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31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十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录
囚系部汇考一
汉〈景帝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光武建武三则 章帝元和一则〉
南齐〈高帝建元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永徽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神
宗熙宁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 则 理宗嘉熙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辽〈道宗咸雍二则〉
金〈世宗大定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
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二则〉
囚系部汇考二
易经〈坎〉
书经〈康诰〉
礼记〈月令〉
囚系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顺天时之令〉
囚系部艺文一
虑囚制 唐中宗
失囚判 白居易
乞断向绶 宋包拯
纵囚论 欧阳修
启诸南明侍郎 明徐渭
又 前人
囚系部艺文二〈诗〉
拘幽操
幽歌〈并序〉 汉赵幽王友
幽愤诗〈并序〉 魏嵇康
婺州被囚 隋虞绰
惭问囚 唐元稹
狱多重囚 宋杨亿
讯囚 唐庚
狱中红苔 明杨继盛
囚系部纪事
囚系部杂录
囚系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囚系部汇考一
[编辑]汉
[编辑]景帝后三年诏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师朱儒皆颂系
[编辑]按《汉书景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景帝后三年诏 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 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 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注〉如淳曰:“师乐,师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师古曰:“《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
宣帝地节四年令郡国岁上系囚掠笞瘐死者课其殿最
[编辑]按《汉书宣帝本纪》,地节四年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 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 或以掠笞,若饥寒病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 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 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平帝元始四年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诏所捕毋得系
[编辑]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四年正月诏曰:‘盖夫妇正则 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 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 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 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 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后汉
[编辑]光武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以捕皆不得系
[编辑]建武五年五月丙子旱诏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 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
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 犯殊死皆一切勿案。
按:以上俱《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章帝元和二年诏无以立春报囚====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七月庚子,诏曰:“‘《春秋》 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 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 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 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南齐
[编辑]高帝建元二年制病囚诊治之法
[编辑]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王僧虔传》,“建元二年, 僧虔改授左光禄大夫。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僧 虔上疏言之曰:‘汤本以救疾,而实行冤暴,或以肆忿。 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恶宜疾,则应先启。岂有 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愚谓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 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后处理。可使 死者不恨,生者无怨’。”上纳其言。
梁
[编辑]武帝天监元年定颂系令
[编辑]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八月,诏定律令。”
按《隋书刑法志》:“天监元年,侍中王莹等参议断定耐 罪囚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 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 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 槛征者,并颂系之。”
北魏
[编辑]孝文帝太和五年五月庚申敕天下勿使有留狱久囚
[编辑]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二十年。诏条奏京囚。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十年七月丁亥,诏曰:‘法 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条奏,朕将亲案,以 时议决’。”
北齐
[编辑]文宣帝天保 年置供御囚
[编辑]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自天 保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 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锉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 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 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 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 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 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时有司 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犓杖,夹指压踝,又立 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 诬伏。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颂系律
[编辑]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 等奏上《齐律》十二篇,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 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
唐
[编辑]太宗贞观五年定五日一虑囚岁以正月遣使巡阅狱囚刑具
[编辑]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贞观五年, 元龄等议: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 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 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岁以正月遣使巡 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法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 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 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高宗永徽元年帝以系囚数少怡然形于颜色
[编辑]按《唐书》及《旧唐书高宗本纪》俱不载。 按《旧唐书刑 法志》: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 唐临在狱系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 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
宋
[编辑]太祖开宝二年恤系囚
[编辑]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开宝二年五月。 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 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 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 淹滞。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岁以为常。帝每亲录囚 徒。专事钦恤。凡御史大理官属。尢严选择。尝谓侍御 史知杂冯炳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 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卿也。”赐金紫以勉之。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三月壬戌令诸州长吏五日一虑囚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太平兴国六年 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 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 情得者即决之。”
太平兴国七年五月戊申,虑囚。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元年六月庚子令诸州长吏十日一虑囚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诸 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 部专意纠举。帝阅诸州所奏狱状,有系三百人者,迺 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者,咸准禁数件 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 司驳奏之。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 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 无他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 帝骇曰:“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 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 劳尔。”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 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吏之弛“怠者,劾其罪 以闻;其临事明敏,刑狱无滞者,亦以名上。”始令诸州 十日一虑囚。
真宗咸平元年置病囚院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咸平元年,从黄 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 处之,馀责保于外。”
景德四年十月乙卯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辛丑给天下系囚衣食薪炭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七年,诏“品官犯罪,奏劾听旨,毋擅捕系。”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七年,诏品 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 奉”
哲宗元祐八年诏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不许分禁系之数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诏刑部不得 分禁系人数瘐死数多者申尚书省。 按《刑法志》:元 祐八年,中书省言,“昨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 而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岁 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 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四年四月丁亥令诸狱系囚以时沐浴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 年令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中兴之初,州县 月具系囚存亡之数申提刑司,岁终比较,死囚最多 者当职官黜责,其最少者褒赏。”
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岁给大理寺三衙及州县钱和药剂疗病囚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理宗嘉熙四年九月诏川广监司以十一月按部理囚徒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十二月己未诏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
[编辑]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辽
[编辑]道宗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
[编辑]按《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咸雍三年九月戊戌诏给诸路囚粮。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金
[编辑]世宗大定十一年诏谕有司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云云。
明
[编辑]明定“岁报罪囚及《相视病囚制》。”
按明《会典》,刑部问发罪囚,各照司分通,将所问囚数, 不分死罪军徒笞杖,及供明随审。其若干名口,内分 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 “岁报。”若见监罪囚,每月将见在开除病故数目,呈堂 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则止开送工科。 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旧例逐日相视,后定以三、六、 九日。若奉旨相视者,则不拘日期。
太祖洪武十四年令各道重罪囚送京师
[编辑]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 凡罪重者,悉送京师。”
洪武十五年定、狱囚贫者日给米一升
按《明会典》:“洪武十五年,令狱囚贫不能自给者,人给 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洪武二十六年定令每过年终奏报罪囚名数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发罪囚,每遇 年终,各该部分开称: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为始, 至十二月终。本部通问发过囚人若干”,内凌迟若干, 斩若干,绞若干,斩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绞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军若干,随营 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宁家》若干,俱付《山东 部》、通类如前案呈本部开坐奏闻。
成祖永乐二年四月谕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决死罪狱成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
[编辑]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四年五月谕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外, 徒流以下,皆令知在,听候发落。”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谕法司今天气暄热狱中一应罪囚禁锢日久即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许时刻迟滞按明会典云云
[编辑]英宗正统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给米一升及有赃罚破碎衣服应该变卖者分给穿用
[编辑]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给官银买办药饵送部疗治囚人及令各处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编辑]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自后岁以为常
[编辑]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 年,定“病故囚犯《相视例》。”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刑部囚人病故,会同监察御史 相视。都察院囚人病故,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锦衣卫 官不预。若锦衣卫囚人病故,则用监察御史、刑部主 事同往相视。其奉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 命。凡本部各司所问罪囚,有在监病故情重及曾经 审允者,会各衙门相视,取获批单回照。行令顺天府” 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宁县、委官带领仵 作人等跟随相视身尸、责令土工领埋。其情轻囚犯 病故者、止许该县委官相埋、各取具该县委官人等 结状缴报
武宗正德十四年题准每月囚饭煤价银四两狱中灯油银三两疗病药材银二两五钱司狱司修理刑具工食银二两官仓关支囚粮脚银一两二钱俱于
[编辑]入官赃物银两内。支送山东清吏司。收给买办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元年谕法司问刑衙门见监罪囚天气向热宜从优恤
[编辑]按《明会典》:“嘉靖元年谕两法司并锦衣卫,‘见今天气 向热,见监罪囚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以下 便减等发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开写来看。 自后岁以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气正炽,两京内外问刑衙门、见 监轻重囚犯,作急问理,例该枷号者,暂免枷号,依拟 发落。待七月,仍照旧例行。”
嘉靖二年题准、“囚医六年满日、奏授冠带。”又题准、《囚 粮囚衣条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年题准:囚医于太医院原拨听用 医士内择一人,提牢厅诊视,岁支赃罚银一十二两 充雇直,月给本部仓米七斗充饭食。六年满日,送吏 部奏授冠带。术疏无行者,退出。其顺天等府原拨送 部医生,革回当差。”
又题准:囚粮于刑部问该:运灰等项有力罪囚,令折 买糙粳米,本部仓上纳,每年约至五百石住收。如有 支剩,准作下年之数,不足再为收补。年终收粮,委官 造册呈部查考。
凡囚衣、于入官赃内、每年冬、令铺家办给绵衣绵裤 各一件
凡《囚粮》,重囚每日七合,强盗三合,狱卒二次造饭给 散。
嘉靖七年题准、病故罪囚名数、每月终、奏闻问过做 工罪囚、每五日一次开报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每月终,山东司行司狱司 通查,将现在开除病故名数,具本开坐奏闻。近例:凡 刑部问过送工部运灰运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 开报该科,填写精微,每月终轮报一科。
皇清
[编辑]顺治十二年
[编辑]《大清会典》。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顺治十二年,
覆准:凡官吏擅取监犯病呈致死者,依《谋杀人律》拟斩。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 律拟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巡按事宜:“顺治十五年:一狱禁所当矜”
恤,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并司狱司官常加点视
督令狱卒遵奉
上谕、“不许擅用柙床。将见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设暖
汤,夏备凉浆,合得囚粮,依数支养。若有疾病,令医疗治。不许纵令狱卒人等,克落衣粮,逞意陵虐,因而瘐死,及将平民枉禁。仍具狱官吏卒名数,及见监囚数开报。
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二十日
[编辑]上谕刑部:“人命关系重大,凡现审人犯,自应早取口”
供,速行完结,庶不致无辜久禁囹圄,淹滞毙命。其中有应行详审及等候质对者,或暂行监候或羁禁各门该管官员亦当严加稽察,不时照管,毋令狱卒及守门人等借端需索恣行陵虐。且各犯虽有应得之罪,若未死于法先死于狱,既非宪典亦干
天和,朕心尢为不忍。向来在外各衙门审理人犯,或系
“监毙,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内至三人以上者,定有处分之例。今思内外刑狱,事属一体,嗣后在内各衙门及各门监禁人犯,一起致毙几人以上者,作何处分,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定例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
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监犯患病,应即拨医调治;今岁在监病故。”
者甚多,此皆因堂司各官疏忽所致。嗣后若复似此、致毙多人、将所司官员定行治罪
囚系部汇考二
[编辑]《易经》
[编辑]《坎》
[编辑]上六:“系用徽𬙊,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疏〉正义曰:险峭之极,不可升上,严法峻整,难可犯触。上六居此险峭之处,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𬙊之绳,“寘于丛棘”,谓囚执之处,以丛棘而禁之也。“三岁不得凶”者,谓险道未终,三岁已来,不得其吉而有凶也。〈传〉上六,以阴柔而居险之极,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狱为喻,如系缚之以徽𬙊,囚寘于丛棘之中。阴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三岁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大全〉陆氏德明曰:三股曰“徽”,两股曰𬙊,皆索名。 莆阳张氏曰: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今之棘寺。
《书经》
[编辑]《康诰》
[编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蔡传〉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礼记》
[编辑]《月令》
[编辑]孟夏之月出轻系。
〈陈注〉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陈注〉“挺”者,拔出之义。
囚系部总论
[编辑]《大学衍义补》
[编辑]《制刑狱之具》
[编辑]《坎》上六:系用徽𬙊,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臣按: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今之棘寺。” 蒙坎二卦,圣人作《易》皆取象于刑狱,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本诸阴阳,合诸爻象,非人为之私也,虽若不得已而为之,而为之亦自不容已。盖人生不能无欲,欲胜而理微,教之而不从,而不继之以刑,则人欲肆矣。圣人作《易》以扶阳抑阴,而取象于刑狱,岂无意哉。
《顺天时之令》
[编辑]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仲夏之时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
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囚系部艺文一
[编辑]《虑囚制》唐·中宗
[编辑]《礼》防君子,自昔通规;律禁小人,由来共贯。朕情存革 务,志在惩愆,欲申作解之恩,虑开徼幸之路,非所以 纳人轨物,垂裕后昆。既属阳和之辰,宜敦耕稼之业。 三农启候,方陈敬爱之规;百姓为心,爰轸泣辜之念。 将申虑降,再释狴牢,庶无滞禁之冤,仍示小惩之戒。 其都城之内见禁囚徒,朕特亲虑,仍令所司具为条 “例奏闻。”
《失囚判》白居易
[编辑]圜土不严,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诚曰慢官。获则因人, 其何补过?相彼维甲,所谓攸司,不念恪居,儆于羑里。 旋闻失守,逸乃楚囚,虽非故纵所因,曾是慢常而致。 徒称勿佚,未可塞违;得于他人,自是疏网无漏失其 所职,岂可出柙不科。无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于责。
《乞断向绶》宋·包拯
[编辑]“臣窃闻太常博士傅莹,近沧州制勘回向绶准前翻 变一行千系九十馀人,依旧收禁。”窃缘向绶翻变,前 后三四次,况证验分明,绝无疑虑,原情至重,坐死犹 轻,若候具案定罪,必致淹延月日。干连人等,盛暑之 际,枉被禁系,实可伤悯。其向绶欲望只据累次勘到 罪状,特行重断,俾幽冤得伸,狡吏知惧。
《纵囚论》欧阳修
[编辑]“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 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尢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 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尢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 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 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尢者,以必能也。其囚及 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 “也。此岂近于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 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 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 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 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 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文相贼 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 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 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 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 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 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 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 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 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启诸南明侍郎》明·徐渭
[编辑]某生来蠢躁,动辄颠迷。当其在外而纵也,辟如虾蟹 跳踯于苇萧,瞚瞚然不知远害而全身;及今戴盆而 锢也,辟如雉兔触𦊰于笼牢,盻盻焉不知伏处而待 命。是以过求非分,屡干台严,而宽宥有加,悯怜无已。 垂头倾耳,继之以泣。盖雉兔之待鼎铛,但知号己之 急;而云雨之救枯槁,自有乘时之施。某敢不驯伏躁 迷。勉体德意,忍死以待。傥承照于收榆,即复就烹,亦 安心于结草。
又 前人
[编辑]伏念渭小人立身无状,堕囚有年,等诸奇数。爱欲其 生不胜,恶欲其死之多。然在乡人,不善恶之,犹有善 者好之之幸。但怜惜之心,或夺于顾忌,扶持之力,遂 阻于回翔。非有大慈悲,具菩萨之行。兼以猛担当,奋 龙象之雄。岂肯舍己而耘田,终于道旁之筑室。此盖 伏遇门下霄表星辰,朝端麟凤。一言一动,而天下倚 为轻重;万举万当,而斯世无所猜忌。猥以死灰,加之 嘘息;得诸秘奇,感而涕零。非曰尺笺之上,敢书谢悰。 特以方寸之倾,不能缄默。譬如蛊瘵在床,虽至亲视 为恶疾,而有共弃之谋;迨和缓入户,则病者一闻药 香,而兴必起之念。“道义所在,天地共临,恩德罔酬,结 衔犹负。自今已往,庶几终于玉成,从”此馀生,并是付 之再造
囚系部艺文二〈诗〉
[编辑]《拘幽操》
[编辑]《古今乐录》曰:“谓纣拘文王于羑里也 。” 《两山墨谈》曰:“此操见《通鉴外纪》,其辞意怨诽浅激,非文王语也。”
《殷道溷溷》,浸浊烦兮。朱紫相合,不别分兮。迷乱声色, 信谗言兮。炎炎之虐,使我愆兮。幽闭牢阱,由其言兮。 遘我四人,忧勤勤兮。
《幽歌》〈并序〉汉·赵幽王友
[编辑]《汉书》曰:“幽王友,高帝之子。孝惠时,友以诸吕女为后,不爱,爱他姬。诸吕女谗之于太后,太后怒,召赵王置邸,令卫围守之。赵王饿,乃作歌,遂幽死。”
诸吕用事兮刘氏微,迫胁王侯兮彊授我妃。我妃既 妒兮诬我以恶。“谗女乱国兮上曾不寤。我无忠良兮 何故弃国?自快中野兮,苍天与直。于嗟不可悔兮宁 早自贼。为王饿死兮谁者怜之?”吕氏绝理兮托天报 仇。
《幽愤诗》〈并序〉魏·嵇康
[编辑]《晋书》云:“东平吕安,服康高致,康友而善之。后安为兄所枉诉,以事系狱,辞相证引,遂复收康。康谨言行,一旦缧绁,乃作《幽愤诗》。” 按锺会有憾于康,时吕安兄巽奸通安妻,巽为大将军长史,遂构诬将害安。锺会为大将军所善,因劝大将军诛康。康又有《与吕长悌绝交书》甚详,其间曰:“阿都开悟,每喜足下有此弟,足下许吾不击都,以子父六人为誓。吾乃感足下重言慰解都,都遂释然。何意足下包藏祸心,密表击都,今都获罪,吾为负之。吾之负都,由足下之负吾也。” 盖康尝为安致解于其兄,兄绐其和,密致其罪,康悔,因为是书,与其兄绝交,遂牵连入狱。《幽愤》之诗,正志其事,所以有“内负宿心,外恧良朋” 之语。《魏氏春秋》谓吕巽诬其弟安不孝,安引康为证,康义不负心,保明其事。向子期《思旧赋序》云:“余少与嵇康、吕安居止接近,其人并有不羁之才。然嵇意远而疏,吕心旷而放,其终各以事见法。”
嗟余薄祜,少遭不造,哀茕靡识,越在繈褓。母兄鞠育, 有慈无威。恃爱肆姐,不训不师。爰及冠带,凭宠自放, 抗心希古,任其所尚。托好《老》《庄》,贱物贵身,志在守朴, 养素全真。曰余不敏,好善暗人。子玉之败,屡增惟尘, 大人含弘,藏垢怀耻。民之多僻,政不由己。惟此褊心, 显明臧否,感悟思愆。怛若创痏,欲寡其过,谤议沸腾。 “性不伤物,频致怨憎。昔惭柳惠,今愧孙登,内负宿心, 外恧良朋。仰慕严郑,乐道闲居,与世无营,神气晏如。 咨予不淑,婴累多虞,匪降自天,实由顽疏,理弊患结, 卒致囹圄,对答鄙讯,絷此幽阻,实耻讼冤,时不我与, 虽曰义直,神辱志阻,澡身沧浪,岂云能补。嗈嗈鸣雁, 奋翼北游,顺时而动,得意忘忧。嗟我”愤叹,曾莫能俦。 事与愿违,遘兹淹留。穷达有命,亦又何求?古人有言, “善莫近名。”奉时恭默,咎悔不生。万石周慎,安亲保荣。 世务纷纭,祇搅予情。安乐必诫,乃终利贞。煌煌灵芝, 一年三秀。予独何为?有志不就。惩难思复,心焉内疚。 庶勗将来,无馨无臭。采薇山阿,散发岩岫。永啸长吟, 颐性养寿。
《婺州被囚》隋·虞绰
[编辑]穷达虽有命,逋逃诚负累。背恩已偷生,临危未能死。 待罪既不测,中心怅无已。厚颜羞朋友,囚心愧妻子。 圣日始东扶,徂年迫西汜。方违盛明代,永向幽泉里。 况当此春节,物候惊田里。桃蹊日影乱,柳径秋风起。 动植皆顺性,嗟余独沦耻。投笔不重陈,此情寄知己。
《惭问囚》元·稹
[编辑]司马子微坛上头,与君深结白云俦。尚平邨落拟连 卖,王屋山泉为别游。各待陆浑求一尉,共资三径便 同休。那知今日蜀门路,带月夜行缘问囚。
《狱多重囚》宋·杨亿
[编辑]铁锁银铛众,金科伏念频。绝闻空狱奏,深愧片言人。 清颍黄公接,甘棠召伯邻。怀贤不能继,多辟岂由民。
《讯囚》唐·庚
[编辑]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到庭下,囚口争喧哗。 参军气益振,声厉语益切。“自古官中财,一一民膏血。 为吏掌管籥,反窃以自私。人不汝谁何,如摘颔下髭。 事老恶自张,证佐日月明。推穷见毛脉,那可口舌争。” 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辨。参军心如眼,有睫不自见。 “参军在场屋,薄薄有声称。只今作参军,几时得骞腾。” 无功食国禄,去窃能几何。上官乃容隐,曾不加谴诃。 囚今信有罪,参军宜揣分。等是为贫计,何苦独相困。 参军噤无语,反顾吏卒羞。包裹琴与书,明日吾归休。
《狱中红苔》明·杨继盛
[编辑]寒柝凄凄哀怨绝,阴云黯黯郁愁结。西风满地苔痕 红,尽是渭囚冤泪血
囚系部纪事
[编辑]《史记·夏本纪》:“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迺 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吴越春秋》:禹南到,计于苍梧,而见缚人,禹抚其背而 哭。益曰:“斯人犯法,自合如此,哭之何也?”禹曰:“天下有 道,民不罹辜;天下无道,罪及善人。吾闻一男不耕,有 受其饥;一女不桑,有受其寒。吾为帝统治水土,调民 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 证也,故哭之悲耳。”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 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卒。周武王 之东伐,至盟津,诸侯叛殷,皆曰纣可伐。武王曰:“尔未 知天命。”乃复归,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去。 比干强谏,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 心。箕子惧,乃佯狂为奴。纣又囚之。
《左传庄公九年》:桓公自莒先入,杀子纠于生窦,召忽 死之。管仲请囚,鲍叔受之。及堂阜而税之。归而以告 曰:“管夷吾治于高傒,使相可也。”
定公五年“九月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而 逐仲梁怀。冬十月丁亥,杀公何藐。己丑,盟桓子于稷 门之内。庚寅,大诅。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齐。”
九年六月,齐侯执阳虎,将东之。阳虎愿东,乃囚诸西 鄙,尽借邑人之车,锲其轴,《麻约》而归之,载《葱灵》,寝于 其中而逃。
《韩非子难四篇》:鲁阳虎欲攻三桓,不克而奔齐,齐景 公礼之。鲍文子谏曰:“不可。阳虎有宠于季氏,而欲伐 于季孙,贪其富也。今君富于季孙,而齐大于鲁,阳虎 所以尽诈也。”景公乃囚阳虎。
《晏子谏下》。景公有所爱槐,令吏谨守之,植木县之。下 令曰:“犯槐者刑,伤之者死,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公 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辞 晏子之家,托曰:“负廓之民,贱妾请有道干相国,不胜 其欲,愿得充数乎?”下陈。晏子闻之,笑曰:“婴其淫于色 乎?何为老而见奔?虽然,是必有故。”令内之。女子入门, 晏子望见之,曰:“怪哉!有深忧!”进而问焉,曰:“所忧何也?” 对曰:“君树槐,县令犯之者刑,伤之者死。妾父不仁,不 闻令醉而犯之,吏将加罪焉。妾闻之明君莅国立政, 不损禄,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为禽兽伤人 民,不为草木伤禽兽,不为野草伤禾苗。吾君欲以树 木之故,杀妾父,孤妾身,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国矣。虽 然,妾闻之,“勇士不以众强陵孤独,明惠之君不拂是 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犹自治鱼鳖者也,去其腥臊者 而已。昧墨与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于 民,苟可法于国而善益于后世,则父死亦当矣。妾为 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树木之故,罪法妾 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邻国闻之, 皆谓吾君爱树而贱人,其可乎?愿相国察妾言,以裁 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将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之 归。明日早朝而复于公曰:“婴闻之,穷民财力以供嗜 欲,谓之暴;崇玩好威严,拟乎君,谓之逆;刑杀不辜,谓 之贼。此三者,守国之大殃。今君穷民财力,以羡馁食 之贝,繁钟鼓之乐,极宫室之观,行暴之大者。崇玩好, 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之 明者也。犯槐者刑,伤槐者死,杀不称贼民之深者。君 享国,德行未见于众,而《三辟》著于国,婴恐其不可以 莅国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几有大罪,以累社 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公 令,趣罢守槐之役,拔置县之木,废伤槐之法,出犯槐 之囚。
景公树竹,令吏谨守之。公出过之,有斩竹者焉,公以 车逐,得而拘之,将加罪焉。晏子入见曰:“公亦闻吾先 君丁公乎?”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胜之,止其 财,出其民。公曰:‘自莅之。有舆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 吏视之,则其中金与玉焉。吏请杀其人,收其金玉。公 曰:‘以兵降城,以众围财,不仁。且吾闻之人君者,宽惠’’” 慈众,不身传诛,令舍之。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斩竹 之囚,
《吴越春秋》:吴王拘越王勾践与大夫范蠡于石室。吴 王疾,越王谓太宰嚭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 吴王乃见越王也。
《史记孟尝君传》:孟尝君为秦相,或说秦昭王曰:“孟尝 君贤而又齐族也,今相秦,必先齐而后秦,秦其危矣。” 于是昭王乃止,囚孟尝君,谋欲杀之,取狐白裘以献 秦王幸姬。幸姬为言昭王,昭王释孟尝君,即驰去。 《吕氏春秋开春篇》:韩氏城新城,期十五日而成。段乔 为司空,有一县,后二日,段乔执其吏而囚之。囚者之 子,走告封人子高曰:“惟先生能活臣父之死,愿委之 先生。”封人子高曰:“诺。”乃见段乔自扶而上城。封人子 高左右望曰:“美哉城乎,一大功矣,子必有厚赏矣。自 古及今,功若此其大也,而能无有罪戮者,未尝有也。” 封人子高出,段乔使人夜解其吏之束缚也而出之故曰:封人子高为之言也,而匿己之为而为也,《段乔》 听而行之也,匿己之行而行也。说之行若此其精也。 封人子高可谓善说矣。
《汉书隽不疑传》:“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 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 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 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王章传》:“章上封事,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章小女年 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 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 《会稽典录》:“盛吉,字君达,为廷尉,性多哀怜。其妻谓吉 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殃及子孙。其囚 无后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遗类。视事十二年,天 下称‘有恩’’”也。
盛吉为廷尉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其妻执烛吉持丹 笔相向垂泣。
《后汉书虞延传》:“延字子大,建武初,仕执金吾府,除细 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徒系,各使归家,并感其 恩德,应期而还。有囚于家被病,自载诣狱,既至而死, 延率吏掾史殡于门外,百姓感悦之。”
《东观汉记》:“马援为都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 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丁巳,幸 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 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还宫而澍雨。”
《戴封传》:“封迁中山相,时诸县囚四百馀人,辞状已定, 当行刑。封哀之,皆遣归家,与克期日,皆无违者,诏书 策美焉。”
《应奉传》:“奉字世叔,少聪明,自为童儿,及长,凡所经履, 莫不暗记,读书五行并下。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 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及还,太守备问之,奉口说罪系 姓名,坐状轻重,无所遗脱,时人奇之。”
《范滂传》:“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将加考掠,滂以同 囚多婴病,乃请先就格,遂与同郡袁忠争受楚毒。桓 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滂等皆三木囊头,暴于 阶下,馀人在前,或对或否。滂忠于后越次而进。王甫 诘曰:‘君为人臣,不推忠国,而共造部党,自相褒举,评 论朝廷,虚构无端,诸所谋结,并欲何为,皆以情对,不’” 得隐饰。滂对曰:“臣闻仲尼之言,见善如不及,见恶如 探汤。欲使善善同其清,恶恶同其污,谓王政之所愿 闻。”不悟,更以为党。甫曰:“卿更相拔举,迭为唇齿,有不 合者,见则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 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愿埋滂 于首阳山侧,上不负皇天,下不愧夷、齐。”甫愍然为之 改容,乃得并解桎梏。滂后事释,南归。
《灵帝本纪》:熹平元年“七月,宦官讽司隶校尉段颎,捕 系太学诸生千馀人。”
《宦者曹节传》:“熹平元年,窦太后崩,有何人书朱雀阙, 言天下大乱。曹节、王甫幽杀太后,常侍侯览多杀党 人,公卿皆尸禄,无有忠言者。诏司隶校尉刘猛逐捕, 十日一会。猛以诽书言直,不肯急捕,月馀,主名不立, 以御史中丞段颎代猛,乃四出逐捕,及太学游生,系 者千馀人。”
《文献通考》:吴祐为胶东太守,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 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祐呼 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 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 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 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 有子。”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 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 以报吴君乎?”乃啮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 之吴生。”因缳而死。
《魏志贾逵传》:“太祖征刘备,先遣逵至斜谷观形势,道 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军事急,辄竟重者一人,皆 放其馀,太祖善之。”
《吴志孙休传》永安元年:“冬十月,诏曰:丹阳太守李衡 以往事之嫌,自拘有司。夫射钩斩袪,在君为君,遣衡 还郡,勿令自疑。”〈注〉《襄阳记》曰:李衡为丹阳太守。时孙 休在郡治,衡数以法绳之。会休立,衡欲奔。妻曰:“琅琊 王素好善慕名,方欲自显于天下,终不以私嫌杀君 明矣。可自囚诣狱,表列前失,显求受罪。如此乃当逆 见优饶,非但直活而已。”衡从之,果得无患,又加威远 将军。
《晋书怀帝本纪》:永嘉元年“十二月,东海王越矫诏囚 清河王覃于金墉城。”
《曹摅传》:“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开狱出之,克日 令还,并无违者。”
《太平御览·晋令》曰:“狱屋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 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
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宋书前废帝本纪》:“元嘉二十六年,世祖镇寻阳,子业留京邑。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将见 害者数矣,卒得无恙。世祖践祚,立为皇太子。”
《明帝本纪》:“废帝景和末,上入朝,被留停都。废帝诛害 宰辅,杀戮大臣,恒虑有图之者,疑畏诸父,并拘之殿 内。遇上无礼,遂收上付廷尉。一宿被原,将加祸害者, 前后非一。既而害上意定,明旦便应就祸。上先已与 腹心阮佃夫、李道儿密共合谋,于时废帝左右,人人 有异志,惟有宋越、谭金、童太乙等数人为其腹心,众 并畏服之,故莫敢动。是夕,越等外宿,佃夫、道儿因结 寿,寂之等殒废帝于后堂,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也。事 定,上未知所为。建安王休仁称臣,奉引升西堂,登御 座,召见诸大臣。虽未即位,凡众事悉称令书施行。” 《南史到彦之传》:“彦之少子仲度,仲度子㧑,字茂谦,袭 爵建昌公。宋明帝立,擢为太子洗马。㧑”资籍豪富,厚 自奉养,供一身一月十万。宅宇山池,伎妾姿艺,皆穷 上品。才调流赡,善纳交游。爱伎陈玉珠,明帝遣求,不 与,逼夺之。㧑颇怒,帝令有司诬奏,将杀之。㧑入狱,数 宿须鬓皆白。免死,系尚方。
《宋书萧思话传》:“思话除南沛郡太守,未及就征,索虏 南寇,檀道济北伐,既而回师,思话惧虏大至,乃弃镇 奔平昌。思话先使参军刘振之戍下邳,闻思话奔,亦 委城走。虏定不至,而东阳积聚已为百姓所焚。由是 征下廷尉,仍系尚方。初,在青州,常所用铜斗,覆在药 厨下,得二死雀,思话曰:‘斗覆而双雀殒,其不祥乎’?”既 而被系,
《谢方明传》:“方明为骠骑长史,南郡相。尝年终江陵县 狱囚事无轻重,悉散听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应 入重者有二十馀人。纲纪以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 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 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且当今民情伪薄,不可以 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皆惊喜涕 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还,方明不听 讨捕。其一人醉不能归,逮二日乃反,馀一囚十日不 至。五官朱千期请见,欲白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 右谢五官,不须入囚,自当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 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竟无逃亡者,远近叹服。” 《南史王昙首传》:“昙首孙志,字次道,为东阳”太守郡狱 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 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 人益叹服之。
《陈书高祖本纪》,永定元年:“冬十月,西讨都督周文育、 侯安都于郢州败绩,囚于王琳。”
《王玚传》:玚弟瑜,字子珪,亦知名,美容仪,早历清显,年 五十官至侍中。永定元年,使于齐,以陈郡袁宪为副, 齐以王琳之故,执而囚之。齐文宣帝每行,载死囚以 从,齐人呼曰“供御囚。”每有他怒,则召杀之,以快其意。 瑜及宪并危殆者数矣,齐仆射杨遵彦悯其无辜,每 救护之。天嘉二年还朝。
《张种传》:“种字士苗,累赐无锡嘉兴县侯秩。尝于无锡 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出曝日,遂失之。世祖大笑而 不深责。”
《北史萧㧑传》:“㧑入周为上州刺史。尝至元日,狱中囚 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诸囚荷恩,依限而至, 吏人称其惠化。”
《太平御览·北史》曰:“后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 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徒 流案未申台者,一时放免。”
《隋书刘旷传》:“开皇初,为平乡令,在职七年,风教大洽。 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及 去官,吏人无少长,号泣于路,将送数百里不绝。” 《薛胄传》:“胄除兖州刺史,及到官,系囚数百,胄剖断旬 日便了,囹圄空虚。”
《柳俭传》:“俭拜蓬州刺史,狱讼者庭遣,不为文书,约束 佐史,从容而已,狱无系囚。”
《炀帝本纪》:大业十年“七月甲子,高丽遣使请降,囚送 斛斯政。上大悦。”
《魏德深传》:“德深初为文帝挽郎,转馆陶长。时有栎阳 令渤海高世衡,萧令彭城刘高,城皋令弘农刘炽,俱 有恩惠。大业之末,长史多赃污。衡高及炽,清节逾励, 风教大洽,狱无系囚,为吏人所称。”
《太平御览·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司法书 佐,狱无冤囚,其有罪者,临时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 佛而死。”
《唐书刑法志》:“贞观六年,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 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 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狄仁杰传》:“仁杰以地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会 为来俊臣所构,捕送制狱。于时讯反者,一问即承,听 减死。俊臣引仁杰置对,答曰:‘有周革命,我乃唐臣,反 固实’。俊臣乃挺系其属王德寿以情,谓曰:‘我意求少迁,公为我引杨执柔为党,公且免死’。仁杰叹曰:‘皇天 后土,使仁杰为此乎’!即以首触柱,血流沫面,德寿惧” 而谢。守者寖弛,即丐笔书帛,置楮衣中,好谓吏曰:“方 暑,请付家彻絮。”仁杰子光远得书上变,后遣使案视, 俊臣命仁杰冠带见使者,私令德寿作《谢死表》,附使 以闻。后乃召见仁杰,谓曰:“承反,何耶?”对曰:“不承反,死 笞掠矣。”示其表曰:“无之。”后知代署,因免死。武承嗣屡 请诛之,后曰:“命已行,不可返。”时同被诬者,凤阁侍郎 任知古等七族悉得贷。御史霍献可以首叩殿陛苦 争,欲杀仁杰等。乃贬仁杰彭泽令,邑人为置生祠。 《唐临传》:“临为万泉丞,有轻囚久系。方春,农事兴,临说 令可且出囚使就畎亩,不许。临曰:‘有所疑。丞执其罪, 令移疾,临悉纵归,与之约,囚如期还’。”
《张文琮传》:“文琮子锡,久视初为凤阁侍郎,同凤阁鸾 台平章事,代其甥李峤为宰相。请还庐陵王,不为张 易之所右。与郑杲俱知选,坐泄禁中语。又赇谢钜万。 时苏味道亦坐事,同被讯,系凤阁,俄徙司刑三品院。 锡按辔专道,神气不慑,日膳丰鲜无损贬味道徒步 赴逮,席地菜食。武后闻之,释味道,将斩锡,既而流循” 州。
《云溪友议》。浙东孟简尚书六衙按覆囚徒,其间一人 自曰:鲁人孔颙,献诗启云:“偶寿长街柳阴吟咏,忽被 都虞候拘缧数日,责以罪名,敢露血诚,伏请申雪。”孟 公立以宾客待之,批其状曰:“薛陟不知典教,岂辩贤 良,驱遣健徒,凭陵国士。殊无畏惮,辄恣威权,翻成刺 许之宾,何异吠尧之犬。然以久施公效,尚息杖刑。退” 补散将,外镇收管。孔生诗曰:“有个将军不得名,唯教 健卒喝书生。尚书近日清如镜,天子官街不许行。” 《唐书吕元膺传》:“元膺为蕲州刺史,尝录囚,囚或白父 母在,明日岁旦不得省为恨,因泣下。元膺恻然,悉释 械归之,而戒还期。吏白不可,答曰:‘吾以信待人,人岂 我违’。如期而至,自是群盗感愧,悉避境”去。
《太平御览论衡》曰:“李元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 人,象囚之形,凿地为埳,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 动,冤侵夺者,木囚动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料 天神之气,动木囚也。
《辽史太宗本纪》:“天显七年三月己丑,林牙迪离毕指 斥乘舆,囚之。”
《景宗本纪》:乾亨二年六月“己亥,喜隐复谋反,囚于祖 州。”
《圣宗本纪》:统和二十四年“五月壬寅朔,幸炭山清暑。 幽皇太妃胡辇于怀州,囚夫人夷懒于南京,馀党皆 生瘗之。”
《耶律铎臻传》:淳钦皇后称制,恶铎臻,囚之。誓曰:“铁锁 朽,当释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锁,铎臻辞曰:“铁未朽, 可释乎。”后闻嘉叹,趣召释之。
《宋史张齐贤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副使。先是,诸 州罪人多锢送阙下,路死者十常五六。齐贤道逢南 剑、建昌、虔州所送,索牒视之,率非首犯,悉伸其冤抑, 因力言于朝。后凡送囚至京,请委强明吏虑问,不实 则罪及原问官属。自是江南送罪人者为减大半。 《贾黯传》:“黯权知开封府,两军狱囚岁瘐死者众,而吏 不”任其责。黯言:“吏或怠于视囚,饥渴疾病因以致死。 请岁计死者多少而赏罚之。”
《厚德录》:孙莘老知福州时,民有欠市易钱者,系狱甚 众。适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莘老。莘老徐 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莘老曰:佛 殿未甚坏,又无露坐者,孰若与其钱为狱囚偿官,遂 使数百人释枷锁之苦,其得福岂不多乎。富人不得 已诺之,即日输官,囹圄遂空。
宋蕲宗说尝摄沧州盐务,县里有系囚坐杀人,法当 死,宗说疑之,会犯者言“其母年九十,病甚,愿一别母 而死。”宗说悯然,释囚缚,令人与俱往。既而吏获所杀 人者。
《温公琐语》:“蔡确鞫相狱,朝士被系者,确令狱卒与之 同室而处,同席而寝,饮食旋溷,共在一室,置盆于前。 诸家馈食者,羹饭饼饵悉投其中,以杓搅而均分饲 之,累旬不问。幸得其问,无罪不承。”
《谈苑》:苏轼以吟诗有讥讪,言事官章疏狎上,朝廷下 御史台差官追取。是时李定为中书丞,对人太息,以 为人才难得,求一可使逮轼者,少有如意。于是太常 博士皇甫僎被遣以往。僎携一子二台卒,倍道疾驰。 驸马都尉王诜与子瞻游厚,密遣人报苏辙。辙时为 南京幕官,乃亟走介往湖州报轼,而僎行如飞不可 及。至润州,适以子病求医,留半日,故所遣人得先之。 僎至之日,轼在告,祖无颇权州事。僎径入州,廨具靴 袍,秉笏立庭下,二台卒夹侍,白衣青巾,顾盼狞恶,人 心汹汹不可测。轼恐不敢出,乃谋之无颇。无颇云:“事 至于此,无可奈何,须出见之。”轼议所以服,自以为得 罪,不可以朝服。无颇云:“未知罪名,当以朝服见也。”轼 亦具靴袍秉笏立庭下,无颇与职官皆小帻列轼后二卒怀台牒拄其衣若匕首然。僎又久之不语,人心 益疑惧。轼曰:“轼自来激恼朝廷多,今日必是赐死,死 固不辞,乞归与家人诀别。”僎始肯言,曰:“不至如此。”无 颇乃前曰:“大博必有被受文字。”僎问:谁何?无颇曰:“无 颇是权州。”僎乃以台牒授之。及开视之,只是寻常追 摄行遣耳。僎促轼行,二狱卒就直之。即时出城登舟, 郡人送者雨泣,顷刻之间,拉一太守,如驱犬鸡。此事 无颇目击也。
苏子瞻随皇甫僎追摄至太湖芦香亭下,以柁损修 牢。是夕风涛倾倒,月色如昼。子瞻自惟仓卒被拉去, 事不可测,必是下吏所连逮者多,如闭目窣身入水, 顷刻间耳。既为此计,又复思曰:“不欲辜负老弟。”弟谓 子由也,言己有不幸,则子由必不独生也。由是至京 师,下御史狱。李定、舒亶、何王臣杂治之,侵之甚急,欲 加以指斥之罪。子瞻忧在必死,掌服青金丹,即收其 馀窖之土中,以备一旦当死,则并服以自杀。有一狱 卒,仁而有礼,事子瞻甚谨,每夕必然汤为子瞻濯足, 子瞻以诚谒之曰:“轼必死,有老弟在外。”他日托以二 诗为诀,狱卒曰:“学士必不至如此。”子瞻曰:“使轼万一 获免,则无所恨;如其不免,而此诗不达,则目不瞑矣。” 狱卒受其诗,藏之枕中。其一诗曰:“圣主宽容德似春, 小臣孤直自危身。百年未了先偿债,十口无依更累 人。是处青山可藏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 兄弟,更结人间未了因。”其后子瞻谪黄州,狱卒曰:还 学士此诗,子由以面伏案,不忍读也。子瞻好与子由 夜话,对榻卧听雨声,故诗载其事。子瞻既出,又戏自 和云:“却对酒杯浑似梦,试拈诗笔已如神。”子瞻以诗 自被劾,既作此诗,私自骂曰:“犹不改也。”
皇甫僎追取苏轼也,乞逐夜所至送所司案禁。上不 许,以为“只是根究吟诗事,不消如此。”其始弹劾之峻, 追取之暴,人皆为轼忧之。至是乃知轼必不死也,其 后果然。
《癸辛杂识》:建康溧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具,以囚 上府,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言,监者不虞也,夕宿邸 舍,甲谓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顾事适同 日,计亦有可为者。我有老母,贫不能自活,君到府第 称冤,悉以诿我,我当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脱,君家素 温,为我养母终其身,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 之。时张定叟以尚书知府事,号称严明,囚既至,皆呼 使前,问之,及乙,则曰:某实不杀人,杀人某者亦甲也。 张骇异,使竟其说,曰:甲已杀某人,即逸去。其家不知 为甲所杀也,平日与某有隙,遂以闻于官。已而甲又 杀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暗而吏赇,故冤不得 直也。张以问甲,甲对如乙言,立破械纵之,一县大惊。 甲既论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张终不悟。甚哉,狱 之难明也!
《林下偶谈》:“晦翁帅潭,一日得赵丞相简密报,已立嘉 王为今上,当首以经筵召公。晦翁藏简袖中,竟入狱, 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
《元史王磐传》:“磐字文炳,迁太常少卿。帝以天下狱囚 滋多,敕诸路自死罪以下,纵遣归家,期秋八月悉来 京师听决。囚如期至,帝恻然怜之,尽原其罪。他日命 词臣作诏戒喻天下皆不称旨意,磐独以纵囚之意 命辞,帝喜曰:‘此朕所欲言而不能者,卿乃能为朕言 之’。嘉奖不已,取酒赐之。”
《翦胜野》。闻狱有疑囚,太祖欲杀之,太子争不可。御史 袁凯侍上,顾谓凯曰:“朕与太子之论何如?”凯顿首进 曰:“陛下欲杀之,法之正也;太子欲宥之,心之慈也。”帝 以凯持两端,下狱,三日不食,出之。遂佯狂病颠,拾啖 污秽。帝曰:“吾闻颠者不肤挠。”乃命以木锥锥凯,凯对 上大笑。帝放归,自缧木榻于床下。久之,上使人召之, 凯慢坐,对使者歌。使者廉其缧,还奏状,上不为疑。已 而太祖晏驾,凯始出,优游以终。
《驹阴冗记》:都宪韩公雍巡江西日,方鞫死狱,忽诵句 云:“水上冻冰冰积雪,雪上加霜。”久不能对。一囚曰:“囚 冒死敢对。”公曰:“汝能对,贷汝死。”囚曰:“空中腾雾雾成 云,云开见日。”公抚掌称善,果为减死。或谓不若空中 拥雾雾成云,云腾致雨更为顺,但见日意于囚为当 耳。
囚系部杂录
[编辑]《癸辛杂识》:“梁席阐为东阳太守,在郡有能,悉放狱中 囚,依期而至。后汉虞延为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 休遣囚徒,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德,因期而还。”《南史》:“何 引在齐为建安太守,为政有恩,人不忍欺,每伏腊放 囚还家,依期而返。呜呼,中孚之信及豚鱼,盖非一日 之积也。”
《缃素杂记》:《汉书何武传》云:“武为扬州刺史,行部录囚。 又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有所平反,活几何人。”颜师古注云:“省录之,知其情状,有 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音力具反, 而近俗不晓其意,讹其字为思虑之虑,失其源矣。”又 按《后汉·卢延传》云:“帝乃临御道之馆,亲录囚徒。”又《张 奋传》云:“和帝幸洛阳狱,录囚徒。”又《汉·百官志》云:“诸州 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湖广元县邑囚徒 皆阅录视参考辞状,有侵究者,即时平理也。”又应奉 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又《北 史》:太和四年,帝亲录囚徒。二十年,幸华林园亲录囚 徒。隋开皇二年亲录囚徒。《前汉书》及《南、北史》皆谓之 录囚徒。而《新唐史·本纪》云:“甲午虑囚”,或云癸亥虑囚, 或以旱虑囚,或遣使虑免汝州轻系。皆以录为虑。余 按,《太元》云:“蹛于狴狱,三岁见录。”《集韵》云:“录音良倨切, 宽省也。”盖唐亦循袭旧史语言,以录为虑,未之改耳。 颜氏所谓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为思虑之虑,盖指 唐人言也。故刘𫗧《嘉话》称:“高祖平京师,李靖见收,太 宗虑囚,见靖,引与语,奇之。”又王涯《说录》通作虑。此唐 人用“虑”字之明验也。
《放生辨惑》“狱中必杀之囚。床上临危之病。疗者犹欲 留连于朝夕。刑官亦必转展于秋冬。”
囚系部外编
[编辑]孙公《谈圃》:张靖言:荆公在金陵未病前一岁,白日见 一人上堂再拜,乃故郡牧吏,其死也已久矣。荆公惊 问何故来,吏曰:“蒙相公恩,以待制故来。”荆公怆然,问 雱安在,吏曰:“见今未结绝了。如要见,可于某夕幕庑 下,切勿惊呼,唯可令一亲信者在侧。”荆公如其言。顷 之,见一紫袍博带,据案而坐,乃故吏也。狱卒数人,枷 一囚,自大门而入,身具桎梏,曳病足立庭下,血污地, 呻吟之声,殆不可闻,乃雱也。雱对吏云:“告早结绝。”良 久而灭。荆公几失声而哭,为一指使掩其口。明年,荆 公薨,靖公门人其说甚详。
《清尊录》:“雷申锡者,江西人。绍兴中,一举中南省高第。 廷试前三日,客死都下,捷音与讣踵至乡里,其妻日 夜悲哭。忽一夕,梦申锡如平生,自言:‘我往为大吏,有 功德于民,故累世为士大夫。然尝误入死囚,故地下 罚我凡三世,如意时暴死。前一世仕久连蹇,后忽以 要官召,才入都门而卒。今复如此,凡两世矣。要更一’” 世,乃能以偿宿谴耳。其事可以有为治狱者之戒。 《昨梦录》:开封尹李伦,号李铁面,命官有犯法当追究 者,巧结形势,竟不肯出。李愤之,以术罗致之,至又不 逊,李大怒,直决之。数日后,李方决府事,有展榜以见 者,厅吏遽下取以呈,其榜曰:“台院承差人某。”方阅视, 二人遽升厅,怀中出一牍云:“台院奉圣”旨推勘公事, 数内一项,要开封尹李伦一名前来照鉴云云。李即 呼厅司,以职事付少尹,遂索马,顾二人曰:“有少私事, 得至家与室人言乎?”对曰:“无害。”李未入中门,觉有蹑 其后者,回顾则二人也。李不复入,但呼细君,告之曰: “平生无违条碍法事,惟决某命官之失,汝等勿忧。”开 封府南向,御史台北向,相去密迩。伦上马,二人前导, 乃宛转缭绕,由别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台前。二人 曰:“请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从人散。”呵殿皆去。一人 乃呼阍者云:“我勾人至矣。”以牍付阍吏,吏曰:“请大尹 入。”时台门已半掩,地设重限,李于是搢笏攀缘以入, 足趺颠于限下。阍吏导李至第二重,阍吏相付授如 前。既入,则曰:“请大尹赴台院,自此东行,小门楼是也。” 时已昏黑矣。李入门,无人问焉。见灯数炬,不置之楣 梁间,而置之柱础。廊之第一间,则紫公裳,被五木捩 其面,向庭中。自是数门或绿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见, 叹曰:“设使吾有谋反大逆事,见此境界,皆不待捶楚 而自伏矣。”李方怪无公,吏辈有声喏于庭下者。李遽 还揖之。问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请行。吏前导,盘绕 屈曲,不知几许。至土库侧,有小洞门,自地高无五尺。 吏去幞头,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叹:“入门可得 出否?”既入,则供帐床榻,裀褥甚都。有幞头紫衫腰金 者,出揖李曰:“台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 后问之,乃监守李狱卒耳。吏告去,于是捶楚冤痛之 声四起,所不忍闻。既久,忽一卒持片纸书云:台院问 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纸 如前,问李出身以来有何公私过犯。李答并无过犯, 惟前真决命官为罪犯。去又甚久,再问李:真决命官 依得祖宗是何条法,李答祖宗即无真决命官条制。 时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无苦事,莫饥否?”李 谓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尝如是忍饥。于 是腰金者相对饮酒五杯,食亦如之。食毕,天欲明,捶楚之声乃止。腰金者与吏请李归,送至洞门,曰:“不敢 远送,请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阖洞门,寂不见一人。李 乃默记昨夕经由之所。至院门,又至中门,及出大门, 则从人皆在,上马呵殿以归。后数日,李放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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