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岁功典/第096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历象汇编 第九十六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岁功典
第九十六卷目录
闰月部汇考
书经〈尧典〉
周礼〈春官〉
汉书〈律历志〉
后汉书〈律历志〉
晋书〈律历志〉
杜预长历〈闰月〉
魏书〈律历志〉
唐书〈历志〉
宋史〈律历志〉
山堂考索〈闰 算闰法 闰惟正时〉
稗编〈置闰 太初闰馀 大馀小馀 气朔分齐〉
闰月部总论
春秋四传〈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山堂考索〈大衍归奇以象闰说 积馀分置闰说 闰月斗指两辰间说 诏王居
门说〉
齐东野语〈汉改秦历始置闰 长历纪闰疏数〉
岁功典第九十六卷
闰月部汇考
[编辑]《书经》
[编辑]尧典
[编辑]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 四时成岁。允釐百工,庶绩咸熙。”
〈蔡传〉咨,嗟也,嗟叹而告之也。暨,及也。期,犹周也。允信釐治工官,庶众绩功,咸皆熙广也。天体至圆,周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绕地左旋,常一日一周而过一度。日丽天而少迟,故日行一日亦绕地一周,而在天为不及一度。积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而与天会,是一岁日行之数也。月丽天而“尤迟,一日常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积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与日会,十二会得全日三百四十八,馀分之积又五千九百八十八,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六不尽三百四十八”,通计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月行之数也。岁有十二月,月“有三十日。三百六十者,一岁之常数也。故日与天会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者为气盈。月与日会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为朔虚。”合气盈朔虚,而闰生焉。故一岁闰率,则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三岁一闰,则三十二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单一;五“岁再闰,则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七十。五十有九岁七闰,则气朔分齐,是为一章也。故三年而不置闰,则春之一月入于夏,而时渐不定矣。子之一月入于丑”,而岁渐不成矣。积之之久,至于三失闰,则春皆入夏,而时全不定矣。十二失闰,子皆入丑,岁全不成矣。其名实乖戾,寒暑反易,农桑庶务,皆失其时,故必以此馀日,置闰月于其间,然后四时不差,而岁功得成,以此信治百官,而众功皆广也。〈大全〉《朱子》曰:“天道左旋,日月亦只左旋。但天行健,一日一夜而周,常差过一度。日月违天而退,日,是一日退一度,月退十三度有奇。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每岁只有三百六十日,馀了五日四分日之一。又除小月计六日,所以置闰。所馀六日为气盈,所少六日为朔虚。 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而今一岁三百五十四日,积朔空馀分以为闰。朔空者,六小月也;馀分者,五日四分日之一也。”问:“如何见得天有三百六十五度?甚么?人去量来,只是天行得过处为度。天之过处,便是日之退处,日月会为辰。” 问:“周天之度,是自然之度,是强分?”曰:“天左旋一昼一夜,行一周而又过了一度,以其行过处,一日作一度,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方是一周。只将南北表看,今日恁时看时,有甚星在表处?明日恁时看,这星又差远,或别是一星了。 天道与日月五星,皆是左旋,天道日一周天而常过一度,日一日一周天,起度端,终度端,故比天道常不及一度。月行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今人却云:月行速,日行迟,此错说也。但历家以右旋为说,取其《易》见日月之度尔。
==春官
[编辑]太史正岁年。
〈订义〉贾氏曰:“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一年之内有二十四气:正月立春节,雨水中,至十二月小寒节,大寒中,皆节气在前,中气在后。节气一名朔气,中数一名中气。节气有入前月法,中气无入前月法。中气匝则为岁,朔气匝则为年。假令十二月中气在晦,则闰十二月十六日得后正月立春节,此即朔数曰年。至后年正月”一日得雨水中此中气匝,此是中数,曰岁中。朔大小不齐。不置闰,则中气入后月,须置闰以补之。正之以闰,若今时作历矣。
《汉书》
[编辑]律历志
[编辑]《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 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 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 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 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馀于终。”“履端 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馀于终,事则” 不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 是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 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六扐之数, 为一月之闰法。其馀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 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曰法。乘 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之闰,阴阳灾。 推天正,以章月乘人统岁数,盈章岁得一,名曰积月。 不盈者,名曰闰馀。闰馀十二以上,岁有闰。求地正,加 积月一;求人正,加二。
推闰馀所在:以十二乘闰馀,加十得一,盈章中数,所 得,起冬至,算外,则中至终闰。盈中气在朔。若二日,则 前月闰也。
推星见月,以闰分乘定见,以章岁乘中馀从之,盈见 月法得一,并积中,则积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中馀。”以 元月除积月馀,名曰“月元馀。”以章月除月元馀,则入 章月数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闰之岁,除十三入章,三 岁一闰,六岁二闰,九岁三闰,十一岁四闰,十四岁五 闰,十七岁六闰,十九岁七闰。不盈者数起于天正,算 外则星所见月也。
《后汉书》
[编辑]律历志
[编辑]当汉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岁,“阳在上章,阴在执徐, 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闰积之数,皆 自此始。
四时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有朔而无中者,为 闰月中之始日。节与中为二十四气,以除一岁日为 一气之日数也。其分积而成日为没,并岁气之分如 法为一岁没、没分于终中,中终于冬至。冬至之分,积 如其法,得一日。四岁而终。月分成闰,闰七而尽,其岁 十九,名之曰“章。”
推闰月所在,以闰馀减章法,馀以十二乘之,满章闰 数得一,满四以上亦得一算之数,从前年十一月起, 算尽之外,闰月也。或进退,以中气定之。
《晋书》
[编辑]律历志
[编辑]炎帝分八节以始农功,轩辕纪三纲而阐《书契》。乃使 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车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 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斯六术,考定气象,建五 行,察发敛,起消息,正闰馀。
《杜预长历》
[编辑]闰月
[编辑]书称“三百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釐百 工,庶绩咸熙。”是以天子必置日官,诸侯必置日御。世 修其业,以考其术,举全数而言,故曰六日。其实五日 四分之一日日行一度,而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 之有畸,日官当会集此之迟疾以考成晦朔错综,以 设闰月。闰月无中气,而北斗邪指两辰之间,所以异 于他月也。积此以相通,四时八节无违,乃得成岁,其 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事叙而不悖。故《传》曰: “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 然阴阳之运,随动而差,差而不已,遂与历错。故仲尼、 丘明每于朔闰发文,盖矫正得失,因以宣明历数也。
《魏书》
[编辑]律历志
[编辑]《推闰术》曰:“以闰馀减章岁五百五,馀以岁中十二乘 之,满章闰一百八十六得一月,馀半法已上亦得一 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月也。闰有进退,以 无中气为正。”
推闰又法,术曰:以岁中乘闰馀,加章闰得一,盈章中 六千七百四十四数,起冬至,算外,中气终闰月也。盈 中气,在朔若二日,即前月闰。
==历志
[编辑]《秦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营 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则闰在 正月前,朔进十五日,则闰在正月后。是以十有二节, 皆在盈缩之中,而晨昏宿度随之。”
《宋史》
[编辑]律历志
[编辑]“天正冬至,乃历之始”,必自冬至后积三年馀分,而后 可以置第一闰。
《山堂考索》
[编辑]闰
[编辑]《易》曰:“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西 汉志》曰:“黄帝考定星历,正闰馀。自三苗乱德,重黎之 官废而闰馀乖次。尧命羲和,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周。” 春官太史正岁年以序事,颁告朔于邦国。闰月,诏王 居门终月。
〈注〉闰所以正中朔也。中朔小大之不齐,正之以闰。
《记玉藻》:“天子元端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春秋 传》曰:“文公闰三月,非礼也。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 举正于中,归馀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 民则不惑。归馀于终,事则不悖。”此圣王之重闰也。
〈注〉杜元凯《释例》:自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至襄公二十七年,凡七十一年,当有二十六闰,而《长历》推得二十四闰,是再失闰。襄公、哀公事,见《历序》。
襄公二十八年书“春无冰”,说者谓去年觉其失,于是 顿置两闰,以应天正。
〈注〉“去年”,谓二十七年。
建子之月无冰,乃书以记灾。一岁两闰,果是其理乎? 襄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季孙问仲尼曰:“闻之,火伏 而后蛰者毕。”
〈注〉心,星也。火伏在今十月。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注云:“失闰。自秦用颛帝历,以 十月为岁首,常以九月为闰,自以为得归馀于终之 说,而不知其非也。汉兴因之,久而不革。至武帝元封 中,乃悟其谬,更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传》 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 在。则闰可不重乎’?”又曰:“‘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杜预” 曰:“闰月无中,而北斗斜指两辰之间,所以异于他月。”
算闰法
[编辑]切求之。二十八宿,循天而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周 天之外,更行一度,计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 一也。日一日行一度,则是一岁一周天也。月一日行 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凡二十七日而周天。一匝更 行十九度半,馀逐于日,与之会以所次之辰。故《传》曰: “日月相会谓之辰。”周天之度,各分为九百分,则岁之 “变,凡有三十三万一千七百分。一日九百分,一年而 馀小尽。六日得五千四百分,又计五百四分度之四, 凡有四千七百分,并之而为一万一千七百分,以当 十一日半弱。”两岁则馀二万三千四百分,以当二十 二日半小弱。
〈注〉前剩一百分,跨一日,故曰“弱。”此添剩四百分,故曰《小弱》。
三岁则馀二万四千六百分,以当三十四日,小强。
〈注〉凡四百五十分为刻,此六百,故曰“小强。”
所以历家于三年置一闰,用以归受此三年之馀分 也。然三年一闰,故用二十九日,约周天之馀度二万 六千一百分耳,尚更剩前二年中八千五百分,通后 第四年所馀一万一千七百分,而二万零二百分,以 当二十三日半,小弱。
〈注〉馀四万分,故曰“小弱。”
“及五年,则三万一千九百分以当二十四日半强,故 五岁再闰也。此三十四日犹有馀分,又积归后年置 闰。若前年正闰之月大馀,则后闰大馀分也。”姚说《同 礼》者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一岁凡 十二月,馀月之小者而计其馀,积三十二月而适得 一月之数,故三年而一闰,五年而再闰,八年而三闰, 十年而四闰,十三年而五闰,十六年而六闰,十九年 而七闰”,
闰惟正时
[编辑]《尚书正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日行 一度,则一期三百五十五日四分度之一。《六历》诸纬 与《周髀》皆云:“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为每月二十九日过半。”日之于法分,为日九百四十 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即月有二十九日半强,为十二 月。六大之外,有月分三百四十八,是除小月无六日。 “又大岁三百六十六日,小岁三百五十五日,则一岁 所馀无十二日全之”十三日者,当以大率据釐而计 之,其实一岁所馀止十一日,弱也。以为十九年七闰, 十九年二十一月,则三百九日,其七月四九二分犹 三百七日,况无四大乎?为每年十一日弱分明矣。所 以弱者,以四分日之一于九百四十分,则二分为二百三十五分,少于小月。馀分三百四十八。以二百三 十五减三百四十八,不尽一百一十三,是四分日之 一馀矣。皆以五日为率。其小月虽无岁日,残分所减, 犹馀一百一十三,则实馀尚无六日。就六日抽一月, 为九百四十分,减其一百一十三分,不尽八百二十 七分,以不抽者五日,并二百六十日外之五日为一 百,其馀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三十七,为每岁之实 馀。今十九年二十日,得整日一百九十。又以十九乘 八百二十七分,得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三,以《日法》九 百四十除之,得十六日。以并一百九十日为二百六 十日,不尽六百七十三分为日馀。今为闰月,得七。每 月二十九日,七日为二百三日。又每四百九十九分, 以七乘之,得三千四百九十三。以日法九百四十分 除之,得三日。以二百三日亦为二百六日,不尽亦六 百七十三为日。馀亦相当矣。所以“无闰时不定岁不 成。”若以无闰三年差一月,则以正月为二月。每月皆 差九年。差三月,即以春为夏。若十七年差六月,即四 时相反,时何由定?岁何由成乎?
《稗编》
[编辑]置闰
[编辑]一年二年三年第一闰,当在此年八月置,或进在七 月,或退在九月者,间亦有之。四年五年六年第二闰, 当在此年五月置,或进在四月,或退在六月者亦有 之。七年八年九年第三闰,当在此年二月置,或进在 正月,或退在三月者,间亦有之。已上三闰,皆是三年 一闰。十年十一年第四闰,当在此年十月置,或进在 九月,或退在十一月者,间亦有之,此是五年再闰。十 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第五闰,当在此年六月置,或进 在五月,或退在七月者,间亦有之。十五年十六年十 七年第六闰,当在此年三月置,或进在二月,或退在 四月者,间亦有之。已上二闰,皆是三年一闰。十八年、 十九年第七闰,当于此年十二月置,或进在十一月, 或退在明年正月者有之。此是“五年再闰。”右十九岁 七闰之次,大约如此。
太初闰馀
[编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岁而周天,月 一月而周天。以算法推之,则一月之日止得二十九 日半强,是日之行也,一月止行二十九度半强。总一 年计之,止行三百五十五度有奇,尚馀十一度有奇 也。《算法》曰:“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又曰:“八十一分”,日之 四十三者,分一日为八十一分也。日难西下未全黑, 日虽东升已先明,故夜得三十八分,是为半日强也。 日一月而行二十九度半强,则十二月计三百五十 五度馀也。每月馀半日弱,则十二月馀六日弱,即月 有六大六小之分也。一年而馀六日弱,为闰馀。又六 旬之外有五日又四分日之一,是又得五日强也。六 日弱与五日强,一年共馀十一日有奇也。五年共馀 六十日,为两闰月。月有一小一大,又馀一日强,而附 合为一章,七闰之数也。 月之行也,一月而周天。以 算法推之,则二十七日强,而月已周天。总一年计之, 三百二十四日以上,已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奇,其 馀三十日之度,犹未计也。《算法》曰:“月一日行一十三 度十九分度之七。夫一”日而行一十三度有奇,则二 十七日强,已得三百五十五度也。一月计二十九度 半强,而月行止二十七日有奇,则尚馀二日半强也。 一月而馀二日半强,则十二月共馀三十日有奇也。 一日为一度,一度凡计几分,则三十度之积分可知 矣。三年一闰,五年再闰,以日之馀合月之馀而成之 也。《历法》曰:“以小馀加大馀,则知月之小大。”意其然也。
大馀小馀
[编辑]太史公《历书》曰:“大馀,日也;小馀,月也。”考之历书与诸 史历志,大馀未有盈六十之数,则知其为甲子之日 也。日不盈甲子之数,则为大馀也,故大馀日也。《书志》 凡曰小馀,少则七八,多则数百,或有至于千馀者,何 也?太史公所谓小馀者,月,岂以积年所馀之月而计 之耶?岂以一年之中,月周天所馀之度积分而计之 耶?凡一年之中,必曰“大馀五十,小馀六百”,又曰“大馀 十三,小馀二十”,凡此等类,所以重言之者,又何意也? 岂未合朔未置闰,则所馀计若干多;已合朔已置闰, 则所馀计若干少耶?按《东汉志》宗䜣议曰:“百七十岁, 小馀六十三,自然之数也。”夫一章计十九年,九章计 百七十年也。一章凡七闰,九章则六十三闰,百七十 年之中有六十三闰月。此正与太史公“小馀者月”之 说同。又按班固志张寿王言:“《太初历》亏四分月之三, 去小馀一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又按刘焯《算术》曰: “凡日不全为馀。”一行《大衍算法》曰:“凡分为小馀。”则知 小馀谓之馀分亦可也。大抵诸历法大馀皆以一甲 子之日计之,其小馀或为月,或为分,皆以一月之中 所馀之日之分积算之耳。又《元法》、纪法、日纪所主之 数不同,故小馀说亦不同也。其太史公重言大馀、小 馀之数者,此乃《太初历法》,而他历皆不然,故不容旁引曲说也。
气朔分齐
[编辑]“十有九岁。七闰则气朔分齐,是为一章。”按十九全数, 共计六千九百三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七百单 五于内,除六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 十二还十九年省数外,其馀恰有二百六日九百四 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当有十九年所闰之数,无欠 无馀。盖每年月与日十二会通得三百五十四日九 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合十九年计之,共是六 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十二,此即“十 九”之省数也。每年当闰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 二十,七十九年当得全日一百九十馀分之积,又一 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一十 有六。不尽六百七十三,通计得日二百单六,九百四 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
〈注〉二百六日零六百七十三,恰好是七个二十九日零四百九十九分,成七个闰。
此即十九年所闰之数也,合此二数满,得十九年之 全数,即“气朔之分齐”矣。
又按一岁十二月,则十九岁凡当有二百二十八个 月,今十九岁之间,月乃与日二百三十五会多,此七 会,非闰而何?但若以气论之,则一月二气,一年二十 四气,十九年当有四百五十六气,十九年虽则有二 百三十五会,其实只有四百五十六气,恰好十九个 二十四气,则分齐之实,又可见矣。
闰月部总论
[编辑]《春秋》四传。
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编辑]《春秋》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左传》:“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 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 以为民?”
《公羊传》:“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为不告朔?天无是 月也。闰月矣。何以谓之天无是月?是月非常月也。犹 者何?通可以已也。”
《穀梁传》:“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则何为不 言朔也?闰月者,附月之馀日也,积分而成于月者也。 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也,犹之为言,可以已也。” 《胡传》:“不告月者,不告朔也。不告朔则曷为不言朔也? 因月之亏盈而置闰,是主乎月而有闰也,故不言朔 而言月。占天时则以星,授民事则以节,候寒暑之至 则以气。百官修其政于朝,庶民服其事于野,则主乎 是焉耳矣。”“闰不可废乎?”曰:“迎日推策,则有其数;转玑 观衡,则有其象;归奇于扐,以象闰,数也;斗指两辰之 间,象也。象数者,天理也,非人所能为也。故以定时成 岁者,唐典也;以诏王居门终月者,周制也。班告朔于 邦国,不以是为附月之馀,而弗之数”也。《犹朝于庙》者, 幸其不已之词。
〈大全〉汪氏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日一周,在天为不及一度,积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而与天会为一岁。月一日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积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而与日会者十二为一年。大率三百六十日为常数。一岁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分,为二十四气,是为气盈,而昼夜长短,节气寒暑,于是定焉。”一年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分为十二月,是为朔虚,而晦朔弦望,于是定焉。积岁之有馀,就年之不足,而后有闰。三年一闰,尚馀三日有奇,五年再闰,则少五日有奇。积十九年,闰在十二月,则气朔分齐,大率三十二月则有闰,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若历不置闰,则弦望晦朔,皆非其正,昼夜平分,不在春秋之中,而寒暑反易矣。故《书》云:“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周礼》注:“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乃天地自然之理,历家因其自然,而立积分之数以合之耳。《公羊》谓闰月,天无是月;《穀梁》谓“附月之馀日”,皆非是。夫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晦朔交,则为一月,月非有闰之名,特以日月行天疾徐之不同,而岁年盈缩之有异,故谓之闰。天与日月之行,自然有闰,岂可谓天无是月哉?月非有馀也,又岂可附月之馀哉?月之有闰,则由乎天,而月之名闰,乃由于人,故于“文王在门”为闰。《礼》称天子闰月,则听朔于明堂,阖门左扉,立于其中。王之谨乎闰月者如此,而诸侯安可不告月哉?考之经传,凡言闰月,多在岁终,盖是时历法谬矣,每置闰于岁终,故《左传》以闰三月为非。礼则无中者不谓之闰,而名曰闰者,非闰月矣。秦之后九月,实仿于此。是宜当时之卿大夫以天无是月,指为历家所置,而导其君废告
朔之礼也。说经者且曰天子不告朔,尚何责昏庸之鲁文也哉?《春秋》书“犹朝庙” ,即圣人爱礼存羊之意,谓朔虽不告而朝庙不废,则告朔之礼犹有存者。《公》《谷》皆曰:“犹者可以已也” ,杜预亦云“可止之辞” ,大失《春秋》之意。盖圣人伤鲁文之怠慢政事,故特书“不告月,犹朝于庙。” 若曰不如此而尚幸其如此将已而不遂已,是知其不可已而自不能已也。与犹“三望” 、“犹绎” 之义不同。
山堂考索
[编辑]大衍归奇以象闰说
[编辑]大衍之数五十。说曰:“天一地二,合而为五位,每位各 衍为十,故曰《大衍》。” 其用四十有九。说曰“虚其一以 象太极, 分而为二以象两。”《说》曰:“两者天地也, 挂 一以象三。”《说》曰:“挂者以蓍归小指间,三者人也,人与 天地为三, 揲之以四以象四时。”《说》曰:“揲者数也,四 时春夏秋冬也, 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 扐而后挂。”《说》曰:“‘奇者,四揲之馀也。或一或二或四,扐 指间也。先揲左,以其奇归于中指、无名指之间,一扐 也。次揲右,以其奇归于中指、食指间,再扐也。五岁再 闰’者,一变之中自有五节。挂为一节,揲左为二节。归 左之奇,于扐为三节,揲右为四节。归右之奇,于扐为 五节。三节一归奇,象三岁一闰;五节再归奇,象五”岁 再闰后挂者,再挂之后,复以所馀之蓍合而为一焉。 第二变再分、再挂、再揲也。不言分二,不言揲四,而独 言挂一者,明第二变不可不挂也。 王弼曰:“演天地 之数,所赖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则其一不用也。” 不用而用之之道非数,而数以之成,则《易》之太极也。 四十有九,数之极也。夫无不可以无,明必因于有,故 常于有物之极,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奇说于四揲 之馀,不足复揲也,分而为二,既揲之馀,合挂于一,故 曰再扐而后挂。凡闰者十九年七闰为一章,五岁再 闰者二,故略举其凡也。 《易》曰:“大衍之数五十,其用 四十有九,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 挂。”前志曰:“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 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成十,大衍之数也。而道 据其一,其馀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曰象两。 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 九。”〈岁有馀分满十九前为闰也〉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 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 之会交矣。至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四 分月法,为周至。是乘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 参分闰法,为周。至。官乘月法,减中法而约之,则六扐 之数,为一月之闰,其馀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法也。
积馀分置闰说
[编辑]按《尧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 盖以周天之度推之,此特人事参考上天,故以二十 八宿分其度,及星辰次舍循环一位,乃知上天之度, 有三百六十五度外,只四分度之一。只此四分度之 一有差,乃一岁克出六日为剩。又一岁抽出六月小, 故得六日。凑克出六日,遂一岁合得十二日,积三年 已得三十六日,即置一闰。又积至二年后,得二十四 日,凑前闰所剩六日,又得三十日足,于是再闰。所谓 “三年一闰,五岁再闰”,职此之由也。闰既成,则春、夏秋 冬四时从而定矣。故曰:“闰以定四时成岁。”
闰月斗指两辰间说
[编辑]闰月斗指两辰间,古今之所常验。大概以闰月无中 气,亦非常月所可比。而斗之居中央,临四方,分阴阳, 建四时,均五行,移节度,定诸纪,在迁、固等史必云皆 系于斗者,的以斗之所指未尝有差故也。是以《月令》 取昏旦之中星,以王弼文必以月建之辰为取信者, 不无谓也。
诏王居门说
[编辑]《礼记外传》云:“明堂,古天子布政之宫,在国南十里之 内。七里之外,南方阳明之地,故谓之明堂。太庙青阳, 三者之制同也。”〈即周制〉唐虞时为“五府。”〈府聚也合五帝之神而祭之〉 夏,谓太庙为“世室。”〈言世世不改〉商人谓路寝为重屋,周人 谓五府为明堂,为其形制同,故在举其名。夏氏一堂 之上为五室:木室在东北,火室在东南,金室在西南, 水室在西北,土室在中南陛,三阶,三面九一。五室者, 象天地裁五行生于四时,故每室有四达,四窗相对, 一室有八窗,象八节。〈夹室之窗〉《周》人“上有圆屋。”〈即太庙之宣室〉以 《月令》言之,则十二室依十二辰以应其月之令。四隅 有八室,各以左右个言之。〈个者隅也各有室不相通也今之东西庙亦以个名〉 “中央正面”,各当四仲之月。〈正子正卯正午正酉也〉通谓之庙。东 则青阳太庙,西则总章太庙,南则明堂太庙,北则元 堂太庙,四面各五门,此闰月诏王居门,即《玉藻》云每 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若闰月则阖门左扉而听 朔于明堂门中,还处路寝门终月是也。《周官太史注》, 亦谓门,路寝门也。郑司农云:“月令分十二月,在青阳、 明堂、总章、元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 于文王在门为闰。《外传》又云:“天子五门,自外入内,第一曰皋门,其二库门,其中雉门,其四应门。极内则路 门。”又云:“路门即路寝之门。”然闰月必取寝门为言者, 盖闰月听朔,则亦明堂门中还处,则路寝终月故也。
《周礼图》云:“闰非四时之正,而四时不得则不正。” 太
史必于闰月诏王居门。盖岁月日时固有常矣,而置 闰则无常。无常者变也,有常者待是而后成,王于是 乎居门。以门者,一阖一辟而无常,利用出入,有常者 待是而后成也。盖有常以为利,无常以为用者,天道 之自然,王之所为,凡所以承天而已。法于四时,春则 青阳,夏则明堂,秋则总章,冬则元堂,其居固有常矣, 而“闰月居门”,凡以明此而已。
齐东野语
[编辑]汉改秦历始置闰
[编辑]余尝考《春秋》置闰之异于前矣。后阅程氏《考古编》,谓 “汉初不独袭秦正朔,亦因秦历以十月为岁首,不置 闰。当闰之岁,率归馀于终,为后九月。”《汉纪表》及《史记》 自高帝至文帝,其书后九月皆同,是未尝推时定闰 也。至太初九年,改用夏正,以建寅为岁首,然犹历十 四载,至征和二年,始于四月后书闰月,岂史失书耶? 抑自此始置闰也?余因其说深疑之,精思其失,颇得 其说焉。盖闰月之不书者,亦偶以其时无可书之事 耳。正如《春秋经》桓公四年、七年,其所纪事至夏而止, 以是年秋、冬无可纪之事也。定公十四年至秋而止, 亦以是年冬,无可纪之事也。鲁史纪事之法大率如 此,其于闰月亦然。观文公六年《经》书闰月不告月,《春 秋》书闰,方见于此。复以杜预《长历》考之,自隐至哀凡 更三十馀闰,至此方书,岂曰前乎?此者皆史失书,抑 岂曰自此始有闰耶?今汉纪事,正效《春秋》,如太初元 年、三年,天汉元年、三年,皆止于秋,太始元年则止于 夏,皆以其后无事可纪,故不书耳。然则闰月不书,亦 若是乎?盖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古历法也。”若谓自此 始置闰,则合自此后三岁、五岁累累书之。然自征和 二年至后元元年,当置闰而不书,自后元二年至昭 帝始元元年,乃因事而后书,其后当闰岁,又皆不书。 是知不书者,偶无事耳。然则非史失书,亦非自此置 闰也。虽然,此非予臆说也。复证以《史记》历书,“自太初 更历”以至征和也。如“太初二年,天汉元年、四年,太始 二年”,皆有闰,则知余言似可信云。
长历纪闰疏数
[编辑]以杜征南《长历》考《春秋》之月日,虽甚精密,而其置闰 之法窃有疑焉。如隐公二年闰十二月,五年、七年亦 皆闰十二月,然犹是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如庄公二 十年置闰,其后则二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皆以四 岁一闰,无乃失之疏乎?僖公十二年闰至十七年方 闰,二十五年闰至三十年方闰,率以五岁一闰,何其 愈疏乎?如定公八年置闰,其后则十年以至十二年、 十四年,皆以二年一闰,无乃失之数乎?闵之二年辛 酉既闰矣,僖之元年壬戌又闰,僖之七年、八年,哀之 十四年、十五年,皆以连岁置闰,何其愈数乎?至于襄 之二十七年,一岁之间顿置两闰,盖曰“十一月辰在 申,司历过也。”于是既觉其谬,故前闰“建酉,后闰建戌, 以应天正。”然前乎此者,二十一年既有闰,二十四年、 二十六年又有闰。历年凡六,置闰者三,何缘至此失 闰已再,而顿置两闰乎?近则十馀月,远或二十馀年, 其疏数殆不可晓。并著于此,以叩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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