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88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八
杜佑通典〈初丧 禫变议 五服制度篇 斩衰三年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庶
祖持重议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前妻被掠
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父卒母嫁复还庶子为嫡
母继母改嫁服议 父在为出母服议 父卒为嫁母服议 齐衰三月 大功殇服九月七
月议 大功成人九月议 小功成人服五月议 嫂叔服议 缌麻成人服三月议 两妾
相为服议〉
礼仪典第八十八卷
丧葬部总论八
[编辑]杜佑通典
[编辑]《初丧》
[编辑]周制,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 人曰“死”,死寇曰“兵。”
汉石渠议闻人通《汉问》云:“‘《记》曰:‘君赴于佗国之君曰 不禄’,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 明。”戴圣对曰:“‘君死未葬曰不禄,既葬曰薨’。又问:‘尸服 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禄’,言卒,何也?”圣又曰:“夫尸者,所 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禄者,通贵贱,尸之义也。” 通汉对曰:“尸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禄者,讳辞也。 孝子讳死曰卒。”《五经通义》云:“《春秋说题辞》曰:‘大夫曰 卒,精耀终也。卒之为言,绝于邦也。士曰不禄,不禄为 言,削名章也’。”《白虎通》曰:“天子称崩何?别尊卑,异王公 也。崩之为言,崩然僵天下也。庶人曰死,魂魄去心,死 之为言精穷。”又曰:“人死谓之丧何?言其丧亡不得复 见。不直言死称丧者,孝子之心不忍”言也。魏明帝诏 “亭侯以上称薨。夫爵命等级,贵贱之序,非徒偏制。盖 礼关存亡。故诸侯大夫既终之称,以薨卒为别。今县 乡亭侯,不幸称卒,非也。《礼》,大夫虽食采,不加爵,即县 亭侯既受符策茅土,名曰列侯,非徒食采之比也。于 通存亡之制,岂得同称卒耶?其亭侯以上,当改‘卒’”称 “薨。”三府上事。博士张敷等进议:“诸王公、大将军、县亭 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诸侯礼皆称薨。关外侯无土,铜 印,当古称不禄。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诣台受 拜,与古士受命同,依《礼》称不禄。”高堂崇议:“诸侯曰薨, 亦取殒坠之声也。《礼》,王者之后公及王之上公九命 为二伯者,侯伯皆执珪,子男及王之公皆执璧,其卒 皆曰薨。”今可使二王、后公及诸国王执珪,大将军、县 亭侯有爵土者,车骑、卫将军、辟召掾属与三公俱执 璧者,卒皆称薨。《礼》,大夫曰卒者,言陈力展志,功成事 卒,无遗恨也。今大中大夫秩千石,谏议、中散大夫秩 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与二百石同 列称不禄,生为大夫,死贬从士,殆非先圣制礼之意 也。云“士不禄”者,言事业未卒,不终其禄也。《尚书曹访》 云:“官僚终卒,依礼各有制,至于其间令长以下,通言 物故。”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高堂崇曰:“闻之先师, 物,无也。故,事也。”言无复能于事者也。
《禫变议》
[编辑]议曰:“祥禫之义,按《仪礼》云‘中月而禫’,郑元云以中月 为间月,王肃以中月为月中,致使丧期不同,制度非 一。历代学党,议论纷纭,宗郑者则云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弹琴笙歌,乃省哀之乐,非正乐也。正乐者,八音 并奏,使工为之者也。”
按:郑学之徒不云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无存省之乐也。但论非是,禫后复吉,所作正乐耳。故郑注《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云尔,以存乐也。君子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三年不为礼,礼必坏。” 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适而作乐。三年之丧,君子居之,若驷之过隙,故虽以存省之时,犹不能成乐,是以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礼记》所云“二十五月而毕” 者,论丧之大事毕也,谓除衰绖与垩室耳。馀哀未尽,故服素缟麻衣,著未吉之服。伯叔无禫,十三月而除。为母妻有禫,则十五月而毕。为君无禫,二十五月而毕。为父长子有禫,二十七月而毕。明所云丧以周断者,禫不在周中也。《礼记》二十五月毕者,则禫不在祥月。此特为重丧加之以禫,非论其正、祥、除之义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论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
“宗王”者,按《礼记》云:“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月而毕。”又 《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鲁人有朝祥而暮 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逾月则其善也。”又夫子既祥, 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 琴。以此证无二十七月之禫也。
按:王学之徒难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乐,则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乐者,何得《礼记》云“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又《丧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 故也。孟献子禫悬而不乐,此皆禫月有乐之义,岂合二十八月然后乐乎?郑学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远日,无中月之义者祥。
禫之祭,虽用远日,若卜远日不吉,则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义也。所以知卜远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时,卜近,不吉得卜远日。故《礼记》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 《特牲馈食》云:“近日不吉则筮远日。” 若吉事得用远,则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义也。《礼记》作乐之文,或在禫月,或在异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丧事先远日,不吉则卜月初禫在月中则得作乐,此《丧大记》。“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 故孟献子“禫悬而不乐” 之类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乐之义,非禫后之乐也。
夫人伦之道,以德为本,至德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无 数,其仁人则终身灭性;其众庶有朝丧暮废者,则禽 兽之不若。中代圣人,缘中人之情,为作制节,使过者 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斩衰,以周断。后 代君子,居丧以周若驷之过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礼 记》云:“再周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至于祥禫之节,焚爇 之馀,其文不备。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历代习礼 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 而求其理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断,后代崇加以再 周,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 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或云“孝子 有终身之忧,何须过圣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 尚矣。遵郑者乃过礼而重情,遵王者则轻情而反制, 斯乃孰为孝乎?且练祥禫之制者,本于哀情,不可顿 去而渐杀也。故《间传》云:“再周而禫,大祥素缟麻衣,中 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大祥祭后间 一月而禫也。据文势,足知除服后一月服大祥服后 一月服禫服。
今俗所行禫,则六旬,既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
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 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 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 合乎礼矣。
《五服制度篇》
[编辑]晋魏休宁云:“以大功之衰易既练之服,是中祥宜缉 其衰也。若不缉为重,大功不得夺之。”魏凯云:“按卒哭 更以六升布为衰,但齐既葬,还服既虞之衰。若如斯 言,以大功之丧,夺既练之服。”寻详三年之丧及大功 之服,皆丧之重者也。而使斩衰,但止三月,殆非立礼 之意。《礼》,大功以上降服皆以布,升数为差,故大丧初 “衰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衰以三变,非不降也,何 必期于缉衰,然后为杀?愚谓服相易夺,正以升数重 轻,不系衰之齐斩。”休宁又言:“三年之丧,笄杖不易,其 馀皆变;中祥缉衰,是轻之也。且为父初以三升之衰, 既虞受六升之布,轻于母也。齐衰既葬而虞,以七升 布为衰,轻于为父也。”凯又难曰:“《礼》云‘女子子适人,有 父母之丧’。既成齐衰之服,而夫出之,不改服,而待既 虞,更服斩衰之服,受笄总屦带如故,终三年。以此征 之,不缉衰亦可知也。缉与不缉,别齐、斩耳。今斩止一 周,称为三年,未为无见。休宁又云:‘三年之丧再周耳, 数月而合称三年斩者,举大数之名。一周大丧之后, 礼自转降,中祥安得不缉?不缉则无变,明不应终丧 斩者可知也’。”虞喜云:“斩衰因丧之称,非为终三年也。 按《礼》,为母丧衰四升,而父丧既虞衰六升,此为齐制, 不复斩也。今代人既葬之后,无改易,唯小祥而变,故 缉在此月。父母情等,服俱三年。父斩衰,母缉衰,以别 尊卑。斩止三月,未为怪也。女子出待既虞,受以斩衰 之受,非更斩也。”凯又云:“要《记》称母为长子齐衰三年, 其服节如父为子者,未有明征,而便缉之斩,名何得 复存!《礼》虽言馀,皆易,不言灭斩。喜又云:‘父为长子斩 衰,母为齐衰。若不言齐,其下恐母与父俱当斩衰,所 以别耳,非谓明终斩之议耶’?”孔注“问徐邈云:‘斩衰三 年,或既虞缉衰,行者往往不同。意常谓既以斩衰重 其丧,应有变降,为使终丧服斩,释斩便缟,非渐杀意 耶’?”邈答曰:“凡丧服杂变,备载经记,而变斩以缉,都无 经明证。此服之大节,岂记者所遗,盖本无其制也。《礼》 称斩衰三年,此不易之文也。《礼》大功布三等,先儒以 为降服七升,正服八升,又同则不易,此变受之通例, 故谓大功不得变斩。”周续之《释礼》:“或问曰:‘斩衰终三 年乎’?答曰:‘不也。卒哭而服齐衰’。”又问:“‘若不终三年则 丧服,《礼》何故云髽三年’?又云:‘三年之丧?若斩,则是居 情理之极,所谓致丧者也,焉得卒哭而夺情’?答曰:‘但 寻名教者,宜求其本,本正则条目自明。要以灭性为 深忧,是以节哀而渐受以轻也’。”
宋庾蔚之谓:“昔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情降则服 轻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麤,以齐代斩耳。若犹 斩之,则非所谓杀也。若谓以斩衰命章,便谓受犹斩 者,则疏衰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知斩疏之名, 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
《斩衰三年》
[编辑]魏尚书左丞王。除陈相,未到国而王薨,议者或以 为宜齐衰,或以为宜无服。王肃云:“王国相,本王之丞 相。按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王则国家所 以封王,相则国家使为王,臣但王不与理人之事耳, 而云相专为理人,不纯臣于王,非其义也。”今至许 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 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 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 《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葬于其党,不得以 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也。则臣之未委质 者,亦不得备其臣礼也。《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 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 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斩衰。斩衰而吊之,既葬而除之 也。”今“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 同则。“‘宜服斩衰,既葬而除之。此礼之明文也。《礼》曰: ‘与诸侯为亲者服斩’。虽有亲,为臣则服斩衰也’。臣为 其君服之。或曰:‘宜齐衰,不亦远于礼乎’?”诏如肃议。司 空陈群议:“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衰,古今异制, 损益不同。古者诸侯专国理人,至汉初,患诸王子强 暴,夺之权,食租而已,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 否则弹”纠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礼记》 “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盖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 王斩耳。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为藩王 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若欲假虚名以优王 者,欲从君臣而复纠其罪,名实既错,君臣义乖,遗礼 失教,难以为典。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剖符帝臣, 而称臣妾于藩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上书当称陪 臣,则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纠王罪。若不称陪 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诏曰:“若正名实, 司空议是也。且谓之国相,而不称臣制服,则亦名实 有错。若去相之号,除国之名,则伤亲亲之恩也。宜释 轻从重,以彰优崇之大义也。”
晋虞喜《广林》难谯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 祢。如但继祢,则应三年,何缘须祖,烦而失要,合子于 父,舍径就迂,非事实也。然则继祖者必继祢,继祢者 不必继祖。今连祢于祖,以己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 继祢者不得也。至于连祢于祖,以别高祖之祖,故因 祢以继祖别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 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 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 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 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 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 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 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 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 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孙为祖持重议》
[编辑]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士大夫代 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土代禄者,防无所施。 又古之嫡孙,虽在士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 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 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衰。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 嫡之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复 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衰者。然则嫡孙于 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 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 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礼,俱亦有 违。”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刘 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刘宝 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 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 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 人子以为孙者耳。《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 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 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 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 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 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 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 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 长子,“祖之嫡孙也。以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 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王敞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 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丧服》父亡, 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为人后 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
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元孙之序,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庙,若立元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祢无鬼,将何所飨 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 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孙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 立后之道也。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 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 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 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 有孙岂异哉’?”国子博士吴商答刘宝议曰:“按《礼》,贵嫡 重正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 服服之,是”以孙及曾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 也。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 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 人称情之制耶?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 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 明据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 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成洽论》云: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 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 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 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之 重事,宜见斩衰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 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 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吴商曰:“凡为人后 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 岂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 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 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 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意耶? 何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 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 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 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评曰:庾纯云:“古者 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矣。”又云:“律无嫡孙先诸父 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刘宝亦云:“《经》无为祖三 年之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 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吴商云:“‘《礼》,贵嫡重正, 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 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 独争竞之防乎?是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 失也。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 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焉?《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 子可也。”下云:“为嫡孙,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绝则 嫡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议者 或云:嫡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 乱矣。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 统丧,礼有违也。”是时失之,非无其义也。又云:传言“父 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 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 父亡则为祖斩。《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其文甚明。而 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矣。成洽 云:“若嫡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孙,如长子三年 也。”且祖重嫡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为 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以情求理,博士 吴商议之当矣。
《孙为庶祖持重议》
[编辑]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 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 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按《丧服传》与《小 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 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 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 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且甲,众 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为长子孙而后甲,甲 亡,丙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 丙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博士杜琬 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若庶祖无嫡 可传,则非正体乎?正传重之义也。既“无大夫士之位, 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 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 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 情处礼,于义为乖。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衰。”王 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 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父 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 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 三年,此非义矣。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 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既为君而有 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 曾祖“者也。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体存则就养无方,亡 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 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 意尔。人无祖矣。”《束晳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 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传, 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 之弟,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 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谓:“祖庶父嫡,己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 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 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祖虽 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 乎!己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己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 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不继祖与 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 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 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 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 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 居然不继祖矣。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编辑]晋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 不?”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 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于嫡者, 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 也。”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编辑]晋或人问徐邈:“嫡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 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祀。”邈答:“今见有诸孙,而祖无 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 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 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 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 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 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 持重也。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 乃服练,居垩室耳。”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 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 粗可依。”裴松之《答何承天书》曰:“《礼》,嫡不传重,传重非 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 年之道,若应为服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 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 “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 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耶?嫡不传重,传重 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按庾蔚之谓:“嫡 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 子,居然为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 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 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 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编辑]晋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 产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将姊去,诜 更娶严,生子晖等三人。繁后得姊归诜,求迎李还,更 育一女子。诜籍母张在上,以妻李次之,严次之。李亡, 诜疑晖服,以其事言于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司 马王愆期议曰:“按《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继 室以声子。”诸侯犹然,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 继室称继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 避难,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见绝,终又见逆,养姑于 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 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诜虽不应娶,要以严为 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 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仓曹参军王群 议:“李投身于贼,则名义绝矣。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 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报,不可以奉承宗庙; 严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仓曹参 军虞胗议:“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财之法,则应以先妇 为主,服无所疑。汉时黄司农为蜀郡太守,得所失妇, 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风俗通》。今虽贵贱不同, 犹可依准。”行参军诸葛玚议:“诜既不能庇其伉俪,又 未审李之吉凶,无感离之惨,便欢会纳妻,悖礼伤教, 皆此之由。又诜协严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复 疑服。若小人无知,不应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 二,生乱其名,没疑其服,丧乱以来,多有此比。宜齐之 以法。”户曹掾谈刿等白:“奉教博议,互有不同。按《礼》无 二嫡之文,李为正嫡应服,居然有定。”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编辑]后汉荆州牧刘表云:“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 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逾。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
为祖母不得逾祖也。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 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 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己虽不得受 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 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 也。”侍中成粲云:“‘《礼》有嫡子则无嫡孙’,然则己受重于 父,不受重于祖,不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殁则姑老,为 传家事于长妇也,亦为祖殁则己父”受重于祖父,己 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贺循又 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 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嫡,父殁 祖存,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嫡也。宋崔 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己母亡,孙奉养祖母,祖 母卒,则为之齐衰三年者。凯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 父母早亡,受重于祖,故为祖斩衰三年,祖母齐衰三 年。今己父后亡,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孙虽奉养 祖母,固自当如礼齐衰周耳。”庾蔚之谓:“刘景升以妇 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于父, 不受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 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 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 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 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 宋庾蔚之谓:“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重,有 何疑其亡先后?”
《父卒母嫁复还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编辑]晋束晳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不?”步熊答曰:“父卒, 继母嫁如母,应居倚庐。”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 谓配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云: ‘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 无制,不同之验也。夫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 同穴,无再醮之义。然则礼许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己” 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携其孤孩与之适人,上使祖宗 无旷祀之阙,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若 偏丧之日,志存爽贰,不遵恭姜靡他之节,而袭夏姬 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己之遗,无顾我之恩,何贵终 之有也?如《礼》之旨,则子无不从。且非礼而嫁,则义之 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 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 子自绝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 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父在为出母服议》
[编辑]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 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 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 再降。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吴徐整问曰:“出妻之子为其母,及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报皆周也。二母既出,则为绝族。今子为之服,皆当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不?出母亦当报其子不?继母报,子于何处制服?岂止所适者之家为哭位乎?又当有禫不?” 射慈答曰:“当就出母之家,若远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禫,如亲子也。母亦服” 子周也。
《父卒为嫁母服》
[编辑]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 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殁则母无出义,王者 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 绝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 也。”《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之人子后何 服?”韦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绝母, 应三年。
《齐衰三月》
[编辑]晋虞喜议云:“‘或问曰:‘《丧服经传》为旧君,谓仕焉而已 者’。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 仕与废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废疾沉沦,罔同人伍, 不沦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 无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 而去,义同人伍耳。”咸康末,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 仕,服有同异。范宣答云:“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 全具,惟国君之体,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 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 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主者无殊矣。何以明之?《公羊 传》曰:‘以诸侯逾年称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称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 “子”,比例如此,则臣服之制同矣。
汉石渠《礼议》:“戴圣曰:‘大夫在外者,三谏不从而去,君 不绝其禄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 也。承宗庙宜以长子为文’。萧太傅曰:‘长子者,先祖之遗体也。大夫在外,不得亲祭,故以重者为文’。宣帝制 曰:‘以在故言长子’。”
晋贺循按:郑注《丧服》云:“凡妻从夫降一等。夫合三月, 则妻宜无服,而犹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则 本国之女也。虽从夫而出,妇人归宗,往来犹人,故从 人服也。长子有服,谓未去者也。循以为以道去君,非 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则服也。”戴逵谓:“郑元 注《丧服》不通,何者?妇人义无二尊,故出嫁则降父而 服夫,何至为人去国,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两服夫, 经记应见。将谓大夫于君之母妻,本有齐斩之殊,乃 仕焉而已,则俱在三月,盖其义也。”郑昕答曰:“按《礼》,妻 为周而长子三月。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 犹宜周,故言与人同,则出国无服可知也。所以别言 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人耳。”崇氏问曰:“齐衰三 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大夫去适他国,便为 其所适国君服,于本国绝矣。妻从夫,当为后君服旧, 宁以为人乎?”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 “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为旧君也。”
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尝书问太子文学 徐坚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贫窭,不能守志,携 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同居。今母后 夫亡,欲制继父服,不知可不人间此例甚众。至于服 纪,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答曰:“《仪礼·丧服 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 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岁 时使之祀焉者也。郑元曰:“大功之亲,同财者也。筑宫 庙者,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尝同 居,则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明文,斯《礼经》之 正说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大儒达礼,更无 异文。惟傅元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理,不当制服。此 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亦以为此则自 制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爱敬斯极,岂宜 䩄貌继以他人哉?然而藐尔穷孤,不能自立,既随其 母,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存其继嗣。在生 也,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轻 其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应如是?故袁傅 之駮,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丧,并 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嫌?继父之服,宜 依正礼。今女子母携之重,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 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总之仪,无不 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盖有继父之道也。戴德《丧 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 同居异居。”梁氏《集说》亦云:“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 不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折衷。
晋袁准《正论》:“按《礼丧服》云:‘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 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则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 三月者,此通远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 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 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 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聩祷康叔,自称曾孙,非四’’’” 代之曾孙。然则高,远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 分别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远祖之服,故齐衰以 见高祖以上之服。远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杀,故减 其月数,故举三月,则知其远祖称曾高,其服同也。儒 者或以为高祖无服五属之文,而云无服乎?族祖祖 父缌麻,而曾祖三月乎?
晋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君赐环 则还,赐玦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玦未?”答曰:“其待放 已三月,未得环玦,未适异国,而君扫其宗庙,故服齐 衰三月。”或难曰:“今去官从故官之品,则同在官之制 也,故应为其君服斩。”王肃、贺循皆言老疾三谏去者, 为旧君服齐,则明今以老疾三谏去者,不得从故官 “之品可知矣。今论者欲使解职归者,从老疾三谏去 者例,为君服齐,失之远矣。”释曰:“按令,诸去官者从故 官之品,其除名不得从例。令但言诸去从故官之品, 不分别老疾三谏去者,则三谏去得从故官之例。王 贺《要记》犹自使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然则去 官从故官之例,皆应服齐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从 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谏去者,岂同除名者 乎?又解职者尝仕于朝,今归家门,与老疾三谏去者 岂异?而难者殊其服例哉?”又难曰:“按《礼》及先儒说,为 君服齐,唯年老废疾与待放之臣而已。老归者,无复 为臣之道,放退者终身不复入君之朝。臣之义绝,宜 降而服齐衰。解职者”后将复仕,无离绝之事,固应服 斩。二者各异,岂得相准?释曰:“古者年老废疾,乃得致 仕。闵子骞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 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礼亦当为旧君服齐衰,不唯年 老废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坠诸渊之虐,臣 虽去此仕彼,亦无绝道,况以老疾归家,不出国门,而 可绝’”乎?《礼》,臣三谏不从,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过纳 谏,闻命骏奔,何为终身不入君朝乎?君为人父母,人于君有子道,尊君之义,臣人一耳。而《礼》,臣为君服斩, 人为君服齐者,别亲疏,明贵贱也。老疾待放之臣,与 人同服者,亦以疏贱故也。而难者不察疏贱厌降,乃 云“绝其旧君”,悖于礼矣。解职者既已疏贱,与老疾去 者无异,宁可必已后可还仕,与自同于见臣,为其君 服斩乎?如令后可还仕,便得同见臣之制,三谏去者, 一时罢退,后可还仕,方于解职,未始有殊。二臣之服, 例皆应齐,而难者偏许三谏去者服齐,使去职者行 斩,难以言通论矣。又《难》曰:“王者无外,天子之臣,虽致 仕归家,与在朝无异,不得称君为旧而服齐衰也。”释 曰:“京师方千里之地谓之畿,其馀以封诸侯。畿内之 人服天子齐衰,畿外之人则不能以为天子有内外 之差。王者以天下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统,故曰无 外之义,非所以论服也。《书》曰‘臣为朕股肱耳目,宣力 四方’。言君臣相与共政事,有一体之义。亲而贵,故君 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贱,不得复托体至尊,故谓之 旧君。凡在职称君而俱服斩,去职亦宜称旧而俱服。 齐左丞郑袭曰:“君非天子之称。”博士答曰:“天生蒸民 而树之君,天子非君,君将焉在?”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编辑]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 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 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 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 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 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 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 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 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适为得礼矣,奚为称 鳏哉’!”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 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 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 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 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 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 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 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 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 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 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范甯《与戴逵书》问马郑二 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 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 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 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 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耶?若复 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馀日哭。郑必 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 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难逵曰:“《传》云 ‘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以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 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 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长史姜 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后嗣 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 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 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 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 之例。
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 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 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 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 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 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晳》通论无服之” 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 月哭,唯齐衰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 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 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笄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 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元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 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大功成人九月议》
[编辑]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 以上不服。”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 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 敢降也。”张祖高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 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贵 贱之故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 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 无其制乎?按《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故宜在 大功耳。”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 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有其义故也。 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同母异父昆弟服应几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赵怡据子游、郑注,大功九月。高 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麻,异外内之明 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缌服 而已。外兄弟异族无属,疏于外家远矣,故于礼序不 得有服。若己同居,从同爨服,《无缘章》云大功,乃重于 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 说宜服与否,未说服之轻”重,故子游处以大功也,所 执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 弟死,将为之服。”因颜亥而问礼于孔子曰:“继父同居 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 况其子乎?
蜀谯周云:“凡外亲正服皆缌,加者不过小功。今异父兄弟、父没母嫁所生者,皆当报服。”
晋淳于睿以游习文学之俊也。方习于礼者曰“大功”, 夏广学者曰“齐衰”,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 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绝 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 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 齐衰,似近人情矣。按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 弟之丧,以访王肃,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 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宋庾蔚之谓:自以 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 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 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 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 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子游、狄仪,或言齐衰,或 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 信。子游古之习礼,从之不亦可乎?
齐张融云:“与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 岂人情哉!”
《小功成人服五月》
[编辑]晋徐邈《答范甯问》,以为“报服在娣姒下,则知姑姊之 服,亦是出自恩纪,非从夫之服报也,所发在于姑姊 耳。”
宋庾蔚之谓:“《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 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 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 为同堂,取于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 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 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
《嫂叔服议》
[编辑]魏太尉蒋济万机论,以:“‘《礼记》嫂叔无服’,误。据《小功章》 娣姒妇,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体,言弟 及兄,并妇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盖云夫之昆 弟,昆弟之妻相与皆小功者。《尚书》何晏太常夏侯泰 初难曰:‘夫嫂叔宜服,诚自有形。然《小功章》娣姒妇为 嫂叔文则恐未是也。《礼》之正名,母妇异义。今取‘弟于 姒妇’’”之句,以为夫之昆弟,虽省文互体,恐未有及此 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 敬,受重之报。今嫂叔同班并列,无父子之降,则非所 谓尊卑也;他族之女,则非所谓骨肉也。是以古人谓 之无名者,岂谓其无嫂叔之字,或无所与为体也?夫 有名者,皆礼与至尊为体,而交与正名同接也。有其 体,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无斯义,其 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别,故绝其亲授,禁其 通问,家人之中,男女宜别,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 无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疏,彼无骨肉之不殊, 故交疏而无服,情亦微矣。蒋答曰:“《记》云‘小功无位’,是 委巷之礼也。子思哭嫂有位,盖谓知礼制礼者,小功 当有位也。然则嫂叔服文,统见于经而明之,可谓微 而著,婉而成章也。”中领军曹羲申蒋济议,以为:“敌体 可服,不必尊卑;缘情制礼,不必同族。兄弟亲而伯叔 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无有骨肉之亲,有缘 尊之义,故亦服周。何独不可缘亲而服嫂乎?苟以交 报数”然后服,则妻母异域,交亦疏矣;缘爱制服,恩亦 微矣。岂若嫂叔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 奉养之义,而无服纪之制,岂不诡哉!且防嫌之道,推 而远之,孰与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则同他人,引之则 亲亲者矣。
吴徐整问射慈云:“子思哭嫂为位在何面?加麻袒絻为位,不审服此有日数乎?” 慈答曰:“凡丧位皆西面,服此麻者,谓大殓及殡之时,已毕而释之。”
晋傅元云:“先王之制礼也,使疏戚有伦,贵贱有等,上 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义 立者人纪也,名服之所纬也。正服者本于亲亲,名服 者成于尊尊,名尊者服重,亲杀者转轻,此近远之理 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转薄,此高下之叙也。《记》曰:‘其 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属子道者,妻皆妇道’” 也。《人纪》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为子。嫂之与 叔,异族之人,本之天属,嫂非姊,叔非弟也,则不可以 亲亲理矣。校之《人纪》,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体无正统,定其名分,不知所附。袁准《正论》云:“或人云: ‘嫂亲者也。长嫂少弟有生长之恩,而云无服者,近非 古也。殆秦燔《诗》《书》之所失也’。”太常成粲云:“嫂应有服, 作传者横曰无服。”蒋济引娣姒妇证非其义。论云:“《丧 服》云:‘夫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则专服夫之兄弟,固已 明矣。尊卑相侔,服无不报。由此论之,嫂叔大功,可得 而从。”宋庾蔚之云:“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 树己说,可谓诬于礼矣。”
《缌麻成人服三月》
[编辑]晋贺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缌麻,大夫以上无服。” 按马融引《丧服》云:“大夫以上庶母无服。”
宋袁悠问雷次宗曰:“《丧服》,‘大夫为贵臣贵妾缌,何以 便为庶母无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 齐衰’。有若曰:‘诸侯为妾齐衰礼与?郑注云:‘妾之贵者, 为之缌耳’。《左传》云:‘晋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齐使晏 平仲请继室。叔向对曰:‘寡君在衰绖之中’。按此,诸侯 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为贵妾缌’。按注:‘贵妾, 侄娣也’’’。”夫侄娣实贵,而大夫尊轻,故不得不服。至于 馀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诸侯,一降旁亲,岂 容媵妾更为服也?郑注《丧服无服》是也。又注《檀弓》哀 公为悼公母齐衰,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此注谓诸 侯为贵妾缌,既与所注《丧服》相连,且诸侯庶子母卒 无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 复言诸侯为贵妾缌”耶?《左传》所言少姜之卒,有齐衰 之言者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 此盖当时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汉石渠《礼议》:“问曰:‘大夫降乳母耶’?”闻人通汉对曰:“乳 母所以不降者,报义之服,故不降也。则始封之君及 大夫皆降乳母。魏刘德问田琼曰:‘乳母缌’。注云:‘养子 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今时婢生口,使为乳母,得 无甚贱,不应服也’。琼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晋袁准 云:“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 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 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 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 制。贺循云:“为乳母缌三月,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 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亲取 乳活之者,故服之报功也。”
晋袁准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 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 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 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 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 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 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 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 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 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 穆姜焉得言姨?此缘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 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 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 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左传》又宋景曹卒, 季康子使冉有吊,且会葬,曰:“以肥之得备弥甥。”先儒 曰:“弥,远也。”姊妹之孙为弥甥。此临时说事而遂可为 名乎?亦犹从母辞相假也。或曰:按准以《经》云从母,是 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己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 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 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 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 疏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 其不轻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 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耶?从母何故小 功耶?曰:“故母取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 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 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德异名,叔父与父 同德同名,何无轻重之降耶?”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 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 以服同而无降也。
宋庾蔚之谓:“《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 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 异姓以敦己族也。缌服既不足以伸外甥、外孙之情, 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 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 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气之” 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犹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 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
《两妾相为服议》
[编辑]晋秘书监谢靖问“两妾相为服不?”徐邈答云:“《礼》无两 妾相为服之文,然妾有从服之制。士妾有子,则为之 服缌也,妾可得从服缌麻。又有同室之恩,则有缌服 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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