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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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八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

  北魏昭成帝建國一則 道武帝天興一則 太武帝神麚二則 延和一則 太延一

  則 太平真君一則 正平一則 文成帝興安一則 太安四則 和平三則 獻文帝天

  安一則 皇興二則 孝文帝延興四則 太和十七則 宣武帝景明二則 正始三則

  永平二則 延昌三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神龜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後廢帝中興

  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東魏靜帝天平二則 元象一則 興和一則 西魏文帝大統四

  則

  北齊{{Annotation|文宣帝天保四則 武成帝大寧一則 河清二則 後主天統一則 武平二則

  北周閔帝一則 明帝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二則 宣政一則 宣帝大象一

  則 靜帝大定一則

  隋文帝開皇十一則 煬帝大業六則

祥刑典第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四

北魏[編輯]

昭成帝建國二年制當死者聽贖及犯大逆男女不以禮交相殺及盜官物之法[編輯]

按:《魏書昭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昭成建國二 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 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 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繫訊連逮 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天興元年冬十一月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編輯]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太祖幼遭艱 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 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 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 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元 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然於大臣持法不捨。季年 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世祖神麚三年夏五月戊戌詔有故違軍法私離幢校者以軍法行戮自今以後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內外咸使聞知[編輯]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神麚四年。冬十月戊寅。詔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世祖即位。以 刑禁重。神麚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 增一年刑。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 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 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 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 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 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 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 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踰四十九。論刑者,部主 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 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 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闕 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延和元年春正月己巳詔蠲除煩苛更定科制務從輕約[編輯]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太延元年冬十二月甲申詔亡匿避難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罪[編輯]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太平真君五年詔私養沙門師巫及私主學校者門誅少傅游雅請減死罪徙邊不果[編輯]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詔 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 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 所以壹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於 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 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 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庚 戌,詔曰:「自頃以來,軍國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齊 風俗,示軌則於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於卿士, 其子息皆詣大學,其百工伎巧騶從子息,當習其父 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 按 《刑罰志》: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 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 臣職沗凝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 疑罪而讁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 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 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 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姦邪可息, 邊垂足備。」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正平元年六月詔改定律制[編輯]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正平元年六月壬戌,詔曰:「夫刑 網太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務求厥 中。自餘有不便於民者,依比增損。」詔太子少傅游雅、 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按《刑罰志》:初盜律, 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 平元年詔曰:「刑網太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 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於是游雅與 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 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 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 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興安元年源賀奏謀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預謀者宜免罪沒官從之[編輯]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源賀傳》,賀以定策之 勳,進爵西平王。高宗即位,是時斷獄多濫。賀上書曰: 「案律,謀反之家,其子孫雖養他族,追還就戮,所以絕 罪人之類,彰大逆之辜。其為劫賊應誅者,兄弟子姪 在遠,道隔關津,皆不坐。竊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 謀,非絕類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詔。若年十三已下,家 人首惡,計謀所不及,愚以為可原。其命沒入縣官。」高 宗納之。

按:《通鑑綱目》:興安元年,魏以陸麗為司徒。源賀奏:「謀 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預謀者,宜免罪沒官。」從 之。

太安元年夏六月詔使巡行州郡觀察典刑[編輯]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夏六月癸酉,詔曰:『夫 為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 怨謗。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於凋薄。 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 行州郡,觀察風俗,入其境,農不墾殖,田畝多荒,則徭 役不時,廢於力也;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 煩數,匱於財也;閭里空虛,民多流散,則綏導無方,疏 於恩也;盜賊公行,劫奪不息,則威禁不設,失於刑也; 眾謗並興,大小嗟怨,善人隱伏,佞邪當途,則為法混 淆,昏於政也。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於政者,褒而賞 之』。」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 清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 不平,聽詣公車上訴。其不孝父母,不順尊長,為吏姦 暴,及為盜賊,各具以名上。其容隱者,以所匿之罪罪 之。

太安二年冬十一月源賀奏「罪非大逆赤手殺人皆 可原命戍邊」從之。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和平末,冀州 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命謫戍。詔 從之。 按《源賀傳》,賀出為征南將軍,冀州刺史,改封 隴西王。賀上書曰:「臣聞人之所寶,莫寶於生全;德之 厚者,莫厚於宥死。然犯死之罪,難以盡恕,擢其輕重, 有可矜恤。今勍寇遊魂於北,狡賊負險於南,其在疆 場,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之罪,其 坐贓及盜與過誤之愆,應入死者,皆可原命,謫守邊 境。是則已斷之體,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漸蒙休 恩之惠。刑措之化,庶幾在茲。《虞書》曰「流宥五刑。」此其 義也。臣受恩深重,無以仰答,將違闕庭,豫增係戀,敢 上瞽言,唯加裁察。高宗納之。已後入死者皆恕死徙 邊。久之,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充北 番諸戍,自爾至今,一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理既 多,邊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 賀,朕治天下復何憂哉?顧憶誠言,利實廣矣。」群臣咸 曰:「非忠臣不能進此計,非聖明不能納此言。」

按《通鑑綱目》:太安二年冬十一月,魏以源賀為冀州 刺史。賀上言:「今北虜遊魂,南寇負險,疆場之間,猶須 防戍。自非大逆,赤手殺人,其坐贓盜及過誤應入死 者,皆可原宥,謫使戍邊。」從之。按志作和平末按綱目作太安二年今從綱目 太安四年。春正月。始設酒禁。夏五月詔守宰常調不 充。民不安業。加以死罪。冬十月詔「穿毀墳壟者斬之。」 又增《律》七十九章。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設 酒禁。夏五月壬戌,詔曰:『朕即阼至今,屢下寬大之旨, 蠲除煩苛,去諸不急,欲令物獲其所,人安其業。而牧 守百里,不能宣揚恩意,求欲無厭,斷截官物,以入於 己,使課調懸少,而深文極墨,委罪於民,苟求免咎,曾 不改懼。國家之制,賦役乃輕。比年已來,雜調減省,而 所在州郡,咸有逋懸。非在職之官,綏導失所,貪穢過 度,誰使之然?自今常調不充,民不安業,宰民之徒,加 以死罪。申告天下,稱朕意焉』。」冬十月甲戌,北巡。至陰 山,有故塚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墳壟者,斬之。」 按《刑罰志》,高宗初,仍遵舊式。 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 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 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候官,伺察 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間,以求百官 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 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 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太安五年秋九月詔「牧守遷代應計前逋正其刑罪 冬十二月詔重典司隱匿上恩之罪。」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五年「秋九月戊辰,詔曰:『夫 褒賞必於有功,刑罰審於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 之常式。牧守蒞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 歲滿去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於督察,不 加彈正,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 姦邪之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處罪,以正天下? 自今諸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 之爵寵,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 者明為條制,以為常楷』。」冬十有二月戊申,詔曰:「朕承 洪業,統御群有,思恢政化,以濟兆民。故薄賦斂以實 其財,輕徭役以紓其力,欲令百姓修業,人不匱乏。而 六鎮、雲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災旱,年穀不收,其遣 開倉廩以賑之。有流徙者,諭還桑梓,欲市糴他界,為 關傍郡,通其交易之路。若典司之官,分職不均,使上 恩不達於下,下民不贍於時,加以重罪,無有攸縱。」

和平二年春正月詔禁刺史因發調逼民假貸犯者十疋以上皆死[編輯]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刺 史牧民,為萬里之表。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大商 富賈,要射時利,旬日之間,增贏十倍,上下通同,分以 潤屋。故編戶之家,困於凍餒,豪富之門,日有兼積。為 政之弊,莫過於此。其一切禁絕,犯者十疋以上皆死, 布告天下,咸令知禁』。」

和平四年春三月,詔「內外諸司、州鎮守宰,務省徭役, 擅有召役者論枉法。」秋八月,詔「民遭饑寒,賣鬻者取 贖,不聽者加罪,訴以掠人論。」冬十二月,詔:「婚姻宜區 別尊卑高下,苟合無所選擇者加罪。」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四年「春三月乙巳,詔曰:『朕 憲章舊典,分職設官,欲令敷揚治化,緝熙庶績。然在 職之人皆蒙顯擢,委以事任,當厲己竭誠,務省徭役, 使兵民優逸,家給人贍。今內外諸司州鎮守宰侵使 兵民,勞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論同枉 法。秋八月壬申,詔曰:前以民遭饑寒,不自存濟,有賣 鬻男女者,盡仰還其家。或因緣勢力,或私行請託,共 相通容,不時檢校,令良家子息仍為奴婢。今仰精究, 不聽取贖,有犯加罪;若仍不檢還,聽其父兄上訴,以 掠人論』。」冬十有二月壬寅,詔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 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禮之重者,莫過於斯。尊卑 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或 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於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 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將何以宣示典 謨,垂之來裔。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 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和平六年夏六月,開酒禁。秋九月,詔「刺史守宰簡任 失所者論罔上。」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獻文帝本紀》,和平六 年夏五月甲辰,即皇帝位。秋九月丙午詔曰:「先朝以 州牧親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條之制,使前政 選吏,以待俊乂,必謂銓衡允衷,朝綱應敘。然牧司寬 惰,不祗憲旨,舉非其人,愆於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 官之日,仰自舉民望忠信,以為選官,不聽前政共相 干」冒。若簡任失所,以罔上論。 按《刑罰志》:顯祖即位, 除口誤,開酒禁。

按《冊府元龜》,獻文以和平六年五月即位,除口誤律。 按《通鑑綱目》,和平六年夏六月,魏開酒禁。

顯祖天安元年秋七月詔諸詐取爵位不以實聞者論不敬[編輯]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天安元年「秋七月,詔:諸有詐取 爵位,罪特原之,削其爵職。其有祖父假爵號貨賕以 正名者,不聽繼襲;諸非勞進超遷者,亦各還初。不以 實聞者,以大不敬論。」

皇興四年十一月詔弛山澤禁是年又詔諸監臨官受所監臨羊酒者罪至大辟[編輯]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四年冬十有一月,詔弛山 澤之禁。 按《張白澤傳》:白澤出行雍州刺史,清心少 欲,吏民安之。顯祖詔諸監臨之官,所監治受羊一口、 酒一斛者,罪至大辟,與者以從坐論糾。告得尚書已 下罪狀者,各隨所糾官輕重而授之。白澤上表諫曰: 「伏見詔書,禁尚書以下受禮者刑身,糾之者代職。伏 唯」三載考績,黜陟幽明,斯乃不易之令軌,百王之通

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皆翊扶萬幾,讚徽百揆,風
考證
化藉此而平,治道由茲而穆。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

況皇朝貴仕,而服勤無報,豈所謂祖襲堯舜,憲章文 武者乎?羊酒之罰,若行不已,臣恐姦人闚望,忠臣懈 節,而欲使事靜民安,治清務簡。至於委「任責成,下民 難辯。如臣愚,量依律令舊法,稽同前典,班祿酬廉,首 去亂群,常刑無赦。苟能如此,則昇平之軌,期月可望, 刑措之風,三年必致矣。」顯祖納之。按傳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魏顯

祖獻文帝皇興四年夏六月,柔然侵魏,魏主目將擊敗之。時魏百官不給祿,少能以廉白自立者,魏主詔云云。與《張白澤傳》同。按此疑宜作「皇興四年」 為是。

皇興五年春三月,詔「征戍逃亡及守宰不赴者,限期 歸首,不首者論如律。」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五年「春三月乙亥,詔曰:『天 安以來,軍國多務,南定除方,北掃遺虜,征戍之人,亡 竄非一。雖罪合刑書,每加哀宥,然寬政猶水,逋逃遂 多。宜申明典刑,以肅姦偽。自今諸有逃亡之兵及下 代守宰浮游不赴者,限六月三十日悉聽歸首,不首 者論如律』。」

高祖延興二年春二月詔以非禮祀孔子廟者以違制論秋九月詔流民不還本者徙邊[編輯]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二年春二月乙巳,詔曰:『尼 父稟達聖之姿,體生知之量,窮理盡性,道光四海。頃 者淮徐未賓,廟隔非所,致令祠典寢頓,禮章殄滅,逐 使女巫妖覡,淫進非禮,殺生鼓舞,倡優媟狎,豈所以 尊明神、敬聖道者也?自今已後,有祭孔子廟,制用酒 脯而已,不聽婦女合雜,以祈非望之福。犯者以違制 論。其公家有事,自如常禮。犧牲粢盛,務盡豐潔。臨事 致敬,令肅如也』。」牧司之官,明糾不法。禁令必行。秋九 月己酉又詔流迸之民皆令還本,違者配徙邊鎮。 延興三年春二月詔定百姓有無不通借守宰不督 察之罪。秋九月詔州郡有仍隱戶口不出者論如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春二月癸丑,詔「牧守 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 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 不督察,免所居官。」秋九月辛丑,詔遣使者十人循行 州郡,檢括戶口。其有仍隱不出者,州郡縣戶主並論 如律。

延興四年夏六月,詔:「非謀反大逆於紀外奔,罪止其 身。」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四年夏六月乙卯,詔曰:「朕 應歷數開一之期,屬千載光熙之運,雖仰嚴誨,猶懼 德化不寬,至有門房之誅。然下民凶戾,不顧親戚,一 人為惡,殃及合門。朕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後, 非謀反大逆,干紀外奔,罪止其身而已。今德被殊方, 文軌將一,宥刑寬禁,不亦善乎!」

延興五年夏四月癸未,詔「天下賦調縣專督集牧守, 對檢送京師,違者免所居官。」詔禁畜鷹鷂。六月庚午, 禁殺牛馬。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元年春正月詔奪民時者以侵擅論惰於農桑者加罪刑秋七月定三等死刑九月更定律令是年又詔受戮者免裸體之制[編輯]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詔曰:今 牧民者,與朕共治天下也。宜簡以徭役,先之勸獎,相 其水陸,務盡地利,使農夫外布,桑婦內勤。若輕有徵 發,致奪民時,以侵擅論。民有不從長教,惰於農桑者, 加以罪刑。秋七月庚子,定三等死刑。九月乙酉,詔群 臣定律令於太華殿。」 按《刑罰志》:「太和元年詔曰:刑 法所以禁暴息姦,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 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 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 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 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冞甚。今 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媟」見,豈齊之以 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太和二年。夏五月。詔「禁婚葬侈靡。及宗戚士族與非 類婚偶者。以違制論。」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年夏五月詔曰:婚聘過 禮,則嫁娶有失時之弊;厚葬送終,則生者有糜費之 苦。聖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禮數,約之以法禁。迺者 民漸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又皇族 貴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先帝 親發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 章舊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 論。」

太和三年詔罷諸侯職。又詔中書令高閭等更定律 令。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太和三年下 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網密。今侯職千數,姦巧弄威,重 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於是更置 謹直者數百人,以防諠鬥於街術,吏民安其職業。先 是,以律令不具,姦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祕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 衷,《經御》刊定。

按,《通鑑綱目》:「太和三年,魏使高允議定律令。」

太和五年,《新律》成。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三年,令高閭 等議定律令,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 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 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太和六年。秋八月庚子。罷《山澤》之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七年春三月,弛關津之禁。冬十二月,詔禁同姓 為婚。又開《林慮山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七年春三月甲戌,詔弛關 津之禁,任其去來。冬十二月癸丑,詔曰:淳風行於上 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 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 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 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 思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庚午,開林慮山禁,與民共之。

太和八年夏六月。詔班制俸祿。贓一匹枉法皆死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八年夏六月丁卯。詔班俸 祿。戶增調三匹穀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均預調 為二匹之賦。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 按《刑罰志》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 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太和九年春正月。禁讖緯巫卜。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九年春正月戊寅,詔曰:「圖 讖之興,起於三季。既非經國之典,徒為妖邪所憑。自 今圖讖祕緯及名為《孔子閉房記》者,一皆焚之,留者 以大辟論。又諸巫覡假稱神鬼,妄說吉凶,及委巷諸 卜,非墳典所載者,嚴加禁斷。」

太和十一年春。詔議改「不孝髡刑。」及除門房之誅。秋 詔詳議律條。冬十月。復詔公卿參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十一年春詔 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 於理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 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 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律文刑 限三年。便入極𪐝。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 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 參議之。

太和十二年春正月詔「流人年滿七十無子孫者聽 還死刑祖父母年老無旁親者以聞。」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二年春正月乙未,詔 曰:『鎮戍流徙之人,年滿七十,孤單窮獨,雖有妻妾,而 無子孫,諸如此等,聽解名還本。諸犯死刑者,父母、祖 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以聞』。」 按《刑罰志》: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 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 令格。

太和十四年。冬十有二月壬午,遣使與州郡宣行條 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 常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五年。夏五月己亥。議改《律令》於東明觀。秋八 月丁巳議律令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六年夏四月。班新律。五月詔更定律條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六年夏四月丁亥朔。班 新律令。五月癸未。詔群臣於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 限制。帝親臨決之。」

太和十七年。春二月乙酉。詔賜議律令之官各有差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八年秋八月。詔「七十以上廢疾之徒。令一子 扶養還鄉。終命遣歸邊。」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八年:「秋八月丙寅,詔諸 北城人年滿七十以上及廢疾之徒,校其元犯,以準 新律事當從坐者,聽一身還鄉。又令一子扶養,終命 之後,乃遣歸邊。自餘之處,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 聽還。」

太和十九年。春正月。詔準北侵掠者。論大辟。夏六月。 詔「言北俗語者免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九年春正月癸酉,詔 禁淮北之民不得侵掠,犯者以大辟論。夏六月己亥, 詔不得以北俗之語言於朝廷,若有違者,免所居官。」 太和二十年「夏五月,詔墮農業者申以楚撻。又詔禁 漢魏晉諸陵樵採。冬十二月,詔開鹽池禁。是年始罷 配邊逃亡連坐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十年夏五月丙子,詔曰:

『農惟政首,稷實民先,澍雨豐洽,所宜敦勵。其令畿內
考證
嚴加課督,墮業者申以楚撻,力田者具以名聞。丙戌,

又詔漢、魏、晉諸帝陵,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蘇踐蹋。冬 十有二月乙丑,開鹽池之禁,與民共之』。」 按《崔挺傳》: 「挺為光州刺史時以犯罪配邊者多有逃越,遂立重 制」,一人犯罪,逋亡,合門充役。挺上書以為「《周書》父子, 罪不相及,天下善人少,惡人多,以一人犯罪,延及合 門。司馬牛受桓魋之罰,柳下惠嬰盜跖之誅,豈不哀 哉!」辭甚雅切。高祖納之。

世宗景明二年詔奸吏遁逃不出兄弟代徙以源懷郭祚奏止徙妻子罪人永配[編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源懷傳》:懷景明二年 徵為尚書左僕射,加特進。時有詔,以奸吏犯罪,每多 逃遁,因眚乃出,並皆釋然。自今已後,犯罪不問輕重 而藏竄者,悉遠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懷乃奏曰: 「謹按條制,逃吏不在赦限。竊惟聖朝之恩,事異前宥。 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況有未發而仍遣邊戍?按守 宰犯罪,逃走者眾,祿潤既優,尚有茲失,及蒙恩宥,卒 然得還。今獨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如臣管執,謂宜 免之。」書奏,門下以成式既班,駁奏不許。懷重奏曰:「臣 以為法貴經通,治尚簡要。刑憲之設,所以網羅罪人。 苟理之所備,不在繁典,行之可通,豈容峻制。此乃古 今之達政,救世之恆規。伏尋《條制》,勳品」已下,罪發逃 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雖欲抑絕奸途,匪為通式。謹 按事條,侵官敗法,專據流外,豈九品已上,人皆貞白 也。其諸州守宰,職任清流,至有貪濁,事發逃竄,而遇 恩免罪。勳品已下,獨乖斯例。如此,則寬縱上流,法切 下吏,育物有差,惠罰不等。又謀逆滔天,輕恩尚免,吏 犯微罪,獨不蒙赦。使大「宥之經不通,開生之路致壅, 進違古典,退乖今律。輒率愚見,以為宜停。」書奏,世宗 納之。 按《郭祚傳》,世宗詔以姦吏逃刑,懸配遠戍,若 永避不出,兄弟代之。祚奏曰:「慎獄審刑,道煥先古,垂 憲設禁,義纂唯今。是以先王沿物之情,為之軌法,故 八刑備於昔典,姦律炳於來制,皆所以謀其始跡,訪 厥成罪,敦風厲俗,永資世範」者也。伏惟旨義博遠,理 絕近情,既懷愚異,不容不述。誠以敗法之原,起於姦 吏,姦吏雖微,敗法實甚。伏尋詔旨,信亦斷其逋逃之 路,為治之要,實在於斯。然法貴止姦,不在過酷,立制 施禁,為可傳之於後。若法猛而姦不息,禁過不可永 傳,將何以載之《刑書》,垂之百代?若以姦吏逃竄,「徙其 兄弟,罪人妻子,復應徙之,此則一人之罪,禍傾二室。 愚謂罪人既逃,止徙妻子,走者之身,懸名永配,於眚 不免,姦途自塞。」詔從之。

景明四年秋七月,復鹽池之禁。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秋七月庚午,詔還收 鹽池利以入公。」

正始元年冬十二月己卯詔群臣議定律令[編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世宗即位,意 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 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 役,未之詳究,施於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於中 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 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於循變協時, 永作通制。」

按《冊府元龜》,「宣武正始元年十二月己卯,詔群臣議 定律令。」時尚書殿中郎袁翻、門下錄事常景孫紹、廷 尉監張彪、律博士侯堅固、治書侍御史高綽、前軍將 軍邢苗、奉車都尉程靈虯、羽林監王元龜、尚書郎祖 瑩、宋世景、員外郎李琰之、太樂令公孫崇等並在議 限。

正始三年夏四月乙未,詔「罷鹽池禁。」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正始四年秋開。九月甲午,「禁大司馬門不得車馬出 入。」冬十有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永平二年夏四月甲子詔敕緣邊州鎮自今已後不聽境外寇盜犯者罪同境內若州鎮主將知容不糾坐之如律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編輯]

制。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永平四年夏五月丙辰,詔「禁天文之學。」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元年夏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編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二年秋八月,詔:「殺人、掠賣人、群盜首及非首而 殺傷財主,經再犯路劫行人者,依法行決徒流減等。」 是年,又詔「以罪免官除名,仍聽降階入仕。」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二年八月辛卯,詔曰:「頃水 旱」侵,頻年饑儉,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煩刑之愧,朕 用懼矣。其殺人、掠賣人,群彊盜首,及雖非首而殺傷 財主,曾經再犯,公斷道路,劫奪行人者,依法行決。自 餘恕死、徒、流已下,各減等。 按《刑罰志》《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 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邢巒奏: 「竊詳王公以下,或析體宸極,或著勳當時,咸胙土授 民,維城王室。至於五等之爵,亦以功錫。雖爵秩有異, 而號擬河山,得之至難,失之永墜。刑典既同,名復殊 絕,請議所宜,附為永制。」詔議律之制,與八座、門下參 論,皆以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復 降階而敘。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 之除名,於例實爽。愚謂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 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 為侯,侯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於縣男,則降為鄉男。 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鄉男無可降授 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詔從之。

延昌三年,詔:「皇族有譴,仍以常法持訊。又罪案成而 家人訴枉者,仍許覆治。」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先是,皇族有 譴,皆不持訊。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 舊制。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於天下,其屬籍 疏遠,蔭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請立限斷,以為 定式。」詔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 量亦多矣。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 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其《年》延昌三年六月,兼廷 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 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覆檢鞫證定刑, 罪狀彰露,案署分昺,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 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 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 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乘公體。何者?五詐 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 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辨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姦於 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 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綰 而疑有奸欺,不直於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覆治之。 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 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彊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 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既為公正,豈疑於私。如謂 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若從 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 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愚謂經奏遇赦, 及已覆治,得為獄成。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 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 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 允。」詔從之。

肅宗熙平二年春正月詔糾案籍貫不實者聽自歸首逋違加罪又制諸錢不如法之罪夏五月重申天文之禁[編輯]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選曹用人, 務在得才,廣求棲遁,共康治道。州鎮城隍,各令嚴固, 齋會聚集,糾執妖諠,囹圄皆令造屋,桎梏務存輕小, 工巧浮迸,不得隱藏,絹布繒綵,長短合式,偷竊軍階, 亦悉沙汰。籍貫不實,普使糾案,聽自歸首,逋違加罪。 夏五月庚辰,重申天文之禁,犯者以大辟論。」

按《通鑑綱目》:魏孝明帝熙平二年春正月,魏制諸錢, 新舊通行,其巧偽者罪之。魏初,民間皆不用錢,高祖 始鑄太和五銖錢,民欲鑄者,聽就官鑪,銅必精煉,無 得淆雜。世宗又制五銖,禁不依準式者。既而洛陽及 諸州鎮,所用不同,商貨不通,任城王澄上言曰:「不行 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 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河北既無新錢,復禁舊者,專 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 尺,以濟有無,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錢之為 用,貫鏹相屬,不假度量,平均簡易,濟世之宜,謂為深 允。乞下諸方州鎮,新舊諸錢,內外全好,並得通行。其 雞眼鐶鑿及盜鑄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便。」詔從 之。

神龜元年秋閏七月開銀山禁九月復鹽禁[編輯]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秋閏七月甲辰,開𢘆 州銀山之禁,與民共之。」

按《通鑑綱目》:魏孝明帝神龜元年秋九月,魏復鹽禁。 是歲,魏太師雍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先朝為之 禁限,非與細民爭利,但以豪貴封護,近民吝守,貧弱 遠來,邈然絕望。因置主司,裁察強弱。什一之稅,自古 有之,遠近齊平,公私兩利。及甄琛罷禁,乃為繞池之 民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請禁之便。」從之。

前廢帝普泰元年春三月庚寅詔天下有德孝仁賢忠義志信者可以禮召赴闕不應召者以不敬論[編輯]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後廢帝中興元年冬十一月詔定偽竊官秩之罪[編輯]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元年:「冬十有一月己巳,詔 曰:『王度刱開彝倫,方始所班官秩,不改舊章,而無識

之徒,因茲僥倖,謬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
考證
理難推抑。自非嚴為條制,無以防其偽竊。諸有虛增

官號,為人發糾,罪從軍法。若入格檢覈無名者,退為 平民,終身禁錮』。」

出帝太昌元年夏五月詔議定諸條格[編輯]

按《魏書出帝本紀》:太昌元年夏五月丁未,詔曰:「理有 一準,則民無覬覦;法啟二門,則吏多威福。前主為律, 後主為令,歷世永久,實用滋章,非所以準的庶品,隄 防萬物。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集於都省,取諸條 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 與舊制相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

東魏靜帝天平 年侍中孫騰請一切犯盜悉准律令以明恆憲詔從之[編輯]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永熙三年冬十月丙寅,即位於 東城北。改永熙三年為天平元年。丙子,車駕北遷於 鄴。」 按《刑罰志》:「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 或猛。及參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有司奏立嚴制,諸彊盜殺人 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 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 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 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 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 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 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 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 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 刑,率土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 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隨 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細滋煩,令民豫備。恐防之 彌堅,攻之彌甚。請諸犯「盜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憲。 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詔從之。按志無年月可考按通鑑

《綱目》:永熙三年冬十月,魏大丞相歡立清河王世子善見於洛陽。十一月,東魏遷於鄴。高觀以洛陽西遍西魏,南近梁境,乃議遷都鄴。書下三日即行,四十萬戶狼狽就道。歡留後分部,事畢還晉陽。改司州為洛州。以元弼為刺吏,鎮洛陽。僕射司馬子如、高隆之,侍中高岳、孫騰留鄴,共知朝政。按此疑宜作「天平元年」 為是。

天平四年秋閏九月乙丑禁京酤酒。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元象元年夏四月開酒禁冬十二月禁擅立寺[編輯]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元象元年:「夏四月,齊獻武王還 晉陽,請開酒禁。」

按《通鑑綱目》:東魏元象元年冬十二月,禁擅立寺。魏 自正光以後,四方多事,民避賦役,多為僧尼,至二百 萬人,寺三萬餘區。至是,始詔長吏擅立寺者,計庸以 枉法論。

興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齊文襄王自晉陽來朝先是詔文襄王與群臣於麟趾閣議定新制甲寅班於天下[編輯]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西魏文帝大統元年春三月頒二十四條之制[編輯]

按《魏書》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魏文帝大統元 年春三月,太祖以戎役屢興,民吏勞弊,乃命所司斟 酌今古,參考變通,可以益國利民,便時適治者,為二 十四條。新制奏,魏帝行之。」

按《隋書·刑法志》:「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 多闕。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 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

大統七年。冬十一月,頒《十二條之制》:

按《魏書》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魏文帝大統七 年冬十有一月,太祖奏行十二條制。恐百官不勉於 職事,又下令申明之。」

按:《隋書刑法志》「七年又下十二條制。」

按《玉海詔令》,「西魏大統七年九月,度支尚書蘇綽為 六條詔書,一曰修身心,二曰厚教化,三曰盡地利,四 曰擢賢良,五曰恤獄訟,六曰均賦役。奏置坐右,令百 官習誦之。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不得居官。尋 又益新制十二條。」

大統十年秋七月。頒《三十六條之制》。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紀》。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 魏文帝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後所上二 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命尚書蘇 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頒於天下。於是搜簡賢才。以 為牧守令長。皆依新制而遣焉。數年之間。百姓便之 按《玉海》。」「大統十年七月,命綽損益三十六條之制頒 之。」

《六典注》損益為五卷,謂之《大統式》。《隋志》。後周太祖命綽撰。《隋、唐志》。《大統式》三卷。《崇文目》:「蘇綽六條一卷。」按以太祖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為中興永式玉海又作十五年存參

大統十三年春二月,詔「應宮刑者沒官勿刑。」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帝大統十三年二月詔:自今應宮刑 者,直沒官,勿刑;亡奴婢應黥者,止科亡罪

北齊[編輯]

顯祖天保元年秋八月始令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罷守宰設棒之令[編輯]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秋八月甲午,詔曰: 『魏世議定《麟趾格》,遂為通制,官司施用,猶未盡善。可 令群官,更加論究,適治之方,先盡要切,引綱理目,必 使無遺』。」

按《隋書刑法志》,齊神武、文襄並由魏相,尚用舊法。及 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是時軍 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 法從事。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 屬超,超不發書,棒殺其使。文宣於是令守宰各設棒, 以誅屬請之使。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 威於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若受使請賕,猶致 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之。

天保 年,命群官議造《齊律》。按此議未成而隋書志亦未詳其年大抵天保

初年事也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司徒 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已來,律令未改,非所以 創制垂法,革人視聽。」於是始命群官議造齊律,積年 不成,其決獄猶依魏舊。是時刑政尚新,史皆奉法。六 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任情 喜怒。為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快,則 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時僕射楊遵彥 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 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帝 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 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折獄, 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搊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 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 天保七年,敕議立《案劾格》。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七年, 豫州檢使白𢷋為左丞盧斐所劾。乃於獄中誣告斐 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詔令按之,果無其事。乃敕八座 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挾奸者畏糾。乃 先加誣訟以擬賞格。吏不能斷。又妄相引。大獄動至 十人,多移歲月。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闕。 故時議者竊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天保八年。夏四月乙酉。詔公私鷹鷂。俱亦禁絕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世祖大寧元年詔定律令[編輯]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武成 即位,思存輕典。大寧元年,乃下詔曰:「王者所用,唯在 賞罰。賞貴適理,罰在得情。然理容進退,事涉疑似,盟 府司勳,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想 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自 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又以律令不成, 頻」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編輯]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春三月辛酉,以律 令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婚戶》,四曰《擅 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偽》,七曰《鬥訟》,八曰《賊盜》,九曰《捕 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其定罪九百四 十九條。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採魏晉故事。其制刑 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梟首,並陳屍三日。無市」 者,列於鄉亭顯處。其欠斬刑,殊身首;其次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 各一百,髡之,投於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 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並六年。三曰刑罪, 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 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並鎖輸左校而 不髡。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及掖庭織。四曰鞭,有一 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 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大凡為十五等,當加者上就 次,當減者下就次。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死一百 匹,流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 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 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 匹。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 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 及爵秩比視老小閹凝並過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 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 籍,甄其一房配驛戶。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 加害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 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訟繫之罪。刑年者鎖,無鎖 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決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

鞭瘡長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
考證
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決三十已下杖者,長

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 一負,閑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 為一殿,加於殿者復計為負焉。」赦日,則武庫令設金 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 聲,釋枷鎖焉。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 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 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 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其不可為定法者,別 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 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並行。大理 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 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卒至於亡。

《河清》四年春二月壬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云云。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又詔禁網捕鷹鷂[編輯]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武平六年秋閏八月辛巳開酒禁[編輯]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武平七年春二月辛酉,「括雜戶女年二十已下,十四 已上未嫁,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編輯]

孝閔帝元年夏四月詔死罪降等秋八月詔死罪降流流以下降等又詔舉不稱任者治罪[編輯]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夏四月壬申,詔死罪以下 各降一等。秋八月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 使我農民,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 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其犯者宜降從流, 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詔曰: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 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 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世宗明帝元年冬十一月詔輕犯及被累遠配者放還[編輯]

按《周書明帝本紀》:元年「冬十一月丁巳,詔曰:帝王之 道,以寬仁為大。魏政諸有輕犯未至重罪,及諸村民 一家有犯,乃及數家而被遠配者,並宜放還。」

高祖保定三年春二月頒新律夏四月禁報讎[編輯]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春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夏四月戊午,初禁天下報讎,犯者以殺人論。」

按《隋書刑法志》:「初,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 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 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 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 姻,六曰戶籍,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 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 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 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 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繫訊》,二十五曰《斷 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制罪:一曰杖刑 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 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 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 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 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 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 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 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罄,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 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 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 肆之三日,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 報讎者,告於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唯 《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 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 已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殺 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 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 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 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 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 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已下各以一等為差。盜賊及 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 其為賊盜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末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 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贖刑,死 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 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 百三十七條,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條流苛密,比於 《齊法》,煩而不要。又初除復讎之法,犯者以殺論。

建德五年春正月戊申初令鑄錢者絞其從者遠配為民[編輯]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建德六年秋八月,除雜配之科。冬十一月,頒《刑書要 制》。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秋八月壬寅,詔曰:『以刑 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 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既無窮,刑何以措?道有 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 永削』。」冬十一月己亥,初行《刑書要制》。持杖群彊盜一 匹以上,不持杖群彊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 十匹以上,小盜及詐偽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 五戶及十丁以上,隱地三項以上者,至死《刑書》所不 載者,自依律科。

按《隋書刑法志》:「時晉公護將有異志,欲寬政以取人 心。然闇於知人,所委多不稱職。既用法寬弛,不足制 姦,子弟僚屬皆竊弄其權,百姓愁怨,控告無所。武帝 性甚明察,自誅護後,躬覽萬機,雖骨肉無所縱捨,用 法嚴正,中外肅然。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 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魏武入關,隸 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役。建德六年,齊平後, 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 是無復雜戶。其後又以齊之舊俗,未改昏政,賊盜姦 宄,頗乖憲章。其年,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 杖群盜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 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 隱五戶及丁以上,及地頃以上,皆死;自餘依大律。」由 是澆詐頗息焉。

宣政元年秋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編輯]

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夏 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 曰決獄科罪,皆準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 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 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 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 沈「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 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 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 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 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 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

按《隋書·刑法志》:「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 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並先誅戮。由 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 取眾心。」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宣帝大象元年頒刑經聖制[編輯]

按《周書宣帝本紀》:「初,高祖作《刑書要制》,用法嚴重。及 帝即位,以海內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至是大醮 於正武殿,告天而行焉。」

按《隨書刑法志》:「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 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 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 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 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 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 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霹靂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云:與杖者即一百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 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 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 百四十而致死。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 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 內及妃後,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 心,各求苟免。

靜帝大定 年頒刑書要制[編輯]

按《周書靜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隋高祖為 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 靜帝下詔頒行,諸有犯罪未枓決者。並依制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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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開皇元年春三月弛山澤禁夏四月禁雜戲冬十月行新律[編輯]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元年「春三月戊子,弛山澤之 禁。夏四月戊戌,禁雜樂百戲。冬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 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 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 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 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 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 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 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 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 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法 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 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之制,而頗有損 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 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 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其 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 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 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 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 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 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 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 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 里。」定訖,詔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 有損益。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 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 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雲遠古 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也。貴礪帶之 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蔭,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 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條目甚多,備於簡冊。宜班諸「海內,為時軌範,雜格嚴 科,並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無犯之心,國有常刑,誅 而不怒之義。措而不用,庶或非遠,萬方百辟,知吾此 懷。」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 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雖 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至是,盡除苛慘之 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 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眾。 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 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省; 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 狀奏之。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 州申奏罪狀。 按《李德林傳》: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 任國公於翼、高熲等同修律令,事訖奏聞,別賜九環 金帶一腰,駿馬一匹,賞損益之多也。格令班後,蘇威 每欲改易事條,德林以為格式已頒,義須畫一,縱令 小有踳駮非過,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改張。威又奏 置五百家鄉正,即令理民間辭訟。德林以為「本廢鄉 官判事,為其里閭親戚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治五 百家,恐為害更甚。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 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詮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 其才,乃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 難得。又即時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 兩縣共管一鄉。」敕令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自皇太 子以下,多從德林議。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詰之云:「修 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今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 熲同威之議,稱德林狠戾,多所固執。由是高祖盡依 威議。

開皇二年秋七月甲午,行新令。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志隋紀》云云。

開皇三年春正月。禁大刀長槊。三月。弛酒鹽禁。冬十 二月。更定《新律》。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三年春正月庚子,禁大刀長 槊。」 按《刑法志》:「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 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 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 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 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 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按《通鑑綱目》:開皇三年春三月,隋弛酒鹽禁。冬十二 月,隋更定律,置博士。

開皇五年。詔廢大理律博士及刑部州縣律生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五年侍官慕容 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 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 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恆選循 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 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 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是諸曹決 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開皇六年,敕「長史、參軍並習律,集京師試之,除孥戮 相坐之法。」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六年敕「諸州長 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 又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 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 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開皇十年,始令殿內去杖。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高祖性猜忌,素 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 史贓汙,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 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 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 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 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 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 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 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 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 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 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帝不 從,竟於殿廷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 不諫者。

開皇十三年。春二月。制官坐流年限。禁藏讖緯。夏五 月。禁撰集國史。是年。改徒流為配防。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三年春二月己丑。制坐事 去官者配流一年。丁酉。制私家不得隱藏緯候圖讖。 夏五月癸亥。詔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 禁絕 按《刑法志》。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 開皇十五年春二月,詔私造兵器者坐。冬十二月,詔 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五年春二月丙辰。收天下 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冬十二 月戊子。敕「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斬並籍沒其家」 按 《刑法志》:「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 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復令孝卿馳驛斬之。 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 上皆死,家口沒官。」按志作十六年與本紀互異 開皇十七年春三月,詔諸司論屬官罪,聽律外決杖。 是年又制,「盜一錢已上棄市,聞見不告者至死。」未幾, 罷一錢棄市之法。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詔曰:分 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 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 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 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按《刑法志》:十 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 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 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 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為幹能,以 守法為懦弱。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 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 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糾 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 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 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 知之,乃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晚宿,天 下懍懍焉。此後又定製,行署取一錢以上,聞見不告 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 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 者耶?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 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 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開皇十八年夏五月辛亥。詔:「蓄貓鬼蟲毒厥魅。野道 之家,投於四裔。」秋九月庚寅,敕「舍客無公驗者。坐及 刺史縣令。」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二十年。冬十二月。禁毀天尊佛及神像。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二十年「冬十二月辛巳,詔曰: 『佛法深妙,道教虛融,咸降大慈,濟度群品。凡在含識, 皆蒙覆護。所以雕鑄靈相,圖寫真形,率土瞻仰,用申 誠敬。其五嶽四鎮,節宣雲雨,江河淮海,浸潤區域,並 生養萬物,利益兆人。故建廟立祀,以時恭敬。敢有毀 壞偷盜佛及天尊像、嶽鎮海瀆神形者,以不道論。沙 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者,以惡逆論』。」 按《刑法志》同。

====煬帝大業 年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犯罪家期以====下親,仍令入仕。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煬帝即位,以高 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升稱皆小 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 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 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 十斤,其實不異。開皇舊制,舋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 侍之官。先是,蕭巖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 口籍沒。巖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詔 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 事君之節。故羊鮒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 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範將來。朕虛己為政, 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 一眚掩德,甚非謂也。」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 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按志無年月可考按玉海詔令煬帝以開皇律

《令》猶重「大業二年十月,更制《大業律》,牛弘等造。」 按此則宜作「大業二年」 為是。而《志》又雲,「煬帝即位,又敕修律令。」 《劉炫傳》亦云,「煬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 按此又疑宜作「大業元年」 為是,故闕之以俟參考。

大業三年春正月癸亥,敕「并州逆黨已流配而逃亡 者,所獲之處,即宜斬決。」夏四月甲申,頒律令。戊戌,敕 「百司不得踐暴禾稼。其有須開為路者,有司計地所 收,即以近倉酬賜,務從優厚。」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三年新律成,凡 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 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 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 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 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 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是時,百 姓久厭嚴刻,喜於刑寬。帝乃外征四夷,內窮嗜慾,兵 革歲動,賦斂滋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 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 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姓轉 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 肆淫刑。

大業四年。冬十月乙卯。頒《新式》於天下。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五年春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䂎刃之類。」 皆禁絕之。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九年秋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九年又詔為盜 者籍沒其家。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 生殺任情矣。及楊元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 者,行轘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臠噉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

大業十三年十一月,唐克京城《約法》十二條。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唐書高祖本紀》,大業十 三年,煬帝南遊江都,天下盜起。十月辛巳,隋留守衛 文昇等奉代王侑守京城。高祖遣使諭之,不報,乃圍 城,下令曰:「犯隋七廟及宗室者,罪三族。」十一月丙辰, 克京城。命主符郎宋公弼收圖籍約法十二條,殺人、 劫盜、背軍叛者死。癸亥,遙尊隋帝為太上皇,立代王 為皇帝,改元義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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