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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5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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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九

皇清康熙五则

祥刑典第五十三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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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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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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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审实赃银内有亏”

短价值之类,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之项,被害自行呈首者,追给原主。若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凡应追赃罪等项银两、年久不完者、该管官察

明,“果系家产尽绝,即行具题,将本犯入官,不必复行追银。钦此。”

又题准:“欠赃正犯身故家产尽绝者,赃银免追,妻亦免入官。”

又议准:在外汉军武职患病者,该督、提亲行确验代题。如驻札地方辽远,责令该管副将、参将等官确验代请,经部覆准者,即将离任回京日期报部。患病官员到京日,即呈报该部,部堂验看具题。如虚革职,永不叙用。代请之督、抚、提、镇并委看官员,各降二级调用。其汉军人提、镇患病,该督抚亲行确验代题,经该部覆准:“卸事者,系汉军到京日照例呈堂验看,如虚革职,永不叙用。” 代请之督抚提镇,各降二级调用。系汉官回籍日,令原籍督抚提镇亲行确验具题。如不据实具题,事发日原籍督抚提镇各降二级调用。

凡服满患病旧例、赍有原籍地方官印结者、免其违限处分。康熙元年题准、该巡抚、布政司、即将本官患病情由、取具地方官印结、咨部注册。若未经先咨者、照违限例议处

又议准:官员身无大病,托故回籍者,革职。若病痊不即赴部,在地方徘徊留滞、干谒营私者,该督、抚题参议处。若督、抚瞻徇不参,发觉时即治以徇庇之罪。

又题准:凡移住别处窝隐逃人者,将移住之处两邻十家长及地方官、俱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云南递解逃人一名,差解役二名,酌量逃人多寡,拨兵押送。如有疏脱,将解役流徙,兵丁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月者,题参。” 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查,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漕粮过淮后,总漕将各帮盘足米数,过淮日期,及押运厅官职名,预咨仓督及巡仓御史查考。其厅官押运抵通后,将过淮以北路程入境出境某官催儹,计日揭送仓督及巡仓。其天津南北沿河道官,五日揭送仓督,互相磨对。如其时日不符,停泊盗卖,以致欠粮者,按地指名参究。”

又覆准:“凡地棍衙蠹侵蚀漕粮者,道府、州县及厅仓监督等官,据实揭报督抚、总督、仓场及巡仓御史题参。若徇纵不报者,事发之日一并题参议处。”

又议准:“京通仓放粮,每翼各遣户部司官一员,每旗笔帖式一员,又每旗委官员同该仓监督笔帖式验放。如插和糠土,粮米浥烂,呈明户部,将监督笔帖式题参。如部员、旗员通同插和支领,仓场巡仓,严查题参。其漕粮进仓时,监督笔帖式不能稽查,致有插和浥烂及受贿亏损情弊,将监督笔帖式交吏部,仓役送刑部重处。” 其领米拨什库并家仆,若将好米插和偷卖者,亦送刑部重处。“如在仓场外卖米者,听。若进仓卖米者,买主卖主俱交刑部重处。” 仓场巡仓失察者,一并参处。

又覆准:“隐匿熟地,不纳钱粮,或反图冒功,称作新垦者,州、县、卫所官革职,道、府降四级调用;督抚失察,各降二级,罚俸一年。”

又议准:“外官或钱粮盗案未清,冒称考满,或历任三年,规避不考,或明知属官俸满不行考覆者,一并题参治罪。”

又题准:“各官劝垦,照顺治十五年例议叙。如州县卫所有荒地” 一年内全无开垦者,令督抚题

参将、“道、府、州、县、卫、所官各罚俸半年”

又题准:“垦地后复荒者,削去督、抚等官开垦时纪录加级,督、抚罚俸一年,道、府降一级住俸,州、县、卫所官降三级住俸,勒限一年,督令开垦。如限内垦完者开复;不完者,督、抚降一级罚俸一年,道、府降二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降三级调用。其前官垦过熟地后任官复荒者,亦照经管开垦各官复荒例治罪。”

又覆准:“荒地捏报垦熟者,原报督抚降二级,罚俸一年;道、府降四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革职。” 又题准:各省开垦甚少,定限自康熙二年为始,五年垦完,六年秋请

旨遣官严查各省垦过地亩。如荒芜尚多、督抚以下

分别议处

又题准:凡奸妇有孕,犯死罪者,俟生产后立决。又题准:凡官员兵丁之侍妾,与本家奴仆通奸者,男妇俱立绞。

又题准:凡家长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照例鞭责。系职官罚俸一个月,妇人免罪。奴婢通奸者,各鞭一百。其官员兵丁之侍婢,与军民人及别家奴仆通奸者,俱各鞭一百。

又题准:“强盗突入城内劫伤官民者,提督罚俸九个月,总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捐修城垣,务照旧式监造完固,仍取具印结报部。如不合旧式,并三年内倾塌损坏者,管工官役该督、抚指名参处。

又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又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旛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谕“领运官丁。多有不守成法。夹带私贩货物。”隐藏犯

法人口倚恃势力,行凶害人,借名阻碍河道,殴责平人,托言搜寻失物,抢劫民船,且有盗卖漕粮,故致船坏,贻累地方。嗣后仍有违禁肆行者,督漕各官并该地方官即行参处,严提官丁治以重罪。若徇情不奏,各官亦从重处治。

又题准:人有邪病,请巫觋道士医治者,须禀明都统,用印文报部,准其医治。违者,巫觋道士正法外,请治之人亦治以罪。

又定“将正月停刑之例停止。”

又题准:“贪酷者,革职挐问;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革职为民;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满洲、蒙古调部院用,汉军、汉人调外用。又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又覆准:“各省湖山等处有贼啸聚劫掠者,附近提督总兵官及驻防将军等务亲率官兵即时剿灭。若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前往,致贼蔓延,攻陷城池、抢掠地方、伤害人民者,各照贼情轻重处分。若与大帅驻札地方相隔窎远,该汛副将等官一面申报督提镇一面亲率官兵前往剿灭。如止遣千、把守备等官,致贼” 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该督提镇即行题参,亦照贼情轻重处分。又停止军政。凡系大小武职官员,实历俸三年已满者,举行《考满之法》。一、在京巡捕营,在外副将以下各官,分列五等,考核操练兵马,并有军功,缉逃捕盗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如纪录后有缘事降级者,抵销降一级;操练兵马,缉逃捕盗二等,称职者给赏。副将给表里各二匹,参将、游击给表里各一匹,都司佥书、守备以下各官给表一匹。操练兵马,供职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懒惰不称职者革职。

又题准:“刑部牢狱系紧要重犯,应令五城总甲当直巡逻。”

又题准:“凡修筑黄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参处修筑之官。一年外冲决者,参处防守之官。运河堤岸三年内冲决者,参处修筑之官。三年外冲决者,参处防守之官。如限年之内,修筑之官已去,而防守之官不行料理致有冲决者,将防守官一并参处。”

又题准、满汉采木人役、以兵部给发关票之日为始、限半月内出口。其关票限一年缴销,如逾

限不回,及不销票者,送该部议罪。

又题准:“官员擅给边关印票者,革职交刑部。” 又题准:除满洲、蒙古、汉军外,民间违禁养马者,仍照前治罪。

又题准:直省提学官于三年内止考试生童一次,乡试后报满,如前任学臣缘事离任,已经考过者,新学臣不得再考,止将前任、未考州县生童接考,以应乡试。如违例重考,听该督抚察参。又题准:“直省尺斗等秤,俱照部颁前式画一遵行,违制者究处。”

又议准:直省衙门事件,由督抚行司道府,司道府行州县者,俱不得过二十日之限。若事不能如限即结,亦必预请展期,违者,听督抚纠参,照例治罪。

又令民人词讼、内有牵连旗下犯鞭八十以下者、俱著五城审结。

又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求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又令凡谋杀、故杀案内干连人犯、自军流以下、徒杖以上、俱照律例拟罪、不得援

又题准:“凡遇典礼上朝及常朝日齐集,公、侯、伯、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在头班坐,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阿思哈尼哈番、步军总尉、大九卿在二班坐”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阿达哈哈番步军副尉、小九卿、郎中,在三班坐;二等侍卫、护卫、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领、员外郎、科道官在四班坐;三等侍卫、护卫拖沙喇哈番,鸣赞官、主事、步军校,在五班坐。护军校、骁骑校、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在六班坐。其坐次,各照职衔,不论加级。违者察出送部议处。

又题准:“关差回部,额办铜觔,限两月内全完。如未完五分以下者,罚俸半年。办铜人役及原保并领运商人,各责三十板;六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人役等各责四十板。再限两月。如不完五分以下,罚俸一年,停其陞转。六分以上,降一级留任,仍罚俸一年。人役等各责四十板。该抚催征,限一年内变产完解。如有不足” ,令原监督四个月内赔补。仍不完,户部题参,“解任追补。完日开复。办役保商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地丁钱粮,经征州县官欠。”

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欠二分者,降职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三级。欠四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征收。欠五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经管钱粮道员道员向有考成,后经议停,至是年始增。知府,直隶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罚俸半年。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职一级。欠三分者,降职二级。欠四分者,降职三级;欠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俸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者,降职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其见年内接管经征督催官,或数官经管,不必各作十分,总以本年额赋作十分计算,照经征督催官例处分。凡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其卫所钱粮,总作十分考成,经征守备、千总,督催屯道都司,俱照经征州县督催司府例议处。

又题准:凡参后催征地丁钱粮,限年内不完,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分数处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一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调用。原欠一分限内不完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限内不完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限内不完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限内不完者,革职。抚司道府直隶州,仍照旧例议处。凡限年钱粮接征接催之官俱接前任官,总作十分题参。至巡抚等官催征限满逾期将自欠暨属员分数不行题参察出照原参分数加等治罪。又各官如遇陞转本任新年未经销算钱粮扣定限内月日分数全完后方许赴新任。若本任内未完即赴新任者照不职例革职巡抚将属员有任内未完钱粮,即准赴新任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官员催征钱粮,于未催完之先被别案。”

降调离任者、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俱在地亩银米内支办,不必各作分数,应总作十分。州县卫所官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一级,欠二分者,降二级;欠三分者,降三级,欠四分者,降四级,俱戴罪征收。欠五分以上者,俱革职。知府、粮道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 者,降一级,欠三分者,降二级。欠四分者,降三级,欠五分者,降四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俱革职。巡抚,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分者,罚俸六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凡本年内接征接催之官,或一官经管,或数官经管,总计十分,不必各作十分,仍照“经征、经催官” 例处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职。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卫所官限一年,“粮道知府限一年半,巡抚限二年。其年限内不完者,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分数处分。” 如州县卫所官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调用;原欠一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职。巡抚、粮道知府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仍戴罪督催。其馀俱照州县例处分。至限年钱粮接征,接催之官,俱并前官总作十分,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题参之日,照初次分数例处分。凡官催征,本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连次全完者,加一级。未经催完,因他事离任者,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提学每一次解卷内磨勘出一卷者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革职。”

又题准:“教官徇情不报劣生者,一名革职。提学不尽法惩处者,一名降四级,二名革职。”

又题准:“提学一经领”

敕即行赴任。如有逗遛都门者、科道指名参处考试

已竣,俱于十一月报满到部。如违定限,即以“《恋缺》题参议处。”

又题准:“凡在督捕衙门附近,开设店房,留歇逃人及牵连人犯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又题准:凡穿窬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挐送,或别管官挐送,或失主自挐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挐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隐匿入官财物,至五百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流徙宁古塔。四百两者,杖一百,徒三年。三百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二百两者,杖八十,徒二年。一百两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九十两者,杖六十,徒一年。八十两者,杖一百。七十两者,杖九十。六十两者,杖八十。五十两者,杖七十。四十两以下至一两以上者,俱杖六十。

又议准:考满各官,将任内钱粮事实,造册,送布政使、粮道并按察使、经管道府,申详督抚核实注考,造册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题。如部院衙门需索,许科道据实纠参。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间者,该督、抚严加参处。

又题准:“地方失事各官,该督抚未题参之先陞转者,照钱粮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缉贼,俟全获日题。”

请开复承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及丁忧者、俱照

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未获盗贼,接任官停陞缉挐,俟全获日开复。若接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丁忧者,俱罚俸六个月。未获盗贼,复令接管官停陞缉挐,俟全获日开复。其署事官任内失事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接缉署事官在任一

月外离任者,罚俸三个月。在任不及一月离任者,免议。至地方失事官,督抚未题参之先升任者,不许赴新任。若明知盗案未结,许赴新任者,督抚各降二级调用,赴任官,革职。

又题准:“粮船经仪真、瓜州、淮安、济宁、天津五处,地方官严加盘诘,如有夹带私货,呈报督抚题参。若徇情容过,事发降一级调用。” 如水次附载货物,沿途包买,运官通同奸商撘船者,粮道不行严禁,罚俸一年。监兑、押运等官,降一级调用。又令内外官员革职后犯杖罪者,仍准折赎。又令将赌博银钱,一半给与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又题准:“违禁采参者,为首之人处死,馀仍照前治罪。”

又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嘱人,叩

阍者照叩

阍人之罪罪之

又题准:“蒙古擅进内地抢夺牲畜等物者,耑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

诏书。经过地方、五里以内府州县卫文武等官、俱出

城迎送违者或颁

诏官指名报部。或督抚查明题参。降二级留任《五里》。

以外者不许迎送

又令:“凡流徙衙役,将其妻及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将妻室一并流徙,无妻室者,取该管官印结缴部。如有隐漏等情,事发议处。又题准:茶马九万篦,作十八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半分以上,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级。二分以上,降二级。三分以上,降四级调用。四分以上,革职。

又覆准:“各省会剿官兵俸饷,令各督、抚照部拨银数,于正月开征时解运,经管督、抚处买办粮料;迟延者参处。”

又覆准:各镇牙军及明季护卫运丁,悉令佥运。如有串名朋匿,或殷丁占役避运,各官徇庇不佥者,总漕、该督抚指参。

又覆准:“砖瓦窑座” ,令于离城五里不近大路之处烧造,违者治罪。

又覆准:“凡差遣及赴任官员,定有限期,令粮船让路。”

又禁粮船及商民船不许立纛树旗、张乐鼓号。又题准、犯人有愿认工赎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会同将犯人情罪修建工程、查核情罪与工程相符题

请建造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仓场侍郎及坐粮厅催儹。”

运粮到通,除带运外,凡进仓米石,并扣收旧欠馀米,总作十分坐。粮厅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优陞,欠不及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一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仓场侍郎“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纪录一次,三年全完者,加一级;欠五釐至一分者,罚俸一年,三年连” 欠五釐至一分者,降一级,戴罪督催。

又题准:“白粮改折银两,限文到六个月全完。如有不完,巡抚、布政使、粮道并府州县官,俱照地丁钱粮考成例议处,再限六个月催完。如又不完,大小各官俱照地丁钱粮年限例议处。” 又题准:州县官征收钱粮,将已完那用、捏称民欠,并加派私征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厅官朦隐不行申报者,革职,督抚徇纵不行题参者、降五级调用

又题准:“徐、淮、临、德四仓监督,自到任至任满,按日扣算。凡任内钱粮与旧欠钱粮,各作十分。如任内钱粮全完,又完旧欠至二分以上者,纪录一次;至四分以上者,加一级止。完见年钱粮,照常考核。见年钱粮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议。未完一分者,罚俸一年;四分者,降一级调用;五分者,降二级调用;六分者,降三级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徐、淮、临、德四仓及凤阳、江宁二仓钱粮,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级,四分者降俸二级,五分者降职一级,六分者降职二级,七分者降职三级,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欠不及” 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

三分者,罚俸一年;四分者,降俸一级;五分者,降俸二级;六分者,降职一级;七分者,降职二级;八分者,降职三级;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分者,罚俸六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州县官参后,限一年征完。如限内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参后,限一年半催完。如限内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巡抚参后,限二年全完。如违限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九分以上者,革职。其接征、接催各官,俱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参分数例处分。至带征节年拖欠钱粮之大小各官、俱限二年全完。如不能完、照各职任定例处分

又覆准州县钱粮,上司动用差提,名为“提手” ,种种勒索,行令严禁。

又题准:“追比运官挂欠漕粮,州县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十分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初参欠不” 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总漕、巡抚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官限一年内全完。如一年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限一年半全完。如限内不完,照州县官例处分。总漕巡抚限二年全完。如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十分者,革职。其接征、接催各官,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参分数例处分。

又题准:“御史差满交代离任,将经征、带征盐课总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级;二分以上,降职一级;三分以上,降职二级,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职三级调用。五分以上,降职四级调用。六分以上,降职五级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兼管盐法巡抚,盐课初参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三分者罚俸九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九分者降职三级,十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二分者” 降职一级。三分者,降职二级。四分者,降职三级。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官,盐课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欠二分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

复: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九个月;三分者,罚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署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卫所官,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征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一连全完者,加一级。接征、“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盐课总作十分扣算,议处《参后》。” 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州县官地丁钱粮例处分。运使、提举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钱粮例处分。” 管盐法州县卫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职一级,停其陞转。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兼管盐法巡抚,限二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降一级,三四分者降二级,五六分者降三级,七八分者降四级,九十分者降五级。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级等官,《俱候交代》。有能于未离任之先,将拖欠盐” 课全完者,即准开复。如年限盐课接征,接催官原参无名者,接筭前官。总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参分数参处。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销引,欠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俸二级,四分者降职一级,五分者降职二级,六分者降职三级,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销,完日开复。又覆准:“凡审定情真叛犯,在本省者,查明家属财产、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看守具题。系隔省者,取本犯确供,一面具题,一面行” 令该地方官将本犯家属财产、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确查看守,照依覆咨具题。如有隐漏情弊,该督抚指名参处

又题准:凡拨给叛逆家属、有私卖私赎者,事发之日、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人与价俱入官。其

盛京宁古塔驿站等处,有私卖私赎者,将专管官

并《拨什库》从重议处。

又题准:“反叛情罪重大,其许聘之女及姊妹,俱入官旗下,有犯亦照此例。”

又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

又议准:凡侵盗腹里钱粮并库钱至二百两以上,不论内外,俱照侵盗沿边、沿海钱粮律,拟以应斩立决。不至二百两者,仍照律行。

又题准:凡家仆窃盗赃物,限一月追完,若不能完者,责令伊主代赔,如伊主不能代赔者,将本犯并妻子听各主估价变卖赔偿,馀剩者给本主,不足者,伊主免赔。其窃盗已犯死罪者,将伊自置财物赔偿,如本犯别无财物,伊主亦免代赔。至满州另户之人所盗赃物数多不能追赔,及满州仆人赃多,伊主又不能赔者,查失主系本旗下,即将贼犯并妻子估价赔偿。系别旗下或系民人者,将贼犯并妻子在本旗变卖,赔给失主。其民人窃盗财物,不能追赔者,将本身并妻子估价各给失主。白昼抢夺之贼,亦照此例。又题准:凡家仆犯白昼抢夺应赔赃物,俱照依窃盗赔赃之例一体遵行。

又题准:“强盗入城劫掠,同城官革职提问,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降一级,俱戴罪缉挐。提督罚俸一年,总督罚俸六个月。如当时挐获一半以上者,俱免议,馀贼仍照限缉挐。” 又题准:“海贼登岸,掳掠男妇,耑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九个月。” 又题准:“监犯逾城逃走,及由水门逃” 走者,城守官罚俸三个月。由已开城门逃走者,免议。又

谕、“《京城两翼马市》、如有贩马之人、许将马数呈明。”佐

领令拨什库至收税处报明,许其贸易。若在

京城外、及直省贩卖者、照前治罪

又题准:“民人违禁养马者,责四十板,两邻十家长各责三十板。被人挐首者,马入官,照依马价。”

给赏挐获之人。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议准:违禁贩卖马匹,被人出首者,马给出首之人价银入官。家仆出首者,准其开户,交该都统于本佐领内酌量调拨。不论马贩、马牙,俱处绞。其主系官,罚银一百两。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官不行严察,佐领罚银五十两,骁骑校罚银三十两,拨什库鞭八十。

又覆准:“凡狱卒有创为木笼,苛虐狱犯者,督抚查参,从重拟罪。”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提牢官有纵容狱卒,凌虐罪囚,及给以尘羹土饭者,指名题参,依律治罪。至各直省按察司及府州县等官,遇有罪不至死之人,久淹狱中,致狱官将犯人饿毙,并纵容狱卒,私自拷打等弊,督抚查参议处。

又题准:“服满违限一月以上,罚俸一年;二月以上,降一级调用;三月以上,革职。”

又题准:内外官员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亡故,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京官具呈到部,外官督抚具题,督抚互相代题,除路程外,定限一年起文赴补。违限者,照服满违限例议处。又题准:堂上官、翰林、科道、部属、中书等官具题,其馀各官注册,皆给与“孝” 字执照,准其回籍守制终养。在籍丁忧者,不给执照出差,丁忧者,免其来。

京。许令差人赴部告领执照。其申缴时、有虫蛀破

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官员不照部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听选官员点卯拟出,掣签之时不到,迟至次年方到者,革职。

又题准:“本官具呈之时,该地方官即行咨部。若迟延日期,除水程外,照咨文违限例议处。如未呈报,接任官不知情者免议。”

又题准:督、抚、提、镇等官题奏本章,无贴黄者,通政司题参。

又议准:“督抚缺,令部院大臣保举贤能题。”

请若所举不当,将保举之人一并治罪。

又题准:“失察私铸,该州县官并吏目、典史、卫所官,各降三级调用;知府、直隶知州、捕盗厅官,各降一级调用;司道、都司,各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议处。”

又题准凡已经叩

阍不候审结复行叩

《阍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孙,及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并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奸棍代人叩

阍者,俱照《光棍》例,不论曾否得财,处斩立决。

又议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子有仆或无子有仆者,仍流徙。如无子无仆,或有乳子无仆者,俱免流徙。若发遣之时,其妻家冀免并流致死伊婿者,以“谋杀人” 律罪之。恶棍觊觎其妻,设谋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斩。地方官将流罪犯人称系死逃隐匿者,题参重处。

又题准:凡旗下过失杀伤人者,仍照例鞭责赔人。其民人有犯,责四十板,追银四十两给付被杀之家。或民人过失杀伤旗下人,或旗下人过失杀伤民人,俱照此例。

又题准:“凡府佐领下并《辛者》库,有殴死奴仆” 者,其追赔之人交该管之主拨给。

又题准:“家仆强贼自娶买之妻,追赔失主。” 又议准:凡逃人干涉强盗杀人等案,仍送刑部外,其剿贼所获及买卖相争之事,即在督捕审结。

又令:凡捐修城垣、敌楼、炮台、房寨等项,该督抚亲身察验保题。若三年内塌坏者,督工官降三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仍令督工官及该督抚赔修。其因本工捐助纪录俱行销去,该管官隐匿不报者,事发革职;如已申报督抚不行具题者,事发各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

京城地方光棍、责成巡捕三营、参游把总、严行缉

挐。如已经缉挐,私自纵放者,该营参游把总等官革职。不行察缉者,事发,该营参游罚俸一年,把总降级调用。如把总已经挐获,不即呈送该营参游者,罚俸一年。该营参游不速送督捕衙门,督捕不速送刑部,刑部不速行收审者,俱照“迟延事例处分。” 至番役受贿隐匿,交刑部从重

治罪

又覆准:“州县报灾,或离督抚驻扎地方窎远,定限一月内难以确查。嗣后限三月内查报,违限者仍照例议处。”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钦奉

谕旨、“流徙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并发遣。”其妻子原

系无罪,以后除《反叛》重案连坐及干连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馀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内干连者、妻子一并发遣。其

馀应流徙之人,止佥妻发遣。钦此。

又钦奉

谕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

《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其犯赃等罪流徙人犯:

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取地方官印结、或照律存留养亲、或仍应流徙、请

旨“定夺。钦此。”

又覆准:《十恶》案内,除谋反、谋叛,犯人父母、祖孙、兄弟应流徙者,不准援。

赦。其牵连人犯、并干连强盗、“谋杀、故杀” 等案、内军

流徒杖人犯俱准

赦免

又题准凡叩

阍事情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代告者、旗下人

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徒三年。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职官员及旗下民人,将审结之案,称系冤枉,叩

阍。审虚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民人责

四十板,徒一年。革职官员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俱不准折赎。其先经叩

阍。审虚之事,复行渎叩。所告之状,不与审理。系旗

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发边远卫分充军。”

又覆准:凡官民将顺治十七年以前已结之案,叩

阍控告者俱不准、仍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赃罪流徒笞杖等犯,若因家产尽绝,即令入官,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决,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贪官蠹役赃罚银,果家产尽绝,不能完纳,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在

赦后者仍遵前

旨入官。

又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又题准凡安插

盛京为民之人应户部发遣。其流徙宁古塔、尚阳

堡人犯,应刑部发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该司确查姓名、籍贯,并犯罪缘由,男妇各几名口,应流某处地名,逐一填注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发遣。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 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炼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工部。又钦奉

恩诏、凡叛逆强盗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决。其馀照

《律》监候,秋后处决。钦此。

又覆准:凡审理强盗窃盗人命等事,先在别衙门招认,后竟改供,或证据已明,不吐真情,始行夹讯。其馀小事滥用夹棍者,以故违题参治罪。又题准:直省秋决人犯,督抚照例于霜降前审明具题。后有奉

旨“续到人犯、并霜降以后、冬至以前续到者。”该督抚

于文到日即陆续审明具题。“内有可矜可疑者,仍行核议” 题

请减释。其情真应决者、于《奉》

旨、“文到之日、照例行刑。如以过冬至、该督抚题明监”

候于次年秋审之期,一并题明处决。

又题准:凡斗殴打死人命、遇

赦免死发落者、追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如本

犯自称“不能给银,情愿与死者之家为奴” 者,即将本人给与为奴。

又题准遇灾地方、督抚一面题报、一面行令州县停征钱粮十分之三。如州县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者,以“违”

旨:“侵欺从重议罪。道、府降三级调用;抚、司降一级调。”

又题准:“州县以被灾情形申报布政司,如布政司违限,亦照道府州县官例处分。”

又议准:裁缺患病官员,任内有盗案未结,钱粮未完者,一案降一级,二案降二级,照案处分。其丁忧等官,原任内如无钱粮盗案事情者,许其离任。如有钱粮盗案事情者,仍留原任,俟案结方准离任。若朦胧离任,事发之日,加等处分。裁缺丁忧患病等官,有别案未完事件者,亦照案降级。其未完事件,责成接任官“完结。”

又题准:裁缺降调官员,前任有未完事件,每一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钱粮各有款项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将解到钱粮发换批回,改抵别项,及府、州县不按款项,朦混抵解,布政使遽为转报者,听督、抚纠参。”

又题准:“征收钱粮,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预征累民,及不分别欠粮多寡,概行鞭扑者,该抚参处。”

又题准、凡钱粮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该抚确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后月日算起,限年追完,至限满续参时注明“赦前。”

赦后分数具题。如年限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已经全完、止照

赦后未完分数、议处。如限年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未经全完、仍合

赦前

赦后分数、一并议处。如原参分数、俱在

赦前年限内、未经全完、仍照初参分数、以初次例

议处

又议准:凡棍徒在地方犯罪,卖身旗下,仍回原籍,借逃行诈,拿解审实者,交刑部正法。

又题准:“凡奸棍改易姓名,借逃谎告,提审属虚者,系民人,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议准:凡奸棍结党,借逃报仇、诈害良民者,无论旗下民人,俱照光棍例治罪。

又议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扳富室,行诈,情真者革职,交该部议罪。”

又题准:“凡逃人将面上字毁去者补刺鞭六十。” 又

诏:“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窃盗例刺臂。”

又议准: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逃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续扳之窝家不准行提。

《谕窝家治罪,免刺字》。

又题准:凡逃人在地方官处指有旗色佐领至部,供称忘记本主者,仍鞭刺入官。

又题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杀人等死罪者,该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产解役四名,严加肘锁,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报该督抚酌量添差人役护解。有脱逃者,照脱逃强盗例治罪。

又议准:凡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被府、州县申报者,解役、逃人俱以“光棍例治罪。” 又题准:官员解送重犯及强盗脱逃者,革职解送。流徙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经管盐课官,报明巡盐御史,查核完欠,方许离任。如有未完,准其离任者,御史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官员鸣冤叩”

阍涉虚者,降四级调用。若先经审虚,复称冤抑叩阍者,革职,交刑部

又题准:“官员不能疏通钱法、仍将旧钱” 、废钱搀和行使者,督抚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

个月,三起罚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罚俸六个月,《二起》罚俸一年,三起降一级。《留任》知府、直隶知州,一起罚俸一年,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俱留任。州、县卫所官,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

又题准、凡咨文印结投部、在

京者限十日,直隶限两个月,山东、河南、山西限三

个月。江南、陕西、江西、浙江、湖广,限四个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限五个月,云南,限六个月。违限一月以上者,革职。果系因事迟误,取该地方官印结投部,免其查议。

又题准:凡私自阉割子孙者,除从重治罪外,其该管大小官员一并分别治罪。

又题准:“州县官额外私派上司,徇隐不报,许里长、甲首小民据实控告。”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又题准:“内外无言责官员,借公行私,将私事具奏者,或妄行条陈事件者,俱不准行,仍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升任官员钱粮未清,限一年完结;盗贼未获,限二年缉挐,不准离任。其所陞之缺,另行选补。如限全结者,仍照原任论俸陞转;逾限不结者,降三级调用。”

又覆准:“凡劣衿奸民,妄言国家政事,假公济私,希图录用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反叛已许聘之女及姊妹,俱免入官,仍照律取该管官印结并两邻甘结,归与原夫。” 又题准:青、登、莱沿海等处居民,准令捕鱼外,若有借端捕鱼,在沿海贸易,通贼来往者,照先定例处分。

又题准:“凡外省拟定军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个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赃多不完,限内不能解者,听督抚据实题明。若地方官违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内不到,听督抚指名参究。” 又题准:管兵官将使令之人充入经制兵丁数内食粮者,该弁降二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六个月,总督、提督罚俸三个月,督、提、镇自犯者,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分给佐领下之房产地土,骁骑校等隐占私租于人者,革职。若该管佐领止买佐领下人口,谎称并买田产者,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凡地方官将殷实平民指称土豪,拘禁勒财者,督抚题参,从重治罪。”

又覆准:“凡承问官将人犯拟罪稍轻,引律稍有未协,查系遗错、过失” 等项,非系徇私者,即行改正,免其纠参。

又题准:凡督抚见在提问究拟人犯、无应追之赃者、遇

赦,即行释放。嗣行具题,其有应追之赃者、亦将人

犯释放,审明赃物,具题候结。

又议准:把总挐获光棍,不即呈送该营参游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总兵官员缺、选择贤能副将、参将署理,不得滥委末员。”

又覆准:内外满汉文武官员,朦隐地亩一顷以下者,罚俸一年;一顷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顷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地方失事,务将耑汛千把等官查参,不得以外委官题参塞责。”

又覆准:凡承问各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显然者,即行指名参处。

又覆准:凡将不系重犯违例监禁者,题参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抚审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监禁外,如案内牵连犯人,有情罪稍轻者,取保候题发落。其有挟仇攀害,或无辜牵连者,审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结案,即行释放。

又题准:凡有满、汉字本章无贴黄者,免其查参。若止汉字本章无贴黄者,仍照常题参。

又题准:“总督所辖官员,任内有未完兵饷、协饷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各省协饷,限四月内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如遇出征时,协济别省兵饷迟延,以迟误军需题参者革职。如支给本省兵饷,以未完分数题参者,照分数例议处;以怠玩题参者,州、县、卫所官降三级,司、道、府、直隶知州、都司降二级,督、抚降一级。俱各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该督、抚查参时开列别项字样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

一百,罚一九。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挐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下挐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又覆准:凡妇女犯奸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应收禁。至外省解到入官妇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内咨交户部,不必寄监。若在监孕妇将产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产后收禁。一应牵连候审妇女,责付本夫收管。无夫者,责令亲属邻里具结,领保听审。若孕妇犯罪,俟产后一百日方行拷决。

又题准:“三年赔桩省分,一年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三年以后,免赔五年赔桩省分。一年内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四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五钱,合队一两,本管官五钱;五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合队七钱,本管官三钱。五年以后免赔。如各省马匹已过赔桩之限,未曾倒毙,妄行捏报者,该管官查出究治。倘该管官通同朦隐,一并参” 处。

又令“往来官船不许设立。”

钦差牌额借名紧急差使,擅启闸座,违者该督指名。

题参。其粮船商船齐到闸口,先放粮船,次放商船。如粮船未到,商船仍著放行,不得拦阻。又议准:凡内外显要官员,多置船只,纵容家人于漕运河道往来贸易。奸棍假借名色,恃强闯闸,及

钦差赴任官员额外私带货船者、河道等官、指名呈

报。“河漕总督参处。河道等官徇情不报,一并题参。如已呈报,而总河总漕徇情不举,事发一并治罪。”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

谕“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无凭稽察,仍刺其面。”

又议准:“直省总督逃人功过免议。”

又题准:“凡逃人续扳之窝家提审又虚者,逃人交刑部正法。”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扎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 《三九》

又题准:“运官纵容运丁私揽客货者,革职,俟交粮完日提审。若自带货物者革职,带私盐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京、通各仓缺少粮米,分坐赔补,监督三分,笔帖式、外郎二分,仓役一分,追完入仓,监督自首,免交吏部,仓役交刑部拟罪。仓督巡仓失察,各罚俸一年。所存米,仍命原管官役支放俸饷。放剩之米,与新任官交盘。

又覆准:“催征钱粮,原系州、县印官专责,不得滥委府佐,至州、县协征滋扰。如道、府私委,听督、抚指参;督、抚滥委,听科、道纠参。”

又议准:每年拨饷时,仍将见年地丁钱粮及上年存剩钱粮并截旷等银拨给。如所拨数内,有因灾荒蠲免或拨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拨等项,该督、抚一面动用别项钱粮照限协解;一面题报动支缘由。如借端谎报或不动支抵解,以致迟误缺饷者,督、抚降二级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级调用,经管各官革职。其解饷各省督抚,照所限月终以起解数目题报。如未解,捏称已解者,革职。不依所限月终题报者,罚俸一年。其收饷各省督抚,仍将解到月日题报。如已征钱粮,拨饷稽迟,以致兵逃兵哗,或查报时将逃哗情由朦隐不报,及报不以实者,革职。若已经申报,而督抚不纠参者,降二级调用。其已经安缉者,免议。如官员解送兵饷,沿途停阁日

期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地方失事,该管官勒令失主,少报盗数,或将未获盗贼谎报亡故者,革职。文职道府武职兼辖官不行详查转报者,罚俸一年;督抚、提、镇妄行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督抚《疏咨》内若不开明有无未完钱粮盗案者,仍行确查,将题报各官议处。”

又题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员人等,家仆雇工人,将本主财物私自偷盗,或串通外人偷盗,或家仆雇工人自相偷盗得财者,俱照凡人窃盗律,计赃刺字拟罪。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不得财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又覆准:凡直省首告人命强盗事件,以首告之日为始,定限一年题结。倘案内犯证未获,情罪未得真确者,该督抚题明展限。若事可速结,因有一年之限,迁延不结者,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律例》开明立决罪犯、即行处决。其未经指名死罪各犯、俱候秋后处决

又题准:“直隶各省监候秋后处决人犯,该抚会同总督审录具题。” 候

旨咨行处决。其直隶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令各

省巡抚会同总督审录具题,刑部会同院寺复核具奏。

又议准:“升任官员,以吏部文凭到日为始,两月内该抚确查,如有钱粮盗案未清,即行题参。如无钱粮盗案,一月内即令交代,催赴新任,以起行日期,申报吏部。若借端观望,迟延不行,或枉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本官黜革。或上司乘隙借端勒掯迟延者,督抚指参,降二级调用。” 或任内果有钱“粮盗案未结,而道府厅官不报者,亦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凡在外大小各衙门” ,有侵欺钱粮婪赃之衙役。遇

赦免罪后、复入原衙门、或别衙门应役者、除死罪

外,将本犯佥妻流徙宁古塔。其收用之官,以知情纵令论革职。若事经首发,该督抚不行纠参者,降一级留任。如不系本官任内革役,未经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又覆准:侵欺钱粮,婪赃衙役,遇

赦,“援免后仍入衙门应役者,除死罪外,流徙宁古。”

又覆准:凡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者,照例正法。所侵钱粮,勒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将妻及未分家之子并家口财产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能完者、

将本犯及妻并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又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又《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又题准:“天津、大沽盐船出口,巡盐御史印给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放行。如无印票,及人数不符,并夹带违禁货物者,挐获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纵者,照所定出境例处分。”

又题准:直省民人违禁贩马,或私作“马牙,被人出首者,价银给出首之人,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县官罚俸一年,典史、吏目、驿丞等官,罚俸六个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偷采人参之铺头,拟绞监候” ,出财招集多人偷采者,照为首例处死。牲畜等物一并入官。

又议准初次叩

《阍》涉虚者,罚银七十两。先经审虚,复称“冤抑叩阍者,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官员在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将已经具告审结之事,复称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审,果无冤枉具告官降一级调用。若干原词外,捏造言语,妄生枝节具告,审虚者,加等治罪。

又题准:“八旗官员有以迁葬修坟或扶柩吊问等事请假者,酌定限期,给与路引。违限者,酌量议处。”

又议准各

坛庙城垣衙门等处、遇有损坏、该管官即行具报。如违

玩不报,以致盗失砖石木植等物,将该管官题参议处。

又议准:“按察司承问事件,一年内舛错二三次。”

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次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九次者,罚俸九个月。十次至十二次者,罚俸一年。十三次至十五次者,降一级调用。十六七次者,降二级调用。十八九次者,降三级调用。二十次以上者,革职。

又覆:“准凡邪教惑众在。”

“京行《五城御史》。” “在外行督抚。” “转行文武各地方官”

严禁查拏。如不行查禁,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内,该管官每案罚俸三个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直隶举人,责成顺天等府起送;各省举人,责成该布政司起送。除欠粮缘事已经革黜,及现在议处未结,与罚科丁忧患病等项确察不送外,其应会试举人,于会试年前详察造册,限十一月内送部。举人等仍逐名给文,于会试年前十一月初一日起,至会试年正月初十日止,赴部投文。如过期投文者,不” 准收试。该地方官不照定限送部、并迟误给文者、礼部指名题参

又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忒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二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 统、副都统、参领、护卫官,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又题准:“丁父母忧者,开明是否嫡亲父母,及有无恩养过继,为祖承重者,亦开明是否嫡长孙,有无伯父及伯父之子,或疏咨结状互异混呈出结代报” ,各官俱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罪。如该管官不行拏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行拏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又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馀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之人斩二人,斩一人,馀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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