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6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六
宋六〈度宗咸淳二則 恭宗德祐一則 附文公家禮上〉
禮儀典第六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六
[編輯]宋六
[編輯]度宗咸淳元年春三月葬理宗於永穆陵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春三月甲申,葬理宗於 永穆陵。夏六月己酉,名理宗原廟殿曰「章熙。二年冬 十二月甲申,以請先帝諡,祭告天地宗廟社稷,丙戌, 奉冊寶請於南郊,上諡曰建道備德大功復興烈文 仁武聖明安孝皇帝」,廟號理宗。按《理宗本紀》,咸淳 元年三月甲申,葬於會稽之永穆陵。
咸淳十年秋七月,帝崩。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十年。秋七月癸未。帝崩於福 寧殿。遺詔太子顯即皇帝位。甲申臺臣劾內醫蔡幼 習。詔奪五秩。送五百里州軍居住。二子並罷閤門職。 八月己酉。上大行皇帝諡曰「端文明武景孝皇帝。」廟 號度宗按《瀛國公本紀》。咸淳十年七月癸未。度宗 崩。奉遺詔即皇帝位於柩前。冬十月癸丑。上度宗諡。 十二月庚午,度宗梓宮發引至浙江。
恭宗德祐元年春葬度宗於永紹陵
[編輯]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春正月壬午,葬度宗 於永紹陵」按《禮志》,咸淳十年度宗崩,上陵名曰「永 紹。」〈按宋一代喪禮止此附文公家禮於後〉
按文公家禮初終疾病遷居正寢
[編輯]「凡疾病遷居正寢,內外安靜以俟。氣絕,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疾病,謂疾甚時也 。」 《補注》:「古之堂屋,三間、五架、中架以南三間通長為堂,以北三間用板隔斷,以東西二間為房,中間為室,即正寢也。室之南北有牖,病居北牖下,君視之,則遷於南牖下。」 然所謂遷居正寢者,惟家主為然,餘人則各遷於其所居之室中。
既絕乃哭。
高氏曰:「廢床寢於地。」 《注》:人始生在地,故廢床寢於地,庶幾生氣之復也 。劉氏璋曰:凡人病危篤,氣微難節,乃屬纊以俟氣絕,纊乃今之新綿,易為搖動,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也。
復。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自前簷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復」 畢,卷衣降,復屍上,男女哭擗無數。上服,謂有官則公服,無官則襴衫、皂衫、深衣,婦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從生時之號 。司馬溫公曰:「《士喪禮》復者一人,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 註:「皋,長聲也。」 今升屋而號,慮其驚眾,但就寢庭之南,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或稱官封,或依常時所稱。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 。司馬溫公曰:「《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為主』。」 註:「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注》:「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親同,長者主之。」 《注》:「昆弟之喪,宗子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注「從父昆弟之喪也。」 《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 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
主婦:
「謂亡者之妻」 ,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為之。凡喪事皆稟之。
司書司貨。
以子弟或使僕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髮。男子扱上衽,徒跣,餘有服者皆去華飾。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徒跣。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親戚鄰里為糜粥以食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 《補注》:「《禮》,始死,將斬衰者笄纚,將齊衰素冠,小斂畢而徹帷,主人括髮袒於房,婦人髽於室。」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為棺,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為下。其制方直,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為高。
簷高足內外皆用灰漆,內仍用瀝青鎔瀉,厚半寸以上,以煉熟秫木灰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板底四隅各釘大鐵,鐶動則以大索貫而舉之 。司馬溫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則重而難以致遠,又不必高大占地,使壙中寬,易致摧毀,宜深戒之。」 槨雖聖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歲久,終歸腐爛,徒使壙中寬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為愈也。孔子葬鯉,有棺而無槨,又許貧者還葬而無槨,今不欲用,非為貧也,乃欲保安亡者爾 。」 高氏曰:「『伊川先生謂棺之合縫,以松脂塗之,則縫固而木堅』。注云:『松脂與木性相入而又利水』,蓋今人所謂瀝青者是也。須以蚌粉、黃蠟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則裂矣。其棺槨之間,亦宜」 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塗縫」 之說未然。先生葬時,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嘗問用黃蠟麻油否?答云:「用油蠟則松脂不得全其性矣。」 此言有理,但彭止堂作《訓蒙》雲,「灌以松脂,宜於北方江南用之,適為蟻房。」 彭必有攷,更詳之。劉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與槨為親身之物,孝子所宜盡之。《禮》,喪之日,擇「木為棺,恐倉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堅完,或值暑月,又難久留。古者國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今人亦有生時自為壽器者,此乃猶有其道,非豫凶事也。」 其木油杉及柏為上,毋使高大,以圖美觀,惟棺周於身,槨周於棺足矣。棺內外皆用布裹漆,務令堅實。余嘗見前人葬墓,掩壙之後,即以松脂鎔化,灌於棺外,其厚尺餘。後為人侵掘,松脂歲久,凝結愈堅,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今有葬者,用之可謂宜矣 。《補注》「按本注七星板,用板一片,其長廣,棺中可容者鑿為七孔。」
訃告於親戚僚友。
護喪司書為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以書來弔者,並須卒哭後答之。
沐浴,襲奠,為位,飯含。
執事者設幃及床,遷屍掘坎。
「執事者以幃障臥,內侍者設床於屍床前,縱置之,施簀去薦,設席枕,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於屏處潔地 。」 《補注》:「幃,聯白布為之,今幃幕是也。」 嚴陵方氏曰:「人死斯惡之矣,以未設飾,故幃堂,蓋以防人之所惡也。小斂則既設柩矣,故徹幃焉。床謂襲床。《禮》,始死,廢床而置屍於地,及復而不生,則屍復登床。」
陳襲衣:
以卓子,陳於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纊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長尺二寸,廣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帶一,履二,袍襖、汗衫、褲、襪、勒帛、裹肚之類,隨所用,不計多少 。楊氏復曰:「《儀禮士喪》襲三稱,衣單複具曰:稱。三稱者,爵弁服、皮弁服,褖衣設冒」 囊之。注云: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輕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 。劉氏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謂之掩。」 《士喪禮》:「掩練帛,廣終幅五尺,析其末。」 註:「掩,裹首也。」 析其末「為綏,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中。」 蓋以襲斂主於保庇肌體,貴於軟柔緊實,冠則磊嵬難安。況今幞頭以鐵為腳,長三四尺,帽用漆紗為之,上有虛簷,置於棺中,何由妥帖?莫若襲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帶及履,既合於古,又便於事。幅巾所以當掩也,其制如今之暖帽,深衣帶履,自有制度。若無深衣「帶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其幞頭、腰帶、靴、笏,俟葬時安於棺上可也 。幎冒用緇布,方尺二寸,充之以絮,四角有繫,於後結之。」 握手用元纁,長尺二寸,廣五寸,令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緊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向上鉤中指,反與繞緊者,結於掌後節也 。《補注》:「按《儀禮》註:『襲,復衣也。鄉袒』。今襲是復著衣也。《雜記》註:『襲,沐浴後以衣衣屍也』。則形者,言屍雖已著衣,若不設冒,則屍象形見,為人所惡,是以襲而設冒也。」
沐浴飯含之具。
以卓子陳於堂前,西壁下,南上。錢三貫於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於盌。櫛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韜以巾,撮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餘水並巾櫛棄於坎而埋之。
襲。
侍者別設襲床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大帶深。
衣袍、襖、汗衫、褲、襪、勒帛、裹肚之類於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西,遷屍於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易以新衣,但未著幅巾、深衣履也。
徙屍床置堂中間。
卑幼則各於室中間。餘言「在堂者倣此 。」 《補注》:「當堂正中南首。」
乃設奠。
執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於屍東,當肩巾之,祝以親戚為之 。劉氏璋曰:「《士喪禮》『復者降楔齒綴足,即奠脯醢與酒於屍東,鄭註:『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開元禮》五品以下,如《士喪禮》,六品以下襲而後奠。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屍,然後設奠,於事為宜』』。」 奠,謂斟酒奉至桌上而不酹,主人虞祭,然後親奠。《酹巾》者,以辟塵蠅也。
主人以下為位而哭。
主人坐於床東,奠北,眾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槁;同姓則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眾婦女坐於床西,藉以槁;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於幃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為行,無服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幃外之西,北向東上。」 三年之喪,夜則寢於屍旁,藉槁枕塊,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期以下,寢於側近,男女異室,外親歸家可也。
乃飯含。
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於米,盌執以從,置於屍西,徹枕,以幎巾入,覆面。主人就屍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於屍口之右,並實一錢,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襲所袒衣復位 。《補註》:或問飯含之義?曰:《檀弓》云:『不忍其口之虛,用此美潔之物而實之 』。按《禮雜記》。「鑿巾以飯。」 蓋大夫以貴。使賓為其親含。恐屍為賓所憎穢。故以巾覆屍面。而當口處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也。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乃覆以衾 。」 司馬溫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顛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韜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所闕多矣。然古者士襲衣三稱,大夫五稱,諸侯七稱,公九稱小斂,尊卑通用。十九稱大斂,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此非貧者所辦也。今從簡易。襲用衣一稱,小大斂皆據死者所有之衣及親友所襚之衣,隨宜用之,若衣多,不必盡用也。高氏曰:「禮,士襲衣三稱,而子羔之襲也,衣三稱。孔子之喪,公西赤掌殯葬焉,襲衣十一稱,加朝服一。《雜記》曰:『士襲九稱』。蓋襲數之不同如此。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衣衾之所」 以厚者,豈徒以設飾哉?蓋人死斯惡之矣,聖人不忍言也,但制為典禮,使厚其衣衾而已。今世之襲者,不知此意,或止用單袷一稱,雖富貴之家,衣衾畢備,皆不以襲斂,又不能謹藏。古人遺衣裳必置於靈座,既而藏於廟中,乃或相與分之,甚至輒計直貿易,以充喪費,徒加功於無用,擯財於無謂,而所以附其身者曾不之慮。嗚呼!又孰若用以襲斂,而使亡者獲厚芘於九泉之下哉 ?楊氏復曰:「按高氏一用《禮經》,而襲斂用衣之多,故襲有冒,小斂有布絞,大斂有布絞、布紟,所以保其肌體者固矣。司馬公斂從簡易,而襲斂用衣之少,故小斂雖有布絞,而襲則無冒,大斂則無絞紟。此為疏略。」 先生初述《家禮》,皆取司馬公書儀,後與學者論禮,以高氐《喪禮》為最善,遺命治喪,俾用《儀禮》。此可以見其去取折衷之意矣。況夫古者襲斂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禮,衣服曰襚。《士喪禮》「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 ,又「君使人襚。」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故襚禮亦從而廢,惜哉!然欲悉從高氏之說,則誠非貧者所能辦。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但當量其力之所及可也。愚故於「襲小斂」 、《大斂》下,悉述《儀禮》,並高氏之說以備參攷。
靈座,魂帛銘旌。
置靈座,設魂帛。
設:於屍南,覆以帕,置椅桌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椅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桌子上。侍者朝夕設櫛沬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司馬溫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世俗皆畫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時有畫
「像,用之猶無所用。至於婦人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軿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 楊氏復曰:「《禮》,大夫無主者,束帛依神。司馬公用魂帛,蓋取束帛依神之意。」 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於靈座,既而藏於廟中。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於靈座,而加魂帛於其上可也 。」 《補註》:「屍前設衣架,架上覆以帕;架前置椅,椅上置衣服,衣服上置魂帛。椅前設桌子,桌子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侍者朝夕設櫛盥奉養之具,皆如生時。此靈座魂帛皆設於帷外,《卷首圖》設於帷內」 ,恐非。按本注,「古者鑿木為重,以主」 其神,或曰「重」 ,或曰「主」 ,何也?始死而未葬,則有柩矣。有柩而又設重,所以為重也。既有廟矣,有廟而必立主,是為主也。
立銘旌。
以絳帛為銘旌,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則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槓,如其長,倚於靈座右。司馬溫公曰:「銘旌設跗,立於殯東。」 註:「跗,槓足也,其制如傘架 。」 《補註》:「《禮·檀弓》云:『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也,故以其旌識也。」
不作佛事。
司馬溫公曰:「世俗信浮屠誑誘,於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稱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減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於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於黃」 壤,滅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言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 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 ,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產然後已。與其如此,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使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復生者,亦有之矣。何故都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與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小悟矣。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屍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主人相向哭盡哀,主人亦哭。對無辭 。《補註》本註:「臨屍哭盡哀,出拜靈座。」 是出惟拜靈座也。
小斂,「袒括髮,免髽奠,代哭。」
《厥明》。
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桌子陳於堂東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隨宜用之,若多則不必盡用也。衾用複者,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綵一幅,而折其兩端為三。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 。高氏曰:「襲衣所以衣屍,斂衣則包之而已,此襲斂之辨也。小斂衣尚少,但用全幅細布,析其末而用之。凡斂欲方」 ,半在屍下,半在屍上,故散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凡鋪斂衣,皆以絞紟為先,小斂美者在內,故次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後布散衣也。斂以衣為主,小斂之衣必以十九稱,大斂之衣多至五十稱。夫既襲之後,而斂衣若此之多,故非絞以束之,則不能以堅實矣。凡物束斂緊急,「則結小而堅實。夫然,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體深祕,可以使人之勿惡也。今之喪者,衣斂既薄,絞冒不施,懼夫形狀之露也,遽納之於棺,乃以入棺為小斂,蓋棺為大斂。入棺既在始襲之時,蓋棺又在成服之日,則是小斂大斂之禮皆廢矣 。」 楊氏復曰:「按《儀禮》士喪,小斂衣十九稱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未。」 註:「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也,以布為之。縮,縱也。橫者二幅,縱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結也 。」 《補註》本於衾用複,謂裌也。
設奠:
設桌子於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盞注於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饌東。「其東有臺者,祝所盥也;其西無臺者,執事者所盥也。別以桌子,設潔滌盆、新拭巾於其東,所以洗盞、拭盞」 也。此一節至遣並同。
具括髮麻、免布、髽麻
「括髮」 謂以麻繩撮髻,又以布為頭𢄼也。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於額上,卻繞髻如著掠頭也。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簪也。設之皆於別室。
設小斂床,布絞衾衣。
設小斂床,施薦、席、褥於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衣或顛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
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俟設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倣此。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末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別覆以衾。
主人主婦馮屍哭擗。
主人西向,馮屍哭擗,主婦東向亦如之。凡子於父母馮之,父母於子,夫於妻執之,婦於舅,姑奉之,舅於婦撫之,於昆弟執之。凡馮屍,父母先,妻子後。《補註》:「擗,拊心也。」
袒括髮,免,髽於別室。
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於別室,婦人髽於別室 。司馬溫公曰:「古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髮。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加免於其上亦可也。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 楊氏復曰:「小斂變服斬衰者,袒括髮。今人無袒括髮一節,何也?緣世俗以襲為小斂」 ,故失此變服一節。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盡哀,乃就東方,去冠及上服,被髮徒跣,如始喪之儀。詣殯,東面坐器,盡哀,乃就東方,袒括髮,又哭盡哀,如小斂之儀。明日後日,朝夕哭,猶袒括髮,至家四日乃成服。夫奔喪,禮之變也,猶謹其序,而況處禮之常,可欠小斂一節,又無袒括髮乎?此則「孝子知禮者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 《補註》:「按本註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婦人髽。劉氏《問喪》註曰:『已冠者為喪變而去冠,則必著免。蓋雖去冠,猶嫌於不冠,故加免也。童子初未冠,則雖為爽,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於不冠也。若為童子而當室,則雖童子亦免,以其為喪』」 主而當成人之禮也。蓋「問喪」 亦指齊衰以當下者言也。
還遷屍床於堂中。
執事者徹襲床,遷屍於其處,哭者復位,尊長坐,卑幼立 。《補註》「連床,遷屍於堂中,安於向所置襲床處。」
乃奠。
「祝帥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 《補註》:「上襲奠奠於屍側,此斂奠奠於靈座前也。」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斂厥明。
小斂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司馬溫公曰:「《禮》曰:『三日而斂者,俟其復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故以三日為之,禮也。今貧者喪具或未辦,或漆棺未乾,雖過三日,亦無傷也。世俗以陰陽拘忌,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悖哉』?」
執事者「陳大斂衣衾。」
以桌子陳於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高氏曰:「大斂之絞、縮者三,蓋取一幅布裂為三片也。橫者五,蓋取布二幅裂為六片而用五也。以大斂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為堅急也。」 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楊氏復曰:「『《儀禮士喪》,大斂衣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註云:『紟,單被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
設奠具。
如小斂之儀 。《補註》:「《喪大記》云:『為其不食疲倦,大夫以上使官屬相代,士則親疏之屬與家人自相代也』。」
舉棺入,置於堂中少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於帝側。役者舉棺以入,置於床西,承以兩凳。若卑幼,則於別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 。」 司馬溫公曰:「周人殯於西階之上,今堂室異制,或狹小,故但於堂中少西而已 。」 《補註》:「《禮·檀弓》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袒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 註:「飯於牖下」 者,屍沐浴之後,以米及貝實屍之口中也。時屍在西室牖下,南首也,《小斂》在。
戶之內。大斂出在東階,未忍離其為主之位也。王人奉屍斂於棺,則在西階矣。掘肂於西階之上。肂,陳也,謂陳屍於次也。置棺於肂中而塗之,謂之殯。及啟而將葬,則設祖奠於祖廟之中庭而後行。自牖下而戶,內而阼,而客位,而庭,而墓,皆一節遠於一節。《荀子》曰:「《喪禮》之凡,變而飾,動而遠,久而平。故死之為道也,不飾則惡,惡則不哀。邇則玩,玩則厭,厭則忘,忘則不敬。」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 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主人主婦馮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於「柩東,復設靈座於故處,留婦人兩個守之 。」 司馬溫公曰:「『凡動屍舉棺,哭擗無算。然殯斂之際,亦當輟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斂而殯,既大斂則累墼塗之,近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不可塗殯,故從其便 。」 《補註》:「按《丘氏儀節》:『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小斂絞,舉屍安』」 於大斂床。徹小斂床,又盥手掩首結。大斂絞,舉屍納於棺中。實齒髮,塞空缺,收衾馮,哭盡哀。蓋棺,徹大斂床,又斂於阼者,未忍即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屍斂於棺,則於西階上賓之,此所謂殯也。
設靈床於柩東。
床帳薦席,屏枕衣衾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
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乎父母也,不入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殯而歸,居宿於外,三月而後復寢。婦人次於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幃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厥明》。
大斂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
「楊氏復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必四日而後成服也。《禮》,生與來日,死與往日』,取此義也 。」 《補註》:「按《丘氏儀節》,是日夙興,具服各就位。男位於板東,西向;女位於板西,東向。各以服為次序,舉哀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前及諸父前跪,皆盡哀。又就祖母及」 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訖,復位。按哭弔儀出《大明集禮》,今采補入。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粗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也。衣縫向外,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向內,前後不連。每幅作三㡇&0E6A&,謂屈其兩邊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於領下垂之前。當心有衰,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於左衿之前。左右有擗。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為廣四寸,綴於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旁左右相㳫,綴於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 冠比衣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項前後,裹以布,為三㡇,皆向右後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於武。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於頤下。首絰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繫之。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於兩股間,而反插於右,在絰之下。苴杖用竹,高齊心本,在下。屨,亦粗麻為之。婦人則用極粗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布,頭𢄼,竹釵,麻屨。眾妾則以背子代大袖。凡婦人皆不杖。其正服,則子為父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人後者為所後。
「父也。為所後祖,承重也。夫為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為夫也,妾為君也 。」 問:「《周制》有大宗之禮,立嫡以為後,故父為長子三年。今大宗之禮廢,無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 朱子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 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雲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為父後者乎 ?楊氏復曰:「喪服制度,惟辟領一節,沿襲差誤,自《通典》始。按:《喪服記》云:『衣二尺有二寸』。蓋指衣身自領至腰之長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斷以分左右,為」 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摺以分前後,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尋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疊為四重,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記》所謂「適博四寸」 ,《註疏》所謂「辟領四寸」 是也。按鄭注云「適,辟領也」 ,則兩物即一物也。今《記》曰「適」 ,《註疏》又曰「辟領」 ,何為而異其名也?辟猶開也。從一角當領處取方,裁開入四寸,故曰辟領。以此辟領四寸,反摺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曰《適乃疏》所謂「兩相向外各四寸」 是也。辟領四寸,既反摺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後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脊而相並,謂之闊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肩而相對,亦謂之闊中,乃《疏》所謂「闊中八寸」 是也。此則衣身所用布之處與裁之之法也。《註》又雲「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 者,謂別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後之闊中也。布一條縱長一尺六寸,橫闊八寸,又縱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斷左右兩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間八寸,以加後之闊中。元裁辟領各四寸處,而塞其缺,當脊之相並處,此所謂「加辟領八寸」 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間從項上分左右,對摺向前垂下,以加於前之闊中,與元裁斷處當肩相對處相接以為左右領也。夫下一半加於後之闊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從項而下,以加前之闊中也,又倍之而為一尺六寸焉,此所謂「而又倍之」 者是也。此則衣領所用之布與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異制,故衰服領與吉服領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雲「凡用布一丈四寸」 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領一尺六寸,合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數,又當少寬其布,以為針縫之用。然此即衣身與衣領之數,若負衰帶下及兩衽,又在此數「之外矣。但領必有袷,此布從何出乎?」 曰:「衣領用布,闊八寸,而長一尺六寸。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除衣領用布闊八寸之外,更餘闊一尺四寸而長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條,施於袷而適足,無餘欠也。《通典》以辟領為適本用,《註疏》又自謂《喪服記》文難曉,而用臆說以參之,既別用布以為辟領,又不言」 制領所用何布,又不計衣身,衣領用布之數,失之矣。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又別用布一尺六寸以為領,凡用布共一丈四寸,則文義不待辨而自明矣。又按《喪服記》及註云:「袂二尺二寸,緣衣身二尺二寸,欲左右兩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縱橫皆正方也。」 《喪服記》又云:「袪尺二寸。袪者,袖口也。袂二尺」 二寸,縫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為袖口也。又按《喪服記》云:「衣帶下尺。」 緣古者上衣下裳,分別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僅至腰而止,無以掩裳上際。故於衣帶之下,用縱布一尺,上屬於衣,橫繞於腰,則以腰之闊狹為準,所以掩裳上際,而後綴兩衽於其旁也。度用指尺,中指中節為寸,首絰、腰絰圍九寸七寸之類,亦同。菅屨。《儀禮》註:「菅屨,菲屨也。」 《家禮》雲「屨以粗麻為之」 ,恐當從《儀禮》為正。《儀禮》,「妻為夫,妾為君,女子子在室為父。布總、箭笄,髽衰三年。」 以《家禮》參攷之,《儀禮》,小斂,婦人髽於室,以麻為髽。《家禮》小斂,婦人用麻繩撮髻,為髽。其制同《儀禮》。婦人成服,布總六寸,謂出紒後所垂者六寸,箭笄長尺。《家禮》:「婦人成服,布頭𢄼,竹釵。」 所謂「布頭𢄼」 ,即《儀禮》之布總也;所謂「竹釵」 ,即《儀禮》之箭笄也。凡喪服,上曰衰,下曰裳。《儀禮》婦人但言衰,不言裳者,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無帶,下尺無衽。夫衰如男子衰,未知備負版辟領之制與否?下如深衣,未知裳用十二幅與否。此雖無文可明,「但衣身必二尺二寸,袂必屬幅,裳必上屬於衣,裳旁兩幅必相連屬,此所以衣不用帶,下尺裳旁不用衽也。」 今攷《家禮》,則不用此制,婦人用大袖長裙蓋頭。男子衰服純用古制,而婦人不用古制,此則未詳。《儀禮》「婦人有絰帶。」 絰,首絰也;帶,腰帶也。圍之大小無明文,大約與男子同。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絰不變。婦人以葛為首絰,而麻帶不變。既練,男子除絰,婦人除帶,其謹於絰帶變除之節若此。《家禮》婦人並無絰帶。
之文,當以禮經為正。《喪服·斬衰傳》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 疏曰:「童子不杖,此謂庶童子也。」 《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 ,謂適子也。婦人不杖,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 諸經皆有婦人杖,又如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杖。按《喪服小記》「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鄭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為喪主,則亦杖矣。愚按,《家禮》用《書》儀服制,婦人皆不杖,與《問喪》《喪大記》《喪服小記》不同,恨未得質正 。劉氏璋曰:衰服之制,前言已載,惟裳制則未之詳。按司馬溫公曰:「古者五服皆用布,以升數為別,其以八十縷為一升。」 又《衰裳記》曰:「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 疏曰:衰外削幅者,為縫之邊幅向外。裳內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內。有幅三袧者,據裳而言,用布七幅,幅二尺二寸,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積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故一幅布凡三處屬之。又禮惟斬衰不緝,餘衰皆緝之,緝必外向,所以別其吉服也。又杖屨一節,按《三家禮》云:「斬衰苴,杖竹也。」 為父所以杖用竹者,父是子之天,竹圓以象天,內外有節,象子為父亦有內外之痛。又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為父,有經寒溫而不改,故用之也。菅屨,謂以菅草為屨。《毛傳》云:「野菅也,已漚為菅。」 又雲「菅菲外納。」 則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菲外納者,外其飾,向外編之也 。黃氏瑞節曰:「先生長子塾卒以繼體,服斬衰,禮謂之加服,俗謂之報服也 。」 《補註》:「斬衰衣用布二幅,中屈之,為前後四葉,每葉長二尺二寸,將後兩葉縫合為脊縫」 ,留上四寸不合。將前兩葉為左右衿,袂用布二幅,亦中屈為四葉,如衣身長,縫連衣之兩旁,又縫合其下際,以為袖袪。從下量上一尺縫合之,留其上一尺二寸,不縫為袖口適。即後兩葉脊縫,原留不合處,及在前兩葉之上,各橫裁入四寸,遂分摺所裁者,當衣身兩肩上為左右適,其間空缺處,前後俱名為《闊中領》。別用布一幅,長一尺六寸,闊八寸,下四寸,兩頭各裁出一塊,方四寸,留其中間八寸,連上條裁訖,將中間八寸綴在衣後闊中,將上條一尺六寸摺兩頭向前,綴在衣前闊中。帶下用布一尺,綴於裳之上際,橫繞於腰衽用布一幅,長三尺五寸,斜裁為兩片,綴於衣之兩旁,皆廣頭在上,狹頭在下,衰綴在左。衿上負版綴於衣後,兩領下垂之裳,前三幅,後四幅倒副作三㡇,與幅巾橫㡇少異。幅巾橫㡇,是屈其兩邊,相湊在裡。衰裳三㡇,是屈其兩邊,相湊在上也。婦人大袖、長裙,大袖用極粗生麻布為之,其長至膝,袖長一尺二寸,其邊皆縫向外,不緶邊,準男子衰衣之制。長裙用極粗生麻布六幅為之,六幅共裁為十二破,聯以為裙,其長拖地,其邊幅俱縫向內,不緶邊,準男子衰裳之制。至於齊衰三年、杖期、不杖、五月、三月,其衰負版、辟領俱與斬衰同,但緝邊與布不同耳。大功、小功緦麻服制同上,但用布不同,無衰負版辟領耳。斬衰冠彎後低為梁,廣三寸,長足以跨項,前後用稍細布裹之,就摺其布為三細㡇子二條,直過梁上,其㡇俱向右,其梁之兩頭盡處,卷屈向外,以承武,是謂「外畢武。」 用麻繩一條,彎其中,從額上約之至項後,相絞過前,各至耳邊結住以為武。又以武之餘繩,兩頭垂下為腰,結於頤下。首絰用有子麻帶黑色者為單服。繩約長一尺七八寸,圓圍九寸,麻本在左,末加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所以加於斬衰冠上也。齊衰冠用布一條,重疊之,彎其中,從額上至項後,亦相絞過前至兩耳。用綿綴之為武,垂其末為緩。首絰以無子麻為之,本至右,本繫其下,以布為緩,所以加於齊衰冠上也。婦人蓋頭,用稍細麻布為之,凡三幅,長與身齊,不緝邊布。頭𢄼,用略細布一條為之,長八寸,用以束髮根而垂其餘於後。《儀禮》「女子在室為父布總」 是也。竹釵,削竹為之,長五寸。冠自小功以下,三辟,積向左,餘與齊衰同。首絰,斬九寸,齊七寸餘,大功五寸餘,小功四寸餘,緦麻三寸餘,皆五分去一也。斬衰腰絰,用有子麻,兩股相絞為粗繩,大七寸有餘,兩頭結之,各存散麻三尺。未結,待成服日方結之。其兩頭結處,各以細繩繫之,束在絞帶之上。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於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為一彄子,兩末稍為腰,從左過後至前,穿彄子中,及插於右,在絰之下。齊衰腰絰,大五寸餘,制與斬衰同。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連下,稍通,長七八尺,繫時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末稍穿右端,屈中而及,插於右邊,束在腰絰之下。大功腰絰六尺四寸餘制。
與斬衰同,絞帶與齊衰同。小功三尺餘,細麻二寸,絞本不散垂,絞帶,並與齊衰同。婦人不用。若夫杖屨。按《儀禮》云:「斬衰苴杖,齊衰削杖。」 《傳》:苴,竹杖也。削,桐杖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小記》:「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又如斬衰菅屨,齊衰疏屨。按經云:「齊衰不杖麻屨。」 《小記》: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以下,吉屨,無絇。註云:「婦人屨。」 經傳無明文。惟《周禮屨人》「命婦有散屨」 ,注云:「散屨去帶。」 又云:「祭祀而有散屨者,惟大祥。」
二曰「齊衰三年。」
齊緝也。其衣裳冠制,並同斬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緝其旁及下際。冠布為武及纓。首絰以無子麻為之,大七寸餘,本右末,繫本,下布纓。腰絰大五寸餘。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杖以桐為之,上圓下方。婦人服同斬衰,但布用次等為異。後皆倣此。其正服則子為母也。士之庶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姑也,父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繼母為長子也,妾為君之長子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也,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 』。」 劉氏璋曰:「齊衰削杖,桐也,為母。」 按《三家禮》雲,桐者言同也,取內心悲痛,同於父也。以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外屈於天。削之使下方者,取母象於地也。疏屨者,粗屨也,疏讀如不熟之蔬草也。斬衰重而言菅,以見草體,舉其惡貌。齊衰輕而言疏,舉草之總稱也。《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麻屨。註云:「不用草。凡言杖者,皆下本,順其性也。高下各齊其心,其本小如腰絰 。」 《補註》:「程子曰:『古者父在為母服期,今則皆為三年之喪。若為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世宜服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其降服,則為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為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夫為妻也。子為父後,則為出母。嫁母與繼母出,俱無服 。楊氏復曰:「按齊衰杖期,恐當添『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祖父在,嫡孫為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首一條,已具齊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為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眾子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 《其加服》則「為嫡孫若曾元孫當為後」 者也;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妾為其父母也。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為伯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君女也;妾為君之眾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楊氏復曰:「『按不杖期』,註《正服》當添」 一條:「姊妹既嫁,相為服也。」 其《義服》當添一條:「父母在則為妻不杖也。」 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及女子之適人者為其父母,此是不杖期大節目,何以不書也?蓋此條在後,凡男為人後者與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中,故不見於此。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
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高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首絰五寸餘,腰絰四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父之子也;為眾孫男女也。」 其《義服》則「為眾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也。」
楊氏復曰:《儀禮》註云:「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
辟領,孝子哀戚之心,無所不在。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負者,負其悲哀。適者,指適緣於父母,不念餘事 。」 又按《註疏》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儀,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家禮》「至大功乃無。」
衰負版辟領者,蓋《家禮》乃初年本也。後先生之家所行之禮,旁親皆無衰負版辟領,若此之類,皆從後來議論之定者為正。大功九月,恐當添為「同母異父之昆弟也。」 或曰:「為外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同母異父之昆弟,本子游答公叔木之問,以同父同母則服期。今但同母而是親者血屬,故降一等,蓋恩繼於母,不繼於父。若子夏答狄儀以為「齊衰,則過矣。故註疏家以大功為是外祖母,只據魯莊公為齊王姬服大功,《檀弓》或曰『外祖母也』。」 今《家禮》以外祖父母為小功正服,則當以《家禮》為正 。劉氏垓孫曰:「『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高祖死,豈有不為服之禮?須合行齊衰三月也。」 伊川頃言「祖父母喪,須是不赴舉,後來不曾行。」 今法令雖無明文,看來為士者為祖父母期服內不當赴舉。今人齊衰用布太細,又大功小功皆用薴布,恐皆非禮。大功須用市中所賣火麻布稍細者,或熟麻布亦可。小功須用虔布之屬。古者布帛精粗皆用升數,所以說「布帛精粗不中數,不鬻於市。」 今更無此制,聽民之所為,所以倉卒難得中度者,只得買來自以意擇製之耳。
《補註》:「此言布之用功粗大也。服制同齊衰,但用。」
齊衰稍熟耳。楊氏曰:「按《注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義,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 丘氏曰:「服有五,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惟斬衰二者謂之衰,既同謂之衰,則其制度必皆同矣,但緝、不緝異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細布冠,左縫,首絰四寸餘,腰絰三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 ,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 ,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為從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 ,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 ,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謂姊妹之子也;「為從母」 ,謂母之姊妹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其《義服》則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為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為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為兄弟姪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為娣、姒婦」 ,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則不服也。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為嫡孫若曾元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為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兄弟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為嫡婦,不為舅後者也。諸』」 侯為嫡孫之婦也 。《補註》:「小功者,言布之用功細小也。服制同小功,但用布比大功稍熟細耳。」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極細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並用熟麻,纓亦如之。其正服則「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 ,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 ,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 ,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 ,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元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 ,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內兄弟」 ,謂舅之子也。《其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其《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婿也,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即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之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父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 楊氏復曰:「當增為同爨也?為朋友也,為改葬也。大夫為貴妾也,士為妾有子也。」 按《通典》,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當無疑耶?」 時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朋友麻。又按《儀禮補服》條,同爨謂以同居生,於禮可許。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親。改葬,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屍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此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餘無服。必服緦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 謂葬時服之。又按《通典》戴德
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者也。其餘親皆弔服。」 魏王肅云:「『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謂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以別貴賤也。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大夫為其妾緦,則是別貴賤也 。」 劉氏垓孫曰:「司馬公《書儀》:『斬衰古制,而功緦又不古制』。」 此卻可疑。蓋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用冠絰,但功緦之絰小耳。今人吉服不古,而凶服古亦無意思。今俗喪服之制,下用橫布作攔,惟斬衰用,不得 《補註》。緦,絲也,治其縷緦如絲也。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極細熟布為之。
凡為殤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一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應服期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
凡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 為之也,亦然。
「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凡妾為其私親,則如眾人 。」 司馬溫公曰:「《喪服小記》云:『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返則期,既練而返則遂之 』。」 《補註》:「按《喪服小記》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 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則但終期服,返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終廢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 。《補註》:本註:「樸馬布鞍謂男子,素轎布簾謂婦人。」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設位, 服其服而哭之。既畢,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 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 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從曾祖服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時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則皆有義存焉。」 又言:「《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墓誌》,凡遇功緦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此可為法 。」 問:「喪禮衣服之類,逐時換去,如葬後換葛衫,小祥後換練布之類。今之墨縗可便於出入,而不合於《禮經》,如何?」 曰:「若能不出,則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則只得服之 。」 問:「居喪為尊長強之以酒,當如何?」 曰:「若不得辭,則勉徇其意,亦無害,但不可至於醉,食巳復初可也。」 問:「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 曰:「當起避 。」 楊氏復曰:「『『『心喪三年』。按《儀禮》,父在為母期』。註:『子於母雖為父屈而期,心喪猶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喪。《禮記》師心喪三年』。今《服制》令庶子為後者為其母緦,亦解官,申心喪三年。母及出嫁為父後者,雖不服,申心喪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喪三年。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除,仍心喪三年。」 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於母。只為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 此意甚好。又按:先生此書,雖自《儀禮》中出,其於國家之法未嘗遺也。前章所論為所生父母心喪,概可見矣。五服年月之制既已備載,則「式假」 一條恐亦當補入。今《喪葬假寧格》非在職遭喪,期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緦麻七日,降而絕服三日。無服之殤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葬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除服期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緦麻一日。在職遭喪,期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緦麻三日。降而絕服之殤一日。本宗及同居無服之親之喪一日。改葬期以下親期一日。私忌,在職非在職祖父母、父母並一日。」 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各就位,尊長坐哭。
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蓋古人家常有之,如無,別具饌數器亦可。夫朝夕奠者,謂陰陽交接之時,思其親也。朝奠將至然後徹夕奠,夕奠將至然後徹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敗」 ,則設饌如食頃去之。止留茶酒果屬,仍罩之 。《補註》本註:「奉魂帛出,就靈座,入靈床捧出也。」
食時,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補註》「本註『靈座』當作『靈床』也。」
哭無時。
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
「饌用魚肉麪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問:「『『母喪,朔祭,子為主』。朱子曰:『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註云:『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 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饌,其品物比朝夕奠差眾。」 《禮疏》曰:「上則月望不盛」 奠,惟朔奠而已 。楊氏復曰:「按:初喪立喪主,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今乃謂父在父為主,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何也?蓋長子主喪以奉饋奠,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是殷祭」 ,故其夫主之,亦謂父在,父為主也。朔祭,父為主,義與《虞》卒哭同。
有新物則薦之。
以上食儀 。劉氏璋曰:「孝子之心,事死如事生,斯須不忘其親也。如遇五穀百果,一應新熟之物,必以薦之,如上奠儀。凡靈座之間,除金銀酒器之外,盡用素器,不用金銀錢飾,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弔奠賻。
凡弔皆素服。
幞頭衫帶皆以白生絹為之 。問:「今弔人用橫烏,此禮如何?」 朱子曰:「此是元冠以弔,正與孔子所謂『羔裘元冠不以弔』者相反。」
奠用香茶酒果、
有狀,或用食物,即別為文。
賻用錢帛。
有狀,惟親五分厚者有之 。司馬溫公曰:「東漢徐穉,每為諸公所辟,雖不就,有死喪負笈赴弔。嘗於家豫炙雞一隻,以一兩綿絮漬酒中,暴乾以裹雞,徑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漬絮,使有酒氣。汁米飲,白茅為藉,以雞置前。醊酒畢,留謁則去,不見喪主。」 然則奠貴哀誠,酒食不必豐腆者也。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題其陰面,先使人通之,與禮物俱入。
入哭奠訖,乃弔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懼,敢請入酹,並伸慰禮。」 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並賜臨慰,不勝哀感。」 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賓慰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司馬溫公曰:「凡弔人者,必易去華盛之服,有哀戚之容。若賓與亡者為執友,則入酹;婦人非親戚與其子為執友,嘗升堂拜母者,則不入酹。凡弔及送喪者,問其所乏,分導營辦;貧者為之執綍、負土之類,毋擾及其飲食財貨可也 。」 高氏曰:「既謂之奠,而乃燒香酹酒,則非奠矣。世俗承習久矣,非禮也。」 又曰:「《喪禮》,賓不答拜,凡非弔喪」 ,無不答拜者。胡先生《書儀》曰:「若弔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若孝子尊,弔人卑,則側身避位,俟孝子伏次,卑者即跪。還須詳緩去就,無令跪伏,與孝子齊 。」 楊氏復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奠謂安置也。奠酒則安置於神座前,既獻則徹去奠而有酹者。初酌酒,則傾少酒於茅,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 為酹,而盡傾之於地,非也。高氏之說亦然,與此條所
謂入酹跪酹,似相牴牾。蓋《家禮》乃初年本,當以後來已定之說為正。詳見《祭禮》「降神」 條。又按《弔禮》主人拜賓,賓不答拜,此何義也?蓋弔賓來,有哭拜或奠禮,主人拜賓以謝之,此賓所以不答拜也。故高氏書有半答跪還之禮,凡禮必有義,不可苟也。《書》《儀》《家禮》從俗,有賓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賓,賓不敢當,乃答拜。今世俗弔賓來見几筵哭拜,主人亦拜,謂代亡者答拜,非禮也。既而賓弔,主人又相與交拜,亦非禮也。
聞喪、奔喪、治喪。
聞親喪哭。
親謂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盡哀問故。
易服。
「裂布」 為四腳白布衫,繩帶,麻屨。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雖哀戚,猶辟害也。
道中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 。司馬溫公曰:「今人奔喪及從柩行者,遇城邑則哭,過則止,是飾詐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望其鄉哭
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
初變服如初喪,柩東西向坐,哭盡哀。又變服如大小斂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
與家人相弔,賓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則為位不奠。」
設椅子一枚以代屍柩。左右前後設哭位如儀。但不設奠。若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儀。
若喪側無子孫,則在道朝夕為位設奠,至家但不變服。其相弔、拜賓如儀。
若既葬,則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儀。未成服者變服於墓,歸家詣靈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儀。已成服者亦然,但不變服。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尊長於正堂,卑幼於別室 。司馬溫公曰:「今人皆擇日舉哀,凡悲哀之至,在初聞喪即當哭之,何暇擇日?但法令有不得於州縣公廨舉哀之文,則在官者當哭於僧舍,其他皆哭於本家可也。」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釋去華盛之服,裝辦即行。既至,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以下至門而哭。入門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弔如儀 。《補註》:「至家四日後成服。」
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齊衰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 《補註》:「愚謂今在官者聞齊衰大小功喪不得奔喪,三日中可委政於同僚,朝夕為位會哭於僧舍,四日成服亦如之,以日」 易月,齊衰二十五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畢,仍吉服聽政。每月朔變服為位,會哭,月數既滿即除之。至於緦麻小服,則會哭成服,俱勿行,但哭之盡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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