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48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四
皇清〈律例九〉
祥刑典第四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四
[编辑]皇清
[编辑]《大清律》
[编辑]刑律
斗殴:〈相争为“斗” ,相打为殴。〉
凡斗殴:〈《与人相争》,〉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他物伤人〉成伤者,笞四十。〈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馀〈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殴人〉亦是。〈他物〉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不成伤论〉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情固有重于伤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视犹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髡》。〈去〉发者,杖六十、徒一年。〈髡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依拔发方寸以上论〉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内者仍从本殴伤法论不坐堕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体。〈腰项〉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废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令人全不能说话〉及毁败人阴阳者。〈以至不能生育〉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非理毁坏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元谋》〈或不曾下手或虽殴而伤轻〉减。〈伤重者〉一等。凡斗殴不下手伤人者,勿论。惟殴杀人,以不劝阻为罪。若同谋殴人至死,虽不下手,及同行知谋,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并杖一百。如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如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伤同处,或二人同时,各瞎人一目,并须以元谋为首,馀人为从。若无元谋,以先下手人为首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二等至 死及殴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 相斗殴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齿则甲伤为重当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伤轻当坐甲以 杖一百若甲系后下手而又理直则于杖一百上减一等止杖八十乙后下手理直则于杖一 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笃疾仍断财养瞻若殴人至死自当抵命〉 《条例》:}}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枪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验伤之重轻,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责令犯人。〈保辜〉医治辜限内,皆须因〈原殴之〉伤死者。〈如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论》。〈绞〉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原殴之〉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被殴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从本《殴伤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殴伤二等如辜限内平复又得减二等此所谓犯罪得累减也〉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殴伤残废笃疾之罪虽死亦同伤论〉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其伤轻〉限二十日。〈平复〉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条例》。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
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燕幸之。〉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忿争之〉声彻于
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
〈若于临朝之〉殿内又递加一等。〈递加者如于殿内忿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声彻于 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殴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伤以上加宫内折伤之罪一等又加凡斗伤罪二等共加三等虽至笃疾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被殴之人虽至残废笃疾仍拟杖一百收赎笃疾之人与有罪焉故不断财产养赡〉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袒免系五服外无服之亲者,凡系 天潢皆是。〉凡
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
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斗》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缌麻:以上:〈兼殴伤言〉各递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朝臣:〉奉:
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
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监候。不言“笃疾” 者,亦止于绞〉《若》:〈吏卒〉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兼殴与伤及折伤而言〉减。〈五品以上罪〉三等:〈军民吏卒〉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佐贰官减长官一等首领减佐贰一等如军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轻于凡斗及与凡斗相等皆谓之〉减罪轻者,加凡斗。〈兼殴与伤及折伤〉一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不问制使长官佐贰首领并〉斩。〈监候〉若流外。〈未入品杂职〉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者减。〈三品上罪〉二等,若减,罪轻。〈于凡斗伤〉及殴伤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不言折伤笃疾至死者皆以凡斗论〉其公使人在外。〈如在京办事官历事监生之类〉《殴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非本管官之品级科罪〉从。〈被殴〉所属上司拘问〈如统属州县官殴知府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则依下条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科之首领殴衙门长官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殴本衙门佐贰官两人品级与下条九品以上官同则依下条科之若品级不与下条同则止依凡斗如佐贰首领自相斗亦同凡斗论罪〉《条例》: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 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馀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不言折伤者,若折伤不至笃疾,止以伤论。〉佐贰官殴长官者。〈不言伤者即伤而不至笃疾止以殴论〉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轻于凡斗或与凡斗相等而〉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谓其有统属相临之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之。〉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之〉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一以监临之重一以品级之崇则不得以部民拘之〉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问长官佐贰〉杖六十,徒一年。〈但殴即坐虽成伤至内损吐血亦同〉折伤以上及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等”〈不得加至于死盖官品相悬则其罪重名位相次则其罪轻所以辨贵贱也〉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属:〉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纳户及应办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所殴差人或系职官或系亲属尊长〉本犯:〈殴罪〉重。〈凡人斗殴〉者。各〈于本犯应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此为纳户及应办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强违命者言若税粮违限公事违错则系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条〉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凡” 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馀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习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道士、女冠、僧尼,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威力制缚人。
凡〈《两相》。〉《争论事理》。〈其曲直〉听经官陈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挟〉制。〈捆〉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不问有伤无伤〉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验其伤〉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监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主使〉一等:
条例
一在
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
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势要知情并坐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或殴或伤或折伤。〉者,加凡人一等,至笃
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或殴或伤或折伤笃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如盗窃强夺诈欺诓骗恐吓求索之类〉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条凡殴伤杀法坐之〉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亲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问缌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亲之雇工人〉“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不问缌麻小功大功〉并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雇倩佣工之人与有罪缘坐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仆之分故以家长之服属亲疏论不言殴期亲雇工人者下条有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当以凡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有伤无伤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斩杀”者。〈故杀殴杀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监候。〈过失〉伤者,杖一百;不收赎,流三千里。若奴婢殴家长之〈尊卑〉期亲、及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绞监候,为从减一等;伤者〈预殴之奴婢不问首从重轻〉皆斩监候。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过失〉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预殴之奴婢〉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虽伤亦同〉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一殴一伤各依本法〉死者。〈预殴奴婢〉皆斩。〈故杀亦皆斩〉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杖一百,徒三年。《伤者》〈不问重轻〉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殴家长,决斩。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斩监候。故杀者,凌迟处死。〈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斩监候。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不分有罪无罪〉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折伤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重轻〉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死者,斩。〈决〉故杀者,凌迟处死。〈兼魇魅蛊毒在内〉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决,于妻则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折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盖谓其一则分尊可原一则情亲当矜也须得过失真情不真仍各坐本律〉若“殴妻之父母者。”〈但殴即坐〉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故杀者,亦斩。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斗》《一等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无论尊卑长幼〉并以《凡人论》。〈斗杀者绞故杀者斩〉殴大功以下尊长。
{{padding-left|2em|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但殴即坐。〉杖一百 《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 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 舅母姨之类外姻止有缌麻兄姊盖姑舅两姨之兄姊是也大功尊属如父之出嫁姊妹之类 小功尊属如父之同祖兄弟及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 凡斗伤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笃疾者》:〈不问 〈大功以下尊属并〉绞死者斩。〈绞斩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则决馀俱监候 若族兄过继族姊出嫁乃依缌麻不可作无服〉《若》:〈本宗及外姻〉尊长殴卑幼, 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 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绞。〈监候不言 故杀者亦止于绞也〉其殴杀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 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笃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给付财产一 半养赡〉故杀者,绞。〈监候不言过失杀者盖备准本条论赎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 弟之妻及卑幼之妇在殴夫亲属律侄与侄孙在殴期亲律〉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同胞:〉兄姊者。〈姊妹虽出嫁兄弟虽为人后降服其罪亦同〉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刃伤。〈不论轻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以上各依首从法〉死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是期亲尊属〉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服虽小功其恩义与期亲并重〉各加。〈殴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于绞如刃伤折肢瞎目者亦绞至死者亦皆斩〉其“过失杀伤者。”〈于加等上〉各减本杀伤。〈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赎之限〉故杀者《皆》〈不分首从〉凌迟处死。若卑幼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不在“皆斩”、《皆凌迟》之限。其〈期亲〉兄姊殴杀弟妺,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笃疾至折伤以下俱勿论〉过失杀者,各勿论。
条例
一凡幼卑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叔伯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者,自依各条《服制》科断。〉“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赎之例〉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终于亲母有间殴杀故杀〉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殴杀故杀〉绞监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继慈养母〉《非理殴子孙之妇》。〈此妇字乞养者同〉及乞养异姓子孙。〈折伤以下无论〉“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子孙之妇及乞养子孙〉并令归宗子孙之妇。〈笃疾者〉追还。〈初归〉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笃疾者〉拨付:“合得。”〈所分〉财产养赡。〈不在给财产一半之限如无财产亦量照子孙之妇给银〉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殴子孙之〉妾。各减。〈殴妇罪〉二等,不在归宗追给嫁妆赡银之限。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条例》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馀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义绝》。如殴义子至笃疾,当令归宗。及有故归宗,而夺其财产妻室,亦“义绝也。”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或殴或伤或折伤各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与夫同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斩监候。〈缌麻亲兼妾殴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杀者其罪亦止于斩也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各以夫殴服制科断〉至死者,绞监候。〈此夫之缌麻小功大功卑属也虽夫之堂侄侄孙及小功侄孙亦是〉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不得同夫拟徒〉流三千里故杀者,绞监候。〈不得同夫拟流〉妾犯者,“各从《凡斗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殴夫之弟妹但减凡一等则此当以凡论〉《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殴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妻者与夫殴同〉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殴妻〉一等:〈不言妻殴夫兄之妾者亦与夫殴同不言弟妹殴兄之妾及殴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论〉其殴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有亲无服皆为同辈〉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夫殴妻殴〉一等:〈加不至于绞〉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于母也〉殴妻之子,以凡人论。〈所以别妻之子于妾子也〉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为其近于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于绞〉至死者,各依凡人论。〈此通承本节弟妹殴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绞故杀者斩〉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殴伤、折伤〉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监候。《若殴继父者》〈亦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笃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于死仍给财产一半养赡〉至死者,斩监候。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不问父殴子子殴父〉“《各以凡人》论。”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姑舅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 ,义已绝也。〉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此亦自转卖与人者言之奴婢逃走不用此律义未绝也〉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少迟即以斗殴论。〉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共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若父、祖外其馀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律,杖一百,《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
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并杖七十。〉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条例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
一百觔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笞五十。〉《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亲告乃坐。〈以分相临,恐有谗间之言,故须亲闻;以情相与,或有容隐之意,故须“亲告。” 〉骂尊长。
凡骂:〈内外。〉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条例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
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
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律无妻骂夫之条者以闺门敌体之义恕之也若犯拟不应笞罪可也〉《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义未绝。〉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绝及姑妇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已改嫁之亲姑者与骂现奉姑同若嫡继慈养母已嫁不在骂姑之例〉若奴婢。〈转卖与人其义已绝〉《骂旧家长》者,并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若《迎》。
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所诬不实之〉事。
重。〈于,杖一百。〉者从。〈诬告〉重。〈罪〉论:“得实者免罪。”〈若冲突仪仗自有本律〉
条例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 奉
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
百,发边远卫分充军。其临时奉
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
《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
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
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
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馀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顶土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在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 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在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窍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 ,发边远为民。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边远为民。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帖。〉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监候。虽实亦坐。见者即便烧毁。若〈不烧毁〉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虽有指实〉不坐,若〈于方投时〉能连。〈人与〉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指告者勿论。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递与缉事校尉陷人,或空纸用印,虚捏他人文书,买嘱铺兵递送,诈以他人姓名,注附木牌进入。
内府不销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绞
告状不受理
{{padding-left|2em|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 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 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斩。〈监候〉若告恶逆。〈如子孙谋杀祖〉
父母父母之类
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 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财者,计 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若词讼元告被论〈即被 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元告就被论。〈本管〉官司告理 归结。〈其各该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财〉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 之。〈如上所告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若各部院监察御史、按 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 司陈告、及〈虽陈告而〉本宗公事未结绝者,并听。〈部院等官〉 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 销。若有迟错,〈而部院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 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 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 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部院等〉衙 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 发元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 〈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 就本衙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 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 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公祖父母。〉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虽罪无增减〉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于绞〉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须〉验。〈其被逮发回之〉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被诬之人〉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监候除偿费赎产外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依本绞斩〉反坐。〈诬告人〉以死。〈虽坐死罪仍令备偿取赎断付养赡〉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于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从一科断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实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除被诬之人应得罪名外皆谓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实之罪〉若已论决。〈不问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论决》。〈所诬〉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馀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银一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银二分九釐六毫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二十赎银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四十赎银二分九釐六毫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不在收赎之限按律首收赎图与此注算法不同指归则一〉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两一百二十两是实八十两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应监候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诬者坐〉之。《若》〈诬重〉反坐及〈全诬〉加罪轻。〈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从“《上书诈不实》论。”〈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过失而告之〉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诉当从已徒而又犯徒律〉《全诬》。
凡全诬者,不用折杖,不论已决未决。
笞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将伊辱骂得实,钱乙合坐以《骂人律》,笞一十。今虚,依“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律,笞三十” ,的决宁家。
杖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饮酒撒泼得实,钱乙合坐以“不应事重律,杖八十。” 今虚,依“诬告人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 的决。宁家徒流亦如此议。
死罪未决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偷盗粮价银,满数得实,钱乙合坐“以常人盗官物八十两律绞。” 今虚依“诬告人死罪未决律” ,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满日随住,虽准徒,已发做工,亦坐未决,议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
死罪已决
议得:赵甲所犯,合依“诬告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律》绞监候处决。”
反诬犯人
议得:赵甲等所犯,赵甲若告钱乙因伊诬告,杖一百、徒三年,将侄赵丁累死得实。钱乙合坐“以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律,绞。” 今虚依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至死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钱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送做工满日随住。
诬轻为重,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未论,决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赎,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馀罪收赎,已论决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随杖数多寡决之,不用收赎,故曰“全抵剩罪” 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类。从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并准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 ,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 ,注云“每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 ;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也。毫厘之差,千里之谬,不可不辨。又诬轻为重本是一事,如“诬小不应为大” ,“不应” 诬“窃盗得财一百两” 为一百二十两之类。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则非一事矣。如诬不应为“奏事不实” 、诬骂人为殴人之类。
条例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
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
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仇、名为“窝访者。” 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觔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数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
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个
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告〉《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告〉缌麻:〈得实亦〉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告本律若被告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奸及越关私习天文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皆指卑幼言〉《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告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
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告女婿者,在《缌麻亲》中矣。〉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婿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条例》:
一、子贫不能营生,养赡其父,因致自缢死,子依《过失杀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人》之〉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己之〉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断。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馀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告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条例》:
一、“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馀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按律不言雇人诬告者之罪。盖诬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人无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财行求” 科断。〉《条例》: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馀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以《违制论》。〉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条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其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缉事官役,只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馀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此系诬告人律内充军。若诬告人例内充军者,只依《诬告律》科断,不用此律。〉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因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敛吓诈等赃,及事后受财过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有赃者,〈过钱而又受钱〉计赃从重论。〈若赃重从本律〉
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 受一人财,固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他后发,虽轻若等,一并论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真绞〈监候。〉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受一人之财,不半科;如非一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真绞。〈监候。〉
《无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 、“听行” 及“故纵” 之类。〉一百二十两,绞监候。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条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 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如收钱粮税粮斛面及检踏灾伤田粮与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载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官吏坐赃若不入己者拟还职役出钱人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赃非实赃故,至五百两,罪止徒三年。〉
事后受财。〈原在事后,故别于《受财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风宪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从重论官吏俱照例为民但不追夺 诰敕律不言出钱过钱人之罪问不应从重可也〉官吏听许财物。〈原未接受故别于事后受财律〉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受财〉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必自其有显迹有数目者方坐凡律称准者至死减一等虽满数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条既称准枉法论又称减一等假如听许准枉法赃满数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谓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则其馀虽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条例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拟罪,不问为民。”〈以其未接受也。〉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枉法罪〉重。〈于与财〉者,从重论。〈其赃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避难就易谓避难当之重罪就易受之轻罪也若他律避难则指难解钱粮难捕盗贼皆是〉
“在官求索” 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
内财物并计。〈索借之。〉赃准“《不枉法》论。”〈折半科罪〉强者,准《枉法论》。〈全科〉财物给主。〈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卖物则物入官而原得价钱给主买物则物给主而所用之价入官仍附过还职此下四条盖指监临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仍追物还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计其犯时雇工赁直虽多不得过其本价〉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附过还职〉与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与者,依不应事重科罪。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条例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 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无禄〉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罪止附过风宪官吏家人有犯亦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受财》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赃须至八十两方坐绞不枉法赃须至一百二十两之上方坐绞风宪吏无禄者亦就无禄枉法不枉法本律断其家人犯赃亦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附过〉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虽不入己》,〉《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无禄人减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两,绞监候。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条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直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所克之。〉赃。并〈解过赃通〉《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仍并赃以论盗罪〉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段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绞或斩,律无明文。但初犯充军,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监候绞,以其于系公、侯、伯,应请自 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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