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6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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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六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十六

  宋六度宗咸淳二则 恭宗德祐一则 附文公家礼上

礼仪典第六十二卷

丧葬部汇考二十六[编辑]

宋六[编辑]

度宗咸淳元年春三月葬理宗于永穆陵[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春三月甲申,葬理宗于 永穆陵。夏六月己酉,名理宗原庙殿曰“章熙。二年冬 十二月甲申,以请先帝谥,祭告天地宗庙社稷,丙戌, 奉册宝请于南郊,上谥曰建道备德大功复兴烈文 仁武圣明安孝皇帝”,庙号理宗。按《理宗本纪》,咸淳 元年三月甲申,葬于会稽之永穆陵。

咸淳十年秋七月,帝崩。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十年。秋七月癸未。帝崩于福 宁殿。遗诏太子显即皇帝位。甲申台臣劾内医蔡幼 习。诏夺五秩。送五百里州军居住。二子并罢阁门职。 八月己酉。上大行皇帝谥曰“端文明武景孝皇帝。”庙 号度宗按《瀛国公本纪》。咸淳十年七月癸未。度宗 崩。奉遗诏即皇帝位于柩前。冬十月癸丑。上度宗谥。 十二月庚午,度宗梓宫发引至浙江。

恭宗德祐元年春葬度宗于永绍陵[编辑]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春正月壬午,葬度宗 于永绍陵”按《礼志》,咸淳十年度宗崩,上陵名曰“永 绍。”按宋一代丧礼止此附文公家礼于后

按文公家礼初终疾病迁居正寝[编辑]

“凡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疾病,谓疾甚时也 。” 《补注》:“古之堂屋,三间、五架、中架以南三间通长为堂,以北三间用板隔断,以东西二间为房,中间为室,即正寝也。室之南北有牖,病居北牖下,君视之,则迁于南牖下。” 然所谓迁居正寝者,惟家主为然,馀人则各迁于其所居之室中。

既绝乃哭。

高氏曰:“废床寝于地。” 《注》:人始生在地,故废床寝于地,庶几生气之复也 。刘氏璋曰:凡人病危笃,气微难节,乃属纩以俟气绝,纩乃今之新绵,易为摇动,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也。

复。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尝经衣者,左执领,右执要,自前檐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复” 毕,卷衣降,复尸上,男女哭擗无数。上服,谓有官则公服,无官则襕衫、皂衫、深衣,妇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从生时之号 。司马温公曰:“《士丧礼》复者一人,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 注:“皋,长声也。” 今升屋而号,虑其惊众,但就寝庭之南,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或称官封,或依常时所称。

立丧主。

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 。司马温公曰:“《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 注:“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 《注》:“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亲同,长者主之。” 《注》:“昆弟之丧,宗子主之。不同,亲者主之。” 注“从父昆弟之丧也。” 《杂记》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 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若子孙有丧而祖父主之,子孙执丧,祖父拜宾。

主妇:

“谓亡者之妻” ,无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以子弟知礼能干者为之。凡丧事皆禀之。

司书司货。

以子弟或使仆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被发。男子扱上衽,徒跣,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徒跣。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三不食;五月三月之丧再不食;亲戚邻里为糜粥以食之,尊长强之,少食可也 。” 《补注》:“《礼》,始死,将斩衰者笄纚,将齐衰素冠,小敛毕而彻帷,主人括发袒于房,妇人髽于室。”

治棺。

护丧命匠择木为棺,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其制方直,头大足小,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为高。

檐高足内外皆用灰漆,内仍用沥青镕泻,厚半寸以上,以炼熟秫木灰铺其底,厚四寸许,加七星。板底四隅各钉大铁,镮动则以大索贯而举之 。司马温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又不必高大占地,使圹中宽,易致摧毁,宜深戒之。” 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尔 。” 高氏曰:“‘伊川先生谓棺之合缝,以松脂涂之,则缝固而木坚’。注云:‘松脂与木性相入而又利水’,盖今人所谓沥青者是也。须以蚌粉、黄蜡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则裂矣。其棺椁之间,亦宜” 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涂缝” 之说未然。先生葬时,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尝问用黄蜡麻油否?答云:“用油蜡则松脂不得全其性矣。” 此言有理,但彭止堂作《训蒙》云,“灌以松脂,宜于北方江南用之,适为蚁房。” 彭必有考,更详之。刘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与椁为亲身之物,孝子所宜尽之。《礼》,丧之日,择“木为棺,恐仓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坚完,或值暑月,又难久留。古者国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今人亦有生时自为寿器者,此乃犹有其道,非豫凶事也。” 其木油杉及柏为上,毋使高大,以图美观,惟棺周于身,椁周于棺足矣。棺内外皆用布裹漆,务令坚实。余尝见前人葬墓,掩圹之后,即以松脂镕化,灌于棺外,其厚尺馀。后为人侵掘,松脂岁久,凝结愈坚,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今有葬者,用之可谓宜矣 。《补注》“按本注七星板,用板一片,其长广,棺中可容者凿为七孔。”

讣告于亲戚僚友。

护丧司书为之发书。若无,则主人自讣,亲戚不讣,僚友自馀书问悉停。以书来吊者,并须卒哭后答之。

沐浴,袭奠,为位,饭含。

执事者设帏及床,迁尸掘坎。

“执事者以帏障卧,内侍者设床于尸床前,纵置之,施箦去荐,设席枕,迁尸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于屏处洁地 。” 《补注》:“帏,联白布为之,今帏幕是也。” 严陵方氏曰:“人死斯恶之矣,以未设饰,故帏堂,盖以防人之所恶也。小敛则既设柩矣,故彻帏焉。床谓袭床。《礼》,始死,废床而置尸于地,及复而不生,则尸复登床。”

陈袭衣:

以卓子,陈于堂前东壁下,西领、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纩如枣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长尺二寸,广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带一,履二,袍袄、汗衫、裤、袜、勒帛、裹肚之类,随所用,不计多少 。杨氏复曰:“《仪礼士丧》袭三称,衣单复具曰:称。三称者,爵弁服、皮弁服,褖衣设冒” 囊之。注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元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轻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 。刘氏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谓之掩。” 《士丧礼》:“掩练帛,广终幅五尺,析其末。” 注:“掩,裹首也。” 析其末“为绥,结于颐下,又还结于项中。” 盖以袭敛主于保庇肌体,贵于软柔紧实,冠则磊嵬难安。况今幞头以铁为脚,长三四尺,帽用漆纱为之,上有虚檐,置于棺中,何由妥帖?莫若袭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带及履,既合于古,又便于事。幅巾所以当掩也,其制如今之暖帽,深衣带履,自有制度。若无深衣“带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其幞头、腰带、靴、笏,俟葬时安于棺上可也 。幎冒用缁布,方尺二寸,充之以絮,四角有系,于后结之。” 握手用元𫄸,长尺二寸,广五寸,令裹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紧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向上钩中指,反与绕紧者,结于掌后节也 。《补注》:“按《仪礼》注:‘袭,复衣也。乡袒’。今袭是复著衣也。《杂记》注:‘袭,沐浴后以衣衣尸也’。则形者,言尸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是以袭而设冒也。”

沐浴饭含之具。

以卓子陈于堂前,西壁下,南上。钱三贯于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实于碗。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体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汤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发栉之,韬以巾,撮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馀水并巾栉弃于坎而埋之。

袭。

侍者别设袭床于帏外,施荐席、褥、枕,先置大带深。

衣袍、袄、汗衫、裤、袜、勒帛、裹肚之类于其上,遂举以入,置浴床之西,迁尸于其上。悉去病时衣,及复易以新衣,但未著幅巾、深衣履也。

徙尸床置堂中间。

卑幼则各于室中间。馀言“在堂者仿此 。” 《补注》:“当堂正中南首。”

乃设奠。

执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阶,祝盥手洗盏,斟酒奠于尸东,当肩巾之,祝以亲戚为之 。刘氏璋曰:“《士丧礼》‘复者降楔齿缀足,即奠脯醢与酒于尸东,郑注:‘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开元礼》五品以下,如《士丧礼》,六品以下袭而后奠。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后设奠,于事为宜’’。” 奠,谓斟酒奉至桌上而不酹,主人虞祭,然后亲奠。《酹巾》者,以辟尘蝇也。

主人以下为位而哭。

主人坐于床东,奠北,众男应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槁;同姓则功以下各以服次坐于其后,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于床东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荐。主妇、众妇女坐于床西,藉以槁;同姓妇女以服为次,坐于其后,皆东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于床西北壁下,南向东上,藉以席荐。妾婢立于妇女之后,别设“帏以障内外。异姓之亲,丈夫坐于帏外之东,北向西上;妇人坐于帏外之西,北向东上:皆藉以席,以服为行,无服在后。若内丧,则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帏外之东,北向西上;异姓丈夫坐于帏外之西,北向东上。” 三年之丧,夜则寝于尸旁,藉槁枕块,羸病者藉以草荐可也。期以下,寝于侧近,男女异室,外亲归家可也。

乃饭含。

主人哭尽哀,左袒,自前扱于腰之右,盥手执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于米,碗执以从,置于尸西,彻枕,以幎巾入,覆面。主人就尸东,由足而西,床上坐,东面举巾,以匙抄米,实于尸口之右,并实一钱,又于左,于中亦如之。主人袭所袒衣复位 。《补注》:或问饭含之义?曰:《檀弓》云:‘不忍其口之虚,用此美洁之物而实之 ’。按《礼杂记》。“凿巾以饭。” 盖大夫以贵。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以巾覆尸面。而当口处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也。

侍者卒,袭,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设幎目,纳履,乃袭深衣,结大带,设握手,乃覆以衾 。” 司马温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颠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绞紟,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体也。” 今世俗有袭而无大小敛,所阙多矣。然古者士袭衣三称,大夫五称,诸侯七称,公九称小敛,尊卑通用。十九称大敛,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此非贫者所办也。今从简易。袭用衣一称,小大敛皆据死者所有之衣及亲友所襚之衣,随宜用之,若衣多,不必尽用也。高氏曰:“礼,士袭衣三称,而子羔之袭也,衣三称。孔子之丧,公西赤掌殡葬焉,袭衣十一称,加朝服一。《杂记》曰:‘士袭九称’。盖袭数之不同如此。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衣衾之所” 以厚者,岂徒以设饰哉?盖人死斯恶之矣,圣人不忍言也,但制为典礼,使厚其衣衾而已。今世之袭者,不知此意,或止用单袷一称,虽富贵之家,衣衾毕备,皆不以袭敛,又不能谨藏。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乃或相与分之,甚至辄计直贸易,以充丧费,徒加功于无用,摈财于无谓,而所以附其身者曾不之虑。呜呼!又孰若用以袭敛,而使亡者获厚芘于九泉之下哉 ?杨氏复曰:“按高氏一用《礼经》,而袭敛用衣之多,故袭有冒,小敛有布绞,大敛有布绞、布紟,所以保其肌体者固矣。司马公敛从简易,而袭敛用衣之少,故小敛虽有布绞,而袭则无冒,大敛则无绞紟。此为疏略。” 先生初述《家礼》,皆取司马公书仪,后与学者论礼,以高氐《丧礼》为最善,遗命治丧,俾用《仪礼》。此可以见其去取折衷之意矣。况夫古者袭敛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礼,衣服曰襚。《士丧礼》“亲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 ,又“君使人襚。” 今世俗有袭而无大小敛,故襚礼亦从而废,惜哉!然欲悉从高氏之说,则诚非贫者所能办。有如司马公之所虑者,但当量其力之所及可也。愚故于“袭小敛” 、《大敛》下,悉述《仪礼》,并高氏之说以备参考。

灵座,魂帛铭旌。

置灵座,设魂帛。

设:于尸南,覆以帕,置椅桌其前,结白绢为魂帛,置椅上,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于桌子上。侍者朝夕设栉沬奉养之具,皆如平生。 司马温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世俗皆画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时有画

“像,用之犹无所用。至于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貌?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 杨氏复曰:“《礼》,大夫无主者,束帛依神。司马公用魂帛,盖取束帛依神之意。” 高氏曰:“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恐当从此说,以遗衣裳置于灵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 《补注》:“尸前设衣架,架上覆以帕;架前置椅,椅上置衣服,衣服上置魂帛。椅前设桌子,桌子上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侍者朝夕设栉盥奉养之具,皆如生时。此灵座魂帛皆设于帷外,《卷首图》设于帷内” ,恐非。按本注,“古者凿木为重,以主” 其神,或曰“重” ,或曰“主” ,何也?始死而未葬,则有柩矣。有柩而又设重,所以为重也。既有庙矣,有庙而必立主,是为主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终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 无官则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座右。司马温公曰:“铭旌设跗,立于殡东。” 注:“跗,杠足也,其制如伞架 。” 《补注》:“《礼·檀弓》云:‘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也,故以其旌识也。”

不作佛事。

司马温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称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死者减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锉烧舂磨,受无边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 壤,灭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言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庐州刺史李舟《与妹书》曰:“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 世人亲死而祷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 ,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难晓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后已。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葬之乎?使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都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耶?不学者固不足与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小悟矣。

“执友”,亲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来哭者,当服深衣。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相向哭尽哀,主人亦哭。对无辞 。《补注》本注:“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 是出惟拜灵座也。

小敛,“袒括发,免髽奠,代哭。”

《厥明》。

谓死之明日

执事者陈小敛衣衾。

以桌子陈于堂东壁下。据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若多则不必尽用也。衾用复者,绞,横者三,纵者一,皆以细布或彩一幅,而折其两端为三。横者取足以周身相结,纵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结于身中 。高氏曰:“袭衣所以衣尸,敛衣则包之而已,此袭敛之辨也。小敛衣尚少,但用全幅细布,析其末而用之。凡敛欲方” ,半在尸下,半在尸上,故散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凡铺敛衣,皆以绞紟为先,小敛美者在内,故次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后布散衣也。敛以衣为主,小敛之衣必以十九称,大敛之衣多至五十称。夫既袭之后,而敛衣若此之多,故非绞以束之,则不能以坚实矣。凡物束敛紧急,“则结小而坚实。夫然,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体深秘,可以使人之勿恶也。今之丧者,衣敛既薄,绞冒不施,惧夫形状之露也,遽纳之于棺,乃以入棺为小敛,盖棺为大敛。入棺既在始袭之时,盖棺又在成服之日,则是小敛大敛之礼皆废矣 。” 杨氏复曰:“按《仪礼》士丧,小敛衣十九称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未。” 注:“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也,以布为之。缩,纵也。横者二幅,纵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结也 。” 《补注》本于衾用复,谓袷也。

设奠:

设桌子于阼阶东南,置奠馔及盏注于其上,巾之。设盥盆、帨巾各二于馔东。“其东有台者,祝所盥也;其西无台者,执事者所盥也。别以桌子,设洁涤盆、新拭巾于其东,所以洗盏、拭盏” 也。此一节至遣并同。

具括发麻、免布、髽麻

“括发” 谓以麻绳撮髻,又以布为头𢄼也。免谓裂布,或缝绢广寸,自项向前交于额上,却绕髻如著掠头也。髽,亦用麻绳撮髻,竹木为簪也。设之皆于别室。

设小敛床,布绞衾衣。

设小敛床,施荐、席、褥于西阶之西,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于尸南。先布绞之,横者三于下,以备周身相结。乃布纵者一于上,以备掩首及足也。衣或颠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迁袭奠。

执事者迁置灵座西南,俟设新奠乃去之。后凡奠皆仿此。

遂小敛。

侍者盥手举尸,男女共扶助之,迁于小敛床上,先去枕而舒绢叠衣,以藉其首,仍卷两端,以补两肩空处。又卷衣夹其两胫,取其正方。然后以馀衣掩尸左衽不纽,裹之以衾,而末结以绞,未掩其面。盖孝子犹俟其复生,欲时见其面故也。敛毕,别覆以衾。

主人主妇冯尸哭擗。

主人西向,冯尸哭擗,主妇东向亦如之。凡子于父母冯之,父母于子,夫于妻执之,妇于舅,姑奉之,舅于妇抚之,于昆弟执之。凡冯尸,父母先,妻子后。《补注》:“擗,拊心也。”

袒括发,免,髽于别室。

男子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妇人髽于别室 。司马温公曰:“古礼袒者皆当肉袒,免者皆当露发。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齐衰以下,去帽著头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妇人髽也,当去冠梳 。” 杨氏复曰:“小敛变服斩衰者,袒括发。今人无袒括发一节,何也?缘世俗以袭为小敛” ,故失此变服一节。在《礼》,闻丧奔丧,入门诣柩前再拜,哭尽哀,乃就东方,去冠及上服,被发徒跣,如始丧之仪。诣殡,东面坐器,尽哀,乃就东方,袒括发,又哭尽哀,如小敛之仪。明日后日,朝夕哭,犹袒括发,至家四日乃成服。夫奔丧,礼之变也,犹谨其序,而况处礼之常,可欠小敛一节,又无袒括发乎?此则“孝子知礼者所当谨而不可忽也 。” 《补注》:“按本注男子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妇人髽。刘氏《问丧》注曰:‘已冠者为丧变而去冠,则必著免。盖虽去冠,犹嫌于不冠,故加免也。童子初未冠,则虽为爽,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若为童子而当室,则虽童子亦免,以其为丧’” 主而当成人之礼也。盖“问丧” 亦指齐衰以当下者言也。

还迁尸床于堂中。

执事者彻袭床,迁尸于其处,哭者复位,尊长坐,卑幼立 。《补注》“连床,迁尸于堂中,安于向所置袭床处。”

乃奠。

“祝帅执事者盥手举馔,升自阼阶,至灵座前。祝焚香洗盏,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 《补注》:“上袭奠奠于尸侧,此敛奠奠于灵座前也。”

主人以下哭尽哀,乃代哭,不绝声。

大敛厥明。

小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司马温公曰:“《礼》曰:‘三日而敛者,俟其复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故以三日为之,礼也。今贫者丧具或未办,或漆棺未干,虽过三日,亦无伤也。世俗以阴阳拘忌,择日而敛,盛暑之际,至有汁出虫流,岂不悖哉’?”

执事者“陈大敛衣衾。”

以桌子陈于堂东壁下。衣无常数,衾用有绵者。高氏曰:“大敛之绞、缩者三,盖取一幅布裂为三片也。横者五,盖取布二幅裂为六片而用五也。以大敛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为坚急也。” 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杨氏复曰:“‘《仪礼士丧》,大敛衣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注云:‘紟,单被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

设奠具。

如小敛之仪 。《补注》:“《丧大记》云:‘为其不食疲倦,大夫以上使官属相代,士则亲疏之属与家人自相代也’。”

举棺入,置于堂中少西。

“执事者先迁灵座。及小敛,奠于帝侧。役者举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两凳。若卑幼,则于别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 司马温公曰:“周人殡于西阶之上,今堂室异制,或狭小,故但于堂中少西而已 。” 《补注》:“《礼·檀弓》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袒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 注:“饭于牖下” 者,尸沐浴之后,以米及贝实尸之口中也。时尸在西室牖下,南首也,《小敛》在。

户之内。大敛出在东阶,未忍离其为主之位也。王人奉尸敛于棺,则在西阶矣。掘肂于西阶之上。肂,陈也,谓陈尸于次也。置棺于肂中而涂之,谓之殡。及启而将葬,则设祖奠于祖庙之中庭而后行。自牖下而户,内而阼,而客位,而庭,而墓,皆一节远于一节。《荀子》曰:“《丧礼》之凡,变而饰,动而远,久而平。故死之为道也,不饰则恶,恶则不哀。迩则玩,玩则厌,厌则忘,忘则不敬。”

乃大敛。

“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于棺中,实生时所落齿发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不可摇动。谨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启盗贼心。” 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主人主妇冯哭尽哀。妇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下钉,彻床,覆柩以衣,祝取铭旌,设跗于“柩东,复设灵座于故处,留妇人两个守之 。” 司马温公曰:“‘凡动尸举棺,哭擗无算。然殡敛之际,亦当辍哭临视,务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敛而殡,既大敛则累墼涂之,近今或漆棺未干,又南方土多蝼蚁,不可涂殡,故从其便 。” 《补注》:“按《丘氏仪节》:‘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小敛绞,举尸安’” 于大敛床。彻小敛床,又盥手掩首结。大敛绞,举尸纳于棺中。实齿发,塞空缺,收衾冯,哭尽哀。盖棺,彻大敛床,又敛于阼者,未忍即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于西阶上宾之,此所谓殡也。

设灵床于柩东。

床帐荐席,屏枕衣衾之属,皆如平生时。

乃设奠。

如小敛之仪

主人以下各归丧次。

中门之外,择朴陋之室,为丈夫丧次。斩衰,寝苫枕块,不脱绖带,不与人坐焉。非时见乎父母也,不入中门,齐衰寝席。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于外,三月而后复寝。妇人次于中门之内别室,或居殡侧,去帏帐衾褥之华丽者,不得辄至男子丧次。

止代哭者。

成服,《厥明》。

大敛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后朝哭相吊如仪。

“杨氏复曰:‘三日大敛,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后成服,何也?大敛虽毕,人子不忍死其亲,故不忍遽成服,必四日而后成服也。《礼》,生与来日,死与往日’,取此义也 。” 《补注》:“按《丘氏仪节》,是日夙兴,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板东,西向;女位于板西,东向。各以服为次序,举哀相吊。诸子孙就祖父前及诸父前跪,皆尽哀。又就祖母及” 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诸母前哭,遂就祖父诸父前,如男子之仪。主妇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讫,复位。按哭吊仪出《大明集礼》,今采补入。

其服之制,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粗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也。衣缝向外,裳前三幅,后四幅缝向内,前后不连。每幅作三㡇&0E6A&,谓屈其两边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长过腰,足以掩裳上际,缝外向背有负版,用布方尺八寸,缀于领下垂之前。当心有衰,用布长六寸,广四寸,缀于左衿之前。左右有擗。领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头相著,“为广四寸,缀于领下,在负版两旁,各搀负版一寸。两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于左旁裁入六寸,下于右旁裁入六寸,便于尽处相望斜裁,却以两旁左右相㳫,缀于衣两旁,垂之向下,状如燕尾,以掩裳旁际也。” 冠比衣裳,用布稍细,纸糊为材,广三寸,长足跨项前后,裹以布,为三㡇,皆向右后缝之。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前,各至耳,结之以为武屈冠。两头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缝于武。武之馀,绳垂下为缨,结于颐下。首绖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后,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绖大七寸有馀,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腰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其大如绖,围腰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于两股间,而反插于右,在绖之下。苴杖用竹,高齐心本,在下。屦,亦粗麻为之。妇人则用极粗生布为大袖,长裙,盖头皆不缉布,头𢄼,竹钗,麻屦。众妾则以背子代大袖。凡妇人皆不杖。其正服,则子为父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后者也。其《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后者为所后。

“父也。为所后祖,承重也。夫为人后,则妻从服也。妻为夫也,妾为君也 。” 问:“《周制》有大宗之礼,立嫡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也。” 朱子曰:“宗法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 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庶子皆得为父后者乎 ?杨氏复曰:“丧服制度,惟辟领一节,沿袭差误,自《通典》始。按:《丧服记》云:‘衣二尺有二寸’。盖指衣身自领至腰之长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断以分左右,为” 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折以分前后,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寻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叠为四重,从一角当领处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记》所谓“适博四寸” ,《注疏》所谓“辟领四寸” 是也。按郑注云“适,辟领也” ,则两物即一物也。今《记》曰“适” ,《注疏》又曰“辟领” ,何为而异其名也?辟犹开也。从一角当领处取方,裁开入四寸,故曰辟领。以此辟领四寸,反折向外,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曰《适乃疏》所谓“两相向外各四寸” 是也。辟领四寸,既反折向外,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后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脊而相并,谓之阔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肩而相对,亦谓之阔中,乃《疏》所谓“阔中八寸” 是也。此则衣身所用布之处与裁之之法也。《注》又云“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 者,谓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后之阔中也。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阔八寸,又纵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后之阔中。元裁辟领各四寸处,而塞其缺,当脊之相并处,此所谓“加辟领八寸” 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阔中,与元裁断处当肩相对处相接以为左右领也。夫下一半加于后之阔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以加前之阔中也,又倍之而为一尺六寸焉,此所谓“而又倍之” 者是也。此则衣领所用之布与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异制,故衰服领与吉服领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 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数,又当少宽其布,以为针缝之用。然此即衣身与衣领之数,若负衰带下及两衽,又在此数“之外矣。但领必有袷,此布从何出乎?” 曰:“衣领用布,阔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除衣领用布阔八寸之外,更馀阔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条,施于袷而适足,无馀欠也。《通典》以辟领为适本用,《注疏》又自谓《丧服记》文难晓,而用臆说以参之,既别用布以为辟领,又不言” 制领所用何布,又不计衣身,衣领用布之数,失之矣。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又别用布一尺六寸以为领,凡用布共一丈四寸,则文义不待辨而自明矣。又按《丧服记》及注云:“袂二尺二寸,缘衣身二尺二寸,欲左右两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纵横皆正方也。” 《丧服记》又云:“袪尺二寸。袪者,袖口也。袂二尺” 二寸,缝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为袖口也。又按《丧服记》云:“衣带下尺。” 缘古者上衣下裳,分别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仅至腰而止,无以掩裳上际。故于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属于衣,横绕于腰,则以腰之阔狭为准,所以掩裳上际,而后缀两衽于其旁也。度用指尺,中指中节为寸,首绖、腰绖围九寸七寸之类,亦同。菅屦。《仪礼》注:“菅屦,菲屦也。” 《家礼》云“屦以粗麻为之” ,恐当从《仪礼》为正。《仪礼》,“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以《家礼》参考之,《仪礼》,小敛,妇人髽于室,以麻为髽。《家礼》小敛,妇人用麻绳撮髻,为髽。其制同《仪礼》。妇人成服,布总六寸,谓出紒后所垂者六寸,箭笄长尺。《家礼》:“妇人成服,布头𢄼,竹钗。” 所谓“布头𢄼” ,即《仪礼》之布总也;所谓“竹钗” ,即《仪礼》之箭笄也。凡丧服,上曰衰,下曰裳。《仪礼》妇人但言衰,不言裳者,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无带,下尺无衽。夫衰如男子衰,未知备负版辟领之制与否?下如深衣,未知裳用十二幅与否。此虽无文可明,“但衣身必二尺二寸,袂必属幅,裳必上属于衣,裳旁两幅必相连属,此所以衣不用带,下尺裳旁不用衽也。” 今考《家礼》,则不用此制,妇人用大袖长裙盖头。男子衰服纯用古制,而妇人不用古制,此则未详。《仪礼》“妇人有绖带。” 绖,首绖也;带,腰带也。围之大小无明文,大约与男子同。卒哭,丈夫去麻带,服葛带,而首绖不变。妇人以葛为首绖,而麻带不变。既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其谨于绖带变除之节若此。《家礼》妇人并无绖带。

之文,当以礼经为正。《丧服·斩衰传》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 疏曰:“童子不杖,此谓庶童子也。” 《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 ,谓适子也。妇人不杖,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 诸经皆有妇人杖,又如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杖。按《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郑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愚按,《家礼》用《书》仪服制,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 。刘氏璋曰:衰服之制,前言已载,惟裳制则未之详。按司马温公曰:“古者五服皆用布,以升数为别,其以八十缕为一升。” 又《衰裳记》曰:“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 疏曰:衰外削幅者,为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内。有幅三袧者,据裳而言,用布七幅,幅二尺二寸,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一幅布凡三处属之。又礼惟斩衰不缉,馀衰皆缉之,缉必外向,所以别其吉服也。又杖屦一节,按《三家礼》云:“斩衰苴,杖竹也。” 为父所以杖用竹者,父是子之天,竹圆以象天,内外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内外之痛。又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有经寒温而不改,故用之也。菅屦,谓以菅草为屦。《毛传》云:“野菅也,已沤为菅。” 又云“菅菲外纳。” 则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菲外纳者,外其饰,向外编之也 。黄氏瑞节曰:“先生长子塾卒以继体,服斩衰,礼谓之加服,俗谓之报服也 。” 《补注》:“斩衰衣用布二幅,中屈之,为前后四叶,每叶长二尺二寸,将后两叶缝合为脊缝” ,留上四寸不合。将前两叶为左右衿,袂用布二幅,亦中屈为四叶,如衣身长,缝连衣之两旁,又缝合其下际,以为袖袪。从下量上一尺缝合之,留其上一尺二寸,不缝为袖口适。即后两叶脊缝,原留不合处,及在前两叶之上,各横裁入四寸,遂分折所裁者,当衣身两肩上为左右适,其间空缺处,前后俱名为《阔中领》。别用布一幅,长一尺六寸,阔八寸,下四寸,两头各裁出一块,方四寸,留其中间八寸,连上条裁讫,将中间八寸缀在衣后阔中,将上条一尺六寸折两头向前,缀在衣前阔中。带下用布一尺,缀于裳之上际,横绕于腰衽用布一幅,长三尺五寸,斜裁为两片,缀于衣之两旁,皆广头在上,狭头在下,衰缀在左。衿上负版缀于衣后,两领下垂之裳,前三幅,后四幅倒副作三㡇,与幅巾横㡇少异。幅巾横㡇,是屈其两边,相凑在里。衰裳三㡇,是屈其两边,相凑在上也。妇人大袖、长裙,大袖用极粗生麻布为之,其长至膝,袖长一尺二寸,其边皆缝向外,不缏边,准男子衰衣之制。长裙用极粗生麻布六幅为之,六幅共裁为十二破,联以为裙,其长拖地,其边幅俱缝向内,不缏边,准男子衰裳之制。至于齐衰三年、杖期、不杖、五月、三月,其衰负版、辟领俱与斩衰同,但缉边与布不同耳。大功、小功缌麻服制同上,但用布不同,无衰负版辟领耳。斩衰冠弯后低为梁,广三寸,长足以跨项,前后用稍细布裹之,就折其布为三细㡇子二条,直过梁上,其㡇俱向右,其梁之两头尽处,卷屈向外,以承武,是谓“外毕武。” 用麻绳一条,弯其中,从额上约之至项后,相绞过前,各至耳边结住以为武。又以武之馀绳,两头垂下为腰,结于颐下。首绖用有子麻带黑色者为单服。绳约长一尺七八寸,圆围九寸,麻本在左,末加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所以加于斩衰冠上也。齐衰冠用布一条,重叠之,弯其中,从额上至项后,亦相绞过前至两耳。用绵缀之为武,垂其末为缓。首绖以无子麻为之,本至右,本系其下,以布为缓,所以加于齐衰冠上也。妇人盖头,用稍细麻布为之,凡三幅,长与身齐,不缉边布。头𢄼,用略细布一条为之,长八寸,用以束发根而垂其馀于后。《仪礼》“女子在室为父布总” 是也。竹钗,削竹为之,长五寸。冠自小功以下,三辟,积向左,馀与齐衰同。首绖,斩九寸,齐七寸馀,大功五寸馀,小功四寸馀,缌麻三寸馀,皆五分去一也。斩衰腰绖,用有子麻,两股相绞为粗绳,大七寸有馀,两头结之,各存散麻三尺。未结,待成服日方结之。其两头结处,各以细绳系之,束在绞带之上。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于腰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为一𫸩子,两末稍为腰,从左过后至前,穿𫸩子中,及插于右,在绖之下。齐衰腰绖,大五寸馀,制与斩衰同。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连下,稍通,长七八尺,系时围腰,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末稍穿右端,屈中而及,插于右边,束在腰绖之下。大功腰绖六尺四寸馀制。

与斩衰同,绞带与齐衰同。小功三尺馀,细麻二寸,绞本不散垂,绞带,并与齐衰同。妇人不用。若夫杖屦。按《仪礼》云:“斩衰苴杖,齐衰削杖。” 《传》:苴,竹杖也。削,桐杖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小记》:“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又如斩衰菅屦,齐衰疏屦。按经云:“齐衰不杖麻屦。” 《小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以下,吉屦,无絇。注云:“妇人屦。” 经传无明文。惟《周礼屦人》“命妇有散屦” ,注云:“散屦去带。” 又云:“祭祀而有散屦者,惟大祥。”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冠制,并同斩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缉其旁及下际。冠布为武及缨。首绖以无子麻为之,大七寸馀,本右末,系本,下布缨。腰绖大五寸馀。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杖以桐为之,上圆下方。妇人服同斩衰,但布用次等为异。后皆仿此。其正服则子为母也。士之庶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后者也。其义服则妇为姑也,父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庶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也,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 ’。” 刘氏璋曰:“齐衰削杖,桐也,为母。” 按《三家礼》云,桐者言同也,取内心悲痛,同于父也。以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外屈于天。削之使下方者,取母象于地也。疏屦者,粗屦也,疏读如不熟之蔬草也。斩衰重而言菅,以见草体,举其恶貌。齐衰轻而言疏,举草之总称也。《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麻屦。注云:“不用草。凡言杖者,皆下本,顺其性也。高下各齐其心,其本小如腰绖 。” 《补注》:“程子曰:‘古者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丧。若为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世宜服齐衰一年外以墨衰终月算,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其降服,则为嫁母、出母也。其义服,则为父卒继母嫁,而己从之者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后,则为出母。嫁母与继母出,俱无服 。杨氏复曰:“按齐衰杖期,恐当添‘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祖父在,嫡孙为祖母也’。” 据先生《仪礼经传补服》条修首一条,已具齐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为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 《其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后” 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也。其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后,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其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也;为伯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君女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杨氏复曰:“‘按不杖期’,注《正服》当添” 一条:“姊妹既嫁,相为服也。” 其《义服》当添一条:“父母在则为妻不杖也。” 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及女子之适人者为其父母,此是不杖期大节目,何以不书也?盖此条在后,凡男为人后者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中,故不见于此。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

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其《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无负版,衰辟领,首绖五寸馀,腰绖四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父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 其《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妇也;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舅姑也。”

杨氏复曰:《仪礼》注云:“前有衰,后有负版,左右有。”

辟领,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负者,负其悲哀。适者,指适缘于父母,不念馀事 。” 又按《注疏》释衰负版、辟领三者之仪,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不用也。《家礼》“至大功乃无。”

衰负版辟领者,盖《家礼》乃初年本也。后先生之家所行之礼,旁亲皆无衰负版辟领,若此之类,皆从后来议论之定者为正。大功九月,恐当添为“同母异父之昆弟也。” 或曰:“为外祖母也。” 据先生《仪礼经传补服条》修同母异父之昆弟,本子游答公叔木之问,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盖恩继于母,不继于父。若子夏答狄仪以为“齐衰,则过矣。故注疏家以大功为是外祖母,只据鲁庄公为齐王姬服大功,《檀弓》或曰‘外祖母也’。” 今《家礼》以外祖父母为小功正服,则当以《家礼》为正 。刘氏垓孙曰:“‘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礼?须合行齐衰三月也。” 伊川顷言“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后来不曾行。” 今法令虽无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不当赴举。今人齐衰用布太细,又大功小功皆用苎布,恐皆非礼。大功须用市中所卖火麻布稍细者,或熟麻布亦可。小功须用虔布之属。古者布帛精粗皆用升数,所以说“布帛精粗不中数,不鬻于市。” 今更无此制,听民之所为,所以仓卒难得中度者,只得买来自以意择制之耳。

《补注》:“此言布之用功粗大也。服制同齐衰,但用。”

齐衰稍熟耳。杨氏曰:“按《注释》衰、负版、辟领三者之义,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不用也。” 丘氏曰:“服有五,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也。惟斩衰二者谓之衰,既同谓之衰,则其制度必皆同矣,但缉、不缉异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细布冠,左缝,首绖四寸馀,腰绖三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 ,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 ,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兄弟姊妹也;“为从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 ,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 ,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谓姊妹之子也;“为从母” ,谓母之姊妹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其《义服》则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子也;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女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为娣、姒妇” ,谓兄弟之妻相名。长妇谓次妇,曰娣妇,娣妇谓长妇,曰姒妇也。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则不服也。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为庶母慈己者,谓庶母之乳养己者也。为嫡孙若曾元孙之当为后者之妇,其姑在则否也。为兄弟之妻也,为夫之兄弟也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为所后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为嫡妇,不为舅后者也。诸’” 侯为嫡孙之妇也 。《补注》:“小功者,言布之用功细小也。服制同小功,但用布比大功稍熟细耳。”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极细熟布,首绖三寸,腰绖二寸,并用熟麻,缨亦如之。其正服则“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 ,谓曾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族祖姑” ,谓族曾祖父之子也;为从父兄弟之孙也。“为族父、族姑” ,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 ,谓族父之子,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元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 ,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 ,谓舅之子也。《其降服》则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其《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婿也,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即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高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之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父兄弟之妻也?为夫之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 。” 杨氏复曰:“当增为同爨也?为朋友也,为改葬也。大夫为贵妾也,士为妾有子也。” 按《通典》,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耶?” 时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朋友麻。又按《仪礼补服》条,同爨谓以同居生,于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缌麻之亲。改葬,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此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馀无服。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谓葬时服之。又按《通典》戴德

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者也。其馀亲皆吊服。” 魏王肃云:“‘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以别贵贱也。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大夫为其妾缌,则是别贵贱也 。” 刘氏垓孙曰:“司马公《书仪》:‘斩衰古制,而功缌又不古制’。” 此却可疑。盖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用冠绖,但功缌之绖小耳。今人吉服不古,而凶服古亦无意思。今俗丧服之制,下用横布作拦,惟斩衰用,不得 《补注》。缌,丝也,治其缕缌如丝也。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极细熟布为之。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一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凡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 为之也,亦然。

“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 。” 司马温公曰:“《丧服小记》云:‘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 ’。” 《补注》:“按《丧服小记》注:‘若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则终父母三年之制。为已与夫族绝,故’” 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矣,故已也。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则但终期服,返在期后,则遂终三年。盖缘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终废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自是无故不出。若以丧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则乘朴马布鞍,素轿布帘 。《补注》:本注:“朴马布鞍谓男子,素轿布帘谓妇人。”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设位, 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 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馀日。

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 朱子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从曾祖服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又言:“《吕与叔集》中一《妇人墓志》,凡遇功缌之丧,皆蔬食终其月。此可为法 。” 问:“丧礼衣服之类,逐时换去,如葬后换葛衫,小祥后换练布之类。今之墨缞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礼经》,如何?” 曰:“若能不出,则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则只得服之 。” 问:“居丧为尊长强之以酒,当如何?” 曰:“若不得辞,则勉徇其意,亦无害,但不可至于醉,食巳复初可也。” 问:“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 曰:“当起避 。” 杨氏复曰:“‘‘‘心丧三年’。按《仪礼》,父在为母期’。注:‘子于母虽为父屈而期,心丧犹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丧。《礼记》师心丧三年’。今《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其母缌,亦解官,申心丧三年。母及出嫁为父后者,虽不服,申心丧三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丧三年。嫡孙祖在,为祖母齐衰杖期;虽期除,仍心丧三年。” 先生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须心丧三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丧三年。” 此意甚好。又按:先生此书,虽自《仪礼》中出,其于国家之法未尝遗也。前章所论为所生父母心丧,概可见矣。五服年月之制既已备载,则“式假” 一条恐亦当补入。今《丧葬假宁格》非在职遭丧,期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缌麻七日,降而绝服三日。无服之殇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葬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除服期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缌麻一日。在职遭丧,期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缌麻三日。降而绝服之殇一日。本宗及同居无服之亲之丧一日。改葬期以下亲期一日。私忌,在职非在职祖父母、父母并一日。” 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各就位,尊长坐哭。

卑者立哭。侍者设盥栉之具于灵床侧,奉魂帛出就灵座,然后朝奠。执事者设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尽哀 。刘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盖古人家常有之,如无,别具馔数器亦可。夫朝夕奠者,谓阴阳交接之时,思其亲也。朝奠将至然后彻夕奠,夕奠将至然后彻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败” ,则设馔如食顷去之。止留茶酒果属,仍罩之 。《补注》本注:“奉魂帛出,就灵座,入灵床捧出也。”

食时,上食。

如朝奠仪

夕奠:

如朝奠仪毕,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灵座,哭尽哀。《补注》“本注‘灵座’当作‘灵床’也。”

哭无时。

朝夕之间,哀至则哭于丧次。

朔日,则“于朝奠设馔。”

“馔用鱼肉面米食羹饭各一器,礼如朝奠之仪。” 问:“‘‘母丧,朔祭,子为主’。朱子曰:‘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也’。又曰:‘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云:‘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则是凡妻之丧,夫自为主也。” 今以子为丧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节序,则具盛馔,其品物比朝夕奠差众。” 《礼疏》曰:“上则月望不盛” 奠,惟朔奠而已 。杨氏复曰:“按:初丧立丧主,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今乃谓父在父为主,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二说不同,何也?盖长子主丧以奉馈奠,以子为母丧,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则父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为主也。《丧服小记》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是殷祭” ,故其夫主之,亦谓父在,父为主也。朔祭,父为主,义与《虞》卒哭同。

有新物则荐之。

以上食仪 。刘氏璋曰:“孝子之心,事死如事生,斯须不忘其亲也。如遇五谷百果,一应新熟之物,必以荐之,如上奠仪。凡灵座之间,除金银酒器之外,尽用素器,不用金银钱饰,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

幞头衫带皆以白生绢为之 。问:“今吊人用横乌,此礼如何?” 朱子曰:“此是元冠以吊,正与孔子所谓‘羔裘元冠不以吊’者相反。”

奠用香茶酒果、

有状,或用食物,即别为文。

赙用钱帛。

有状,惟亲五分厚者有之 。司马温公曰:“东汉徐穉,每为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尝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渍絮,使有酒气。汁米饮,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 然则奠贵哀诚,酒食不必丰腆者也。

具刺通名。

宾主皆有官,则具门状,否则名纸题其阴面,先使人通之,与礼物俱入。

入哭奠讫,乃吊而退。

既通名,丧家炷火燃烛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宾入至厅事,进揖曰:“窃闻某人倾背,不胜惊惧,敢请入酹,并伸慰礼。” 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哭尽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兴,护丧止哭者。祝跪读祭文奠赙状于宾之右毕,兴,宾主皆哭尽哀,宾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宾亦哭,东向答拜。进曰:“不意凶变,某亲某官,奄忽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处!” 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奠酹,并赐临慰,不胜哀感。” 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宾慰主人曰:“修短有数,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护丧者送至厅事,茶汤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司马温公曰:“凡吊人者,必易去华盛之服,有哀戚之容。若宾与亡者为执友,则入酹;妇人非亲戚与其子为执友,尝升堂拜母者,则不入酹。凡吊及送丧者,问其所乏,分导营办;贫者为之执綍、负土之类,毋扰及其饮食财货可也 。” 高氏曰:“既谓之奠,而乃烧香酹酒,则非奠矣。世俗承习久矣,非礼也。” 又曰:“《丧礼》,宾不答拜,凡非吊丧” ,无不答拜者。胡先生《书仪》曰:“若吊人是平交,则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若孝子尊,吊人卑,则侧身避位,俟孝子伏次,卑者即跪。还须详缓去就,无令跪伏,与孝子齐 。” 杨氏复曰:“按程子、张子与朱先生后来之说,奠谓安置也。奠酒则安置于神座前,既献则彻去奠而有酹者。初酌酒,则倾少酒于茅,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 为酹,而尽倾之于地,非也。高氏之说亦然,与此条所

谓入酹跪酹,似相抵牾。盖《家礼》乃初年本,当以后来已定之说为正。详见《祭礼》“降神” 条。又按《吊礼》主人拜宾,宾不答拜,此何义也?盖吊宾来,有哭拜或奠礼,主人拜宾以谢之,此宾所以不答拜也。故高氏书有半答跪还之礼,凡礼必有义,不可苟也。《书》《仪》《家礼》从俗,有宾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宾,宾不敢当,乃答拜。今世俗吊宾来见几筵哭拜,主人亦拜,谓代亡者答拜,非礼也。既而宾吊,主人又相与交拜,亦非礼也。

闻丧、奔丧、治丧。

闻亲丧哭。

亲谓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尽哀问故。

易服。

“裂布” 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虽哀戚,犹辟害也。

道中哀至则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处 。司马温公曰:“今人奔丧及从柩行者,遇城邑则哭,过则止,是饰诈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县,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望其乡哭

入门,诣柩前再拜、再变服,就位哭。

初变服如初丧,柩东西向坐,哭尽哀。又变服如大小敛亦如之。

后四日成服。

与家人相吊,宾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则为位不奠。”

设椅子一枚以代尸柩。左右前后设哭位如仪。但不设奠。若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如仪。

变服。

亦以《闻后》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仪。

若丧侧无子孙,则在道朝夕为位设奠,至家但不变服。其相吊、拜宾如仪。

若既葬,则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仪。未成服者变服于墓,归家诣灵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仪。已成服者亦然,但不变服。

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

尊长于正堂,卑幼于别室 。司马温公曰:“今人皆择日举哀,凡悲哀之至,在初闻丧即当哭之,何暇择日?但法令有不得于州县公廨举哀之文,则在官者当哭于僧舍,其他皆哭于本家可也。”

若奔丧,则至家成服。

奔丧者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吊如仪 。《补注》:“至家四日后成服。”

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

“不奔丧者,齐衰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会哭而除之,其间哀至则哭可也 。” 《补注》:“愚谓今在官者闻齐衰大小功丧不得奔丧,三日中可委政于同僚,朝夕为位会哭于僧舍,四日成服亦如之,以日” 易月,齐衰二十五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毕,仍吉服听政。每月朔变服为位,会哭,月数既满即除之。至于缌麻小服,则会哭成服,俱勿行,但哭之尽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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