘贱物羊价一两五钱,得 四两五钱,以减四十八两,馀四十三两五钱,为长法。 次以中羊四互乘总价一百六十八两,得六百七十 二。又置总物一百只,以贱价一两五钱乘之,得一百 五十,以减六百七十二,馀五百二十二为实。以《长法》 四十三两五钱除之,得一两二钱,为短法。列二位,一 位以贵物牛三乘之,得牛三十六只。一位以牛贵价 一十二两乘之,得一百四十四两。以减总银,馀得羊 价。合问今有大小鱼一百斤,共价八钱七分五釐,只云大鱼 二斤,价四分,小鱼七斤,价五分。问大小鱼及价各若 干?

答曰:“大鱼一十二斤半,价银二钱五分;小鱼八十 七斤半,价”银六钱二分五釐。

《法》曰:列大鱼二斤价银四分小鱼七斤价银五分总鱼一百斤总价八钱七 分五釐先以上大鱼价四分互乘中小鱼七斤,得二钱 八分;又以大鱼二斤互乘小鱼价五分,得一钱;以少 减多,馀一钱八分,为长法。次以中小鱼七斤互乘下 总价,得六两一钱二分五釐;又以小鱼价五分互乘 总鱼一百斤,得五两;以少减多,馀一两一钱二分五 釐为实。以《长法》除之,得六分二釐五毫,为短法。列二 位,一位以二斤乘之,得大鱼一十二斤半;一位以四 分乘之,得大鱼价二钱五分。于总鱼一百斤减去大 鱼,馀得小鱼。合问。

若求小鱼者,置总价,以大鱼二斤乘之,得一两七钱 五分。又置总鱼一百斤,以贵价四分乘之,得四两,以 少减多,馀二两二钱五分,仍用前长法一钱八分除 之,得一钱二分五釐,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七斤乘 之,得小鱼八十七斤半。一位以五分乘之,得小鱼价 六钱二分五釐。《合问》。

今有圆木大小二根,内大者一根,头径一尺二寸、梢 径八寸,长二丈五尺;小者一根,头径一尺、梢径七寸, 长二丈。共价银四十九两零八分。问大小木各价若 干。

答曰:“大木三十一两二钱,小木一十七两八钱八 分。”

法曰:先置大木头,径一尺二寸,自乘,得一百四十四 寸;又将梢径八寸自乘,得六十四寸,并之,得二百零 八寸;以长二丈五尺乘之,得积五万二千寸。又置小 木头,径一尺自乘,得一百寸;又将梢径七寸自乘,得 四十九寸;并之,得一百四十九寸;以长二丈乘之,得 积二万九千八百寸,并大小积共八万一千八百寸 为法,以除原价四十九两零八分,每寸派得六毫,就 以此为法,各乘大、小积,合问。

今有石,石中有玉,外方三寸,共重一十二斤十五两。 只云“玉方一寸,重一十二两,石方一寸重三两”,问玉 石各重若干?

答曰:“玉一十四寸,重一十斤零八两;石一十三寸, 重二斤七两。”

法曰:置方三寸自乘,得九寸,再乘,得二十七寸。以《玉 率》重一十二两乘之,得三百二十四两。减共重一十 二斤十五两,即二百零七两。馀一百一十七两为贱 实。以贵贱率,玉十二两,石三两相减,馀九两为法。除 实,得石一十三寸。减共积二十七寸,馀得玉一十四 寸。以《玉率》一十二两乘之,得一百六十八两。另以石 一十三寸,以石率三两乘之,得三十九两,各以斤法 通之,得斤数《合问》。

今有客三次出外为商,俱得合利,每次归还银三百 两,三次本利恰尽,问原本若干?

答曰:“二百六十二两五钱。”

法曰:置银三百两,折半得一百五十,又加三百得四 百五十,又折半得二百二十五两,又加三百得五百 二十五两,又折半得原本二百六十二两五钱。合问。

《物不知总》。又云:“韩信点兵也。”

《孙子歌》曰:“三人同行七十稀,五树梅花廿一枝,七子 团圆正半月,除百零五便得知。”

今有物不知数,只云“三数剩二个,五数剩三个,七数 剩二个”,问共若干?

答曰:“共二十三个。”

《法》曰:列三 五 七维乘。以三乘五,得一十五,又以七乘 之,得一百零五,为满法数。列位。另以三乘五,得一十 五,为七数剩一之衰。又以三乘七,得二十一,为五数 剩一之衰。又以五乘七,得三十五,倍作七十,以三除 之,馀一,故用七十为三数剩一之衰。其三数剩二者, 剩一下七十,剩二下一百四十也。五数剩三者,剩一 下二十一,剩二下四十二,剩三下六十三也。七数剩 二者,剩一下十五,剩二下三十也。并之得二百三十 三,内减去满数一百零五,又减一百零五,馀二十三 个。《合问》。

今有客至,不知其数,只云“三人共饭,四人共羹”,通共 用碗二百零一只问客并羹饭碗各若干。

答曰:“客五百一十六人,羹一百二十九碗,饭一 百七十二碗。”

法曰:置碗三百零一只,以三人因之,得九百零三为 实。并三人、四人共七人为法,除之得羹碗一百二十 九只,又以四因之,得客五百一十六人,以三除之,得 饭碗。《合问》。

今有客不知数,只云“二人共饭,三人共羹,四人共肉, 通共用碗六十五只”,问客若干。

答曰:客六十人法曰“置。”二人 四人 三人维乘以二乘三,得六,以三乘四, 得一十二,又四乘二,得八,并之,得二十六,为法。另以 二乘三,得六,却以四乘之,得二十四,以乘碗六十五, 得一千五百六十,为实。以法二十六除之,得客。《合问》。 维乘者四处顺倒相乘也

右二条先用《合分》,后用互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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