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第065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六十五卷目录
律吕部汇考十九
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五〈造尺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图 纵黍斜黍
横黍尺图 依纵黍尺造十二律图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图 依夏尺造十二律图 依商
尺造十二律图 依周尺造十二律图 货泉尺 货泉尺图 冷谦尺图 历代尺总论
黍尺商尺周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纵累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斜累尺图 开元钱尺图
夏商周三代尺图 汉唐宋三代尺图 累黍详说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汉刘歆尺 汉
刘歆尺图 伪尺辨疑 宋尺今尺 宋尺今尺图〉
乐律典第六十五卷
律吕部汇考十九
[编辑]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五
[编辑]造尺
[编辑]《宝钞》:“黑边外齐作为一尺,名曰今尺”,即《唐六典》所谓 “大尺”是也。 此系商汤古尺,当夏禹尺十二寸半,即 今所谓“工部营造尺”也。十寸曰尺,八寸曰咫。殷以夏 尺为咫,因而益也。周以夏咫为尺,因而损也。殷尺太 过,周尺不及,惟夏尺得其中,是故律家宗之。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图
纵黍斜黍横黍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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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纵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夏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商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周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货泉尺
[编辑]汉刘歆、晋荀勗所造律管,皆用货泉尺,宋蔡元定著 《律吕新书》,大率宗此尺,则其黄钟与歆、勗之黄钟大 同小异。歆、勖之黄钟,空径三分,元定则径三分四釐 六毫,依此尺法造律,吹之黄钟,声中夹钟。《宋志》谓王 朴之黄钟亦然,盖四家比古律高三律。
宋李照、范镇、魏汉津所定律,大率依宋《太府尺》,黄钟 长九寸,空径三分,积六百三十六分,声比古黄钟低 二律,即无射倍律。国初冷谦所定律,用今工部营造 尺,黄钟长九寸,空、径三分四釐六毫,积八百四十六
分,比古黄钟低三律,即南吕倍律微高货泉尺图
冷谦尺图(谦及元定十二律管筭法皆同惟尺不同)
历代尺总论
[编辑]历代尺法,皆本黄钟,而损益不同。有以黄钟之长,均 作九寸,而寸皆九分者。黄帝命伶伦始造律之尺,名 古律尺,又名纵黍尺。选中式之秬黍,一黍之纵长,命 为一分,九分为一寸,九寸共计八十一分为一尺。有 以黄钟之长,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舜同律度量 衡之尺,至夏后氏而未尝改,故名夏尺。《传》曰:“夏禹十 寸为尺。”盖指此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横黍尺。选中式 之秬黍,一黍之横广,命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共 计,百分为一尺。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四段,加出一段 而为尺,此商尺也。适当夏尺十二寸五分。《传》曰:“成汤 十二寸为尺。”盖指此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五段,减 去一段而为尺,此周尺也。适当夏尺八寸。《传》曰:“武王 八寸为尺。”盖指此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九寸,外加 一寸为尺,此汉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寸,外加 二寸为尺,此唐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十一分, 外加十九分为尺,此宋尺也。唐尺即成汤尺,而唐人 用之,故又名唐尺。宋尺即黄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 名宋尺。七代尺共五种,互相考证,皆有补于律也。
黄帝尺、宋尺,皆以大泉之径为九分。汉尺以大泉之径为十分。夏尺,唐谓之“黍尺” ,以开元钱之径为十分。商尺,唐谓之“大尺” ,以开元钱之径为八分。周尺以《开元》钱八枚为十寸。凡钱初铸与制度合,再入模即缩小,故大者为真也。
“黄钟之长,当纵黍尺八十一分,当斜黍尺九寸,当横 黍尺十寸。纵黍之尺,黄帝尺也,宋尺也;斜黍之尺,汉 尺也;横黍之尺,夏尺也。”商尺去二寸为夏尺,夏尺去二寸为周尺。黄钟之长,当商尺八寸,当周尺十二寸 五分。
竹虽天生,求之在人,必先求黍,考定样制,而后依样 求竹造律。古今律家累黍一法,名为最密,实为最疏。 苟无格式,大小几何,惟云“中式”,尢非定论。若欲拣择 中式之黍,须将格式预先议定,而后可选也。
谨按《前汉·食货志》曰:“王莽居摄,变汉制,以周钱有子 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文曰大钱五十。又 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文曰‘契刀 五百’。错刀以黄金错,其文曰一刀直五千。”〈直字钱文作平〉 《周礼注》谓大泉乃周景王所铸。《汉志》亦云“以周钱有 子母相权”,则非始于王莽明矣。《淮南子》谓十二粟当 一寸,盖汉制也。《志》云大钱径寸二分者,谓莽以汉尺 之寸为其尺之寸二分,故云变汉制,非变周钱也。然 则大泉创自周,而王莽因之,其初行时,广狭厚薄,与 契刀、错刀同。厥后二刀不行,独大泉行。于是盗铸者 众,而渐轻薄,遂与二刀广狭稍异。今取二刀为证,必 求广狭同者乃真,其不同者,为盗铸无疑。
上党秬黍佳者,纵累八十一枚,斜累九十枚,横累百 枚,皆与大泉九枚相合。然此佳黍,亦自难得,求得此 等佳黍,然后可用。若或不满九枚钱之径者,慎勿误 用历代造律,而致乐声焦急,其失坐在黍不佳也。 《唐会要》云:“高祖武德四年,行开元通宝钱,欧阳询制 词及书字,含三体钱,径八分。”《唐六典》云:“凡度以秬黍 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 为大尺。唐代之尺,盖有二种,黍尺与大尺兼用焉。 所谓钱径八分者,指大尺言也。大尺去二寸,即黍尺 一尺也。孙氏《千金方》云:“夏家古尺,今八寸小尺”是也。 其著书在唐初,盖指唐尺而言。然则唐尺之八寸,为 夏家之一尺也,唐尺之十寸,为商家之一尺明矣。 审度之法,十寸为尺,八寸为咫。商以夏尺为咫,因而 益也。周以夏咫为尺,因而损也。夏尺商咫,周尺加二 寸半,是为黄钟之长。以《开元钱》校之,则钱十枚为夏 尺之一尺,为商尺之八寸,为周尺之一尺二寸半。 周尺自秦以后,不复用之。凡经传中所谓布指知寸, 布手知尺。一尺二寸为武,八尺为步,八尺为寻,人长 八尺,马高八尺之类,皆指周尺而言。然周亦不废夏 尺,故先儒解璧羡度尺云:“十寸尺、八寸尺兼用之。” 汉尺与黄帝尺寸同而分不同,宋尺与黄帝尺分同 而寸不同。唐黍尺与黄帝尺同而寸及分不同。然唐 尺复有二种,所谓黍尺者即夏尺,所谓大尺者即商 尺。盖汉尺以大泉“之径为一寸,宋尺以大泉之径为 九分,唐黍尺以开元钱之径为一寸,唐大尺以《开元》 钱之径为八分。故宋尺去一寸为汉尺,汉尺去一寸 为唐黍尺。”即夏尺加二寸半为商尺,去二寸为周尺。
黍尺商尺周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纵累尺图(纵累九寸每寸九分)
大泉契刀错刀斜累尺图(斜累九寸每寸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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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钱尺图(横累十寸每寸十分)
夏商周三代尺图
汉唐宋三代尺图
累黍详说
[编辑]纵黍累者名曰“律尺”,以一秬黍之纵长为一分,九分 为寸,九寸为尺,是为黄钟之长。黄钟之长九寸,凡八 十一分者,取象《雒书》之九自相乘之数也。此尺每寸 九分,每分九釐,每釐九毫,每毫九丝,每丝九忽,每忽 九微,每微九纤,所谓以九为法者也。横黍累者名曰 度尺,以一秬黍之横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是为黄钟之长。黄钟之长十寸,凡百分者,取象《河图》 之“十自相乘之数也。”此尺每寸十分,每分十釐,每釐 十毫,每毫十丝,每丝十忽,每忽十微,每微十纤,所谓 以十为法者也。二种之度,寸数虽异,二种之律,分剂 则同。昔人误谓九寸乃九十分,是以纵累则管太长, 容黍却有馀;横累则管太短,容黍却“不足,皆不能合 千二百黍之说,盖惑于《汉志》之谬也。”已上一节,其说 创于何瑭,而臣父深然之。古来无此议论,盖自我朝 为始,而《律吕精义》之所由作也。或曰:九分为寸,原为 三分损益设也。今既不用三分损益,犹用九分为寸, 何也?答曰:“黄钟九寸,空围九分,皆取法于纵黍阳数, 古人造律之初意也。”故三分损益之法可废,而九分 为寸之法不可废也。凡欲造律,先求古钱,次求真黍, 后求美竹。古钱雒阳多有,不难得也。然须多得,择取 好者可也。一二枚钱,不足凭据。惟真黍颇难得,中式 者乃真耳。其一稃二粒者,名为秠,非秬也。慎勿误用。 随处有美竹,在人择之耳,不必拘于金门山也。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编辑]《序》曰:“蔡元定之律失之短。李照之律失之长。皆非中声,故辨之。”
蔡元定《律吕新书》引丁度之说曰:“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周之圜法,历代 旷远,莫得而详。惟刘歆制铜斛之世,所铸错刀,并大 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后 世复有铸者。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 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 有奇,广八分;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圆好径二分半; 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 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小大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 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校其首、足、肉好、 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可知也。” 其论《周尺》曰:“按此尺出于汲冢之律,与刘歆之斛最 为近古。盖汉去古未远,古之律度量权衡犹在也,故 班氏所志,无诸家异同之论。王莽之制作,虽不足据, 然律度量衡当不敢变于古也。自董卓之乱,而乐律 散亡,故杜夔之律,围径差小,而尺因以长。荀勖虽定 此尺,然其乐声高急”,不知当时律之围径,又果何如 也?意者后世尺度之差,皆由律围径之误也。今司马 光所传此尺者,出于王莽之《法钱》,盖丁度所奏,高若 讷所定者也。虽其年代久远,轮郭不无消毁,然其大 约当尚近之。后之君子,有能验声气之元以求之古 律吕者,于此当有考而不可忽也。
其论围径曰:“黄钟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 又曰:“按十二律围径,自先汉以前,传记并无明文。惟 《班志》云:‘黄钟八百一十分,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 径’。”然其说乃是以律之长自乘而因之以十,盖配合 为说耳,未可以为据也。惟《审度章》云:“一黍之广,度之 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嘉量章》则以千二百黍 实其龠;《谨衡权章》,则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是累 九十黍以为长,积千二百黍以为广可见也。夫长九 十黍容千二百黍,则空围当有九方分,乃是围十分 三釐八毫,径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 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则一千二百也。盖“十其广 之分以为长,十一其长之分以为广”,自然之数也。 又曰:“夫律以空围之同,故其长短之异,可以定声之 高下。”孟康不察,乃谓凡律围径不同,各以围乘长而 得此数者,盖未之考也。
其论九分为寸曰:“《淮南子》所谓置一而十一三之,以 为黄钟之大数,即太史公所谓置一而九三之,以为 寸法者,其术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为寸法,则七 三之为分法,五三之为釐法,三三之为毫法,一三之 为丝法,从可知矣。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厘九毫,一 毫九丝,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声二变,上下乘除, 无所不通,盖数之自然也。顾自淮南、太史公之后,即 无识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虽亦用此十七万七 千一百四十七之数,然乃谓“不盈寸者十之,所得为 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为小分,以其馀为强弱。”不 知黄钟九寸,以三损益,数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 则其奇零无时而能尽,虽泛以强弱该之,而卒无以 见强弱之为几何,则其数之精微,固有不可得而纪 者矣。盖非有意于弃之,实其重分累析,至于无数之 可纪,故有所不得而录耳。夫自“丝”以下,虽非目力之 所能分,然既有其数而或一算之差,则法于此而遂 变。不以约十为九之法分之,则有终不可得而齐者。 故《淮南太史公》之书,其论此也已详,特房等有不察 耳。司马贞《史记索隐注》:“黄钟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 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汉书》云:“长九寸者,九分之 寸也。”此则古人论律以九分为寸之明验也。
谨按黄钟之长九寸者,纵黍九分之寸耳。太史公《律书》以为八寸十分一者是也。刘歆以为横黍十分之寸,及《汉志》言九十分黄钟之长者,皆非也。元定亦知以九约之为是,以十约之为非,乃于首章标云“以《汉志》斛铭定” ,何也?夫《汉志》本于刘歆所杜撰,汉斛出于王莽所伪造,奚足为百世师哉?元定之徒,固执九十“黍之广即黄钟之长,而黄钟之长实止纵黍八十一分耳。”
蔡元定《律法》:
算以九为率,度用《货泉》尺。
子:黄钟长九寸,
“丑林钟”长六寸,
寅太蔟长八寸,
卯南吕长五寸三分。
辰姑洗长七寸一分;
“巳应钟”长四寸六分六釐;
午、蕤宾长六寸二分八釐;
未大吕,长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申、《夷则》长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酉夹钟长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丝。
戌,无射长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丝。
亥仲吕长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丝六忽
汉刘歆尺
[编辑]汉平帝时,命刘歆同律度量衡,变汉制而从周制,盖 伪周尺也。王莽因之,以铸钱货、铜斛、望臬。晋武帝时, 荀勗因钱货、铜斛、望臬,重制此尺,故名曰《晋前尺》,历 代尚之。周世宗时,王朴造乐用此尺而略有所增焉。 宋太祖嫌其尺短音哀,命和岘更增之。仁宗时,丁度、 高若讷仍据王莽之钱货定尺以献,而司马光刻之 于石,蔡元定著之于书,遂名此为“周尺”,误矣。《隋志》开 载十五种尺,以此尺为主,然亦无补于律,今皆不取 也。
汉刘歆尺图
蔡元定所著。
《律书大率宗》:
此尺则其黄。
钟与歆《勖之》
“黄钟《大同》”,而
《小异》,歆勖之。
黄钟空径三。
《分元》定则径。
三分四釐六。
毫,依此尺法。
制律吹之黄。
钟声中夹钟。
《宋志》谓“王朴。”
之黄钟亦然。
四家黄钟比:
古律《高三律》。
伪尺辨疑
[编辑]旧说,晋武帝泰始九年,中书监荀勖校大乐,八音不和,始知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馀。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依古尺更铸铜律吕,以调声韵。以尺量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又汲郡盗发六国时魏襄王冢,得古周时玉律及钟磬,与新律声韵暗同。于时郡国或得汉时故钟,吹律,命之皆应。勖铭其尺曰:“晋泰始十年,中书考古器,揆校今尺,长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姑洗微强,西京望臬微弱,其馀与此尺同。铭八十二字。此尺者,勗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荀勖造新钟律,与古器谐韵,时人称其精密。惟散骑侍郎陈留阮咸讥其声高,“声高则悲,非兴国之音,亡国之音也。亡国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声不合雅,惧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长短所致也。”会咸病卒,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故施用之。后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长勖尺四分。时人服《咸》之妙,而莫能厝意焉。〈见《晋书律志》。〉宋儒章如愚曰:“荀勖所制尺铭,其制非不详审,其铭非不周复,犹未免阮咸之诮,岂非汲冢《玉律》,乃魏襄王所制,未能尽合古制者耶?不然,《春秋》以来,权度已正,夫子不必发‘谨权度之语矣’。”〈见山堂考索〉
《辨疑》曰:“伪周尺者,汉平帝时刘歆所造,《隋志》谓之晋 前尺,盖以晋荀勖所定故也。至宋儒或谓之校汉钱 尺,或谓之汉铜斛尺,名虽小异,理亦无错,但不可直 认为周尺耳。其谓之周尺者,不过因战国时魏襄王 冢中所获玉律,乃晚周之物故云耳。”夫晚周之物,岂 可便谓成周之律度哉?魏自文侯已耽郑卫而厌古 乐,降至襄王,则其时世又可知也。梁武《钟律纬》云:“古 玉律八枚,惟夹钟有题刻。”然则馀无题刻明矣。而荀 勗不知何故,舍有题之夹钟,而求诸无题之姑洗小 吕。夫彼既无题,不能的知何律,但以勖之姑洗小吕, 比较长短,与彼偶同,吹或应之,因谓相协耳。安知勗
之此律,而非与彼他律应耶?何者?以其无题刻也。刘歆铜斛,王莽钱货,固不足法。而西京望臬,建武铜尺,恐亦因仍莽、歆之谬而为之,是亦不足法也。郡国所 得汉时故钟,尢不可信。按《汉·礼·乐志》云:“今汉郊庙诗 乐,未著祖宗之事,八音调均,又不协于钟律。而内有 《掖庭才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以此 观之,岂可信哉!故今从《隋志》。名此尺为“晋前尺。”未敢 以为真周尺也。名为“伪周尺。”庶几得之矣。
“京房、刘歆、荀勗律尺,每寸十分,元定律尺,每寸九分, 今于歆尺背面除去一寸,止用九寸,每寸均作九分, 每分九釐,是名蔡氏律尺。”若造律管,以铜或竹,依蔡 氏所算新分及京氏所算旧分相校,始知二家长短 无异,但所言分釐之数不同耳。其空围内径三分者, 京氏、刘氏之法也;径三分四釐六毫者,胡氏、蔡氏之 法也。空径之数,但依歆尺。蔡氏所谓“径围之分,以十 为法”是也。按《王莽本传》:伪天凤六年,初献新乐于明 堂太庙,或闻其乐声曰:“清厉而哀,非兴国之声也。”此 则刘歆所造之乐,其在当时已有是讥矣。荀勗复用 其法而阮咸讥之,王朴再用其法而李照讥之。盖刘 歆、荀斛、王朴、蔡元定四家之律,声音高下,相去不远, 为用货泉之尺及《汉志》之法也。以纵黍尺古律,较之 蔡氏黄钟应古律之夹钟,实高三律云。
朱熹曰:“十二律皆在,只起黄钟之宫不得,所以起不 得者,尺不定也。律管只吹得中声为定,若谓用周尺 或羊头山黍虽应准则不得中声,终不是。大抵声太 高则焦杀,低则盎缓,此不可容易杜撰。”又曰:“季通不 能琴,他只是思量得不知,弹出便不可行,这便是无 下学工夫。吾人皆坐此病,古人朝夕习于此,故以之” 上达不难。盖《下学》中上达之理皆具矣。〈并见经世大训〉
谨按世之言律者,多宗蔡元定,其法备载《性理书》中,朱熹因之,著于《仪礼通解》,其说益详明矣。然观二子虽尝著书,而实未尝审定其音,盖儒者所明,惟律之理耳。至于听音,或未尽善,抑有其要而未之得也。夫审音乃乐律之本,岂徒空言已乎。故述其造律审音之要,并辨其可疑者焉。
已上辨蔡元定之律太短之失。〈刘歆、荀勗、王朴、蔡元定《律》皆失之短。〉
《文献通考》曰:宋仁宗景祐二年。时承平久上留意礼 乐之事先是判太常寺燕肃言“大乐制器岁久金石 不调愿以王朴所造律准考按。”乃命馆职宋祁李照 同预至是肃等上所考定乐器上临阅奏郊庙五十 一曲因问照乐何如照对乐音高命详陈之。照言“王 朴律准视古乐高五律,视禁坊胡部乐高二律击黄 钟才应仲吕,击夹钟才应夷则,是冬兴夏令,春召秋 气。”盖五代之乱,雅乐废坏,朴创意造律准,不合古法, 用之本朝,卒无福应。又编钟、镈钟无大小、轻重、厚薄、 长短之差,铜锡不精,声韵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 度之器。相传以为唐旧钟亦有朴所制者。昔轩辕氏 命伶伦截竹为律,复令神瞽协其中“声,然后声应凤 鸣,而管之参差亦如凤翅,其乐传之敻,古不刊之法 也。愿听臣依神瞽律法,试铸编钟一簴,可使度量、权 衡协和。”诏许之,仍令就锡庆院铸之。照请下潞州求 上党县羊头山秬黍,及下怀州河内县取葭莩制玉 律以候气,从之。照既铸成编钟一簴,以奏御,遂建议 请改制大乐,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铸钟审之,其声 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下太常四律。照独任 所见,更造新器,而新声极下。议者以为迂诞,罢之。又 曰:“初,李照斥王朴乐音高,乃作新乐,下其声。太常歌 工病其太浊,歌不成声,私赂铸工,使减铜齐而声稍 清,歌乃协。然照卒莫之辨。”
臣尝累黍考之,知宋尺与今营造尺大同小异;《制管》考之,知今太常寺所谓黄钟者与李照之黄钟大同小异。
《玉海》曰:李照所定黄钟律,声极下,乐工歌其韵,中无 射倍声。司谏韩琦言照乐不合古法,诏晏殊、宋绶详 定。绶等言:“照新乐比旧乐下三律,无所考据,请复用 和岘旧乐。”诏悉仍旧制。
李照《律法》
算以十为率,度用《太府》尺。
黄钟长九寸,〈凡律空内皆径三分〉
林钟长六寸,
“太蔟”长八寸,
南吕长五寸三分,小分三强。〈小分三者谓三釐也下文放此〉 姑洗长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
应钟长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蕤宾》长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
大吕,长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夷则》长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夹钟》长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强。
无射,长四寸九分,小分九强。
仲吕长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已上见后汉志即京氏所算也〉
宋尺今尺
[编辑]“宋《太府尺》”,即《黄帝尺》,以《大泉》之径为九分。今营造尺即唐大尺,以开元钱之径为八分,宋尺之八寸一分, 为今尺之八寸。宋黄钟在宋尺为九寸,在今尺为八 寸八分八釐八毫八丝。今黄钟在今尺为九寸,在宋 尺为九寸一分一厘二毫五丝。
宋尺今尺图
宋李照《范镇》
魏汉津等所。
定律,大率皆
依《太府铁尺》。
黄钟长九寸,
径三分,积六。
百三十六分。
声比古无射。
倍律之声明。
协律郎《冷谦》。
所定律大率:
依宋制而尺。
则用。今工部
《营造尺》:黄钟
长九寸,径三
分四釐六毫。
积八百四十。
《六分》,比古南。
吕倍律之声:
微高。
谨按《文献通考》云:“李照改制大乐,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铸钟,审之,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下太常四律。” 是先有太府尺,而照欲求合耳,非照自造太府尺也。然则太府尺竟不知何人所制,范镇以为黄帝之尺,虽未必然,蔡元定以为李照之尺,盖亦误矣。万历己卯岁,取羊头山秬黍,纵累成尺,与汉钱“尺互相较正,实与《宋志》所载分寸相同。” 夫自宋至今五百馀年,而黍与尺契合如故,岂非天地造化真理所寓者乎?律学之士,未可以忽之也。但李照、范镇之徒,惑于京房、刘歆之谬说,而不达淮南、太史公之妙论,遂使黄钟之管,纵长周径及所容黍,俱不得其正,而致乐律之乖,此乃照等不善用尺而非尺之弊也。诚依《淮南》、太史公之法为之,则尽善尽美,而范镇指此为黄帝之尺,亦不诬矣。盖《淮南》、太史公所谓“黄钟长九寸” 者,依古法以九分为寸,九寸乃八十一分也;照等所谓“黄钟长九寸” 者,依《汉志》以十分为寸,九寸乃九十分也。其相去远矣。尝以李照律与蔡元定所算之律,吹而相较,果“差五律。蔡之黄钟,李之仲吕也;蔡之夹钟,李之夷则也。大抵元定之律,即王朴之律耳。其算术虽不同,其音调实相类,盖殊途而同归者也。” 夫朴之乐,照已讥之矣,而照之乐亦不免于讥,何也?岂高者失之清,下者失之浊,皆非中正和平之乐欤?《山堂考索》谓“朴之乐比古乐高三律,其黄钟应古之夹钟。” 《玉海》谓“照之乐比古乐下二律,其黄钟应古无射之倍声,和岘、胡瑗之乐,比朴下一律。” 盖以古之太蔟为其黄钟,比真黄钟犹高二律,其谬亦可见矣。或言照律比太常下四律者,指和岘之乐而言也。或言照乐比旧乐下三律者,指王朴之乐及私赂减铜者而言也。然则朴以夹钟为黄钟,若下朴“三律,则得真黄钟,而乐律皆正,其孰使然乎?” 是知朴照之聪,而不知工师之聪,有以识夫中正和平之音矣。盖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终不灭,乐亦竟不亡。患在律学诸儒不知,而作非理变乱之耳。若夫俗乐,则不然也。物无绳准之拘,由人取便,求其所安。使歌声虽高不至于气竭,虽低不至于声咽,自然而然。此正古人所谓中声者也。礼失求诸野,其斯之谓乎!儒者于乐,则异于是,盖谓律度所拘,不以人声为恤。故《宋志》曰:“王朴编钟,声律太高,歌者难逐,故四清声置而弗用。” 李照新钟,歌工病其太浊,私赂铸工,使减铜齐,于歌乃协。马端临谓学士大夫之说,卒不能胜工师之说。是乐虽曰变而实未尝变,盖天理人心今古同然也。蔡元定谓“万宝常之乐,魏延陵之律,尝以汉乐较之,汉乐音调至隋、唐犹在也。” 然则宋时古乐音调亦未尝亡。是故李照之律,虽以无射倍声为律之首,其钟磬则高二律,尚与古乐无殊。至魏汉津卒胜工师之说,始以无射倍声,命曰“黄钟” 矣。既经诸臣变更,而曲调名益乖舛。政和四年,诏改正,而难遽革。故俗乐所称“黄钟” 者,盖宋人从时制以称之耳,其实古无射也。无射为宫,则必以黄钟为商,故俗乐谓商调为正宫,就黄钟而言耳。黄钟者,无射之商也;谓角调为商调,就太蔟而言耳;太蔟者,无射之角也。盖俗人祇见音调落在黄钟,太
蔟者,便谓宫商,而不知旋宫之法,宫商无定也。又俗谓征调为中吕,中吕者,无射之征也。谓羽调为越调,越乃羽之讹也。俗名南吕调者,黄钟之下羽也;仙吕调者,黄钟之清宫也。欲观诸调,以律定筝,弹之自见,非可以空言争之也。苟能知律,则古今雅俗,一以贯之矣。无射倍声为均,盖自周景王始。或问:无射为之“《大林》,何谓大林?” 答曰:“黄钟,律之首,管之最长,钟之最大而浊者也。渐而短之,小之,以生十一律,则无射、应钟,为管之最短,钟之最小而清者也。五声次序论之,宫宜长大而浊,羽宜短小而清,此其常理。而旋宫之法,无射为宫,则林钟为之羽,宫短而羽长,羽浊而宫清。故律家相传,以林钟子声为无射” 之羽。景王则不然。使无射为宫者大于其羽,故曰“为之大林” ,谓大于林钟也。若然,无射必用倍数,用倍数则反长大于黄锺矣。夫律吕之用倍数,于理无妨也。但不可因无射大于黄钟,而遂改无射强名曰黄钟,故所系甚大。《左传》《国语》言之最详,有国家者不可不慎。当时古律俱存,故单穆公、伶州鸠可得而辨之。自李照之后,遂真以无射命为黄钟矣。而古律又亡,世鲜知音,孰能辨之哉?
已上辨李照之“《律》太长”之失。〈《李照》、范镇、魏汉津、《冷谦律》皆失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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