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3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祥刑典第三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十九
[編輯]明
[編輯]穆宗隆慶元年奏準定大比年姦徒誆騙罪令內府各衙門供應加派者從重治罪又題准商人影射及放貧灶私債准折者嚴行禁革其場官科索灶戶者
[編輯]《挐問》。又議准: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有事連坐。又題准: 河南輝縣等泉,豪橫阻絕者,問罪保獎。屬官與受謝 禮者,俱坐贓。中式武舉加陞署所鎮撫降級,即革去 武舉職級,並米石抵罪。官吏食鹽夾帶者,照例問罪。 御馬、尚膳二監,用鹽窩藏夾帶者,依律重治。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衊主司。今後如有前項 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 押發口外為民。」
又令內府各衙門供應錢糧,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 初年舊額,酌量徵派。其以後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 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部備照。如各衙門假以 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奏准行,科道即明參 奏,治以重罪。
又題准:「商人有囤積引目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 人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 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立文書,銀交竈戶,依時筭 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 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貨 物舉放貧竈私債,准折虧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 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竈戶者,即時挐究問處。 又議准:兩京九卿並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 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 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 之人果有成績,並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 舉主重加刑罰。
又題准:「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 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 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又題准:「撫按並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 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又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犯該 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並米石革去抵 罪。」
又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 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 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 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發遣。」
又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令 該管人役於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仍 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挐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 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並沿河射利之家,窩藏 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干權 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隆慶二年題准:「凡有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頭目, 令其當先。如或退縮,即時斬首。上班官軍,務拘正身, 填註年貌。其有不對軍法連坐守衛官軍,辰時輪換, 先時而去,後時不來者治罪。查點不到,通同欺隱者 參究。宣大墩軍,與虜交通者重罪。本衛官校,各給勘 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其有不對,以抵換盜賣」 治罪。將田宅投獻王府者、依律究遣。或有宗室占恡 執留有司受饋不舉者,重治。進貢船隻,如有夾帶私 貨入官照例問遣。《南京》倉糧通同偷盜作弊者,從重 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凡行伍眾軍,四方諸色人 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以頭 目,任意選練人馬,臨陣即令當先有功之日,聽督撫 官具奏超陞。如臨陣退縮,即時斬首。」
又議准: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 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 五人為伍,設一伍長;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互相覺 察。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 軍法連坐。
又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 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 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 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 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又題准:「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 傳遞貨物,與虜交通,違者挐赴軍前綑打,仍從重治 罪。」
又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造原領官校姓名,並馬匹 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 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 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 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 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 「盜賣治罪。」
又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 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有 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 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有宗室執留 占恡,就照民間《編納糧差則例》,盡數抵扣應得祿糧, 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 治。
又題准:「南京進貢船隻,虛冒數多。今後內外守備並 科道官,務要公同詳驗,箱必滿裝,船必滿載。其淮揚 濟寧巡撫及管河管閘等衙門,如遇馬快船經過,即 委官查驗。如有私貨,盡數入官,照例問遣。」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 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並計虧數均賠,仍送問 罪。耗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 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 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 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 隆慶三年題准,沿邊墩臺,撥精壯軍防守。有失誤傳 報,私下墩臺逃回不首者,俱依律例治罪。近邊奸民 勾引外夷者,重罪。一切入監復監,違限不到部者,依 律送問。定各軍官跟伴名數。違者治罪。京邊官軍馬 次第關領,有故意刁蹬混爭者,挐問。近海地方,私將 硝黃與賊交通者,極刑。知而不舉者,發「遣官司收買, 多帶者治罪。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依《條 律》治罪。」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 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 官,幇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 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 查。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報,依律問罪。私下墩臺者, 監瞭官挐問枷號。逃回私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 又議准:西番、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 希圖冒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挐,治以交通外夷重 罪。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本部准禮部咨、俱限 七箇半月到部。違者、依律送問
又《題准》: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筭二名,副將不 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過十名,以 上各書筭一名;中軍千總不得過五名,把總不得過 四名。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官參奏。多五名,降一級,十 名以上,降三級;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仍發邊衛充 軍。賣放包納,悉准此例。
又議准:兌調京邊官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 方許扺換。敢有故意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 問罪。
又題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賊處所,私將硝黃與賊交 易者,正犯陵遲,全家處死。兩鄰知而不舉,發遣充軍。 告首得實,從厚賞賚。若係官司收買,亦照明開數目, 赴撫按衙門掛號。但有多帶,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各該巡 撫衙門查照故決泉源條律,為首者發附近衛所係 軍、調發邊衛、各充軍。著為例。」
隆慶四年題准:「清勾領糧,須查對清析。如有原逃,妄 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者,坐贓治罪。官旗 掛欠先逃者,照例問遣。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 者,挐問。餘鹽六引外,再有夾帶,每引抽銀二錢,有阻 絕作弊者,參處。」凡閒住指揮等官,三年一閱視,以便 錄用支俸。如有通同冒支銀兩者,坐贓治罪。文武官 員、與賊交通、贓跡顯著者、照律例重治。凡軍職管運、 曾經漕司提參、如有朦朧保送、及用財買囑、冒襲軍 職者、俱以枉法從重論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在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 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冒糧情弊,方發清勾。戶部 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查係見在者,方准領糧。如 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正身,亦違律限。職方司不 許收補。若既准投首,在逃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 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 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一開造。每季終呈堂類查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原逃軍人妄稱在營 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如違,坐贓治罪。
又題准:「掛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並各巡 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 發遣。」
又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 史擒挐問罪,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夾帶,謂之「自 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令該省巡撫 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又題准:「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京衛報五府兵部, 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馬習熟,謀勇兼 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用。次則騎射多 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 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 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又題准:申明以後,文武官但有養寇殃民,臨陣退縮, 賣港縱賊,受賄招撫,及將軍器火藥酒米下海通賊 接濟者,俱照律例從重問擬。中間有贓跡顯著,及積 年通賊者,仍照近例凌遲梟示,籍沒家財,以充軍餉。 又題准: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 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 曾不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 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 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 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 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 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 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 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 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軍民人等,不帶牌面, 擁入鹿角柵內者,挐送參究。」姦商以附茶為由,任意 夾帶,恣情短販,及係老引興販者,照例問遣。盜決、故 決河防者,照例問罪。守衛官軍,仍前影射躲避者,發 煙瘴衛分充軍。凡州縣衛所開解軍士,年月不投及 違限者,問發充軍。又,起解軍人到衛,不即給批迴,故 作刁難者究治。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 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 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許入。如 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挐送巡視衙門參究。」
又議准:「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 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鞏昌招中, 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註定,一年完 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仍抽附茶一 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再報。六年以 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 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者著實盤驗」
又題准:「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 防》事例問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 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又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 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 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 士,併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 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 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 「邊遠充軍。」
又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後起解軍 丁,照條例於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量僉點押 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 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歸,照例止 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復僉長解。 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難,違者,聽」 清軍官徑自究治。
隆慶六年,詔:「軍戶人丁消耗仍行勾攝,及徇私賣放 者,各治罪,題准《捕盜條格》。」又,「武舉革任閒住,仍冒支 原加米三石者,依侵欺例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 遇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 其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 此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題准「《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 者降一級,二十名者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 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 名者降二級,百名以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 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 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上司若聞地方有 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又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 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 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並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 問罪。
神宗萬曆元年令強賊生發有能協力捕獲者擢用給賞地方官加等治罪起解錢糧有侵欺興販放債及違限並物料粗惡一切攬納情弊者俱送法司比
[編輯]依律例治罪。奏准、儒生朝見雇用替身者、參送重究。 又令遊食僧道回籍。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本等衣 服者、拿問重治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 強賊生發,雖不係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 紀錄擢用。賊情重者,仍行給賞,該管地方官加等治 罪。」
又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 許濫委。原係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原係官解者務 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 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 部,待投文到部,除係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 律從重問擬。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北直隸順 天府違限二箇月,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南直隸、 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違限六箇月,南直隸、 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福建、廣東、廣 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候送納錢糧完日,係職官 參送吏部降一級調用。係解戶,照常問罪,仍送本部 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 勒限追比,完日參送法司究問,即錢糧全完,照例官 擬降調大戶枷號。如有物料麤惡,揀退補換,不係官 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官解羈候,暫免 參送。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如過限即挐 家屬監比,不得姑息。在京在外,但有攬納情弊,無分 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俱以「侵欺」問罪。如有 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 致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又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 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 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犯前 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又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衣服者,訪挐 治罪。
萬曆二年議准:州縣倉庫獄囚被劫,過限不獲,及與 衛所同城該管官員一體降級問罪。若係本處嘯聚 之盜,加一等。隱匿者加二等。又議准:強盜劫掠方先 行具奏,嚴限捕獲。若竊盜及監守人侵盜,止照律例 究問。其本處嘯聚,必俟挐獲,果係本管,方坐前罪。更 定過淮月分,違者治罪。嚴衣冠僭越之禁,軍職官員 掛欠朦朧赴任者,提革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 倉庫被他境賊盜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 捕官俱住俸戴罪緝捕。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 降一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照不及 降用。有城池州縣,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 罪,降二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降一」 級調用。州縣與衛所及守備官同城,其守備及衛所 掌印操捕官,與有司一體問罪降級。若衛所倉庫被 劫,專以衛所掌印操捕官問罪降級。係本處嘯聚之 盜所劫,自守巡兵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隱匿不 報者,加二等。
又議准:「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 殺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箇月以裡捕獲。如竊盜盜 庫及監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其本處嘯 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挐,既行劫掠,仍聚不 散,及挐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 又題准:「湖廣、江西、浙江三總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 水相」值。今定限二月過淮,如違,查久近分別問罪。 又禁舉人、監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隸之輩,有僭戴「忠 靖」金線冠巾、穿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煖耳者,聽五 城御史嚴挐重責枷示,仍送問。
又題准:「掛欠官員,果故絕無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 豁免追。以後把總官任內,如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 不許離任。」敢有朦朧赴任者,參提革任,問罪監追。 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縱盜不舉者連坐。令官員私借行 勘合,擅用金鼓旗號,及公差轎扛夫馬過溢本數,撫 按不行清查,部科相率欺隱者,一體治罪。又議准:「各 衙門有濫用紙牌紙票者,以故違明旨論罪。各王府 差官,有擅為題請寬限者,輔導官治罪。各處充徒人 犯,照依情罪輕重,分發定撥。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違者重究。更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參奏 降斥。」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 原居流民,編立保甲,分立界限,責成看守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又令: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係軍 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 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 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 隱,一體治罪。」
又議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發各沿邊、沿海總督、 鎮、巡衙門收用,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 或二十張,用完繳報再發。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 許行;有濫用者,以故違明旨論。
又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 其輔導官。」
又題准:「各處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減等, 情輕者分發本州縣拘羈,擺站做工,定撥輕役軍灶。 徒犯亦聽定撥本場煎鹽,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 重者,仍照舊行。」
又議准:「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分為四等。出 京之後,北直隸限三個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限四 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限五個月,四川、 兩廣、雲貴限六個月。入境以辭朝日為始,復命以出 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如違,先限從 重參究。堂上官仍不時體訪,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 方者,即行參奏降斥。」
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刑名未諳、改揆數多者、照例 降黜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 通查前後所奏已經覆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 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例參究降黜。」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有冒籍者,究贓問革。盜賊 行劫具報違誤者,以隱匿論罪。」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 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 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 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 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又議准: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以失盜 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府州縣掌印官 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 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萬曆七年題准、「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如有勢 豪人等阻撓者,挐問治罪,於該地方枷號三個月發 落。干礙職官、參奏處治。」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將軍、中尉齎奏事宜,捏稱機 密干涉,照例參究問發。其無籍詐騙潛住打點者,照 前例問遣。兩浙鹽課,年終拖欠不完,照例參奏。」又每 季掣鹽五十日內交完餘鹽,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 方住賣。違者問罪。宗室子女選擇婚配,朦朧冒選者, 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永遠 邊衛。又宗室搆訟,私自越關來京奏擾,故違禁例者, 已封者降為庶人,無封者,該府收管。若宗婦宗女有 犯,革去封號,罪坐夫男同行撥置之人。永遠邊衛,如 有需索抑勒,致不得已而冒禁者,輔導官參究革職。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並將軍中尉齎奏 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 京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各有奏請, 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王參詳明白, 應該奏聞,方許給批差人齎奏。弘治十三年例,若本 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 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 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等官,通 行參究。其無籍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 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前例問遣
又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終 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 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 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 餘鹽等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 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 外,追沒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 項阻滯,量行寬假。」
又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 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 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 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祖父過犯,及本 府軍校廚役子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 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 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 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王府為婚者,俱問 發邊衛,永遠充軍。萬曆七年例,其初選有之日,長史 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 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 月仲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 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王奏已到、而巡 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 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 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 導等官題問。坐以抑勒之罪
又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 長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 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則 會奏請旨。奏內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 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 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 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 《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 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 府。《已封者》,奏請革去封號,仍坐夫男,削奪封職。凡所 奏情辭,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 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 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次以上者, 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有需索 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 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萬曆十一年嚴小民閹割之禁。議准府州縣及衛所 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殺死,職官嚴限捕緝,不獲者,俱 問罪。其遇大虜,盜賊生發,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 設,失陷城池者,依律取斬。若設有守備者,依律充軍。 其雖非衛所,但有專城之責,亦比律斬。若兩縣同城, 以賊所從入坐罪。其被賊設計越城者,止以失盜論。 若民間被劫,雖限內不獲正盜,而能獲別起真正強 盜越獄重囚者,亦准抵數。但強盜打劫,不分輕重,即 時申報。如有隱匿,從重治罪。《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 去處,遇賊失事,俱被參究。又京城內外,但有強盜脫 逃,積至五起十起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 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巡按衙 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 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 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 不宥。」
又議准: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 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 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帶罪緝捕。限半 年以裡盡數挐獲免罪。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箇 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挐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 挐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 「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 捕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 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 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 罰治。」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 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 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 者,衛所掌印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池 者律,斬。府州縣掌印並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 及設有守備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 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 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 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 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 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 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 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 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 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各處民間 被賊打劫,即日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 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挐獲一半以 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 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 朧捉挐,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 挐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 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 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 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 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 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 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並聚至百人 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 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 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又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 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如有失事,該巡捕軍 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各省直但有軍屯 者,俱照此例。
又議准:「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 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逃脫,俱 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者,姑准開俸。 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 挐獲及挐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 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糧米短少,將船放失漂 流,遂乘機侵匿者,永遠。邊衛前後幫知而不舉者,連 坐。」又漕運把總等官,漂流數多者,俱照石數問罪。軍 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挐問,發邊衛。漕運官 軍,有中途糶賣,臨倉掛欠者,照律例問擬。其餘官旗 各總計欠數問罪。漕運把總等官及跟官書筭人等, 有科索運軍財物者,俱照依銀兩多寡問罪。衛所官 完糧備造支銷數目不明,及有侵欺等弊者,依律問 擬。把總官參問,漕運錢糧有侵盜者,依律治罪。令貪 官科斂者,按情輕重依律例問擬。侵欺海邊錢糧者 重罪。又一切內府倉場軍需等項,但有包攬誆騙者, 依例問發。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 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 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 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 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 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 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 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 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 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 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 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 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 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 原職。
又議准: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 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 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 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准:「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 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 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 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 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 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 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 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 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 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 及指以辦供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 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 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 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者,計贓論 罪。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 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 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又題准: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 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自盜者,斬。 係常人盜者,絞。
又令「貪官科斂贓至五百兩以上,情重者引例發遣, 情輕者依律問擬,俱追贓還官。」
又令侵欺邊海錢糧千兩以上問斬。監故者,家產盡 絕,免追,仍拘伊男發遣。
又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並各處軍需等 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萬曆十三年,定充軍及真犯死罪、斬絞罪。又題准:「官 員不得已而棄官回籍者,止坐以擅離之罪。」陝西腹 裡地方,西安等三府招商印給引目,運發餘茶發賣其無印記及越境者,即同私茶論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充軍文職官員人等,曾經 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永除授者,及起送官 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 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 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 者 ;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 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 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 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 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 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 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 官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 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 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私兌二百 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 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 官書筭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 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 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 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海邊 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 為從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 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 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 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 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 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 武官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 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 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 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 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 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斂財物扣減月 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以上邊遠終身 充軍。人犯 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 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以上俱極邊終身。 漕 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 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 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 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 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 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 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 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 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 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 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斂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 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 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以上,極邊永遠。 又定:真犯死罪、斬罪。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 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 強盜得財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 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 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以故殺論。 各府州縣與衛所 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被賊攻 陷城池,劫掠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 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有衛所,但有 專城之責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 私賣硝黃,與 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 泄事情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 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 兩,糧六百石以上,係監守者。 強盜傷人而未得財, 比照「搶奪傷人律」, 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 依「強盜得財律。」
絞罪。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 並勳戚勢豪之家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 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 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 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 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充軍》人犯,逃回三次, 通係著伍以後者,依《守禦官軍律》。
又題准: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 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 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 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 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 亦不得概以逃論。
又題准「陝西腹裡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 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每百斤量 抽三十斤入官,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鳳翔、漢中 多不過二萬斤。引內明坐地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 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