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6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十九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五〈造尺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圖 縱黍斜黍
橫黍尺圖 依縱黍尺造十二律圖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圖 依夏尺造十二律圖 依商
尺造十二律圖 依周尺造十二律圖 貨泉尺 貨泉尺圖 冷謙尺圖 歷代尺總論
黍尺商尺周尺圖 大泉契刀錯刀縱累尺圖 大泉契刀錯刀斜累尺圖 開元錢尺圖
夏商周三代尺圖 漢唐宋三代尺圖 累黍詳說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漢劉歆尺 漢
劉歆尺圖 偽尺辨疑 宋尺今尺 宋尺今尺圖〉
樂律典第六十五卷
律呂部彙考十九
[編輯]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五
[編輯]造尺
[編輯]《寶鈔》:「黑邊外齊作為一尺,名曰今尺」,即《唐六典》所謂 「大尺」是也。 此係商湯古尺,當夏禹尺十二寸半,即 今所謂「工部營造尺」也。十寸曰尺,八寸曰咫。殷以夏 尺為咫,因而益也。周以夏咫為尺,因而損也。殷尺太 過,周尺不及,惟夏尺得其中,是故律家宗之。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圖
縱黍斜黍橫黍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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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縱黍尺造十二律圖(並四清聲)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圖(並四清聲)
依夏尺造十二律圖(並四清聲)
依商尺造十二律圖(並四清聲)
依周尺造十二律圖(並四清聲)
貨泉尺
[編輯]漢劉歆、晉荀勗所造律管,皆用貨泉尺,宋蔡元定著 《律呂新書》,大率宗此尺,則其黃鐘與歆、勗之黃鐘大 同小異。歆、勖之黃鐘,空徑三分,元定則徑三分四釐 六毫,依此尺法造律,吹之黃鐘,聲中夾鐘。《宋志》謂王 朴之黃鐘亦然,蓋四家比古律高三律。
宋李照、范鎮、魏漢津所定律,大率依宋《太府尺》,黃鐘 長九寸,空徑三分,積六百三十六分,聲比古黃鐘低 二律,即無射倍律。國初冷謙所定律,用今工部營造 尺,黃鐘長九寸,空、徑三分四釐六毫,積八百四十六
分,比古黃鐘低三律,即南呂倍律微高貨泉尺圖
冷謙尺圖(謙及元定十二律管筭法皆同惟尺不同)
歷代尺總論
[編輯]歷代尺法,皆本黃鐘,而損益不同。有以黃鐘之長,均 作九寸,而寸皆九分者。黃帝命伶倫始造律之尺,名 古律尺,又名縱黍尺。選中式之秬黍,一黍之縱長,命 為一分,九分為一寸,九寸共計八十一分為一尺。有 以黃鐘之長,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舜同律度量 衡之尺,至夏后氏而未嘗改,故名夏尺。《傳》曰:「夏禹十 寸為尺。」蓋指此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橫黍尺。選中式 之秬黍,一黍之橫廣,命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共 計,百分為一尺。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四段,加出一段 而為尺,此商尺也。適當夏尺十二寸五分。《傳》曰:「成湯 十二寸為尺。」蓋指此也。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五段,減 去一段而為尺,此周尺也。適當夏尺八寸。《傳》曰:「武王 八寸為尺。」蓋指此也。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外加 一寸為尺,此漢尺也。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八寸,外加 二寸為尺,此唐尺也。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八十一分, 外加十九分為尺,此宋尺也。唐尺即成湯尺,而唐人 用之,故又名唐尺。宋尺即黃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 名宋尺。七代尺共五種,互相考證,皆有補於律也。
黃帝尺、宋尺,皆以大泉之徑為九分。漢尺以大泉之徑為十分。夏尺,唐謂之「黍尺」 ,以開元錢之徑為十分。商尺,唐謂之「大尺」 ,以開元錢之徑為八分。周尺以《開元》錢八枚為十寸。凡錢初鑄與制度合,再入模即縮小,故大者為真也。
「黃鐘之長,當縱黍尺八十一分,當斜黍尺九寸,當橫 黍尺十寸。縱黍之尺,黃帝尺也,宋尺也;斜黍之尺,漢 尺也;橫黍之尺,夏尺也。」商尺去二寸為夏尺,夏尺去二寸為周尺。黃鐘之長,當商尺八寸,當周尺十二寸 五分。
竹雖天生,求之在人,必先求黍,考定樣制,而後依樣 求竹造律。古今律家累黍一法,名為最密,實為最疏。 苟無格式,大小幾何,惟雲「中式」,尢非定論。若欲揀擇 中式之黍,須將格式預先議定,而後可選也。
謹按《前漢·食貨志》曰:「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 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文曰大錢五十。又 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文曰『契刀 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直字錢文作平〉 《周禮注》謂大泉乃周景王所鑄。《漢志》亦云「以周錢有 子母相權」,則非始於王莽明矣。《淮南子》謂十二粟當 一寸,蓋漢制也。《志》雲大錢徑寸二分者,謂莽以漢尺 之寸為其尺之寸二分,故云變漢制,非變周錢也。然 則大泉創自周,而王莽因之,其初行時,廣狹厚薄,與 契刀、錯刀同。厥後二刀不行,獨大泉行。於是盜鑄者 眾,而漸輕薄,遂與二刀廣狹稍異。今取二刀為證,必 求廣狹同者乃真,其不同者,為盜鑄無疑。
上黨秬黍佳者,縱累八十一枚,斜累九十枚,橫累百 枚,皆與大泉九枚相合。然此佳黍,亦自難得,求得此 等佳黍,然後可用。若或不滿九枚錢之徑者,慎勿誤 用歷代造律,而致樂聲焦急,其失坐在黍不佳也。 《唐會要》云:「高祖武德四年,行開元通寶錢,歐陽詢製 詞及書字,含三體錢,徑八分。」《唐六典》云:「凡度以秬黍 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 為大尺。唐代之尺,蓋有二種,黍尺與大尺兼用焉。 所謂錢徑八分者,指大尺言也。大尺去二寸,即黍尺 一尺也。孫氏《千金方》云:「夏家古尺,今八寸小尺」是也。 其著書在唐初,蓋指唐尺而言。然則唐尺之八寸,為 夏家之一尺也,唐尺之十寸,為商家之一尺明矣。 審度之法,十寸為尺,八寸為咫。商以夏尺為咫,因而 益也。周以夏咫為尺,因而損也。夏尺商咫,周尺加二 寸半,是為黃鐘之長。以《開元錢》校之,則錢十枚為夏 尺之一尺,為商尺之八寸,為周尺之一尺二寸半。 周尺自秦以後,不復用之。凡經傳中所謂布指知寸, 布手知尺。一尺二寸為武,八尺為步,八尺為尋,人長 八尺,馬高八尺之類,皆指周尺而言。然周亦不廢夏 尺,故先儒解璧羨度尺云:「十寸尺、八寸尺兼用之。」 漢尺與黃帝尺寸同而分不同,宋尺與黃帝尺分同 而寸不同。唐黍尺與黃帝尺同而寸及分不同。然唐 尺復有二種,所謂黍尺者即夏尺,所謂大尺者即商 尺。蓋漢尺以大泉「之徑為一寸,宋尺以大泉之徑為 九分,唐黍尺以開元錢之徑為一寸,唐大尺以《開元》 錢之徑為八分。故宋尺去一寸為漢尺,漢尺去一寸 為唐黍尺。」即夏尺加二寸半為商尺,去二寸為周尺。
黍尺商尺周尺圖
大泉契刀錯刀縱累尺圖(縱累九寸每寸九分)
大泉契刀錯刀斜累尺圖(斜累九寸每寸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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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錢尺圖(橫累十寸每寸十分)
夏商周三代尺圖
漢唐宋三代尺圖
累黍詳說
[編輯]縱黍累者名曰「律尺」,以一秬黍之縱長為一分,九分 為寸,九寸為尺,是為黃鐘之長。黃鐘之長九寸,凡八 十一分者,取象《雒書》之九自相乘之數也。此尺每寸 九分,每分九釐,每釐九毫,每毫九絲,每絲九忽,每忽 九微,每微九纖,所謂以九為法者也。橫黍累者名曰 度尺,以一秬黍之橫廣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是為黃鐘之長。黃鐘之長十寸,凡百分者,取象《河圖》 之「十自相乘之數也。」此尺每寸十分,每分十釐,每釐 十毫,每毫十絲,每絲十忽,每忽十微,每微十纖,所謂 以十為法者也。二種之度,寸數雖異,二種之律,分劑 則同。昔人誤謂九寸乃九十分,是以縱累則管太長, 容黍卻有餘;橫累則管太短,容黍卻「不足,皆不能合 千二百黍之說,蓋惑於《漢志》之謬也。」已上一節,其說 創於何瑭,而臣父深然之。古來無此議論,蓋自我朝 為始,而《律呂精義》之所由作也。或曰:九分為寸,原為 三分損益設也。今既不用三分損益,猶用九分為寸, 何也?答曰:「黃鐘九寸,空圍九分,皆取法於縱黍陽數, 古人造律之初意也。」故三分損益之法可廢,而九分 為寸之法不可廢也。凡欲造律,先求古錢,次求真黍, 後求美竹。古錢雒陽多有,不難得也。然須多得,擇取 好者可也。一二枚錢,不足憑據。惟真黍頗難得,中式 者乃真耳。其一稃二粒者,名為秠,非秬也。慎勿誤用。 隨處有美竹,在人擇之耳,不必拘於金門山也。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編輯]《序》曰:「蔡元定之律失之短。李照之律失之長。皆非中聲,故辨之。」
蔡元定《律呂新書》引丁度之說曰:「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周之圜法,歷代 曠遠,莫得而詳。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並大 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 世復有鑄者。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 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 有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 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小大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 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肉好、 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也。」 其論《周尺》曰:「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 為近古。蓋漢去古未遠,古之律度量權衡猶在也,故 班氏所志,無諸家異同之論。王莽之製作,雖不足據, 然律度量衡當不敢變於古也。自董卓之亂,而樂律 散亡,故杜夔之律,圍徑差小,而尺因以長。荀勖雖定 此尺,然其樂聲高急」,不知當時律之圍徑,又果何如 也?意者後世尺度之差,皆由律圍徑之誤也。今司馬 光所傳此尺者,出於王莽之《法錢》,蓋丁度所奏,高若 訥所定者也。雖其年代久遠,輪郭不無消毀,然其大 約當尚近之。後之君子,有能驗聲氣之元以求之古 律呂者,於此當有考而不可忽也。
其論圍徑曰:「黃鐘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 又曰:「按十二律圍徑,自先漢以前,傳記並無明文。惟 《班志》云:『黃鐘八百一十分,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 徑』。」然其說乃是以律之長自乘而因之以十,蓋配合 為說耳,未可以為據也。惟《審度章》云:「一黍之廣,度之 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嘉量章》則以千二百黍 實其龠;《謹衡權章》,則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是累 九十黍以為長,積千二百黍以為廣可見也。夫長九 十黍容千二百黍,則空圍當有九方分,乃是圍十分 三釐八毫,徑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 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則一千二百也。蓋「十其廣 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自然之數也。 又曰:「夫律以空圍之同,故其長短之異,可以定聲之 高下。」孟康不察,乃謂凡律圍徑不同,各以圍乘長而 得此數者,蓋未之考也。
其論九分為寸曰:「《淮南子》所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 為黃鐘之大數,即太史公所謂置一而九三之,以為 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為寸法,則七 三之為分法,五三之為釐法,三三之為毫法,一三之 為絲法,從可知矣。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釐九毫,一 毫九絲,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 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顧自淮南、太史公之後,即 無識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雖亦用此十七萬七 千一百四十七之數,然乃謂「不盈寸者十之,所得為 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為強弱。」不 知黃鐘九寸,以三損益,數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 則其奇零無時而能盡,雖泛以強弱該之,而卒無以 見強弱之為幾何,則其數之精微,固有不可得而紀 者矣。蓋非有意於棄之,實其重分累析,至於無數之 可紀,故有所不得而錄耳。夫自「絲」以下,雖非目力之 所能分,然既有其數而或一算之差,則法於此而遂 變。不以約十為九之法分之,則有終不可得而齊者。 故《淮南太史公》之書,其論此也已詳,特房等有不察 耳。司馬貞《史記索隱注》:「黃鐘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 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漢書》云:「長九寸者,九分之 寸也。」此則古人論律以九分為寸之明驗也。
謹按黃鐘之長九寸者,縱黍九分之寸耳。太史公《律書》以為八寸十分一者是也。劉歆以為橫黍十分之寸,及《漢志》言九十分黃鐘之長者,皆非也。元定亦知以九約之為是,以十約之為非,乃於首章標雲「以《漢志》斛銘定」 ,何也?夫《漢志》本於劉歆所杜撰,漢斛出於王莽所偽造,奚足為百世師哉?元定之徒,固執九十「黍之廣即黃鐘之長,而黃鐘之長實止縱黍八十一分耳。」
蔡元定《律法》:
算以九為率,度用《貨泉》尺。
子:黃鐘長九寸,
「丑林鐘」長六寸,
寅太蔟長八寸,
卯南呂長五寸三分。
辰姑洗長七寸一分;
「巳應鐘」長四寸六分六釐;
午、蕤賓長六寸二分八釐;
未大呂,長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申、《夷則》長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酉夾鐘長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
戌,無射長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亥仲呂長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
漢劉歆尺
[編輯]漢平帝時,命劉歆同律度量衡,變漢制而從周制,蓋 偽周尺也。王莽因之,以鑄錢貨、銅斛、望臬。晉武帝時, 荀勗因錢貨、銅斛、望臬,重製此尺,故名曰《晉前尺》,歷 代尚之。周世宗時,王朴造樂用此尺而略有所增焉。 宋太祖嫌其尺短音哀,命和峴更增之。仁宗時,丁度、 高若訥仍據王莽之錢貨定尺以獻,而司馬光刻之 於石,蔡元定著之於書,遂名此為「周尺」,誤矣。《隋志》開 載十五種尺,以此尺為主,然亦無補於律,今皆不取 也。
漢劉歆尺圖
蔡元定所著。
《律書大率宗》:
此尺則其黃。
鐘與歆《勖之》
「黃鐘《大同》」,而
《小異》,歆勖之。
黃鐘空徑三。
《分元》定則徑。
三分四釐六。
毫,依此尺法。
製律吹之黃。
鐘聲中夾鐘。
《宋志》謂「王朴。」
之黃鐘亦然。
四家黃鐘比:
古律《高三律》。
偽尺辨疑
[編輯]舊說,晉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大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六國時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律,命之皆應。勖銘其尺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者,勗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荀勖造新鐘律,與古器諧韻,時人稱其精密。惟散騎侍郎陳留阮咸譏其聲高,「聲高則悲,非興國之音,亡國之音也。亡國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聲不合雅,懼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長短所致也。」會咸病卒,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故施用之。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長勖尺四分。時人服《咸》之妙,而莫能厝意焉。〈見《晉書律志》。〉宋儒章如愚曰:「荀勖所制尺銘,其制非不詳審,其銘非不周複,猶未免阮咸之誚,豈非汲冢《玉律》,乃魏襄王所制,未能盡合古制者耶?不然,《春秋》以來,權度已正,夫子不必發『謹權度之語矣』。」〈見山堂考索〉
《辨疑》曰:「偽周尺者,漢平帝時劉歆所造,《隋志》謂之晉 前尺,蓋以晉荀勖所定故也。至宋儒或謂之校漢錢 尺,或謂之漢銅斛尺,名雖小異,理亦無錯,但不可直 認為周尺耳。其謂之周尺者,不過因戰國時魏襄王 塚中所獲玉律,乃晚周之物故云耳。」夫晚周之物,豈 可便謂成周之律度哉?魏自文侯已耽鄭衛而厭古 樂,降至襄王,則其時世又可知也。梁武《鐘律緯》云:「古 玉律八枚,惟夾鐘有題刻。」然則餘無題刻明矣。而荀 勗不知何故,舍有題之夾鐘,而求諸無題之姑洗小 呂。夫彼既無題,不能的知何律,但以勖之姑洗小呂, 比較長短,與彼偶同,吹或應之,因謂相協耳。安知勗
之此律,而非與彼他律應耶?何者?以其無題刻也。劉歆銅斛,王莽錢貨,固不足法。而西京望臬,建武銅尺,恐亦因仍莽、歆之謬而為之,是亦不足法也。郡國所 得漢時故鐘,尢不可信。按《漢·禮·樂志》云:「今漢郊廟詩 樂,未著祖宗之事,八音調均,又不協於鐘律。而內有 《掖庭才人》,外有《上林樂府》,皆以鄭聲施於朝廷。」以此 觀之,豈可信哉!故今從《隋志》。名此尺為「晉前尺。」未敢 以為真周尺也。名為「偽周尺。」庶幾得之矣。
「京房、劉歆、荀勗律尺,每寸十分,元定律尺,每寸九分, 今於歆尺背面除去一寸,止用九寸,每寸均作九分, 每分九釐,是名蔡氏律尺。」若造律管,以銅或竹,依蔡 氏所算新分及京氏所算舊分相校,始知二家長短 無異,但所言分釐之數不同耳。其空圍內徑三分者, 京氏、劉氏之法也;徑三分四釐六毫者,胡氏、蔡氏之 法也。空徑之數,但依歆尺。蔡氏所謂「徑圍之分,以十 為法」是也。按《王莽本傳》:偽天鳳六年,初獻新樂於明 堂太廟,或聞其樂聲曰:「清厲而哀,非興國之聲也。」此 則劉歆所造之樂,其在當時已有是譏矣。荀勗復用 其法而阮咸譏之,王朴再用其法而李照譏之。蓋劉 歆、荀斛、王朴、蔡元定四家之律,聲音高下,相去不遠, 為用貨泉之尺及《漢志》之法也。以縱黍尺古律,較之 蔡氏黃鐘應古律之夾鐘,實高三律雲。
朱熹曰:「十二律皆在,只起黃鐘之宮不得,所以起不 得者,尺不定也。律管只吹得中聲為定,若謂用周尺 或羊頭山黍雖應準則不得中聲,終不是。大抵聲太 高則焦殺,低則盎緩,此不可容易杜撰。」又曰:「季通不 能琴,他只是思量得不知,彈出便不可行,這便是無 下學工夫。吾人皆坐此病,古人朝夕習於此,故以之」 上達不難。蓋《下學》中上達之理皆具矣。〈並見經世大訓〉
謹按世之言律者,多宗蔡元定,其法備載《性理書》中,朱熹因之,著於《儀禮通解》,其說益詳明矣。然觀二子雖嘗著書,而實未嘗審定其音,蓋儒者所明,惟律之理耳。至於聽音,或未盡善,抑有其要而未之得也。夫審音乃樂律之本,豈徒空言已乎。故述其造律審音之要,並辨其可疑者焉。
已上辨蔡元定之律太短之失。〈劉歆、荀勗、王朴、蔡元定《律》皆失之短。〉
《文獻通考》曰:宋仁宗景祐二年。時承平久上留意禮 樂之事先是判太常寺燕肅言「大樂制器歲久金石 不調願以王朴所造律準考按。」乃命館職宋祁李照 同預至是肅等上所考定樂器上臨閱奏郊廟五十 一曲因問照樂何如照對樂音高命詳陳之。照言「王 朴律準視古樂高五律,視禁坊胡部樂高二律擊黃 鐘才應仲呂,擊夾鐘才應夷則,是冬興夏令,春召秋 氣。」蓋五代之亂,雅樂廢壞,朴創意造律準,不合古法, 用之本朝,卒無福應。又編鐘、鎛鐘無大小、輕重、厚薄、 長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 度之器。相傳以為唐舊鐘亦有朴所製者。昔軒轅氏 命伶倫截竹為律,復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 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其樂傳之敻,古不刊之法 也。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鐘一簴,可使度量、權 衡協和。」詔許之,仍令就錫慶院鑄之。照請下潞州求 上黨縣羊頭山秬黍,及下懷州河內縣取葭莩製玉 律以候氣,從之。照既鑄成編鐘一簴,以奏御,遂建議 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 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照獨任 所見,更造新器,而新聲極下。議者以為迂誕,罷之。又 曰:「初,李照斥王朴樂音高,乃作新樂,下其聲。太常歌 工病其太濁,歌不成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 清,歌乃協。然照卒莫之辨。」
臣嘗累黍考之,知宋尺與今營造尺大同小異;《製管》考之,知今太常寺所謂黃鐘者與李照之黃鐘大同小異。
《玉海》曰:李照所定黃鐘律,聲極下,樂工歌其韻,中無 射倍聲。司諫韓琦言照樂不合古法,詔晏殊、宋綬詳 定。綬等言:「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無所考據,請復用 和峴舊樂。」詔悉仍舊制。
李照《律法》
算以十為率,度用《太府》尺。
黃鐘長九寸,〈凡律空內皆徑三分〉
林鐘長六寸,
「太蔟」長八寸,
南呂長五寸三分,小分三強。〈小分三者謂三釐也下文放此〉 姑洗長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應鐘長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蕤賓》長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大呂,長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夷則》長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夾鐘》長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強。
無射,長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仲呂長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已上見後漢志即京氏所算也〉
宋尺今尺
[編輯]「宋《太府尺》」,即《黃帝尺》,以《大泉》之徑為九分。今營造尺即唐大尺,以開元錢之徑為八分,宋尺之八寸一分, 為今尺之八寸。宋黃鐘在宋尺為九寸,在今尺為八 寸八分八釐八毫八絲。今黃鐘在今尺為九寸,在宋 尺為九寸一分一釐二毫五絲。
宋尺今尺圖
宋李照《范鎮》
魏漢津等所。
定律,大率皆
依《太府鐵尺》。
黃鐘長九寸,
徑三分,積六。
百三十六分。
聲比古無射。
倍律之聲明。
協律郎《冷謙》。
所定律大率:
依宋制而尺。
則用。今工部
《營造尺》:黃鐘
長九寸,徑三
分四釐六毫。
積八百四十。
《六分》,比古南。
呂倍律之聲:
微高。
謹按《文獻通考》云:「李照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 是先有太府尺,而照欲求合耳,非照自造太府尺也。然則太府尺竟不知何人所製,范鎮以為黃帝之尺,雖未必然,蔡元定以為李照之尺,蓋亦誤矣。萬曆己卯歲,取羊頭山秬黍,縱累成尺,與漢錢「尺互相較正,實與《宋志》所載分寸相同。」 夫自宋至今五百餘年,而黍與尺契合如故,豈非天地造化真理所寓者乎?律學之士,未可以忽之也。但李照、范鎮之徒,惑於京房、劉歆之謬說,而不達淮南、太史公之妙論,遂使黃鐘之管,縱長周徑及所容黍,俱不得其正,而致樂律之乖,此乃照等不善用尺而非尺之弊也。誠依《淮南》、太史公之法為之,則盡善盡美,而范鎮指此為黃帝之尺,亦不誣矣。蓋《淮南》、太史公所謂「黃鐘長九寸」 者,依古法以九分為寸,九寸乃八十一分也;照等所謂「黃鐘長九寸」 者,依《漢志》以十分為寸,九寸乃九十分也。其相去遠矣。嘗以李照律與蔡元定所算之律,吹而相較,果「差五律。蔡之黃鐘,李之仲呂也;蔡之夾鐘,李之夷則也。大抵元定之律,即王朴之律耳。其算術雖不同,其音調實相類,蓋殊途而同歸者也。」 夫朴之樂,照已譏之矣,而照之樂亦不免於譏,何也?豈高者失之清,下者失之濁,皆非中正和平之樂歟?《山堂考索》謂「朴之樂比古樂高三律,其黃鐘應古之夾鐘。」 《玉海》謂「照之樂比古樂下二律,其黃鐘應古無射之倍聲,和峴、胡瑗之樂,比朴下一律。」 蓋以古之太蔟為其黃鐘,比真黃鐘猶高二律,其謬亦可見矣。或言照律比太常下四律者,指和峴之樂而言也。或言照樂比舊樂下三律者,指王朴之樂及私賂減銅者而言也。然則朴以夾鐘為黃鐘,若下朴「三律,則得真黃鐘,而樂律皆正,其孰使然乎?」 是知朴照之聰,而不知工師之聰,有以識夫中正和平之音矣。蓋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終不滅,樂亦竟不亡。患在律學諸儒不知,而作非理變亂之耳。若夫俗樂,則不然也。物無繩準之拘,由人取便,求其所安。使歌聲雖高不至於氣竭,雖低不至於聲咽,自然而然。此正古人所謂中聲者也。禮失求諸野,其斯之謂乎!儒者於樂,則異於是,蓋謂律度所拘,不以人聲為恤。故《宋志》曰:「王朴編鐘,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弗用。」 李照新鐘,歌工病其太濁,私賂鑄工,使減銅齊,於歌乃協。馬端臨謂學士大夫之說,卒不能勝工師之說。是樂雖曰變而實未嘗變,蓋天理人心今古同然也。蔡元定謂「萬寶常之樂,魏延陵之律,嘗以漢樂較之,漢樂音調至隋、唐猶在也。」 然則宋時古樂音調亦未嘗亡。是故李照之律,雖以無射倍聲為律之首,其鐘磬則高二律,尚與古樂無殊。至魏漢津卒勝工師之說,始以無射倍聲,命曰「黃鐘」 矣。既經諸臣變更,而曲調名益乖舛。政和四年,詔改正,而難遽革。故俗樂所稱「黃鐘」 者,蓋宋人從時制以稱之耳,其實古無射也。無射為宮,則必以黃鐘為商,故俗樂謂商調為正宮,就黃鐘而言耳。黃鐘者,無射之商也;謂角調為商調,就太蔟而言耳;太蔟者,無射之角也。蓋俗人祇見音調落在黃鐘,太
蔟者,便謂宮商,而不知旋宮之法,宮商無定也。又俗謂徵調為中呂,中呂者,無射之徵也。謂羽調為越調,越乃羽之訛也。俗名南呂調者,黃鐘之下羽也;仙呂調者,黃鐘之清宮也。欲觀諸調,以律定箏,彈之自見,非可以空言爭之也。苟能知律,則古今雅俗,一以貫之矣。無射倍聲為均,蓋自周景王始。或問:無射為之「《大林》,何謂大林?」 答曰:「黃鐘,律之首,管之最長,鐘之最大而濁者也。漸而短之,小之,以生十一律,則無射、應鐘,為管之最短,鐘之最小而清者也。五聲次序論之,宮宜長大而濁,羽宜短小而清,此其常理。而旋宮之法,無射為宮,則林鐘為之羽,宮短而羽長,羽濁而宮清。故律家相傳,以林鐘子聲為無射」 之羽。景王則不然。使無射為宮者大於其羽,故曰「為之大林」 ,謂大於林鐘也。若然,無射必用倍數,用倍數則反長大於黃鍾矣。夫律呂之用倍數,於理無妨也。但不可因無射大於黃鐘,而遂改無射強名曰黃鐘,故所係甚大。《左傳》《國語》言之最詳,有國家者不可不慎。當時古律俱存,故單穆公、伶州鳩可得而辨之。自李照之後,遂真以無射命為黃鐘矣。而古律又亡,世鮮知音,孰能辨之哉?
已上辨李照之「《律》太長」之失。〈《李照》、范鎮、魏漢津、《冷謙律》皆失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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