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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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九

皇清康熙五則

祥刑典第五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九[编辑]

皇清[编辑]

康熙元年[编辑]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審實贓銀內有虧」

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害自行呈首者,追給原主。若係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凡應追贓罪等項銀兩、年久不完者、該管官察

明,「果係家產盡絕,即行具題,將本犯入官,不必復行追銀。欽此。」

又題准:「欠贓正犯身故家產盡絕者,贓銀免追,妻亦免入官。」

又議准:在外漢軍武職患病者,該督、提親行確驗代題。如駐劄地方遼遠,責令該管副將、參將等官確驗代請,經部覆准者,即將離任回京日期報部。患病官員到京日,即呈報該部,部堂驗看具題。如虛革職,永不敘用。代請之督、撫、提、鎮并委看官員,各降二級調用。其漢軍人提、鎮患病,該督撫親行確驗代題,經該部覆准:「卸事者,係漢軍到京日照例呈堂驗看,如虛革職,永不敘用。」 代請之督撫提鎮,各降二級調用。係漢官回籍日,令原籍督撫提鎮親行確驗具題。如不據實具題,事發日原籍督撫提鎮各降二級調用。

凡服滿患病舊例、齎有原籍地方官印結者、免其違限處分。康熙元年題准、該巡撫、布政司、即將本官患病情由、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註冊。若未經先咨者、照違限例議處

又議准:官員身無大病,托故回籍者,革職。若病痊不即赴部,在地方徘徊留滯、干謁營私者,該督、撫題參議處。若督、撫瞻徇不參,發覺時即治以徇庇之罪。

又題准:凡移住別處窩隱逃人者,將移住之處兩鄰十家長及地方官、俱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雲南遞解逃人一名,差解役二名,酌量逃人多寡,撥兵押送。如有疏脫,將解役流徙,兵丁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月者,題參。」 又題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與空文行查,如各官違兩次定限者,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漕糧過淮後,總漕將各幫盤足米數,過淮日期,及押運廳官職名,預咨倉督及巡倉御史查考。其廳官押運抵通後,將過淮以北路程入境出境某官催儹,計日揭送倉督及巡倉。其天津南北沿河道官,五日揭送倉督,互相磨對。如其時日不符,停泊盜賣,以致欠糧者,按地指名參究。」

又覆准:「凡地棍衙蠹侵蝕漕糧者,道府、州縣及廳倉監督等官,據實揭報督撫、總督、倉場及巡倉御史題參。若徇縱不報者,事發之日一併題參議處。」

又議准:「京通倉放糧,每翼各遣戶部司官一員,每旗筆帖式一員,又每旗委官員同該倉監督筆帖式驗放。如插和糠土,糧米浥爛,呈明戶部,將監督筆帖式題參。如部員、旗員通同插和支領,倉場巡倉,嚴查題參。其漕糧進倉時,監督筆帖式不能稽查,致有插和浥爛及受賄虧損情弊,將監督筆帖式交吏部,倉役送刑部重處。」 其領米撥什庫并家僕,若將好米插和偷賣者,亦送刑部重處。「如在倉場外賣米者,聽。若進倉賣米者,買主賣主俱交刑部重處。」 倉場巡倉失察者,一併參處。

又覆准:「隱匿熟地,不納錢糧,或反圖冒功,稱作新墾者,州、縣、衛所官革職,道、府降四級調用;督撫失察,各降二級,罰俸一年。」

又議准:「外官或錢糧盜案未清,冒稱考滿,或歷任三年,規避不考,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行考覆者,一併題參治罪。」

又題准:「各官勸墾,照順治十五年例議敘。如州縣衛所有荒地」 一年內全無開墾者,令督撫題

參將、「道、府、州、縣、衛、所官各罰俸半年」

又題准:「墾地後復荒者,削去督、撫等官開墾時紀錄加級,督、撫罰俸一年,道、府降一級住俸,州、縣、衛所官降三級住俸,勒限一年,督令開墾。如限內墾完者開復;不完者,督、撫降一級罰俸一年,道、府降二級調用,州、縣、衛所官降三級調用。其前官墾過熟地後任官復荒者,亦照經管開墾各官復荒例治罪。」

又覆准:「荒地捏報墾熟者,原報督撫降二級,罰俸一年;道、府降四級調用,州縣衛所官革職。」 又題准:各省開墾甚少,定限自康熙二年為始,五年墾完,六年秋請

旨遣官嚴查各省墾過地畝。如荒蕪尚多、督撫以下

分別議處

又題准:凡奸婦有孕,犯死罪者,俟生產後立決。又題准:凡官員兵丁之侍妾,與本家奴僕通奸者,男婦俱立絞。

又題准:凡家長奸家下有夫之婦者,照例鞭責。係職官罰俸一個月,婦人免罪。奴婢通姦者,各鞭一百。其官員兵丁之侍婢,與軍民人及別家奴僕通姦者,俱各鞭一百。

又題准:「強盜突入城內劫傷官民者,提督罰俸九個月,總督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捐修城垣,務照舊式監造完固,仍取具印結報部。如不合舊式,并三年內傾塌損壞者,管工官役該督、撫指名參處。

又題准:「擬定死罪監候秋後犯人,照刑部例,會同九卿議奏。」

又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諭「領運官丁。多有不守成法。夾帶私販貨物。」隱藏犯

法人口倚恃勢力,行兇害人,借名阻礙河道,毆責平人,托言搜尋失物,搶劫民船,且有盜賣漕糧,故致船壞,貽累地方。嗣後仍有違禁肆行者,督漕各官並該地方官即行參處,嚴提官丁治以重罪。若徇情不奏,各官亦從重處治。

又題准:人有邪病,請巫覡道士醫治者,須稟明都統,用印文報部,准其醫治。違者,巫覡道士正法外,請治之人亦治以罪。

又定「將正月停刑之例停止。」

又題准:「貪酷者,革職挐問;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革職為民;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滿洲、蒙古調部院用,漢軍、漢人調外用。又題准:「台吉官員等,㩦家擅出斥堠遊牧,及窩隱偷盜喀爾喀馬匹,賊人擅責喀爾喀人劫奪馬匹什物者,革職,家產籍沒,從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員革職罰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統等官不知情者免議。所沒家產及罰物,給喀爾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給取贖價與之。」

又覆准:「各省湖山等處有賊嘯聚劫掠者,附近提督總兵官及駐防將軍等務親率官兵即時勦滅。若止遣守備、千、把等官前往,致賊蔓延,攻陷城池、搶掠地方、傷害人民者,各照賊情輕重處分。若與大帥駐劄地方相隔窵遠,該汛副將等官一面申報督提鎮一面親率官兵前往勦滅。如止遣千、把守備等官,致賊」 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該督提鎮即行題參,亦照賊情輕重處分。又停止軍政。凡係大小武職官員,實歷俸三年已滿者,舉行《考滿之法》。一、在京巡捕營,在外副將以下各官,分列五等,考核操練兵馬,併有軍功,緝逃捕盜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操練兵馬,緝逃捕盜二等,稱職者給賞。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操練兵馬,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又題准:「刑部牢獄係緊要重犯,應令五城總甲當直巡邏。」

又題准:「凡修築黃河堤岸一年內衝決者,參處修築之官。一年外衝決者,參處防守之官。運河堤岸三年內衝決者,參處修築之官。三年外衝決者,參處防守之官。如限年之內,修築之官已去,而防守之官不行料理致有衝決者,將防守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滿漢採木人役、以兵部給發關票之日為始、限半月內出口。其關票限一年繳銷,如逾

限不回,及不銷票者,送該部議罪。

又題准:「官員擅給邊關印票者,革職交刑部。」 又題准:除滿洲、蒙古、漢軍外,民間違禁養馬者,仍照前治罪。

又題准:直省提學官於三年內止考試生童一次,鄉試後報滿,如前任學臣緣事離任,已經考過者,新學臣不得再考,止將前任、未考州縣生童接考,以應鄉試。如違例重考,聽該督撫察參。又題准:「直省尺斗等秤,俱照部頒前式畫一遵行,違制者究處。」

又議准:直省衙門事件,由督撫行司道府,司道府行州縣者,俱不得過二十日之限。若事不能如限即結,亦必預請展期,違者,聽督撫糾參,照例治罪。

又令民人詞訟、內有牽連旗下犯鞭八十以下者、俱著五城審結。

又題准: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為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求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注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又令凡謀殺、故殺案內干連人犯、自軍流以下、徒杖以上、俱照律例擬罪、不得援

又題准:「凡遇典禮上朝及常朝日齊集,公、侯、伯、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在頭班坐,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阿思哈尼哈番、步軍總尉、大九卿在二班坐」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阿達哈哈番步軍副尉、小九卿、郎中,在三班坐;二等侍衛、護衛、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領、員外郎、科道官在四班坐;三等侍衛、護衛拖沙喇哈番,鳴贊官、主事、步軍校,在五班坐。護軍校、驍騎校、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在六班坐。其坐次,各照職銜,不論加級。違者察出送部議處。

又題准:「關差回部,額辦銅觔,限兩月內全完。如未完五分以下者,罰俸半年。辦銅人役及原保併領運商人,各責三十板;六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人役等各責四十板。再限兩月。如不完五分以下,罰俸一年,停其陞轉。六分以上,降一級留任,仍罰俸一年。人役等各責四十板。該撫催徵,限一年內變產完解。如有不足」 ,令原監督四個月內賠補。仍不完,戶部題參,「解任追補。完日開復。辦役保商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地丁錢糧,經徵州縣官欠。」

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職一級。欠二分者,降職二級。欠三分者,降職三級。欠四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經管錢糧道員道員向有考成,後經議停,至是年始增。知府,直隸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半年。欠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二分者,降職一級。欠三分者,降職二級。欠四分者,降職三級;欠五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革職巡撫。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俸二級。欠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者,降職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三級,欠六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欠七分以上者,革職。其見年內接管經徵督催官,或數官經管,不必各作十分,總以本年額賦作十分計算,照經徵督催官例處分。凡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職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其衛所錢糧,總作十分考成,經徵守備、千總,督催屯道都司,俱照經徵州縣督催司府例議處。

又題准:凡參後催徵地丁錢糧,限年內不完,不復作分數,照原參分數處分。州縣官原欠不及一分,一年限內不完者,降一級調用。原欠一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二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四分以上限內不完者,革職。撫司道府直隸州,仍照舊例議處。凡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之官俱接前任官,總作十分題參。至巡撫等官催徵限滿逾期將自欠暨屬員分數不行題參察出照原參分數加等治罪。又各官如遇陞轉本任新年未經銷算錢糧扣定限內月日分數全完後方許赴新任。若本任內未完即赴新任者照不職例革職巡撫將屬員有任內未完錢糧,即准赴新任者,降二級調用。

又題准:「官員催徵錢糧,于未催完之先被別案。」

降調離任者、俱罰俸一年

又題准:「隨漕行月輕齎各項錢糧,俱在地畝銀米內支辦,不必各作分數,應總作十分。州縣衛所官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罰俸一年;欠一分者,降一級,欠二分者,降二級;欠三分者,降三級,欠四分者,降四級,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俱革職。知府、糧道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罰俸六個月;欠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二分」 者,降一級,欠三分者,降二級。欠四分者,降三級,欠五分者,降四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俱革職。巡撫,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分者,罰俸六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凡本年內接徵接催之官,或一官經管,或數官經管,總計十分,不必各作十分,仍照「經徵、經催官」 例處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州縣衛所官限一年,「糧道知府限一年半,巡撫限二年。其年限內不完者,不復作分數,照原參分數處分。」 如州縣衛所官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調用;原欠一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職。巡撫、糧道知府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仍戴罪督催。其餘俱照州縣例處分。至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之官,俱併前官總作十分,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題參之日,照初次分數例處分。凡官催徵,本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年連次全完者,加一級。未經催完,因他事離任者,俱罰俸一年。

又題准:「提學每一次解卷內磨勘出一卷者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俸一年,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革職。」

又題准:「教官徇情不報劣生者,一名革職。提學不盡法懲處者,一名降四級,二名革職。」

又題准:「提學一經領」

敕即行赴任。如有逗遛都門者、科道指名參處考試

已竣,俱于十一月報滿到部。如違定限,即以「《戀缺》題參議處。」

又題准:「凡在督捕衙門附近,開設店房,留歇逃人及牽連人犯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

又題准:死犯逃脫者,收管官員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脫逃不係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撥什庫,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札薩克王、貝勒等。

又題准:凡穿窬竊盜,剪綹割包,奪人衣帽,刺取銀錢等賊,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議。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該管步軍校等,自行挐送,或別管官挐送,或失主自挐送官者免議。若被他人挐送者,步軍校罰俸三個月,步軍副尉罰俸一個月。值日撥什庫兵丁,鞭五十,步軍副尉等不行詳明。責成該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隱匿入官財物,至五百兩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三百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二百兩者,杖八十,徒二年。一百兩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九十兩者,杖六十,徒一年。八十兩者,杖一百。七十兩者,杖九十。六十兩者,杖八十。五十兩者,杖七十。四十兩以下至一兩以上者,俱杖六十。

又議准:考滿各官,將任內錢糧事實,造冊,送布政使、糧道并按察使、經管道府,申詳督撫核實註考,造冊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題。如部院衙門需索,許科道據實糾參。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間者,該督、撫嚴加參處。

又題准:「地方失事各官,該督撫未題參之先陞轉者,照錢糧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緝賊,俟全獲日題。」

請開復承緝官。有別案降革解任、及丁憂者、俱照

離任官例罰俸一年。未獲盜賊,接任官停陞緝挐,俟全獲日開復。若接緝官有別案降革、解任丁憂者,俱罰俸六個月。未獲盜賊,復令接管官停陞緝挐,俟全獲日開復。其署事官任內失事者,照離任官例罰俸一年。接緝署事官在任一

月外離任者,罰俸三個月。在任不及一月離任者,免議。至地方失事官,督撫未題參之先陞任者,不許赴新任。若明知盜案未結,許赴新任者,督撫各降二級調用,赴任官,革職。

又題准:「糧船經儀真、瓜州、淮安、濟寧、天津五處,地方官嚴加盤詰,如有夾帶私貨,呈報督撫題參。若徇情容過,事發降一級調用。」 如水次附載貨物,沿途包買,運官通同奸商撘船者,糧道不行嚴禁,罰俸一年。監兌、押運等官,降一級調用。又令內外官員革職後犯杖罪者,仍准折贖。又令將賭博銀錢,一半給與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又題准:「違禁採參者,為首之人處死,餘仍照前治罪。」

又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囑人,叩

閽者照叩

閽人之罪罪之

又題准:「蒙古擅進內地搶奪牲畜等物者,耑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

詔書。經過地方、五里以內府州縣衛文武等官、俱出

城迎送違者或頒

詔官指名報部。或督撫查明題參。降二級留任《五里》。

以外者不許迎送

又令:「凡流徙衙役,將其妻及未分家之子一併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將妻室一併流徙,無妻室者,取該管官印結繳部。如有隱漏等情,事發議處。又題准:茶馬九萬篦,作十八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半分以上,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級。二分以上,降二級。三分以上,降四級調用。四分以上,革職。

又覆准:「各省會勦官兵俸餉,令各督、撫照部撥銀數,於正月開徵時解運,經管督、撫處買辦糧料;遲延者參處。」

又覆准:各鎮牙軍及明季護衛運丁,悉令僉運。如有串名朋匿,或殷丁佔役避運,各官徇庇不僉者,總漕、該督撫指參。

又覆准:「甎瓦窯座」 ,令于離城五里不近大路之處燒造,違者治罪。

又覆准:「凡差遣及赴任官員,定有限期,令糧船讓路。」

又禁糧船及商民船不許立纛樹旗、張樂鼓號。又題准、犯人有願認工贖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會同將犯人情罪修建工程、查核情罪與工程相符題

請建造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倉場侍郎及坐糧廳催儹。」

運糧到通,除帶運外,凡進倉米石,并扣收舊欠餘米,總作十分坐。糧廳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優陞,欠不及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一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倉場侍郎「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年全完者,加一級;欠五釐至一分者,罰俸一年,三年連」 欠五釐至一分者,降一級,戴罪督催。

又題准:「白糧改折銀兩,限文到六個月全完。如有不完,巡撫、布政使、糧道并府州縣官,俱照地丁錢糧考成例議處,再限六個月催完。如又不完,大小各官俱照地丁錢糧年限例議處。」 又題准:州縣官徵收錢糧,將已完那用、捏稱民欠,並加派私徵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廳官朦隱不行申報者,革職,督撫徇縱不行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又題准:「徐、淮、臨、德四倉監督,自到任至任滿,按日扣算。凡任內錢糧與舊欠錢糧,各作十分。如任內錢糧全完,又完舊欠至二分以上者,紀錄一次;至四分以上者,加一級止。完見年錢糧,照常考核。見年錢糧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議。未完一分者,罰俸一年;四分者,降一級調用;五分者,降二級調用;六分者,降三級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徐、淮、臨、德四倉及鳳陽、江寧二倉錢糧,州縣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級,四分者降俸二級,五分者降職一級,六分者降職二級,七分者降職三級,八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九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欠不及」 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二分者,罰俸六個月。

三分者,罰俸一年;四分者,降俸一級;五分者,降俸二級;六分者,降職一級;七分者,降職二級;八分者,降職三級;九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十分者,革職。巡撫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分者,罰俸六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七八分者,罰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州縣官參後,限一年徵完。如限內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參後,限一年半催完。如限內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三、四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職。巡撫參後,限二年全完。如違限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二級調用。原欠三四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五六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七八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九分以上者,革職。其接徵、接催各官,俱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參分數例處分。至帶徵節年拖欠錢糧之大小各官、俱限二年全完。如不能完、照各職任定例處分

又覆准州縣錢糧,上司動用差提,名為「提手」 ,種種勒索,行令嚴禁。

又題准:「追比運官掛欠漕糧,州縣官,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三級,欠八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九十分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初參欠不」 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欠八分者,降職三級,欠九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十分者,革職。總漕、巡撫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四分者,罰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級;欠六分者,降俸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署印官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七八分者,罰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州縣官限一年內全完。如一年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限一年半全完。如限內不完,照州縣官例處分。總漕巡撫限二年全完。如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級調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級調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級調用。欠九十分者,革職。其接徵、接催各官,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參分數例處分。

又題准:「御史差滿交代離任,將經徵、帶徵鹽課總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級;二分以上,降職一級;三分以上,降職二級,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職三級調用。五分以上,降職四級調用。六分以上,降職五級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兼管鹽法巡撫,鹽課初參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二分者罰俸六個月,三分者罰俸九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者降職二級,九分者降職三級,十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欠一分者罰俸一年,二分者」 降職一級。三分者,降職二級。四分者,降職三級。五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州縣官,鹽課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欠二分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五分者,降職三級。欠六分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

復:欠八分以上者,革職,署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署管鹽法司道府州縣衛所官,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七八分者,罰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徵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年一連全完者,加一級。接徵、「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鹽課總作十分扣算,議處《參後》。」 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州縣官地丁錢糧例處分。運使、提舉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錢糧例處分。」 管鹽法州縣衛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直隸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職一級,停其陞轉。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兼管鹽法巡撫,限二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降一級,三四分者降二級,五六分者降三級,七八分者降四級,九十分者降五級。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級等官,《俱候交代》。有能於未離任之先,將拖欠鹽」 課全完者,即准開復。如年限鹽課接徵,接催官原參無名者,接筭前官。總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參分數參處。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銷引,欠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俸二級,四分者降職一級,五分者降職二級,六分者降職三級,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銷,完日開復。又覆准:「凡審定情真叛犯,在本省者,查明家屬財產、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看守具題。係隔省者,取本犯確供,一面具題,一面行」 令該地方官將本犯家屬財產、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確查看守,照依覆咨具題。如有隱漏情弊,該督撫指名參處

又題准:凡撥給叛逆家屬、有私賣私贖者,事發之日、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人與價俱入官。其

盛京寧古塔驛站等處,有私賣私贖者,將專管官

併《撥什庫》從重議處。

又題准:「反叛情罪重大,其許聘之女及姊妹,俱入官旗下,有犯亦照此例。」

又題准:已撥給山海關外叛逆人犯妻子家僕,有私行偷賣贖去者,賣主係官,革職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專管各官俱降二級調用。如偷賣贖軍流等犯妻子家僕者,亦照此例議處。

又議准:凡侵盜腹裡錢糧併庫錢至二百兩以上,不論內外,俱照侵盜沿邊、沿海錢糧律,擬以應斬立決。不至二百兩者,仍照律行。

又題准:凡家僕竊盜贓物,限一月追完,若不能完者,責令伊主代賠,如伊主不能代賠者,將本犯并妻子聽各主估價變賣賠償,餘剩者給本主,不足者,伊主免賠。其竊盜已犯死罪者,將伊自置財物賠償,如本犯別無財物,伊主亦免代賠。至滿州另戶之人所盜贓物數多不能追賠,及滿州僕人贓多,伊主又不能賠者,查失主係本旗下,即將賊犯并妻子估價賠償。係別旗下或係民人者,將賊犯并妻子在本旗變賣,賠給失主。其民人竊盜財物,不能追賠者,將本身并妻子估價各給失主。白晝搶奪之賊,亦照此例。又題准:凡家僕犯白晝搶奪應賠贓物,俱照依竊盜賠贓之例一體遵行。

又題准:「強盜入城劫掠,同城官革職提問,耑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總兵官降一級,俱戴罪緝挐。提督罰俸一年,總督罰俸六個月。如當時挐獲一半以上者,俱免議,餘賊仍照限緝挐。」 又題准:「海賊登岸,擄掠男婦,耑汛官降二級,兼轄官降一級,俱戴罪圖功,提督罰俸九個月。」 又題准:「監犯踰城逃走,及由水門逃」 走者,城守官罰俸三個月。由已開城門逃走者,免議。又

諭、「《京城兩翼馬市》、如有販馬之人、許將馬數呈明。」佐

領令撥什庫至收稅處報明,許其貿易。若在

京城外、及直省販賣者、照前治罪

又題准:「民人違禁養馬者,責四十板,兩鄰十家長各責三十板。被人挐首者,馬入官,照依馬價。」

給賞挐獲之人。該管官罰俸一年。

又議准:違禁販賣馬匹,被人出首者,馬給出首之人價銀入官。家僕出首者,准其開戶,交該都統于本佐領內酌量調撥。不論馬販、馬牙,俱處絞。其主係官,罰銀一百兩。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官不行嚴察,佐領罰銀五十兩,驍騎校罰銀三十兩,撥什庫鞭八十。

又覆准:「凡獄卒有創為木籠,苛虐獄犯者,督撫查參,從重擬罪。」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提牢官有縱容獄卒,凌虐罪囚,及給以塵羹土飯者,指名題參,依律治罪。至各直省按察司及府州縣等官,遇有罪不至死之人,久淹獄中,致獄官將犯人餓斃,併縱容獄卒,私自拷打等弊,督撫查參議處。

又題准:「服滿違限一月以上,罰俸一年;二月以上,降一級調用;三月以上,革職。」

又題准:內外官員出繼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亡故,例不丁憂。自願回籍治喪者,京官具呈到部,外官督撫具題,督撫互相代題,除路程外,定限一年起文赴補。違限者,照服滿違限例議處。又題准:堂上官、翰林、科道、部屬、中書等官具題,其餘各官註冊,皆給與「孝」 字執照,准其回籍守制終養。在籍丁憂者,不給執照出差,丁憂者,免其來。

京。許令差人赴部告領執照。其申繳時、有蟲蛀破

裂并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不照部定儀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錯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聽選官員點卯擬出,掣簽之時不到,遲至次年方到者,革職。

又題准:「本官具呈之時,該地方官即行咨部。若遲延日期,除水程外,照咨文違限例議處。如未呈報,接任官不知情者免議。」

又題准:督、撫、提、鎮等官題奏本章,無貼黃者,通政司題參。

又議准:「督撫缺,令部院大臣保舉賢能題。」

請若所舉不當,將保舉之人一併治罪。

又題准:「失察私鑄,該州縣官併吏目、典史、衛所官,各降三級調用;知府、直隸知州、捕盜廳官,各降一級調用;司道、都司,各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議處。」

又題准凡已經叩

閽不候審結復行叩

《閽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孫,及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并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奸棍代人叩

閽者,俱照《光棍》例,不論曾否得財,處斬立決。

又議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子有僕或無子有僕者,仍流徙。如無子無僕,或有乳子無僕者,俱免流徙。若發遣之時,其妻家冀免並流致死伊婿者,以「謀殺人」 律罪之。惡棍覬覦其妻,設謀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斬。地方官將流罪犯人稱係死逃隱匿者,題參重處。

又題准:凡旗下過失殺傷人者,仍照例鞭責賠人。其民人有犯,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付被殺之家。或民人過失殺傷旗下人,或旗下人過失殺傷民人,俱照此例。

又題准:「凡府佐領下并《辛者》庫,有毆死奴僕」 者,其追賠之人交該管之主撥給。

又題准:「家僕強賊自娶買之妻,追賠失主。」 又議准:凡逃人干涉強盜殺人等案,仍送刑部外,其勦賊所獲及買賣相爭之事,即在督捕審結。

又令:凡捐修城垣、敵樓、砲臺、房寨等項,該督撫親身察驗保題。若三年內塌壞者,督工官降三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仍令督工官及該督撫賠修。其因本工捐助紀錄俱行銷去,該管官隱匿不報者,事發革職;如已申報督撫不行具題者,事發各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

京城地方光棍、責成巡捕三營、參遊把總、嚴行緝

挐。如已經緝挐,私自縱放者,該營參遊把總等官革職。不行察緝者,事發,該營參遊罰俸一年,把總降級調用。如把總已經挐獲,不即呈送該營參遊者,罰俸一年。該營參遊不速送督捕衙門,督捕不速送刑部,刑部不速行收審者,俱照「遲延事例處分。」 至番役受賄隱匿,交刑部從重

治罪

又覆准:「州縣報災,或離督撫駐扎地方窵遠,定限一月內難以確查。嗣後限三月內查報,違限者仍照例議處。」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流徙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併發遣。」其妻子原

係無罪,以後除《反叛》重案連坐及干連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餘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內干連者、妻子一併發遣。其

餘應流徙之人,止僉妻發遣。欽此。

又欽奉

諭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

《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其犯贓等罪流徙人犯:

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取地方官印結、或照律存留養親、或仍應流徙、請

旨「定奪。欽此。」

又覆准:《十惡》案內,除謀反、謀叛,犯人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者,不准援。

赦。其牽連人犯、并干連強盜、「謀殺、故殺」 等案、內軍

流徒杖人犯俱准

赦免

又題准凡叩

閽事情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代告者、旗下人

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職官員及旗下民人,將審結之案,稱係冤枉,叩

閽。審虛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民人責

四十板,徒一年。革職官員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俱不准折贖。其先經叩

閽。審虛之事,復行瀆叩。所告之狀,不與審理。係旗

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發邊遠衛分充軍。」

又覆准:凡官民將順治十七年以前已結之案,叩

閽控告者俱不准、仍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贓罪流徒笞杖等犯,若因家產盡絕,即令入官,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貪官蠹役贓罰銀,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在

赦後者仍遵前

旨入官。

又議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別枷號

照民人例分別杖懲

又題准凡安插

盛京為民之人應戶部發遣。其流徙寧古塔、尚陽

堡人犯,應刑部發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該司確查姓名、籍貫,并犯罪緣由,男婦各幾名口,應流某處地名,逐一填註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發遣。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糧並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工部。又欽奉

恩詔、凡叛逆強盜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決。其餘照

《律》監候,秋後處決。欽此。

又覆准:凡審理強盜竊盜人命等事,先在別衙門招認,後竟改供,或証據已明,不吐真情,始行夾訊。其餘小事濫用夾棍者,以故違題參治罪。又題准:直省秋決人犯,督撫照例于霜降前審明具題。後有奉

旨「續到人犯、並霜降以後、冬至以前續到者。」該督撫

于文到日即陸續審明具題。「內有可矜可疑者,仍行核議」 題

請減釋。其情真應決者、於《奉》

旨、「文到之日、照例行刑。如以過冬至、該督撫題明監」

候於次年秋審之期,一併題明處決。

又題准:凡鬥毆打死人命、遇

赦免死發落者、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如本

犯自稱「不能給銀,情願與死者之家為奴」 者,即將本人給與為奴。

又題准遇災地方、督撫一面題報、一面行令州縣停徵錢糧十分之三。如州縣故將告示遲延不即通行曉諭者,以「違」

旨:「侵欺從重議罪。道、府降三級調用;撫、司降一級調。」

又題准:「州縣以被災情形申報布政司,如布政司違限,亦照道府州縣官例處分。」

又議准:裁缺患病官員,任內有盜案未結,錢糧未完者,一案降一級,二案降二級,照案處分。其丁憂等官,原任內如無錢糧盜案事情者,許其離任。如有錢糧盜案事情者,仍留原任,俟案結方准離任。若朦朧離任,事發之日,加等處分。裁缺丁憂患病等官,有別案未完事件者,亦照案降級。其未完事件,責成接任官「完結。」

又題准:裁缺降調官員,前任有未完事件,每一案罰俸一年。

又覆准:「錢糧各有款項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將解到錢糧發換批迴,改抵別項,及府、州縣不按款項,朦混抵解,布政使遽為轉報者,聽督、撫糾參。」

又題准:「徵收錢糧,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預徵累民,及不分別欠糧多寡,概行鞭扑者,該撫參處。」

又題准、凡錢糧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該撫確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後月日算起,限年追完,至限滿續參時註明「赦前。」

赦後分數具題。如年限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已經全完、止照

赦後未完分數、議處。如限年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未經全完、仍合

赦前

赦後分數、一併議處。如原參分數、俱在

赦前年限內、未經全完、仍照初參分數、以初次例

議處

又議准:凡棍徒在地方犯罪,賣身旗下,仍回原籍,借逃行詐,拿解審實者,交刑部正法。

又題准:「凡奸棍改易姓名,借逃謊告,提審屬虛者,係民人,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係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議准:凡奸棍結黨,借逃報讎、詐害良民者,無論旗下民人,俱照光棍例治罪。

又議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扳富室,行詐,情真者革職,交該部議罪。」

又題准:「凡逃人將面上字毀去者補刺鞭六十。」 又

詔:「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竊盜例刺臂。」

又議准:凡逃人初扳出之窩家提來審虛者,逃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續扳之窩家不准行提。

《諭窩家治罪,免刺字》。

又題准:凡逃人在地方官處指有旗色佐領至部,供稱忘記本主者,仍鞭刺入官。

又題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殺人等死罪者,該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報該督撫酌量添差人役護解。有脫逃者,照脫逃強盜例治罪。

又議准: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搶奪,擾害村莊,被府、州縣申報者,解役、逃人俱以「光棍例治罪。」 又題准:官員解送重犯及強盜脫逃者,革職解送。流徙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經管鹽課官,報明巡鹽御史,查核完欠,方許離任。如有未完,准其離任者,御史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官員鳴冤叩」

閽涉虛者,降四級調用。若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革職,交刑部

又題准:「官員不能疏通錢法、仍將舊錢」 、廢錢攙和行使者,督撫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

個月,三起罰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罰俸六個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一級。《留任》知府、直隸知州,一起罰俸一年,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俱留任。州、縣衛所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

又題准、凡咨文印結投部、在

京者限十日,直隸限兩個月,山東、河南、山西限三

個月。江南、陝西、江西、浙江、湖廣,限四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限五個月,雲南,限六個月。違限一月以上者,革職。果係因事遲誤,取該地方官印結投部,免其查議。

又題准:凡私自閹割子孫者,除從重治罪外,其該管大小官員一并分別治罪。

又題准:「州縣官額外私派上司,徇隱不報,許里長、甲首小民據實控告。」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又題准:「內外無言責官員,借公行私,將私事具奏者,或妄行條陳事件者,俱不准行,仍降二級調用。」

又議准:「陞任官員錢糧未清,限一年完結;盜賊未獲,限二年緝挐,不准離任。其所陞之缺,另行選補。如限全結者,仍照原任論俸陞轉;逾限不結者,降三級調用。」

又覆准:「凡劣衿奸民,妄言國家政事,假公濟私,希圖錄用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反叛已許聘之女及姊妹,俱免入官,仍照律取該管官印結并兩鄰甘結,歸與原夫。」 又題准:青、登、萊沿海等處居民,准令捕魚外,若有借端捕魚,在沿海貿易,通賊來往者,照先定例處分。

又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個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指名參究。」 又題准:管兵官將使令之人充入經制兵丁數內食糧者,該弁降二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六個月,總督、提督罰俸三個月,督、提、鎮自犯者,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分給佐領下之房產地土,驍騎校等隱佔私租于人者,革職。若該管佐領止買佐領下人口,謊稱并買田產者,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凡地方官將殷實平民指稱土豪,拘禁勒財者,督撫題參,從重治罪。」

又覆准:「凡承問官將人犯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查係遺錯、過失」 等項,非係徇私者,即行改正,免其糾參。

又題准:凡督撫見在提問究擬人犯、無應追之贓者、遇

赦,即行釋放。嗣行具題,其有應追之贓者、亦將人

犯釋放,審明贓物,具題候結。

又議准:把總挐獲光棍,不即呈送該營參遊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總兵官員缺、選擇賢能副將、參將署理,不得濫委末員。」

又覆准:內外滿漢文武官員,朦隱地畝一頃以下者,罰俸一年;一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頃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地方失事,務將耑汛千把等官查參,不得以外委官題參塞責。」

又覆准:凡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者,即行指名參處。

又覆准:凡將不係重犯違例監禁者,題參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撫審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監禁外,如案內牽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取保候題發落。其有挾讎攀害,或無辜牽連者,審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結案,即行釋放。

又題准:凡有滿、漢字本章無貼黃者,免其查參。若止漢字本章無貼黃者,仍照常題參。

又題准:「總督所轄官員,任內有未完兵餉、協餉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各省協餉,限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如遇出征時,協濟別省兵餉遲延,以遲誤軍需題參者革職。如支給本省兵餉,以未完分數題參者,照分數例議處;以怠玩題參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直隸知州、都司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各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如該督、撫查參時開列別項字樣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為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

一百,罰一九。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撥什庫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為盜人挐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下挐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併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為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為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併失主、捉獲人解院。

又覆准:凡婦女犯姦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應收禁。至外省解到入官婦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內咨交戶部,不必寄監。若在監孕婦將產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產後收禁。一應牽連候審婦女,責付本夫收管。無夫者,責令親屬鄰里具結,領保聽審。若孕婦犯罪,俟產後一百日方行拷決。

又題准:「三年賠樁省分,一年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三年以後,免賠五年賠樁省分。一年內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四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五錢,合隊一兩,本管官五錢;五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合隊七錢,本管官三錢。五年以後免賠。如各省馬匹已過賠樁之限,未曾倒斃,妄行捏報者,該管官查出究治。倘該管官通同朦隱,一併參」 處。

又令「往來官船不許設立。」

欽差牌額借名緊急差使,擅啟閘座,違者該督指名。

題參。其糧船商船齊到閘口,先放糧船,次放商船。如糧船未到,商船仍著放行,不得攔阻。又議准:凡內外顯要官員,多置船隻,縱容家人于漕運河道往來貿易。奸棍假借名色,恃強闖閘,及

欽差赴任官員額外私帶貨船者、河道等官、指名呈

報。「河漕總督參處。河道等官徇情不報,一併題參。如已呈報,而總河總漕徇情不舉,事發一併治罪。」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

諭「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無憑稽察,仍刺其面。」

又議准:「直省總督逃人功過免議。」

又題准:「凡逃人續扳之窩家提審又虛者,逃人交刑部正法。」

又題准:「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扎薩克王、貝勒處取給牲畜。」 《三九》

又題准:「運官縱容運丁私攬客貨者,革職,俟交糧完日提審。若自帶貨物者革職,帶私鹽者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京、通各倉缺少糧米,分坐賠補,監督三分,筆帖式、外郎二分,倉役一分,追完入倉,監督自首,免交吏部,倉役交刑部擬罪。倉督巡倉失察,各罰俸一年。所存米,仍命原管官役支放俸餉。放剩之米,與新任官交盤。

又覆准:「催徵錢糧,原係州、縣印官專責,不得濫委府佐,至州、縣協徵滋擾。如道、府私委,聽督、撫指參;督、撫濫委,聽科、道糾參。」

又議准:每年撥餉時,仍將見年地丁錢糧及上年存剩錢糧并截曠等銀撥給。如所撥數內,有因災荒蠲免或撥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撥等項,該督、撫一面動用別項錢糧照限協解;一面題報動支緣由。如借端謊報或不動支抵解,以致遲誤缺餉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級調用,經管各官革職。其解餉各省督撫,照所限月終以起解數目題報。如未解,捏稱已解者,革職。不依所限月終題報者,罰俸一年。其收餉各省督撫,仍將解到月日題報。如已徵錢糧,撥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查報時將逃譁情由朦隱不報,及報不以實者,革職。若已經申報,而督撫不糾參者,降二級調用。其已經安緝者,免議。如官員解送兵餉,沿途停閣日

期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地方失事,該管官勒令失主,少報盜數,或將未獲盜賊謊報亡故者,革職。文職道府武職兼轄官不行詳查轉報者,罰俸一年;督撫、提、鎮妄行具題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疏咨》內若不開明有無未完錢糧盜案者,仍行確查,將題報各官議處。」

又題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員人等,家僕雇工人,將本主財物私自偷盜,或串通外人偷盜,或家僕雇工人自相偷盜得財者,俱照凡人竊盜律,計贓刺字擬罪。贓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不得財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又覆准:凡直省首告人命強盜事件,以首告之日為始,定限一年題結。倘案內犯証未獲,情罪未得真確者,該督撫題明展限。若事可速結,因有一年之限,遷延不結者,從重治罪。

又題准、凡《律例》開明立決罪犯、即行處決。其未經指名死罪各犯、俱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直隸各省監候秋後處決人犯,該撫會同總督審錄具題。」 候

旨咨行處決。其直隸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令各

省巡撫會同總督審錄具題,刑部會同院寺覆核具奏。

又議准:「陞任官員,以吏部文憑到日為始,兩月內該撫確查,如有錢糧盜案未清,即行題參。如無錢糧盜案,一月內即令交代,催赴新任,以起行日期,申報吏部。若借端觀望,遲延不行,或枉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本官黜革。或上司乘隙借端勒掯遲延者,督撫指參,降二級調用。」 或任內果有錢「糧盜案未結,而道府廳官不報者,亦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凡在外大小各衙門」 ,有侵欺錢糧婪贓之衙役。遇

赦免罪後、復入原衙門、或別衙門應役者、除死罪

外,將本犯僉妻流徙寧古塔。其收用之官,以知情縱令論革職。若事經首發,該督撫不行糾參者,降一級留任。如不係本官任內革役,未經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又覆准:侵欺錢糧,婪贓衙役,遇

赦,「援免後仍入衙門應役者,除死罪外,流徙寧古。」

又覆准:凡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者,照例正法。所侵錢糧,勒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將妻及未分家之子併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限六個月追完,如不完,將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能完者、

將本犯及妻併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又題准: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又《題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又題准:「天津、大沽鹽船出口,巡鹽御史印給號票,填明人數,地方防汛官查驗放行。如無印票,及人數不符,并夾帶違禁貨物者,挐獲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縱者,照所定出境例處分。」

又題准:直省民人違禁販馬,或私作「馬牙,被人出首者,價銀給出首之人,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縣官罰俸一年,典史、吏目、驛丞等官,罰俸六個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偷採人參之鋪頭,擬絞監候」 ,出財招集多人偷採者,照為首例處死。牲畜等物一併入官。

又議准初次叩

《閽》涉虛者,罰銀七十兩。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官員在通政司登聞鼓衙門,將已經具告審結之事,復稱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審,果無冤枉具告官降一級調用。若干原詞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告,審虛者,加等治罪。

又題准:「八旗官員有以遷葬修墳或扶柩弔問等事請假者,酌定限期,給與路引。違限者,酌量議處。」

又議准各

壇廟城垣衙門等處、遇有損壞、該管官即行具報。如違

玩不報,以致盜失磚石木植等物,將該管官題參議處。

又議准:「按察司承問事件,一年內舛錯二三次。」

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次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九次者,罰俸九個月。十次至十二次者,罰俸一年。十三次至十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十六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十八九次者,降三級調用。二十次以上者,革職。

又覆:「准凡邪教惑眾在。」

「京行《五城御史》。」 「在外行督撫。」 「轉行文武各地方官」

嚴禁查拏。如不行查禁,督撫等徇庇不參,事發在內,該管官每案罰俸三個月。在外,州縣官降二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又題准:「直隸舉人,責成順天等府起送;各省舉人,責成該布政司起送。除欠糧緣事已經革黜,及現在議處未結,與罰科丁憂患病等項確察不送外,其應會試舉人,於會試年前詳察造冊,限十一月內送部。舉人等仍逐名給文,於會試年前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會試年正月初十日止,赴部投文。如過期投文者,不」 准收試。該地方官不照定限送部、并遲誤給文者、禮部指名題參

又題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忒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係庶人,為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二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台吉、塔布囊、都」 統、副都統、參領、護衛官,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又題准:「丁父母憂者,開明是否嫡親父母,及有無恩養過繼,為祖承重者,亦開明是否嫡長孫,有無伯父及伯父之子,或疏咨結狀互異混呈出結代報」 ,各官俱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營官,查各該管地方,有無業游手,來歷不明之人,即送該城釘回原籍,仍查明犯事離籍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拏送,別經查出者,聽該部議處。總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責三十板。各都統并步兵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并各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撥什庫詳查。佐領下「人,有將房屋招人賃住者,查明來歷并有保人,方許居住。若有惡棍不務本業,生事行詐者,查出送部審實,依《光棍定例》治罪。該地方官役不行拏送,別經發覺者,照例分別議處。」

又題准:眾人為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為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為首之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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