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3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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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九

  明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十则

祥刑典第三十三卷

律令部汇考十九[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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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隆庆元年奏准定大比年奸徒诓骗罪令内府各衙门供应加派者从重治罪又题准商人影射及放贫灶私债准折者严行禁革其场官科索灶户者[编辑]

《挐问》。又议准:九卿科道各举所知,有事连坐。又题准: 河南辉县等泉,豪横阻绝者,问罪保奖。属官与受谢 礼者,俱坐赃。中式武举加陞署所镇抚降级,即革去 武举职级,并米石抵罪。官吏食盐夹带者,照例问罪。 御马、尚膳二监,用盐窝藏夹带者,依律重治。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积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诓骗蔑主司。今后如有前项 奸徒,照例问拟外,其生儒用贿是实,一体枷号满日, 押发口外为民。”

又令内府各衙门供应钱粮,查照弘治年间及嘉靖 初年旧额,酌量征派。其以后年分加添者,尽行革除, 将革过数目奏知,仍造册送部备照。如各衙门假以 缺少为由,行文加派,及该部阿奏准行,科道即明参 奏,治以重罪。

又题准:“商人有囤积引目影射者,清查尽数入官,犯 人从重究治。中纳商人领引,方许亲自下场,当官验 引,照数买盐。如无见盐,官立文书,银交灶户,依时筭 值,严限交完,即将引目截角,不许多买没官。引目即 行烧毁,不许告买,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货 物举放贫灶私债,准折亏害者,严行禁革。场官通同 总催科索常例扰害灶户者,即时挐究问处。 又议准: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 忠诚任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 堪任清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 之人果有成绩,并举主一体陞赏。如偾事殃民,即将 举主重加刑罚。

又题准:“河南辉县苏门山、百门等泉、乃卫河发源,及 小滩一带运河赖以接济。如有豪横阻绝泉源、引灌 私田,照依山东阻绝泉源事例问罪。”

又题准:“抚按并公差大小官员,保奖属官,不许行谢 礼,与者、受者,俱坐赃论。”

又题准:“武举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镇抚,后犯该 降级,原无实职可降,即将武举职级并米石革去抵 罪。”

又题准:“官吏食盐,各衙门自行差人公给脚价,赴场 关支,即委运司首领官催儹起发,至小直沽批验所, 另委府官会同秤掣。如有夹带,与商人一体割没问 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发遣。”

又议准:“御马、尚膳二监取啖马凉盐及鱼蛤等盐,令 该管人役于见卖商盐买用,不许下场易买。敢有仍 前指称者,听所在官司挐究,势众者邻近州县约会 擒捕。其各处进贡进鲜粮运,并沿河射利之家,窝藏 夹带者,许各巡捕官兵设法搜逻,依律重治。事干权 豪,听巡盐御史参究。”

隆庆二年题准:“凡有自誓领兵杀贼者,即暂假头目, 令其当先。如或退缩,即时斩首。上班官军,务拘正身, 填注年貌。其有不对军法连坐守卫官军,辰时轮换, 先时而去,后时不来者治罪。查点不到,通同欺隐者 参究。宣大墩军,与虏交通者重罪。本卫官校,各给勘 合一张,备载领马年月毛齿。其有不对,以抵换盗卖” 治罪。将田宅投献王府者、依律究遣。或有宗室占吝 执留有司受馈不举者,重治。进贡船只,如有夹带私 货入官照例问遣。《南京》仓粮通同偷盗作弊者,从重 问罪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题准:凡行伍众军,四方诸色人 等,但有才能出众,敢自誓领兵杀贼者,即暂假以头 目,任意选练人马,临阵即令当先有功之日,听督抚 官具奏超陞。如临阵退缩,即时斩首。”

又议准:上班官军,责令各兵备与都司、掌印官拘各 军正身,审系精壮,将真正年貌明白,填注造册四本。 五人为伍,设一伍长;五十人为队,设一队长。互相觉 察。内有年貌不对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队长俱以 军法连坐。

又题准:守卫官军三日一班轮换,务以辰时为期,必 待新者至旧者方回。如有先时而去,及后时不来者, 即作“不到一次,许留守卫官查报治罪又题准:“守卫官军如查点一次不到者,重责记簿;二 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三次不到者,全扣类总开送 户部,临仓扣除。”官军通同欺隐者,参究。

又题准:“宣大边外两镇各将领,严禁墩军,不许仍前 传递货物,与虏交通,违者挐赴军前捆打,仍从重治 罪。”

又议准:本卫将见在马,备造原领官校姓名,并马匹 毛齿《青册》一本,送兵部行令该司,各给勘合一张,备 载领马年月、毛齿,以便查对。如有倒死,俱开送兵部, 该司查明,方许买补。其所补马匹,亦赴该司验中,送 寺印烙,改给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 完之日,仍行补销毛齿,不对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换 “盗卖治罪。”

又令:天下有王府去处,或有仪宾军校诱引奸豪投 献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买、恃强不纳差粮者,有 司验契查实,先将投献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给 军民管种输租,以补各宗禄粮之缺。中有宗室执留 占吝,就照民间《编纳粮差则例》,尽数抵扣应得禄粮, 方行补给。有司滥受馈遗,阿纵不举者,抚按纠劾重 治。

又题准:“南京进贡船只,虚冒数多。今后内外守备并 科道官,务要公同详验,箱必满装,船必满载。其淮扬 济宁巡抚及管河管闸等衙门,如遇马快船经过,即 委官查验。如有私货,尽数入官,照例问遣。”

又议准:南京仓粮若有亏折,查系官攒人等通同偷 盗者,究问重罪。系潮湿蛀损,并计亏数均赔,仍送问 罪。耗米查照年限远近,米数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 而亏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 体追问。其馀亏折米石,照依京通二仓见行事例,盘 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攒甲斗量行责治。 隆庆三年题准,沿边墩台,拨精壮军防守。有失误传 报,私下墩台逃回不首者,俱依律例治罪。近边奸民 勾引外夷者,重罪。一切入监复监,违限不到部者,依 律送问。定各军官跟伴名数。违者治罪。京边官军马 次第关领,有故意刁蹬混争者,挐问。近海地方,私将 硝黄与贼交通者,极刑。知而不举者,发“遣官司收买, 多带者治罪。河南等处,霸占源头,阻绝河道者,依《条 律》治罪。”

按《明会典》:“隆庆三年题准,大同原设大边、二边、三边, 近来大边尽废,该镇总督、镇巡严督各参将守操等 官,帮筑沿边墩台,上盖墩房,多备火器铁锅瓮薪水。 每墩拨精壮军十名防守,每十墩设提督官一员点 查。如有夹带私货,失误传报,依律问罪。私下墩台者, 监了官挐问枷号。逃回私家,四邻不首者,一体连坐。” 又议准:西番、乌思藏等处,若有近边奸民出外勾引, 希图冒赏者,听抚按等衙门访挐,治以交通外夷重 罪。

凡新旧举人监生、入监复监者、本部准礼部咨、俱限 七个半月到部。违者、依律送问

又《题准》:总督跟伴不过二十四名,书筭二名,副将不 过二十名,参将不得过十八名,号头不得过十名,以 上各书筭一名;中军千总不得过五名,把总不得过 四名。违者,听总协及巡视官参奏。多五名,降一级,十 名以上,降三级;二十名以上,罢职不叙,仍发边卫充 军。卖放包纳,悉准此例。

又议准:兑调京边官军马务,照次第关领,果系不堪, 方许扺换。敢有故意刁蹬,及倚势混争,听该寺参送 问罪。

又题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贼处所,私将硝黄与贼交 易者,正犯陵迟,全家处死。两邻知而不举,发遣充军。 告首得实,从厚赏赉。若系官司收买,亦照明开数目, 赴抚按衙门挂号。但有多带,一体治罪。

又题准:“凡河南等处霸占源头、阻绝河道者、各该巡 抚衙门查照故决泉源条律,为首者发附近卫所系 军、调发边卫、各充军。著为例。”

隆庆四年题准:“清勾领粮,须查对清析。如有原逃,妄 称在营故占名粮,掯勒解到户丁者,坐赃治罪。官旗 挂欠先逃者,照例问遣。已经考察闲住,复朦胧在任 者,挐问。馀盐六引外,再有夹带,每引抽银二钱,有阻 绝作弊者,参处。”凡闲住指挥等官,三年一阅视,以便 录用支俸。如有通同冒支银两者,坐赃治罪。文武官 员、与贼交通、赃迹显著者、照律例重治。凡军职管运、 曾经漕司提参、如有朦胧保送、及用财买嘱、冒袭军 职者、俱以枉法从重论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题准:在京卫所造送勾单到部, 吊户部食粮文册,查对无冒粮情弊,方发清勾。户部 放粮,亦吊兵部勾军底簿,查系见在者,方准领粮。如 清单已发,即投首者,纵系正身,亦违律限。职方司不 许收补。若既准投首,在逃者已复营伍,原役不缺,武 库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将清勾、住勾及复役顶” 补、解到名数各照本管逐一开造。每季终呈堂类查如遇解到新军,即行收伍。不许原逃军人妄称在营 故占名粮,掯勒解到户丁。如违,坐赃治罪。

又题准:“挂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 按严限提解监追,完日仍照弃撇船粮逃回例,问拟 发遣。”

又题准:“已经考察闲住,复朦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 史擒挐问罪,冒支俸粮,追出还官。”

又《准照》馀盐六引,纳银六钱五分,再有夹带,谓之“自 首”,每引抽银二钱,商价通融,足支兵饷,令该省巡抚 查理疏通。有势豪阻挠,奸商作弊,参奏处治。

又题准:“凡闲住指挥、千、百户等官,京卫报五府兵部, 外卫报守巡兵道。”三年阅视一次,弓马习熟,谋勇兼 资,素行无议,列为上等,准食全俸录用。次则骑射多 中而无大过,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废,而骑射 无能者,与支半俸。若三年不与阅试,而卫所通同冒 支俸银者,一体坐赃治罪。

又题准:申明以后,文武官但有养寇殃民,临阵退缩, 卖港纵贼,受贿招抚,及将军器火药酒米下海通贼 接济者,俱照律例从重问拟。中间有赃迹显著,及积 年通贼者,仍照近例凌迟枭示,籍没家财,以充军饷。 又题准:凡军职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入官还官 赃银,或挂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 曾不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 印官及首先出结者,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 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 系充军降级,而家产已尽,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 替,扣俸完卷。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保勘官系原卫 所首,先保为重,该揭黄罢职。都司卫所掌印佥书,连 名保结,不知情者,末减。若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 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常发落,仍不准袭替。 保后能自检举者,免罪。

隆庆五年议准:“官员舆马床扇军民人等,不带牌面, 拥入鹿角栅内者,挐送参究。”奸商以附茶为由,任意 夹带,恣情短贩,及系老引兴贩者,照例问遣。盗决、故 决河防者,照例问罪。守卫官军,仍前影射躲避者,发 烟瘴卫分充军。凡州县卫所开解军士,年月不投及 违限者,问发充军。又,起解军人到卫,不即给批回,故 作刁难者究治。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议准官员舆马床扇,不许拥入 东西长安门鹿角栅内,及军民工匠人等,不带牌面, 及手本无名,并服色不正,器物应禁者,俱不许入。如 有违者,许守卫官军挐送巡视衙门参究。”

又议准:“近年奸商假以附茶为由,任意夹带,恣情短 贩,甚至汉中盘过,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巩昌招中, 有十数年不销原引者。今后招商,引内注定,一年完 者,厚赏二年量赏,三年免究,四年问罪,仍抽附茶一 半入官,五年问罪,附茶尽数入官,不准再报。六年以 上,即系老引兴贩,照例问遣。其经过汉中、巩昌,专责” 理刑推官查照“引内《篦斤》者著实盘验”

又题准:“徐、邳上下盗决故决,河防,比照河南、山东、《河 防》事例问罪。”

又题准、守卫官军点验正身、置牌编伍、约束稽查、仍 前影射躲避者,事发依例遣发烟瘴卫分

又题准:巡按御史务申饬各州县,凡遇清解军士,即 量地远近立限比并批回,详辨真伪。仍将起解过军 士,并获收批回月日各造一册,各卫所亦将解到军 士,并给批月日各造一册,俱候年终送清军衙门查 对。如州县开有批回卫所,不开解到年月日不相投, 即系诈伪,与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军人发 “边远充军。”

又题准:“凡巡按御史务令所属清军官,今后起解军 丁,照条例于各里丁力上户,分立等第,酌量佥点押 解,不得独累本里。本户若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 起解,给文关支口粮。若先曾起解又行逃归,照例止 连妻小锁解原卫所,补伍收管递缴,不许复佥长解。 其解到军人,卫所即给收管批回,不许刁难,违者,听” 清军官径自究治。

隆庆六年,诏:“军户人丁消耗仍行勾摄,及徇私卖放 者,各治罪,题准《捕盗条格》。”又,“武举革任闲住,仍冒支 原加米三石者,依侵欺例问罪。”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诏:军户有重役,不问三处五处, 遇有事故,如果户内人丁消耗,只并一处勾丁补役, 其馀悉行开豁,毋得展转勾摄,剥削无辜。亦不许指 此为由,徇私卖放,空歇军伍。违者各治以罪。”

又题准“《捕盗条格》,各州县掌印巡捕官,有盗至十名 者降一级,二十名者降二级,三十名者罢其官。各兵 备及该道官所属有盗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级,七十 名者降二级,百名以上者罢其官。”抚按官有隐匿不 行参奏者,听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参奏重治。若果地 方有盗,即行申报上司,就便捕灭。上司若闻地方有 盗、即拨兵马就便捕灭者、免究、仍录叙其捕盗之功量多寡为陞赏

又题准:武举中式千、百户指挥等官,于祖职俸粮外, 加武举米三石。如有革任闲住等项,原加米三石,截 日住支。敢有隐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 问罪。

神宗万历元年令强贼生发有能协力捕获者擢用给赏地方官加等治罪起解钱粮有侵欺兴贩放债及违限并物料粗恶一切揽纳情弊者俱送法司比[编辑]

依律例治罪。奏准、儒生朝见雇用替身者、参送重究。 又令游食僧道回籍。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本等衣 服者、拿问重治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以后各该巡捕兵备官遇有 强贼生发,虽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协力捕获者,该部 纪录擢用。贼情重者,仍行给赏,该管地方官加等治 罪。”

又令:“凡遇起解一应钱粮,除阴医武职义民等官不 许滥委。原系民解者务选殷实大户,原系官解者务 选府州县廉干佐贰官员,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来。 仍一面将钱粮数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开报户 部,待投文到部,除系侵欺兴贩放债者,参送法司照 律从重问拟。及违限未久者,照常送问外,北直隶顺 天府违限二个月,保定等七府违限四个月,南直隶、 江北各府,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违限六个月,南直隶、 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广违限九个月,福建、广东、广 西、四川、云、贵违限一年者,候送纳钱粮完日,系职官 参送吏部降一级调用。系解户,照常问罪,仍送本部 门首,枷号二个月发落。若已经送纳”三个月不完者, 勒限追比,完日参送法司究问,即钱粮全完,照例官 拟降调大户枷号。如有物料麤恶,拣退补换,不系官 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处官司查究,官解羁候,暂免 参送。其在外司府,务要照限严比批单,如过限即挐 家属监比,不得姑息。在京在外,但有揽纳情弊,无分 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参送法司。俱以“侵欺”问罪。如有 司仍前虚文起解及催征后期、故将批文倒坐年月、 致累官解者,许各官解赴部禀首、以凭参究。

又奏准:今后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历事考勤监生, 报名朝见,查出不系正身,即将替身参送法司问罪, 本生径行革退。其投文并《历事》拨到之日,如有犯前 项情弊,一概不许准收,仍将雇替之人重究。

又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衣服者,访挐 治罪。

万历二年议准:州县仓库狱囚被劫,过限不获,及与 卫所同城该管官员一体降级问罪。若系本处啸聚 之盗,加一等。隐匿者加二等。又议准:强盗劫掠方先 行具奏,严限捕获。若窃盗及监守人侵盗,止照律例 究问。其本处啸聚,必俟挐获,果系本管,方坐前罪。更 定过淮月分,违者治罪。严衣冠僭越之禁,军职官员 挂欠朦胧赴任者,提革问罪。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议准,州县但系无有城池去处, 仓库被他境贼盗潜来打劫,不论贼名多寡,掌印巡 捕官俱住俸戴罪缉捕。过限不获,从抚按衙门提问, 降一级,调边远用兵备,及守巡驻札该道俱照不及 降用。有城池州县,仓库狱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问 罪,降二级,调边远用兵备,及守巡驻札该道俱降一” 级调用。州县与卫所及守备官同城,其守备及卫所 掌印操捕官,与有司一体问罪降级。若卫所仓库被 劫,专以卫所掌印操捕官问罪降级。系本处啸聚之 盗所劫,自守巡兵备与军卫有司,俱加一等。隐匿不 报者,加二等。

又议准:“但强盗劫掠仓库狱囚重大事情,不分有无 杀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个月以里捕获。如窃盗盗 库及监收人等侵盗库银,止照律例问罪。其本处啸 聚之贼,必须著有姓名,不能访挐,既行劫掠,仍聚不 散,及挐获之日,果系本管贼人数多,方坐前罪。” 又题准:“湖广、江西、浙江三总限三月过淮者,多与黄 水相”值。今定限二月过淮,如违,查久近分别问罪。 又禁举人、监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隶之辈,有僭戴“忠 靖”金线冠巾、穿锦绮镶履及张伞盖、戴煖耳者,听五 城御史严挐重责枷示,仍送问。

又题准:“挂欠官员,果故绝无人承袭,将原欠粮银除 豁免追。以后把总官任内,如分毫颗粒挂欠,纵升迁, 不许离任。”敢有朦胧赴任者,参提革任,问罪监追。 万历三年题准:山西宁武、雁门一带山场界内林木 自盗者,照例问罪。纵盗不举者连坐。令官员私借行 勘合,擅用金鼓旗号,及公差轿扛夫马过溢本数,抚 按不行清查,部科相率欺隐者,一体治罪。又议准:“各 衙门有滥用纸牌纸票者,以故违明旨论罪。各王府 差官,有擅为题请宽限者,辅导官治罪。各处充徒人 犯,照依情罪轻重,分发定拨。各审录官量地远近,严立程限,违者重究。更有不谙刑名,行事乖方者,参奏 降斥。”

按《明会典》:万历三年题准:山西宁武、雁门一带山场, 原居流民,编立保甲,分立界限,责成看守界内林木。 自盗者,照例问罪。纵人盗而不举首者,一体连坐。 又令:凡官员人等,非奉公差,不许借行勘合。非系军 务,不许擅用金鼓旗号。虽系公差人员,若轿扛夫马 过溢本数者,不问是何衙门,俱不许应付。抚按有违 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该科指实参治。若部科相率欺 隐,一体治罪。”

又议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发各沿边、沿海总督、 镇、巡衙门收用,专备飞报声息,爪探贼情。或三十张、 或二十张,用完缴报再发。其各衙门纸牌、纸票,概不 许行;有滥用者,以故违明旨论。

又议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许擅为题请宽限,违者罪 其辅导官。”

又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系犯徒减等, 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羁,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 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了。其三年以上罪 重者,仍照旧行。”

又议准:“各审录官量地远近,严立程限,分为四等。出 京之后,北直隶限三个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限四 个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限五个月,四川、 两广、云贵限六个月。入境以辞朝日为始,复命以出 境日为始,俱先具不违揭帖,送部查考。如违,先限从 重参究。堂上官仍不时体访,如有不谙刑名,行事乖 方者,即行参奏降斥。”

万历五年令、各审录官刑名未谙、改揆数多者、照例 降黜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令各审录官,候一省事完之日, 通查前后所奏已经覆议,依准改驳件数多寡,通行 考核。若刑名未谙,改驳数多者,照旧例参究降黜。” 万历六年题准:“告纳农民有冒籍者,究赃问革。盗贼 行劫具报违误者,以隐匿论罪。”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题准,顺天府所属州县卫所,凡 有告纳农民者,务要严审是否土著。其属军卫者,亦 要移文州县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邻佑保结,方准起 送。该府复查明白,方准上纳。如有冒籍者,革役递回。 承行吏书保结人等,并究赃问革。”

又议准:盗贼行劫,有司军卫员役登时具报,以失盗 之日为始。过三日不报者,以隐匿论。府州县掌印官 及抚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 为限计程。违三日之外,以隐匿论。

万历七年题准、“往来船只俱照例筑坝盘坝。如有势 豪人等阻挠者,挐问治罪,于该地方枷号三个月发 落。干碍职官、参奏处治。”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年议准:“各郡王、将军、中尉赍奏事宜,捏称机 密干涉,照例参究问发。其无籍诈骗潜住打点者,照 前例问遣。两浙盐课,年终拖欠不完,照例参奏。”又每 季掣盐五十日内交完馀盐,印给限帖,发运行盐地 方住卖。违者问罪。宗室子女选择婚配,朦胧冒选者, 主婚媒证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永远 边卫。又宗室构讼,私自越关来京奏扰,故违禁例者, 已封者降为庶人,无封者,该府收管。若宗妇宗女有 犯,革去封号,罪坐夫男同行拨置之人。永远边卫,如 有需索抑勒,致不得已而冒禁者,辅导官参究革职。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各郡王并将军中尉赍奏 事宜,除机密重情或与亲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 京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馀各有奏请, 务要令长史教授备启亲王及另城郡王参详明白, 应该奏闻,方许给批差人赍奏。弘治十三年例,若本 非机密,本无干涉而捏称机密干涉,及假以建言为 报复之举者,奏词立案不行。仍将本爵参降禄米差 来人役,照拨置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等官,通 行参究。其无籍棍徒,诈骗各府财物、交通歇家、潜住 京师打点者,许缉事衙门访挐,照前例问遣

又题准:“两浙盐课务令尽数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终 总计完欠分数,将各运司县场掌印管盐官,照依京 库钱粮事例、分别参奏。”

又题准:“两浙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将杭、嘉、绍三批验 所每季掣盐,俱以掣毕日为始,五十日内尽数交完。 馀盐等银,印给限帖,发运行盐地方住卖。违者问罪。 如违,十日以外,即将引盐追没三分之一;二十日以 外,追没三分之二;一月以外,尽没入官。如有风雨等 项阻滞,量行宽假。”

又议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 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 白,年岁相应,虽系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 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祖父过犯,及本 府军校厨役子朦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 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 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证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 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王府为婚者,俱问 发边卫,永远充军。万历七年例,其初选有之日,长史 教授等官取具媒证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 御史,转行布政司,核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于每季 月仲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启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复具,止用长史教 授等官粘连媒证人等甘结缴部。若王奏已到、而巡 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 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 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 导等官题问。坐以抑勒之罪

又议准:宗室如有构讼及请乞婚封禄粮等项,合行 长史、教授启王转奏。如亲王不与转奏,许差家人于 守巡抚按衙门具告,即与行勘。轻则启王议处,重则 会奏请旨。奏内要明开“曾否经长史、教授、守巡抚按 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题请究治。不许私自 越关来京奏扰。如或故违禁例,已封者,题请降为庶” 人,送发闲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 《传生》等项,俱径札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闲宅, 致冒口粮。若宗妇宗女犯者,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 府。《已封者》,奏请革去封号,仍坐夫男,削夺封职。凡所 奏情辞,一概立案不行。随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拨 置之人,问拟边卫,永远充军。该府长史教授等官失 于防范,通候年终类参。每一府而岁至三次以上者, 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罚治。如有需索 抑勒,失误应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 明之日,将辅导官参究革职。

万历十一年严小民阉割之禁。议准府州县及卫所 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杀死,职官严限捕缉,不获者,俱 问罪。其遇大虏,盗贼生发,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 设,失陷城池者,依律取斩。若设有守备者,依律充军。 其虽非卫所,但有专城之责,亦比律斩。若两县同城, 以贼所从入坐罪。其被贼设计越城者,止以失盗论。 若民间被劫,虽限内不获正盗,而能获别起真正强 盗越狱重囚者,亦准抵数。但强盗打劫,不分轻重,即 时申报。如有隐匿,从重治罪。《令》各军屯与有司交错 去处,遇贼失事,俱被参究。又京城内外,但有强盗脱 逃,积至五起十起者,俱问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 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巡按衙 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 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 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并治罪 不宥。”

又议准: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 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 将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参奏,住俸带罪缉捕。限半 年以里尽数挐获免罪。如过限挐获未尽,再限三个 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挐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 挐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 “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 捕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 用。不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 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 罚治。”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 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 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 者,卫所掌印与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池 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者, 及设有守备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 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 札本城者,罢职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巡及守 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 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 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 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汛地, 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 池,被“贼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不 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各处民间 被贼打劫,即日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 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挐获一半以 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 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 胧捉挐,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挐获及 挐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 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 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 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 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 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 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 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 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 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

又令各军屯与有司交错去处,照坐落地方属兵备 官管辖。遇重大贼情,并力逐捕。如有失事,该巡捕军 官亦听兵备参呈抚按衙门提究。各省直但有军屯 者,俱照此例。

又议准:“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 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逃脱,俱 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挐获一半以上者,姑准开俸。 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 挐获及挐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 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万历十二年议准:“漕运官军粮米短少,将船放失漂 流,遂乘机侵匿者,永远。边卫前后帮知而不举者,连 坐。”又漕运把总等官,漂流数多者,俱照石数问罪。军 旗赴别衙门挟告运官诈财者,挐问,发边卫。漕运官 军,有中途粜卖,临仓挂欠者,照律例问拟。其馀官旗 各总计欠数问罪。漕运把总等官及跟官书筭人等, 有科索运军财物者,俱照依银两多寡问罪。卫所官 完粮备造支销数目不明,及有侵欺等弊者,依律问 拟。把总官参问,漕运钱粮有侵盗者,依律治罪。令贪 官科敛者,按情轻重依律例问拟。侵欺海边钱粮者 重罪。又一切内府仓场军需等项,但有包揽诓骗者, 依例问发。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议准,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 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 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 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 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 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 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 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 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

又议准:“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 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 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 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馀,当年 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 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 原职。

又议准:军旗有欲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 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 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挐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 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又议准:“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干,及中途粜卖,以 致抵坝起欠,及临仓挂欠者,即系侵欺。除正犯查照 律例问拟外,其馀官旗,仍各总计名下欠数,总小旗 欠一百石,问发哨了。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 欠五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 把总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 操、有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作折卖正犯、各官旗 免罪。其虽不系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 欠数多、及麤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 另行奏请定夺

又议准: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 及指以办供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 等项,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 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 书筭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论 罪。如至二十两以上,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 有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 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参问治罪。 又题准:凡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 上,俱照侵盗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自盗者,斩。 系常人盗者,绞。

又令“贪官科敛赃至五百两以上,情重者引例发遣, 情轻者依律问拟,俱追赃还官。”

又令侵欺边海钱粮千两以上问斩。监故者,家产尽 绝,免追,仍拘伊男发遣。

又议准: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 项,不拘起存,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纳者,照弘治十三年例问发。

万历十三年,定充军及真犯死罪、斩绞罪。又题准:“官 员不得已而弃官回籍者,止坐以擅离之罪。”陕西腹 里地方,西安等三府招商印给引目,运发馀茶发卖其无印记及越境者,即同私茶论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充军文职官员人等,曾经 考察问革,年老事故,买求选用永除授者,及起送官 吏知情受贿者 ;势豪大户逼军私兑五十石以上, 比照不纳秋粮者 ;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 以上者, 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 者 ;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搅扰商税;徒罪以上 者, 僧道军”民人等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诱 逃诓财者。 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再犯 累犯者,若盗而宰杀货卖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 郡县主、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见棺椁为从与发, 而未至棺椁,为首者。 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 发,见棺椁为首者。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文 官以上俱附近终身。 军职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 养子冒袭》律。 文职官员人等,曾经考察问革,年老 事故,买求选用已除授者, 势豪大户逼私兑二百 石以上,比照不纳秋粮者, 内府钱粮仓场粮草等 项,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者, 漕运跟 官书筭科索军人赃至二十两以上者, 军职卖放 正军二“十名,馀丁三十名以上,及卖放纪录幼军者, 照馀丁例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打造海船, 卖与夷人图利;为从者 ;私卖硝黄与外夷及海边 贼寇;为从者 ;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 为从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县主及历代帝王、 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因 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 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 军旗赴别衙 门挟告运官诈财者, 奸徒假以访察挟制官府陷 告良善,名为“窝访”者,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 武官以上俱边卫终身。 诓骗听选官吏人等财物, 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不分首从,其央浼 营干,致被诓骗者俱烟瘴。 各府州县被贼攻陷城 池,劫掠焚烧。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 本城者府州县掌印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 入境内虏掠人民律。 各边武职科敛财物扣减月 粮。计赃二百两以上者以上边远终身 充军。人犯 原问杂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问发自在安乐 二州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以上俱极边终身。 漕 运官军,将船放失漂流,乘机侵匿者。 内府财物监 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 六十两、钱帛等值银六十两以上者 ;各边仓库钱 粮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值 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 各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 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其馀腹 里节差巡守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 束,银五十两,钱帛等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 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 边卫永远。 各边武职,科敛财物,扣减月粮至三百 两以上者, 宗室越关奏扰。同行拨置之人, 略诱 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三犯者以上,极边永远。 又定:真犯死罪、斩罪。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 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者,比照 强盗得财律。 聚众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拒敌 伤至二人以上,为首者, 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 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以故杀论。 各府州县与卫所 同住一城,遇贼攻围,不行固守,及守备不设,被贼攻 陷城池,劫掠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 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若原无设有卫所,但有 专城之责者,掌印捕盗官亦照前律, 私卖硝黄,与 外夷及边海贼寇,为首者比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 泄事情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 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 两,粮六百石以上,系监守者。 强盗伤人而未得财, 比照“抢夺伤人律”, 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 依“强盗得财律。”

绞罪。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 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 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 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 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 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充军》人犯,逃回三次, 通系著伍以后者,依《守御官军律》。

又题准:凡官员弃职回籍,若情有可原、事无规避,曾 经申请奏报,稽迟不得已而始去者,抚按官遇大计 之时,止坐以擅离之罪,另本论斥,另文革职,不必类 入考察数内,概坐以逃。其新选、新陞辄弃官不任者, 查无观望、规避重情,止照过违凭限事例,革职闲住, 亦不得概以逃论。

又题准“陕西腹里地方西安等三府,因无官茶,私贩 横行,议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给引目,每引定为一百斤,收买园户,馀茶运发汉中府验明发卖,每百斤量 抽三十斤入官,大约在西安不过六万斤,凤翔、汉中 多不过二万斤。引内明坐地方,随路截角,如无印记 及越境者,以私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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