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54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四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
[编辑]皇清
[编辑]康熙六年
[编辑]《大清会典》:“康熙六年题准运官欠粮脱逃者,出结委”
用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升任官员,若钱粮盗案未完,每一案照原任降一级调用。其未完事件,责令接任官督结。
又题准:“徐州知州如经征本州钱粮不完,照州县官限例议处,如督催各县钱粮,照直隶州官限例议处。”
又覆准:州县卫所钱粮以欠作完,督抚司府扶同捏报,许接管官逐项清查。如起解无批,存留无银交代时,即具文直达部科,以凭题参。又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者,该管官一面给批收,一面申报督抚,题请开复。如该管官迟延不报,借端驳查留难者,听督抚指参。督抚不即具题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正赋钱粮,各有定额;地方官遇有别项,辄令设法,名为“设法,实则加派。嗣后设法名色,永行禁止。”
又题准:钱粮款项繁多,咨题违错,驳令查覆。在外各官,每借名部驳,私派百姓并衙役侵扰情弊,听督、抚纠参。
又题准、凡地丁钱粮限满未完、各官限内又遇有
赦者扣除
赦前月日止以
赦后计算年限查参
又题准:“直隶知州督催各县钱粮,参后未完,照一年半例议处;经征本州钱粮,参后未完,仍照一年例议处。”
又题准:“有司将已完钱粮肥己或那用假称民欠,恣行私派者,革职追比。司道府官失察,降五级调用;督抚徇庇,降四级调用。”
又覆准:经征文武官员,初参限满未完、降调革职者。奉
旨后、即行离任、另委代置。若本官侵欺、系旗下人交
都统、副都统系民交督抚,赃重罪至死者,限一年追完。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限内不完,家产变价入官。
又题准:奉蠲地方官员将应免钱粮,取每图现年里长不扶结状,分送部、科查核。如有已征在官、不行流抵次年者有不扣除应蠲分数、一概混比侵吞者或经题定蠲免分数、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者;或称止蠲起运、不蠲存留者;或于由单内扣除不及蠲额者州县卫所官俱以违
旨、侵欺论罪、上司不行详察、使灾民无告者、道府降
《三级调用》。督、抚、布政、都司: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蠲灾流抵,如本年蠲免者,填明次年由单之首,如流抵次年者,填明第三年由单之首。州县卫所不开载确数者,议处。”
又题准:凡使盗腹里钱粮二百两以上,比照“侵盗沿边、沿海钱粮正律,拟死监候。”
又议准:“各省兵饷,更定每年四月内征收一半,九月内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征者,经征官降二级调用,督催官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散给兵饷,在省令布政使、粮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县令知县会同营弁当面分给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减结状缴查。如瞻徇互隐,一体参处。
又议准:兵民违禁出海,文武各官该管汛地拿获者免罪。将别汛出口之人查缉,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百名以上者加一级。督抚所属地方,有奸民违禁出海,不行查获,事发之日,将总督降二级留任,巡抚降一级留任。至于督、抚、提、镇、副将、道、府所辖官民,有将违禁出海之人拿获者,统辖各官均免议。
又题准:“凡盗案既以该管副、参、游都作兼辖处。”
分标下中军,不必以“兼辖” 参处。
又题准: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无主认识入官之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责四十板释放,地方十家长、两邻各责三十板释放。”
又议准:窝犯停给旗下为奴,流徙尚阳堡。又议定:“凡寡妇窝逃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 又题准:“凡逃人入官者,给与八旗穷兵。”
又题准:军犯配所脱逃、经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挐获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发原卫充军。遇
赦者免责、仍发原卫充军
又“凡疯病杀伤人者,题准免议。”
又《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又凡捕役误杀无干之人者,议准照“过失杀伤人治罪” ,于罪赎银两内取银四十两给被杀之家。
又题准:“狱官防范不严,以致斩绞人犯执持铁器等物在狱伤人,未出狱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候补各官丁忧,该地方官申报督抚,督抚报部注册;如有迟延不报者,查参。”
又题准:职官违例擅写牌文,给与族人者,革职。又题准:官员因公出境,将城守仓狱事务交与不应管理之人而去者,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城守之官尽行传去,以致城空者,亦罚俸一年。又凡遗失科抄,题准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官员翻译本章被墨污者,罚俸一个月。又议准:疏内错写官衔,或从旁添注字样,或舛错遗落者,启奏官及不加详对之主事,各罚俸一个月。有品级笔帖式错写者,罚俸两个月。无品级笔帖式错写者,交刑部议罪。校对字迹,与尚书、侍郎无涉,免议。
又题准:凡官学生除该监照常考试外,每年礼部严加考试一次,分别等第,送部录用。如某旗官学生肄业怠废,即开列助教、教习职名参处。凡点验标营,又题准:停止督提亲访,仍差官查验。所差官员,遴选本标廉慎贤能者,不许多带人役,扰害兵民。若奉差官员违禁妄行,该督提访实题参,从重治罪。如督提滥差匪人,有违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举,督提一并议处。
又覆准:凡直省一应事件,州县官务须详审确拟,招解按察司。其有情罪不符可疑者,驳令再审一次。如仍审拟不明,按察司即行亲审明确,详报督抚,督抚细核。有情罪不合者,驳令该司再审一次。如该司复审不明,混报督抚者,督抚即行亲审确拟,将引律不合,草率朦混之承问各官,开列职名,一并题参。若有徇庇贿托等弊,另行特疏纠举。
又覆准:督、抚滥将贪酷匪人徇情特荐者,经科道纠参情真,督抚降二级调用;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三级调用。如荐举卓异后,原任内有贪酷不称职事迹,而原荐各官即揭报题参者,免议。如不揭报题参,发觉时亦照例议处。其荐举卓异官或经陞转,新任内有贪酷扰民事迹者,原荐举之督抚司道府官俱免议。如荐有未完钱粮盗案者,督抚罚俸一年,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一级调用。
又五月初八日钦奉
《谕旨》:“凡抢夺妇女、拐骗幼子、这等光棍,严行五城巡”
捕营步军副尉等查挐,除本犯从重治罪外,系旗下人将佐领及伊主一并治罪。如所属地方不行查挐,被傍人挐获者,该管巡缉官亦治罪。钦此。
又议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及以药饼扑项邪术,迷拐男妇子女,或卖或自为奴婢,审实。凡伙谋之人,照光棍例,俱拟斩立决。买者知情,减正犯一等。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不知情者,不坐。其正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将失察之拨什库鞭八十,总甲责三十板。五城坊官罚俸一年,司官罚俸六个月。在外州县,捕官罚俸一年,印官罚俸六个月,知府、捕厅罚俸三个月。其八旗佐领,骁骑校并府佐领,包衣大步军副尉、步军校,巡捕营官,不行察挐,于该管汛内事发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各省府州县自理首告事件、俱限一个月审结。若案内隔地提人行查者、俟人文到日
为始。再限二十日至督抚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若案内提人行查。以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一个月该督抚速审结案。年终查府州县审结事件有隐漏情弊暨迟延逾限者指名题参。
又覆准凡跪
陵。控告者、照初次叩
《阍例》治罪。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又覆准:旗下人犯罪,有力情愿折赎者,照民人例,一体折赎,无力者,仍的决。
又题准:“所属地方奸民违禁出海不行查获,或被傍人讦告,或被他省官员挐获,总督降二级留任,巡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由单报部,违限八个月以上者,州、县、卫所官降三级,司道、府都司转报官降一级,各调用。”
又题准:“土司地方失事者,酌量议处。”
又议准:民人附从偷采人参者,责二十板;其容留贸易不挐送者,加等治罪。
又题准:差往江宁、安庆、江西、广东者,由山东中路;淮扬、京口、苏松、浙江、福建者,由山东东路。俱于勘合火牌内注明,如有枉道,即以扰驿指参。又题准:凡逃人告有外娶之妻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逃人偷带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方准行提。如册内所载行提属虚者,逃人鞭七十。又议准:凡在外王公将军文武官员家人,有霸占要地关津,用强贸易,欺压诈害商民者,事发,在原犯之处,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其主系王,罚银一万两;系公,罚银五千两。管理家务官,俱革职;系将军、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及督抚提镇文武官员,俱革职。其该汛文武各官不行查获者,各降一级调用。如兵民、商人指称王公文武官员之名,强行欺压者,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此等事发,委官稽察,徇庇不据实回报者,俱革职。
又议准:“凡喇嘛将家人及私收人为班第,并隐留部册无名之喇嘛者,喇嘛处绞,家产籍没。总管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职。旗下官员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系官议革,系平人处死,该管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 ,佐领、骁骑校革任。拨什库鞭一百,罚本犯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与属下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王、贝勒各罚马一百匹,贝子、公各罚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五十匹,都统罚牲三九,副都统罚牲二九,参” 领罚牲一九,佐领、骁骑校革职,系平人处死。其该管之王、贝勒各罚马七十匹,贝子、公各罚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三十匹,都统、副都统各罚牲三九,参领、佐领各罚牲二九,骁骑校罚牲一九,革任。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人。如家人及所属之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民人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及将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本犯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罚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该城御史及顺天府府尹罚俸一年,该管知县并兵马司指挥革职。寺庙之僧道尼姑,有隐留喇嘛班第并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勒令为民。住持之尼姑与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为民。罚住持之僧道与同住之尼姑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该管之僧道录司罚银一百两入官。如空寺庙中有” 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挐首者,该管僧道录司及专管僧道罚银一百两,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
又议准:“喇嘛所住寺庙,若容留妇女行走者,将喇嘛班第鞭一百,其妇之夫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夫妇各鞭一百。若喇嘛班第有私往妇女家过宿者,喇嘛班第与本妇俱处绞,该管之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其不禀明大喇嘛,于所往处过宿者,革除喇嘛班第入官。留宿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鞭一百。”
又《题准》:喇嘛格龙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
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康熙七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七年七月十六日奉
[编辑]旨:“铸钱所用之物繁多,邻佑岂可称为不知。但专行。”
铸钱为从之人处绞,乃将邻佑知情不首者,处斩,家产入官。所定太过,不必分别知与不知,著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大清会典》。“康照七年题准,凡招集赌博之人,放头抽”
“头者,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员有犯赌博枷责者,不准折赎。” 又议准:凡赌博之人,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其开场及放头、抽头者,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充军。该管官不行查挐,被人首发。系旗下人犯赌博,将失察之佐领、骁骑校,每一起罚俸一个月。每参领下至二起者,参领罚俸一个月。每旗下至三起者,该管都统、副都统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每起鞭五十。民犯赌博,将失察之司坊官,每起罚俸三个月。巡城御史至二起者,罚俸三个月。总甲每起责二十板。巡捕营兵犯赌博,将失察之把总,每起罚俸三个月。游击参将至二起者,罚俸三个月。府佐领下有犯赌博,将失察之佐领、包衣大照在外佐领、骁骑校例处分,拨什库鞭五十。至家仆有犯赌博,其主系官,罚俸一个月。系平人,责二十五鞭。系汉官,罚俸三个月。民人,责十板。该管员役俱免议。在外庄屯有犯赌博者,将屯拨什库鞭五十,该管官并拨什库及本主俱免议。府佐领下人有犯赌博者,该管都统等免议。此等人犯系应管查拿之人拿送者俱免议。至失察赌博之拨什库屯、拨什库总甲人等,应鞭责者,概不准折赎。
又题准:凡科举通例,一《四书》《五经》文章策论表判有全篇,雷同剿袭者,正副主考官,一卷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降三级,俱调用。七卷以上革职。同考官一卷罚俸九个月,二卷罚俸一年,三卷降一级,四卷降二级,五卷降三级,俱调用。六卷以上革职举人罚停《会试二科》。一,墨卷题内字及文字内错写《誊录》,不照原字誊写,自行改正。对读官不行对明,径送内帘者,一卷誊录对读官,罚俸九个月,二卷罚俸一年,三卷降一级,四卷降二级,五卷降三级,俱调用。六卷以上革职举人,罚停会试二科誊录对读人,发该地方官责革。其内帘主考、同考官俱免议。
一、正副主考、同考官有出题错字者,正副主考官一次罚俸三个月,本经同考官罚俸六个月。正副主考官二次,罚俸六个月,同考官罚俸九个月。正副主考官三次罚俸九个月,同考官罚俸一年。自行检举者,正副主考官罚俸三个月,本经拟题同考官罚俸六个月。
一、本身取中《四书》《五经论表》题目拟出者,降四级调用。若将本身取中题目拟出又错写者,革职。
一,内帘官错出题目字样,士子各习“专经,不禀明监临官,传进内帘官改正,照题纸错字誊写,以致中式者,罚停会试二科。”
一、正副主考官遗批“取中” 字、同考官遗写“公荐” 字。罚俸六个月。
一、主考官,“场内发题过卯辰二时者,罚俸六个月。”
一、卷面籍贯不明,收卷官不行详看驳回者,罚俸六个月。其应试生员试卷各有应编字号,弥封官将卷面籍贯不明,不行详看错印者,罚俸六个月。其主考官原照所编字号中式。如外帘错编字号,移送内帘,于拆卷时未及查出,正副主考官罚俸六个月。
一、科场内《经书》备有官板,其别项书籍亦应取官板备用。如不行申明,径往书坊赁办者,其经管备书籍官罚俸三个月。
一、前场卷错印后场卷号、后场卷错印前场卷号者,经管官罚俸三个月。
一、生员试卷,经管用印官将号印重印者,罚俸三个月。其用印模糊者,罚俸三个月。其经管木号印官将木号印重送,及移送木号印字模糊者,罚俸三个月。
一、应试生员姓名、“点名册” 错写者,经管点名册官罚俸三个月。
一,弥封所不于试卷上用《条记》移送誊录所者,经管弥封官罚俸三个月。其誊录所见《弥封所》。
《失印条记》不行呈明,令其补印条记,乃私自差役投送者,经管誊录官罚俸三个月。其誊录书手姓名误写卷皮内者,经管誊录官察出不行呈明,罚俸三个月。不行查出,亦罚俸三个月。一取中试卷不印,当堂公阅字。如误押印,正副主考官自行检举,免议。如不检举,磨勘官看出者,主考官各罚俸六个月。
一、卷册相同“贴示” 错写字者,经管贴示官罚俸三个月。
一、墨卷未落朱卷,《誊录》遗句,主考抹出。同考官未经抹出者,罚俸六个月。
一、受卷所官如以书经卷误收《诗经》卷内,交送弥封所。弥封所官又不详查,错印《诗经》字号送内帘者,受卷所官、弥封所官各罚俸三个月。如自行检举,呈明改正者,免议。
又题准:州县开征钱粮后,逐月申报该府,随收随解。如借称候齐汇解,以抗玩治罪。该府于州县申报后,即转报布政司。如报收未解,该府不即稽察者,以徇庇治罪。该司于府申报后,察参不严,致日久侵没者,以失察治罪。该抚本年不行察参,致事发或交代时始查出者,以朦混坐罚。
又议定:“凡官兵民人有犯违禁出海贸易等罪者,照例拟罪外,其地方保甲长同谋故纵者,处斩。知情不首者,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文职不知情者,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府道官各降三级调用,巡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出征兵船下水仍给纤夫外,其馀驻防往回官兵及移驻绿旗投诚官兵家口,下水不给纤夫。其上水头号船给八名、二号船六名、三号船四名。至各官兵自京起程者,本部定限;自外起程者,该督、抚定限,违者参处。
又定、“凡内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照例于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告理” 叩
阍之例永行停止
又覆准凡有违禁叩
阍及跪
陵者、俱照律行
又覆准:“凡犯军机、籍没家产者,除妾婢外,仍给与人口三双、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又覆准:“将立绞之例改为监候,秋后处决。” 又覆准:“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
又议准:“凡投匿名文书者,仍照律行。”
又议准:“按察司承审舛错处分之例,应停止。” 又覆准:插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无插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
又覆准:“起解军流人犯,停其新定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又议准:各直省知县有才守兼优,无钱粮盗案参罚者,督抚司道需索留难,不行举报,或被部院察出,或经科道纠参,将督抚各官从重治罪。又题准:督抚题报丁忧疏咨结状内俱未开明者,照例参处驳查,如有一处开明者,免议。又题准:凡密本内若有假公牵引私事,希图侥幸,或借端生事,扰害良民,谎称密事者,下部查议题参,交刑部照例从重治罪。
又议准:“督、抚系封疆大吏,如毫无治理裨益地方,致百姓困苦流离、荒弃田地,徭赋难输者,革职从重治罪。”
又议准:有司奏销迟延舛错,以致违限者,督抚题报时,将有司参处,督抚免议。如督抚不行催趱或属员申报不即具题者,经部察出题参,并将督抚处分。
又题准:“奉天江宁、西安、杭州、宁古塔等处秋决人犯,三法司于立秋之后,即将可矜可疑情真等项详审,先行具题,咨行该地方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完结。”
又题准:“巡抚升任,不必照旧属各官,每案降级,照离任官例,每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州县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按察司查核。按察司自理赎锾,岁终申报督抚查核。该督抚于岁终汇造清册,报部查核。倘有折多报少、隐漏等弊,该督抚查明具题治罪。凡罚赎之人姓名及罚数,承审各官明晰出示晓谕。如有隐漏,以贪赃治罪。
又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又覆准:“凡邪教惑众者,照律遵行,其地方各官仍照例一并治罪。”
又题准:搀和私钱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
下仍枷责免流徙
又题准:“私铸人邻佑,不分知情与不知情” ,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又议准:“雇用夫役,以一百里为一站,用夫千名以内者,每名每站给银一钱五分;用夫千名以外者,每多用夫一百名,每名每站增银一分至三钱止。多十里者,按分数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数递减。其雇价俱于驿站钱粮内开销。如该督抚多报冒销,及少算累民,查出从重治罪。” 又题准:“各省雇夫,酌计里数,一百里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给银一钱五分;用夫千名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银一分至三钱止。多十里者,按分数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数递减。如多报冒销或少给累民者,查参重处。” 又覆准:存留驿站官役俸工杂支等项,俱照银七钱三例收放制钱。该督抚查取所属征收流水底簿磨对年终收放数目,造册报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题参。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勒令百姓买引,私派户口销盐者,革职。司道府都司不查报者,降三级调用。巡盐御史失于查参者,降一级调用。兼管盐法巡抚失于查参者,降一级留任。”
又令:“凡死罪重犯论功议免、著照原定例行。” 又覆准:官吏仵作受贿捏报捡验不实者,仍照律治罪。
又令内外问刑衙门、复照旧行《热审事例》。凡查审词讼。覆准上司官批审事件。查案内系何处人。即交该地方官确审申详。勿得改批别地方。以滋迟延拖累
又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
又覆准
朝审秋决重犯。将矜疑缓决情真者、分别三项。具
题俟
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减等,缓决者仍行监候,情真。
者刑科三覆奏
闻。俟
命下之后,另本开列《花名候》:
御笔“勾除方行处决。未经勾除者仍行监候。”
又覆准
朝审重犯、《略节招册》、查照会审各官、每员分送一
“帙,至会审时,仍将各犯原招口供带赴核拟。” 又议准:“强盗入城,劫掠仓库,杀害官民,抢夺狱囚,承缉文武官员,俱住俸,限一年缉挐,尽获开复。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同城知府兼辖武职,俱照此例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一年缉挐。限内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纪录加级抵销者,照此扣算处分。” 其同城提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挐。限内不获,再罚俸一年,免其停陞缉挐。若被劫后,一月内擒获一半者,免罪,仍停陞令缉挐。馀贼,免其照限议处。又议准:旗下人在外省贩卖马匹者,贩子处绞。牙子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又题准:偷采人参,未经起发拏获者,财主并率领头目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为从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马牛、布疋等物俱入官。” 又覆准:过失杀伤人者,停其追银赔人之例,仍照律追营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罚银七十两;故杀,罚银一百两,追人入官。平人殴死奴仆,枷号二十日,鞭一百。故杀,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追人入官。又覆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照光棍例,不论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又议准:强盗劫杀村庄民人,承缉文武官员,住俸,限一年缉挐。如限内不获,罚俸一年,限六个月缉拏。限内不获,降一级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六个月缉拏,如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例扣算处分。文职道官、武职兼辖官,罚俸六个月,停陞限一年缉拏。如不获,罚俸一年,免其停陞缉挐。其协缉、接缉各官,仍照案缉挐,不停陞。又覆准“三次逃人监候,秋” 后绞。
又题准:“凡各省递解逃人逾限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换主之逃人,不论原主后主家逃走以鞭刺计算至三次者,俱正法。”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未经流徙之先身故者,妻子免流徙。
又题准:“各省驻防旗下窝逃之人,系官革职罚。”
银一百两,《系常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议准:凡窝隐逃人之两邻十家长地方,免其流徙,移咨该抚,将两邻各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又题准:窝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结,免其流徙。其流徙之家产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结,一并流徙。若有假称分居及隐留家产等弊,地方官革职。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谕宗人府:“自古帝王建国,亲亲贤贤,义在并重。《我 太祖》”
太宗。
世祖以来、笃念本支。《敦睦九族》。咸加爱恤。欲其成立、以
共膺福禄也。朕思罪有大小,法有轻重,宗室犯罪,遽行革除,宗室朕心不忍除
世祖皇帝时定案外。自顺治十八年以后。凡宗室有犯
罪革除宗室者。著将情节一并察明具奏。特谕。又
上谕刑部:“近闻官民家人以自缢投水身死报部者”,
“甚多。凡此皆因本主不加爱养,或逼责过甚,难以存活,故致身死。非有迫切之情,岂肯自尽?以后官民务须各将家人抚恤训养,勿得仍行逼责致死。人命至重,尔部即行晓谕申饬,特谕。” 又八月初五日
上谕兵、刑二部:“京师重地,理应肃清;近闻窃盗剪绺”
“抢夺诈骗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并巡捕营官兵稽察不严,巡缉不力,或番役人等与盗交通,受贿纵容,以致奸恶之徒肆行无忌,殊非法纪,以后著该管文武官员严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缉拏,务使奸宄肃清,良民无扰,如仍前怠玩纵容,交通作弊,将该管官员一并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 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二月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在行幸之处、跪告发部者、若不审明虚实、即”
照律治罪,恐有冤枉,以后著将所告之事审明,虚者责四十板,免充军。钦此。
又六月二十九日钦奉
谕旨、近见恶棍多以小事捏称重大、陷害良善、或受
人雇托擅入禁地行幸之所喊告,及交部院审理,并无冤枉,反将良民株连受累,以后著严行禁止,如仍前渎告者,不准行,著照律治罪。钦此。又覆准:凡家仆私嫁女子,伊主五年内控告者,断归本主,给还聘礼,将聘女之人,仍鞭一百。若过五年者,令偿妇人一口,给与本主,免其离异。如不能偿,仍断令离异,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其《辛者库》人之女,有聘嫁旗下民人者,不论年分远近,概行断回。嫁女之人,照例鞭责。该管拨什库免议。
又题准:凡旗下人在境外放债,控告概不准行。其境内欠债之人故意刁蹬者,准行审理。若借债之人已死,无力偿还、虽告亦不准行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不许质当兵器、及貂鼠猞《猁狲》等衣服”子朝衣、金银器皿等物。违者治罪。其收当之人,计赃坐以窃盗罪,免刺。至死者减一等。
又题准凡有捏款跪
殿前者照叩
阍例治罪
又覆准:凡承问各官,迟延监毙多人者,该督抚逐件题参议处,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又覆准:部内监禁人犯,止用细炼,不用长枷。其应枷号人犯,重者七十觔,轻者六十觔,长三尺,阔二尺九寸。内外问刑衙门,俱照部式遵行。又议准:承缉文武官员,一年限满不获,罚俸一年,再限六个月缉挐。限满不获,无加级纪录者,照例降一级调用。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接缉官例》缉挐,不再立限。
又覆准:失主被盗者,即将所失财物,逐细列单呈报,该地方官照单起认,“后补之单不算。” 又覆准:地方官差捕员同失主查照原报失单,眼同起认。若捕役私起赃物者,从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寻贼赃,搜察当店,嘱贼攀指寄顿,扰害良民,或将贼己物坐赃,买物栽赃,混认瞒赃等弊,承审官不加严禁详审,该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
又覆准:“直隶各省具题事件,除真正死罪外,应减等各犯,遇热审俱行减等。”
又题准:“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遇热审、俱照例减等。”
又题准:凡窃盗折军罪,枷号完结之后,再犯三次者,拟绞。一二次者照常完结。
又题准:“伙贼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掳乡村,掠人勒赎,耑汛,兼辖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总督、提督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图功赎罪。”
又题准:凡逃人十日内挐获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人次数。
又题准:“凡因逃人事件牵连议处官员,移咨该抚,取地方官口供,到日议结;不取确供,徇庇发觉者,该抚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首告逃人,行提地方官具文报称无有者,复行巡抚查解,仍咨称无有者,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逃人果在彼处,发觉是实者,将地方官并巡抚俱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又题准:凡各省将军城守尉等,将已获未获之逃人姓名及逃走年月日期、旗色佐领,造清册一本,每年四月内申送督捕。其获过逃人、及挐获官员职名、造清册一本、每年三月内申送督捕、逐名查对、如一年内不将获逃人数申报至二三年汇报者、题参议处
又题准:“凡同省各府查获逃人,将失察之州县官并该管道府,照例参处。”
又题准:“移驻垦荒兵丁脱逃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二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九个月,统辖官罚俸六个月;四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六十名以内者,耑管官降一级,统辖官罚俸一年;八十名以内者,耑管官降二级,统辖官降一级;至一百名者,耑管官” 降三级,统辖官降二级。一百名以上者,耑管官革职,统辖官降三级。
又
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
正法妻。家产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入官。嗣后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又题准:凡有投充及卖身之人,代伊亲属控告者,概不准理。其卖身旗下之后,将以前为民之事控告者,亦不准理。
又题准:“关税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分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三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四分以上者,降四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缺额钱粮,免其追赔溢额,不准议叙。如有事故,以离任日为止,作分数考核。” 至商税不令亲填簿册,及不给红单者,俱罚俸一年。如将部颁税簿用伊印添送,或将税簿红单不按季报部者,俱罚俸半年。其收税单簿送部限期:天津关二十日,临清关二十五日,淮安关、扬州关、浒墅关三十五日,芜湖关、西新关四十日,北新关四十五日,《九江关》五十五日,赣关六十日。
又覆准:“野苖掳民,该管土司隐讳不报者,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㸽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㸽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又题准:“明季废钱,愿送部者,量给价值,如文到三月仍旧行使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地方官” 以“溺职” 治罪。
又题准:“运官因公羁绊,起卸后始赶至者,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各处土产,有文武官员行票差役,令州县买送,州县按里派取等弊。督抚将需索官员并不举首州县官一并查参。
又题准:“州县加派里民” ,近经禁革,乃以日用供应,取办牙行铺家,并强索城市,令督抚刊石永禁,违者照加派例治罪。
又题准:偷采人参,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已得参者,照例拟死。未得参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入官。为从之人,各枷号一个月,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馀俱照前例。
又题准:“接征” 、接催官莅任未久者,不必照前官原限分数处分,俱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征完。
如限内不完,照初次分数议处。
又题准:“宗室过犯,各照轻重议处。” 其革去宗室之例,永行停止。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
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
丁等即为护送,转交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挐送院。
又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挐解良民” 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
又题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 ,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
又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
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
又议准:“升任官员,若钱粮盗案未完者,免其降级,每一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凡笞杖罪名,除旗下鞭责外,民人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觔。内外问刑衙门、俱照部式遵行。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又题准:凡疯病杀伤人者,从本犯名下追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与被杀之家。
凡官员果有冤抑者,旧例许于吏部呈辨。又覆准年久已结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许赴通政司鼓厅控告。至降级革职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厅告辨具题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开复。其同案内处分之人,一并昭雪。
又覆准:“凡叛逆军需,驿递公文,关系重要者,照常差遣外,其平常小事,不许差役催提。若仍前擅差扰害者,督抚指名题参。如督抚徇庇,事发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衙役侵盗仓库钱粮者、照前定例、一体遵行”〈前例拟死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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