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83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三卷 |
第八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总论一
汉书〈刑法志〉
白虎通〈五刑〉
潜夫论〈衰制〉
晋书〈刑法志〉
魏书〈刑罚志〉
隋书〈刑法志〉
辽史〈刑法志〉
宋史〈刑法志〉
册府元龟〈刑法部总 定律令〉
金史〈刑志〉
元史〈刑法志〉
祥刑典第八十三卷
律令部总论一
[编辑]汉书
[编辑]《刑法志》
[编辑]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 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 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 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 盛,历世二百馀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 狱殊死,率岁千馀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 馀。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 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 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 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 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蕃,若 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务私,奸不 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悊民惟刑。” 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 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桀 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寖广。此刑之所以 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 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 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 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 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 尤多者也。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 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彊扶弱,朝无威福 之臣,邑无豪桀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 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 未尽除,而刑本不正。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 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 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 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 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 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 恶,且惩其末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 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 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 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 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 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 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 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 作刑,安有“非屦赭衣者哉?”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 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 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 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 而御𫘣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 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 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于穿窬之盗, 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 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 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 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 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 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 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馀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 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 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 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措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 “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 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白虎通
[编辑]《五刑》
[编辑]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 也。故悬赏罚者,示有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刑 所以五何?法五行也。科条三千者,应天地人情也。五 刑之属三千,大辟之属二百,宫辟之属三百,腓辟之 属五百,劓墨辟之属各千。”张布罗众,非五刑不见劓、 墨何?其下刑者也?腓者,其膑;宫者,女子淫执置宫中 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势也。大辟者,谓死也。刑不 上大夫何?尊大夫,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故 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也。庶人虽有千金之币,不 得服。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 也。礼不及庶人者,谓酬酢之礼也。
潜夫论
[编辑]《衰制》
[编辑]“无慢制而成天下者,三皇也;画则象而化四表者,五 帝也;明法禁而和海内者,三王也;行赏罚而齐万民 者,治国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臣作政而君 不制者,亡国也。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 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 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身有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 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 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人君出令而贵臣骄,吏 弗顺也,则君几于弑而民几于乱矣。夫法令者,君之 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主令不 从,则臣令行,国危矣。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棰策》也。 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 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愚君暗主托坐 于左,而奸臣逆道执辔于右,此齐驺马传所以沈胡 公于贝水,宋羊叔牂所以弊华元于郑师,而莫之能 御也。是故陈恒执简公于徐州,李兑害主父于沙丘, 皆以其毒素夺君之辔策也。《文言》故曰:“臣弑其君,子 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辨 之不蚤变也。是故妄违法之吏,妄造令之臣,不可不 诛也。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 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 舜而放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诗》云:“君子如 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已。”是故君子之有喜 怒也,“善以止乱也,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且夫治 世者若登丘矣,必先蹑其卑者,然后乃得履其高。是 故先致治国,然后三王之政乃可施也;道齐三王,然 后五帝之化乃可行也;道齐五帝,然后三皇之道乃 可从也。且夫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 先王之政所以众共也,己之命所以独制人也。君诚 能授法而时贷之,布令而必行之,则群臣百吏莫敢 不悉心从己令矣。己令无违,则法禁必行矣。故政令 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此一弛一张, 以今行古,以轻重尊卑之术也。
晋书
[编辑]《刑法志序》
[编辑]《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 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肖 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 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 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 也。郊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 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 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 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 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 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 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 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 寓言成、康,不由疑纳: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 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暌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 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 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 之抽胁,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 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 泰而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 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 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 焉。而将亡之国,典型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 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 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 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 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
不污宫掖,不为缙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世祖武皇帝接 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 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 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 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 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 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 纪大乱焉。
魏书
[编辑]《刑罚志序》
[编辑]“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 土,咸相爱恶,阴阳所育,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 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刑之 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祇之意;生民有 喜怒之性,哀乐之心,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 下以惇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敢犯。其 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 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 贼刑,眚灾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 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 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周礼》建三典刑 邦国,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左嘉 石平罢民,右肺石达穷民,宥不识,宥过失,宥遗忘,赦 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吕侯度 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属增矣。夫疑狱氾问,与众 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爱民 如此,刑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逮于战国,竞任 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 之诛,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干始皇,遂 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网密 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于 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 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致刑措。孝武世,以奸 宄滋甚,增律五十馀篇。宣帝时,路温舒上书曰:“夫狱 者天下之命。《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治狱吏 非不慈仁也,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 多后患。故治狱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 人之死。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 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人。吏”治者利其 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鍜炼而周内之。虽咎 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罪。何则?文致之罪故也。故天 下之患,莫深于狱,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所以求杀人,不 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 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 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 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魏武帝造 《甲子科》条,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 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 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 九百馀条。晋室丧乱,中原荡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属 崩散之后,典刑泯弃,礼俗浇薄。自太祖拨乱,荡涤华 夏,至于太和,然后吏清政平,断狱省简。所谓“百年而 后胜残去杀。”故榷举行事,以著于篇。
隋书
[编辑]《刑法志序》
[编辑]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剪乱除暴,禁人为 非者也。圣王岁布平典,年垂简宪,其所由来亦已久 矣。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谓 匹夫私仇,非关国典。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 身。”心之所诣,则善恶之本源也。
辽史
[编辑]《刑法志》
[编辑]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 如蜂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 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 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 终于礼者也。”先王顺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 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于夏,变色于春,推可知也。辽 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 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 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菫,以掌刑辟,岂 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 擐甲之士,岁无宁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 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者,惟景、圣 二宗为优耳。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 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 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 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 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 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 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 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麄细杖及鞭烙法。 “麄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 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 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 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 百者,输钱千。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 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菫可汗命案》,于越释鲁 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 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 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著帐 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 宗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罪重,欲宽宥则击之。 “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 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数, 详于《咸、雍制》;其馀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宋史
[编辑]《刑法志序》
[编辑]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 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 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 𢥠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书》曰:“士制 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 罪,导之以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 “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 专任法以罔其民,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 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宋兴,承五季之 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 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寖盛,士 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 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 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 之盛,几乎三代之懿。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 并进,刑政紊矣。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 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 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今摭其实, 作《刑法志》。
册府元龟
[编辑]《刑法部总序》
[编辑]折狱致刑,著于羲、《易》;维明克允,载于《虞书》。斯则制治 在乎敕法,敕法在乎得人之义也。舜以咎繇作士,故 《尚书》云:“咎繇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谓之大理。 故《文子》曰:“咎繇喑而为大理。”天下无虐刑,夏商之制 无闻。周制: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 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掌五禁之 法,以左右刑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听其所治狱 讼。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司刺掌三刺、三 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掌囚掌守囚及刑杀。 掌戮掌斩杀。司隶掌囚。执人布宪,掌邦之禁。皆治刑 之官也。列国有士师,《论语》所谓“孟氏使阳肤为士师” 也,亦谓之理,《史记》所谓李离为晋文“公之理也。”秦制, 廷尉掌刑辟,秩二千石。古者兵狱同制,故谓之尉。汉 制,尚书三公曹主断狱,二千石曹,掌中都官盗贼辞 讼罪法,亦谓之贼曹。又御史属官有法令曹,掌律令。 廷尉秩中二千石,有正及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 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 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掌平诏狱,冠法冠。哀 帝元嘉二年,复为大理。自孝武而下,置中都官狱三 十六所,各有令长之名。如宗正领都司空令、丞,主置 罪人;少府领若庐令、丞,主诏狱,治将相大臣之类也。 又置绣衣直指,出讨奸滑,治大狱,不常置。其有大狱, 则令杂治,如王嘉致都船诏狱,使将军以下与二千 石杂治之类也。其次即令就问,如“廷尉请捕,衡山王 遣中尉大行即问”之类也。其当罪,又令杂议,如“淮南 王所犯不轨,丞相、御史、宗正、廷尉杂奏。”“又诏列侯吏 二千石议”是也。后汉置治书侍御史,选高第明法律 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廷尉卿、中 二千石掌平狱刑罚,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 当以报,员吏百四十人。又省右平,尚存左平。又罢中 都官以下诸诏狱,独廷尉雒阳县有焉。魏武初建国, 改廷尉为大理,又置《律》博士,又置定科郎,主定法令。 都官郎主军事刑狱。黄初元年,复以大理为廷尉。晋 制,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太康中省之,以吏部尚书 领刑狱。又廷尉主刑罚狱讼,属官有正、监、平、通视南 台治书,为尚书郎。下迁又有律学博士。又置黄沙治 书侍御史,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 之,后省去。咸宁中,又置廷尉丞。宋增置都官尚书,掌 京师非违,兼掌刑狱,又增置删定郎,如魏之定科郎。 齐廷尉置丞、正、监、平、律博士各一人。梁初曰大理,天监元年复为廷尉。廷尉视秘书监,丞视皇子行,佐正 视正王佐正、监、平三人,比旧选少,重服獬豸冠,绛帻, 皂衣,铜印、墨绶。又革置建康县狱三官,视给事中,以 尚书郎为之,冠服同廷尉三官。《元会》,廷尉三官与建 康三官皆法官,皂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 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器。”又置《律》博士,视员外 郎。后魏孝文太和中,廷尉卿品第二上,少卿品第三 上,正监评丞品第五中,狱掾品从第七下。二十三年, 复次职令,“廷尉品第三,少卿品第四,正监评品第六, 丞品第七。”永安二年,复置司直事十人,视五品上,不 署曹事,覆治御史简劾事。北齐大理寺决正刑狱,卿 属官,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 捉事督二十四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 掾各二人。后周依《周礼》建六官,有司寇卿,领秋官府 司寇等众职。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 之罪。隋文帝改周六官,依前代之法,复置都官尚书、 侍郎,后改为刑部,复置大理寺卿、少卿、正、监、平各一 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八人,卿 正三品,少卿正四品;正、监、评正六品,《律》博士正九品。 炀帝又改丞为“勾简官”,增置十六人,分判狱事。唐制, 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国刑宪典章。其属侍御史掌推 鞫狱讼,谓之东西推。凡有别敕付推者,则按其实状 以奏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兴元元年,又诏殿中 侍御史同知东西推,分日受事,谓之“四推。”置刑部尚 书一人,侍郎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 政。其属,刑部郎中、员外各二人,掌二尚书、侍郎举其 典宪,而辩其轻重;都官郎中、员外各二人,掌配隶簿 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疮以理诉竞雪免。尚书正三品, 侍郎正四品,郎中并正五品,员外并正六品。龙朔三 年,改刑部尚书曰“司刑大尝伯”,侍郎曰“少尝伯”,郎中 为大夫,都官为司仆。咸亨元年,复为刑部。光宅元年, 改为秋官。神龙元年复旧。又置大理卿一人、少卿二 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明慎以谳疑狱,哀矜以雪 冤狱,公平以鞫庶狱。正二人,掌参议刑狱,正科条之 事;六丞,断罪不当则驳正之。丞六人,掌分判寺事。凡 有犯,皆据其本状以正刑名。凡六丞判《尚书》六曹所 统百司及诸州之务。其刑部丞尝押狱,每一丞断事, 五丞同押,若有异见,则各言之。主簿二人,掌勾简稽 失。凡官吏之负犯并雪冤者,则据所由文牒而立簿 焉。狱丞三人,掌率狱史知囚徒。司直六人,评事十二 人,掌出使。卿,从三品。少卿,从四品;正,从五品。丞,从六 品。主簿,从七品。狱丞,从九品。司直,从六品。评事,从八 品。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卿为正卿,正为大夫。咸亨 元年,复为大理。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故。 凡吏曹补署法官,则与刑部尚书、侍郎议其人可否, 然后主拟。若存制使覆囚徒,则御史大夫、“中丞与刑 部尚书参择之。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御史 大夫与中书、门下为三司以鞫之。大事奏裁,小事专 达。三司虽按而非其长官,则侍御史与刑部郎中、员 外、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五代因之。历代丞相、三公、 刺史、守相、令、长之从事、掾属,其孚刑狱,则有决曹、辞 曹、则曹法曹、司法、长流刑狱之类焉。夫律令者,国之 衡石;刑辟者,人之衔辔。故王者慎其事,择其官,以成 钦恤之心,以致平反之治。然后上靡苛政,下无冤民, 庶狱清而善气应,其由兹乎?
《定律令》
[编辑]古先哲王即天论缘民情为之刑罚威狱以类其震 曜杀戮焉盖所以防邪辟御奸宄禁其逾矩以佐乎! 治者也。唐虞而下制事典以为律度作法令而一民 志随世轻重沿革斯在然而周设三典施用既殊汉 增《九章》条目寖广晋魏之后或损益殊制繁简异宜 载之讨论有所刊定救时之弊乃至于申严济民之 残式从乎宽裕,杜周所谓“三尺法”,亦何尝之有哉。若 夫“令出维行”,《周书》之攸慎。“用刑不中”仲尼之所讥。自 非协于大中而较若画一,又曷能御下而济众者乎!
金史
[编辑]《刑志序》
[编辑]“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 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 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 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 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 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无 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 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 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 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寖备。既而《泰和 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醨,世道升 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 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直刃于杖,虐于肉刑。”季 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 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 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使之咸就 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 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 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 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 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 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 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 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 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 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元史
[编辑]《刑法志序》
[编辑]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 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 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 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 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 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元兴,其初,未 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 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 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 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 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 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 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 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 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 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 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 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 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 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 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 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 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 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 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 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 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 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 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 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 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 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 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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