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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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第三十六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六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二

  明律例三

祥刑典第三十六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二[编辑]

[编辑]

兵律[编辑]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 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 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二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元武门,及禁苑者,各杖 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 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若无《门籍》,冒名而 入者,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 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而辄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 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门官及宿卫 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 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馀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 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 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 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 之。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 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 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 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 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 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 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 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 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 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 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 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 一等。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 以上,绞。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 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 许于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馀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 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 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 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 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 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该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 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 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 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搜捉, 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 等。罪止杖一百。

辄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 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宫殿者,各杖一百。若宿卫 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 于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 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 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 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 搜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 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搜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吃,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 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 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太社,杖 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离职掌处所, 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 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 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 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胧充当者,斩。 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 令充当者,罪同。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 者,不在此限。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馀军民, 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 能回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 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 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 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 者、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一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 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 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 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 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 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 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 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 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 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 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 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 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 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辄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 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 三年。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 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绞。伪造者,斩。 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 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 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 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 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 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 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宝圣旨》,调 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 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 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 “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 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 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 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 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 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 调兵已有定制。其馀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 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汛地。若军官 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 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 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 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若贼人数 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总兵官,添发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 治罪。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朝廷区” 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 窜者,斩。

一、凡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 买者卖者,俱问罪。官旗就在本卫,军发边卫,民并军 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 杀汉人首级冒功者,军民舍馀人等,亦照前发遣。官 旗降原职役一级。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 极边卫,俱带俸差操。将官及守备、把总等官,替人冒 报功次者、亦奏请降调。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 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本管将官头目失 于钤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 充军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 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 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 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 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隶军民官司, 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 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 而失误军机者,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 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 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 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 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 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机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 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若临敌缺乏,及领兵 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 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 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 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 发出征。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 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 收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 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 属,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 告,验实,与免军身。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 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一、凡“各处清解军丁,选拣精壮亲丁,佥点相应长解。 批内明开相貌、年甲、籍贯,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 外者,经解该卫。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 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 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俱发附近各充军。 里长邻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财者”照长解受 雇之人一体发遣。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 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 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 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 个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 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 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 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为始,不过 十日,将收管批回,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 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 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 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 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 充军。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是 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 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 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 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 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 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罪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 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 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 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或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 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一、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 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 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 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 参究治罪。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 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 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盗攻陷城池、劫杀焚 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 陷城寨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 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 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 巡官驻札本城者,罢职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 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 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 盗官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 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 城汛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 虽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 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虏掠 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 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若军人不 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虏掠者,为首杖一百,为 从杖九十。伤人为首者斩,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 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其边境 “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 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钤束不严, 各杖八十,附过还职。其知罪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 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挐 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 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 与军相离。若不行钤束、并故纵劫夺杀人等项者、参 问调卫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为盗,聚至百人,杀 虏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 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 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 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 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佥事,佥事降充千户, 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 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御。若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 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 一百,追夺,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一、各卫所京操官员故行构讼不肯赴操者,除犯该 死罪并立功降调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馀悉听掌印 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差人解兵部发操。若有 抗违不服或挟私排陷者,参奏,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掌印官纵容不举,参究治罪。

一、“各边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若官军用钱买闲 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御。旗军人等,发沿边枷 号一个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 住,及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 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一、凡赴京操军,一班不到者,罚班三个月。军两班官 一班不到者,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 者,罚班一年。俱先送法司问罪,完日发本营罚班。其 该班不到月日,各另扣补。若有能自首者,免其问罪, 送营照前罚补。前项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 军职俱不必参提,径自送问。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 督属挐获问罪,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 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三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 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 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 另扣筭。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一、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 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 十分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 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 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 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 京,一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 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 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 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 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枪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 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 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 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 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辄弃 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 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 赔。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 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 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 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 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 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者, 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 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 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 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 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 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 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 如之。若钤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于觉举者,小旗名 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 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 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并附过 还职。”不及数者不坐。若军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 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 使者,勿论。

一、各处总兵官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通书算军 人各一名,令其跟随书办,与免征操。奏本公文内俱 照《令典》佥书,以防欺弊。其馀官军,号称“主文”,干预书 办者,听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举问,俱调极边卫所, 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 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十八名,守备官十 二名,都指挥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 事者一名。”但有额外多占正军至五名,馀丁至六名 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正军六名以上,馀丁十名以上, 降二级。正军十名以上,馀丁二十名以上,止于降三 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正军五名至十名,馀丁 六名至二十名,俱问罪,照前分等降级。若正军至二 十名以上,馀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充军。 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馀丁例;役占卖放备边 壮勇者,照正军例各拟断。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 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例》罢职充军。役占已 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例降三级。卖放、 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至十名者,并 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及占馀丁十名,及包纳 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 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一、五军围子手并皇城内外守卫军士及红盔将军 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及守门内官、把总、指挥等官, 不许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违者参问。虽不系自 已占用,亦照私役军人事例发落。

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许私自呼叫各卫军官军人,前 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 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 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 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 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 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 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 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 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 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 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 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 准理。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其亲 管头目不行用心钤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 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 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 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 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 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 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 户。其管军多者,验数折算减降,不及数者不坐。若有 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 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 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了,半年 满日,放回原卫,还职著役。若仍发出征及哨了在逃 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奉宪宗皇 帝钦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发落。官 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 籍原卫者,以越关论。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 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 粮差操。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 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 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 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 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 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 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 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把守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 失于盘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并罪坐直日者。馀条准此。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 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把守之人知情,与同 罪,不知者不坐。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 越度,杖七十。

“私度” ,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 ,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 ,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馀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为民充 军,或罢职冠带闲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 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 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 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馀食粮差操。原 随舍馀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 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 把盘诘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 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 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 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 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 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 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 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 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 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 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 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 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 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 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把 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等。 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 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盘诘奸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 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 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 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 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 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 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 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 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奸细能首降 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䌷绢丝绵,私出外境 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 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 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 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 减一等。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 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 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 馀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 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 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 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 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问受财枉法 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 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 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 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 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 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 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 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 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 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 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 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 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 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 “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 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 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 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 所、食粮差操。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 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 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 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 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厩牧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 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 《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 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 及日时而死者,灰腌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 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 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 杖六十。都群所官不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仆 寺官,又减都群所官罪二等。

验畜产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

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 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己者,以“监 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 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 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 极边卫分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 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 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 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 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 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 月发落。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 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 等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 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 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 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 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太仆寺官,各减典牧所官 罪三等。

一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 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 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赔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 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 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筋角皮张》入 官。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 一百。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

谓“故杀他人” 马牛,估价计赃得罪,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价,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并准“窃盗” 断罪。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刺,追价给主。

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 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

“减价” 谓马、牛等畜直钱三十贯杀讫,止直钱一十贯,是减二十贯价。损伤不死,止直钱二十贯,是减一十贯价。即以所减价钱计赃,亦准窃盗断罪。系官者,亦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之类。仍于犯人名下,追征所减价钱赔偿。“价不减者” ,谓畜产直钱一十贯,虽有杀伤,估价不减,仍直钱一十贯,止笞三十罪,无所赔偿。

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故伤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 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 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赔、减价。若官、私畜产,毁 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赔所 减价,畜主,赔偿所毁食之物。若放官私畜产,损食官 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赔所 损物。若官畜产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赔偿之 限。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 赔偿。

一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 杀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 号、发附近卫充军。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 再犯,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

畜产咬踢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记号“拴系不如法”,若 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 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受雇医疗畜产, 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杀伤 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赔所减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 若限外隐匿不报,计赃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 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群所、太仆寺官,知情不 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 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 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一、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 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 并驿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 亦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驿、驼载物件、及雇与人 骑,坐问罪,俱罚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 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 所由

邮驿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 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 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 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 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 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 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 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 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 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 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 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 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 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 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 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问罪。旗军发 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问调官,该吏、 铺长各治以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 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 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 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 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 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 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 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 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 及私己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 十文入官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 者,对问明白,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 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 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 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 包揽,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 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 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 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情愿雇 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 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有光棍交通包揽 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 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 问者提问。应奏人员羁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 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当民差、另 佥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佥补。违者官吏一 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籍军民人 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多乘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 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 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 驿官者,各加一等。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 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 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若枉道驰驿,及经 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 偿而不坐。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 不偿。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 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 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 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 违法者,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 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 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查照勘 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 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 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 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者,杖 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 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 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 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 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 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 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 笞五十

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仗外。赍带私物者, 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 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 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 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 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 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 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 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 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其同差人自相 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 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 限。

“乘官畜产” 、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 驮物不得过十觔。违者五觔笞一十。每十觔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 三十觔。违者,十觔笞一十。每二十觔加一等,罪止杖 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私寄私载他人物者,寄 “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 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 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 官,水次先行摉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 “经过仪真,听儹运御史盘诘。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 兵备道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其馀衙 门俱免投文盘诘。”

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撘客商、 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 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 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附撘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 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 “是空身附撘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 只附撘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 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撘者, 照常发落。

一、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复,并陞除外任及内 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只,兴贩私盐,起拨人 夫,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 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就便挐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 应付者,参究治罪。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 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 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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