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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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

  元太宗一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二十五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十则 武宗至

  大四则 仁宗延祐六则

祥刑典第二十四卷

律令部汇考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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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六年夏五月大会诸王百僚定条令[编辑]

按《元史太宗本纪》:“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 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 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 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 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 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 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 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 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 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 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 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乞烈 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 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世祖中统元年四月乙丑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编辑]

中统二年四月乙卯,诏“职官污滥及民不孝悌者,量 轻重议罚。”五月丁亥,申严沿边军民越境私商之禁, 弛诸路山泽之禁,禁私杀马牛。申严越境私商贩马 疋者罪死。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 盐酒税课等法。乙卯,诏宣圣庙及管内书院有司岁 时致祭,月朔释奠。禁诸官员、使臣、军马毋得侵扰亵 渎,违者加罪。九月丙子,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无 得私自断决,皆听朝廷处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三年正月辛未,禁诸道戍兵及势家纵畜牧犯 桑枣禾稼者。二月辛亥,诏诸道括逃军还屯田,严其 禁。三月戊寅,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四月庚子,禁 征戍军士及势官,毋纵畜牧,伤其禾稼桑枣。六月壬 子,申严军官及兵伍扰民之禁。十月丙辰,禁诸王、使 臣师旅敢有恃势扰民者,所在执以闻。十二月丙寅, 申严屠杀牛马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正月辛亥,申禁民家兵器及蒙古军扰民 者。二月甲子,诏“诸路置局造军器,私造者处死,民间 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七月乙酉,禁野狐岭营民 毋入南北口纵畜牧,损践桑稼。戊戌,诏弛河南沿边 军器之禁。壬寅,诏禁益都路探马赤扰民。禁蒙古、汉 军诸人煎贩私盐。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元年正月申严持军器贩马越境禁二月弛边城军器禁是年颁法令三十七章[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正月癸亥,申严持军器 贩马越境私商之禁,二月癸酉,弛边城军器之禁。 按《耶律楚材传》,“楚材子铸,至元元年加光禄大夫,奏 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至元二年正月甲申,诏申严越界贩马之禁,违者处 死。二月癸亥,禁山东东路私煎硝碱。五月戊子,禁北 京、平滦等处捕猎。六月己卯,敕行院及诸军将校卒 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十月戊子,诏随路私商曾 入南界者,首实免罪充军。十二月庚午,禁朝省告讦, 以息争讼。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年四月己卯,申严濒海私盐之禁。六月戊寅, 申严陕西、河南竹禁。七月己未,诏招集逃亡军,限百 日诣所属陈首,原其罪。十月丁丑,申禁京畿畋猎。十 一月丁未,申严杀牛马之禁。辛亥,诏禁天文图谶等 书。十二月丁亥,敕诸越界私商及谍人与伪造钞者, 送京师审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正月丁酉,申严平阳等处私盐之禁。乙巳, 禁僧官侵理民讼。七月壬寅,申严京畿牧地之禁。八 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严 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商税酒醋之禁。十一月乙 巳,申严京畿畋猎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二月戊寅,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五月辛酉,诏禁戍边军士牧践屯田禾稼。 七月癸酉,诏“遣官审理诸路冤滞,正犯死罪明白者, 各正典刑,其杂犯死罪以下,量断遣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二月乙酉,申严畜牧损坏禾稼桑果之禁。 十一月闰月戊辰,禁缯缎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 马鞍者。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八年二月庚戌,申严东川井盐之禁。辛酉,敕“凡 讼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三月己丑,敕 有司毋留狱滞讼,以致越诉,违者官民皆罪之。九月 癸未,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以违制论。”十一 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禁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七 月丁巳,禁私鬻《回回历》。八月乙未,禁诸人以己事辄 呼至尊称号者。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二月丙寅,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四月 甲寅,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如为人杀其父母兄弟 夫妇,冤无所诉,听其来击,其或以细事唐突者,论如 法。五月丁亥,申严屠牛马之禁。九月丁丑,弛河南鬻 马之禁。十月辛丑,弛北京义锦等处猎禁。十一月己 卯,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今后杀人者,死罪问状已” 白。不必待时。宜即行刑。其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四年四月丙戌,禁江南行用铜钱。五月癸巳, 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七月壬辰, 敕犯盗者皆弃市。符宝郎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 多寡,似难悉寘于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戊戌,申禁 羊马群之在北者,八月内毋纵出北口诸隘,践食京 畿之禾,犯者没其畜。十月辛酉,弛盖州猎禁。乙亥,禁 无籍军随大军剽掠者。勿过关渡。十一月乙未。凡伪 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具为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正月已亥,收括阑遗官。也先、阔阔带等 坐易官马阑遗人畜,免其罪。以诸路州县管民官兼 领其事。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为娼者、卖买 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壬寅,弛女直水达达 酒禁。戊申,从阿合马请,自今御史台非白于省,毋擅 “召仓库吏,亦毋究钱谷数,及集议中书不至者罪之。” 庚戌,诏“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役扰致逃亡者,没其 家赀之半。”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岚瘴,弛酒禁。五月 乙酉,申严无籍军虏掠及佣奴代军之禁。十月丁卯, 弛山场樵采之禁。庚午,敕凡军官私役军士者,视数 多寡定其罪。十一月甲午,开酒禁。十二月庚辰。诏禁 戍卒毋扰思播之民。从之。丙午。禁玉泉山樵采渔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六年三月,敕定掾吏文移稽缓罪。八月,诏定 汉军逃亡罪。九月,诏有官守不勤于职者,论诛,没其 家。又诏官吏数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敕诸路盗犯 赃少者从轻。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六年三月“丙辰,敕中书省, 凡掾史文移稽缓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八月甲 辰,诏汉军出征,逃者罪死,且没其家。九月乙巳朔,范 文虎荐可为守令者三十人。诏今后所荐,朕自择之。 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 没其家。”庚戌,诏行中书省左丞忽辛兼领杭州等路 诸色人匠。以杭州税课所入,岁造缯段十万以进,杭、 苏、嘉兴三路办课官吏,额外多取分例。今后月给食 钱,或数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戊申,敕诸路所捕盗, 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赃少者从轻罪论。阿合马言:“有 盗以旧钞易官库新钞百四十锭者,议者谓罪不应 死。且盗者之父执役臣家,不论如法,宁不自畏。”诏处 死。

至元十八年二月乙亥,诏以刑徒减死者付忻都为 军。五月庚申,严鬻人之禁。壬戌,禁高丽、全罗等处田 猎扰民者。八月乙亥,申严大都总管府兵马司左右 巡院敛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二月,严禁汉人军器。三月,禁益都、东平 等郡捕猎。四月,敕:“不以出使所给符上与上而不见 收者,与有司皆罪。”八月,严禁以金饰车马服御,又禁 诸监官不得私造器物。九月,敕定中外官吏赃罪,轻 者杖决,重者处死,言官缄默者与同罪。十一月,诏势 家商贾阻遏官民船者,没其家。中书省奏定犯死罪 “者令充军。”又奏定“杀人者增重其罪。”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九年“二月甲寅,申严汉人军器之禁。三月丙戌,禁益都、东平沿淮诸郡军民官 捕猎。四月戊申,敕出使人还,不即以所给符上与上, 而有司不即收者皆罪之。八月辛亥,申严以金饰车 马服御之禁。又禁诸监官不得令人匠私造器物。九 月壬戌,禁诸人不得阻挠课程。”敕官吏受贿及仓库 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验其轻重罪之。中外官 吏赃罪,轻者杖决,重者处死。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 体论罪。仍诏谕天下。十一月壬申,以势家为商贾,阻 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军,犯者没其家。甲戌,中书省 臣言:“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 奴杀主,因奸杀夫,并正典刑外,馀犯死罪者,令充日 本、占城、缅国军。”从之。戊寅,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 死,仍征烧埋银五十两,后止征钞二锭,其事太轻。臣 等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 四锭。”从之。

至元二十年正月,敕定以匿名书告事罪。诏“有灾伤 过时不申者,并按察司罪之。”二月,立官吏赃罪法。四 月,定犯酒禁刑制。申私盐禁。六月,申严私易金银禁。 九月,史弼陈《弭盗之策》。十一月,敕凡盗贼不许私和。 又禁云南权势以取债没人口及黥面。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又言,自今 应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其敢以匿名 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 妻子,仍以钞赏之。设务农司,敕诸事赴省台诉之,理 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丙寅,以燕南、河 北、山东诸郡去岁旱,税粮在民者权停勿征。仍谕自 “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视 者,皆罪之。”二月辛丑,立官吏赃罪法。四月甲午,申严 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官,犯人配役。申私盐之 禁,许按察司纠察盐司。六月丙戌,申严私易金银之 禁。九月戊寅,史弼陈弭盗之策,为首及同谋者死,馀 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耕种内地, 其妻奴送京师,以给鹰坊人等。十一月癸丑,敕“凡盗 贼必由管民官鞫问,仍不许私和。”戊寅,禁云南权势 多取债息,仍禁没人口为奴及黥其面者。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敕定奏事奉旨不告同列者罪。 五月,诏“私习私藏天文图谶等书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丁巳,敕“自今 凡奏事者必先语同列以所奏。既奏,其所奉旨云何, 令同列知而后书之簿。不明以告而辄书簿者,杖必 阇赤。”五月庚午,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 《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诏盗贼非详谳勿辄杀。六月,诏 匿“马与互市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书省 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 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 犯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 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 勿辄杀人。”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 “取其二,汉人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甲午,禁无籍自效军扰民,仍籍 充军。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 而为兵。十月丙辰,禁“内外百官受人馈酒食者,没其 家赀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 死。癸丑,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 依宋法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九月癸 卯,申严汉人田猎之禁。十月辛巳,禁大同路酿酒。十 一月丁未,大同路多冒名支粮,置千户、百户十员,以 达鲁花赤总之。食粮户以富为贫者,籍家赀之半。甲 寅,禁上都酿酒。己未,禁山后酿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己亥,严酒禁。五月乙卯,以公规 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 刻版颁行。七月戊申,禁屠宰马牛。十月丁亥,严山后 酒禁。癸巳,诏严益都、般阳、泰安、宁海、东平、济宁田猎 之禁,犯者没其家赀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元兴,其初,未有 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 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 曰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庚子,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二 月己巳,申禁鞭背。七月甲子,降诏申严牛马践禾之 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十年。二月丙申。敕自今禁戢军官。无从禽扰 民。违者论罪。癸丑。申严江南兵器之禁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禁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及私匿 盗犯。六月敕御史与中书同议职官犯赃之律禁酿 酒。又御史奏决狱宜兼用杖笞。不允。七月禁诸王之 下辄自决遣有罪者。十一月诏以世祖所定十三等 例决赃罪。禁作奸犯科者。十二月禁侵扰农桑者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成宗本纪》:至元三十一 年五月戊寅,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 之家私匿盗犯。六月辛巳,御史台臣言:“职官犯赃,敕 授者听总司议,宣授者上闻。其本司声迹不佳者代 之,受赂者依旧例比诸人加重。”帝曰:“其与中书同议。” 庚寅,诏禁酿酒。辛丑,御史台臣言:“先朝决狱,随罪轻 重,笞杖异施。今止用杖,乞如旧制。”不允。七月甲戌,札 鲁花赤言: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自决遣。诏 禁治之。十一月庚戌,京师犯赃罪者三百人,帝命事 无疑者,准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甲子,诏禁作奸 犯科者。十二月戊戌,禁侵扰农桑者。

成宗元贞元年二月诏罪贷斡脱钱而逃隐者五月增重挑补钞人罪七月立灭盗贼条格诏每道岁贡二人罪其所贡不公者又制定职官坐赃罪例[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二月壬午,诏贷斡脱钱 而逃隐者罪之。五月庚辰,增重挑补钞人罪,告捕者 仍优其赏,令犯人给之。七月丁丑,御史台臣言:“‘内地 盗贼窃发者众,皆由国家赦宥所致。乞命中书立为 条格,督责所属,期至尽灭’。制曰:‘可’。”乙卯,诏申饬中外, 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 台委官立法考试,中程者用之。所贡不公,罪其举者, 职官坐赃论断,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钱 粮,一贯以下笞之,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 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 年,满三百贯者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

元贞二年二月,诏“罪不归金银符者。”严禁军擅易家 奴代役之法。又定军卒擅更逃归之罪。五月,诏轻徒 役罪。六月,制有司徇情之律。降官吏受赃条格。十月, 定坐赃再犯之律。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二年二月“乙亥,诏奉使及军 官殁而子弟未袭职者,其所佩金银符归于官,违者 罪之。丙午,禁军将擅易侍卫军,蒙古军以家奴代役 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产资之半畀之。 军将敢有纵之者,罢其职。庚戌,诏军卒擅更代及逃 归者死。五月己丑,诏诸徒役者,限一年释之,毋杖。六” 月己亥,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核, 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乞加等论罪。”从之。甲寅,降 《官吏受赃条格》,凡十有三等。十月壬子,职官坐赃,经 断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大德元年三月禁捕猎五月分定强盗罪六月诏僧道犯重罪听有司鞫问十二月禁夺民田[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 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夏五月戊辰,诏强 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 者刺配,再犯亦诛。六月丙辰,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 听有司鞫问。十二月戊戌,禁诸王驸马并权豪毋夺 民田,其献田者有刑。”

大德二年二月。禁纵牧损农,定惰农及《有司失劝律》。 三月,定僧人犯《奸盗诈伪律》。六月,禁擅行令旨及越 例开读。七月诏罪奏事不经中书者。十二月。诏罪不 和市价者。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二年“二月癸未,申禁诸路军 及豪右人等,毋纵畜牧损农。乙酉,诏诸郡凡民播种 怠惰及有司劝课不至者。命各道廉访司治之。三月 戊子,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 约断,约不至者罪之。六月庚申,禁诸王擅行令旨。其 越例开读者,并所遣使拘执以闻。七月壬寅,诏诸王 驸马及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旨付外者, 罪之。”十二月辛巳,诏和市价直随给其主,违者罪之。 大德三年三月,更定律令,定军官受赃罪。四月,申私 盐禁,又禁和林戍军窜名他籍。六月,申禁海商鬻人 马兵杖于诸蕃及福建民,规免门役。十一月,禁和林 酿酒。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荣祖等 更定律令,诏军官受赃罪重者罢职,轻者降其散官, 或决罚就职,停俸期年,许令自效。四月庚午,申严江 浙两淮私盐之禁。辛未,禁和林戍军窜名他籍。六月 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马兵杖往诸蕃贸易者。禁福建 民冒称权豪佃户规免门役。十一月庚辰,禁和林酿 酒。”

大德四年正月,定恶少不法刑制。二月,诏早定律令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四年春正月丙申,申严京师 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二月壬戌,帝 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荣祖对曰:“臣所 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大德五年正月,严官吏犯赃及盗官钱之法。七月,定 军官犯赃及祠祷违令之罪。十一月,禁习武事而令 私代者。十二月,定《强窃盗条格》。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五年“春正月,御史台臣言,官 吏犯赃及盗官钱事觉避罪逃匿者,宜同狱成。虽经 原免,亦加降黜,庶奸伪可革。”从之。秋七月丁未,诏军 官受赃者与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命监察御史 审覆。癸丑,诏禁畏吾儿僧、阴阳巫觋、道人咒师,自今 有大祠祷必请而行,违者罪之。十一月丁未,选六御 扈从汉军习武事,仍禁万户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断 罪有差。十二月辛卯,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孳畜者, 取一偿九,然后杖之。”

大德六年春正月癸卯,诏“千户、百户等自军逃归,先 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 冬十一月己未,诏“诸驿使辄枉道者罪之。”十二月庚 辰,命中书省更定《略卖良人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七年正月,定改补钞罪例,又定为匿名书者罪。 三月,诏定赃罪为十二章。五月,禁辄杖州县官吏。闰 五月,禁犯曲阜林庙。又禁征北诸军以奴为代。十一 月,命依《十二章》断僧官罪。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正月丙午,定诸改补钞 罪例,为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 与首同,为首者流乙卯诏凡为匿名书辞语重者诛 之,轻者流配。首告人赏钞有差,皆籍没其妻子充赏。 三月甲辰,诏定赃罪为十二章。五月乙卯,禁诸王驸 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闰五月壬戌,诏 禁犯曲阜林庙者。丁丑,禁诸王、驸马等,征北诸军以 奴为代者罪之。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断僧官罪。 大德八年三月,诏军民官已除不赴者,夺官,擅离所 部者论如律,军人私归者杖还之。又敕诱匿军民逃 奴罪。四月,敕定有司不奉旨辄给诸王驸马征索罪。 诏乘传冒进鹰鹞罪。十一月,诏定内“郡江南数次犯 盗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八年三月丁巳,诏军民官已 除以地远官卑不赴者,夺其官不叙。军官擅离所部 者,悉遣还翼,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 而还之。戊辰,敕军民逃奴有获者即付其主,主在他 所者,赴所在官司给之。仍追逃奴钞充获者赏,逃及 诱匿者论罪有差。四月丙戌,凡诸王驸马征索,有司” 非奉旨辄给者,罪且罢之。甲午,诏:“朝廷诸王驸马进 捕鹰鹞,皆有定户,自今非鹰师而乘传冒进者,罪之。” 十一月壬子,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 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三次免黥谪戍。湖广盗禁籞马 者,初犯谪戍,再犯者死。”

大德十年正月,诏“禁沮扰盐法。”四月,定匿鹰犬者之 罪。十二月,禁匿班答部溃民。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十年正月“丁卯,诏各道禁沮 扰盐法。四月庚子朔,诏凡匿鹰犬者,没家赀之半,笞 三十,来献者给之以赏。十二月丙辰,遣宣政院沙的 等祷于太庙。诸王合而班答部民溃散,诏谕所在,敢 匿者罪之。”

大德十一年七月,诏“冒匿诸王驸马户籍避役者,制 其罪。”十二月,中书省请内外犯罪之人,悉依法裁决。 又请校雠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遵行。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 正月癸酉。成宗崩。五月甲申即皇帝位。七月辛卯。诏 唐兀秃鲁花户籍已定。其入诸王驸马各部避役之 人。及冒匿者皆有罪。十二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刑法 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 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宽。故有司无所遵 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又言: “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尝有旨,金《太 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 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事,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 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书省奏共议弭盗方略明立赏罚四月诏蒙蔽以请授官赐赉者制其罪七月诏以金银请奏及托奏者皆抵罪[编辑]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书省言,近 百姓艰食,盗贼充斥,苟不严治,将至滋蔓。宜遣使巡 行,遇有罪囚,即行决遣,与随处官吏共议弭盗方略, 明立赏罚。或匿盗不闻,或期会不至,或逾期不获者, 官吏连坐。四月戊戌,中书省言,请依元降诏敕,勿超 越授官,泛滥赐赉。帝曰:‘卿等言是。朕累有旨止之,又 复蒙蔽以请。自今纵有旨,卿等其覆奏罪之’。”七月庚 申,敕以金银岁入数少,自今毋问何人以金银为请 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奏:“僧俗相犯,宜遵已定明宪。”

八月,诏:“敢有沮挠尚书省事者罪之。”九月,尚书省奏
考证
“删定《格例》,编为定制。”又诏禁养豹,虽贵幸犯之,亦加

罪。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六月甲戌,皇太子言,“宣 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 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且于僧无益,僧俗相犯,已有 明宪。乞更其令。”从之。八月己卯,三宝奴言:“尚书省立, 更新庶政,变易钞法,用官六十四员,其中宿卫之士 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历仕者有之。此皆素习于 事,既已任之,乞勿拘例,授以宣敕。”制可。诏天下敢有 沮挠尚书省事者,罪之。九月癸未,尚书省臣言:“国家 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 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馀条,删除 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丁未,三宝奴言:养豹 者害民为甚。有旨禁之,有复犯者,虽贵幸亦加罪。 至大三年十月,敕定民户规避差徭罪。敕“选任诸司, 并从尚书省,违者论罪。”又敕定部官怠弛罪。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十月“甲寅,敕谕中外民 户托名诸王妃主,贵近臣僚规避差徭,已尝禁止。自 今违者俾充军驿及筑城。中都郡县官不觉察者罢 职。庚申,敕尚书省事繁重,诸司有才识明达者,并从 尚书省选任,枢密院、御史台及诸有司毋辄奏用,违 者论罪。其或私意请托,罢之不叙。”辛酉,三宝奴言:“省 《部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 必以闻,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 不叙’。”

至大四年三月,命“犯十恶等罪毋赦,以赦前事相告 者,以其罪罪之。”禁制金箔、销金、织金,诏颁行中统、至 元以来条章。五月,禁毒药酿酒,及民捕鴐鹅。七月,禁 以文记传旨中书。定军官子弟承袭之例。又禁弹射 及宰杀当乳,并卫士以衣服质于人者。十月,禁僧寺 冒侵民田。罢诸王断事官。十一月,定盗税课罪。十二 月,申禁汉人田猎持弓矢兵器。是年,以谢让精于律 学,使为校正官。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 月己丑命毋赦十恶大逆等罪。庚寅即皇帝位于大 明殿。诏大赦天下。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罪以其罪。 辛卯禁民间制金箔销金织金。是月帝谕省臣曰:“卿 等裒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重 轻。折衷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抵罪者庶无冤 抑。”五月丁丑,禁毋以毒药酿酒。是月,禁民捕鴐鹅。七 月己亥,诏谕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辄以文记传旨 中书,自今敢有犯者,不须奏闻,直捕其人,付刑部究 治。”闰七月己未,敕军官七十致仕,始听子弟承袭,其 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袭职者,除名不叙。 其巧计求迁者,以违制论。九月戊申,禁民弹射飞鸟, 杀马牛羊当乳者。禁卫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质 于人。十月丁丑,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辛卯,罢诸 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十 一月辛丑,敕商税官盗税课者,同职官赃罪。十二月 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按《谢让传》,仁宗 即位,加让正议大夫。让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 以辅治。堂堂圣朝,讵可无法以准之,使吏任其情,民 罹其毒乎!”帝嘉纳之,乃命中书省纂集典章,以让精 律学,使为校正官,赐青鼠裘一袭,侍宴服六袭。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己酉敕奸民宫其子为阉宦谋避徭役者罪之七月乙亥申敕私盐之禁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贼行者黥其面戊寅铁木迭儿言比者僚[编辑]

“属及六部诸臣,皆晚至早退,政务废弛。今后有如此 者,视其轻重杖责之。臣或自惰,亦令诸人陈奏。”帝曰: “如更不悛,则罢不叙。”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三年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时畋猎。六月丁丑,敕: “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论。”十月丁酉, 申禁民有父在者不得私贷人钱及鬻墓木。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通鉴纲目》:延祐三年,禁方春畋猎。初议禁民畋猎, 犯者抵死。韩若愚曰:“齐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杀其麋 鹿者如杀人之罪。孟子非之。”众以为然,遂减其刑。 延祐四年十一月壬辰,谕诸宿卫入直,各居其次,非 有旨不得上殿,阑入禁中者坐罪。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五年三月乙酉,御史台臣言:“诸司近侍隔越中 书闻奏者,请如旧制论罪。”制曰:“可。”九月壬午,敕:军官 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十一月丁卯,禁 冒籍贯宿卫及巧受远方职官,不赴任、求别调者,隐 匿不自首者罪之。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六年九月,奏:“诸犯赃悉付元问官,以竟其罪,贪 污夺职、夤缘者,宜斥逐。”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六年九月“癸卯,御史台臣言, 比者官以幸求,罪以赂免。乞凡内外官非勋旧有资望者,不许骤陞。诸犯赃罪己款伏及当鞫而幸免者, 悉付元问官,以竟其罪。其贪污受刑夺职不叙者,夤 缘近侍,出入内庭,觊幸名爵,宜斥逐之。”帝嘉纳其言。 延祐七年正月辛丑仁宗崩。三月庚寅,帝即位。五月 丙申,禁宗戚、权贵避徭役及作奸犯科。甲辰,敕百司 日勤政务,怠者罪之。六月己未,定边地盗孳畜罪,犯 者令给各部力役,如不悛,断罪如内地法。十月壬子, 申严两淮盐禁。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英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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