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第051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一卷 |
第五十一卷目录
律吕部汇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宋史〈律历志〉
乐律典第五十一卷
律吕部汇考五
[编辑]唐杜佑通典
[编辑]《十二律》
[编辑]先王通于伦理,以候气之管为乐声之均,吹建子之 律,以子为黄钟。
〈注〉十一月之辰名子。子者,孳也。阳气至此,更孳益而生,故谓之子律法也。隶首作数,《博物志》曰:“隶首,黄帝臣。”一说,隶首筭法者,大挠作甲子。《吕氏春秋》曰:“黄帝师大挠。”又《博物志》曰:“容成氏造历,黄帝臣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衡平准。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广于万,故“一、十、百、千、万可得而纪也。”
丑为“大吕。”
十二月之辰名丑。丑者纽也,言居终始之际,故以“丑” 为名。
寅为太蔟。
正月之辰名寅。寅者,津也,津者,涂之义。正月之时,生万物之津涂,故谓之寅。
卯为“夹钟。”
二月之辰名卯。卯者,茂也,言阳气至此,物生孳茂也,故谓之“卯。”
辰为“姑洗。”
三月之辰名辰。辰者,震动之义。此月物皆震动而长,故谓之“辰。”
巳为“中吕”:
四月之辰名巳。巳者,起也,物至此时皆长而起也,故谓之“巳。”
午为“蕤宾。”
五月之辰名“午。” 午者,长也,明物皆长大,故谓之“午。”
未为林钟。
六月之辰名未。未者,味也。言时物向成,皆有气味,故谓之“未。”
申为“夷则。”
七月之辰名“申。” 申者,身也。言万物皆身体而成就,故名为“申。”
酉为“南吕”,
八月之辰名酉。酉者犹缩之义,此月时物皆缩小而成也,故谓之“酉。”
戌为“无射。”
九月之辰名戌。戌者,灭也,言时衰灭也,故谓之戌。
亥为“应钟。”
十月之辰名亥。亥者,劾也,言阴阳气劾杀万物,故谓之“亥。”
阳管有六,为律者,谓黄钟。
十一月之管,谓之黄钟。黄钟者,是阴阳之中,若天有六气,降为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总十一,而天地之数毕矣,故以六为中。黄钟者,是六律之首,故以黄钟为名。黄者,土之色,阳气在地中,故以黄为称。钟者,动也,聚也。阳气潜动于黄泉,聚养万物,萌芽将出,故名黄钟也。
太蔟,
太者,大也。蔟者,臻也。言正月之时,万物之生,随于阳气,蔟地而出,故谓之《太蔟》。
姑洗:
“姑” 之言枯,洗者,洗濯之义。三月之时,物新絜,洗除其枯,改柯易叶,谓之姑洗。亦云:姑者古也,洗者鲜也,言万物去古而就鲜。
《蕤宾》:
蕤者,葳蕤垂下之义。宾者,敬也。五月阳下降,阴气始起,其相宾敬,谓之“蕤宾。”
《夷则》:
夷,平。则,法也。七月之时,万物将成,平均结实,皆有法则,故谓之“夷则。” 亦云“夷者伤之义。” 言秋之时万物始被刑法而伤其性,故以为名。
无射:
射者,出也。言冬时阳气上,万物收藏不复出。亦云射,厌也。九月之中,物皆成实,无可厌要也。又云:射,终也。言万物随阳而复,又随阳而起,无有终极,故以为名。
此六者,为阳月之管,谓之律。律者,法也,言阳气施生各有其法。又律者,帅也,所以帅导阳气,使之通达。阴 管有六,为吕者,谓大吕。
十二月之时,阳方生育之功,其道广大,故谓之“大吕。” 吕者,侣也,言与阳为侣,对生万物。又吕者,距也,言阳气欲出,阴气不许,恐出伤己,故距之。
应钟:
十月之时,岁功皆成,应阳之功,收而积聚,故谓之“应钟。” 又应者,应和之义,言万物聚于土中,应阳气而动于下,故谓之“应钟。”
南吕:
南者,任也。八月之中,物皆含秀,怀任之象,阴任阳功,助阳成功之义,故谓之“南吕。”
林钟:
林者,茂也,盛也。六月之中,物皆茂盛,积于林野,故谓之“林钟。” 又林,众也,言万物成就,种类众盛,谓之《林钟》也。
中吕:
又云:“小吕,四月之时,阳气盛长,阴助功微,故谓之小吕。”
《夹钟》:
夹者,佐也。二月之中,物未尽出,阴佐阳气,聚物而出,故谓之夹钟。又夹者,言万物为孚甲而侠,至此分解所夹钟聚而出之,因以为名。
此六者,阴月之管,谓之“为吕。”
“吕” 者,助也,所以助阳成功也。
变阴阳之声,故为十二调。调各文之以五声,播之以 八音,乃成为乐,故有十二悬之乐焉。《周礼春官》:太师 “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蔟、姑洗、蕤 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皆 文以五声:宫、商、角、征、羽。
“播之以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以合阴阳之声者,阴阳各有合也。《黄钟》子之气,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十二月建焉,而辰在元枵。太蔟寅之气,正月建焉,而辰在诹訾。《应钟》亥之气,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气,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八月建焉,而辰在寿星。《蕤宾》午之气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夷则申之气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中吕巳之气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无射,戌之气,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夹钟卯之气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辰与建交错贸处,如表里然,是其合也。” 其相生则以阴阳六体为之:黄钟初九下生林钟之初六,林钟又上生太蔟之九二,太蔟又下生南吕之六二,南吕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应钟之六三,应钟又上生蕤宾之九四,蕤宾又上生大吕之六四,大吕又下生夷则之九五,夷则又上生夹钟之六三,夹钟又上生无射之上九,无射又下生中吕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异位者象子母,所谓“律娶妻而吕生子” 者也。《黄钟》长九寸,其实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上六下,乃一终矣。文之者以调五声,使之相次,如锦绣之有文章也。播,犹扬也,扬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观矣。
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 齐量。
《数度》,度广长也。齐量侈弇之所容也。
凡和乐亦如之。
和乐谓调故器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编辑]伏羲氏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冬日至之声, 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 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之元,五声之正也。
按: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谓之为七。其五声为正,二声为变。变者,和也。
故各统一日,其馀以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征 以类从焉。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律生于辰,取法于五行十二辰之义也。声生于日者,谓日有五,故声亦有五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征,丁壬为羽,戊癸为宫,是五行合为五日,五音之声生于日也。律生于辰者,十二律出于十二辰,子为黄钟之类是也。”
《汉书》云:“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至昆仑之阴,取竹 生于嶰谷,其窍厚薄均者,断两节之间而为黄钟之 管,因制十二管,吹以准凤鸣,而定律吕之音。用生六 律六吕之制,以候气之应,而立宫商之声,以应五声 之调。”凤有雄雌,鸣亦不等,故吹阳律以候于凤,吹阴 律以拟于皇,故能协和中声,候气不爽,清浊相符,伦 理无失。五声六律,旋相为宫。其用之法,先以本管为 均,八音相生,或上或下,取五声令足,然后为十二律, 旋相为宫,若黄钟之均
以黄钟为宫,“黄钟下生林钟为征,林钟上生太蔟为商,太蔟下生南吕为羽,南吕上生姑洗为角。” 此黄钟之调,姑洗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也。
若大吕之均;
以大吕为宫,大吕下生夷则为征,夷则上生夹钟为商,夹钟下生无射为羽,无射上生中吕为角,此大吕之调也。中吕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也。
《太蔟》之均。
以太蔟为宫,“太蔟下生南吕为征,南吕上生姑洗为商,姑洗下生应钟为羽,应钟上生蕤宾为角。” 此太蔟之调也。蕤宾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
夹钟之均:
以夹钟为宫,夹钟下生无射为征,无射上生中吕为商,中吕上生黄钟为羽。黄钟正律之声长,非商三分去一之次,此用其子声为羽也。黄钟下生林钟为角,林钟子声短,非中吕为商之次,故还用林钟正管之声为角。夹钟之调有四:正声、一子声。
《姑洗》之均,
以姑洗为宫,姑洗下生应钟为征,应钟上生蕤宾为商,蕤宾上生大吕为羽,正声长,非蕤宾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羽,是三分去一之次。大吕下生夷则为角,夷则子声短,非蕤宾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还用正声为角。此为姑洗之调,亦正声四,子声一也。
中吕之均:
以中吕为宫。中吕上生黄钟为征,正声长,非中吕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征,是其三分去一之次。黄钟下生林钟为商,林钟子声短,非中吕为宫之次,故还用正声为商。林钟上生太蔟为羽,太蔟正声长,非林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吕为角,此中吕之调,正声三,子声三也。
《蕤宾》之均:
以蕤宾为宫,蕤宾上生大吕为征,大吕下生夷则为商,夷则上生夹钟为羽。正声长,非夷则三分去一为羽之次,故用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夹钟上生无射为角,子声短,非夷则为商之次,还用正声为角。此蕤宾之调,亦二子声、三正声也。
林钟之均:
以林钟为宫,林钟上生太蔟为征,太蔟正声长,非林钟为宫,三分去一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亦是为征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吕为商,南吕上生姑洗为羽,姑洗正声长,非南吕三分去一为羽之次,故用子声亦是去一之次。姑洗下生应钟为角,应钟子声短,非南吕为商之次,故还用正声为角。此林钟为调,亦子声二,正声三也。
《夷则》之《均》。
以夷则为宫。夷则上生夹钟为征,夹钟正声长,非夷则三分去一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为征,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夹钟下生无射为商,子声短,非夷则为商之次,故还用正声为商。无射上生中吕为羽,中吕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吕上生黄钟为角,黄钟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为角之次,故用子声,为角《夷则》之调,正声二,子声三也。
南吕之均:
以南吕为宫,上生姑洗为征。姑洗正声长,非南吕三分去一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为征。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姑洗下生应钟为商,应钟子声短,非南吕三分去一之次,故用正声为商。应钟上生蕤宾为羽,蕤宾上生大吕为羽。大吕正声长,非应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蕤宾上生大吕为角,正声长,非应钟为商之次,故用子声为角,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以此南吕之调,正声二,子声三也。
无射之均,
以无射为宫。无射上生中吕为征,中吕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为征,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吕上生黄钟为商,黄钟正声长,非无射为宫之次,故用子声为商,亦是其宫之次。黄钟下生林钟为羽,林钟正声长,非黄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林钟上生太蔟为角,太蔟正声长,非黄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角。此无射之调,正声一,子声四也。
应钟之均,
以应钟为宫。应钟上生蕤宾为征,蕤宾正声长,非应钟三分去一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为征。蕤宾上生大吕为商,大吕正声长,非应钟为宫之次,故用子声为商。大吕下生夷则为羽,夷则正声长,非蕤宾为征之次,故用子声为商。夷则上生夹钟为角,夹钟正声长,非大吕为商之次,故用子声为角。此应钟之调,亦正声一,子声四也;
此谓“迭为宫、商、角、征、羽也,若黄钟之律”,自为其宫。为夹钟之羽,为中吕之征,为夷则之角,为无射之商,此黄钟之五声也。
大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姑洗之羽,为蕤宾之征,为南吕之角,为应钟之商,此谓“大吕之五声” 也;
“《太蔟》之律”,自为其宫。
为中吕之羽,为林钟之征,为无射之角,为黄钟之商,此谓太蔟之五声也。
《夹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蕤宾之羽,为夷则之征,为应钟之角,为大吕之商,此夹钟之五声也。
中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夷则之羽,为无射之征,为大吕之角,为夹钟之商,此中吕之五声也;
《蕤宾》之律,自为其宫。
为南吕之羽,为应钟之征,为太蔟之角,为姑洗之商,此蕤宾之五声也。
林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无射之羽,为黄钟之征,为夹钟之角,为中吕之商,此谓林钟之五声也。
《夷则》之《律》,自为其宫;
为应钟之羽,为大吕之征,为姑洗之角,为蕤宾之商,此谓《夷则》之五声也。
南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黄钟之羽,为太簇之征,为中吕之角,为林钟之商,此谓南吕之五声。
《无射》之律,自为其宫。
为大吕之羽,为夹钟之征,为蕤宾之角,为夷则之商,此谓无射之五声。
《应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太蔟之羽,为南吕之商,为姑洗之征,为林钟之角,此谓应钟之五声。
所谓“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者也。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编辑]古之神瞽,考律均声,必先立黄钟之均。
“五声十二律” ,起于黄钟之气数。
黄钟之管,以九寸为法。
度其中气,明其阳数之极。
故用九自乘,为管弦之数。
九九八十一数
“管数多者则下生”,其数少者则上生,相生增减之数, 皆不出于三。
以本起三才之数也
又“生取之数,不出于八。”
以本法《八风》之仪也。
宫从黄钟而起,下生得八,为《林钟》。上生太簇,亦复依 八而取为商。其增减之法,以三为度。以上生者皆三 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宫生征。
“三分” 宫数,八寸一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馀有五十四以为征,故“征数五十四” 也。
征生商,
三分征数五十四,则分各十八者,益一加十八于五十四,得七十二以为商,故“商数七十二” 也。
《商生羽》,
“三分” 商数七十二,则分各二十四。“下生” 者去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为羽,故“羽数四十八。”
羽生角,
三分羽数四十八,则分各十六。上者益一,加十六于四十八,得六十四以为角,故“角数六十四。”
此五声大小之次也。是黄钟为均,用五声之法。以下 十二辰,辰各有五声,其为宫商之法亦如之。故辰各 有五声,合为六十声,是十二律之正声也。
声,本制唯以宫、商、角、征、羽各得上下三分之次为声。
其十二律相生之法,皆以“黄钟”为始;
黄钟之管九寸
“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仍得 一,终《黄钟》下生林钟。
林钟之管六寸
林钟上生太簇,
太簇之管八寸
太蔟下生南吕:
南吕之管五寸三分寸之一,
“南吕上生”姑洗,
姑洗管《长七寸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应钟》
应钟之管长四寸二十一分寸之《二十》,
应钟上生蕤宾。
《蕤宾》之管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
蕤宾上生大吕大吕之管长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
大吕《下生夷则》。
《夷则》之管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
《夷则》上生夹钟。
夹钟之管长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为七寸分寸之一千七十九。
《夹钟》下生无射。
无射之管长“四寸六分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无射,上生中吕。
无射之管,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此谓“十二律长短相生,一终于中吕”之法。又制十二 钟准,为十二律之正声也。凫氏为钟。
郑元云:“宫有代功,若族有代业,则以氏名官也。”
以律计,自倍半。半者,准半正声之正,以为十二子律, 制为十二子声,比正声为倍,则以正声于子声为倍; 以正声比子声,则子声为半。但先儒释用倍声,自有 二义:一义云,半以十二正律为十,子声为钟;二义云, 从于中宫之管寸数,以三分益一,上生黄钟,以所得 管之寸数然半之,以为子声之钟。其为半正声之法 者,以黄钟之管正声九寸为均,子声则四寸半,黄钟 下生林钟之子声。
“三分去一” ,故《林钟子声律》三分。
“林钟上生”,太蔟之子声。
三分益一,太蔟子声之律,四寸。
太蔟下生南吕之子声:
三分去一,南吕子声之管,长二寸三分寸之二。
南吕上生姑洗之子声:
三分益一《姑洗律》长三寸九分寸之五,
“《姑洗》下生”,应钟之子声;
三分去一,应钟子声之律,长二寸二十七分寸之十,
“应钟上生”,蕤宾之子声。
“三分益一” ,《蕤宾》子声之律,三寸八十一分寸之十三。
“蕤宾上生”大吕之子声:
三分去一大吕子声之律四寸三百四十二分寸之五十二。
大吕《下生夷则》之子声:
三分去一,《夷则》子声之律长二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五百九十,
“《夷则》上生”夹钟之子声。
三分益一夹钟子声之律,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
“《夹钟》下生无射”之子声。
三分去一,无射子声之律,二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三千二百六十二。
“无射上生”中吕之子声:
“五分益一” ,中吕子声之律,三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还终于中吕。
此“半正声法,其半相生之法,以正中吕之管,长六寸。”
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中吕上生黄钟,
三分益一,得八寸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以为黄钟。
黄钟六生,林钟三分去一,还以六生,所得林钟之管 寸数半之,以为林钟子声之管。以次而为上下相生, 终于中吕。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数半之,各以为子 声之律。故有正声十二,子声十二,分大小有二十,以 为二十四钟。通于二神,迭为五声,合有六十声,即为 六十律。其正管长者,为均之时,则通用正声五音;正 “管短者为均”之时,则通用子声为五音,亦皆三分益 一,减一之次,还以宫、商、角、征、羽之声得调也。
《宋史》
[编辑]《律历志》
[编辑]“昔黄帝作律吕,以调阴阳之声,以候天地之气。尧则 钦若历象,以授人时,以成岁功,用能综三才之道,极 万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马迁、班固叙其指 要,著之简策。自汉至隋,历代祖述,益加详悉。暨唐贞 观,迄周显德,五代隆替,逾三百年,博达之士,颇亦详 缉废坠,而律志皆阙。宋初混一㝢内,能士毕举,国经 王制,悉复古道。《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 目,后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于篇,曰“备数。”《周礼》保 氏教国子以六艺,其六曰“九数。”谓方田、粟米、差分、少 广、商功、均输、方程、赢朒、旁要,是为九章。其后又有《海 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缀术》《缉古》等法,相因而起。历代传习,谓之“小学。”唐试右千牛卫胄曹参 军陈从运著《得一筭,经》,其术以因折而成,取损益之 道,且变而通之,皆合于数。复有徐仁美者,作增成元 一法,设九十三问,以立新术,大则测于天地,细则极 于微妙,虽粗述其事,亦适用于时。古者命官属于太 史,汉、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学博士于国庠。 唐增其员,宋因而不改,曰和声。《周礼·典同》“掌六律六 同之和”,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古之圣人 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声,和声以成音,比音而为乐。 然则律吕之用,其乐之本欤。以其相生损益,数极精 微,非聪明博达,则罕能详究。故历代而下,其法或存 或阙,前史言之备矣。周颢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 黍校正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作律准 以宣其声。宋乾德中,太祖以雅乐声高,诏有司重加 考正。时判太常寺和岘上言曰:“古圣设法,先立尺寸, 作为律吕,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谓之形器。 但以尺寸长短,非书可传,故累秬黍求为准的。后代 试之,或不符会。西京铜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台 影表铜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较,短于石 尺四分,则声乐之高,盖由于此。况影表测于天地,则 管律可以准绳。”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黄钟九 寸之管,命工人校其声,果下于朴所定管一律。又内 出上党羊头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书 省,集官详定,众议佥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 音和畅。曰审度者,本起于黄钟之律,以秬黍中者度 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 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 逾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 之制尽复古焉。曰嘉量。《周礼》栗氏为量,《汉志》云:“物有 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 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备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 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 泉、浙纳土,并、汾归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 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曰:权衡之用,所以平物 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两、斤、钧、石。前史言之详 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旧式,作新权衡,以 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颁量、衡于其境。淳化 三年三月三日,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 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 毫厘,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 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珪言:太府寺旧铜 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 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本末, 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 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 寸,从其大乐之尺。
“《秬黍》,黑黍也。乐尺自黄钟之管而生也。” 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
就成二术,因度尺而求釐。
二术,谓以尺黍而求釐。“絫度” 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为分,析分为釐,析釐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
自积黍而取絫,以釐絫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 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 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 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釐。
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釐,若十五斤,称等五斤。
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釐。末毫至稍,半钱 析成五分,分列十釐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 合乐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
每铢之下复出“一星” 等五絫,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絫为十两。
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
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为半两。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 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 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 忽、丝毫、牦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
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
《忽》“万”为“分。”
“以一万忽为一分之则” ,“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 ,“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 ,言可分别也。
丝则千,
“一千丝为一分” ,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
毫则百
“一百毫为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 之则。毫者毫毛也。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
《牦》则《十》。
一十“牦为一分” ,以一百牦定为一钱之则。牦者,牦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为之也。
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
“转以十倍” ,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
“一龠容千二百黍” ,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
《絫》以二百四十,
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
铢以二十四。
“转相因,成絫为铢” ,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 者,言殊异。
“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 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 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牦分二十四黍,则每牦先得二黍,分成四十分,则一牦又得四分,是每牦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絫之数极矣。一 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 二百四十黍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 絫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 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 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 “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 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 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镮于衡镮,或偃手, 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 黍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 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 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 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 复颁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守藏吏受天下岁 贡金帛,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因之为奸,故诸道主 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 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 道。“体为一,天地之元,万物之祖也。散而为气,则有阴 有阳;动而为数,则有奇有偶;凝而为形,则有刚有柔; 发而为声,则有清有浊;其著见而为器,则有律有吕。 凡礼乐刑法,权衡度量,皆出于是。”自周衰乐坏,而律 吕候气之法不传。西汉刘歆、扬雄之徒,仅存其说。京 房作准“以代律,分六十声,始于南事,终于去灭。然声 细而难分,世不能用。历晋及隋、唐,律法微隐。《宋史》止 载律吕大数,不获其详。今掇仁宗论律及诸儒言钟 律者记于篇,以补续旧学之阙。”仁宗著《景祐乐髓新 经》,凡六篇,述七宗二变,及管分阴阳,剖析清浊,归之 于本律,次及间声,合古今之乐,参之以六壬《遁甲》。其 一,释十二均曰:“黄钟之宫,为子、为神后、为土、为鸡缓, 为正宫调。太簇商为寅、为功曹、为金、为般颉、为大石 调。姑洗角为辰、为天刚、为木、为嗢没斯,为小石角,林 钟征为未、为小吉、为火、为云汉、为黄钟征,南吕羽为 酉、为从魁、为水、为滴、为般涉调。应钟变宫为亥、为登 明、为日、为密、为中管黄钟宫”,蕤宾变征为午、为《胜先》、 为月、为莫、为应钟征,大吕之宫为《大吉》、为高宫,夹钟 商为大冲、为高大石,仲吕角为太一、为中管小石调, 夷则征为传送、为大吕征,无射羽为河魁、为高般涉, 黄钟变宫为正宫调,林钟变征为黄钟征,太簇之宫 为中管高宫,姑洗商为高大石,蕤宾角为歇指角,南 吕征为太簇征,应钟羽为中管《高般涉》,大吕变宫为 高宫,夷则变征为大吕征,夹钟之宫为中吕宫,仲吕 商为双调林钟角在今乐亦为林钟角,无射征为夹 钟征,黄钟羽为中吕调,太簇变宫为中管高宫,南吕 变征为太簇征,姑洗之宫为中管中吕宫,蕤宾商为 中管商调,夷则角为中管林钟角,应钟征为姑洗征, 大吕羽为中管中吕调,夹钟变宫为中吕宫,无射变 征为夹钟征;仲吕之宫为道调宫,林钟商为小石调, 南吕角为越调,黄钟征为中吕征,太簇羽为平调,姑 洗变宫为中管中吕宫,应钟变征为姑洗征;蕤宾之 宫为中管道调宫,夷则商为中管小石调,无射角为 中管越调,大吕征为蕤宾征,夹钟羽为中管平调,中 吕变宫为道调宫,黄钟变征为仲吕征,林钟之宫为 南吕宫,南吕商为歇指调,应钟角为大石调,太簇征 为林钟征,姑洗羽为高平调,蕤宾变宫为中管道调 宫,大吕变征为蕤宾征;夷则之宫为仙吕,无射商为 林钟商,黄钟角为高大石调,夹钟征为夷则征,仲吕 羽为仙吕调,林钟变宫为南吕宫,太簇变征为林钟 征;南吕之宫为中管仙吕宫,应钟商为中管林钟商, 大吕角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征为南吕征,蕤宾羽 为中管仙吕调,夷则变宫为仙吕宫,夹钟变征为夷则征;无射之宫为黄钟宫,黄钟商为越调,太簇角为 变角,仲吕征为无射征,林钟羽为黄钟羽,南吕变宫 为中管仙吕宫,姑洗变征为南吕征,应钟之宫为中 管黄钟宫,大吕商为中管越调,夹钟角为中管双角, 蕤宾征为应中征,夷则羽为中管黄钟羽,无射变宫 为黄钟宫,仲吕变征为无射征。二明所主事调五声 为五行、五事、四时、五帝、五神、五岳、五味、五色为生数, 一、二、三、四、五成数,六、七、八、九、十为五藏五官及五星。 《三辩音声》曰宫声。沈厚麤大而下为君;声调则国安, 乱则荒而危。合口通音谓之宫,其声雄洪,属平声,西 域言婆陁力。〈一曰婆陀力〉商声劲凝明,达上而下归于中, 为臣。声调则刑法不作,威令行。乱则其宫坏。开口吐 声谓之商,音“将将”仓仓然,西域言“稽识”,稽识犹长声 也。角声长而通彻,中平而正,为民。声调则四民安,乱 则人怨。声出齿间谓之“角”,喔喔确确然,西域言“沙识”, 犹质直声也。征声抑扬流利,从下而上归于中,为事。 声调则百事理,乱则“事隳。”齿合而唇启谓之征,倚倚, 嚱嚱然。西域言“沙腊”,沙腊,和也。羽声喓喓而远彻,细 小而高。为物声调则仓廪实,庶物备,乱则匮竭。齿开 唇聚谓之羽,“诩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变宫”,西域言 “侯利萐”,犹言斛律声也。变征声,西域言沙侯加滥,犹 应声也。其四明律吕相生,祭天地宗庙,配律阳之数, 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极也。分为七 政,阳数七,所以齐律吕,均节度,不可加减也。以育六 甲。六甲天之使,行风雹,䇲鬼神,为岁日时有善恶,故 为九宫。九者,阳数变化之道也。为四正卦,五行十干, 阴阳错综,律吕相叶,命宫而商者应,修下而高者降, 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图于左。其五著十“二管短长, 其六出度量衡,辩古今尺龠。律吕真声,本阴阳之气, 可以感格天地,在于符合尺寸短长,宜因声以定之。 因声定律,则庶几为得;以尺定声则乖隔甚矣。”初,冯 元等上新修《景祐广乐记》,时邓保信、阮逸、胡瑗等奏 造钟律,诏翰林学士丁度、知制诰胥偃、右司谏高若 讷、韩琦取保信、逸、瑗等钟律,详考得失。度等上议曰: “保信所制尺,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而成尺。 律管一据尺裁九十黍之长,空径三分,空围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长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 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算法,类皆差舛,不合周、 汉量法。逸瑗所制,亦上党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 钟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制,又复不同。至于 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区、鬴,亦率类是。盖黍有圆、长、大、 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御,逸等止用大者, 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谨详古 今之制,自晋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权量 累黍参校,故历代黄钟之管、容黍之数不同。惟后周 掘地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 度。故《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量权衡之说,悉起于黄 钟。今欲数器之制参互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 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 长为分,虽合后魏公孙崇所说,然当时已不施用。况 保信今尺以圆黍累之,及首尾“相御,有与实龠之黍 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权衡之法 不可独用。”诏悉罢之。又诏度等详定太府寺并保信、 逸、瑗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兴尚矣。《周官》:‘璧羡以起 度’,《礼记》:‘布手为尺’。《淮南子》:‘十二粟为一寸’。《孙子》:‘十釐 为分,十分为寸’。虽存异说,莫可适从。”《汉志》:“元始中,召 天下通知钟律”者百馀人,使刘歆典领之。是时周灭 二百馀年,古之律度,尝有考者。以歆之博贯艺文,晓 达历筭,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审度之法》,云,“一黍之 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先儒训解经籍,多引以 为义,历世祖袭,著之定法。然而岁有丰俭,地有硗肥, 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以校验,亦复不齐。是盖 天物之生,理难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尔。故前代 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杂校焉。晋泰始十 年,荀勖等校定尺度,以调钟律,是为晋之前尺。勖等 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 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 七曰建武铜尺。当时以勖尺揆校古器,与本铭尺寸 无差,前史称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 五等,然以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 斛尺、建武铜尺相合。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 制作,可取则焉。而隋氏销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 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 钱而已。周之圜法,历载旷远,莫得而详。秦之半两,实 重八铢;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孝武之世,始行五 铢。下暨隋朝,多以五铢为号。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大 小轻重,鲜有同者。惟刘歆置铜斛,世之所铸错刀,并 大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 后世复有两者。臣等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 五十,重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
刀,长二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足股长八分,间广二分,围好径二分半;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 泉四物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轻重与本志微 差者,盖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较其首 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 可知矣。况经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刘歆术业之博,祖 冲之算数之妙,荀勖揆校之详密,校之既合周尺,则 最为可法。兼详隋牛弘等议,称后周太祖敕苏绰造 铁尺,与宋尺同,以调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孙云, “隋平陈之后,废周玉尺,用”此铁尺律,然比晋前尺长 六分四釐。今司天监影表尺,和岘所谓“西京铜望臬” 者,盖以其洛都旧物也。今以货布、错刀、货泉、大泉等 校之,则景表尺长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 论之,铜斛、货布等尺寸,昭然可验。有唐享国三百年, 其间制作法度,虽未逮周、汉,然亦可谓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当依汉钱分寸。若以为太祖膺 图受禅,创制垂法,尝诏和岘等用影表尺与典修金 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以示贻谋则可。且 依影表旧尺,俟有妙达钟律之学者,俾考正之,以从 周、汉之制。”王朴《律准尺》比汉泉尺寸长二分有奇,比 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尝施用,复经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弥长,出古 远甚。又逸进《周礼度量法议》,欲且铸嘉量,然后取尺 度权衡,其说疏舛,不可依用。谨考旧文,再造影表尺 一,校汉钱尺二,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总十七枚。”上 进。诏度等以钱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验逸、瑗并太 常新旧钟磬,考定音之高下以闻。度等言:“前承诏考 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汉志》古钱分 寸,参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谓宜准影表尺施 用。今被旨造律管,验音高下,非素所习,乞别诏晓音 者总领校定。”诏乃罢之。而若讷卒用汉货泉度尺寸, 依《隋书》定尺十五种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与《汉 志》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中铜尺,晋前尺同。”二、晋田 父玉尺与梁法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七牦;三、梁表 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分二牦一毫有奇;四、汉官尺, 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 比晋前尺为一尺四分七牦;六、晋后尺,晋江东用之, 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二牦;七、魏前尺,比晋前尺为 一尺一寸七,牦八,中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寸一分 一,牦。九,后尺同。隋开皇尺、周氏尺比晋前尺为一尺 二寸八分一,牦十。东魏后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 八毫十一。蔡邕铜龠尺同后周玉尺比晋前尺为一 尺一寸五分八,牦十二。宋氏尺与钱乐之浑天仪尺、 后周铁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四牦;十三,太府 寺铁尺,制大乐所裁造尺也。十四、杂尺,刘曜浑仪土 圭尺也,比晋前尺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晋 前尺为一尺七分一牦,大常所掌。又有后周王朴《律 准尺》,比晋前尺长二分一牦,比梁表尺短一牦。有司 天监影表尺,比晋前尺长六分三釐,同晋后尺。有中 黍尺,亦制乐所新造也。其后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 房庶晓音,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庶自言:“‘尝 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一 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 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 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黄 钟也。且《汉志》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 一黍为分,其法非是。当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 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为尺,则律 定矣。”直秘阁范镇是之,乃为言曰:“照以纵黍累尺,管 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横黍累尺,管容黍 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 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百黍于管,以为黄钟之长, 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 为是。盖累黍为尺,始失于之《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 受不合,弃而不用。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 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 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朝 廷久以钟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今 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 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乃诏王洙与镇同于修 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 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钟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 二百黍。初,庶言:“太常乐高古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 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横 黍所累者长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 征音。国家以火德王,征属火,不宜阙。今以五行旋相 生法,得征音。”又言:“《尚书》同律、度、量、衡,所以齐一风俗。 今太常教坊钧容及天下州县各自为律,非书同律 之义。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礼乐同异,以行诛 赏。谓宜颁格律,自京师及州县,毋容辄异,有擅高下 者论之。”帝召辅臣观庶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事,令撰图以进。其说以五正 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衍之成八十四调。旧以宫、征、 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声,然后“加变宫、变征二声以 足其数,推以旋相生之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 征为变羽,易变为闰,随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 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庶 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 先儒之说略矣。”是时,瑗、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 书省校书郎,遣之。镇为论于执政曰:“今律之与尺,所 以不得其真,累黍为之也。累黍为之者,史之脱文也。 古人岂以难晓不合之法书之于史,以为后世惑乎? 殆不然也。易晓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 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长与空径与容受与一千 二百黍之数,无不合之差。诚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黄钟之实一千二百黍,积实分八百一十。于《筭法》 圆积之,则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 十分,此古律也。律体本圆,圆积之是也。今律方积之, 则空,径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故围十分三釐八 毫,而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积实亦八百一十分。律 体本不方,方积之,非也。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 分,积实八百一十分,非外来者也,皆起于律也。以一 黍而起于尺,与一千二百黍之起于律,皆取于黎。今 议者独于律则谓之“索虚”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径二 分,围九分,长九十分之起于律,与空径三分四釐六 毫,围十分三釐八毫,长七十六分二釐之起于尺。古 今之法,疏密之课,其“不同较然可见,何所疑哉?若以 谓工作既久而复改为,则淹引岁月,计费益广,又非 朝廷制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计费广者,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乐无姑洗、夹钟、太簇等数律,就令其律 与其说相应。钟磬每编才易数三,因旧而新,敏而为 之,则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而广费哉?”执政不听。四 年,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 之休,兹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 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切惟乐 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 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然后无形 之声音得,而和气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 龠也、鬴也、斛也,算数也、权衡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 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 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无形之声音和,安可 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惟裁择焉。按《诗》:“诞降嘉种, 维秬维秠。”诞降者,天降之也。许慎云:“秬,一稃二米。”又 云:“一秬二米。”后汉任城县“产秬黍,二斛八斗,实皆二 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为酒者,谓之 秬鬯,宗庙降神,惟用一尊;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 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今秬黍取之民间者, 动至数百斛,秬皆一米,河东之人谓之黑米,设有真 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为非是一也。”又 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 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律径三分四釐六毫, 围十分二釐八毫,是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 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 釐矣。说者谓四釐六毫为方分,古者以竹围为律,竹 形本圆,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为非是,二也。又按《汉 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钟之长,又云“九十分黄钟之 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于量,则曰 黄钟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钟之重;施于尺,则曰黄 钟之长。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百黍为尺,又不起于 黄钟。此尺之为非是,三也;又按《汉书》言“龠,其状似爵”, 谓爵盏其体正圆,故龠当圆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 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 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筭者,此龠 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礼》鬴法,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 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 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 以为尺。璧羡之制,长十寸,广八寸,同谓之度。尺以为 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 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 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谓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 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为鬴之方,十寸尺为鬴之 深,而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 “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积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 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当隋时, 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审律嘉量斛,方尺,圆其 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 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 圆分谓之径圆,方分谓之方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 斜七”是也。今圆分而以方法筭之,此筭数非是,七也。 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 钧,声中黄钟;汉之斛,其重二钧,声中黄钟。鬴斛之制, 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者,欲见薄厚之法以考其声也。今黍之轻重未真,此权衡为非是,八也。又按: 凫氏为钟,大钟十分,“具,鼓间之,以其一为之厚;小钟 十分具,钲间之,以其二为之厚。”今无大小薄厚,而一 以黄钟为率,此钟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为磬,倨句 一矩有半,其博为一,股为二,鼓为三,盖各以其律之 长短为法也。今亦以黄钟为变,而无长短厚薄之别, 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见者也, 使其一不合,则未可以为法,况十者之皆相戾乎?臣 固知其无形之声音不可得而和也。请以臣章下有 司,问:“黍之二米与一米,孰是律之空径三分与三分 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与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圆 制与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圆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 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与方尺”六寸二分, 孰是?算数之以圆分与方分孰是?权衡之重:“以二米 秬黍与一米孰是?”钟磬依古法有大小、轻重、长短、薄 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后制龠合升斗。“斛以 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后 可以为量、为钟磬;量与钟磬合于律,然后可以为乐 也。”今尺律本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 千万计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然议者不言有司论 议依违不决,而顾谓作乐为过举,又言当今宜先政 令,而礼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傥使有司合礼 乐之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顾于政 令不已大乎?昔汉儒议盐铁,后世传《盐铁论》。方今定 雅乐以求废坠之法,而有司议论不著,盛德之事,后 世将何考焉?愿令有司,人人各以经史论议条上,合 为一书,则孰敢不自竭尽,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议 为然,伏请权罢详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后为乐, 则必至当而无事于浮费也。诏送详定所。镇说自谓 得古法,后司马光数与之论难,以为弗合。世鲜钟律 之学,卒莫辩其是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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