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38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四
明〈律例五 万历四则 熹宗天启五则 愍帝崇祯二则〉
祥刑典第三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四
[编辑]明
[编辑]刑律
[编辑]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 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 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 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 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 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 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 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 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 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 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 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 ,杖七十,徒一年。
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 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 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 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 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有枉纵、 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不系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 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 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 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 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 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
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 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若枉断者,准枉 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 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 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 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 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借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 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 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 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 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 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 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 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 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 取价利及受馈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 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 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 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 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 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 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 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 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 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赃 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 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例问革。 其科敛财物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 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 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 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 罪二等
因公擅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 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 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 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 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 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 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 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洪武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 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 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 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匹、衣 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 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 此限。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 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 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 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伪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 者,杖一百。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 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 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 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其馀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 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 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 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 县、及其馀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 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 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 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 俱与其馀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 者,绞。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 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 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 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 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 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 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 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 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 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 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 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 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 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 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 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 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 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摉获伪钞,隐匿 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 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 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 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 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 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 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 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 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 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 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 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 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 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 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 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 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 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 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赃,比依诈假官律处斩。 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 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 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 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 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 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 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 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 挐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 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 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 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 罪。不知者,不坐。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 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 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 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挐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 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挐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 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 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 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灾祥之类、而钦 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时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 杖八十。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 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 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 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 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 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 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 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 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 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 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 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 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 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 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 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 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 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女用计逼 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 妇女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馀罪,收赎给付本夫,从 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 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 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 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 “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 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 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 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 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 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 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 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 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馀食粮差 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 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 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 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 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 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 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 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 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 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 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 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 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 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 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 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 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 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 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 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 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 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 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 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 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 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 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 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 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挐送 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 典》,我皇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 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 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 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 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 罪不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 坐。”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 即得此罪。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 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 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 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 “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谓监临 势要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 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 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 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 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 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 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 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若于陵兆域内失火 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 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 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 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 火者,杖八十。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 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 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 廨仓库,系官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 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 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 产折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 “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挐问明白,将 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锉陪偿。 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 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 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 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 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 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 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 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 一人捕得,馀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 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 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 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 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 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若 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 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 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一,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 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挐。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 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有能 尽数挐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 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 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 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 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 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 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 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 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 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 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 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 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 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 发原卫。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 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 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 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 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司狱官典,减狱 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 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 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 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 重论。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若押解罪 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 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 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 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 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 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者,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 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 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 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 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 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抚按官就将各 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 里尽数挐获免罪。如过限挐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 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挐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挐获 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 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 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 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 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 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 候挐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 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 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挐,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 除尽数挐获及挐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 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 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 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 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 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 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 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 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 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但不许 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
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 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 俸,限三个月以里。挐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 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挐获及 挐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 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 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 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若囚 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 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 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 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 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 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 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 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若 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 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 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 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 须用严刑拷讯其馀止用鞭扑常刑。若酷刑官员、不 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 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 烧酒灌鼻竹佥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 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 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 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 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 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 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 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 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 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 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 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 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 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 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 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 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 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 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 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 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以 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 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 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财者,计赃以枉 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检点,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 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 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 者,减一等。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 增减者,笞五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 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 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 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 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已申 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 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 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 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 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 “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 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 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 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 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 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 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 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 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 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若 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见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 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 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 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 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 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 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 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 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 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驳 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 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 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 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摉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 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 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 从重论。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 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 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其被诬之 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 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 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 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 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 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 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 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 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 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 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 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 “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 身体之类。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 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作二十 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应 决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 减二十之罪。馀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 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 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 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 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 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 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 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 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 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 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 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 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 原告。原问官吏。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 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 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 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 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 论》。
一法司凡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 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 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 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 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 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 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 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 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 “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馀不分曾否详允及 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 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 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 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 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 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 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 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 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 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 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 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旦 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 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 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 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 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 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 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 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如法”,谓 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 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 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 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 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谓情不挟私, 非梯己事者。如有司官催征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 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 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 之类》,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 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 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 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 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 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 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 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 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 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 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 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 不原宥。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 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 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 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 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 重论。仍拘徒囚,依律问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付 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 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 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 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 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 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 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复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 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 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 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 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 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 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 《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 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 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 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 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 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 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 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 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 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 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 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 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 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 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 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 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 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 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 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 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 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 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 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 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带造段匹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匹 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 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 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 起发赴京,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段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 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 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不 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系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 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 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 误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 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 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 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 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 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 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 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 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 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 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各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 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 馀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 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 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 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 者,勿论。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 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 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问罪枷 号一个月发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 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 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 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 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 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 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 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坏撒 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 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 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 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 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 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 应抵死外,其馀俱问发为民。
万历十六年四月命抚按严法惩警首恶以靖地方尢当弛平粜之令禁遏籴之风以甦民困
[编辑]按:《明通纪》云云。
万历二十二年,谕“各官各修实政,有仍前玩视欺隐 者,重治不宥。”
按《明通纪》:万历二十二年正月,圣谕吏部:“昨岁各省 灾伤,山东、河南及徐淮近河之地为尤甚。民间至有 剥树皮、削草子而食,又至有割死尸杀生人而啖之。 朕虽居深宫之中,念切痌瘝,不遑寝处,曾经屡旨蠲 赈,不知有司曾否奉行,小民有无沾惠?况值此公私 交讪之时,不知各该地方除内帑漕粮或留或发之 外,别有急救便宜措处方略否?其各处矿徒劫盗,啸 聚成群,又不知果已安插归农,防御有备否?”目今四 方吏治,全不务讲求荒政,牧养小民,止以搏击风力 为名声,交际趋承为职业,费用委于公庭,追呼遍于 闾里,嚣讼者不能禁止,流亡者不能招徕。遇有盗贼 生发,则或互相隐匿,或故意纵舍,以“避地方失事之 咎。其各该抚、按官亦只知请赈请蠲,姑了目前之事; 不知汰一苛吏,革一弊法,痛裁冗费,务省虚文,乃永 远便民之本。如此上下相蒙,酿成大乱,朕甚忧之。又 如沿海地方备御久疏,倭寇情形未定,一应城池器 械、练兵战守之备,尢在所急。而近者将领之权既轻, 不免责成于文吏,乃文吏又习为饰虚取誉,首鼠避 难,以兵马钱谷之任为劣处,以强力干事之臣为麤 材,好议论而不好成功,信耳闻而不信目见,此尤当 今第一弊风,最能误事者,弥盗安民得人为本。以后 巡抚官缺,伱吏部都要选用老成敏练、曾经扬历外 任、著有成效之人,毋得专采虚望。其要害地方,非但 司道当择,即府州县及江防、海防同知等官,皆宜慎 选优叙,毋得尽拘资格。如有前项不修实政,不饬兵 防,纵有浮名小材,而地方百姓何补?若抚按官不急 行参劾,以失职连坐,伱部里告,咨访的确,亦不必待 入奏闻,即便议更议调,以安地方。近来人心玩愒,朝 廷诏令通不著实,举行题覆纷然,竟归两”可。科道官 亦不用心参驳,成何法纪?自今日谕出之后,各务奉 宣德意,严出标准,凡遇升迁行取考察等项,一以安 民弭盗实政,为抚按有司之黜陟。言简必信,法简必 行。如有仍前玩视欺隐,定行重治不宥。故谕。
万历三十九年谕:各官值党徇私攻讦者重究。 按《明通纪》:万历三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孙丕扬以 考察为人攻击,情迫乞归,阁中不敢擅拟留放,揭请 裁断。奉圣旨:“览卿奏情词切至。朕疾虽愈,尚尔虚弱, 不耐劳烦,点用大僚及察疏等事,朕即陆续检发。孙 丕扬公忠直介,著出温旨勉留供职。且大臣分义,体 国奉公,何为自便?”相率恝然求去。萧云举、许弘纲,也 著即出供职。以后各官,不得植党徇私,纷纭攻讦,贻 祸国家。违的重究,吏部知道。
万历四十八年八月,谕:“紊乱朝仪者,重治不宥。奏官 吏苛罚侵扰者,重按其罪。”十二月,论大臣擅自去职 者,务申国法。
按《明通纪》:万历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崩。八月 丙午朔,光宗即皇帝位。十三日戊午,上谕内阁:“朕今 早御门,见得有班行后随从执步洒金大扇,回至省 愆居,忽听有散班官于会极门高声喝道:朕御门后, 深思治理,朝仪严肃,岂容亵慢,本当重治,姑不查究。 卿可传示大小九卿科道各官,以后凡遇临朝,务要 十分敬慎,如有仍前肆行紊乱朝仪的,许纠仪官指 名参来,定行拿问,重治不宥。”《特谕》。二十四日己巳,御 史王远宜上言:“治平第一要务,大约以欲安民生,无 如综核吏治。而综核之法,不越征收、词讼两端。盖每 郡每邑俱有正赋,而一钱一谷,皆民脂膏。若苛罚侵 扰,是小民片词之受,祇为官胥囊橐之资耳。凡犯此 者,重按其罪。”九月乙亥朔,帝崩。五日。己卯,改元泰昌。 六日。庚辰,帝即位。十二月辛未,谕大臣:“朕自御极以 来,遵承皇考诏命,图维政理,夙夜靡宁。所赖内外臣 工,协力同心,奉公守职。二三大僚,忠君体国,表率诸 属,辅臣如游,为朕首简,实嘉清慎,特用养酬。何乃以 微言求退,屡谕不遵,不得任用一人。朕思累朝列圣 简用阁员,操自宸断。当时政务修明,直谏不乏,亦曾 有此抗阻否?至于尚书嘉谟《克缵》一事,小嫌何难消 释?忿争求胜,辄欲乞身。且吏部职司,统均推举,苟无 失平,何必避就毁誉?即刑部近以议狱偏执,奉旨不 必疑虑,又何因事发端,遂至互相仿效,封印杜门,连 求去国大臣爵位已极,一去何难?皇考顾命诸臣以佐朕新政,岂意国朝覃赏之后,便为纷纷求去之图, 忘国厚恩,藐朕冲幼,责以无人臣礼,亦复何辞?岁除 在即,百度维新,辅臣如游尚书嘉谟,《克缵》命著即出 视事,不得仍有渎陈。朕又览科道各官章奏,持心公 平者固多,意见偏私者亦不少。因大臣忠爱念轻,身 家计重,所以浮言摇动,以致国是混淆,人心惶惑,成 何纲纪?朕奉祖宗法度,不能坐听纷嚣,致乱朝政,特 玆再加申饬,以后大臣进退,取自上裁,小臣去留,悉 听部议。如有不奉明旨,擅自去职,及挟私逞臆,显肆 排挤者,宜下廷议治罪。卿等可使示各官,务各涤虑, 以图清白一心,恪共职业”,以佐平明之治。如或不遵 朕命,国法具在。朕无戏言,毋贻后悔!故谕。
熹宗天启元年二月议准覆军失地贻祸者明正国法五月严抄传私书揭之禁及旷弛之罚八月饬疏论客氏者重治又禁开矿
[编辑]按《明通纪》:天启元年二月,三法司会审杨镐、李如祯 等,议得杨镐、李如祯所犯,杨镐合依临敌失误军机 者律,李如祯依守边将帅守备不设,为敌所掩袭因 而失陷城寨者律,各斩秋后处决。奉圣旨:“杨镐轻率 寡谋,李如祯退缩欺罔,覆军丧地,贻祸至今,罪状甚 明,刑章宜正。既会审明确,具依拟。”五月禁抄传私书 揭申,严旷弛之罚。凡借差到任愆期者,计水程议处。 八月,吏部倪思辉、朱钦相疏论客氏,奉圣旨:“朕今早 览文书,内倪思辉、朱钦相论奉圣夫人客氏有何干 预,指比宋虏,前有谕旨明白,又来激聒,显是逞臆沽 名,欺朕幼冲。本当重处,姑从轻俱降三级,调外任用。 如有再来奏扰的,重治不饶。”吏部尚书周嘉谟等公 疏侍郎王德完、科臣李遇知、部臣王远宜,各上疏申 救,不听。江西道王心一忠言可味,疏救诸臣,奉圣旨 严谕:“不许渎扰,王心一如何又来激聒?且本内引用 前代故事,悖谬不伦,好生狂妄!姑从轻降三级,调外 任用,该部知道。”又禁开矿时,有奸徒陈省继等借议 饷倡言采矿。上曰:“前者户部言榷税,朕不忍小民重 苦。今省继又以开矿启衅,命严讯之。”
天启二年六月,禁“滥乞恩典。”
按:《明通纪》云云。
天启三年十月,诏严狱禁。时李维翰等朝夕出入长 安右门,杻镣长板,悉家人持之。上怒其非法,命该科 参经管等官。
按:《明通纪》云云。
天启四年五月,禁私铸。〈又〉严朝觐官员科敛馈送之 禁。八月,礼科霍守典请申明《会典》舆服之禁。
按:《明通纪》云云。
天启六年正月,严《夜禁之令》。二月,申严保甲。四月,命 京营军马有仍前隐占者,参奏。
按《明通纪》:天启六年正月,刑科刘先春、御史高弘图 敬陈营务十一款:一夜禁之令宜:一,都城五方杂处, 倾盖之间,骤难别识,合无敕下该部,列款禁约,张挂 通衢。凡军民诸色人等,一更之后,不许行走,至钟鸣 漏尽,方许出入街衢。其酒坊水户一应铺家沿街货 卖者,起更时候即尽行禁绝。倘有不遵约示,仍前违 “禁者,许令各该把总巡军锁挐解署,重惩枷示。庶人 知畏法,地方有宁。是亦清盗之一端也。统候圣裁。”二 月,顺天府尹沈演详陈制御十款:一、申严保甲,以稽 查奸细为第一义。面生可疑,踪迹诡秘,即行根究。一 家不举,十家连坐,如常法。但要著实举行,无疏无扰。 如或玩忽不举,罪有所归。四月,命清查京营军马,尽 数归伍;有仍前隐占者,指名参奏。时地方失盗,查捕 营额军一方止五千人,应役营马尽各乘坐。至是,巡 视科道查参。奉旨:“限五日内务要照数清还,不许隐 占。”
愍帝崇祯元年上谕各衙门章奏未经御览批红不许报房抄发泄漏机密一概私揭不许擅行抄传违者治罪
[编辑]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崇祯 年,谕法司“速结罪囚,赃罚免追。又令佐贰不 许擅受词讼。各抚按官务悉心详酌,以清淹禁。违者 究治。”
按《春明梦馀录》:崇祯 年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 民命,深念刑狱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 已结未结各案人犯,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 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应大小罪囚,著该抚按责成 道府州县各官,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 放者即与释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 捏”牵累,监禁逾年者,通著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 注销,都一一清楚,不许一概溷监。其大辟重情,虽已 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 减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 起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酌 议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征逋等项,都“著察明宽免, 或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贰等官尢不许擅受词讼,径送监铺,违者挐问治罪。各抚按 官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府,俱亲诣狱 监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详酌,分别年分 久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清淹禁,尽涤烦冤。 宁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 意。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 去。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 奉之毋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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