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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5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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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第五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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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十

皇清八天聪一则 顺治十七则 康熙九则

戎政典第五十四卷

兵制部汇考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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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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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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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凡设立墩台,天聪间边境设立墩台以司”

侦了,“遇有警急,举烟为号,寇至百人者,挂席一领,放炮一声;至三百人者,挂席二领,放炮二声;至五百人者,挂席三领,放炮三声;至一千人者,挂席五领,放炮五声;至万馀人者,挂席七领,连声放炮,接逓来报 。” 凡军令

国初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遇敌交锋,若七”

“旗败遁。” 一旗攻战有裨于七旗者,将七旗下七个佐领人丁给与一旗。若一旗败遁,七旗攻战,将败遁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即将败遁人丁,拨与本旗。攻战之人。如一旗内一半有事他处,未与攻战,其半旗虽败,免其拆旗,留给本旗。未战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其攻战之各旗,酌量给赏。若遇敌猝乘,七旗未及准备,而一旗独能攻战,亦止照功给赏,不在《败遁拆旗》之例 。凡旷野遇敌时,如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迁延趋避,尾附他队,或他队已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进兵之际,或有稍先稍后者,克敌后不许。

“彼此争竞,至敌人败北,势宜追逐者,须选精骑当先,其都统、护军统领等,各领本纛分队随后,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时或被伏兵拦截,都统、护军统领等即行迎敌 。凡出兵时,各认本佐领旗号,依队而行。都统、副都统、护军统领、参领、佐领各以次第管辖,严行约束,不许离伍乱行,争取遗物。不许酗酒喧哗,乱” 行者,罚银三两给拿获之人。喧哗酗酒者责治。至失火者论死。军士盔甲及军器马绊等项,俱钉字号,马尾后拴牌烙印。马无印者,罚银二两。箭无字者,罚银十两给拿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如偷盗鞍辔笼头等物者,照偷盗例鞭责。至夜间行营,勿得吹哨,违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抢掠,被人伤害者,即将妻子入官,该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许拆毁神庙,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妻。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 。凡出征大臣,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兵丁,不许抢掠,平定之日,论功陞赏。若纵兵抢掠,指良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 。凡出征败阵者,斩。其免死与不至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凡抢夺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赔还柴草,该管官罚俸一年 。凡军前救人

国初定、临阵众寡不敌、在危急时、被人救出者、照

被救人阵亡,身价减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赏给能救之人。若两军相战时,有能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银一百两。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银六十两。平人给银二十两。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如将尸骸救出者,赏给官马一匹。其樵牧军士,乱行陷敌,被人救出者,亦估计身价,于带领官名下追银一半,赏给能救之人。若不系乱行,带领官无罪,令被救人给与半价。救出至亲,不在此例 。凡披甲规避

国初定:八旗旧披甲人指称年老规避。令家人顶

替披甲、及佐领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该都统佐领详查、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凡旗纛

国初设八旗,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白、镶红、正。

蓝、镶蓝为旗色。八旗旗、纛各照本旗色样。又别以都统护军纛画龙,前锋旗画飞虎,汉军旗纛画黑月。都统护军纛、前锋旗俱红缨。其正红旗都统护军纛,俱黑缨 。凡采取桦皮。

国初定、八旗需用桦皮。俱于宁古塔地方采取。令

《弓匠固山大》一员、每旗匠头各一名、匠役各二名、前往验采。其附近驿站村庄、额设壮丁一百八十名。内一百名、隔一年采取一次。馀八十名

耕种 凡炮位

国初、遣官监造《神威大将军》:

顺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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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凡攻城,议叙:

国初,酌量授官。顺治元年题准:头等城池第一登

城者授一等参领;第二登城者授二等参领;第三登城者授三等参领;第四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五登城者授为佐领;第六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都统及领梯攻战官员俱授为佐领,指路及射箭官员授半个佐领。二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三等参领;第二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三登城者授为佐领,第四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领梯攻战官员,与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员与第四登城者同。三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二登城者授为佐领,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员,克两城者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四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为佐领,第二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领梯攻战官员,与第二登城者同。指路官员克两城者,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五等城池》第一无梯登城者,授半个佐领,率领攻战官员克两城者亦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 。凡汉军用红衣炮克取城池者,顺治元年题准,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克三城以上者,升其官;克二城以下者,注册。委署参领。克五城以上者,升其官。克四城以下者,注册。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凡优免壮丁,顺治二年题准八旗旧人授

官赴任者,优免家丁披甲,按品定数,总督、巡抚、总兵官免六名,道官、副将免四名,知府、参将、游击、知州、知县、都司、守备免三名 。凡采伐弓胎,顺治二年题准“每年秋季于昌平、密云二处,采伐弓胎弓稍一万副,额设导引采伐壮丁八名。” 每年给工食银四十两,于户部取给 。凡外城居住,顺治初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住 。凡驻防兵丁为盗,顺治间题准:“顺义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驻防兵丁,一二名为盗者,该管防御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为盗者,该管防御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为盗者,该管防御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为盗者,该管防御革职,防” 守尉降二级调用。若驻防甲兵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御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驻防官员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罚俸一年。三、四名为盗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为盗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革职。

凡驻防家口。顺治初定江宁等城、及山海关。

以内近京驻防官员有亡故者、不许子弟留住彼处。其

盛京宁古塔等城驻防官员、老病告辞、仍愿在彼

“居住者,呈明该将军咨部,准令居住 。” 凡营兵生事扰民,顺治初题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降二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失察者,耑汛官降一级留任,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九个月 。凡营兵反叛,顺治初题准营兵反叛,该管游击降二级,守备降一级,俱戴罪图功。千、把总罚俸一年。凡贻误军务。顺治初题准“武职各官,傲慢托病,及擅离汛地,贻误军务,废弛营伍者,革职。兼辖统辖官不行查参者,罚俸一年 。” 凡按丁披甲

国初定:满洲、蒙古壮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汉军壮

丁,每五名披甲一副。顺治间题准,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披甲三十四副。汉军壮丁,每四名披甲一副 。凡优恤退甲兵丁,顺治初,定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无披甲当差者,仍给米赡养。

凡兵丁为盗。顺治初题准、“营兵为盗。” 专管官

“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 。” 又题准:“营兵窝隐贼盗者,耑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因公他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者,被劫地方,耑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札地” 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凡强拨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办,即强拨出征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仆代替者,奴仆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围猎牧马及看守京城周围等,以奴代替者,鞭一百。奴仆免入官。佐领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该佐领

骁骑校,各罚俸六个月 。凡容留叛属在营,将该管官各罚俸一年 。凡擅带营兵,提督总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营内经制兵丁带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罚俸一年。十名以上者,于现任内降一级 。凡营兵屯丁违禁贩马,该管官不严行察究者,卫守备,守御所千总,营都司守备,罚俸一年,卫千总、营千总、把总罚俸六个月,掌印都司、游击、参将、副将等官,罚俸六个月,督、提、镇各罚俸三个月 。凡武职扣克兵饷,或虚冒兵丁者,革职提问。该管官不行揭报者,统辖兼辖官,俱降一级留任。督、提、镇纠参疏内,将不行揭报各官并不开列职名者,提、镇各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查议 。凡八旗甲兵盔甲,顺治间每顶副折给银四两八钱八分三釐。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披甲违例。顺治三年题准挑选披甲时:

如佐领下满洲、蒙古,壮丁不足,许在旧汉壮丁及汉壮丁子孙内,择能射者,令其披甲。其因官分给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领下壮丁果缺,本主愿令披甲者,亦准披甲。违者,佐领、骁骑校议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四年题准:官兵

用红衣炮击破城池。其击陷之处,所派护军统领、副都统准给末等军功 。凡汉军用红衣炮克取城池者,顺治四年题准,都统、副都统、委署副都统克取三城,夸蓝大参领、委署参领、佐领、闲散官、委署官克取四城,骁骑校克取五城,委署骁骑校克取六城,俱授拖沙喇哈番。其都统、副都统以下,委署骁骑校以上,有战功头等牌一,“抵作克城池牌一。” 都统、副都统、委署副都统,有城池牌二、战功头等牌一或城池牌一、战功头等牌二。《夸蓝大》以下委署官以上,有城池牌二、战功头等牌二或城池牌一、战功头等牌三或战功头等牌一、城池牌三,俱授拖沙喇哈番。又骁骑校委署骁骑校,城池功战功头等牌合叙,亦照官员例议叙 。凡箭枝数目。顺治四年题准、各官不论职任。止照官衔限定箭数 。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四年议准、铁盔每顶工料银一两五钱。铁甲每副工料银三两三钱。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优免壮丁,顺治五年题准总督、巡抚、总

兵官免壮丁十名,道官、副将免七名,知府、参将、游击、知州、知县、都司、守备等官免五名,卫千总免三名。如定数外,家丁多者仍照例披甲,少者止照现在优免 。凡招抚官兵船只,顺治五年题准,招抚兵一千名以上,船五十只以上,及官民未徙之全城者,统兵主帅分发将领,及将领下遣去招抚之人,俱准议叙 。凡议叙兵主,顺治五年题准,“兵主遣发军士,克城败敌者,虽本身未经亲往,亦照议定等第,给与军功 。” 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五年题准,“凡攻克城池者,止准将在先官兵议叙,馀俱不准 。” 凡恤赏身价,顺治五年题准,出征阵亡八旗官兵,各给身价:一等精奇尼哈番银一千一百两;二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五十两。三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两。如都统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精奇尼哈番例,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银九百五十两。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九百两。二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五十两。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两。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如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例。一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一等阿达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银七百五十两。一等阿达哈哈番七百两。二等阿达哈哈番六百五十两。三等阿达哈哈番六百两。” “参领、王府长史,如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阿达哈哈番例。二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 “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 沙喇哈番银五百五十两,拜他喇布勒哈番五百两,不管兵,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佐领银四百五十两,拖沙喇哈番四百两,贝勒、司仪长、不管兵,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闲散官员银三百五十两,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护军校、骁骑校银二百五十两,六品官亦照此例。七品、八品官银二百二十两。护军《拨什库》执纛人二百两,甲兵一百五十两。委署护军统领、副都统、参领、闲散官员,或世职小及无世职,各照本身应得恤赏外,加银五十两。未披甲炮手银一百三十两。各部未披甲通事,满洲、蒙古从役,并满洲家下汉人披绵甲者,俱一百两。汉从役七十两 。凡给发兵丁器械

顺治五年题准,马兵每名各给铁盔甲一副、弓一张、箭四十枝、腰刀一口,步兵均作三分,一分弓箭手各给弓一张、箭三十枝,一分长枪手各给长枪一杆,一分鸟枪手各给鸟枪一杆,三分各给棉甲一副、腰刀一口。至直省兵丁需用器械,悉照例给发 。凡制造官箭,顺治五年题准,兵部额设官箭匠十名,每名月给银一两,米二斛,制造箭枝,以备

钦赏 凡点验器械。

国初定、每年点验官兵器械。顺治五年题准、每年

秋季点验马兵器械,春季点验步兵器械、前锋器械,令该官互相查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顶补炮手,顺治六年题准汉军召募炮。

手。每旗额设五十名。嗣后缺额、即以其子顶补。无子者行咨外省选取。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七年议准、棉甲、每

副工料银二两。弓每张银一两;箭每枝银四分;腰刀每口银九钱二分;鸟枪每杆银一两三钱;长枪每杆银一两。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登城赏例,顺治八年题准官兵用云梯。

“攻克府城者,准赏五人,为首者赏银五百两,第二人三百五十两,第三人二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五十两,第五人一百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五人例,抬云梯人各赏银三十两。攻克州卫城者,准赏四人,为首者赏银四百两,第二人二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 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四人例,抬云梯人各赏银二十两。攻克县所城者,准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三百两,第二人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各赏银五十两,抬梯人各赏银十两。用红衣炮攻克城池,不论府州县卫所,俱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二百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不给赏。红衣炮手如克府城,各赏银十五两,州、卫城各赏银十两,县、所城各赏银五两。如炮手内有效力多者,酌量优赏。其刨塌城垣克城者,领战官照“首登云梯” 例给赏,骁骑校、护军校,照末等人例给赏,“效力兵丁照抬梯人例给赏,登城者照用《红衣克城》例” 给赏;“夺门入城” ,并无云梯登城者,准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

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八年题准、凡用红

衣炮攻城,令八旗会于一处,同时点放,叙功时分别等第,移咨吏部,照《云梯克城》例减等议叙。每位红衣炮止准议叙官一员,多委者不准。每参领若有二位红衣以上者,参领亦准议叙。其都统、副都统及两傍管放红衣炮官员等,俱照例议叙 。凡教场,顺治八年题建,八旗演武教场,各随旗分。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顺治九年题准出征委署人。

员,果系亡故及患病,将领遗缺者,准议叙。军功额外委署者,不准 。凡请功迟误,顺治九年题准:“出征军功,凯旋之日,各令请功。如已经给与等第后,或称前功遗忘,再行请给;或称前次未经请功,欲俟后得功牌并请,或称有事耽误者,俱不准行。” 若果在请功之先,实系因公差遣,许兵主及该管官开明缘由,送部注册,俟差回日请功。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城内号令,顺治十年议定白塔山上设”

炮五位,竖旗五杆。九城门上,各设炮五位,竖旗五杆。遇有警急,放炮为号。白昼旗杆上悬挂彩画黄旗,夜间悬挂灯笼,八旗官员人等,即行披挂。若系

御前直班内大臣侍卫、各照本班所伺候。其不直班、

内大臣、侍卫系左翼者俱集。

东华门外,《右翼者集》。

西华门外。内府佐领等、各带本佐领马步兵丁、集《神武门外》。护军统领、前锋统领、护军参领、护军前

锋,带领马步兵丁,系《两黄旗集》;

地安门两白旗集

东安门两红旗集

西安门两蓝旗集金水桥。其满洲、蒙古、汉军都统

副都统各领马步官兵,照本旗应集之处齐集。

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亲至

午门探听。若都统他出,令副都统;若无副都统,令

参领。若无护军统领,令护军参领。若无前锋统领,令前锋参领、前锋侍卫探听。候

旨步军总尉、步军副尉、各领所属官兵、上城防守。议

政和:硕亲王以下、贝子以上、各带随从人员。亲王许随十五名、世子随十二名,郡王随十名、贝勒随八名、贝子随六名,俱赴

午门齐集。未及议政王以下公以上、各领随从人

员在本旗护军处齐集。未上。

朝。王以下、公以上、各留本府。止差护卫至

午门探听。其亲王以下、公等以上、守门直班各官

及各府护军、各府佐领下甲兵,俱留该府伺候传唤。其齐集时、密传各该管官员人等不许喧哗 。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顺治十年题准、千总恤银一百两,把总六十两。马兵三十两,步兵十五两 。凡被伤恤赏

国初定:八旗兵丁阵伤者,分别给赏。头等伤,给银。

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若被远炮中伤者,照例各减银十两。满洲、蒙古从役被伤者,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二十两,三等伤十两,四等伤五两,五等伤二两五钱。各部未披甲通事并满洲家下汉人披棉甲者,俱照甲兵被伤例。若被远炮中伤者,头等、二等伤减银十两,三等、四等伤各给五两。向敌人放炮被火药误伤者,照从役被伤例。至汉从役人,头等伤给银二十一两,二等伤十四两,三等伤七两,四等伤四两,五等伤二两。被远炮中伤,亦照此例。顺治十年题准,绿旗官兵阵伤者,头等伤给银十两,二等伤八两,三等伤七两,四等伤六两,五等伤五两 。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十年议准、各省军器或遇缺额或新增,该督抚照兵部经制额数具题本部覆准、方许成造,仍将动支钱粮奏请开销。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操练兵丁。顺治十一年题准绿旗兵丁、

每年给与操赏银两。定限演习。内有善骑射者,该督抚等酌量奖赏。仍将赏过事宜造册报部

凡军器出城。顺治十一年题准、各省官兵赴

“京置买盔甲等物者、俱令报明兵部” 、照数验看、出给印票。仍谕守门官兵、验明部票、方准放出。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操演弓矢火器,顺治十二年题准,每年

“春季,八旗前锋护军马步兵丁,俱令较射,竖的于三十一弓之地,每人箭五枝,各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赏银五钱;中八箭以上,加赏弓一张,并演放鸟枪。”竖的于四十一弓之地,每人放十枪,中一枪以上者,每枪赏银五钱;中八枪以上,加赏折弓,价银三两。其箭的高五尺,阔一尺,入地一尺。至于红衣法贡,隔年一次,十月初一日起演放,十日竖的于八十庹。音托。之地。每红衣法贡一座,各放五次。红衣中一次者,赏银一两。法贡中一次者,赏银五钱。其的高七尺,阔五尺,入地一尺。至射箭放枪常期,春季二月十六日始,四月十六日止,秋季七月十六日始,十月初二日止。每年春二次,秋二次,令披甲射箭。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顺治十二年议准八旗兵丁远方出征,除阵亡外,如有不服水土病故者,各恤银二十两。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攻城议叙。顺治十三年议准应授参领。

者改为“阿达哈哈番” ;应授佐领者改为“拜他喇布勒哈番” ,应授《半个佐领》者改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顺治元年题准、第一超越之人

授半个佐领,十三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顺治元年题准不论城池大小,授为佐领。顺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教场,顺治十三年建。

大阅教场于德胜门外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前进军功,顺治十四年题准:大兵

“所到之处,或敌人挖掘沟堑,安设木栅排列,捱牌相敌,或大列阵势相敌。我兵劳力攻战,敌兵不动时,有能奋勇越众前进,众皆随后败敌” 者,为首之人赏银一百两,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赏银八十两,第三人赏银六十两,俱注册,俟后立功,分别授官。若齐力交锋之际,有能于本旗行队之前越众冲锋,本旗大队随后全进克敌者,为首之人赏银五十两,第二人四十两,第三人三十两,俱注册。一人能在三处为首者,咨吏部授官。若仍系二等、三等,将两个三等功牌准作

二等、两个二等功牌,准作头等,积至三个头等者,亦咨吏部授官。若止照本队前进,或随众斩射,或追击败兵,或于敌少处前进者,俱不在授官给赏之例 。凡议叙委署,顺治十四年题准,出征护军校、骁骑校缺出,委官代署者,立功后即照护军校、骁骑校议叙,额外多委者不准。凡水战,顺治十四年覆准,遇敌水战时,有能跃入敌船得获者,领兵主帅验明船只大小,分为三等:如系头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二百五十两,第二人二百两,俱咨吏部授职;第三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两,第五人五十两,俱注册。如系二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二百两,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第四人五十两。如系三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一并注册。俟后立功,将“两个五等功牌准作四等,两个四等功牌准作三等,两个三等功牌准作二等,两个二等功牌准作头等。如至两个头等者,咨吏部授官。” 除分别三等船只外,其跃入平常船只者,为首人赏银八十两,第二人六十两,第三人四十两,注册。俟后立功,积至三个头等者,咨吏部授官。其在船督战,为首官照第二人例。其馀各官,照第三人例。护军校、骁骑校等照第四人例。若叙功时兵主未经分别等第者,仍照平常船只例给赏。如追获空船、小船及败走之船者,不在授官给赏之例 。凡遇敌水战,顺治十四年题准:“《登跳》头等船,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注册。登跳二等船,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注册。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注册。俟后得功积至三个头等者,准授官职。如追退空船、小船及败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 在船头目率领攻战官员,各照所跳船只,与第二人同。其馀官员及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与第三人同。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军器出城,顺治十六年题准外省官员”、

差人置买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购买。兵部仍给印票,令守门官验实放行。如无印票,即系私买,拿送兵部究拟。如守门官徇纵,一体治罪 。凡军犯发遣,顺治十六年题准: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照依《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给传牌一张札顺天府,著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逓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府卫所取著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查核。若现在定卫发遣时、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验实、咨刑部所

遗妻小,免其发往 。又题准:军犯配所病故者,该抚查明缘由及无永远字样,取具该卫所印结送部。所遗妻小,发回原籍。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克城等第,顺治十七年题准如城内敌”,

“兵众多,我兵艰苦,登梯攻克者为头等第一,敌兵虽多,主帅相机设谋,我兵不甚艰苦,登梯攻克者为头等;敌兵虽寡,守御犹坚,我兵艰苦攻克者为二等;敌兵既寡,主帅相机设谋,我兵不甚艰苦,攻克者为三等;敌兵甚少,敢行抗拒,我兵登梯攻克者为四等,州城头等第一,准作府城头等;县城头等第一,准作州城头等” ,其馀俱照此例递减一等。卫城与州城同,所城与县城同。如敌众据寨筑垛,我兵劳力攻克者,其功与得城同。此等军功,询问兵主,据实分别等第,俱咨吏部议叙。如兵主假捏,即将此次功绩不准行,仍从重治罪。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军犯发遣。顺治十八年题准、军犯已经

发遣,中途脱逃拿获、遇

赦者,免其枷号,仍发原卫充军。 凡点验标营,《顺治》

十八年,题奏“督抚每年将所属标营差官查验一次,如将领等官有营伍整饬,武艺娴熟,或营伍废弛,生事害民者,即据实揭报,该督抚举劾,以示劝惩 。” 凡教场,顺治十八年改设。镶黄旗教场于安定门外;正黄旗教场于德胜门外;正白旗教场于东直门外,《镶白旗》教场于朝阳门外,《正红旗、镶红旗》教场于阜成门“外。《正蓝旗》教场于《崇文门外》。《镶蓝旗》教场于宣武门外。各有《演武厅》。”

康熙元年

[编辑]

《大清会典》。凡招抚新满洲,康熙元年题准自宁古塔

出兵,招新满洲一百户者,准给头等军功,八十户者,准给二等军功,六十户者,准给三等军功,四十户者,准给四等军功,二十户者,准给五等军功。如不系出兵,遣人招抚,及自行来投者,俱不准 。凡议叙执纛,康熙元年题准:“大兵出征处,如敌人掘壕排栅,大列阵势相距,我兵力战不退时,八旗执纛人有能鼓勇首” 进者赏银一百两,授与官职,次进者赏银八十两,再次进者赏银六十两。如官兵前进,将及十人,执纛人续进者赏银五十两,其馀执纛人俱不给赏。若整兵对敌之时,有一参领下执纛人,在众参领之前首进者赏银五十两注册,俟后立功。有三次头等咨吏部授官执纛,次进者赏银四十两,再次进者,赏银三十两。如官兵前进,将及十人,执纛人续进者,赏银二十两。馀执纛人俱不给赏。以上令兵主在外议定,造册送部,分别等第之后。三等军功以上,执纛人准赏。四等军功以下,执纛人不准赏 。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康熙元年停止。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缉获盗贼光棍。”康熙二年题准,凡穿窬

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 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拿送,或别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拿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发补驻防限期,康熙三年题准发补。

盛京、《宁古塔》《凤凰城》《广宁》《牛庄》《西安》《江宁》《京口》《杭》

州、广东等处亡故兵丁之缺者,限两个月起程。年老患病退甲之缺者,限三个月起程。德州、沧州、保定、太原、山海关等处,俱限一个月起程。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三年题准千总恤银一百五十两,把总一百两,马兵五十两,步兵四十两。外委官员不论大小,照马兵例。凡被伤恤赏,康熙三年题准,头等伤给银二十五两,二等伤二十两,三等伤十五两,四等伤十两,五等伤五两 。凡功牌合筭,旧例额外多一头等功牌,无二、三、四、五等功牌者,准其相抵。若无头等功牌,亦准将下等功牌折筭。康熙三年、

谕、凡多一头等功牌者、准作二等。三等功牌。多一二

等功牌者,准作三等。四等功牌。多一三等功牌者,准作四等;五等功牌多一、四等功牌者,准作五等功牌。至下等功牌,不得折筭上等。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攻城,康熙四年题准绿旗官兵用

《云梯》,攻克城池,分别等第,授以职衔。若攻克一等府城者,议叙五人:“第一人授参将,第二人授游击,第三人授都司佥书,第四人授守备,第五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 攻克二等府城者,议叙四人:“第一人授游击,第二人授都司佥书,第三人授守备,第四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 克三等府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府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五等府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州城者,议叙四人,第一人授游击,第二人授都司佥书,第三人授守备,第四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州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州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州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县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县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县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卫所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卫所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

议叙。若用红衣炮击破城池,及刨塌城池先登者,授千总,管辖,官加二等。若内应暗取城池者,不准议叙。凡赏赉等差,攻克府城者,给赏五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五十两,第二人二百两,第三人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两,第五人五十两。攻克州城者,给赏四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两,第二人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第四人五十两。攻克县卫所城者,给赏三人。第一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凡攻克城池,即将首先登城兵丁姓名,及攻克之时,或以云梯,或系红衣炮,或刨城,或内应,并敌人之数,我兵之数,一应攻取劳绩,各该将军、督提据实具题。若铺饰谎奏,将军、督提等官俱行议处 。凡阵亡殉难恤典,康熙四年题准首先登城以致殒身者,以一子授守备职衔录用 。凡家人食粮,康熙四年题准管兵官将使令之人充入经制兵丁数内食粮者,该弁降二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六个月,总督、提罚俸三个月,督、提、镇自犯者,降二级留任。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甲、面、盔缨

国初定、“八旗文武官员” 甲面、及护军校甲面、俱用

蓝色,盔上用红缨。骁骑校、部院笔帖式并马步兵丁,甲面各照旗色,盔上用红缨。康熙五年题准:八旗护军校,甲面俱用白色。部院有品笔帖式、骁骑校,甲面用蓝色。骁骑校以下兵丁,盔上俱用黑缨。都统以下至有品笔帖式,盔上俱用红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点验标营,康熙六年题准停其差官。查

验,令总督提督每年亲身密访二次 。又题准、停止督提亲访,仍差官查验所差官员,遴选本标廉慎贤能者,不许多带人役,扰害兵民。若奉差官员违禁妄行,该督提访实题参,从重治罪。如督提滥差匪人,有违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举,督提一并议处 。凡亲随甲兵

国初定:满洲都统许随甲兵八名,蒙古、汉军都统

许随六名,护军统领、前锋统领,许随五名,民、公随四名,侯、伯、满洲副都统随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随二名,侍郎、副都御史、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王府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阿思哈尼哈番佐领等各随一名。康熙六年覆准,领侍卫内大臣准随甲兵五名,内大臣准随二名 。凡顶补炮手,康熙六年题准:炮手缺额,停令外省咨取,听该都统酌量补用。

凡箭枝数目。康熙六年题准、官兵箭数公五

百五十枝,侯五百枝,伯四百五十枝,内大臣、都统精奇尼哈番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闲散一品官四百枝,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阿思哈尼哈番副都统、侍郎、学士、副都御史、侍郎品级正卿闲散二品官三百五十枝,参领阿达哈哈番启心郎、侍读学士、郎中闲散三品官二百五十枝,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员外郎,汉军启心郎,闲散四品官二百枝,半个,佐领,拖沙喇哈番主事,鸣赞,闲散五品及六品、七品、八品官监生等一百五十枝,护军校、骁骑校,六、七品笔帖式,城门校等官一百枝,前锋护军拨什库等七十枝,披甲人五十枝。此定数内,若职任大者,照职任用,官品大者,照官品用 。凡军犯发遣,康熙六年题准、军犯配所脱逃、经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拿获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发原卫充军。遇

赦者免责、仍发原卫充军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设立墩台。康熙七年题准、各省孔道、俱

设墩台戍夫看守。如有紧急军机,接逓驰报。其边外地方各设蒙古兵丁哨探防守 。凡顶补驻防康熙七年题准、宁古塔

盛京西安、江宁、杭州等处驻防兵丁,亡故,有子嗣。

“者准其顶补。若无子嗣,该将军副都统将伊奴仆顶补披甲。如有应承受家产之主在京情愿取回其奴仆者,该都统印文咨部确查果实准其撤回。此缺即于彼处酌补。若原系奴仆披甲驻防者,本身亡故。应拨另户兵丁往补 。” 凡移送功牌

国初定:“大兵凯旋之后,询问统兵主帅,实叙官兵。”

劳苦情形,分作等第,给与功牌。如应即授职者移咨吏部授职,应注册者兵部注册,令其再行图功。康熙七年题准议叙攻城功牌等第,与议叙战功等第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五日

上谕兵、刑二部:“京师重地,理应肃清;近闻窃盗剪绺”

“抢夺诈骗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并巡捕营官兵稽察不严,巡缉不力,或番役人等与盗交通,受贿纵容,以致奸恶之徒肆行无忌,殊非法纪,以后著该管文武官员严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缉拿,务使奸宄肃清,良民无扰。如仍前怠玩纵容,交通作弊,将该管官员一并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 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凡绿旗赐祭恤典,康熙八年题准绿旗兵

丁阵亡及伤发病故、无妻子亲属者,各给银二两,交该督、抚、提、镇委官致祭 。凡顶补炮手,康熙八年题准,炮手缺额,或旗下旧人,或驻防带回之召募炮手,各旗酌量顶补。如无可补者,以召募炮手之子弟顶补。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伙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拿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拿?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战功议叙:

国初、各因功绩酌量授官。康熙九年题准、都统护

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及委署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有头等功牌两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夸兰大参领、闲散官、前锋侍卫及委署夸兰大参领、闲散官、前锋侍卫,有头等功牌三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有头等功牌四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委署前锋校、护军校、委署骁骑校,有头等功牌五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俱授拖沙喇哈番。如不足者,注册。“兵主及参赞大臣,照都统、护军统领” 等优叙 。凡刨塌城池,康熙九年题准管领官员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阵亡,旧例》有授阿达哈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者,有授拖沙喇哈番者。康熙九年题准:“兵主参赞大臣,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 ;护军统领、委署护军统领,副都统,委署副都统,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夸兰大参领以下,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及有顶带官员以上,授拖沙喇哈番;委署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不准给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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