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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3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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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七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一

  上古有熊氏一则 高阳氏一则 高辛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夏禹一则

  商成汤一则 仲壬一则 小乙一则

  周一武王一则 成王二则 周礼上

礼仪典第三十七卷

丧葬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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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熊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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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一百年,崩,葬桥山。

按:《史记五帝本纪》:“黄帝崩,葬桥山。”

皇甫谧曰:“在位百年而崩,年百一十一岁。”《皇览》曰:“黄帝冢在上郡桥山。”

按:《竹书纪年》:“百年地裂,帝陟。”

帝王之崩皆曰陟。《书》称“新陟王”,谓新崩也。帝以土德王,应地裂而陟。葬群臣有左彻者,感思帝德,取衣冠几杖而庙飨之,诸侯大夫岁时朝焉。

高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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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颛顼,七十八年崩,葬濮阳。

按:《史记五帝本纪》:“颛顼崩。”

皇甫谧曰:“在位七十八年,年九十八。”《皇览》曰:“颛顼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门外广阳里中。顿丘者,城门名顿丘道。”

按:《竹书纪年》七十八年,“帝陟。”

高辛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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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喾七十年,崩,葬顿丘。

按:《史记五帝本纪》:“帝喾崩。”

皇甫谧曰:“在位七十年,年百五岁。”《皇览》曰:“帝喾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南台阴野中。”

按:《竹书纪年》六十三年,“帝陟。”按通鉴作七十年

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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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尧一百年崩葬济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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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舜典》:“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 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蔡注殂,落,死也。死者魂气归于天,故曰殂。体魄归于地,故曰落。丧为之服也。遏,绝。密,静也。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也。言尧圣德广大,恩泽隆厚,故四海之民思慕之深,至于如此也。《仪礼》:“圻内之民为天子齐衰三月,圻外之民无服。”今应三月者,如丧考妣,应无服者,遏密八音。尧十六即位,在位七十载,又试舜,三载老不听政,二十八载,乃崩,在位通计百单一年。

按《史记。五帝本纪》:“尧立七十年,得舜。二十年而老,令 舜摄行天子之政,荐之于天。尧辟位凡二十八年而 崩,百姓悲哀,如丧父母。三年,四方莫举乐以思尧。”

徐广曰:“尧在位九十八年。”《皇览》曰:“尧冢在济阴城阳。”刘向曰:“尧葬济阴丘陇山。”《吕氏春秋》曰:“尧葬谷林。”皇甫谧曰:谷林即城阳,尧都平阳,于《诗》为唐国。

按:《竹书纪年》:“一百年,帝陟于陶。”

按《通志》:“放勋既殂落,而舜思慕焉,坐则见尧于墙,食 则见尧于羹。”

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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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舜四十八年崩葬苍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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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舜典》:“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五十载,陟方 乃死。”

蔡注征召也。陟方,犹言升遐也。《韩子》曰:“《竹书纪年》‘帝王之没曰陟’。”陟,升也,谓升天也。《书》曰:“‘殷礼陟配天’。言以道终,其德协天也。故《书》纪舜之没云陟其下。”言“方乃死者,所以释‘陟’”为死也。地之势东南下,如言舜巡狩而死,宜言“下方”,不得言“陟方”也。按此得之,但不当以“陟”为句绝耳。方犹云“徂乎方”之方。“陟方乃死”,犹言殂落而死也。舜生三十年,尧方召用,历试三年,居摄二十八年,通三十年,乃即帝位,又五十年而崩。盖于篇末总叙其始终也。《史记》言舜巡狩,崩于苍梧之野,《孟子》言舜卒于鸣条,未知孰是。今零陵九疑有舜冢云。

按:《礼记·檀弓》:“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

陈注天子以四海为家,南巡而崩,故遂葬苍梧之野。《疏》云:“舜长妃娥皇,无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烛光。三妃后皆不从舜之葬。”

按《史记五帝本纪》:“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狩,崩于苍 梧之野。葬于江南九疑,是为零陵。”

《皇览》曰:舜冢在零陵营浦县,其山九谿,皆相似,故曰九疑。《传》曰:“舜葬苍梧,象为之耕。”《山海经》曰:“苍梧山,帝舜葬于阳,丹朱葬于阴。”皇甫谧曰:“或曰二妃葬衡山。”

按《竹书纪年》四十九年,“帝居于鸣条。五十年,帝陟

鸣条有“苍梧之山,帝崩,遂葬焉。”按通鉴作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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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八年崩葬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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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记夏本纪》:“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 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 阳。” 又按《本纪赞》,“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 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

《皇览》曰:“禹冢在山阴县会稽山上。会稽山,本名苗山,在县南,去县七里。”《越传》曰:“禹到大越,上苗山,大会计,爵有德,封有功,因而更名苗山,曰会稽。因病死葬,苇棺穿圹,深七尺,上无泻泄,下无邸山,坛高三尺,土阶三等,周方一亩。”《吕氏春秋》曰:“禹葬会稽,不烦人徒。”《墨子》曰:“禹葬会稽,衣裘三领,桐棺三寸。”《地理志》云:“山上有禹井、禹祠,相传以为下有群鸟耘田也。”

按:《竹书纪年》:“八年春,会诸侯于会稽,杀防风氏。秋,帝 陟于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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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汤三十年崩葬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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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太甲伊尹曰:“营于桐宫。”

蔡注桐成汤墓陵之地。

按《史记殷本纪》:“汤崩。”

《皇览》曰:“汤冢在济阴亳县北东郭去县三里。冢四方,方各十步,高七尺,上平,处平地。”皇甫谧曰:“即位十七年而践天子位,为天子十三年,年百岁而崩。”

按:《竹书纪年》:“二十九年陟。”按通鉴作三十年

仲壬四年崩太甲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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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 奉嗣王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听冢 宰。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训于王。”

蔡注古者王宅忧祠祭,则冢宰摄而告庙,又摄而临群臣。太甲服仲壬之丧,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见厥祖,则摄而告庙也。侯服、甸服之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之职以听冢宰,则摄而临群臣也。吴氏曰:“太甲之为嗣王,嗣仲壬而王也。太甲,太丁之子;仲壬,其叔父也。嗣叔父而王,而为服三年之丧。为之”后者,为之子也。太甲既即位于仲壬之柩前,方居忧于仲壬之殡侧,伊尹乃至商之祖庙,遍祀商之先王,而以立太甲告之。不言太甲祠,而言伊尹丧三年不祭也。奉太甲遍见商之先王,而独言“祗见厥祖”者,虽遍见先王而尤致意于汤也。

按:《史记殷本纪》:“帝仲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 之子太甲。”

按:《竹书纪年》:“四年,陟。”

小乙十年崩武丁行亮阴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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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说命》:“王宅忧,亮阴,三祀,既免丧,其惟弗言。”群 臣咸谏于王曰:“呜呼,知之曰明哲,明哲实作则,天子 惟君万邦,百官承式。王言惟作命,不言,臣下罔攸禀 令。王庸作书以诰曰:‘以台正于四方’。”台恐德弗类,兹 故弗言。恭默思道,梦帝赉予良弼,其代予言。乃审厥 象,俾以形旁求于天下。说筑傅岩之野,惟肖,爰立作 相,王置诸其左右。

蔡注君薨,百官总己听于冢宰,居忧,亮阴不言,礼之常也。高宗丧父,小乙惟既免丧而犹弗言,群以臣其过于礼也,故咸谏之。

按:《竹书纪年》:“十年,陟。”

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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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王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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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记周本纪》:“武王病,周公乃祓斋自为质,欲代武 王。武王有瘳后而崩。”

徐广曰:《封禅书》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宁而崩。”皇甫谧曰:“武王定位元年,岁在乙酉,六年庚寅崩。”

按《汲冢周书》乃“岁十有二月,王崩于镐,肂于岐周。”

乃谓“乃后之岁也,肂攒涂。”

按《竹书纪年》十七年:“命王世子诵于东宫。冬十有二 月,王陟,年五十四。”按通鉴作十九年

成王元年夏六月葬武王于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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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竹书纪年》:“成王元年丁酉,春正月,王即位。夏六月, 葬武王于毕。”

成王 年,周公摄政,制丧葬之礼。

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九式均节财用三曰丧荒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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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义郑康成曰:“式谓财用之节度。” 王昭禹曰:“丧之礼有敛葬赙赗以送死者,荒之礼有散利、施惠以救贫者,其用虽甚众而皆有制焉。”

大丧,赞“赠玉、含玉。”

郑康成曰:“助王为之也。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 《杂记》曰:“含者执璧,将命曰。”

“寡君使某含” ,则诸侯含以𤩹。

《小宰》之职,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三曰“丧荒之联事。”

王昭禹曰:“大丧,大宰赞赠玉、含玉,而大司徒大丧,则率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贾氏曰:“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襚、币玉之事。”

郑康成曰:“《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襚’。”

《宰夫》之职,“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 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 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郑康成曰:“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小官士;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 。” 贾氏曰:“三公、六卿丧尊,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丧家有事之官有司治之;大夫丧卑,故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旅下士帅有事于丧家之有司而治之。”

《宫正》大丧,“则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

郑康成曰:“庐,倚庐也。舍,垩室也。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杂记》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

《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大丧则不举。”

郑康成曰:“杀牲盛馔曰举,王日一举以朝食也。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也。”

庖人共丧纪之庶羞。

郑康成曰:“《丧纪》、丧事之祭,谓虞祔 。” 贾氏曰:“凡丧未葬以前,朝夕奠、大奠,皆无荐羞之法。今言丧纪、庶羞,故知谓虞祔也。”

《外饔》:“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

史氏曰:“《小丧纪》者,一介之士,以死勤事者之死丧,陈其鼎俎如是。为王之臣,孰不知以死为上乎?” 贾氏曰:“谓夫人已下之丧,则陈其殷奠及虞祔之鼎俎。”

《甸师丧事》,代王受眚灾。

史氏曰:“人过曰眚,天降曰灾。国有眚灾,王当祗畏以修德,引咎以归己,故曰受 。” 郑景望曰:“国有大变,毋乃粢盛不蠲,鬼神弗享欤?夫何使至于斯?于是时也,新王在疚,欲请命于神祇而身受谴罚,有不可得也,故使甸师代行焉。非谓使甸师受眚灾于己。甸师掌耕,王藉共齍盛者也,故司其事 。” 郑康成曰:“太祝作祷辞,授甸人,使以祷藉田之神,受眚灾,弭后殃。”

兽“人丧纪,共其死兽生兽。”

郑康成曰:“共其完者 。” 贾氏曰:“以下文兽入于腊人,是不完者,故知此为完者。” 凡此所共者,于庖人,以供王之膳。

《䲣人》“丧纪,共其鱼之鱻薧。”

郑康成曰:“鲜,生也。薧,干也 。” 贾氏曰:“共王膳羞者,共于膳夫以供王也。丧纪所共者,共于内外饔也。”

腊人“丧纪,共其脯腊”,凡干肉之事。

贾氏曰:“所共,共内外饔也。”

凌人“大丧,共夷槃冰。”

郑康成曰:“夷之言尸也,实冰于夷槃中,置之尸床之下,所以寒尸 。” 王昭禹曰:“死必腐臭,故用冰以寒之。夷之言伤也,冰槃曰夷槃,移尸于堂曰夷堂,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皆以哀伤为主。”

《笾人》丧事,共其荐笾羞笾。

郑康成曰:“丧事谓殷奠时 。” 贾氏曰:“殷,大也。大奠,朔月、月半、荐新、祖奠、遣奠之类。”

《醢人》:“凡祭祀,共荐羞之豆实。丧纪亦如之。”

幕人:“大丧,共帷幕帟绶。”

郑康成曰:“为宾客饰也。帷以帷堂,或与幕张之于庭,帟在柩上 。” 王氏曰:“大丧共帷幕帟绶而不共幄,则王方宅丧,无事于幄,以帷幕帟绶共张丧柩而已。”

三公及卿大夫之丧,共其帟。

郑康成曰:“惟士无帟,王有惠则赐之。” 《檀弓》曰:“君于士有赐帟。”

《掌次》:“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郑康成曰:“张帟柩上承尘 。” 刘执中曰:“诸侯再,谓朝觐会同而卒者,所以优宾,故不用幕,人之共者。”

大府山泽之赋,以待丧纪。

王氏曰:“丧纪所用。苇,蒲,蜃物;荼,葛,木材之属,出于山泽为多,故山泽之赋以待丧纪 。” 薛氏曰:“若《委人》,丧纪共薪蒸木材,《泽虞》共蒲苇之事。《稻人》共苇事,掌荼共荼” ,皆山泽之所出。

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郑司农曰:“复,招魂也。衣裳生时服,招魂复魄于太庙至四郊。角柶,角匕也,以楔齿。《士丧礼》曰:‘楔齿用角柶,楔齿令可饭含 ’。” 王昭禹曰:“‘夏采以冕服复于太祖。冕服则司服之所,掌《玉府》言复衣裳’者,冕服掌于司服,而藏于玉府 。” 郑康成曰:“角枕以枕尸。”

《司裘》:“大丧,𫷷裘饰皮车

贾氏曰:《周礼》称“𫷷” 者多,故书皆为“淫。” 先郑皆为“陈” ,后郑皆从兴者,《车仆》云:“大丧𫷷革车” ,《圉人》云“𫷷马亦如之” ,即是所𫷷车马。又《礼记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 是皆兴象所作明器,非陈设之理,故不从先郑也。𫷷裘则兴,象生时裘为之,谓明器中之裘 。王昭禹曰:“𫷷裘与𫷷乐同意。𫷷” 者,陈之而无实用,陈之非所以致死,不恶于不仁,无实用非所以致生,不恶于不智。凡𫷷仪物者,亦仁智之尽也。明器之车,以皮饰之,事死如事生之意。

《内宰》“凡丧事,佐后使治外内命妇,正其服位。”

郑康成曰:“使,使其属之上士。内命妇谓九嫔、世妇、女御 。” 郑司农曰:“外命妇,卿大夫之妻。王命其夫,后命其妇 。” 王昭禹曰:“凡丧事则外内命妇皆有衰麻之服,哭泣之位。”

内小臣后若有祭祀、宾客、丧纪,则摈。

贾氏曰:“此三事,后皆有事,则与后为摈赞。”

《阍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丧服凶器不入宫。”大祭 祀、丧纪之事,设门燎,跸宫门、庙门。

郑康成曰:“中门于外,内为中,若今宫阙门、雉门三门也。丧服,衰绖、凶器,明器,燎地,烛跸,止行者。” 庙在中门外 。《易氏》曰:“设门燎,则设燎于门以为明跸。宫门、庙门,则跸止行者,以致其肃。”

《寺人》:“若有丧纪、宾客、祭祀之事,则帅女宫而致于有 司。”

郑锷曰:“帅女宫而致于有司,以供其役使之事。” 郑康成云:“有司谓宫卿世妇,春官之世妇,祭祀、宾客、丧纪,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故虽刑女以为役,然下文又言‘佐世妇治礼事’,则指以为二十七世妇。”

内竖“若有丧纪,则为内人跸。”

《郑康成》曰:“内人,从世妇有事于庙者。”

王后之丧,迁于宫中,则前跸。及葬,执亵器以从遣车。

郑康成曰:“《丧迁》者将葬,朝于庙。亵器,振饰沬沐之器。”

九嫔若有宾客,则从后。大丧,帅叙哭者亦如之。

贾氏曰:“大丧,王丧 。” 郑康成曰:“亦从后。帅犹道也。后哭,众之次叙者乃哭。”

世妇掌丧纪之事。

女御大丧,掌沐浴。

郑康成曰:“王及后之丧 。” 贾氏曰:“王及后丧,沐用潘,浴用汤,始死为之于南牖下,但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今王之丧,亦使女御浴者,案《士丧礼》,浴时男子抗衾,则不使妇人。今王之丧,沐或使妇人,而浴未必妇人,或亦供给汤物而已,亦得谓之掌。”

后之丧,持翣。

郑康成曰:“翣,棺饰。持而从柩车 。” 黄氏曰:“案《礼器》云:‘天子八翣’。又汉制度皆戴璧,后丧亦同。将葬向圹之时,使此女御持之,左右各四人,故郑云‘持而从柩车 ’。” 王氏曰:“后之丧持翣者,女御以蔽饰后为事。”

《典丝》:“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

郑康成曰:“以给线缕,著盱口綦握之属,青与赤谓之文 。” 贾氏曰:云“线缕者,释经丝,谓所裁缝皆用线缕也。” 云“著盱口綦握之属” 者,释经“纩组。” 案《士丧礼》“握手元𫄸里著组系。” 《丧大纪》“属纩以俟绝气” ,《内则》云:“屦著綦。” 郑云:“綦,屦系。” 是用纩组之事也。云“青与赤谓之文” ,《缋人职》云“文绣之属” 亦用丝,故连言也 。王昭禹曰:“丧纪有用丝以为线缕,有用纩以充衣褥,或用组文以为物之饰。”

《内司服》:“凡祭祀、宾客,共后之衣服。及九嫔世妇。凡命 妇,共其衣服。共丧衰亦如之。后之丧,共其衣服,凡内 具之物。”

贾氏曰:“‘丧衰亦如之’者,外命妇丧衰,谓王服齐衰,于后无服。若九嫔以下及女御,于王服斩衰,于后服齐衰 。” 王昭禹曰:“凡内具之物,则后生时所用,纷帨线纩之属亦共之。此事死如事生之意。”

缝人丧,缝棺饰焉。

郑康成曰:“《丧大记》曰:‘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加伪荒,𫄸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𫄸戴六,𫄸披六。此诸侯礼也。《礼器》曰:‘天子八翣,诸侯六翣,大夫四翣’’。” 《汉礼器制度》:“饰棺,天子龙、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龙翣二,其戴皆加璧。”

《衣,翣》柳之材。

贾氏曰:《郑丧大记注》引《汉礼》,“翣方扇” ,以木为匡,广三尺,两角高二尺四寸,柄长五尺,以布覆之 。王昭禹曰:“翣如方扇,持之以蔽棺。柳阴木为之,故丧车谓之柳车。” 翣以木为体,用彩缯衣𦆑之以为饰,故曰“衣翣柳之材。”

《追师》,为九嫔及外内命妇之首服,以待祭祀、宾客、丧纪共笄,绖亦如之。

王昭禹曰:“丧纪则笄,而又加之以绖。其共九嫔外内命妇所用,亦如祭祀宾客之礼,故曰亦如之。”

夏采“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太祖,以乘车建绥复于四 郊。”

郑司农曰:“复犹始死,招魂、复魄 。” 刘执中曰:“王之衮冕,生常服之,奉享乎太祖之庙者也。王之太常生,常建诸玉路,乘于四郊,以奉祀者也。及其始丧,则用以为复,而莫测其神魂奚往也。故或以其服,或以其乘,或以其建,或之其所往而致敬者,或之其所居而素安者,或用其所昵而常侍者,皋而复之,庶几其神之复而可生者也。孝子尽爱之道无不至。” 是以夏采复于大庙也,复于四郊也,祭仆复于小庙也,隶仆复于小寝大寝也。

《地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二曰族坟墓。”

刘执中曰:“考妣祖先族而葬之,则子孙之心有所依慕,不忍舍之以适他邦,故一其志,安于里闾也。”

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贾氏曰:“六乡七万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为挽柩之役。” 故郑康成云“众庶所致役也 。” 郑司农曰:“六引谓引丧车索也。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绋。”

项氏曰:“引在车,所以挽车;绋在柩,所以弼柩大。”

司徒则检校六引之事,故曰治其政令 。郑锷曰:“六乡,内也,故属在前之引;六遂外也,故属在旁之绋。因其远近内外,理当然也。”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 下。

郑康成曰:“《大故》谓王崩及寇兵。”

小司徒“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贾氏曰:“《丧纪》谓若四闾为族相葬之等,皆有禁令,不使失礼法。”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郑康成曰:“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 史氏曰:“兴土工以为因山之役。”

《乡师》之职,“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

郑康成曰:“治谓监督其事。”

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

郑司农曰:“翿,羽葆幢也。” 《尔雅》:“纛,翳也。以指麾挽柩之役,正其行列进退 。” 贾氏曰:“柩在路,恐有倾覆,故与匠师御正其柩治役。” 亦谓监督役人。

及窆执斧,以莅匠师。

郑司农曰:“窆谓葬下棺也。《春秋传》曰‘日中而堋’,《礼记》所谓封者。莅谓临视也 。” 郑康成曰:“匠师主丰碑之事,执斧莅之,使戒其事 。” 王氏曰:“葬而治役,正其挽柩之行列,故执纛以为仪;已窆而莅,匠师则以防柩之倾戏,使戒饬焉,故执斧以为威。”

正岁,“稽其乡器,族,共丧器。”

《郑锷》曰:“族之百家,财适足以制夷槃輁轴之器,故族集财为之而一族共用焉。”

《州长》,“凡州之大丧,莅其事。”

郑康成曰:“大丧,乡老、乡大夫于是卒者也。莅,临也。”

《党正》:“凡其党之丧纪,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郑锷曰:“《礼》所得为者,不可以不戒;礼所不得为者,不可以不禁。”

《族师》:“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以相葬埋,则四闾为族正,以相葬为事故也。”

闾胥,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

郑康成曰:“《丧纪》,大丧之事也 。” 黄氏曰:“以《丧纪》聚,则读《丧纪》之法。”

《封人》“丧纪,则饰其牛牲。”

易氏曰:“《丧纪》有奠牛。”

《鼓人》:“大丧,则诏大仆鼓。”

郑康成曰:“始崩及窆时。”

《牛人》丧事,共其奠牛。

郑康成曰:“谓殷奠、遣奠也。丧所荐馈曰奠 。” 贾氏曰:“丧中自未葬已前无尸,饮食直奠停置于神前,故谓之奠。朝夕之奠无尊卑,皆脯醢酒而已,无牲体。殷,大也。唯小敛、大敛、朔月、月半、荐新、祖奠及遣奠时有牲体,大遣奠亦有马牲。”

《闾师》:“凡庶民不树者无椁,不绩者不衰。”

郑锷曰:“不种植则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椁,不绩其麻则使其丧不得衣衰,凡皆所以耻之。”

《师氏》:“凡丧纪,王举则从。”

郑康成曰:“举犹行也 。” 贾氏曰:“王行之时,师氏则从,以王所在,皆须诏以美道也。”

《保氏》教之六仪,四曰丧纪之容。

《郑锷》曰:“丧纪则有临丧之容 。” 郑康成曰:“丧纪之容,累累颠颠。”

《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郑康成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

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亦是乱人伦也。

《泉府》:“凡赊者,丧纪无过三月。”

郑司农曰:“赊,贳也 。” 刘执中曰:“丧事无过三月,凶事废业,容其运为以偿也 。” 郑锷曰:“三月,天时一周,种者亦熟,蚕者亦成,可以偿矣。”

《遂人》:“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 属六綍及窆陈役。”

郑康成曰:“役,给墓上事及竁也 。” 贾氏曰:“竁谓穿圹之等。据在棺则曰綍,据在道则曰引。六遂之役不在道,故据在棺而言。綍六乡近使主殡及启朝为始,在祖庙之中,将行,载棺于蜃车,属六綍,则六遂为终。至于在道,言引则还,使六乡为始;至圹窆下棺,则还,使六遂为终 。” 黄氏曰:“帅六遂之役致之。” 郑云:“‘致于司徒’,恐” 未然。致之于稍人,《遂人》,不直致之于司徒也。《稍人》曰:“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以听于司徒。” 綍举棺,索用綍旁六。执之者,天子其千人与?及葬,大司徒亲帅乡役属六引,遂亦帅野役属六綍,及窆陈列之,使背碑引綍,司徒皆节制之。司徒节制野役,见于经者,独此事。

《遂师》“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磿,共 丘笼及蜃车之役。”磿音历笼力董反

郑康成曰:“幄帟先,所以为葬窆之间先张神坐,使以幄帟。先者,太宰也。其馀司徒也 。” 王氏曰:“幕人,大丧,共帷幕、帟、绶。今此幄帟,非幕人所共矣。道野役帅以至墓。磿者适历,执綍者名也。丘笼之役,竁,复土也;其器曰笼。蜃车,柩路也。柩路载柳四输,迫地而行,有似于蜃,因取名焉。行至圹,乃说,更复载龙輴 。” 贾氏曰:“天子” 千人,分布于六綍之上,谓之“适历” 者,分布稀疏得所,名为适历。执綍之人,背碑负引而退行,遂师抱持版之名字,巡行而校录之,以知在否,故云“抱磿。” 四轮迫地而行,即辁车以二轴贯四轮,四轮即《说文》云“无辐曰辁” 是也。

《酂长》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贾氏曰:“丧纪,民之丧纪,若《乡师》所云‘族共丧器’之类。”

《稍人》:“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于司 徒。”

郑康成曰:“蜃车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既夕礼》曰:‘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则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 。” 贾氏曰:“以其监三等采地,是野监,故得并监六遂蜃车之事。司徒,《地官》,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帅众以听于司徒。”

《委人》丧纪,共其薪蒸木材。

郑康成曰:“薪蒸,给炊及燎,麤者曰薪,细者曰蒸,木材给张事 。” 贾氏曰:“《掌次》云大次、小次及幕,并须木材,故以给张事。”

《土均》、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 之,掌其禁令。

项氏曰:“丧祭之丰约,宜者令之,不宜者禁之,使之适于和而已。”

《稻人》“丧纪,共其苇事。”

郑康成曰:“苇以𬮱圹御湿之物 。” 王氏曰:“丧纪共其苇事,苇生下地故也 。” 曹氏曰:“泽宜于芒,则有芒种之种;旱急于雨,则有雩祭之敛;泽宜于苇,则有丧纪之供。古人于下地无一而有弃物矣。”

《泽虞》,“丧纪,共其苇蒲之事。”

郑康成曰:“苇以𬮱圹,蒲以为席。”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

郑康成曰:“共丧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礼》曰:‘茵著用荼 ’。” 贾氏曰:“按《既夕礼》为茵之法,用缁剪布,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缝著以荼。柩未入圹之时,先陈于棺下,缩二于下,横三于上,乃下棺于茵上是也 。” 郑锷曰:“荼以御湿,非常用之物,设官以聚之,岂豫凶事哉?孝子所尽心,虽过求何害?”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𬮱圹之蜃。”

刘氏曰:“互物,龟鳖属;蜃物。”请帮助识别此字。蛤属。 郑康成曰:“𬮱犹塞也。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

囿“人丧纪,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王氏曰:“共其物,若麋肤、熊蹯之类。”

舍人丧纪,共饭米熬谷。

郑康成曰:“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粢,皆四升,实者惟盈。熬谷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丧大记》曰:‘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春官》大宗伯之职,以丧礼哀死亡。

郑康成曰:“哀为亲者服焉,疏者含襚。”

“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王哭诸侯,亦如之。”

郑康成曰:“大丧,王后及世子也。哭诸侯者,为薨于国,为位而哭之。《檀弓》曰:‘天子哭诸侯也,爵弁绖缁’。”

衣 胡康侯曰:“周制,王哭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司服为王制缌麻,宰夫为掌邦之吊事戒令与其币器财用,是王者所以怀诸侯。”

小宗伯之职:“王崩,大肆,以秬鬯渳。”

郑司农曰:“大肆,大浴也 。” 贾氏曰:“死者人所恶,故以秬鬯浴尸,使之香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

郑康成曰:“执事,大祝之属。莅,临也。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丧大记》曰:‘小敛衣十九称,君、大夫、士一也。人敛,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

郑康成曰:“制色宜齐同 。” 黄氏曰:“丧服轻重,宗法著焉,故小宗伯掌之。”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

郑康成曰:“执事,盖梓匠之属。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于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 贾氏曰:“此谓既殡之后事。故《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士丧礼》云:‘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请主人遍观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之哀,其生死异也 ’。” 王昭禹曰:“反而亡焉始于此。其生也以礼诏相之故;其葬也则感而哭焉。”

卜葬兆,“甫竁亦如之。”

郑康成曰:“兆墓茔域。甫,始也。” 杜子春读竁为毳,皆谓葬穿圹也。

既葬,诏相丧祭之礼。

王昭禹曰:“既葬而祭谓之虞,虞死者精神无所归而祭之也。虞祭既毕,明日祔于祖父,故有祔祭。祔者,以祔祖属于庙也。”

成葬而祭墓为位。

郑康成曰:“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位,坛位也,先祖形体托于地也,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职》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 《易氏》曰:“小宗伯大丧之礼详于大宗伯,大宗伯春官之长,大丧则为上相而已,其礼文次序属于小宗伯,以建国神位之官,而掌此数者之事,则其礼严矣。”

《肆师》之职,“大丧,大渳,以鬯则筑鬻。”

郑康成曰:“筑香草,煮以为鬯,以浴尸。香草,郁也。”

令外内命妇序哭。

贾氏曰:“外内命妇,即下文注‘外内命女’是也。哭法以服之轻重为先后。” 然则内命妇于王斩衰居前,诸臣之妻从服齐衰者居后也 。郑康成曰:“序使相次秩。”

《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

郑康成曰:外命男,六乡以出也;内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为外命女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 。” 黄氏曰:“内命男,王之宗族服兼亲,其衰亘有与诸臣异者 。” 贾氏曰:“外内男女衰,皆有升数多少及裁制,故禁之使依法。” 诸臣妻为夫之君,义服衰六升;诸臣为王义服斩衰,衰三升半;三夫人已下为王正服,斩衰衰三升。外内男及内命女为王斩衰者有杖,外命女为王齐衰者无杖,故云:“且见不定之义 。” 王昭禹曰:“《小宗伯》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则衰法固已示之矣。若不中法者,《肆师》又从而禁之 。” 郑司农曰:“‘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旧说也。《丧大记》曰:‘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 ,无“《七日授杖文》。

《郁人》:“大丧之渳,共其肆器。”

郑康成曰:“肆器,陈尸之器。《丧大记》曰:‘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此之谓肆器。天子亦用夷盘 。” 黄氏曰:“案肆因祼而为名,疑如今沃酹者,本以沃神,王崩则以渳尸。肆器盖所以盛沃鬯,非陈器盘之属也。”

及葬,共其祼器,遂狸之。

郑康成曰:“遣奠之彝与瓒也,狸之于祖庙阶间,明奠终于此。”

《鬯人》,“大丧之大渳,设。”请帮助识别此字。共其衅鬯。

郑康成曰:请帮助识别此字。所以“沃尸”,衅尸以鬯酒,使之香美者。

贾氏曰:“鬯酒非如三酒可饮之物,大丧以鬯浴。”

尸明此亦给王洗浴,使之香美 。王氏曰:“共其衅,鬯既以鬯,渳又以衅。”

《鸡人》:“大祭祀,夜呼旦以嘂百官。凡国之大丧纪,亦如 之。”

《郑锷》曰:“不可后期而晏起,故呼旦以嘂之。”

《司尊彝》,大丧存奠彝。

王昭禹曰:“朝奠夕彻,不即去焉,故谓之存 。” 郑景望曰:“不知神之所享,弗忍彻也 。” 贾氏曰:“大丧之奠有彝,尊盛郁鬯,唯祖庙厥明将向圹,为大遣奠。”

时有之奠,彻之早晚无文。案《檀弓》:“朝奠,日出夕奠。逮日,则朝奠至夕彻之,夕奠至朝乃彻。” 大遣亦然。

《司几筵》:“凡丧事,设苇席,右素几。其柏席,用萑黼纯,诸 侯则纷纯。每敦一几。”

郑康成曰:“丧事谓凡奠也。萑如苇而细者。敦读为焘,覆也。棺在殡则椁焘,既窆则加见,皆谓覆之。” 郑司农曰:“柏席,柏地之席,苇居其上 。” 项氏曰:“柏敦,皆未得其说,恐是器,若玉敦之类。敦以承黍稷,或曰柏席,载黍稷之席。” 此说似通 。贾氏曰:“棺在殡则椁焘者,《檀弓》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 是也。云“既窆则加见,若《既夕礼》” 下棺讫,则加见。见谓道上帐帷荒,将入藏以覆棺。言“见” 者,以其棺不复见,唯见帷荒也。

凡凶事仍几。

郑康成曰:“凶事谓凡奠几,朝夕相因。” 《丧礼略 》:刘执中曰:“凶事仍几,谓不知其神之或在此在彼,凡其位处皆设几,如《顾命》之四仍焉 。” 李嘉会曰:“丧有常事,有常处,仍几宜矣 。” 王昭禹曰:“凶事尚质,仍几以质为尚 。” 贾氏曰:“‘阮谌云几长五尺,高二尺,广二尺’。马融以为长三尺。旧图以为几,两端赤,中央黑。”

《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凡国之玉镇、大宝器 藏焉。若有大祭、大丧,则出而陈之,既事,藏之。”

郑锷曰:“玉之美者可以为国之镇,如洪璧、琬琰、天球夷玉、夏后氏之璜之类。器之大者为历代所宝,如崇鼎、贯鼎、大贝、鼖鼓、和之弓垂之竹矢、封父之繁弱之类。康成以为玉瑞,玉器之美者藏于此,典瑞岂专掌其不美者欤?祖庙之守藏则先祖所传者,国之玉镇,大宝器则国之至宝可与祖物俱传者亦藏于此,大” 祭之时,出而陈之,以昭其祖先,传此以及后。陈之者,所以昭其功。大丧陈之,所以昭其能,守此以克终。康成谓:“陈之以华国,恐不止于华国,既事则又从而藏之,传其所宝,守其所传,将以为万世之荣。”

凡吉凶之事,“祖庙之中,沃盥执烛。”

郑康成曰:“凶事后王丧,朝于祖庙之奠。”

《典瑞》:“驵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敛尸。”

贾氏曰:“此六玉两头皆有孔,又于两孔之间为沟渠,于沟之两畔稍高为眉瑑,故云‘以组穿联之’。” “圭在左” 已下皆约《大宗伯》“青圭礼东方” 等文,以尸南首而置此六玉。《宗伯》璧礼天,琮礼地,今此璧在背在下,琮在腹在上者,以背为阳,腹为阴也 。刘氏曰:“王者之孝,莫大于严父配天,故其敛也,以礼天地,四方之玉器为” 之 。郑康成曰:“敛尸于大敛,加之圭在左,璋在首,琥在右,璜在足,𤩹在背,琮在腹,盖取象方,明神之也。” 《疏》:“璧琮者,通于天地。”

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

《郑康成》曰:“饭玉,碎玉,以杂米含玉柱左右。”请帮助识别此字。及在口中者,赠玉盖璧也。赠有束帛六币,璧以帛。 贾氏曰:“饭玉者,天子饭以黍,诸侯饭用粱,大夫饭用稷,天子之士饭用粱,诸侯之士饭用稻。其饭用玉,亦与米同时。此即《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郑云:“食道,亵米贝美”是也。“含玉有数有形。”《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贝”者,郑云“夏时礼”,以其同用贝故也。周,天子诸侯皆用玉,亦与饭同时行之。赠玉者,《既夕礼》,葬时棺入坎,赠用元𫄸束帛,即天子加以玉,是赠先王物。按《玉府》:“大丧共含玉”,此又言之者,玉府主作之,此官主其成事而共之。

《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辨其名物,与其用事。凡凶事, 服弁服。”

郑锷曰:“自服弁服至弁绖,是之谓凶服 。” 郑康成曰:“服弁,丧冠也。其服斩衰齐衰。”

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

易氏曰:“《经》书天王惟于此丧事一见之,与《春秋》书‘天王崩’同意,谨终之义也。天王有父道,王后有母道,诸侯群臣为服,亦犹人子之为父母服也。”

卿大夫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其凶服 亦如之。

郑康成曰:“《丧服》,天子诸侯齐斩,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士亦如之,而又加缌 。” 郑锷曰:“天子诸侯自旁期以上皆绝而不服者,盖位尊势重,彼固不敢以戚戚于君,此亦以义而断恩。惟卿大夫加以此,则自孤而上不服大功、小功。”

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奠衣服、𫷷衣服,皆掌其陈 序。”

贾氏曰:“复衣服” ,谓始死、招魂、复魄之服。《杂记》云:“复者升屋西上。” 则皆依命数。天子十二人,诸侯九人、七人、五人,大夫、士亦依命数。《守祧职》云:“遗衣服藏焉。” 郑云:“大敛之馀也。” 至祭祀之时,则出而陈于座上,此奠衣服也。𫷷衣服,则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少。

者也 。郑康成曰:“奠衣服,今坐上魂衣𫷷衣服,所藏于椁中 。” 王昭禹曰:“所陈衣服,皆有先后之序,司服则掌其所陈序。”

《世妇》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罚之。

王昭禹曰:“《肆师》:大丧,令外内命妇序哭,世妇则比其已哭者 。” 郑康成曰:“苛,谴也。”

凡王后、有:请帮助识别此字。事于妇人,则诏相。

黄氏曰:“王于诸臣有拜,王后,于妇人亦有当拜者。世妇诏相,恐失其节 。”王昭禹曰:“王后有”请帮助识别此字。事于妇人,唯大丧而已。《丧大记》曰:“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世妇则以言诏之,以事相之。”

内宗大丧、序哭者

郑康成曰:“次序外内宗及命妇哭王 。” 《王昭禹》曰:“与宫中之哭者。”

哭诸侯亦如之。

贾氏曰:“此诸侯来朝,薨于王国,王为之缌衰者。”

凡卿大夫之丧,掌其吊临。

王氏曰:“《世妇》言掌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则王或使焉。凡丧皆往,亦同族故也。”

《外宗》大丧,则叙外内朝莫哭者,哭诸侯亦如之。

郑康成曰:“内内、外宗及外命妇 。” 贾氏曰:“若内命妇,则九嫔叙之 。” 王氏曰:“内宗,大丧序哭者,则与宫中之哭者叙焉。外宗叙内外朝莫哭者,则叙内女外妇之序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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