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3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錄
囚繫部彙考一
漢〈景帝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光武建武三則 章帝元和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神
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 則 理宗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遼〈道宗咸雍二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
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二則〉
囚繫部彙考二
易經〈坎〉
書經〈康誥〉
禮記〈月令〉
囚繫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順天時之令〉
囚繫部藝文一
慮囚制 唐中宗
失囚判 白居易
乞斷向綬 宋包拯
縱囚論 歐陽修
啟諸南明侍郎 明徐渭
又 前人
囚繫部藝文二〈詩〉
拘幽操
幽歌〈並序〉 漢趙幽王友
幽憤詩〈並序〉 魏嵇康
婺州被囚 隋虞綽
慚問囚 唐元稹
獄多重囚 宋楊億
訊囚 唐庚
獄中紅苔 明楊繼盛
囚繫部紀事
囚繫部雜錄
囚繫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囚繫部彙考一
[編輯]漢
[編輯]景帝後三年詔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師朱儒皆頌繫
[編輯]按《漢書景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景帝後三年詔 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 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 儒當鞫繫者頌繫之。」
〈注〉如淳曰:「師樂,師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師古曰:「《頌》讀曰容容,寬容之不桎梏。」
宣帝地節四年令郡國歲上繫囚掠笞瘐死者課其殿最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 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繫者 或以掠笞,若飢寒病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 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 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平帝元始四年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歲以下非詔所捕毋得繫
[編輯]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正月詔曰:『蓋夫婦正則 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 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 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 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 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後漢
[編輯]光武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詔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以捕皆不得繫
[編輯]建武五年五月丙子旱詔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 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
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 犯殊死皆一切勿案。
按:以上俱《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章帝元和二年詔無以立春報囚====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七月庚子,詔曰:「『《春秋》 於春,每月書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 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 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 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南齊
[編輯]高帝建元二年制病囚診治之法
[編輯]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王僧虔傳》,「建元二年, 僧虔改授左光祿大夫。郡縣獄相承,有上湯殺囚,僧 虔上疏言之曰:『湯本以救疾,而實行冤暴,或以肆忿。 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惡宜疾,則應先啟。豈有 死生大命,而潛制下邑?愚謂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 職司與醫對共診驗,遠縣家人省視,然後處理。可使 死者不恨,生者無怨』。」上納其言。
梁
[編輯]武帝天監元年定頌繫令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八月,詔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侍中王瑩等參議斷定耐 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 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 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 檻徵者,並頌繫之。」
北魏
[編輯]孝文帝太和五年五月庚申敕天下勿使有留獄久囚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二十年。詔條奏京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十年七月丁亥,詔曰:『法 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條奏,朕將親案,以 時議決』。」
北齊
[編輯]文宣帝天保 年置供御囚
[編輯]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自天 保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 任情喜怒。為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 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時僕射楊 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 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 死。帝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 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 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犓杖,夾指壓踝,又立 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 誣伏。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頌繫律
[編輯]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 等奏上《齊律》十二篇,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 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繫之。」
唐
[編輯]太宗貞觀五年定五日一慮囚歲以正月遣使巡閱獄囚刑具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貞觀五年, 元齡等議: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 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 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歲以正月遣使巡 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法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 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訊,三 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高宗永徽元年帝以繫囚數少怡然形於顏色
[編輯]按《唐書》及《舊唐書高宗本紀》俱不載。 按《舊唐書刑 法志》: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 唐臨在獄繫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 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
宋
[編輯]太祖開寶二年恤繫囚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寶二年五月。 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 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 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即時決遣。毋 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 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尢嚴選擇。嘗謂侍御 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於定國治獄, 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壬戌令諸州長吏五日一慮囚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太平興國六年 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逮捕 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 情得者即決之。」
太平興國七年五月戊申,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元年六月庚子令諸州長吏十日一慮囚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諸 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 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繫三百人者,迺 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並邸店養疾者,咸準禁數件 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 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 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 無他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 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 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 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 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 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 十日一慮囚。
真宗咸平元年置病囚院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咸平元年,從黃 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 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四年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辛丑給天下繫囚衣食薪炭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詔「品官犯罪,奏劾聽旨,毋擅捕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七年,詔品 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繫,罷其職, 奉」
哲宗元祐八年詔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不許分禁繫之數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 分禁繫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 按《刑法志》:元 祐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 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 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 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紹聖四年四月丁亥令諸獄繫囚以時沐浴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 年令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中興之初,州縣 月具繫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 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
紹興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歲給大理寺三衙及州縣錢和藥劑療病囚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嘉熙四年九月詔川廣監司以十一月按部理囚徒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十二月己未詔在京置窠柵私繫囚並非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遼
[編輯]道宗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編輯]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咸雍三年九月戊戌詔給諸路囚糧。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世宗大定十一年詔諭有司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刑志》云云。
明
[編輯]明定「歲報罪囚及《相視病囚制》。」
按明《會典》,刑部問發罪囚,各照司分通,將所問囚數, 不分死罪軍徒笞杖,及供明隨審。其若干名口,內分 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 「歲報。」若見監罪囚,每月將見在開除病故數目,呈堂 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則止開送工科。 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舊例逐日相視,後定以三、六、 九日。若奉旨相視者,則不拘日期。
太祖洪武十四年令各道重罪囚送京師
[編輯]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 凡罪重者,悉送京師。」
洪武十五年定、獄囚貧者日給米一升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 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洪武二十六年定令每過年終奏報罪囚名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發罪囚,每遇 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為始, 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發過囚人若干」,內凌遲若干, 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絞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軍若干,隨營 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寧家》若干,俱付《山東 部》、通類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
成祖永樂二年四月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疏決死罪獄成秋後處決輕罪隨即決遣有未能決者令出獄聽候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五月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 徒流以下,皆令知在,聽候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諭法司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久即將輕重罪犯具奏發落不許時刻遲滯按明會典云云
[編輯]英宗正統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給米一升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來看自後歲以為常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 年,定「病故囚犯《相視例》。」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御史 相視。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錦衣衛 官不預。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御史、刑部主 事同往相視。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御前復 命。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 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取獲批單回照。行令順天府」 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 作人等跟隨相視身屍、責令土工領埋。其情輕囚犯 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 結狀繳報
武宗正德十四年題准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獄中燈油銀三兩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俱於
[編輯]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元年諭法司問刑衙門見監罪囚天氣向熱宜從優恤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諭兩法司並錦衣衛,『見今天氣 向熱,見監罪囚笞罪無干証者,即行釋放,徒流以下 便減等發落。重囚情可矜疑並枷號者,俱開寫來看。 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氣正熾,兩京內外問刑衙門、見 監輕重囚犯,作急問理,例該枷號者,暫免枷號,依擬 發落。待七月,仍照舊例行。」
嘉靖二年題准、「囚醫六年滿日、奏授冠帶。」又題准、《囚 糧囚衣條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 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 充雇直,月給本部倉米七斗充飯食。六年滿日,送吏 部奏授冠帶。術疏無行者,退出。其順天等府原撥送 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准: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 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如有 支剩,准作下年之數,不足再為收補。年終收糧,委官 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衣綿褲 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強盜三合,獄卒二次造飯給 散。
嘉靖七年題准、病故罪囚名數、每月終、奏聞問過做 工罪囚、每五日一次開報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每月終,山東司行司獄司 通查,將現在開除病故名數,具本開坐奏聞。近例:凡 刑部問過送工部運灰運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 開報該科,填寫精微,每月終輪報一科。
皇清
[編輯]順治十二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順治十二年,
覆准:凡官吏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 律擬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巡按事宜:「順治十五年:一獄禁所當矜」
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
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柙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療治。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陵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編輯]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陵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
天和,朕心尢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
「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監犯患病,應即撥醫調治;今歲在監病故。」
者甚多,此皆因堂司各官疏忽所致。嗣後若復似此、致斃多人、將所司官員定行治罪
囚繫部彙考二
[編輯]《易經》
[編輯]《坎》
[編輯]上六:「係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疏〉正義曰:險陗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陗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繫,用其徽纆之繩,「寘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叢棘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凶」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凶也。〈傳〉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係縛之以徽纆,囚寘於叢棘之中。陰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三歲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大全〉陸氏德明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皆索名。 莆陽張氏曰: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
《書經》
[編輯]《康誥》
[編輯]《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蔡傳〉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
《禮記》
[編輯]《月令》
[編輯]孟夏之月出輕繫。
〈陳注〉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陳注〉「挺」者,拔出之義。
囚繫部總論
[編輯]《大學衍義補》
[編輯]《制刑獄之具》
[編輯]《坎》上六:繫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臣按: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 蒙坎二卦,聖人作《易》皆取象於刑獄,是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蓋天地自然之理,本諸陰陽,合諸爻象,非人為之私也,雖若不得已而為之,而為之亦自不容已。蓋人生不能無欲,欲勝而理微,教之而不從,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慾肆矣。聖人作《易》以扶陽抑陰,而取象於刑獄,豈無意哉。
《順天時之令》
[編輯]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陳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於大暑也,恐罪人之繫於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於是時也,於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於陰事未宜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仲夏之時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於是時挺而拔出於清涼之地,而加以
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囚繫部藝文一
[編輯]《慮囚制》唐·中宗
[編輯]《禮》防君子,自昔通規;律禁小人,由來共貫。朕情存革 務,志在懲愆,欲申作解之恩,慮開徼倖之路,非所以 納人軌物,垂裕後昆。既屬陽和之辰,宜敦耕稼之業。 三農啟候,方陳敬愛之規;百姓為心,爰軫泣辜之念。 將申慮降,再釋狴牢,庶無滯禁之冤,仍示小懲之戒。 其都城之內見禁囚徒,朕特親慮,仍令所司具為條 「例奏聞。」
《失囚判》白居易
[編輯]圜土不嚴,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誠曰慢官。獲則因人, 其何補過?相彼維甲,所謂攸司,不念恪居,儆於羑里。 旋聞失守,逸乃楚囚,雖非故縱所因,曾是慢常而致。 徒稱勿佚,未可塞違;得於他人,自是疏網無漏失其 所職,豈可出柙不科。無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於責。
《乞斷向綬》宋·包拯
[編輯]「臣竊聞太常博士傅瑩,近滄州制勘迴向綬准前飜 變一行千繫九十餘人,依舊收禁。」竊緣向綬飜變,前 後三四次,況證驗分明,絕無疑慮,原情至重,坐死猶 輕,若候具案定罪,必致淹延月日。干連人等,盛暑之 際,枉被禁繫,實可傷憫。其向綬欲望只據累次勘到 罪狀,特行重斷,俾幽冤得伸,狡吏知懼。
《縱囚論》歐陽修
[編輯]「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 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尢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 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尢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 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 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尢者,以必能也。其囚及 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 「也。此豈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 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 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 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 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 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文相賊 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 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 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 又不通之論也。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 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 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 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 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 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啟諸南明侍郎》明·徐渭
[編輯]某生來蠢躁,動輒顛迷。當其在外而縱也,辟如蝦蟹 跳躑於葦蕭,瞚瞚然不知遠害而全身;及今戴盆而 錮也,辟如雉兔觸𦊰於籠牢,盻盻焉不知伏處而待 命。是以過求非分,屢干台嚴,而寬宥有加,憫憐無已。 垂頭傾耳,繼之以泣。蓋雉兔之待鼎鐺,但知號己之 急;而雲雨之救枯槁,自有乘時之施。某敢不馴伏躁 迷。勉體德意,忍死以待。儻承照於收榆,即復就烹,亦 安心於結草。
又 前人
[編輯]伏念渭小人立身無狀,墮囚有年,等諸奇數。愛欲其 生不勝,惡欲其死之多。然在鄉人,不善惡之,猶有善 者好之之幸。但憐惜之心,或奪於顧忌,扶持之力,遂 阻於迴翔。非有大慈悲,具菩薩之行。兼以猛擔當,奮 龍象之雄。豈肯舍己而耘田,終於道旁之築室。此蓋 伏遇門下霄表星辰,朝端麟鳳。一言一動,而天下倚 為輕重;萬舉萬當,而斯世無所猜忌。猥以死灰,加之 噓息;得諸祕奇,感而涕零。非曰尺箋之上,敢書謝悰。 特以方寸之傾,不能緘默。譬如蠱瘵在床,雖至親視 為惡疾,而有共棄之謀;迨和緩入戶,則病者一聞藥 香,而興必起之念。「道義所在,天地共臨,恩德罔酬,結 銜猶負。自今已往,庶幾終於玉成,從」此餘生,並是付 之再造
囚繫部藝文二〈詩〉
[編輯]《拘幽操》
[編輯]《古今樂錄》曰:「謂紂拘文王於羑里也 。」 《兩山墨談》曰:「此操見《通鑑外紀》,其辭意怨誹淺激,非文王語也。」
《殷道溷溷》,浸濁煩兮。朱紫相合,不別分兮。迷亂聲色, 信讒言兮。炎炎之虐,使我愆兮。幽閉牢穽,由其言兮。 遘我四人,憂勤勤兮。
《幽歌》〈並序〉漢·趙幽王友
[編輯]《漢書》曰:「幽王友,高帝之子。孝惠時,友以諸呂女為後,不愛,愛他姬。諸呂女讒之於太后,太后怒,召趙王置邸,令衛圍守之。趙王餓,乃作歌,遂幽死。」
諸呂用事兮劉氏微,迫脅王侯兮彊授我妃。我妃既 妒兮誣我以惡。「讒女亂國兮上曾不寤。我無忠良兮 何故棄國?自快中野兮,蒼天與直。於嗟不可悔兮寧 早自賊。為王餓死兮誰者憐之?」呂氏絕理兮託天報 讎。
《幽憤詩》〈並序〉魏·嵇康
[編輯]《晉書》云:「東平呂安,服康高致,康友而善之。後安為兄所枉訴,以事繫獄,辭相證引,遂復收康。康謹言行,一旦縲絏,乃作《幽憤詩》。」 按鍾會有憾於康,時呂安兄巽姦通安妻,巽為大將軍長史,遂搆誣將害安。鍾會為大將軍所善,因勸大將軍誅康。康又有《與呂長悌絕交書》甚詳,其間曰:「阿都開悟,每喜足下有此弟,足下許吾不擊都,以子父六人為誓。吾乃感足下重言慰解都,都遂釋然。何意足下包藏禍心,密表擊都,今都獲罪,吾為負之。吾之負都,由足下之負吾也。」 蓋康嘗為安致解於其兄,兄紿其和,密緻其罪,康悔,因為是書,與其兄絕交,遂牽連入獄。《幽憤》之詩,正志其事,所以有「內負宿心,外恧良朋」 之語。《魏氏春秋》謂呂巽誣其弟安不孝,安引康為證,康義不負心,保明其事。向子期《思舊賦序》云:「余少與嵇康、呂安居止接近,其人並有不羈之才。然嵇意遠而疏,呂心曠而放,其終各以事見法。」
嗟余薄祜,少遭不造,哀煢靡識,越在繈緥。母兄鞠育, 有慈無威。恃愛肆姐,不訓不師。爰及冠帶,憑寵自放, 抗心希古,任其所尚。託好《老》《莊》,賤物貴身,志在守樸, 養素全真。曰余不敏,好善闇人。子玉之敗,屢增惟塵, 大人含弘,藏垢懷恥。民之多僻,政不由己。惟此褊心, 顯明臧否,感悟思愆。怛若創痏,欲寡其過,謗議沸騰。 「性不傷物,頻致怨憎。昔慚柳惠,今愧孫登,內負宿心, 外恧良朋。仰慕嚴鄭,樂道閑居,與世無營,神氣晏如。 咨予不淑,嬰累多虞,匪降自天,實由頑疏,理弊患結, 卒致囹圄,對答鄙訊,縶此幽阻,實恥訟冤,時不我與, 雖曰義直,神辱志阻,澡身滄浪,豈雲能補。嗈嗈鳴鴈, 奮翼北遊,順時而動,得意忘憂。嗟我」憤歎,曾莫能儔。 事與願違,遘茲淹留。窮達有命,亦又何求?古人有言, 「善莫近名。」奉時恭默,咎悔不生。萬石周慎,安親保榮。 世務紛紜,祇攪予情。安樂必誡,乃終利貞。煌煌靈芝, 一年三秀。予獨何為?有志不就。懲難思復,心焉內疚。 庶勗將來,無馨無臭。採薇山阿,散髮巖岫。永嘯長吟, 頤性養壽。
《婺州被囚》隋·虞綽
[編輯]窮達雖有命,逋逃誠負累。背恩已偷生,臨危未能死。 待罪既不測,中心悵無已。厚顏羞朋友,囚心愧妻子。 聖日始東扶,徂年迫西汜。方違盛明代,永向幽泉裡。 況當此春節,物候驚田裡。桃蹊日影亂,柳徑秋風起。 動植皆順性,嗟余獨淪恥。投筆不重陳,此情寄知己。
《慚問囚》元·稹
[編輯]司馬子微壇上頭,與君深結白雲儔。尚平邨落擬連 賣,王屋山泉為別游。各待陸渾求一尉,共資三徑便 同休。那知今日蜀門路,帶月夜行緣問囚。
《獄多重囚》宋·楊億
[編輯]鐵鎖銀鐺眾,金科伏念頻。絕聞空獄奏,深媿片言人。 清潁黃公接,甘棠召伯鄰。懷賢不能繼,多辟豈由民。
《訊囚》唐·庚
[編輯]參軍坐廳事,據案嚼齒牙。引囚到庭下,囚口爭喧譁。 參軍氣益振,聲厲語益切。「自古官中財,一一民膏血。 為吏掌管籥,反竊以自私。人不汝誰何,如摘頷下髭。 事老惡自張,証佐日月明。推窮見毛脈,那可口舌爭。」 有囚奮然出,請與參軍辨。參軍心如眼,有睫不自見。 「參軍在場屋,薄薄有聲稱。只今作參軍,幾時得騫騰。」 無功食國祿,去竊能幾何。上官乃容隱,曾不加譴訶。 囚今信有罪,參軍宜揣分。等是為貧計,何苦獨相困。 參軍噤無語,反顧吏卒羞。包裹琴與書,明日吾歸休。
《獄中紅苔》明·楊繼盛
[編輯]寒柝淒淒哀怨絕,陰雲黯黯鬱愁結。西風滿地苔痕 紅,盡是渭囚冤淚血
囚繫部紀事
[編輯]《史記·夏本紀》:「夏桀不務德而武傷百姓,百姓弗堪,迺 召湯而囚之夏臺,已而釋之。」
《吳越春秋》:禹南到,計於蒼梧,而見縛人,禹撫其背而 哭。益曰:「斯人犯法,自合如此,哭之何也?」禹曰:「天下有 道,民不罹辜;天下無道,罪及善人。吾聞一男不耕,有 受其飢;一女不桑,有受其寒。吾為帝統治水土,調民 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 證也,故哭之悲耳。」
《史記·殷本紀》:紂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閎夭之徒,求 美女、奇物、善馬以獻紂。紂乃赦西伯。西伯卒。周武王 之東伐,至盟津,諸侯叛殷,皆曰紂可伐。武王曰:「爾未 知天命。」乃復歸,紂愈淫亂不止。微子數諫,不聽,乃去。 比干強諫,紂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 心。箕子懼,乃佯狂為奴。紂又囚之。
《左傳莊公九年》:桓公自莒先入,殺子糾於生竇,召忽 死之。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歸而以告 曰:「管夷吾治於高傒,使相可也。」
定公五年「九月乙亥,陽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而 逐仲梁懷。冬十月丁亥,殺公何藐。己丑,盟桓子於稷 門之內。庚寅,大詛。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齊。」
九年六月,齊侯執陽虎,將東之。陽虎願東,乃囚諸西 鄙,盡借邑人之車,鍥其軸,《麻約》而歸之,載《蔥靈》,寢於 其中而逃。
《韓非子難四篇》:魯陽虎欲攻三桓,不剋而奔齊,齊景 公禮之。鮑文子諫曰:「不可。陽虎有寵於季氏,而欲伐 於季孫,貪其富也。今君富於季孫,而齊大於魯,陽虎 所以盡詐也。」景公乃囚陽虎。
《晏子諫下》。景公有所愛槐,令吏謹守之,植木縣之。下 令曰:「犯槐者刑,傷之者死,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公 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辭 晏子之家,託曰:「負廓之民,賤妾請有道干相國,不勝 其欲,願得充數乎?」下陳。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於色 乎?何為老而見奔?雖然,是必有故。」令內之。女子入門, 晏子望見之,曰:「怪哉!有深憂!」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 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妾父不仁,不 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 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為禽獸傷人 民,不為草木傷禽獸,不為野草傷禾苗。吾君欲以樹 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於國矣。雖 然,妾聞之,「勇士不以眾強陵孤獨,明惠之君不拂是 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去其腥臊者 而已。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於 民,苟可法於國而善益於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為 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妾 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鄰國聞之, 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願相國察妾言,以裁 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將為子言之於君。」使人送之 歸。明日早朝而復於公曰:「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嗜 欲,謂之暴;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刑殺不辜,謂 之賊。此三者,守國之大殃。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食 之貝,繁鐘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崇玩好, 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 明者也。犯槐者刑,傷槐者死,殺不稱賊民之深者。君 享國,德行未見於眾,而《三辟》著於國,嬰恐其不可以 蒞國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幾有大罪,以累社 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公 令,趣罷守槐之役,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出犯槐 之囚。
景公樹竹,令吏謹守之。公出過之,有斬竹者焉,公以 車逐,得而拘之,將加罪焉。晏子入見曰:「公亦聞吾先 君丁公乎?」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勝之,止其 財,出其民。公曰:『自蒞之。有輿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 吏視之,則其中金與玉焉。吏請殺其人,收其金玉。公 曰:『以兵降城,以眾圍財,不仁。且吾聞之人君者,寬惠』』」 慈眾,不身傳誅,令捨之。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斬竹 之囚,
《吳越春秋》:吳王拘越王勾踐與大夫范蠡於石室。吳 王疾,越王謂太宰嚭曰:「囚臣請一見問疾。」太宰入言, 吳王乃見越王也。
《史記孟嘗君傳》:孟嘗君為秦相,或說秦昭王曰:「孟嘗 君賢而又齊族也,今相秦,必先齊而後秦,秦其危矣。」 於是昭王乃止,囚孟嘗君,謀欲殺之,取狐白裘以獻 秦王幸姬。幸姬為言昭王,昭王釋孟嘗君,即馳去。 《呂氏春秋開春篇》:韓氏城新城,期十五日而成。段喬 為司空,有一縣,後二日,段喬執其吏而囚之。囚者之 子,走告封人子高曰:「惟先生能活臣父之死,願委之 先生。」封人子高曰:「諾。」乃見段喬自扶而上城。封人子 高左右望曰:「美哉城乎,一大功矣,子必有厚賞矣。自 古及今,功若此其大也,而能無有罪戮者,未嘗有也。」 封人子高出,段喬使人夜解其吏之束縛也而出之故曰:封人子高為之言也,而匿己之為而為也,《段喬》 聽而行之也,匿己之行而行也。說之行若此其精也。 封人子高可謂善說矣。
《漢書雋不疑傳》:「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還,其 母輒問不疑有所平反,活幾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 反,母喜笑,為飲食語言異於他時。或亡所出,母怒,為 之不食。故不疑為吏,嚴而不殘。」
《王章傳》:「章上封事,下廷尉獄,妻子皆收繫。章小女年 可十二,夜起號哭曰:『平生獄上呼囚數常至九,今八 而止。我君素剛,先死者必君明日問之』。」章果死。 《會稽典錄》:「盛吉,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 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一人濫罪,殃及子孫。其囚 無後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 下稱『有恩』』」也。
盛吉為廷尉每至冬月罪囚當斷其妻執燭吉持丹 筆相向垂泣。
《後漢書虞延傳》:「延字子大,建武初,仕執金吾府,除細 陽令。每至歲時伏臘,輒休遣徒繫,各使歸家,並感其 恩德,應期而還。有囚於家被病,自載詣獄,既至而死, 延率吏掾史殯於門外,百姓感悅之。」
《東觀漢記》:「馬援為都督郵,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 而縱之,亡命北地,遇赦。」
《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師旱。丁巳,幸 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 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還宮而澍雨。」
《戴封傳》:「封遷中山相,時諸縣囚四百餘人,辭狀已定, 當行刑。封哀之,皆遣歸家,與剋期日,皆無違者,詔書 策美焉。」
《應奉傳》:「奉字世叔,少聰明,自為童兒,及長,凡所經履, 莫不暗記,讀書五行並下。為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 縣,錄囚徒數百千人。及還,太守備問之,奉口說罪繫 姓名,坐狀輕重,無所遺脫,時人奇之。」
《范滂傳》:「滂坐繫黃門北寺獄,獄吏將加考掠,滂以同 囚多嬰病,乃請先就格,遂與同郡袁忠爭受楚毒。桓 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詰,滂等皆三木囊頭,暴於 階下,餘人在前,或對或否。滂忠於後越次而進。王甫 詰曰:『君為人臣,不推忠國,而共造部黨,自相褒舉,評 論朝廷,虛搆無端,諸所謀結,並欲何為,皆以情對,不』」 得隱飾。滂對曰:「臣聞仲尼之言,見善如不及,見惡如 探湯。欲使善善同其清,惡惡同其汙,謂王政之所願 聞。」不悟,更以為黨。甫曰:「卿更相拔舉,迭為脣齒,有不 合者,見則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 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願埋滂 於首陽山側,上不負皇天,下不愧夷、齊。」甫愍然為之 改容,乃得並解桎梏。滂後事釋,南歸。
《靈帝本紀》:熹平元年「七月,宦官諷司隸校尉段熲,捕 繫太學諸生千餘人。」
《宦者曹節傳》:「熹平元年,竇太后崩,有何人書朱雀闕, 言天下大亂。曹節、王甫幽殺太后,常侍侯覽多殺黨 人,公卿皆尸祿,無有忠言者。詔司隸校尉劉猛逐捕, 十日一會。猛以誹書言直,不肯急捕,月餘,主名不立, 以御史中丞段熲代猛,乃四出逐捕,及太學游生,繫 者千餘人。」
《文獻通考》:吳祐為膠東太守,安丘男子毋丘長與母 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而亡,捕得之。祐呼 長謂曰:「子母見辱,人情所恥。然孝子忿必慮難,動不 累親。今若背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 將如之何?」長以械自繫曰:「國家製法,囚身犯之,明府 雖加哀矜,恩無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 有子。」即移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獄中, 妻遂懷孕。至冬盡行刑,長泣謂母曰:「負母應死,當何 以報吳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 之吳生。」因繯而死。
《魏志賈逵傳》:「太祖征劉備,先遣逵至斜谷觀形勢,道 逢水衡載囚數十車,逵以軍事急,輒竟重者一人,皆 放其餘,太祖善之。」
《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冬十月,詔曰:丹陽太守李衡 以往事之嫌,自拘有司。夫射鉤斬袪,在君為君,遣衡 還郡,勿令自疑。」〈注〉《襄陽記》曰:李衡為丹陽太守。時孫 休在郡治,衡數以法繩之。會休立,衡欲奔。妻曰:「瑯琊 王素好善慕名,方欲自顯於天下,終不以私嫌殺君 明矣。可自囚詣獄,表列前失,顯求受罪。如此乃當逆 見優饒,非但直活而已。」衡從之,果得無患,又加威遠 將軍。
《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十二月,東海王越矯詔囚 清河王覃於金墉城。」
《曹攄傳》:「攄為臨淄令,獄有死囚,歲夕開獄出之,剋日 令還,並無違者。」
《太平御覽·晉令》曰:「獄屋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 獄卒為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
食,寒者與衣,疾者給醫藥《宋書前廢帝本紀》:「元嘉二十六年,世祖鎮尋陽,子業留京邑。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兇被囚侍中下省,將見 害者數矣,卒得無恙。世祖踐祚,立為皇太子。」
《明帝本紀》:「廢帝景和末,上入朝,被留停都。廢帝誅害 宰輔,殺戮大臣,恆慮有圖之者,疑畏諸父,並拘之殿 內。遇上無禮,遂收上付廷尉。一宿被原,將加禍害者, 前後非一。既而害上意定,明旦便應就禍。上先已與 腹心阮佃夫、李道兒密共合謀,於時廢帝左右,人人 有異志,惟有宋越、譚金、童太乙等數人為其腹心,眾 並畏服之,故莫敢動。是夕,越等外宿,佃夫、道兒因結 壽,寂之等殞廢帝於後堂,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也。事 定,上未知所為。建安王休仁稱臣,奉引升西堂,登御 座,召見諸大臣。雖未即位,凡眾事悉稱令書施行。」 《南史到彥之傳》:「彥之少子仲度,仲度子撝,字茂謙,襲 爵建昌公。宋明帝立,擢為太子洗馬。撝」資籍豪富,厚 自奉養,供一身一月十萬。宅宇山池,伎妾姿藝,皆窮 上品。才調流贍,善納交遊。愛伎陳玉珠,明帝遣求,不 與,逼奪之。撝頗怒,帝令有司誣奏,將殺之。撝入獄,數 宿鬚鬢皆白。免死,繫尚方。
《宋書蕭思話傳》:「思話除南沛郡太守,未及就徵,索虜 南寇,檀道濟北伐,既而迴師,思話懼虜大至,乃棄鎮 奔平昌。思話先使參軍劉振之戍下邳,聞思話奔,亦 委城走。虜定不至,而東陽積聚已為百姓所焚。由是 徵下廷尉,仍繫尚方。初,在青州,常所用銅斗,覆在藥 廚下,得二死雀,思話曰:『斗覆而雙雀殞,其不祥乎』?」既 而被繫,
《謝方明傳》:「方明為驃騎長史,南郡相。嘗年終江陵縣 獄囚事無輕重,悉散聽歸家,使過正三日還到,罪應 入重者有二十餘人。綱紀以下,莫不疑懼。時晉陵郡 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壽之並隨在西,固諫以為昔人 雖有其事,或是記籍過言,且當今民情偽薄,不可以 古義相許。方明不納,一時遣之。囚及父兄皆驚喜涕 泣,以為就死無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還,方明不聽 討捕。其一人醉不能歸,逮二日乃反,餘一囚十日不 至。五官朱千期請見,欲白討之。方明知為囚事,使左 右謝五官,不須入囚,自當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歸。 鄉村責讓之,率領將送,竟無逃亡者,遠近歎服。」 《南史王曇首傳》:「曇首孫志,字次道,為東陽」太守郡獄 有重囚十餘冬至日悉遣還家過節皆反惟一人失 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憂」明旦果至以婦孕吏 人益歎服之。
《陳書高祖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西討都督周文育、 侯安都於郢州敗績,囚於王琳。」
《王瑒傳》:瑒弟瑜,字子珪,亦知名,美容儀,早歷清顯,年 五十官至侍中。永定元年,使於齊,以陳郡袁憲為副, 齊以王琳之故,執而囚之。齊文宣帝每行,載死囚以 從,齊人呼曰「供御囚。」每有他怒,則召殺之,以快其意。 瑜及憲並危殆者數矣,齊僕射楊遵彥憫其無辜,每 救護之。天嘉二年還朝。
《張種傳》:「種字士苗,累賜無錫嘉興縣侯秩。嘗於無錫 見有重囚在獄,天寒,呼出曝日,遂失之。世祖大笑而 不深責。」
《北史蕭撝傳》:「撝入周為上州刺史。嘗至元日,獄中囚 繫悉放歸家,聽三日然後赴獄。諸囚荷恩,依限而至, 吏人稱其惠化。」
《太平御覽·北史》曰:「後魏元麗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 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 流案未申臺者,一時放免。」
《隋書劉曠傳》:「開皇初,為平鄉令,在職七年,風教大洽。 獄中無繫囚,爭訟絕息。囹圄盡皆生草,庭可張羅。及 去官,吏人無少長,號泣於路,將送數百里不絕。」 《薛胄傳》:「胄除兗州刺史,及到官,繫囚數百,胄剖斷旬 日便了,囹圄空虛。」
《柳儉傳》:「儉拜蓬州刺史,獄訟者庭遣,不為文書,約束 佐史,從容而已,獄無繫囚。」
《煬帝本紀》:大業十年「七月甲子,高麗遣使請降,囚送 斛斯政。上大悅。」
《魏德深傳》:「德深初為文帝挽郎,轉館陶長。時有櫟陽 令渤海高世衡,蕭令彭城劉高,城皋令弘農劉熾,俱 有恩惠。大業之末,長史多贓汙。衡高及熾,清節逾勵, 風教大洽,獄無繫囚,為吏人所稱。」
《太平御覽·唐書》曰:「韋仁壽,隋大業末為蜀郡司法書 佐,獄無冤囚,其有罪者,臨時就戮,猶西向為仁壽禮 佛而死。」
《唐書刑法志》:「貞觀六年,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 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 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狄仁傑傳》:「仁傑以地官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會 為來俊臣所搆,捕送制獄。於時訊反者,一問即承,聽 減死。俊臣引仁傑置對,答曰:『有周革命,我乃唐臣,反 固實』。俊臣乃挺繫其屬王德壽以情,謂曰:『我意求少遷,公為我引楊執柔為黨,公且免死』。仁傑歎曰:『皇天 后土,使仁傑為此乎』!即以首觸柱,血流沫面,德壽懼」 而謝。守者寖弛,即丐筆書帛,置楮衣中,好謂吏曰:「方 暑,請付家徹絮。」仁傑子光遠得書上變,後遣使案視, 俊臣命仁傑冠帶見使者,私令德壽作《謝死表》,附使 以聞。後乃召見仁傑,謂曰:「承反,何耶?」對曰:「不承反,死 笞掠矣。」示其表曰:「無之。」後知代署,因免死。武承嗣屢 請誅之,後曰:「命已行,不可返。」時同被誣者,鳳閣侍郎 任知古等七族悉得貸。御史霍獻可以首叩殿陛苦 爭,欲殺仁傑等。乃貶仁傑彭澤令,邑人為置生祠。 《唐臨傳》:「臨為萬泉丞,有輕囚久繫。方春,農事興,臨說 令可且出囚使就畎畝,不許。臨曰:『有所疑。丞執其罪, 令移疾,臨悉縱歸,與之約,囚如期還』。」
《張文琮傳》:「文琮子錫,久視初為鳳閣侍郎,同鳳閣鸞 臺平章事,代其甥李嶠為宰相。請還廬陵王,不為張 易之所右。與鄭杲俱知選,坐洩禁中語。又賕謝鉅萬。 時蘇味道亦坐事,同被訊,繫鳳閣,俄徙司刑三品院。 錫按轡專道,神氣不懾,日膳豐鮮無損貶味道徒步 赴逮,席地菜食。武后聞之,釋味道,將斬錫,既而流循」 州。
《雲溪友議》。浙東孟簡尚書六衙按覆囚徒,其間一人 自曰:魯人孔顒,獻詩啟云:「偶壽長街柳陰吟詠,忽被 都虞候拘縲數日,責以罪名,敢露血誠,伏請申雪。」孟 公立以賓客待之,批其狀曰:「薛陟不知典教,豈辯賢 良,驅遣健徒,憑陵國士。殊無畏憚,輒恣威權,翻成刺 許之賓,何異吠堯之犬。然以久施公效,尚息杖刑。退」 補散將,外鎮收管。孔生詩曰:「有箇將軍不得名,唯教 健卒喝書生。尚書近日清如鏡,天子官街不許行。」 《唐書呂元膺傳》:「元膺為蘄州刺史,嘗錄囚,囚或白父 母在,明日歲旦不得省為恨,因泣下。元膺惻然,悉釋 械歸之,而戒還期。吏白不可,答曰:『吾以信待人,人豈 我違』。如期而至,自是群盜感愧,悉避境」去。
《太平御覽論衡》曰:「李元長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為 人,象囚之形,鑿地為埳,臥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 動,冤侵奪者,木囚動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料 天神之氣,動木囚也。
《遼史太宗本紀》:「天顯七年三月己丑,林牙迪離畢指 斥乘輿,囚之。」
《景宗本紀》:乾亨二年六月「己亥,喜隱復謀反,囚於祖 州。」
《聖宗本紀》:統和二十四年「五月壬寅朔,幸炭山清暑。 幽皇太妃胡輦於懷州,囚夫人夷懶於南京,餘黨皆 生瘞之。」
《耶律鐸臻傳》:淳欽皇后稱制,惡鐸臻,囚之。誓曰:「鐵鎖 朽,當釋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鎖,鐸臻辭曰:「鐵未朽, 可釋乎。」後聞嘉歎,趣召釋之。
《宋史張齊賢傳》:齊賢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先是,諸 州罪人多錮送闕下,路死者十常五六。齊賢道逢南 劍、建昌、虔州所送,索牒視之,率非首犯,悉伸其冤抑, 因力言於朝。後凡送囚至京,請委強明吏慮問,不實 則罪及原問官屬。自是江南送罪人者為減大半。 《賈黯傳》:「黯權知開封府,兩軍獄囚歲瘐死者眾,而吏 不」任其責。黯言:「吏或怠於視囚,飢渴疾病因以致死。 請歲計死者多少而賞罰之。」
《厚德錄》:孫莘老知福州時,民有欠市易錢者,繫獄甚 眾。適有富人出錢五百萬葺佛殿,請於莘老。莘老徐 曰:「汝輩所以施錢者何也?」眾曰:「願得福耳。」莘老曰:佛 殿未甚壞,又無露坐者,孰若與其錢為獄囚償官,遂 使數百人釋枷鎖之苦,其得福豈不多乎。富人不得 已諾之,即日輸官,囹圄遂空。
宋蘄宗說嘗攝滄州鹽務,縣里有繫囚坐殺人,法當 死,宗說疑之,會犯者言「其母年九十,病甚,願一別母 而死。」宗說憫然,釋囚縛,令人與俱往。既而吏獲所殺 人者。
《溫公瑣語》:「蔡確鞫相獄,朝士被係者,確令獄卒與之 同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盆於前。 諸家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攪而均分飼 之,累旬不問。幸得其問,無罪不承。」
《談苑》:蘇軾以吟詩有譏訕,言事官章疏狎上,朝廷下 御史臺差官追取。是時李定為中書丞,對人太息,以 為人才難得,求一可使逮軾者,少有如意。於是太常 博士皇甫僎被遣以往。僎攜一子二臺卒,倍道疾馳。 駙馬都尉王詵與子瞻游厚,密遣人報蘇轍。轍時為 南京幕官,乃亟走介往湖州報軾,而僎行如飛不可 及。至潤州,適以子病求醫,留半日,故所遣人得先之。 僎至之日,軾在告,祖無頗權州事。僎徑入州,廨具靴 袍,秉笏立庭下,二臺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獰惡,人 心洶洶不可測。軾恐不敢出,乃謀之無頗。無頗云:「事 至於此,無可奈何,須出見之。」軾議所以服,自以為得 罪,不可以朝服。無頗云:「未知罪名,當以朝服見也。」軾 亦具靴袍秉笏立庭下,無頗與職官皆小幘列軾後二卒懷臺牒拄其衣若匕首然。僎又久之不語,人心 益疑懼。軾曰:「軾自來激惱朝廷多,今日必是賜死,死 固不辭,乞歸與家人訣別。」僎始肯言,曰:「不至如此。」無 頗乃前曰:「大博必有被受文字。」僎問:誰何?無頗曰:「無 頗是權州。」僎乃以臺牒授之。及開視之,只是尋常追 攝行遣耳。僎促軾行,二獄卒就直之。即時出城登舟, 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犬雞。此事 無頗目擊也。
蘇子瞻隨皇甫僎追攝至太湖蘆香亭下,以柁損修 牢。是夕風濤傾倒,月色如晝。子瞻自惟倉卒被拉去, 事不可測,必是下吏所連逮者多,如閉目窣身入水, 頃刻間耳。既為此計,又復思曰:「不欲辜負老弟。」弟謂 子由也,言己有不幸,則子由必不獨生也。由是至京 師,下御史獄。李定、舒亶、何王臣雜治之,侵之甚急,欲 加以指斥之罪。子瞻憂在必死,掌服青金丹,即收其 餘窖之土中,以備一旦當死,則併服以自殺。有一獄 卒,仁而有禮,事子瞻甚謹,每夕必然湯為子瞻濯足, 子瞻以誠謁之曰:「軾必死,有老弟在外。」他日託以二 詩為訣,獄卒曰:「學士必不至如此。」子瞻曰:「使軾萬一 獲免,則無所恨;如其不免,而此詩不達,則目不瞑矣。」 獄卒受其詩,藏之枕中。其一詩曰:「聖主寬容德似春, 小臣孤直自危身。百年未了先償債,十口無依更累 人。是處青山可藏骨,他年夜雨獨傷神。與君世世為 兄弟,更結人間未了因。」其後子瞻謫黃州,獄卒曰:還 學士此詩,子由以面伏案,不忍讀也。子瞻好與子由 夜話,對榻臥聽雨聲,故詩載其事。子瞻既出,又戲自 和云:「卻對酒杯渾似夢,試拈詩筆已如神。」子瞻以詩 自被劾,既作此詩,私自罵曰:「猶不改也。」
皇甫僎追取蘇軾也,乞逐夜所至送所司案禁。上不 許,以為「只是根究吟詩事,不消如此。」其始彈劾之峻, 追取之暴,人皆為軾憂之。至是乃知軾必不死也,其 後果然。
《癸辛雜識》:建康溧陽市民同日殺人,皆繫獄具,以囚 上府,同日就道。二囚時相與言,監者不虞也,夕宿邸 舍,甲謂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顧事適同 日,計亦有可為者。我有老母,貧不能自活,君到府第 稱冤,悉以諉我,我當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脫,君家素 溫,為我養母終其身,則吾死為不徒死矣。」乙欣然許 之。時張定叟以尚書知府事,號稱嚴明,囚既至,皆呼 使前,問之,及乙,則曰:某實不殺人,殺人某者亦甲也。 張駭異,使竟其說,曰:甲已殺某人,即逸去。其家不知 為甲所殺也,平日與某有隙,遂以聞於官。已而甲又 殺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闇而吏賕,故冤不得 直也。張以問甲,甲對如乙言,立破械縱之,一縣大驚。 甲既論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張終不悟。甚哉,獄 之難明也!
《林下偶談》:「晦翁帥潭,一日得趙丞相簡密報,已立嘉 王為今上,當首以經筵召公。晦翁藏簡袖中,竟入獄, 取大囚十八人立斬之,纔畢而登極赦至。」
《元史王磐傳》:「磐字文炳,遷太常少卿。帝以天下獄囚 滋多,敕諸路自死罪以下,縱遣歸家,期秋八月悉來 京師聽決。囚如期至,帝惻然憐之,盡原其罪。他日命 詞臣作詔戒喻天下皆不稱旨意,磐獨以縱囚之意 命辭,帝喜曰:『此朕所欲言而不能者,卿乃能為朕言 之』。嘉獎不已,取酒賜之。」
《翦勝野》。聞獄有疑囚,太祖欲殺之,太子爭不可。御史 袁凱侍上,顧謂凱曰:「朕與太子之論何如?」凱頓首進 曰:「陛下欲殺之,法之正也;太子欲宥之,心之慈也。」帝 以凱持兩端,下獄,三日不食,出之。遂佯狂病顛,拾啖 污穢。帝曰:「吾聞顛者不膚撓。」乃命以木錐錐凱,凱對 上大笑。帝放歸,自縲木榻於床下。久之,上使人召之, 凱慢坐,對使者歌。使者廉其縲,還奏狀,上不為疑。已 而太祖晏駕,凱始出,優游以終。
《駒陰冗記》:都憲韓公雍巡江西日,方鞫死獄,忽誦句 云:「水上凍冰冰積雪,雪上加霜。」久不能對。一囚曰:「囚 冒死敢對。」公曰:「汝能對,貸汝死。」囚曰:「空中騰霧霧成 雲,雲開見日。」公撫掌稱善,果為減死。或謂不若空中 擁霧霧成雲,雲騰致雨更為順,但見日意於囚為當 耳。
囚繫部雜錄
[編輯]《癸辛雜識》:「梁席闡為東陽太守,在郡有能,悉放獄中 囚,依期而至。後漢虞延為細陽令,每至歲時伏臘,輒 休遣囚徒,各使歸家,並感其恩德,因期而還。」《南史》:「何 引在齊為建安太守,為政有恩,人不忍欺,每伏臘放 囚還家,依期而返。嗚呼,中孚之信及豚魚,蓋非一日 之積也。」
《緗素雜記》:《漢書何武傳》云:「武為揚州刺史,行部錄囚。 又雋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還,其母輒問有所平反,活幾何人。」顏師古注云:「省錄之,知其情狀,有 冤滯與不也。」今雲「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具反, 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字為思慮之慮,失其源矣。」又 按《後漢·盧延傳》云:「帝乃臨御道之館,親錄囚徒。」又《張 奮傳》云:「和帝幸洛陽獄,錄囚徒。」又《漢·百官志》云:「諸州 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湖廣元縣邑囚徒 皆閱錄視參考辭狀,有侵究者,即時平理也。」又應奉 為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縣,錄囚徒數百千人。又《北 史》:太和四年,帝親錄囚徒。二十年,幸華林園親錄囚 徒。隋開皇二年親錄囚徒。《前漢書》及《南、北史》皆謂之 錄囚徒。而《新唐史·本紀》云:「甲午慮囚」,或雲癸亥慮囚, 或以旱慮囚,或遣使慮免汝州輕繫。皆以錄為慮。余 按,《太元》云:「蹛於狴獄,三歲見錄。」《集韻》云:「錄音良倨切, 寬省也。」蓋唐亦循襲舊史語言,以錄為慮,未之改耳。 顏氏所謂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為思慮之慮,蓋指 唐人言也。故劉餗《嘉話》稱:「高祖平京師,李靖見收,太 宗慮囚,見靖,引與語,奇之。」又王涯《說錄》通作慮。此唐 人用「慮」字之明驗也。
《放生辨惑》「獄中必殺之囚。床上臨危之病。療者猶欲 留連於朝夕。刑官亦必轉展於秋冬。」
囚繫部外編
[編輯]孫公《談圃》:張靖言:荊公在金陵未病前一歲,白日見 一人上堂再拜,乃故郡牧吏,其死也已久矣。荊公驚 問何故來,吏曰:「蒙相公恩,以待制故來。」荊公愴然,問 雱安在,吏曰:「見今未結絕了。如要見,可於某夕幕廡 下,切勿驚呼,唯可令一親信者在側。」荊公如其言。頃 之,見一紫袍博帶,據案而坐,乃故吏也。獄卒數人,枷 一囚,自大門而入,身具桎梏,曳病足立庭下,血汙地, 呻吟之聲,殆不可聞,乃雱也。雱對吏云:「告早結絕。」良 久而滅。荊公幾失聲而哭,為一指使掩其口。明年,荊 公薨,靖公門人其說甚詳。
《清尊錄》:「雷申錫者,江西人。紹興中,一舉中南省高第。 廷試前三日,客死都下,捷音與訃踵至鄉里,其妻日 夜悲哭。忽一夕,夢申錫如平生,自言:『我往為大吏,有 功德於民,故累世為士大夫。然嘗誤入死囚,故地下 罰我凡三世,如意時暴死。前一世仕久連蹇,後忽以 要官召,纔入都門而卒。今復如此,凡兩世矣。要更一』」 世,乃能以償宿譴耳。其事可以有為治獄者之戒。 《昨夢錄》:開封尹李倫,號李鐵面,命官有犯法當追究 者,巧結形勢,竟不肯出。李憤之,以術羅致之,至又不 遜,李大怒,直決之。數日後,李方決府事,有展榜以見 者,廳吏遽下取以呈,其牓曰:「臺院承差人某。」方閱視, 二人遽升廳,懷中出一牘云:「臺院奉聖」旨推勘公事, 數內一項,要開封尹李倫一名前來照鑑云云。李即 呼廳司,以職事付少尹,遂索馬,顧二人曰:「有少私事, 得至家與室人言乎?」對曰:「無害。」李未入中門,覺有躡 其後者,回顧則二人也。李不復入,但呼細君,告之曰: 「平生無違條礙法事,惟決某命官之失,汝等勿憂。」開 封府南向,御史臺北向,相去密邇。倫上馬,二人前導, 乃宛轉繚繞,由別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臺前。二人 曰:「請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從人散。」呵殿皆去。一人 乃呼閽者云:「我勾人至矣。」以牘付閽吏,吏曰:「請大尹 入。」時臺門已半掩,地設重限,李於是搢笏攀緣以入, 足趺顛於限下。閽吏導李至第二重,閽吏相付授如 前。既入,則曰:「請大尹赴臺院,自此東行,小門樓是也。」 時已昏黑矣。李入門,無人問焉。見燈數炬,不置之楣 梁間,而置之柱礎。廊之第一間,則紫公裳,被五木捩 其面,向庭中。自是數門或綠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見, 歎曰:「設使吾有謀反大逆事,見此境界,皆不待捶楚 而自伏矣。」李方怪無公,吏輩有聲喏於庭下者。李遽 還揖之。問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請行。吏前導,盤繞 屈曲,不知幾許。至土庫側,有小洞門,自地高無五尺。 吏去幞頭,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歎:「入門可得 出否?」既入,則供帳床榻,裀褥甚都。有幞頭紫衫腰金 者,出揖李曰:「臺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 後問之,乃監守李獄卒耳。吏告去,於是捶楚冤痛之 聲四起,所不忍聞。既久,忽一卒持片紙書云:臺院問 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紙 如前,問李出身以來有何公私過犯。李答並無過犯, 惟前真決命官為罪犯。去又甚久,再問李:真決命官 依得祖宗是何條法,李答祖宗即無真決命官條制。 時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無苦事,莫飢否?」李 謂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嘗如是忍飢。於 是腰金者相對飲酒五杯,食亦如之。食畢,天欲明,捶楚之聲乃止。腰金者與吏請李歸,送至洞門,曰:「不敢 遠送,請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闔洞門,寂不見一人。李 乃默記昨夕經由之所。至院門,又至中門,及出大門, 則從人皆在,上馬呵殿以歸。後數日,李放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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