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49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四十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目录
肉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穆王一则〉
汉〈文帝一则〉
后汉〈献帝建安三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太和一则〉
晋〈武帝太康一则 元帝太兴一则 安帝元兴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宋〈神宗熙宁一则〉
肉刑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肉刑部艺文
评肉刑之议 宋马端临
肉刑部杂录
黥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商〈总一则〉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文帝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辽〈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开泰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端拱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孝宗淳熙一则〉
元〈世祖至元二则 成宗大德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二则〉
明〈英宗正统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二则 康熙五则〉
黥刑部纪事
黥刑部杂录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九卷
肉刑部汇考
[编辑]陶唐氏
[编辑]帝尧命舜居摄制典刑
[编辑]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
〈蔡注〉“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大全〉《朱子》曰:“流专以宥肉刑,而不及于鞭扑,赎专以待鞭扑,而不上及于肉刑,则其轻重之间,未尝不致详也。”〈黄度尚书说〉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其所不忍而不废,禁暴诘奸为不可已也,而谓之常刑。肉刑之行于世久矣,不得已而存之,而使其民迁善远罪,则有其道焉。
周
[编辑]穆王定五刑之属
[编辑]按:《书经周书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 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 属三千。”
〈疏〉正义曰:“五刑”之名,见于经传,唐虞以来皆有之矣,未知上古起在何时也。汉文帝始除肉刑,其刻颡、截鼻、刖足、割势者,皆传法于先代,孔君亲见之。
汉
[编辑]文帝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
[编辑]按《汉书文帝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 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 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 户口濅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 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 风。”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 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迺 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 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 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 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 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目愧。 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 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 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 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 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 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 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 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 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 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 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 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 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 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 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 笞三百。率多死。
按《文献通考》。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 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 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 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 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 “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 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后汉
[编辑]献帝建安元年崔寔等欲复肉刑不果
[编辑]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建安元 年,应劭删定律令,献帝善之。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 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 太守崔寔、大司农郑元、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 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建安 年,尚书令荀彧欲复肉刑,以孔融议不果。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魏武帝 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 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 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 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 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 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 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 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 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 止人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 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正,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 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 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 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 不改焉。
建安 年,议复肉刑,不果。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魏志锺繇传》:“初,太祖 下令,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繇以为古之肉刑,更历 圣人,宜复施行,以代死刑。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遂 寝。”按《陈群传》:“魏国既建,迁为御史中丞。时太祖议 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使平斯事 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正谓此也。 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 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 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 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 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 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 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 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 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 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锺繇与 群议同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 言,以军事未罢,顾众议,故且寝。
按《晋书刑法志》:“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 武帝下令,又欲复肉刑,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 时锺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修不同其议,魏 武帝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 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 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 半减也。
魏
[编辑]文帝黄初元年议复肉刑不果
[编辑]按《魏志文帝本纪》不载。按《锺繇传》,“文帝临飨群臣, 诏谓太祖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 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
按《晋书刑法志》:“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 有军事,复寝。”
====明帝太和元年议复肉刑不果====按:《魏志明帝本纪》,不载。按《锺繇传》:“太和中,繇上疏 曰:‘大魏受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 德,固天所纵,坟典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 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 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入死之无辜,乃明 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 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此言尧当 除蚩尢、有苗之刑,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 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 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自 如孝文。易以髡笞,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 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下计所 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臣欲复肉 刑,岁生三千人。”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子曰:‘何事 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又曰:‘仁远乎哉!我欲 仁,斯仁至矣’。若诚行之,斯民永济。”书奏,诏曰:“太傅学 优才高,留心政事,又于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 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 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 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科律 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 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 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 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 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今可按繇所欲轻 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 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 声。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按《通鉴纲目》,明帝太和元年冬十月,议复肉刑,不果。
晋
[编辑]武帝太康 年廷尉刘颂屡表复肉刑不果
[编辑]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刘颂为廷尉,频 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从来 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 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今死刑重,故非 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 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 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 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 令徒富者输财。《解》曰:“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 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 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 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 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 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 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 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 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 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 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王之制肉 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 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 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 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 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 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 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 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 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 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 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 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 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 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 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 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 不识务之甚也。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 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 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 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 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 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崄多难,因赦解结,权以 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 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 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之徒不积,且为恶 无具,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 政体胜矣。”疏上,又不见省。
元帝太兴 年诏议复肉刑不果
[编辑]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帝即位,卫展 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雕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 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 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 郎庾亮、大将军谘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 “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 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已 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 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 施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 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 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 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刖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 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迺 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 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 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 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 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畅于三代之际,遗风播 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 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 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 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 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 以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 “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欲行刖以代死 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 必怀恩以反化也。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 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翫所见,而忽异闻,或未 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 者杀,则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 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尚书周𫖮、郎曹彦、 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 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 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 宜化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 今圣化草创,人有馀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 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 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 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 轻刑而残其身,畏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 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 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 恶之源。不如以杀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 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从展 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 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 是乃止。
安帝元兴 年诏议复肉刑不果
[编辑]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安帝元兴末,桓 元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 百官议。蔡廓上议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 制,德刑兼施,长贞一以闲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 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 革。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 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 残去杀,化隆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 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 岂能反于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 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约 科,减降路塞”,锺、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 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 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 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矦元之旨,时论多与琳 之同,故遂不行。
按《宋书孔琳之传》,“桓元议复肉刑,琳之以为唐虞象 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实同,宽猛相济,惟变 所适。《书》曰‘刑罚世轻世重’,言随时也。夫三代风纯而 事简,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网。若 三千行于叔世,必省踊贵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 刑不可悉复者也。汉文发仁恻之意,伤自新之路,莫” 由革古创制,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民。故 孝景嗣位,轻之以缓,缓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罚 之中,所以见美在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兵 荒后,罹法更多,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 弗革,所以前贤怅恨,议之而未辩。锺繇、陈群之意,虽 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弃市。若从其言,则所活者众 矣。降死之生,诚为轻法,然人情慎显而轻昧,忽远而 惊近。是以《盘盂》有铭,韦弦作佩。况在小人,尢其所惑, 或目所不睹,则忽而不戒;日陈于前,则惊心骇瞩。由 此言之,重之不必不伤,轻之不必不惧,而可以全其 性命,蕃其产育,仁既济物,功亦益众。又今之所患,逋逃为先,屡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 原。至于馀条,宜依旧制。岂曰允中,贵献管穴,
唐
[编辑]太宗贞观 年除断趾法
[编辑]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诏长 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 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 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駮《律令》四十 馀事,乃诏房元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元龄等以谓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 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
宋
[编辑]神宗熙宁 年韩绛曾布请用肉刑不果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韩绛尝请用肉 刑。曾布复上议曰:‘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 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非得已也。盖人之 有罪,赎刑不足以惩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 宫、大辟。然审适轻重,则又有流、宥之法。至汉文帝除 肉刑而定笞、棰之令,后世因之以为律,大辟之次,处 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 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 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 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 亦轻矣。况折杖之法,于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 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而反重 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贷者,处之以肉刑,则 人之获生者必众。若军士亡去应斩贼盗,赃满应绞, 则刖其足犯良人,于法应死而情轻者,处以宫刑;至 于劓墨,则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后为流徙、杖、笞之罪, 则制刑有差等矣。”议既上,帝问可否于执政,王安石、 冯京,互有论辨,迄不果行。
肉刑部总论
[编辑]《大学衍义补》
[编辑]《制刑狱之具》
[编辑]献帝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议曰:“古者淳庞,善 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 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 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 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 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 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人 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 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 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 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 思庸,穆公之霸秦,南雎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 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 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 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废肉刑至是盖三百年一旦欲复之难矣。孔融之议专为惜人,是即所谓“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 者也。肉刑有五,宫居其一,乃其中尢惨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宫刑乃绝其世,人之有生承传禅续,其来有非一世,而一旦绝之于其身,岂非人生大惨哉?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有议欲复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 夫于人之有罪者,尚不忍戕其生、绝其世。乃有一种悖天无亲之徒,自宫其身以求进。以祖宗百世之脉,云仍万世之传,而易一身之富宠。岁月如流,人生几何,胡不思之甚邪!愚民无知而自落陷阱,上之人亦恬然视之,而不加禁止,何哉?兹亦斁彝伦、败风化、感伤和气之一端,有国者所当严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肉刑部艺文
[编辑]《评肉刑之议》宋·马端临
[编辑]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馀年,而卒欲复之,诚非笃论。然 陈群所谓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是当时伤 人者不过坐髡钳之罪。又言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 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盖自孝文立法,以笞代 劓剕,而笞数太多,反以杀人。后虽减笞数,定棰令,然 笞者犹不免于死,于是遂以笞为死刑,其不当死者, 则并不复笞之。如孝章以来,屡有宽刑之诏,俱言“减死一等者勿笞徙边”,盖惧其笞则必至于死也。然斗 狠伤人与奸盗不法之徒,若抵以死则大酷,免死而 至于髡钳,则裁剪其毛发而略不罹棰楚之毒,又太 轻矣。则曷若斟酌笞数,使其可以惩奸而毋至于杀 人,乃合中道,而肉刑固不必议复矣。
肉刑部杂录
[编辑]《申鉴》:“肉刑,古也。”或曰:“复之乎?”曰:“古者人民盛焉,今也 至寡。整众以威,抚寡以宽,道也。复刑非务必也,生刑 而极死者,复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斩右趾者死 也。惟复肉刑,是谓生死而息民。”
黥刑部汇考
[编辑]陶唐氏
[编辑]帝尧命舜居摄制典刑
[编辑]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
〈蔡注〉“《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
商
[编辑]商制官刑,以儆有位。
按:《书经伊训》:“臣下不匡,其刑墨。”
〈蔡注〉《墨》,墨刑也。臣下不能匡正其君,则以墨刑加之。〈大全〉薛氏曰:“或曰‘臣下不匡而遽入墨刑,无乃过乎’?”曰:置臣所以正主也。视主之丧亡而不之救,其可贷乎?重其刑,使之进而谏,未必死;退而不谏必受刑,则虽中不欲谏,亦不可得也。
周
[编辑]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墨刑五百司约掌约剂不信者服墨刑掌戮使墨者守门
[编辑]按《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 五百。”
〈订义〉郑康成曰:“墨黥也。《书传》曰:‘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 其不信者服墨刑。”
〈订义〉郑康成曰:“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 《郑锷》曰:“如诸侯万民有因此而讼者,当用旧约剂以质证之。故为之珥而辟藏,视诸故府也。珥者,杀鸡取血,以衅涂其户,所以祓去不祥也。已见故府之文而尚不信,则昏墨甚矣。故服墨刑以示其昏墨无识之意。”
掌戮墨者,使守门。
〈订义〉郑锷曰:“先王于人,虽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尝终弃之。墨者但黥其额,何妨于禁御耶?故或使守门。” 贾氏曰:“此即《阍人》掌守中门之禁令者也。”
穆王定墨罚之属
[编辑]按:《书经》《周书吕刑》墨罚之属千
〈疏〉正义曰:墨一名黥。郑元《周礼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塞疮孔,令变色也。
秦
[编辑]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编辑]按:《史记始皇本纪》云云。
汉
[编辑]文帝十三年五月除黥刑
[编辑]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诏除肉刑法。按《刑 法志》。张苍、冯敬请定律曰:“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宋
[编辑]明帝泰始四年诏劫窃五人以下相逼夺者黥按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诏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旧制五人
[编辑]以下相逼夺者,可特赐黥刖,投畀四远,仍用代杀“方 古为优。”
梁
[编辑]武帝天监十四年诏除劓墨之刑
[编辑]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四年正月“辛亥,诏曰:‘世轻 世重,随时约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路 已壅,并可省除’。”
按《隋书刑法志》:“梁武帝天监十四年,又除黥面之刑。”
辽
[编辑]==太宗会同九年十一月令获晋人即黥而纵之==按《辽史太宗本纪》:“会同九年十一月,攻下栾城,降骑 卒数千,分遣将士据其要害,下令军中预备军食,三 日不得举烟火,但获晋人,即黥而纵之,诸馈运见者 皆弃而走。于是晋兵食尽势穷。”
圣宗统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诏帐族有罪黥墨依诸部人例
[编辑]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旧法。宰相节度 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自 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
开泰八年诏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
[编辑]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兴宗重熙二年上谕犯徒罪者免黥面止刺颈奴婢盗主物者无得擅黥
[编辑]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 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 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 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 “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 为辱。朕甚悯焉。”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 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 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 处死。
宋
[编辑]太祖开宝七年十一月癸未黥李从善部下及江南水军一千三百九十人为归化军
[编辑]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端拱二年诏盗主财者勿私黥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旧制,僮仆有犯, 得私黥其面。端拱二年,帝谓僮使受佣,本良民也。诏 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
真宗咸平六年诏士庶不得擅黥奴仆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燕翼贻谋录》:五代诸侯 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 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 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 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 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复诏士 庶“之家,奴仆有犯,不得黥面”,盖重于戕人肌肤也。
神宗熙宁 年凡犯盗刺环于耳后徒流方杖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熙宁二年,免《命官杖黥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熙宁二年,比部 郎中、知房州张仲宣,尝檄巡检体究金州金坑,无甚 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觉,法 官坐仲宣枉法赃应绞,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 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 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其 人虽无足矜,恐污辱衣冠尔。”遂免杖黥流贺州。自是 命官无杖黥法。
孝宗淳熙 年诏裁定黥刺法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黥配之人,所至 充斥。淳熙十一年,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未 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 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 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检照《元 丰刑部格》,诸编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政 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若依仿旧 格稍加参订,如入情重,则仿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 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 轻,则与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 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傥有从坐编管,则 置之本城,减其放限。如此,则于见行条“法,并无抵牾, 且使刺面之法,专处情犯凶蠹,而其他偶丽于罪,皆 得全其面目,知所顾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销奸党,诚 天下之切务。”即诏有司裁定,其后迄如旧制。
元
[编辑]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十一月丙申赦囚徒黥其面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请盗欺钱粮者。黥而断腕不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七年七月。江淮省平章 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依宋法。黥而断其腕。 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
成宗大德五年正月丙申严京师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仁宗延祐元年十一月癸酉吏人贼行者黥其面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英宗至治二年闰五月辛丑,万户李英以“良民为奴”,擅文其面,坐罪。====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通制》成,其黥刺之例俱定。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按《刑法志》:英宗时命宰执儒臣取前书 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
《职制》:“诸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 者,就刺配之。”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 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 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 除名,将已刺字去之。
《盗贼》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景迹人,官司以法拘 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 例。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 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
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 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处刺之。 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遍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 盗,于手背刺之。
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 刺之。
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擅刺其面者,禁之。
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
诸无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明
[编辑]英宗正统八年定窃盗刺臂例
[编辑]按:《明会典》,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 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 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 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重修会典书成并定律例及一切黥刺之制
[编辑]按《明通纪》,万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会典》,书成。 按《明会典》律例,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 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称 “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 二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 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以本律科断。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 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 杖六十补刺。
皇清
[编辑]顺治十一年
[编辑]《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议准逃人七十岁以上,十三”
岁以下者,无论男女,俱免鞭刺。
又题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题准窃盗照律刺字。”
康熙四年
[编辑]《大清会典》:“凡逃人,毁去刺字。”康熙四年题准:凡逃人
将面上字毁去者补刺,鞭六十。
又令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窃盗例刺臂。”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又
谕“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无凭稽察,仍刺其面。”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亲属首逃。康熙十二年题准、凡逃人之
祖父母、父母、或子孙出首者,不论初次二次,将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
又题准:“凡逃人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免鞭刺。其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俱免刺字。若只身逃走之妇女,仍行鞭刺。”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旗下逃人,康熙十五年议准凡逃人免。”
刺仍以十日为率,过十日者鞭刺。若盗器械、财帛牲畜等物逃走者,不论十日,既行鞭刺。又题准:凡有面上刺字、无主认识之逃人,其窝家及地方官功过,俱照例议。
又题准:凡一家数人同逃、共谋归主。先令一二人投回,实称其馀在某处行提解来者,俱免鞭刺。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吴正治、宋德宜学士:
禅布、蔡必汉、噶思泰、吴喇岱、齐穑、吴兴祖、徐廷玺、李光地、韩菼、郭棻,逃人刺面,所以禁逃也;而捕逃缉获者,事仍如故。且刺面之逃人,赎身为
民者亦有之。此后逃人,其主有愿免其刺字者,宜听其免刺。九卿、詹事、科道于会集之便议以闻。
黥刑部纪事
[编辑]《汉书黥布传》:黥布姓英氏,少时客相之,当刑而王,及 壮坐法,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人 有闻者,共戏笑之。
《魏志毛玠传》:“玠字孝先,为尚书仆射,复典选举。崔琰 既死,玠内不悦,后有白玠者,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 没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盖此也’。太祖大怒, 收玠付狱。大理锺繇诘玠曰:‘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 子。《书》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则孥戮’。女司寇之职, 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汉律,罪人妻子没为’” 奴婢。黥面,汉法所行,黥墨之刑,存于古典。今真奴婢, 祖先有罪,虽历百世,犹有黥面供官,一以宽良民之 命,二以宥并罪之辜。此何以负于神明之意,而当致 旱?案《典谋》,“急恒寒若,舒恒燠若”,宽则亢阳,所以为旱。 玠之吐言,以为宽邪?以为急也?急当阴霖,何以反旱? 成汤圣世,野无生草;周宣令主,旱魃为虐,亢旱以来, 积三十年,归咎黥面,为相值不?卫人伐邢,师兴而雨, 罪恶无征,何以应天?玠讥谤之言,流于下民,不悦之 声,上闻圣听。玠之吐言,势不独语,时见黥面,凡为几 人?黥面奴婢所识知邪?何缘得见,对之叹言,时以语 谁,见答云:“何以何日月,于何处所?事已发露,不得隐 欺。”具以状对。玠曰:“臣闻萧生缢死,困于石显;贾子放 外,谗在绛、灌,白起赐剑于杜邮,晁错致诛于东市,伍 员绝命于吴都。斯数子者,或妒其前,或害其后。臣垂 龆执简,累勤取官,职在机近,人事所窜,属臣以私,无 势不绝,语臣以冤,无细不理。人情淫利,为法所禁。法 禁于利,势能害之;青蝇横生,为臣作谤。谤臣之人,势 不在他。昔王叔、陈生争正王廷,宣子平理,命举其契, 是非有宜,曲直有所,《春秋》嘉焉,是以书之。臣不言此, 无有时人说臣此言,必有征要。乞蒙宣子之辨,而求 王叔之对。若臣以曲闻,即刑之日,方之安驷之赠,赐 剑之来,比之重赏之惠。谨以状对。”时桓阶、和洽进言 救玠,玠遂免黜,卒于家。
《酉阳杂俎》:上都街肆恶少,率髡而肤札,备众物形状。 时诸军张拳强劫,至有以蛇集酒家,捉羊脾击人者。 今京兆薛公上言,白令里长潜部,约三千馀人,悉杖 煞,尸于市。市人有点青者,皆灸灭之。时大宁坊力者 张干札左膊曰:“生不怕京兆尹。”右膊曰:“死不畏阎罗 王。”又有王力奴,以钱五千召札工,可胸腹为山亭院 池树草木鸟兽,无不悉具,细若设色,公悉杖死之。 又贼赵武建札一百六处番印盘鹊等左右膊刺,言: “野鸭滩头宿,朝朝被鹘捎,忽惊飞入水,留命到今朝。” 又高陵县捉得镂身者宋元素刺七十一处左臂曰: “昔日已前家未贫,苦将钱物结交亲。如今失路寻知 己,行尽关山无一人。”右臂上刺葫芦,上出人首,如傀 儡戏。郭公者,县吏不解,问之,言“葫芦精也。”
李夷简,元和末在蜀。蜀市人赵高好斗,常入狱,满背 镂“毗沙门天王”,吏欲杖背,见之辄止,恃此转为坊市 患害。左右言于李,李大怒,擒就厅前。索新造筋棒,头 径三寸,叱杖子打天王,尽则已,数三十馀不绝。经旬 日,袒衣而历门叫呼,乞修理功德钱。
蜀小将韦少卿,韦表微堂兄也。少不喜书,嗜好札青。 其季父尝令解衣视之,胸上刺以树,树杪集鸟数十, 其下悬镜,镜鼻系索,有人止侧牵之。叔不解,问焉,少 卿笑曰:“叔不曾读张燕公诗否?挽镜寒鸦集耳。” 荆州街子葛清,勇不肤挠,自颈已下,遍刺白居易舍 人诗。成式常与荆客陈至呼观之,令其自解。背上亦 能暗记,反手指其去处。至“不是此花偏爱菊”,则有一 人持杯临菊藂,又黄夹缬,林寒有叶,则指一树,树上 挂缬,缬窠锁胜绝细。凡刻三十馀处,首体无完肤,陈 至呼为《白舍人行诗图》也。
成式门下“驺路神通,每军设力,能戴石簦,靸六百斤 石,啮破石粟数十背《刺天王》”,自言得神力入场,神助 多则力生。常至朔望日,具乳糜,焚香袒坐,使妻儿供 养其背而拜焉。
崔承宠少从军,善驴,鞠豆脱杖,捷如胶焉。后为黔南 观察使,少遍身刺一蛇,始自右手,口张臂,食两指,绕 腕匝颈,龃龉在腹,拖股而尾及骭焉。对宾侣,常衣覆 其手。然酒酣,辄袒而努臂,戟手捉优伶辈曰:“蛇咬尔。” 优伶等即大叫,毁而为痛状,以此为戏乐。
宝历中,长乐里门有百姓刺臂,数十人环瞩之。忽有 一人白襕屠苏,顷首微笑而去。未十步,百姓子刺血如衄,痛若刺骨,俄顷出血十馀碗。众人疑向观者,令 其父从而求之,其人不承,其父拜数十,乃捻撮土,若 祝可傅。此如其言,血止。
成式三从兄遘,贞元中尝过黄坑,有从者拾髑颅骨 数斤,将为药,一片,上有“逃走奴”三字,痕如淡墨,方知 黥踪入骨也。从者夜梦一人,掩面从其索骨,曰:“我羞 甚,幸君为我深藏之,当福君。”从者惊觉,毛戴,遽为埋 之。后有事鬼髣髴梦中报之,以是获财将至十万而 卒。
蜀将尹偃营,有卒晚点,后数刻,偃将责之,卒被酒自 理,声高,偃怒,杖数十,几至死。卒弟为营典,性友爱,不 平,偃乃以刀剺肌,作“杀尹”两字,以墨涅之,偃阴知,乃 他事杖杀典。及太和中,南蛮入寇,偃领众数万保卭 崃关。偃膂力绝人,常戏左右以枣节杖击其胫,随击, 筋涨拥肿,初无挞痕。恃其力,悉众出关,逐蛮数里。蛮 伏发,夹攻之,大败,马倒,中数十枪而死。初出关日,忽 见所杀典拥黄案大如毂,在前引,心恶之,问左右,咸 无见者,竟死于阵。
房孺复妻崔氏,性忌左右婢不得浓妆高髻,月给燕 脂一豆,粉一钱。有一婢新买,妆稍佳,崔怒曰:“汝好妆 耶?我为汝妆。”乃令刻其眉,以青填之,烧锁梁,灼其两 眼角,皮随手燋卷,以朱傅之,及痂脱,瘢如妆焉。 杨虞卿为京兆尹时,市里有三王子,力能揭巨石,遍 身图剌,体无完肤,前后合抵死数四,皆匿军以免。一 日有过,杨令五百人捕获,闭门杖杀之。判云:“錾刺四 支,只称王子,何须讯问,便合当辜。”
蜀人,工于刺,分明如画。或言以黛则色鲜。成式问奴 辈,言“但用好墨而已。”
荆州贞元中,市有鬻刺者有印,印上簇针为众物状, 如蟾蝎杵臼,随人所欲。一印之,刷以石墨,疮愈后,细 于《随求印》。
《宋史吕本中传》:“本中字居仁,公著曾孙。绍兴六年,监 阶州草场。苗互以赃败,有诏从黥。本中奏:‘近岁官吏 犯赃,多至黥籍,然四方之远,或有枉滥,何由尽知?异 时察其非辜,虽欲抆拭,其可得乎?若祖宗以来,此刑 尝用,则绍圣权臣当国之时,士大夫无遗类久矣。愿 酌处常罚,毋令奸臣得以借口于后世’。”从之。
《魏瓘传》:“瓘弟琰通判陈州。适岁饥,百姓相率强取人 粟,坐死者甚众。琰曰:‘此迫于穷饿,岂得已者’!坐其首 黥之。”
《东轩笔录》:有朝士陆东通判苏州而权州事,因断流 罪,命黥其面曰:“特刺配某州牢城。”黥毕,幕中相与白 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于朝廷一时之旨,今此 人应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东大恐,即改“特刺” 字为“准条”字,再黥之,颇为人所笑。后有荐东之才于 两府者,石参政闻之曰:“吾知其人矣,得非权苏州日” 于人面上起草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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