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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3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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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七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三

  明律例四

祥刑典第三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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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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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 首从,皆陵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 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 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 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 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 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 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 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 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 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 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 体科罪馀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 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享荐玉帛 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 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馀官物,皆杖一 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 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 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 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 者、皆杖一百、刺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与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其馀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 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 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 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 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 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等钥、皆杖一百、 并刺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 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 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 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 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 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 者,验实真正椿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 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 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 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 “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 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 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 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 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 妄挐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 罪

“并赃” 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各分四贯入己通筭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馀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 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 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 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 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 军。两京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 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 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 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 拟充军。其馀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 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 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 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 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 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 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 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 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 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 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 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赃” 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 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若窃 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 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 者,止依“《窃盗》论。”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 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 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 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 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向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 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 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因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 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 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若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 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 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 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 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 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 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 《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 膊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 时抢夺人财物,及折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 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 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 “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 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 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 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 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 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 “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 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 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为重” ,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 ,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馀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馀条准此。

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 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若军人 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

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 “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 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 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 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马牛而杀者, 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 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 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 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 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 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 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 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谷麦

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 《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 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 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 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 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杖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 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 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 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 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 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 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 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 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 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 “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 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挐问,枷 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 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 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 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 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 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 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 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 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 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 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 论。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 凡盗罪一等,免刺。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 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 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若 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 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挐拷打、吓诈 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摉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 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 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 科罪。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 论。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 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 称买官买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 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 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 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 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 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 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 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 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 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 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若略卖 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 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 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 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 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 和略》法。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 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 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 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 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 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 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 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 “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 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 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 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 “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 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 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 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 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 棺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若 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 ,律从重论。

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 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 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 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若穿地得死 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 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 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 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 者,绞。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地界内有死人,里 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 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 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 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 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 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 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 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 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 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 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 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窃盗 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 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 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 分赃,笞四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 盗者,为首,馀为从论。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 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 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 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 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 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 死罪外,其馀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 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 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 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 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仇,探报消息,致 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 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 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 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 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 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 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 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馀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 造意者为窃盗从”,馀人共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 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 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 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馀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 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 ,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公取” 谓行道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 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

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 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 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 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乃成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 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刺”字样者,杖 六十补刺。

人命

谋杀人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 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 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 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 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 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百户,若吏卒谋杀 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 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 已杀者,皆斩。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 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 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 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 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 卖。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 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 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 罪同。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己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 馀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 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 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锉碎死尸,枭 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 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 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 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 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 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 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 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 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 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 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 “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 母、父母,奴婢雇工于家长者,各不减。若用毒药杀人 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 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 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馀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 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枪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 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 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 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 死者,绞。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 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 《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 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 者,亦以《斗杀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 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 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 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 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 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 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 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若因 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 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 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 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 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 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 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 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 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 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 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 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 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 征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 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 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 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 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 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 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 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 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 逼受财聘、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 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 充军

“尊长为人杀” 《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 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 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 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 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 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 断。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 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斗殴

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 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 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 兵器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 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 罪亦如之。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 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 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折二齿二指以上 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 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 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 胎之罪。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 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 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损 二事以上”,谓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 患令致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 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疾。“断人舌”,谓 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 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 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 非理损坏者,止科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同 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 等。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 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枪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 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 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 舌,毁破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持凶 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捡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 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 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 斗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人皆须因 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 以斗殴杀人科罪。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 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 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 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辜内虽平复,而成残 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手足及 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 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 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 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 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 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 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 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 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 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 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 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 疾者,绞。死者,斩。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 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 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 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 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 “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 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 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 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 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馀人 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 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 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 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 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 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 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 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 所差人者,杖八十。若重伤,而致内损,吐血以上,及本 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 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缚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缚人,及于私 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 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 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 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 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 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 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 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 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 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 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 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 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 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 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 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 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 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 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 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 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三等。殴家长之缌 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 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 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 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 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期 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 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 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 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 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 者,加入于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 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 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 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 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 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 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 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 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 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笃疾者,绞。死 者,斩。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 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 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 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 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 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 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 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 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 杀律》科罪。馀条准此。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 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 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 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 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 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 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 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 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籹,仍给养 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 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 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 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 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 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 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 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 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 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 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 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 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 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 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 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 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 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馀亲属,不 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 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 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 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 一等。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 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其殴姊妹夫、 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 者,各加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 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 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 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殴继父者”,亦 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 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故杀 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 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 殴子孙妇同。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 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 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 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 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 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 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 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 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 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 等。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 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 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 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 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 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 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 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 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 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 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 舅姑罪同。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 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 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 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虚涉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 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挐问者,所诉情词不 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 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 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 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 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 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 私揭害人,报复仇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 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 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挐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 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 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计奏告、欺诈吓取财物 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 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 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 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 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馀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 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 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 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己问 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 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 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 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 色,代为奏告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 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 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 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 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馀地方并南北直隶、 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 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 干己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 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 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 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 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 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 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 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 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 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 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 买求原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 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 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 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 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 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 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己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 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 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 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 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 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 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 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 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 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 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 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 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问。若系干己事情, 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 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 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 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 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 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 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 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 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词 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 “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 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 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 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 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 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 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 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 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 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 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 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 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 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 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 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 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 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 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 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 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 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 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 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如果 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 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 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 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 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 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 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 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 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 决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馀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 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 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 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 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 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 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 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 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 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 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 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 人杖一百,馀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 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 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 告人杖一百,馀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 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 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 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 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 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 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 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 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 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 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 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 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 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 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 财者,听把总官就挐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 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 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 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枷号三个 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 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 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 仇,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 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 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 卫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 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 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 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 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 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加罪不至于死。若 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 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 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偿取赎。因而致死随行 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 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 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产,断付财产 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 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 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 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 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 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 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若奴 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 诬告者不减。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 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 论。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 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 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 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 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 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 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 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 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 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 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馀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 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 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 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 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 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 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 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馀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 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 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 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 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 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 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 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 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 其馀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 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 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 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 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馀军民词讼及在 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 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 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 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 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 杖通论。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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