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24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四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

  元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五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則 武宗至

  大四則 仁宗延祐六則

祥刑典第二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十

[編輯]

[編輯]

太宗六年夏五月大會諸王百僚定條令

[編輯]

按《元史太宗本紀》:「六年夏五月,帝在達蘭達葩之地, 大會諸王百僚。諭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 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 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 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 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 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 者,隨以木鏃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不遵 此法者斥罷。今後來會,諸軍甲內數不足,於近翼抽 補足之。諸人或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凡來會,用善 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 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乞烈 思內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質孫燕服》不如 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世祖中統元年四月乙丑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編輯]

中統二年四月乙卯,詔「職官污濫及民不孝悌者,量 輕重議罰。」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民越境私商之禁, 弛諸路山澤之禁,禁私殺馬牛。申嚴越境私商販馬 疋者罪死。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並管民官定 鹽酒稅課等法。乙卯,詔宣聖廟及管內書院有司歲 時致祭,月朔釋奠。禁諸官員、使臣、軍馬毋得侵擾褻 瀆,違者加罪。九月丙子,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無 得私自斷決,皆聽朝廷處置。」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三年正月辛未,禁諸道戍兵及勢家縱畜牧犯 桑棗禾稼者。二月辛亥,詔諸道括逃軍還屯田,嚴其 禁。三月戊寅,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四月庚子,禁 征戍軍士及勢官,毋縱畜牧,傷其禾稼桑棗。六月壬 子,申嚴軍官及兵伍擾民之禁。十月丙辰,禁諸王、使 臣師旅敢有恃勢擾民者,所在執以聞。十二月丙寅, 申嚴屠殺牛馬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正月辛亥,申禁民家兵器及蒙古軍擾民 者。二月甲子,詔「諸路置局造軍器,私造者處死,民間 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七月乙酉,禁野狐嶺營民 毋入南北口縱畜牧,損踐桑稼。戊戌,詔弛河南沿邊 軍器之禁。壬寅,詔禁益都路探馬赤擾民。禁蒙古、漢 軍諸人煎販私鹽。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正月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禁二月弛邊城軍器禁是年頒法令三十七章

[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正月癸亥,申嚴持軍器 販馬越境私商之禁,二月癸酉,弛邊城軍器之禁。 按《耶律楚材傳》,「楚材子鑄,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奏 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至元二年正月甲申,詔申嚴越界販馬之禁,違者處 死。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硝鹼。五月戊子,禁北 京、平灤等處捕獵。六月己卯,敕行院及諸軍將校卒 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十月戊子,詔隨路私商曾 入南界者,首實免罪充軍。十二月庚午,禁朝省告訐, 以息爭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四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六月戊寅, 申嚴陝西、河南竹禁。七月己未,詔招集逃亡軍,限百 日詣所屬陳首,原其罪。十月丁丑,申禁京畿畋獵。十 一月丁未,申嚴殺牛馬之禁。辛亥,詔禁天文圖讖等 書。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界私商及諜人與偽造鈔者, 送京師審覈。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私鹽之禁。乙巳, 禁僧官侵理民訟。七月壬寅,申嚴京畿牧地之禁。八 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 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商稅酒醋之禁。十一月乙 巳,申嚴京畿畋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二月戊寅,詔諭四川行省,「沿邊屯戍軍士,逃役者處死。」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五月辛酉,詔禁戍邊軍士牧踐屯田禾稼。 七月癸酉,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者, 各正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二月乙酉,申嚴畜牧損壞禾稼桑果之禁。 十一月閏月戊辰,禁繒緞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飾 馬鞍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辛酉,敕「凡 訟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三月己丑,敕 有司毋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九月 癸未,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十一 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禁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七 月丁巳,禁私鬻《回回曆》。八月乙未,禁諸人以己事輒 呼至尊稱號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二月丙寅,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四月 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 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 法。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九月丁丑,弛河南鬻 馬之禁。十月辛丑,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十一月己 卯,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問狀已」 白。不必待時。宜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四月丙戌,禁江南行用銅錢。五月癸巳, 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七月壬辰, 敕犯盜者皆棄市。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 多寡,似難悉寘於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戊戌,申禁 羊馬群之在北者,八月內毋縱出北口諸隘,踐食京 畿之禾,犯者沒其畜。十月辛酉,弛蓋州獵禁。乙亥,禁 無籍軍隨大軍剽掠者。勿過關渡。十一月乙未。凡偽 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正月已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 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兼 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 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壬寅,弛女直水達達 酒禁。戊申,從阿合馬請,自今御史臺非白於省,毋擅 「召倉庫吏,亦毋究錢穀數,及集議中書不至者罪之。」 庚戌,詔「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役擾致逃亡者,沒其 家貲之半。」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五月 乙酉,申嚴無籍軍虜掠及傭奴代軍之禁。十月丁卯, 弛山場樵採之禁。庚午,敕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 多寡定其罪。十一月甲午,開酒禁。十二月庚辰。詔禁 戍卒毋擾思播之民。從之。丙午。禁玉泉山樵採漁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三月,敕定掾吏文移稽緩罪。八月,詔定 漢軍逃亡罪。九月,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論誅,沒其 家。又詔官吏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敕諸路盜犯 贓少者從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三月「丙辰,敕中書省, 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八月甲 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九月乙巳朔,范 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 沒其家。」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 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杭、 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多取分例。今後月給食 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 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阿合馬言:「有 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 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詔處 死。

至元十八年二月乙亥,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 軍。五月庚申,嚴鬻人之禁。壬戌,禁高麗、全羅等處田 獵擾民者。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 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二月,嚴禁漢人軍器。三月,禁益都、東平 等郡捕獵。四月,敕:「不以出使所給符上與上而不見 收者,與有司皆罪。」八月,嚴禁以金飾車馬服御,又禁 諸監官不得私造器物。九月,敕定中外官吏贓罪,輕 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者與同罪。十一月,詔勢 家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中書省奏定犯死罪 「者令充軍。」又奏定「殺人者增重其罪。」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二月甲寅,申嚴漢人軍器之禁。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官 捕獵。四月戊申,敕出使人還,不即以所給符上與上, 而有司不即收者皆罪之。八月辛亥,申嚴以金飾車 馬服御之禁。又禁諸監官不得令人匠私造器物。九 月壬戌,禁諸人不得阻撓課程。」敕官吏受賄及倉庫 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 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 體論罪。仍詔諭天下。十一月壬申,以勢家為商賈,阻 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甲戌,中書省 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 奴殺主,因姦殺夫,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令充日 本、占城、緬國軍。」從之。戊寅,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 死,仍徵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徵鈔二錠,其事太輕。臣 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鈔 四錠。」從之。

至元二十年正月,敕定以匿名書告事罪。詔「有災傷 過時不申者,並按察司罪之。」二月,立官吏贓罪法。四 月,定犯酒禁刑制。申私鹽禁。六月,申嚴私易金銀禁。 九月,史弼陳《弭盜之策》。十一月,敕凡盜賊不許私和。 又禁雲南權勢以取債沒人口及黥面。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又言,自今 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臺陳告。其敢以匿名 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 妻子,仍以鈔賞之。設務農司,敕諸事赴省臺訴之,理 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丙寅,以燕南、河 北、山東諸郡去歲旱,稅糧在民者權停勿徵。仍諭自 「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 者,皆罪之。」二月辛丑,立官吏贓罪法。四月甲午,申嚴 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申私鹽之 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 禁。九月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餘 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耕種內地, 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十一月癸丑,敕「凡盜 賊必由管民官鞫問,仍不許私和。」戊寅,禁雲南權勢 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敕定奏事奉旨不告同列者罪。 五月,詔「私習私藏天文圖讖等書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丁巳,敕「自今 凡奏事者必先語同列以所奏。既奏,其所奉旨云何, 令同列知而後書之簿。不明以告而輒書簿者,杖必 闍赤。」五月庚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讖《太乙雷公式》 《七曜曆推背圖》《苗太監曆》。有私習及收匿者罪之。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詔盜賊非詳讞勿輒殺。六月,詔 匿「馬與互市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 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 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 犯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 事,致盜賊滋眾,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讞者, 勿輒殺人。」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 「取其二,漢人悉入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甲午,禁無籍自效軍擾民,仍籍 充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挾弓矢,犯者籍 而為兵。十月丙辰,禁「內外百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 家貲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 死。癸丑,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 依宋法黥而斷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九月癸 卯,申嚴漢人田獵之禁。十月辛巳,禁大同路釀酒。十 一月丁未,大同路多冒名支糧,置千戶、百戶十員,以 達魯花赤總之。食糧戶以富為貧者,籍家貲之半。甲 寅,禁上都釀酒。己未,禁山後釀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嚴酒禁。五月乙卯,以公規 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 刻版頒行。七月戊申,禁屠宰馬牛。十月丁亥,嚴山後 酒禁。癸巳,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田獵 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元興,其初,未有 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 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 曰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庚子,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二 月己巳,申禁鞭背。七月甲子,降詔申嚴牛馬踐禾之 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年。二月丙申。敕自今禁戢軍官。無從禽擾 民。違者論罪。癸丑。申嚴江南兵器之禁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禁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及私匿 盜犯。六月敕御史與中書同議職官犯贓之律禁釀 酒。又御史奏決獄宜兼用杖笞。不允。七月禁諸王之 下輒自決遣有罪者。十一月詔以世祖所定十三等 例決贓罪。禁作姦犯科者。十二月禁侵擾農桑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 年五月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 之家私匿盜犯。六月辛巳,御史臺臣言:「職官犯贓,敕 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 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 庚寅,詔禁釀酒。辛丑,御史臺臣言:「先朝決獄,隨罪輕 重,笞杖異施。今止用杖,乞如舊制。」不允。七月甲戌,札 魯花赤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自決遣。詔 禁治之。十一月庚戌,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 無疑者,准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之。甲子,詔禁作姦 犯科者。十二月戊戌,禁侵擾農桑者。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罪貸斡脫錢而逃隱者五月增重挑補鈔人罪七月立滅盜賊條格詔每道歲貢二人罪其所貢不公者又制定職官坐贓罪例

[編輯]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詔貸斡脫錢 而逃隱者罪之。五月庚辰,增重挑補鈔人罪,告捕者 仍優其賞,令犯人給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內地 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立為 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乙卯,詔申飭中外, 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 臺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 職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盜所守錢 糧,一貫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 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 年,滿三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

元貞二年二月,詔「罪不歸金銀符者。」嚴禁軍擅易家 奴代役之法。又定軍卒擅更逃歸之罪。五月,詔輕徒 役罪。六月,制有司徇情之律。降官吏受贓條格。十月, 定坐贓再犯之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二月「乙亥,詔奉使及軍 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 罪之。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 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產資之半畀之。 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 歸者死。五月己丑,詔諸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六」 月己亥,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 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甲寅,降 《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十月壬子,職官坐贓,經 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大德元年三月禁捕獵五月分定強盜罪六月詔僧道犯重罪聽有司鞫問十二月禁奪民田

[編輯]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 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夏五月戊辰,詔強 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 者刺配,再犯亦誅。六月丙辰,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 聽有司鞫問。十二月戊戌,禁諸王駙馬並權豪毋奪 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大德二年二月。禁縱牧損農,定惰農及《有司失勸律》。 三月,定僧人犯《姦盜詐偽律》。六月,禁擅行令旨及越 例開讀。七月詔罪奏事不經中書者。十二月。詔罪不 和市價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癸未,申禁諸路軍 及豪右人等,毋縱畜牧損農。乙酉,詔諸郡凡民播種 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三月 戊子,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 約斷,約不至者罪之。六月庚申,禁諸王擅行令旨。其 越例開讀者,併所遣使拘執以聞。七月壬寅,詔諸王 駙馬及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旨付外者, 罪之。」十二月辛巳,詔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 大德三年三月,更定律令,定軍官受贓罪。四月,申私 鹽禁,又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申禁海商鬻人 馬兵杖於諸蕃及福建民,規免門役。十一月,禁和林 釀酒。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 更定律令,詔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 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四月庚午,申嚴江 浙兩淮私鹽之禁。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 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馬兵杖往諸蕃貿易者。禁福建 民冒稱權豪佃戶規免門役。十一月庚辰,禁和林釀 酒。」

大德四年正月,定惡少不法刑制。二月,詔早定律令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 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二月壬戌,帝 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榮祖對曰:「臣所 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大德五年正月,嚴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之法。七月,定 軍官犯贓及祠禱違令之罪。十一月,禁習武事而令 私代者。十二月,定《強竊盜條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御史臺臣言,官 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 原免,亦加降黜,庶姦偽可革。」從之。秋七月丁未,詔軍 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命監察御史 審覆。癸丑,詔禁畏吾兒僧、陰陽巫覡、道人咒師,自今 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十一月丁未,選六御 扈從漢軍習武事,仍禁萬戶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斷 罪有差。十二月辛卯,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 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大德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 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 冬十一月己未,詔「諸驛使輒枉道者罪之。」十二月庚 辰,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正月,定改補鈔罪例,又定為匿名書者罪。 三月,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禁輒杖州縣官吏。閏 五月,禁犯曲阜林廟。又禁征北諸軍以奴為代。十一 月,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正月丙午,定諸改補鈔 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 與首同,為首者流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 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乙卯,禁諸王駙 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閏五月壬戌,詔 禁犯曲阜林廟者。丁丑,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 奴為代者罪之。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大德八年三月,詔軍民官已除不赴者,奪官,擅離所 部者論如律,軍人私歸者杖還之。又敕誘匿軍民逃 奴罪。四月,敕定有司不奉旨輒給諸王駙馬徵索罪。 詔乘傳冒進鷹鷂罪。十一月,詔定內「郡江南數次犯 盜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 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 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 而還之。戊辰,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 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 誘匿者論罪有差。四月丙戌,凡諸王駙馬徵索,有司」 非奉旨輒給者,罪且罷之。甲午,詔:「朝廷諸王駙馬進 捕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 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 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 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大德十年正月,詔「禁沮擾鹽法。」四月,定匿鷹犬者之 罪。十二月,禁匿班答部潰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正月「丁卯,詔各道禁沮 擾鹽法。四月庚子朔,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之半,笞 三十,來獻者給之以賞。十二月丙辰,遣宣政院沙的 等禱於太廟。諸王合而班答部民潰散,詔諭所在,敢 匿者罪之。」

大德十一年七月,詔「冒匿諸王駙馬戶籍避役者,制 其罪。」十二月,中書省請內外犯罪之人,悉依法裁決。 又請校讎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遵行。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 正月癸酉。成宗崩。五月甲申即皇帝位。七月辛卯。詔 唐兀禿魯花戶籍已定。其入諸王駙馬各部避役之 人。及冒匿者皆有罪。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刑法 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製。自元貞以來。 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故有司無所遵 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又言: 「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嘗有旨,金《太 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製,至 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 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奏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四月詔蒙蔽以請授官賜賚者制其罪七月詔以金銀請奏及托奏者皆抵罪

[編輯]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書省言,近 百姓艱食,盜賊充斥,苟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 行,遇有罪囚,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略, 明立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會不至,或踰期不獲者, 官吏連坐。四月戊戌,中書省言,請依元降詔敕,勿超 越授官,泛濫賜賚。帝曰:『卿等言是。朕累有旨止之,又 復蒙蔽以請。自今縱有旨,卿等其覆奏罪之』。」七月庚 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 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奏:「僧俗相犯,宜遵已定明憲。」

八月,詔:「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尚書省奏
考證
「刪定《格例》,編為定製。」又詔禁養豹,雖貴幸犯之,亦加

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六月甲戌,皇太子言,「宣 政院先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 法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於僧無益,僧俗相犯,已有 明憲。乞更其令。」從之。八月己卯,三寶奴言:「尚書省立, 更新庶政,變易鈔法,用官六十四員,其中宿衛之士 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歷仕者有之。此皆素習於 事,既已任之,乞勿拘例,授以宣敕。」制可。詔天下敢有 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癸未,尚書省臣言:「國家 地廣民眾,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 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 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製。」從之。丁未,三寶奴言:養豹 者害民為甚。有旨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至大三年十月,敕定民戶規避差徭罪。敕「選任諸司, 並從尚書省,違者論罪。」又敕定部官怠弛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月「甲寅,敕諭中外民 戶託名諸王妃主,貴近臣僚規避差徭,已嘗禁止。自 今違者俾充軍驛及築城。中都郡縣官不覺察者罷 職。庚申,敕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 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 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辛酉,三寶奴言:「省 《部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 必以聞,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 不敘』。」

至大四年三月,命「犯十惡等罪毋赦,以赦前事相告 者,以其罪罪之。」禁製金箔、銷金、織金,詔頒行中統、至 元以來條章。五月,禁毒藥釀酒,及民捕鴐鵝。七月,禁 以文記傳旨中書。定軍官子弟承襲之例。又禁彈射 及宰殺當乳,並衛士以衣服質於人者。十月,禁僧寺 冒侵民田。罷諸王斷事官。十一月,定盜稅課罪。十二 月,申禁漢人田獵持弓矢兵器。是年,以謝讓精於律 學,使為校正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 月己丑命毋赦十惡大逆等罪。庚寅即皇帝位於大 明殿。詔大赦天下。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罪以其罪。 辛卯禁民間製金箔銷金織金。是月帝諭省臣曰:「卿 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 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抵罪者庶無冤 抑。」五月丁丑,禁毋以毒藥釀酒。是月,禁民捕鴐鵝。七 月己亥,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記傳旨 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 治。」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仕,始聽子弟承襲,其 有未老,即託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敘。 其巧計求遷者,以違制論。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 殺馬牛羊當乳者。禁衛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質 於人。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辛卯,罷諸 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十 一月辛丑,敕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十二月 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按《謝讓傳》,仁宗 即位,加讓正議大夫。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 以輔治。堂堂聖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 罹其毒乎!」帝嘉納之,乃命中書省纂集典章,以讓精 律學,使為校正官,賜青鼠裘一襲,侍宴服六襲。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己酉敕姦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七月乙亥申敕私鹽之禁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戊寅鐵木迭兒言比者僚

[編輯]

「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 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曰: 「如更不悛,則罷不敘。」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六月丁丑,敕: 「大辟罪臨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十月丁酉, 申禁民有父在者不得私貸人錢及鬻墓木。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延祐三年,禁方春畋獵。初議禁民畋獵, 犯者抵死。韓若愚曰:「齊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殺其麋 鹿者如殺人之罪。孟子非之。」眾以為然,遂減其刑。 延祐四年十一月壬辰,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 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者坐罪。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三月乙酉,御史臺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 書聞奏者,請如舊制論罪。」制曰:「可。」九月壬午,敕:軍官 犯罪,行省咨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十一月丁卯,禁 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 匿不自首者罪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九月,奏:「諸犯贓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貪 污奪職、夤緣者,宜斥逐。」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九月「癸卯,御史臺臣言, 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賂免。乞凡內外官非勳舊有資望者,不許驟陞。諸犯贓罪己款伏及當鞫而倖免者, 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敘者,夤 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帝嘉納其言。 延祐七年正月辛丑仁宗崩。三月庚寅,帝即位。五月 丙申,禁宗戚、權貴避徭役及作姦犯科。甲辰,敕百司 日勤政務,怠者罪之。六月己未,定邊地盜孳畜罪,犯 者令給各部力役,如不悛,斷罪如內地法。十月壬子, 申嚴兩淮鹽禁。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英宗本紀》」云云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