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5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一卷 |
第五十一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 五聲十二律相生法〉
宋史〈律曆志〉
樂律典第五十一卷
律呂部彙考五
[編輯]唐杜佑通典
[編輯]《十二律》
[編輯]先王通於倫理,以候氣之管為樂聲之均,吹建子之 律,以子為黃鐘。
〈注〉十一月之辰名子。子者,孳也。陽氣至此,更孳益而生,故謂之子律法也。隸首作數,《博物志》曰:「隸首,黃帝臣。」一說,隸首筭法者,大撓作甲子。《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撓。」又《博物志》曰:「容成氏造曆,黃帝臣也。」夫推曆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衡平準。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廣於萬,故「一、十、百、千、萬可得而紀也。」
丑為「大呂。」
十二月之辰名丑。丑者紐也,言居終始之際,故以「丑」 為名。
寅為太蔟。
正月之辰名寅。寅者,津也,津者,塗之義。正月之時,生萬物之津塗,故謂之寅。
卯為「夾鐘。」
二月之辰名卯。卯者,茂也,言陽氣至此,物生孳茂也,故謂之「卯。」
辰為「姑洗。」
三月之辰名辰。辰者,震動之義。此月物皆震動而長,故謂之「辰。」
巳為「中呂」:
四月之辰名巳。巳者,起也,物至此時皆長而起也,故謂之「巳。」
午為「蕤賓。」
五月之辰名「午。」 午者,長也,明物皆長大,故謂之「午。」
未為林鐘。
六月之辰名未。未者,味也。言時物向成,皆有氣味,故謂之「未。」
申為「夷則。」
七月之辰名「申。」 申者,身也。言萬物皆身體而成就,故名為「申。」
酉為「南呂」,
八月之辰名酉。酉者猶縮之義,此月時物皆縮小而成也,故謂之「酉。」
戌為「無射。」
九月之辰名戌。戌者,滅也,言時衰滅也,故謂之戌。
亥為「應鐘。」
十月之辰名亥。亥者,劾也,言陰陽氣劾殺萬物,故謂之「亥。」
陽管有六,為律者,謂黃鐘。
十一月之管,謂之黃鐘。黃鐘者,是陰陽之中,若天有六氣,降為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總十一,而天地之數畢矣,故以六為中。黃鐘者,是六律之首,故以黃鐘為名。黃者,土之色,陽氣在地中,故以黃為稱。鐘者,動也,聚也。陽氣潛動於黃泉,聚養萬物,萌芽將出,故名黃鐘也。
太蔟,
太者,大也。蔟者,臻也。言正月之時,萬物之生,隨於陽氣,蔟地而出,故謂之《太蔟》。
姑洗:
「姑」 之言枯,洗者,洗濯之義。三月之時,物新絜,洗除其枯,改柯易葉,謂之姑洗。亦云:姑者古也,洗者鮮也,言萬物去古而就鮮。
《蕤賓》:
蕤者,葳蕤垂下之義。賓者,敬也。五月陽下降,陰氣始起,其相賓敬,謂之「蕤賓。」
《夷則》:
夷,平。則,法也。七月之時,萬物將成,平均結實,皆有法則,故謂之「夷則。」 亦云「夷者傷之義。」 言秋之時萬物始被刑法而傷其性,故以為名。
無射:
射者,出也。言冬時陽氣上,萬物收藏不復出。亦云射,厭也。九月之中,物皆成實,無可厭要也。又云:射,終也。言萬物隨陽而復,又隨陽而起,無有終極,故以為名。
此六者,為陽月之管,謂之律。律者,法也,言陽氣施生各有其法。又律者,帥也,所以帥導陽氣,使之通達。陰 管有六,為呂者,謂大呂。
十二月之時,陽方生育之功,其道廣大,故謂之「大呂。」 呂者,侶也,言與陽為侶,對生萬物。又呂者,距也,言陽氣欲出,陰氣不許,恐出傷己,故距之。
應鐘:
十月之時,歲功皆成,應陽之功,收而積聚,故謂之「應鐘。」 又應者,應和之義,言萬物聚於土中,應陽氣而動於下,故謂之「應鐘。」
南呂:
南者,任也。八月之中,物皆含秀,懷任之象,陰任陽功,助陽成功之義,故謂之「南呂。」
林鐘:
林者,茂也,盛也。六月之中,物皆茂盛,積於林野,故謂之「林鐘。」 又林,眾也,言萬物成就,種類眾盛,謂之《林鐘》也。
中呂:
又云:「小呂,四月之時,陽氣盛長,陰助功微,故謂之小呂。」
《夾鐘》:
夾者,佐也。二月之中,物未盡出,陰佐陽氣,聚物而出,故謂之夾鐘。又夾者,言萬物為孚甲而俠,至此分解所夾鐘聚而出之,因以為名。
此六者,陰月之管,謂之「為呂。」
「呂」 者,助也,所以助陽成功也。
變陰陽之聲,故為十二調。調各文之以五聲,播之以 八音,乃成為樂,故有十二懸之樂焉。《周禮春官》:太師 「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太蔟、姑洗、蕤 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皆 文以五聲:宮、商、角、徵、羽。
「播之以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以合陰陽之聲者,陰陽各有合也。《黃鐘》子之氣,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丑之氣,十二月建焉,而辰在元枵。太蔟寅之氣,正月建焉,而辰在諏訾。《應鐘》亥之氣,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氣,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蕤賓》午之氣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鐘未之氣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夷則申之氣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中呂巳之氣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無射,戌之氣,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夾鐘卯之氣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裡然,是其合也。」 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黃鐘初九下生林鐘之初六,林鐘又上生太蔟之九二,太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鐘之六三,應鐘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上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下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上生夾鐘之六三,夾鐘又上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下生中呂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娶妻而呂生子」 者也。《黃鐘》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上六下,乃一終矣。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也。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矣。
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 齊量。
《數度》,度廣長也。齊量侈弇之所容也。
凡和樂亦如之。
和樂謂調故器
《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
[編輯]伏羲氏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冬日至之聲, 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 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之元,五聲之正也。
按: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來,加文、武二聲,謂之為七。其五聲為正,二聲為變。變者,和也。
故各統一日,其餘以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 以類從焉。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律生於辰,取法於五行十二辰之義也。聲生於日者,謂日有五,故聲亦有五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是五行合為五日,五音之聲生於日也。律生於辰者,十二律出於十二辰,子為黃鐘之類是也。」
《漢書》云:「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至崑崙之陰,取竹 生於嶰谷,其竅厚薄均者,斷兩節之間而為黃鐘之 管,因制十二管,吹以準鳳鳴,而定律呂之音。用生六 律六呂之制,以候氣之應,而立宮商之聲,以應五聲 之調。」鳳有雄雌,鳴亦不等,故吹陽律以候於鳳,吹陰 律以擬於皇,故能協和中聲,候氣不爽,清濁相符,倫 理無失。五聲六律,旋相為宮。其用之法,先以本管為 均,八音相生,或上或下,取五聲令足,然後為十二律, 旋相為宮,若黃鐘之均
以黃鐘為宮,「黃鐘下生林鐘為徵,林鐘上生太蔟為商,太蔟下生南呂為羽,南呂上生姑洗為角。」 此黃鐘之調,姑洗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也。
若大呂之均;
以大呂為宮,大呂下生夷則為徵,夷則上生夾鐘為商,夾鐘下生無射為羽,無射上生中呂為角,此大呂之調也。中呂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也。
《太蔟》之均。
以太蔟為宮,「太蔟下生南呂為徵,南呂上生姑洗為商,姑洗下生應鐘為羽,應鐘上生蕤賓為角。」 此太蔟之調也。蕤賓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
夾鐘之均:
以夾鐘為宮,夾鐘下生無射為徵,無射上生中呂為商,中呂上生黃鐘為羽。黃鐘正律之聲長,非商三分去一之次,此用其子聲為羽也。黃鐘下生林鐘為角,林鐘子聲短,非中呂為商之次,故還用林鐘正管之聲為角。夾鐘之調有四:正聲、一子聲。
《姑洗》之均,
以姑洗為宮,姑洗下生應鐘為徵,應鐘上生蕤賓為商,蕤賓上生大呂為羽,正聲長,非蕤賓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羽,是三分去一之次。大呂下生夷則為角,夷則子聲短,非蕤賓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還用正聲為角。此為姑洗之調,亦正聲四,子聲一也。
中呂之均:
以中呂為宮。中呂上生黃鐘為徵,正聲長,非中呂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徵,是其三分去一之次。黃鐘下生林鐘為商,林鐘子聲短,非中呂為宮之次,故還用正聲為商。林鐘上生太蔟為羽,太蔟正聲長,非林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呂為角,此中呂之調,正聲三,子聲三也。
《蕤賓》之均:
以蕤賓為宮,蕤賓上生大呂為徵,大呂下生夷則為商,夷則上生夾鐘為羽。正聲長,非夷則三分去一為羽之次,故用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夾鐘上生無射為角,子聲短,非夷則為商之次,還用正聲為角。此蕤賓之調,亦二子聲、三正聲也。
林鐘之均:
以林鐘為宮,林鐘上生太蔟為徵,太蔟正聲長,非林鐘為宮,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亦是為徵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呂為商,南呂上生姑洗為羽,姑洗正聲長,非南呂三分去一為羽之次,故用子聲亦是去一之次。姑洗下生應鐘為角,應鐘子聲短,非南呂為商之次,故還用正聲為角。此林鐘為調,亦子聲二,正聲三也。
《夷則》之《均》。
以夷則為宮。夷則上生夾鐘為徵,夾鐘正聲長,非夷則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夾鐘下生無射為商,子聲短,非夷則為商之次,故還用正聲為商。無射上生中呂為羽,中呂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呂上生黃鐘為角,黃鐘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為角之次,故用子聲,為角《夷則》之調,正聲二,子聲三也。
南呂之均:
以南呂為宮,上生姑洗為徵。姑洗正聲長,非南呂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姑洗下生應鐘為商,應鐘子聲短,非南呂三分去一之次,故用正聲為商。應鐘上生蕤賓為羽,蕤賓上生大呂為羽。大呂正聲長,非應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蕤賓上生大呂為角,正聲長,非應鐘為商之次,故用子聲為角,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以此南呂之調,正聲二,子聲三也。
無射之均,
以無射為宮。無射上生中呂為徵,中呂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呂上生黃鐘為商,黃鐘正聲長,非無射為宮之次,故用子聲為商,亦是其宮之次。黃鐘下生林鐘為羽,林鐘正聲長,非黃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林鐘上生太蔟為角,太蔟正聲長,非黃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角。此無射之調,正聲一,子聲四也。
應鐘之均,
以應鐘為宮。應鐘上生蕤賓為徵,蕤賓正聲長,非應鐘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蕤賓上生大呂為商,大呂正聲長,非應鐘為宮之次,故用子聲為商。大呂下生夷則為羽,夷則正聲長,非蕤賓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商。夷則上生夾鐘為角,夾鐘正聲長,非大呂為商之次,故用子聲為角。此應鐘之調,亦正聲一,子聲四也;
此謂「迭為宮、商、角、徵、羽也,若黃鐘之律」,自為其宮。為夾鐘之羽,為中呂之徵,為夷則之角,為無射之商,此黃鐘之五聲也。
大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姑洗之羽,為蕤賓之徵,為南呂之角,為應鐘之商,此謂「大呂之五聲」 也;
「《太蔟》之律」,自為其宮。
為中呂之羽,為林鐘之徵,為無射之角,為黃鐘之商,此謂太蔟之五聲也。
《夾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蕤賓之羽,為夷則之徵,為應鐘之角,為大呂之商,此夾鐘之五聲也。
中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夷則之羽,為無射之徵,為大呂之角,為夾鐘之商,此中呂之五聲也;
《蕤賓》之律,自為其宮。
為南呂之羽,為應鐘之徵,為太蔟之角,為姑洗之商,此蕤賓之五聲也。
林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無射之羽,為黃鐘之徵,為夾鐘之角,為中呂之商,此謂林鐘之五聲也。
《夷則》之《律》,自為其宮;
為應鐘之羽,為大呂之徵,為姑洗之角,為蕤賓之商,此謂《夷則》之五聲也。
南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黃鐘之羽,為太簇之徵,為中呂之角,為林鐘之商,此謂南呂之五聲。
《無射》之律,自為其宮。
為大呂之羽,為夾鐘之徵,為蕤賓之角,為夷則之商,此謂無射之五聲。
《應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太蔟之羽,為南呂之商,為姑洗之徵,為林鐘之角,此謂應鐘之五聲。
所謂「五聲六律十二管,旋相為宮」者也。
《五聲十二律相生法》
[編輯]古之神瞽,考律均聲,必先立黃鐘之均。
「五聲十二律」 ,起於黃鐘之氣數。
黃鐘之管,以九寸為法。
度其中氣,明其陽數之極。
故用九自乘,為管絃之數。
九九八十一數
「管數多者則下生」,其數少者則上生,相生增減之數, 皆不出於三。
以本起三才之數也
又「生取之數,不出於八。」
以本法《八風》之儀也。
宮從黃鐘而起,下生得八,為《林鐘》。上生太簇,亦復依 八而取為商。其增減之法,以三為度。以上生者皆三 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宮生徵。
「三分」 宮數,八寸一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以為徵,故「徵數五十四」 也。
徵生商,
三分徵數五十四,則分各十八者,益一加十八於五十四,得七十二以為商,故「商數七十二」 也。
《商生羽》,
「三分」 商數七十二,則分各二十四。「下生」 者去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為羽,故「羽數四十八。」
羽生角,
三分羽數四十八,則分各十六。上者益一,加十六於四十八,得六十四以為角,故「角數六十四。」
此五聲大小之次也。是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 十二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故辰各 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聲,本制唯以宮、商、角、徵、羽各得上下三分之次為聲。
其十二律相生之法,皆以「黃鐘」為始;
黃鐘之管九寸
「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仍得 一,終《黃鐘》下生林鐘。
林鐘之管六寸
林鐘上生太簇,
太簇之管八寸
太蔟下生南呂:
南呂之管五寸三分寸之一,
「南呂上生」姑洗,
姑洗管《長七寸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應鐘》
應鐘之管長四寸二十一分寸之《二十》,
應鐘上生蕤賓。
《蕤賓》之管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
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之管長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
大呂《下生夷則》。
《夷則》之管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
《夷則》上生夾鐘。
夾鐘之管長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為七寸分寸之一千七十九。
《夾鐘》下生無射。
無射之管長「四寸六分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無射,上生中呂。
無射之管,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萬二千九百七十四。
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中呂」之法。又制十二 鐘准,為十二律之正聲也。鳧氏為鐘。
鄭元云:「宮有代功,若族有代業,則以氏名官也。」
以律計,自倍半。半者,准半正聲之正,以為十二子律, 制為十二子聲,比正聲為倍,則以正聲於子聲為倍; 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但先儒釋用倍聲,自有 二義:一義雲,半以十二正律為十,子聲為鐘;二義雲, 從於中宮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鐘,以所得 管之寸數然半之,以為子聲之鐘。其為半正聲之法 者,以黃鐘之管正聲九寸為均,子聲則四寸半,黃鐘 下生林鐘之子聲。
「三分去一」 ,故《林鐘子聲律》三分。
「林鐘上生」,太蔟之子聲。
三分益一,太蔟子聲之律,四寸。
太蔟下生南呂之子聲:
三分去一,南呂子聲之管,長二寸三分寸之二。
南呂上生姑洗之子聲:
三分益一《姑洗律》長三寸九分寸之五,
「《姑洗》下生」,應鐘之子聲;
三分去一,應鐘子聲之律,長二寸二十七分寸之十,
「應鐘上生」,蕤賓之子聲。
「三分益一」 ,《蕤賓》子聲之律,三寸八十一分寸之十三。
「蕤賓上生」大呂之子聲:
三分去一大呂子聲之律四寸三百四十二分寸之五十二。
大呂《下生夷則》之子聲:
三分去一,《夷則》子聲之律長二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五百九十,
「《夷則》上生」夾鐘之子聲。
三分益一夾鐘子聲之律,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
「《夾鐘》下生無射」之子聲。
三分去一,無射子聲之律,二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三千二百六十二。
「無射上生」中呂之子聲:
「五分益一」 ,中呂子聲之律,三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還終於中呂。
此「半正聲法,其半相生之法,以正中呂之管,長六寸。」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
中呂上生黃鐘,
三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為黃鐘。
黃鐘六生,林鐘三分去一,還以六生,所得林鐘之管 寸數半之,以為林鐘子聲之管。以次而為上下相生, 終於中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半之,各以為子 聲之律。故有正聲十二,子聲十二,分大小有二十,以 為二十四鐘。通於二神,迭為五聲,合有六十聲,即為 六十律。其正管長者,為均之時,則通用正聲五音;正 「管短者為均」之時,則通用子聲為五音,亦皆三分益 一,減一之次,還以宮、商、角、徵、羽之聲得調也。
《宋史》
[編輯]《律曆志》
[編輯]「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 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 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 要,著之簡策。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 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踰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 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㝢內,能士畢舉,國經 王制,悉復古道。《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 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曰「備數。」《周禮》保 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 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其後又有《海 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 軍陳從運著《得一筭,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 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復有徐仁美者,作增成元 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 於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於時。古者命官屬於太 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 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 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古之聖人 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 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 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 或闕,前史言之備矣。周顥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 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作律準 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 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 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 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準的。後代 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 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較,短於石 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 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並黃鐘九 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朴所定管一律。又內 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書 省,集官詳定,眾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 音和暢。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 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 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 踰於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 之制盡復古焉。曰嘉量。《周禮》栗氏為量,《漢志》云:「物有 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 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 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 泉、浙納土,並、汾歸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 嘉量之器,悉復昇平之制焉。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 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 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 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淳化 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 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 毫釐,錘鉤為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 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歲受黃 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 別製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 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 寸,從其大樂之尺。
「《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因度尺而求釐。
二術,謂以尺黍而求釐。「絫度」 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釐,析釐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以釐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 懸三毫,以星準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 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 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釐。
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釐,若十五斤,稱等五斤。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釐。末毫至稍,半錢 析成五分,分列十釐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 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
每銖之下復出「一星」 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
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 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 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 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製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
「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 ,「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 ,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
「一千絲為一分」 ,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
「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 之則。毫者毫毛也。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
一十「氂為一分」 ,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 ,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
「一龠容千二百黍」 ,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
《絫》以二百四十,
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
「轉相因,成絫為銖」 ,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 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 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 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分成四十分,則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 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 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 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 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 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 「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 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 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鐶於衡鐶,或偃手, 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 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 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 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 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守藏吏受天下歲 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因之為姦,故諸道主 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 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道。「體為一,天地之元,萬物之祖也。散而為氣,則有陰 有陽;動而為數,則有奇有偶;凝而為形,則有剛有柔; 發而為聲,則有清有濁;其著見而為器,則有律有呂。 凡禮樂刑法,權衡度量,皆出於是。」自周衰樂壞,而律 呂候氣之法不傳。西漢劉歆、揚雄之徒,僅存其說。京 房作準「以代律,分六十聲,始於南事,終於去滅。然聲 細而難分,世不能用。歷晉及隋、唐,律法微隱。《宋史》止 載律呂大數,不獲其詳。今掇仁宗論律及諸儒言鐘 律者記於篇,以補續舊學之闕。」仁宗著《景祐樂髓新 經》,凡六篇,述七宗二變,及管分陰陽,剖析清濁,歸之 於本律,次及間聲,合古今之樂,參之以六壬《遁甲》。其 一,釋十二均曰:「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後、為土、為雞緩, 為正宮調。太簇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般頡、為大石 調。姑洗角為辰、為天剛、為木、為嗢沒斯,為小石角,林 鐘徵為未、為小吉、為火、為雲漢、為黃鐘徵,南呂羽為 酉、為從魁、為水、為滴、為般涉調。應鐘變宮為亥、為登 明、為日、為密、為中管黃鐘宮」,蕤賓變徵為午、為《勝先》、 為月、為莫、為應鐘徵,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夾鐘 商為大衝、為高大石,仲呂角為太一、為中管小石調, 夷則徵為傳送、為大呂徵,無射羽為河魁、為高般涉, 黃鐘變宮為正宮調,林鐘變徵為黃鐘徵,太簇之宮 為中管高宮,姑洗商為高大石,蕤賓角為歇指角,南 呂徵為太簇徵,應鐘羽為中管《高般涉》,大呂變宮為 高宮,夷則變徵為大呂徵,夾鐘之宮為中呂宮,仲呂 商為雙調林鐘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無射徵為夾 鐘徵,黃鐘羽為中呂調,太簇變宮為中管高宮,南呂 變徵為太簇徵,姑洗之宮為中管中呂宮,蕤賓商為 中管商調,夷則角為中管林鐘角,應鐘徵為姑洗徵, 大呂羽為中管中呂調,夾鐘變宮為中呂宮,無射變 徵為夾鐘徵;仲呂之宮為道調宮,林鐘商為小石調, 南呂角為越調,黃鐘徵為中呂徵,太簇羽為平調,姑 洗變宮為中管中呂宮,應鐘變徵為姑洗徵;蕤賓之 宮為中管道調宮,夷則商為中管小石調,無射角為 中管越調,大呂徵為蕤賓徵,夾鐘羽為中管平調,中 呂變宮為道調宮,黃鐘變徵為仲呂徵,林鐘之宮為 南呂宮,南呂商為歇指調,應鐘角為大石調,太簇徵 為林鐘徵,姑洗羽為高平調,蕤賓變宮為中管道調 宮,大呂變徵為蕤賓徵;夷則之宮為仙呂,無射商為 林鐘商,黃鐘角為高大石調,夾鐘徵為夷則徵,仲呂 羽為仙呂調,林鐘變宮為南呂宮,太簇變徵為林鐘 徵;南呂之宮為中管仙呂宮,應鐘商為中管林鐘商, 大呂角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為南呂徵,蕤賓羽 為中管仙呂調,夷則變宮為仙呂宮,夾鐘變徵為夷則徵;無射之宮為黃鐘宮,黃鐘商為越調,太簇角為 變角,仲呂徵為無射徵,林鐘羽為黃鐘羽,南呂變宮 為中管仙呂宮,姑洗變徵為南呂徵,應鐘之宮為中 管黃鐘宮,大呂商為中管越調,夾鐘角為中管雙角, 蕤賓徵為應中徵,夷則羽為中管黃鐘羽,無射變宮 為黃鐘宮,仲呂變徵為無射徵。二明所主事調五聲 為五行、五事、四時、五帝、五神、五嶽、五味、五色為生數, 一、二、三、四、五成數,六、七、八、九、十為五藏五官及五星。 《三辯音聲》曰宮聲。沈厚麤大而下為君;聲調則國安, 亂則荒而危。合口通音謂之宮,其聲雄洪,屬平聲,西 域言婆陁力。〈一曰婆陀力〉商聲勁凝明,達上而下歸於中, 為臣。聲調則刑法不作,威令行。亂則其宮壞。開口吐 聲謂之商,音「將將」倉倉然,西域言「稽識」,稽識猶長聲 也。角聲長而通徹,中平而正,為民。聲調則四民安,亂 則人怨。聲出齒間謂之「角」,喔喔確確然,西域言「沙識」, 猶質直聲也。徵聲抑揚流利,從下而上歸於中,為事。 聲調則百事理,亂則「事隳。」齒合而唇啟謂之徵,倚倚, 嚱嚱然。西域言「沙臘」,沙臘,和也。羽聲喓喓而遠徹,細 小而高。為物聲調則倉廩實,庶物備,亂則匱竭。齒開 唇聚謂之羽,「詡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變宮」,西域言 「侯利萐」,猶言斛律聲也。變徵聲,西域言沙侯加濫,猶 應聲也。其四明律呂相生,祭天地宗廟,配律陽之數, 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極也。分為七 政,陽數七,所以齊律呂,均節度,不可加減也。以育六 甲。六甲天之使,行風雹,筴鬼神,為歲日時有善惡,故 為九宮。九者,陽數變化之道也。為四正卦,五行十幹, 陰陽錯綜,律呂相葉,命宮而商者應,修下而高者降, 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圖於左。其五著十「二管短長, 其六出度量衡,辯古今尺龠。律呂真聲,本陰陽之氣, 可以感格天地,在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 因聲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矣。」初,馮 元等上新修《景祐廣樂記》,時鄧保信、阮逸、胡瑗等奏 造鐘律,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諫高若 訥、韓琦取保信、逸、瑗等鐘律,詳考得失。度等上議曰: 「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 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 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 漢量法。逸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 鐘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至於 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大、 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御,逸等止用大者, 故再攷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古 今之製,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 累黍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 掘地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 度。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 鐘。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 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 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 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御,有與實龠之黍 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 不可獨用。」詔悉罷之。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並保信、 逸、瑗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 度』,《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釐 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 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 二百餘年,古之律度,嘗有考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 達曆筭,有所製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 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 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法。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 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是蓋 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 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晉泰始十 年,荀勖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勖等 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 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 七曰建武銅尺。當時以勖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 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 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 斛尺、建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 製作,可取則焉。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 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 錢而已。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 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 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 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世之所鑄錯刀,並 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 後世復有兩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 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
刀,長二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 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 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 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 可知矣。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 沖之算數之妙,荀勖揆校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 最為可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 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雲, 「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 六分四釐。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 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 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 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 其間製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 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 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貽謀則可。且 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 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泉尺寸長二分有奇,比 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 遠甚。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 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 一,校漢錢尺二,並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 進。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並太 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 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 寸,參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 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 者總領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 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 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 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氂;三、梁表 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 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 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 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 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 一,氂。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為一尺 二寸八分一,氂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 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 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 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 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 前尺為一尺七分一氂,大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 準尺》,比晉前尺長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 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 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 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庶自言:「『嘗 得古本《漢志》,雲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一 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 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 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 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 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 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為尺,則律 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 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 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 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 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 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於之《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 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 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 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 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 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 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 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 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 二百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 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橫 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 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 生法,得徵音。」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 之義。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 賞。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 者論之。」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 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舊以宮、徵、 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 足其數,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 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 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 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 先儒之說略矣。」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 書省校書郎,遣之。鎮為論於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 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 殆不然也。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 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 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筭法》 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 十分,此古律也。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今律方積之, 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故圍十分三釐八 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律 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 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以一 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黎。今 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徑二 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 毫,圍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於尺。古 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若以 謂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 朝廷製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 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 之,則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而廣費哉?」執政不聽。四 年,鎮又上書曰:「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 之休,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 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切惟樂 者和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 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 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 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 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 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 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按《詩》:「誕降嘉種, 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也。許慎云:「秬,一稃二米。」又 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 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 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 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 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 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又 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 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律徑三分四釐六毫, 圍十分二釐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 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 釐矣。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圍為律,竹 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又按《漢 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 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 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 鐘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 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 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 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 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筭者,此龠 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 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 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 以為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以為 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 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 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 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 深,而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 「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 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 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 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 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 圓分謂之徑圓,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 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筭之,此筭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 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鬴斛之制, 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 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具,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 十分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 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 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 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變,而無長短厚薄之別, 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 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 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 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 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 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 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 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 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斛以 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 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 也。」今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 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 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 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 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 令不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 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議論不著,盛德之事,後 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 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 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竢真黍至,然後為樂, 則必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 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 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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