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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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

  北魏昭成帝建国一则 道武帝天兴一则 太武帝神麚二则 延和一则 太延一

  则 太平真君一则 正平一则 文成帝兴安一则 太安四则 和平三则 献文帝天

  安一则 皇兴二则 孝文帝延兴四则 太和十七则 宣武帝景明二则 正始三则

  永平二则 延昌三则 孝明帝熙平一则 神龟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后废帝中兴

  一则 出帝太昌一则 东魏静帝天平二则 元象一则 兴和一则 西魏文帝大统四

  则

  北齐{{Annotation|文宣帝天保四则 武成帝大宁一则 河清二则 后主天统一则 武平二则

  北周闵帝一则 明帝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建德二则 宣政一则 宣帝大象一

  则 静帝大定一则

  隋文帝开皇十一则 炀帝大业六则

祥刑典第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四

北魏[编辑]

昭成帝建国二年制当死者听赎及犯大逆男女不以礼交相杀及盗官物之法[编辑]

按:《魏书昭成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昭成建国二 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 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 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天兴元年冬十一月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编辑]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按《刑罚志》:“太祖幼遭艰 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 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 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简易。是时天 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元 默,罚必从轻,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 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滥酷。

世祖神麚三年夏五月戊戌诏有故违军法私离幢校者以军法行戮自今以后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内外咸使闻知[编辑]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神麚四年。冬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按《刑罚志》。“世祖即位。以 刑禁重。神麚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 增一年刑。分大辟为二科。死、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 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 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 羊抱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 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 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 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 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论刑者,部主 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 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 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阙 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延和元年春正月己巳诏蠲除烦苛更定科制务从轻约[编辑]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太延元年冬十二月甲申诏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编辑]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太平真君五年诏私养沙门师巫及私主学校者门诛少傅游雅请减死罪徙边不果[编辑]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诏 曰:‘愚民无识,信惑妖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 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非 所以壹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于 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 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 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明相宣告,咸使闻知’。”庚 戌,诏曰:“自顷以来,军国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齐 风俗,示轨则于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 其子息皆诣大学,其百工伎巧驺从子息,当习其父 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按 《刑罚志》: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 疏曰:“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谘询国老, 臣职沗凝承,司是献替。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 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 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 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 身,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 边垂足备。”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正平元年六月诏改定律制[编辑]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正平元年六月壬戌,诏曰:“夫刑 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务求厥 中。自馀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损。”诏太子少傅游雅、 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按《刑罚志》:初盗律, 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 平元年诏曰:“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 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与 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 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 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 未能阐明刑典。

高宗兴安元年源贺奏谋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预谋者宜免罪没官从之[编辑]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不载。 按《源贺传》,贺以定策之 勋,进爵西平王。高宗即位,是时断狱多滥。贺上书曰: “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所以绝 罪人之类,彰大逆之辜。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侄 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 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若年十三已下,家 人首恶,计谋所不及,愚以为可原。其命没入县官。”高 宗纳之。

按:《通鉴纲目》:兴安元年,魏以陆丽为司徒。源贺奏:“谋 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预谋者,宜免罪没官。”从 之。

太安元年夏六月诏使巡行州郡观察典刑[编辑]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元年“夏六月癸酉,诏曰:‘夫 为治者,因宜以设官,举贤以任职,故上下和平,民无 怨谤。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则政教陵迟,至于凋薄。 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 行州郡,观察风俗,入其境,农不垦殖,田亩多荒,则徭 役不时,废于力也;耆老饭蔬食,少壮无衣褐,则聚敛 烦数,匮于财也;闾里空虚,民多流散,则绥导无方,疏 于恩也;盗贼公行,劫夺不息,则威禁不设,失于刑也; 众谤并兴,大小嗟怨,善人隐伏,佞邪当途,则为法混 淆,昏于政也。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于政者,褒而赏 之’。”其有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检治。若信 清能,众所称美,诬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财,断察 不平,听诣公车上诉。其不孝父母,不顺尊长,为吏奸 暴,及为盗贼,各具以名上。其容隐者,以所匿之罪罪 之。

太安二年冬十一月源贺奏“罪非大逆赤手杀人皆 可原命戍边”从之。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和平末,冀州 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命谪戍。诏 从之。 按《源贺传》,贺出为征南将军,冀州刺史,改封 陇西王。贺上书曰:“臣闻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全;德之 厚者,莫厚于宥死。然犯死之罪,难以尽恕,擢其轻重, 有可矜恤。今勍寇游魂于北,狡贼负险于南,其在疆 场,犹”须防戍。臣愚以为,自非大逆,赤手杀人之罪,其 坐赃及盗与过误之愆,应入死者,皆可原命,谪守边 境。是则已断之体,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渐蒙休 恩之惠。刑措之化,庶几在兹。《虞书》曰“流宥五刑。”此其 义也。臣受恩深重,无以仰答,将违阙庭,豫增系恋,敢 上瞽言,唯加裁察。高宗纳之。已后入死者皆恕死徙 边。久之,高宗谓群臣曰:“源贺劝朕宥诸死刑,徙充北 番诸戍,自尔至今,一岁所活,殊为不少。生济之理既 多,边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 贺,朕治天下复何忧哉?顾忆诚言,利实广矣。”群臣咸 曰:“非忠臣不能进此计,非圣明不能纳此言。”

按《通鉴纲目》:太安二年冬十一月,魏以源贺为冀州 刺史。贺上言:“今北虏游魂,南寇负险,疆场之间,犹须 防戍。自非大逆,赤手杀人,其坐赃盗及过误应入死 者,皆可原宥,谪使戍边。”从之。按志作和平末按纲目作太安二年今从纲目 太安四年。春正月。始设酒禁。夏五月诏守宰常调不 充。民不安业。加以死罪。冬十月诏“穿毁坟垄者斩之。” 又增《律》七十九章。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设 酒禁。夏五月壬戌,诏曰:‘朕即阼至今,屡下宽大之旨, 蠲除烦苛,去诸不急,欲令物获其所,人安其业。而牧 守百里,不能宣扬恩意,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 己,使课调悬少,而深文极墨,委罪于民,苟求免咎,曾 不改惧。国家之制,赋役乃轻。比年已来,杂调减省,而 所在州郡,咸有逋悬。非在职之官,绥导失所,贪秽过 度,谁使之然?自今常调不充,民不安业,宰民之徒,加 以死罪。申告天下,称朕意焉’。”冬十月甲戌,北巡。至阴 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坟垄者,斩之。” 按《刑罚志》,高宗初,仍遵旧式。 太安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 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 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 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 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 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 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太安五年秋九月诏“牧守迁代应计前逋正其刑罪 冬十二月诏重典司隐匿上恩之罪。”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五年“秋九月戊辰,诏曰:‘夫 褒赏必于有功,刑罚审于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来 之常式。牧守莅民,侵食百姓以营家业,王赋不充,虽 岁满去职,应计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于督察,不 加弹正,使有罪者优游获免,无罪者妄受其辜,是启 奸邪之路,长贪暴之心,岂所谓原情处罪,以正天下? 自今诸迁代者,仰列在职殿最,案制治罪。克举者加 之爵宠,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贯,刑赏不差。主 者明为条制,以为常楷’。”冬十有二月戊申,诏曰:“朕承 洪业,统御群有,思恢政化,以济兆民。故薄赋敛以实 其财,轻徭役以纾其力,欲令百姓修业,人不匮乏。而 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灾旱,年谷不收,其遣 开仓廪以赈之。有流徙者,谕还桑梓,欲市籴他界,为 关傍郡,通其交易之路。若典司之官,分职不均,使上 恩不达于下,下民不赡于时,加以重罪,无有攸纵。”

和平二年春正月诏禁刺史因发调逼民假贷犯者十疋以上皆死[编辑]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刺 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 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 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为 政之弊,莫过于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疋以上皆死, 布告天下,咸令知禁’。”

和平四年春三月,诏“内外诸司、州镇守宰,务省徭役, 擅有召役者论枉法。”秋八月,诏“民遭饥寒,卖鬻者取 赎,不听者加罪,诉以掠人论。”冬十二月,诏:“婚姻宜区 别尊卑高下,苟合无所选择者加罪。”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四年“春三月乙巳,诏曰:‘朕 宪章旧典,分职设官,欲令敷扬治化,缉熙庶绩。然在 职之人皆蒙显擢,委以事任,当厉己竭诚,务省徭役, 使兵民优逸,家给人赡。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 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 法。秋八月壬申,诏曰: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 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或因缘势力,或私行请托,共 相通容,不时检校,令良家子息仍为奴婢。今仰精究, 不听取赎,有犯加罪;若仍不检还,听其父兄上诉,以 掠人论’。”冬十有二月壬寅,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 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 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 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 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 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 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和平六年夏六月,开酒禁。秋九月,诏“刺史守宰简任 失所者论罔上。”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不载 按《献文帝本纪》,和平六 年夏五月甲辰,即皇帝位。秋九月丙午诏曰:“先朝以 州牧亲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条之制,使前政 选吏,以待俊乂,必谓铨衡允衷,朝纲应叙。然牧司宽 惰,不祗宪旨,举非其人,愆于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 官之日,仰自举民望忠信,以为选官,不听前政共相 干”冒。若简任失所,以罔上论。 按《刑罚志》:显祖即位, 除口误,开酒禁。

按《册府元龟》,献文以和平六年五月即位,除口误律。 按《通鉴纲目》,和平六年夏六月,魏开酒禁。

显祖天安元年秋七月诏诸诈取爵位不以实闻者论不敬[编辑]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天安元年“秋七月,诏:诸有诈取 爵位,罪特原之,削其爵职。其有祖父假爵号货赇以 正名者,不听继袭;诸非劳进超迁者,亦各还初。不以 实闻者,以大不敬论。”

皇兴四年十一月诏弛山泽禁是年又诏诸监临官受所监临羊酒者罪至大辟[编辑]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皇兴四年冬十有一月,诏弛山 泽之禁。 按《张白泽传》:白泽出行雍州刺史,清心少 欲,吏民安之。显祖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 酒一斛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纠。告得尚书已 下罪状者,各随所纠官轻重而授之。白泽上表谏曰: “伏见诏书,禁尚书以下受礼者刑身,纠之者代职。伏 唯”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乃不易之令轨,百王之通

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皆翊扶万几,赞徽百揆,风
考证
化借此而平,治道由兹而穆。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

况皇朝贵仕,而服勤无报,岂所谓祖袭尧舜,宪章文 武者乎?羊酒之罚,若行不已,臣恐奸人窥望,忠臣懈 节,而欲使事静民安,治清务简。至于委“任责成,下民 难辩。如臣愚,量依律令旧法,稽同前典,班禄酬廉,首 去乱群,常刑无赦。苟能如此,则升平之轨,期月可望, 刑措之风,三年必致矣。”显祖纳之。按传无年月可考按通鉴纲目魏显

祖献文帝皇兴四年夏六月,柔然侵魏,魏主目将击败之。时魏百官不给禄,少能以廉白自立者,魏主诏云云。与《张白泽传》同。按此疑宜作“皇兴四年” 为是。

皇兴五年春三月,诏“征戍逃亡及守宰不赴者,限期 归首,不首者论如律。”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皇兴五年“春三月乙亥,诏曰:‘天 安以来,军国多务,南定除方,北扫遗虏,征戍之人,亡 窜非一。虽罪合刑书,每加哀宥,然宽政犹水,逋逃遂 多。宜申明典刑,以肃奸伪。自今诸有逃亡之兵及下 代守宰浮游不赴者,限六月三十日悉听归首,不首 者论如律’。”

高祖延兴二年春二月诏以非礼祀孔子庙者以违制论秋九月诏流民不还本者徙边[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二年春二月乙巳,诏曰:‘尼 父禀达圣之姿,体生知之量,穷理尽性,道光四海。顷 者淮徐未宾,庙隔非所,致令祠典寝顿,礼章殄灭,逐 使女巫妖觋,淫进非礼,杀生鼓舞,倡优媟狎,岂所以 尊明神、敬圣道者也?自今已后,有祭孔子庙,制用酒 脯而已,不听妇女合杂,以祈非望之福。犯者以违制 论。其公家有事,自如常礼。牺牲粢盛,务尽丰洁。临事 致敬,令肃如也’。”牧司之官,明纠不法。禁令必行。秋九 月己酉又诏流迸之民皆令还本,违者配徙边镇。 延兴三年春二月诏定百姓有无不通借守宰不督 察之罪。秋九月诏州郡有仍隐户口不出者论如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春二月癸丑,诏“牧守 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 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 不督察,免所居官。”秋九月辛丑,诏遣使者十人循行 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 如律。

延兴四年夏六月,诏:“非谋反大逆于纪外奔,罪止其 身。”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四年夏六月乙卯,诏曰:“朕 应历数开一之期,属千载光熙之运,虽仰严诲,犹惧 德化不宽,至有门房之诛。然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 人为恶,殃及合门。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后, 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今德被殊方, 文轨将一,宥刑宽禁,不亦善乎!”

延兴五年夏四月癸未,诏“天下赋调县专督集牧守, 对检送京师,违者免所居官。”诏禁畜鹰鹞。六月庚午, 禁杀牛马。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元年春正月诏夺民时者以侵擅论惰于农桑者加罪刑秋七月定三等死刑九月更定律令是年又诏受戮者免裸体之制[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诏曰:今 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 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 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 加以罪刑。秋七月庚子,定三等死刑。九月乙酉,诏群 臣定律令于太华殿。” 按《刑罚志》:“太和元年诏曰:刑 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 从宽仁。”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 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谨议:大逆 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 诏曰:“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冞甚。今 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媟”见,岂齐之以 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太和二年。夏五月。诏“禁婚葬侈靡。及宗戚士族与非 类婚偶者。以违制论。”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年夏五月诏曰:婚聘过 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 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迺者 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 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 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 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 论。”

太和三年诏罢诸侯职。又诏中书令高闾等更定律 令。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太和三年下 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网密。今侯职千数,奸巧弄威,重 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 谨直者数百人,以防諠斗于街术,吏民安其职业。先 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 衷,《经御》刊定。

按,《通鉴纲目》:“太和三年,魏使高允议定律令。”

太和五年,《新律》成。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三年,令高闾 等议定律令,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 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 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六年。秋八月庚子。罢《山泽》之禁。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七年春三月,弛关津之禁。冬十二月,诏禁同姓 为婚。又开《林虑山禁》。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七年春三月甲戌,诏弛关 津之禁,任其去来。冬十二月癸丑,诏曰:淳风行于上 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 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 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釐 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 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庚午,开林虑山禁,与民共之。

太和八年夏六月。诏班制俸禄。赃一匹枉法皆死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八年夏六月丁卯。诏班俸 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 为二匹之赋。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按《刑罚志》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 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太和九年春正月。禁谶纬巫卜。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九年春正月戊寅,诏曰:“图 谶之兴,起于三季。既非经国之典,徒为妖邪所凭。自 今图谶秘纬及名为《孔子闭房记》者,一皆焚之,留者 以大辟论。又诸巫觋假称神鬼,妄说吉凶,及委巷诸 卜,非坟典所载者,严加禁断。”

太和十一年春。诏议改“不孝髡刑。”及除门房之诛。秋 诏详议律条。冬十月。复诏公卿参议。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十一年春诏 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 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 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 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律文刑 限三年。便入极𪐝。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 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 参议之。

太和十二年春正月诏“流人年满七十无子孙者听 还死刑祖父母年老无旁亲者以闻。”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有二年春正月乙未,诏 曰:‘镇戍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 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诸犯死刑者,父母、祖 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 按《刑罚志》: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 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 令格。

太和十四年。冬十有二月壬午,遣使与州郡宣行条 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 常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五年。夏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秋八 月丁巳议律令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六年夏四月。班新律。五月诏更定律条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六年夏四月丁亥朔。班 新律令。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 限制。帝亲临决之。”

太和十七年。春二月乙酉。诏赐议律令之官各有差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八年秋八月。诏“七十以上废疾之徒。令一子 扶养还乡。终命遣归边。”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八年:“秋八月丙寅,诏诸 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 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扶养,终命 之后,乃遣归边。自馀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 听还。”

太和十九年。春正月。诏准北侵掠者。论大辟。夏六月。 诏“言北俗语者免官。”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有九年春正月癸酉,诏 禁淮北之民不得侵掠,犯者以大辟论。夏六月己亥, 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 太和二十年“夏五月,诏堕农业者申以楚挞。又诏禁 汉魏晋诸陵樵采。冬十二月,诏开盐池禁。是年始罢 配边逃亡连坐法。”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十年夏五月丙子,诏曰:

‘农惟政首,稷实民先,澍雨丰洽,所宜敦励。其令畿内
考证
严加课督,堕业者申以楚挞,力田者具以名闻。丙戌,

又诏汉、魏、晋诸帝陵,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苏践蹋。冬 十有二月乙丑,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 按《崔挺传》: “挺为光州刺史时以犯罪配边者多有逃越,遂立重 制”,一人犯罪,逋亡,合门充役。挺上书以为“《周书》父子, 罪不相及,天下善人少,恶人多,以一人犯罪,延及合 门。司马牛受桓魋之罚,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 哉!”辞甚雅切。高祖纳之。

世宗景明二年诏奸吏遁逃不出兄弟代徙以源怀郭祚奏止徙妻子罪人永配[编辑]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 按《源怀传》:怀景明二年 征为尚书左仆射,加特进。时有诏,以奸吏犯罪,每多 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释然。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 而藏窜者,悉远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怀乃奏曰: “谨按条制,逃吏不在赦限。窃惟圣朝之恩,事异前宥。 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况有未发而仍遣边戍?按守 宰犯罪,逃走者众,禄润既优,尚有兹失,及蒙恩宥,卒 然得还。今独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如臣管执,谓宜 免之。”书奏,门下以成式既班,驳奏不许。怀重奏曰:“臣 以为法贵经通,治尚简要。刑宪之设,所以网罗罪人。 苟理之所备,不在繁典,行之可通,岂容峻制。此乃古 今之达政,救世之恒规。伏寻《条制》,勋品”已下,罪发逃 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虽欲抑绝奸途,匪为通式。谨 按事条,侵官败法,专据流外,岂九品已上,人皆贞白 也。其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 恩免罪。勋品已下,独乖斯例。如此,则宽纵上流,法切 下吏,育物有差,惠罚不等。又谋逆滔天,轻恩尚免,吏 犯微罪,独不蒙赦。使大“宥之经不通,开生之路致壅, 进违古典,退乖今律。辄率愚见,以为宜停。”书奏,世宗 纳之。 按《郭祚传》,世宗诏以奸吏逃刑,悬配远戍,若 永避不出,兄弟代之。祚奏曰:“慎狱审刑,道焕先古,垂 宪设禁,义纂唯今。是以先王沿物之情,为之轨法,故 八刑备于昔典,奸律炳于来制,皆所以谋其始迹,访 厥成罪,敦风厉俗,永资世范”者也。伏惟旨义博远,理 绝近情,既怀愚异,不容不述。诚以败法之原,起于奸 吏,奸吏虽微,败法实甚。伏寻诏旨,信亦断其逋逃之 路,为治之要,实在于斯。然法贵止奸,不在过酷,立制 施禁,为可传之于后。若法猛而奸不息,禁过不可永 传,将何以载之《刑书》,垂之百代?若以奸吏逃窜,“徙其 兄弟,罪人妻子,复应徙之,此则一人之罪,祸倾二室。 愚谓罪人既逃,止徙妻子,走者之身,悬名永配,于眚 不免,奸途自塞。”诏从之。

景明四年秋七月,复盐池之禁。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秋七月庚午,诏还收 盐池利以入公。”

正始元年冬十二月己卯诏群臣议定律令[编辑]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按《刑罚志》:世宗即位,意 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 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 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 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 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 永作通制。”

按《册府元龟》,“宣武正始元年十二月己卯,诏群臣议 定律令。”时尚书殿中郎袁翻、门下录事常景孙绍、廷 尉监张彪、律博士侯坚固、治书侍御史高绰、前军将 军邢苗、奉车都尉程灵虬、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 莹、宋世景、员外郎李琰之、太乐令公孙崇等并在议 限。

正始三年夏四月乙未,诏“罢盐池禁。”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正始四年秋开。九月甲午,“禁大司马门不得车马出 入。”冬十有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永平二年夏四月甲子诏敕缘边州镇自今已后不听境外寇盗犯者罪同境内若州镇主将知容不纠坐之如律冬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编辑]

制。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永平四年夏五月丙辰,诏“禁天文之学。”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延昌元年夏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编辑]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延昌二年秋八月,诏:“杀人、掠卖人、群盗首及非首而 杀伤财主,经再犯路劫行人者,依法行决徒流减等。” 是年,又诏“以罪免官除名,仍听降阶入仕。”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延昌二年八月辛卯,诏曰:“顷水 旱”侵,频年饥俭,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烦刑之愧,朕 用惧矣。其杀人、掠卖人,群彊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 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 馀恕死、徒、流已下,各减等。 按《刑罚志》《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 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邢峦奏: “窃详王公以下,或析体宸极,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 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 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 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 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复 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 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 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 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 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 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延昌三年,诏:“皇族有谴,仍以常法持讯。又罪案成而 家人诉枉者,仍许覆治。”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先是,皇族有 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 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 疏远,荫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 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 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 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其《年》延昌三年六月,兼廷 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 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 罪状彰露,案署分昺,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 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 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 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乘公体。何者?五诈 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 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辨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 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 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 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覆治之。 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 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彊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 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 规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 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覆治理状,真 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 及已覆治,得为狱成。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 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 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 允。”诏从之。

肃宗熙平二年春正月诏纠案籍贯不实者听自归首逋违加罪又制诸钱不如法之罪夏五月重申天文之禁[编辑]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熙平二年春正月,诏:选曹用人, 务在得才,广求栖遁,共康治道。州镇城隍,各令严固, 斋会聚集,纠执妖諠,囹圄皆令造屋,桎梏务存轻小, 工巧浮迸,不得隐藏,绢布缯彩,长短合式,偷窃军阶, 亦悉沙汰。籍贯不实,普使纠案,听自归首,逋违加罪。 夏五月庚辰,重申天文之禁,犯者以大辟论。”

按《通鉴纲目》:魏孝明帝熙平二年春正月,魏制诸钱, 新旧通行,其巧伪者罪之。魏初,民间皆不用钱,高祖 始铸太和五铢钱,民欲铸者,听就官𬬻,铜必精炼,无 得淆杂。世宗又制五铢,禁不依准式者。既而洛阳及 诸州镇,所用不同,商货不通,任城王澄上言曰:“不行 之钱,律有明式,指谓鸡眼镮凿,更无馀禁。计河南诸 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河北既无新钱,复禁旧者,专 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 尺,以济有无,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钱之为 用,贯镪相属,不假度量,平均简易,济世之宜,谓为深 允。乞下诸方州镇,新旧诸钱,内外全好,并得通行。其 鸡眼镮凿及盗铸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便。”诏从 之。

神龟元年秋闰七月开银山禁九月复盐禁[编辑]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神龟元年:“秋闰七月甲辰,开𢘆 州银山之禁,与民共之。”

按《通鉴纲目》:魏孝明帝神龟元年秋九月,魏复盐禁。 是岁,魏太师雍等奏:“盐池天藏,资育群生。先朝为之 禁限,非与细民争利,但以豪贵封护,近民吝守,贫弱 远来,邈然绝望。因置主司,裁察强弱。什一之税,自古 有之,远近齐平,公私两利。及甄琛罢禁,乃为绕池之 民擅自固护,语其障禁,倍于官司,请禁之便。”从之。

前废帝普泰元年春三月庚寅诏天下有德孝仁贤忠义志信者可以礼召赴阙不应召者以不敬论[编辑]

按:《魏书前废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中兴元年冬十一月诏定伪窃官秩之罪[编辑]

按《魏书后废帝本纪》:中兴元年:“冬十有一月己巳,诏 曰:‘王度刱开彝伦,方始所班官秩,不改旧章,而无识

之徒,因兹侥幸,谬增军级,虚名显位,皆言前朝所授
考证
理难推抑。自非严为条制,无以防其伪窃。诸有虚增

官号,为人发纠,罪从军法。若入格检核无名者,退为 平民,终身禁锢’。”

出帝太昌元年夏五月诏议定诸条格[编辑]

按《魏书出帝本纪》:太昌元年夏五月丁未,诏曰:“理有 一准,则民无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前主为律, 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品,堤 防万物。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 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 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

东魏静帝天平 年侍中孙腾请一切犯盗悉准律令以明恒宪诏从之[编辑]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永熙三年冬十月丙寅,即位于 东城北。改永熙三年为天平元年。丙子,车驾北迁于 邺。” 按《刑罚志》:“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 或猛。及参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 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彊盗杀人 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 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 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 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 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 令之外,更立馀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 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 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 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 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 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 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豫备。恐防之 弥坚,攻之弥甚。请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恒宪。 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按志无年月可考按通鉴

《纲目》:永熙三年冬十月,魏大丞相欢立清河王世子善见于洛阳。十一月,东魏迁于邺。高观以洛阳西遍西魏,南近梁境,乃议迁都邺。书下三日即行,四十万户狼狈就道。欢留后分部,事毕还晋阳。改司州为洛州。以元弼为刺吏,镇洛阳。仆射司马子如、高隆之,侍中高岳、孙腾留邺,共知朝政。按此疑宜作“天平元年” 为是。

天平四年秋闰九月乙丑禁京酤酒。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元象元年夏四月开酒禁冬十二月禁擅立寺[编辑]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元象元年:“夏四月,齐献武王还 晋阳,请开酒禁。”

按《通鉴纲目》:东魏元象元年冬十二月,禁擅立寺。魏 自正光以后,四方多事,民避赋役,多为僧尼,至二百 万人,寺三万馀区。至是,始诏长吏擅立寺者,计庸以 枉法论。

兴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齐文襄王自晋阳来朝先是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甲寅班于天下[编辑]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西魏文帝大统元年春三月颁二十四条之制[编辑]

按《魏书》不载 按《周书文帝本纪》,“西魏文帝大统元 年春三月,太祖以戎役屡兴,民吏劳弊,乃命所司斟 酌今古,参考变通,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为二 十四条。新制奏,魏帝行之。”

按《隋书·刑法志》:“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 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以益时者, 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

大统七年。冬十一月,颁《十二条之制》:

按《魏书》不载 按《周书文帝本纪》。“西魏文帝大统七 年冬十有一月,太祖奏行十二条制。恐百官不勉于 职事,又下令申明之。”

按:《隋书刑法志》“七年又下十二条制。”

按《玉海诏令》,“西魏大统七年九月,度支尚书苏绰为 六条诏书,一曰修身心,二曰厚教化,三曰尽地利,四 曰擢贤良,五曰恤狱讼,六曰均赋役。奏置坐右,令百 官习诵之。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不得居官。寻 又益新制十二条。”

大统十年秋七月。颁《三十六条之制》。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纪》。不载 按《周书文帝本纪》。“西 魏文帝大统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后所上二 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 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颁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 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 按《玉海》。”“大统十年七月,命绰损益三十六条之制颁 之。”

《六典注》损益为五卷,谓之《大统式》。《隋志》。后周太祖命绰撰。《隋、唐志》。《大统式》三卷。《崇文目》:“苏绰六条一卷。”按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为中兴永式玉海又作十五年存参

大统十三年春二月,诏“应宫刑者没官勿刑。”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文帝大统十三年二月诏:自今应宫刑 者,直没官,勿刑;亡奴婢应黥者,止科亡罪

北齐[编辑]

显祖天保元年秋八月始令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罢守宰设棒之令[编辑]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元年“秋八月甲午,诏曰: ‘魏世议定《麟趾格》,遂为通制,官司施用,犹未尽善。可 令群官,更加论究,适治之方,先尽要切,引纲理目,必 使无遗’。”

按《隋书刑法志》,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 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是时军 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 法从事。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 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 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 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 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之。

天保 年,命群官议造《齐律》。按此议未成而隋书志亦未详其年大抵天保

初年事也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司徒 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 创制垂法,革人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 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时刑政尚新,史皆奉法。六 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任情 喜怒。为大镬、长锯、锉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 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 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 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 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 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时有司折狱, 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搊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 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天保七年,敕议立《案劾格》。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七年, 豫州检使白𢷋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 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 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挟奸者畏纠。乃 先加诬讼以拟赏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 十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 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天保八年。夏四月乙酉。诏公私鹰鹞。俱亦禁绝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世祖大宁元年诏定律令[编辑]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武成 即位,思存轻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 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事涉疑似,盟 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 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 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又以律令不成, 频”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编辑]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春三月辛酉,以律 令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 《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 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 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 十九条。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 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 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欠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 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 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 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 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 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 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 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等,当加者上就 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 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 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 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 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 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 及爵秩比视老小阉凝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 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 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 加害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 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讼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 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
考证
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 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 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 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 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 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 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 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 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 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 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河清》四年春二月壬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云云。

后主天统五年春二月乙丑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又诏禁网捕鹰鹞[编辑]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武平六年秋闰八月辛巳开酒禁[编辑]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武平七年春二月辛酉,“括杂户女年二十已下,十四 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北周[编辑]

孝闵帝元年夏四月诏死罪降等秋八月诏死罪降流流以下降等又诏举不称任者治罪[编辑]

按《周书孝闵帝本纪》,元年夏四月壬申,诏死罪以下 各降一等。秋八月辛未,诏曰:“朕甫临大位,政教未孚, 使我农民,多陷刑网。今秋律已应,将行大戮,言念群 生,责在于朕,宜从肆眚,与其更新。其犯者宜降从流, 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从此降。”甲午,诏曰: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众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 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被举之人于后。不 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

世宗明帝元年冬十一月诏轻犯及被累远配者放还[编辑]

按《周书明帝本纪》:元年“冬十一月丁巳,诏曰:帝王之 道,以宽仁为大。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 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

高祖保定三年春二月颁新律夏四月禁报仇[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春二月庚子,初颁新律。 夏四月戊午,初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

按《隋书刑法志》:“初,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 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 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籍,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 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 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 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 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 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杖刑 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 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 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 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 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 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 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 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罄,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 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 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 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 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 《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 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 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 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 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 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 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 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 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已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 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其为贼盗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末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 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赎刑,死 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 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 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 《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

建德五年春正月戊申初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建德六年秋八月,除杂配之科。冬十一月,颁《刑书要 制》。

按《周书武帝本纪》,建德六年“秋八月壬寅,诏曰:‘以刑 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 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 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 永削’。”冬十一月己亥,初行《刑书要制》。持杖群彊盗一 匹以上,不持杖群彊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 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 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项以上者,至死《刑书》所不 载者,自依律科。

按《隋书刑法志》:“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 心。然暗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 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控告无所。武帝 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 法严正,中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 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 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 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 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 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 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 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 隐五户及丁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自馀依大律。”由 是浇诈颇息焉。

宣政元年秋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宣帝本纪》,宣政元年夏 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一 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 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 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 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 沈“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曰,伪齐 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 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 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 下郡三岁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 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

按《隋书·刑法志》:“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 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 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 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

宣帝大象元年颁刑经圣制[编辑]

按《周书宣帝本纪》:“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及 帝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至是大醮 于正武殿,告天而行焉。”

按《随书刑法志》:“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 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 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 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 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 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霹雳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 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 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 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 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 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 心,各求苟免。

静帝大定 年颁刑书要制[编辑]

按《周书静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隋高祖为 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 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枓决者。并依制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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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开皇元年春三月弛山泽禁夏四月禁杂戏冬十月行新律[编辑]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元年“春三月戊子,弛山泽之 禁。夏四月戊戌,禁杂乐百戏。冬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 射渤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 公韩濬、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 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 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 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 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 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 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 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法 徒之罪,皆减从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 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 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 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 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 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 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 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 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 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 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 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 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 里。”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 有损益。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 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 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 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 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条目甚多,备于简册。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 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 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 怀。”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 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 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 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 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 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 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 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 状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 州申奏罪状。 按《李德林传》: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 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事讫奏闻,别赐九环 金带一腰,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格令班后,苏威 每欲改易事条,德林以为格式已颁,义须画一,纵令 小有踳駮非过,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改张。威又奏 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德林以为“本废乡 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 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 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 其才,乃欲于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 难得。又即时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 两县共管一乡。”敕令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 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诘之云:“修 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高 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狠戾,多所固执。由是高祖尽依 威议。

开皇二年秋七月甲午,行新令。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通志隋纪》云云。

开皇三年春正月。禁大刀长槊。三月。弛酒盐禁。冬十 二月。更定《新律》。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三年春正月庚子,禁大刀长 槊。” 按《刑法志》:“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 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 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 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 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 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 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按《通鉴纲目》:开皇三年春三月,隋弛酒盐禁。冬十二 月,隋更定律,置博士。

开皇五年。诏废大理律博士及刑部州县律生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五年侍官慕容 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 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 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 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 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 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 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开皇六年,敕“长史、参军并习律,集京师试之,除孥戮 相坐之法。”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六年敕“诸州长 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 又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 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 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开皇十年,始令殿内去杖。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高祖性猜忌,素 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 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 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廷 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 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 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颎 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 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 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顾谓领左右 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 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 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 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 从,竟于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 不谏者。

开皇十三年。春二月。制官坐流年限。禁藏谶纬。夏五 月。禁撰集国史。是年。改徒流为配防。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三年春二月己丑。制坐事 去官者配流一年。丁酉。制私家不得隐藏纬候图谶。 夏五月癸亥。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 禁绝 按《刑法志》。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开皇十五年春二月,诏私造兵器者坐。冬十二月,诏 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没官。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五年春二月丙辰。收天下 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冬十二 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按 《刑法志》:“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 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复令孝卿驰驿斩之。 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 上皆死,家口没官。”按志作十六年与本纪互异 开皇十七年春三月,诏诸司论属官罪,听律外决杖。 是年又制,“盗一钱已上弃市,闻见不告者至死。”未几, 罢一钱弃市之法。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诏曰:分 职设官,共理时务,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 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 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 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 按《刑法志》:十 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 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 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 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 守法为懦弱。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 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问群 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纠 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 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 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 知之,乃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晚宿,天 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以上,闻见不告 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 事发,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 者耶?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 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 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开皇十八年夏五月辛亥。诏:“蓄猫鬼虫毒厥魅。野道 之家,投于四裔。”秋九月庚寅,敕“舍客无公验者。坐及 刺史县令。”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开皇二十年。冬十二月。禁毁天尊佛及神像。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二十年“冬十二月辛巳,诏曰: ‘佛法深妙,道教虚融,咸降大慈,济度群品。凡在含识, 皆蒙覆护。所以雕铸灵相,图写真形,率土瞻仰,用申 诚敬。其五岳四镇,节宣云雨,江河淮海,浸润区域,并 生养万物,利益兆人。故建庙立祀,以时恭敬。敢有毁 坏偷盗佛及天尊像、岳镇海渎神形者,以不道论。沙 门坏佛像,道士坏天尊。者,以恶逆论’。” 按《刑法志》同。

====炀帝大业 年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犯罪家期以====下亲,仍令入仕。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炀帝即位,以高 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升称皆小 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 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 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 十斤,其实不异。开皇旧制,舋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 侍之官。先是,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 口籍没。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 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 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无 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 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 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 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按志无年月可考按玉海诏令炀帝以开皇律

《令》犹重“大业二年十月,更制《大业律》,牛弘等造。” 按此则宜作“大业二年” 为是。而《志》又云,“炀帝即位,又敕修律令。” 《刘炫传》亦云,“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 按此又疑宜作“大业元年” 为是,故阙之以俟参考。

大业三年春正月癸亥,敕“并州逆党已流配而逃亡 者,所获之处,即宜斩决。”夏四月甲申,颁律令。戊戌,敕 “百司不得践暴禾稼。其有须开为路者,有司计地所 收,即以近仓酬赐,务从优厚。”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三年新律成,凡 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 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 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 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 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 二百馀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 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 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 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 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 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 肆淫刑。

大业四年。冬十月乙卯。颁《新式》于天下。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五年春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䂎刃之类。” 皆禁绝之。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九年秋八月戊申制盗贼籍没其家。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九年又诏为盗 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 生杀任情矣。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 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大业十三年十一月,唐克京城《约法》十二条。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唐书高祖本纪》,大业十 三年,炀帝南游江都,天下盗起。十月辛巳,隋留守卫 文昇等奉代王侑守京城。高祖遣使谕之,不报,乃围 城,下令曰:“犯隋七庙及宗室者,罪三族。”十一月丙辰, 克京城。命主符郎宋公弼收图籍约法十二条,杀人、 劫盗、背军叛者死。癸亥,遥尊隋帝为太上皇,立代王 为皇帝,改元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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