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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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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八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八

  杜佑通典初喪 禫變議 五服制度篇 斬衰三年 孫為祖持重議 孫為庶

  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前妻被掠

  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父卒母嫁復還庶子為嫡

  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為出母服議 父卒為嫁母服議 齊衰三月 大功殤服九月七

  月議 大功成人九月議 小功成人服五月議 嫂叔服議 緦麻成人服三月議 兩妾

  相為服議

禮儀典第八十八卷

喪葬部總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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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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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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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 人曰「死」,死寇曰「兵。」

漢石渠議聞人通《漢問》云:「『《記》曰:『君赴於佗國之君曰 不祿』,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 明。」戴聖對曰:「『君死未葬曰不祿,既葬曰薨』。又問:『屍服 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祿』,言卒,何也?」聖又曰:「夫屍者,所 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祿者,通貴賤,屍之義也。」 通漢對曰:「屍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祿者,諱辭也。 孝子諱死曰卒。」《五經通義》云:「《春秋說題辭》曰:『大夫曰 卒,精耀終也。卒之為言,絕於邦也。士曰不祿,不祿為 言,削名章也』。」《白虎通》曰:「天子稱崩何?別尊卑,異王公 也。崩之為言,崩然僵天下也。庶人曰死,魂魄去心,死 之為言精窮。」又曰:「人死謂之喪何?言其喪亡不得復 見。不直言死稱喪者,孝子之心不忍」言也。魏明帝詔 「亭侯以上稱薨。夫爵命等級,貴賤之序,非徒偏制。蓋 禮關存亡。故諸侯大夫既終之稱,以薨卒為別。今縣 鄉亭侯,不幸稱卒,非也。《禮》,大夫雖食采,不加爵,即縣 亭侯既受符策茅土,名曰列侯,非徒食采之比也。於 通存亡之制,豈得同稱卒耶?其亭侯以上,當改『卒』」稱 「薨。」三府上事。博士張敷等進議:「諸王公、大將軍、縣亭 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諸侯禮皆稱薨。關外侯無土,銅 印,當古稱不祿。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詣臺受 拜,與古士受命同,依《禮》稱不祿。」高堂崇議:「諸侯曰薨, 亦取殞墜之聲也。《禮》,王者之後公及王之上公九命 為二伯者,侯伯皆執珪,子男及王之公皆執璧,其卒 皆曰薨。」今可使二王、後公及諸國王執珪,大將軍、縣 亭侯有爵土者,車騎、衛將軍、辟召掾屬與三公俱執 璧者,卒皆稱薨。《禮》,大夫曰卒者,言陳力展志,功成事 卒,無遺恨也。今大中大夫秩千石,諫議、中散大夫秩 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與二百石同 列稱不祿,生為大夫,死貶從士,殆非先聖制禮之意 也。雲「士不祿」者,言事業未卒,不終其祿也。《尚書曹訪》 云:「官僚終卒,依禮各有制,至於其間令長以下,通言 物故。」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高堂崇曰:「聞之先師, 物,無也。故,事也。」言無復能於事者也。

《禫變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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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曰:「祥禫之義,按《儀禮》雲『中月而禫』,鄭元雲以中月 為間月,王肅以中月為月中,致使喪期不同,制度非 一。歷代學黨,議論紛紜,宗鄭者則雲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彈琴笙歌,乃省哀之樂,非正樂也。正樂者,八音 並奏,使工為之者也。」

按:鄭學之徒不雲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無存省之樂也。但論非是,禫後復吉,所作正樂耳。故鄭注《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雲爾,以存樂也。君子三年不為樂,樂必崩;三年不為禮,禮必壞。」 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適而作樂。三年之喪,君子居之,若駟之過隙,故雖以存省之時,猶不能成樂,是以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禮記》所云「二十五月而畢」 者,論喪之大事畢也,謂除衰絰與堊室耳。餘哀未盡,故服素縞麻衣,著未吉之服。伯叔無禫,十三月而除。為母妻有禫,則十五月而畢。為君無禫,二十五月而畢。為父長子有禫,二十七月而畢。明所云喪以周斷者,禫不在周中也。《禮記》二十五月畢者,則禫不在祥月。此特為重喪加之以禫,非論其正、祥、除之義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者,論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

「宗王」者,按《禮記》云:「三年之喪再周,二十五月而畢。」又 《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魯人有朝祥而暮 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又夫子既祥, 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 琴。以此證無二十七月之禫也。

按:王學之徒難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樂,則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樂者,何得《禮記》雲「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十日笙歌,又《喪大記》雲「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 故也。孟獻子禫懸而不樂,此皆禫月有樂之義,豈合二十八月然後樂乎?鄭學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遠日,無中月之義者祥。

考證

禫之祭,雖用遠日,若卜遠日不吉,則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義也。所以知卜遠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時,卜近,不吉得卜遠日。故《禮記》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特牲饋食》云:「近日不吉則筮遠日。」 若吉事得用遠,則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義也。《禮記》作樂之文,或在禫月,或在異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喪事先遠日,不吉則卜月初禫在月中則得作樂,此《喪大記》。「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 故孟獻子「禫懸而不樂」 之類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樂之義,非禫後之樂也。

夫人倫之道,以德為本,至德以孝為先。上古喪期無 數,其仁人則終身滅性;其眾庶有朝喪暮廢者,則禽 獸之不若。中代聖人,緣中人之情,為作制節,使過者 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斬衰,以周斷。後 代君子,居喪以周若駟之過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禮 記》云:「再周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至於祥禫之節,焚爇 之餘,其文不備。先儒所議,互有短長,遂使歷代習禮 之家,飜為聚訟,各執所見,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禮情 而求其理故也。夫喪本至重以周斷,後代崇加以再 周,豈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 之禫,而不加之以膠柱於二十五月者哉!或雲「孝子 有終身之憂,何須過聖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 尚矣。遵鄭者乃過禮而重情,遵王者則輕情而反制, 斯乃孰為孝乎?且練祥禫之制者,本於哀情,不可頓 去而漸殺也。故《間傳》云:「再周而禫,大祥素縞麻衣,中 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中猶間也。謂大祥祭後間 一月而禫也。據文勢,足知除服後一月服大祥服後 一月服禫服。

今俗所行禫,則六旬,既祥,縞麻闕而不服,稽諸制度,失之甚矣。

今約經傳求其適中,可「二十五月終而大祥,受以祥 服,素縞麻衣;二十六月終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 終而吉,吉而除,徙月樂無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 合乎禮矣。

《五服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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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魏休寧云:「以大功之衰易既練之服,是中祥宜緝 其衰也。若不緝為重,大功不得奪之。」魏凱云:「按卒哭 更以六升布為衰,但齊既葬,還服既虞之衰。若如斯 言,以大功之喪,奪既練之服。」尋詳三年之喪及大功 之服,皆喪之重者也。而使斬衰,但止三月,殆非立禮 之意。《禮》,大功以上降服皆以布,升數為差,故大喪初 「衰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衰以三變,非不降也,何 必期於緝衰,然後為殺?愚謂服相易奪,正以升數重 輕,不係衰之齊斬。」休寧又言:「三年之喪,笄杖不易,其 餘皆變;中祥緝衰,是輕之也。且為父初以三升之衰, 既虞受六升之布,輕於母也。齊衰既葬而虞,以七升 布為衰,輕於為父也。」凱又難曰:「《禮》雲『女子子適人,有 父母之喪』。既成齊衰之服,而夫出之,不改服,而待既 虞,更服斬衰之服,受笄總屨帶如故,終三年。以此徵 之,不緝衰亦可知也。緝與不緝,別齊、斬耳。今斬止一 周,稱為三年,未為無見。休寧又云:『三年之喪再周耳, 數月而合稱三年斬者,舉大數之名。一周大喪之後, 禮自轉降,中祥安得不緝?不緝則無變,明不應終喪 斬者可知也』。」虞喜云:「斬衰因喪之稱,非為終三年也。 按《禮》,為母喪衰四升,而父喪既虞衰六升,此為齊制, 不復斬也。今代人既葬之後,無改易,唯小祥而變,故 緝在此月。父母情等,服俱三年。父斬衰,母緝衰,以別 尊卑。斬止三月,未為怪也。女子出待既虞,受以斬衰 之受,非更斬也。」凱又云:「要《記》稱母為長子齊衰三年, 其服節如父為子者,未有明徵,而便緝之斬,名何得 復存!《禮》雖言餘,皆易,不言滅斬。喜又云:『父為長子斬 衰,母為齊衰。若不言齊,其下恐母與父俱當斬衰,所 以別耳,非謂明終斬之議耶』?」孔注「問徐邈云:『斬衰三 年,或既虞緝衰,行者往往不同。意常謂既以斬衰重 其喪,應有變降,為使終喪服斬,釋斬便縞,非漸殺意 耶』?」邈答曰:「凡喪服雜變,備載經記,而變斬以緝,都無 經明證。此服之大節,豈記者所遺,蓋本無其制也。《禮》 稱斬衰三年,此不易之文也。《禮》大功布三等,先儒以 為降服七升,正服八升,又同則不易,此變受之通例, 故謂大功不得變斬。」周續之《釋禮》:「或問曰:『斬衰終三 年乎』?答曰:『不也。卒哭而服齊衰』。」又問:「『若不終三年則 喪服,《禮》何故云髽三年』?又云:『三年之喪?若斬,則是居 情理之極,所謂致喪者也,焉得卒哭而奪情』?答曰:『但 尋名教者,宜求其本,本正則條目自明。要以滅性為 深憂,是以節哀而漸受以輕也』。」

宋庾蔚之謂:「昔賀循以為夫服緣情而制,情降則服 輕既虞,哀心有殺,是故以細代麤,以齊代斬耳。若猶 斬之,則非所謂殺也。若謂以斬衰命章,便謂受猶斬 者,則疏衰之受,復可得猶用疏布乎?是知斬疏之名, 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喪耳,不謂終其日月皆不變也。」

《斬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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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尚書左丞王。請幫助識別此字。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 為宜齊衰,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 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 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 而雲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請幫助識別此字。至許 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 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 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 《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 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 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 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 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衰。斬衰而弔之,既葬而除之 也。」今請幫助識別此字。「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 同則。請幫助識別此字。「『宜服斬衰,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 『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衰也』。臣為 其君服之。或曰:『宜齊衰,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司 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衰,古今異制, 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理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 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 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 「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 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 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 者,欲從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 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 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 臣,則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 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詔曰:「若正名實, 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 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 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 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 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 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 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 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 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 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 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 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雲不繼 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 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 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 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雲及禰。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 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孫為祖持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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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士大夫代 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土代祿者,防無所施。 又古之嫡孫,雖在士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 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 男女長幼,皆為之服齊衰。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 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 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衰者。然則嫡孫於 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 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 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禮,俱亦有 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劉 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劉寶 以為孫為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為祖周。」按《小記》「為祖 後者,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為正?答曰:「經無孫 為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 人子以為孫者耳。《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 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 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 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 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故聖人稱情以定 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 然後為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祖喪主,當服斬,不解 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 長子,「祖之嫡孫也。以上厭於父,父亡然後乃下為長 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王敞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 父卒,為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為祖後者。《喪服》父亡, 為母三年』。言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為人後 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

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元孫之序,嚴宗廟
考證
者,亦可以在繼養,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

元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 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 祖也,則於太尉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 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為君之祖 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 為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不得言『祖 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為己孫,與己自 有孫豈異哉』?」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 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 服服之,是」以孫及曾元,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 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 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 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 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 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 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成洽論》云: 「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 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 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 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 重事,宜見斬衰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 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吳商曰:「凡為人後 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 豈是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 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 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 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意耶? 何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 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 祖一等,此豈經例,而雲傳不通乎?評曰:庾純云:「古者 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 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為祖三 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 年』。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吳商云:「『《禮》,貴嫡重正, 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 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 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 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 不三年,豈為尊重正祖者焉?《傳》曰:「為人後者,同宗支 子可也。」下云:「為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 嫡孫,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 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 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 統喪,禮有違也。」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 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 為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為祖斬, 父亡則為祖斬。《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其文甚明。而 雲「下為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成洽 云:「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 也。」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為 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 吳商議之當矣。

《孫為庶祖持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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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為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 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為庶祖承重 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 記》皆云:『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 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 則禰,於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為 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眾 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為長子孫而後甲,甲 亡,丙為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 丙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博士杜琬 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 可傳,則非正體乎?正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 無嫡統之重,孫為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 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 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 情處禮,於義為乖。凡祖是庶而父為長,宜服齊衰。」王 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 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則得為其子三年矣。父 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雲爵土,忽其敬 宗而重其財計,承財計則為之服斬衰,無產業則廢 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是為臣從君 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為祖三年矣。既為君而有 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 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己也。體存則就養無方,亡 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 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雲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 意爾。人無祖矣。」《束晳議》曰:「《經》雲『臣服君之祖周』。此君 為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 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 之弟,皆稱祖立廟,而自為其子孫所奉,即所謂小宗 之緒,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眾孫,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謂:「祖庶父嫡,己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 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 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 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 乎!己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己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 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不繼祖與 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 身。若據長子身,不得雲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 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 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 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 居然不繼祖矣。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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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 不?」宣答曰:「《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 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庶孫之異於嫡者, 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 也。」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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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 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祀。」邈答:「今見有諸孫,而祖無 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 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為 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 心喪以終三年。」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 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 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 持重也。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 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 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 粗可依。」裴松之《答何承天書》曰:「《禮》,嫡不傳重,傳重非 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 年之道,若應為服後,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而不 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 「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為後,則不通。既不得立疏,豈可 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耶?嫡不傳重,傳重 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為祖也。按庾蔚之謂:「嫡 孫亡,無為後者。今祖有眾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 子,居然為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 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為嫡居 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 司馬操並雲「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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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 產四子而遭賊。姊投身於賊,請活姑命。賊將姊去,詵 更娶嚴,生子暉等三人。繁後得姊歸詵,求迎李還,更 育一女子。詵籍母張在上,以妻李次之,嚴次之。李亡, 詵疑暉服,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司 馬王愆期議曰:「按《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繼 室以聲子。」諸侯猶然,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 繼室稱繼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詵不能遠慮 避難,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見絕,終又見逆,養姑於 堂,子為首嫡,列名黃籍,則詵之妻也。為詵也妻,則為 暉也母,暉之制服,無所疑矣。詵雖不應娶,要以嚴為 妻妻,則繼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雲 不能,官當有制。先嫡後繼,有自來矣。」倉曹參軍王群 議:「李投身於賊,則名義絕矣。辱身污行,喪禮違義,雖 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報,不可以奉承宗廟; 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倉曹參 軍虞胗議:「庶人兩妻,不合典制財之法,則應以先婦 為主,服無所疑。漢時黃司農為蜀郡太守,得所失婦, 便為正室,使後婦下之,載在《風俗通》。今雖貴賤不同, 猶可依准。」行參軍諸葛瑒議:「詵既不能庇其伉儷,又 未審李之吉凶,無感離之慘,便歡會納妻,悖禮傷教, 皆此之由。又詵協嚴迎李籍」註:「二妻,李亡之日,乃復 疑服。若小人無知,不應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 二,生亂其名,沒疑其服,喪亂以來,多有此比。宜齊之 以法。」戶曹掾談劌等白:「奉教博議,互有不同。按《禮》無 二嫡之文,李為正嫡應服,居然有定。」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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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荊州牧劉表云:「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為祖母三 年。」以為婦人之服不可踰。夫孫為祖服周,父亡之後,

為祖母不得踰祖也。晉或問曰:「若祖父先卒,父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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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年,己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

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 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為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 者,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 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 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特為此發 也。」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 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為祖母三年。《禮》,舅歿則姑老,為 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為祖歿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 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賀循又 引《小記》自釋,為祖母後者,服之如母,不為祖父母後, 不得為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歿 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為祖父後,乃為祖母嫡也。宋崔 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 母卒,則為之齊衰三年者。凱以為祖母三年,自謂己 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為祖斬衰三年,祖母齊衰三 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 祖母,固自當如禮齊衰周耳。」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 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於父, 不受於祖,為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 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 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 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重,有 何疑其亡先後?」

《父卒母嫁復還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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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束晳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 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皇密云:「『《經》稱繼母如母』者,蓋 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 『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 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 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己」 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 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 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 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之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 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 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 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 子自絕其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 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父在為出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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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父在為母,厭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 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父在為母,既已杖矣,若 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 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

吳徐整問曰:「出妻之子為其母,及父卒繼母嫁,為之服,報皆周也。二母既出,則為絕族。今子為之服,皆當於何處為位?有廬堊室不?出母亦當報其子不?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豈止所適者之家為哭位乎?又當有禫不?」 射慈答曰:「當就出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可別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母亦服」 子周也。

《父卒為嫁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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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 為父後則不服』。韋元成以為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 不為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 絕也。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元成議是 也。」《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之人子後何 服?」韋元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為子無絕母, 應三年。

《齊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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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虞喜議云:「『或問曰:『《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 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 仕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 不淪臣道,齊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紀 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 而去,義同人伍耳。」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 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 全具,惟國君之體,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為舊君齊 衰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 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主者無殊矣。何以明之?《公羊 傳》曰:『以諸侯踰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 「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 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 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 曰:『以在故言長子』。」

晉賀循按:鄭注《喪服》云:「凡妻從夫降一等。夫合三月, 則妻宜無服,而猶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則 本國之女也。雖從夫而出,婦人歸宗,往來猶人,故從 人服也。長子有服,謂未去者也。循以為以道去君,非 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則服也。」戴逵謂:「鄭元 注《喪服》不通,何者?婦人義無二尊,故出嫁則降父而 服夫,何至為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兩服夫, 經記應見。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本有齊斬之殊,乃 仕焉而已,則俱在三月,蓋其義也。」鄭昕答曰:「按《禮》,妻 為周而長子三月。今夫雖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 猶宜周,故言與人同,則出國無服可知也。所以別言 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於人耳。」崇氏問曰:「齊衰三 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為 其所適國君服,於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為後君服舊, 寧以為人乎?」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 「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為舊君也。」

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 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 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 夫亡,欲制繼父服,不知可不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 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 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 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 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 廟者,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 居,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 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更無 異文。惟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 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亦以為此則自 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 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 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 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 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 之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 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 依正禮。今女子母攜之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 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儀,無不 畢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 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 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 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

晉袁准《正論》:「按《禮喪服》云:『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自 天子至於士,一也。祖周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雲 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 存焉。《爾雅》有來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 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 摯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聵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 代之曾孫。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 分別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遠祖之服,故齊衰以 見高祖以上之服。遠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殺,故減 其月數,故舉三月,則知其遠祖稱曾高,其服同也。儒 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而雲無服乎?族祖祖 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

晉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君賜環 則還,賜玦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答曰:「其待放 已三月,未得環玦,未適異國,而君掃其宗廟,故服齊 衰三月。」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 也,故應為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 為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 「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 者例,為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按令,諸去官者從故 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 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 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然則去 官從故官之例,皆應服齊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從 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除名者 乎?又解職者嘗仕於朝,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 豈異?而難者殊其服例哉?」又難曰:「按《禮》及先儒說,為 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 為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 降而服齊衰。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 斬。二者各異,豈得相准?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 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 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為舊君服齊衰,不唯年 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 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門,而 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 諫,聞命駿奔,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為人父母,人於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為君服斬, 人為君服齊者,別親疏,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 人同服者,亦以疏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乃 雲「絕其舊君」,悖於禮矣。解職者既已疏賤,與老疾去 者無異,寧可必已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為其君 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 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於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 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行 斬,難以言通論矣。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 仕歸家,與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衰也。」釋 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 人服天子齊衰,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 之差。王者以天下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統,故曰無 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為朕股肱耳目,宣力 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 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賤,不得復託體至尊,故謂之 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 齊左丞鄭襲曰:「君非天子之稱。」博士答曰:「天生蒸民 而樹之君,天子非君,君將焉在?」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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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袁准《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 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 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 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 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 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 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 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 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 鰥哉』!」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 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 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 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 未成殤,應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 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 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 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 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 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 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 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 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 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 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 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耶?若復 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 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 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雲 『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以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 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 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長史姜 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後嗣 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 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 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 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 之例。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雲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 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 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 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 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 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晳》通論無服之」 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 月哭,唯齊衰乃備四殤焉。」凡雲「男二十而冠,三十而 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 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笄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 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元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 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大功成人九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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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 以上不服。」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 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 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 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 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 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 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 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 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有其義故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 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麻,異外內之明 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 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 得有服。若己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雲大功,乃重於 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 說宜服與否,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 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 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 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 況其子乎?

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當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習文學之俊也。方習於禮者曰「大功」, 夏廣學者曰「齊衰」,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 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 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 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 齊衰,似近人情矣。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 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 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宋庾蔚之謂:自以 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 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 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 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 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衰,或 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 信。子游古之習禮,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 豈人情哉!」

《小功成人服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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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徐邈《答范甯問》,以為「報服在娣姒下,則知姑姊之 服,亦是出自恩紀,非從夫之服報也,所發在於姑姊 耳。」

宋庾蔚之謂:「《傳》以同居為義,蓋從夫謂之同室,以明 親近,非謂常須共居。設夫之從父昆弟,少長異鄉,二 婦亦有同室之義,聞而服之,緦也。今人謂從父昆弟 為同堂,取於此也。婦從夫服,降夫一等,故為夫之伯 叔父大功,則知夫姑姊妹皆是從服。夫之昆弟無服, 自別有義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紀者。」

《嫂叔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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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太尉蔣濟萬機論,以:「『《禮記》嫂叔無服』,誤。據《小功章》 娣姒婦,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體,言弟 及兄,並婦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蓋雲夫之昆 弟,昆弟之妻相與皆小功者。《尚書》何晏太常夏侯泰 初難曰:『夫嫂叔宜服,誠自有形。然《小功章》娣姒婦為 嫂叔文則恐未是也。《禮》之正名,母婦異義。今取『弟於 姒婦』』」之句,以為夫之昆弟,雖省文互體,恐未有及此 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 敬,受重之報。今嫂叔同班並列,無父子之降,則非所 謂尊卑也;他族之女,則非所謂骨肉也。是以古人謂 之無名者,豈謂其無嫂叔之字,或無所與為體也?夫 有名者,皆禮與至尊為體,而交與正名同接也。有其 體,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無斯義,其 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別,故絕其親授,禁其 通問,家人之中,男女宜別,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 無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疏,彼無骨肉之不殊, 故交疏而無服,情亦微矣。蔣答曰:「《記》雲『小功無位』,是 委巷之禮也。子思哭嫂有位,蓋謂知禮制禮者,小功 當有位也。然則嫂叔服文,統見於經而明之,可謂微 而著,婉而成章也。」中領軍曹羲申蔣濟議,以為:「敵體 可服,不必尊卑;緣情制禮,不必同族。兄弟親而伯叔 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無有骨肉之親,有緣 尊之義,故亦服周。何獨不可緣親而服嫂乎?苟以交 報數」然後服,則妻母異域,交亦疏矣;緣愛制服,恩亦 微矣。豈若嫂叔共在一門之內,同統先人之祀,有相 奉養之義,而無服紀之制,豈不詭哉!且防嫌之道,推 而遠之,孰與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則同他人,引之則 親親者矣。

吳徐整問射慈云:「子思哭嫂為位在何面?加麻袒絻為位,不審服此有日數乎?」 慈答曰:「凡喪位皆西面,服此麻者,謂大殮及殯之時,已畢而釋之。」

晉傅元云:「先王之制禮也,使疏戚有倫,貴賤有等,上 下九代,別為五族。骨肉者天屬也,正服之所經也,義 立者人紀也,名服之所緯也。正服者本於親親,名服 者成於尊尊,名尊者服重,親殺者轉輕,此近遠之理 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轉薄,此高下之敘也。《記》曰:『其 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屬子道者,妻皆婦道』」 也。《人紀》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為子。嫂之與 叔,異族之人,本之天屬,嫂非姊,叔非弟也,則不可以 親親理矣。校之《人紀》,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體無正統,定其名分,不知所附。袁准《正論》云:「或人云: 『嫂親者也。長嫂少弟有生長之恩,而雲無服者,近非 古也。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太常成粲云:「嫂應有服, 作傳者橫曰無服。」蔣濟引娣姒婦證非其義。論云:「《喪 服》云:『夫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則專服夫之兄弟,固已 明矣。尊卑相侔,服無不報。由此論之,嫂叔大功,可得 而從。」宋庾蔚之云:「蔣濟、成粲,排棄聖賢經傳,而苟虛 樹己說,可謂誣於禮矣。」

《緦麻成人服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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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緦麻,大夫以上無服。」 按馬融引《喪服》云:「大夫以上庶母無服。」

宋袁悠問雷次宗曰:「《喪服》,『大夫為貴臣貴妾緦,何以 便為庶母無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為之 齊衰』。有若曰:『諸侯為妾齊衰禮與?鄭注云:『妾之貴者, 為之緦耳』。《左傳》云:『晉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齊使晏 平仲請繼室。叔向對曰:『寡君在衰絰之中』。按此,諸侯 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為貴妾緦』。按註:『貴妾, 姪娣也』』』。」夫姪娣實貴,而大夫尊輕,故不得不服。至於 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 容媵妾更為服也?鄭注《喪服無服》是也。又注《檀弓》哀 公為悼公母齊衰,雲「妾之貴者,為之緦耳。」此注謂諸 侯為貴妾緦,既與所注《喪服》相連,且諸侯庶子母卒 無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 復言諸侯為貴妾緦」耶?《左傳》所言少姜之卒,有齊衰 之言者是春秋之時,諸侯淫侈,至於甚者,乃為齊衰。 此蓋當時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漢石渠《禮議》:「問曰:『大夫降乳母耶』?」聞人通漢對曰:「乳 母所以不降者,報義之服,故不降也。則始封之君及 大夫皆降乳母。魏劉德問田瓊曰:『乳母緦』。注云:『養子 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今時婢生口,使為乳母,得 無甚賤,不應服也』。瓊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晉袁准 云:「保母者,當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 名也。母者,因父得稱,且保傅,婦人、輔相,婢之貴者耳, 而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為母無服, 而服乳母乎?此時俗之名,記者集以為禮,非聖人之 制。賀循云:「為乳母緦三月,士與大夫皆同,不以尊卑 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親取 乳活之者,故服之報功也。」

晉袁准論曰:「從母小功五月,舅緦麻三月,禮非也。從 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舅之與姨,俱母之姊妹兄 弟,焉得異服?從母者,從其母而為庶母者也。親益重, 故小功也。凡稱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 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稱父,姨不稱母也。可稱姨,不 應稱母。謂姨母為從母者,此時俗之亂名,書之所由」 誤也。《春秋傳》,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 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爾雅》曰:「妻之姊妹,同 出為姨。」此本名者也。《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 而卒,繼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爾雅》言之, 穆姜焉得言姨?此緣妻姊妹之姨,因相謂為姨也。姊 妹相謂為姨,故其子謂之姨子,其母謂之姨母。從其 母而來,故謂之從母。從母、姨母,為親一也,因復謂之 從母,此因假轉亂而遂為名者也。《左傳》又宋景曹卒, 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曰:「以肥之得備彌甥。」先儒 曰:「彌,遠也。」姊妹之孫為彌甥。此臨時說事而遂可為 名乎?亦猶從母辭相假也。或曰:按准以《經》雲從母,是 其母姊妹從其母來,為己庶母,其親益重,故服小功, 非通謂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與,行有同車之 道,坐有同席之禮,其情親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觀 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別,斯異矣。同者親之本,異者 疏之源也。」然則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 其不輕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 二女「不敢相與重。」然則舅何故三月耶?從母何故小 功耶?曰:「故母取愛,是以外王父之尊,禮無厭降之道。 為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 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曰:「姑與父異德異名,叔父與父 同德同名,何無輕重之降耶?」曰:「姑與叔父,斯王父愛 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與姑所 以服同而無降也。

宋庾蔚之謂:「《傳》雲『以名服』,及雲『以名加』,皆是先有其 義,故施以此名,尋名則義自見矣。外親以緦斷者,抑 異姓以敦己族也。緦服既不足以伸外甥、外孫之情, 故聖人因其有伸之義而許其加也。外祖以尊加,從 母以名加者,男女異長,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 親之近情,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氣之」 懷不異,故其服不得殊。猶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 而大功以上則不加也。

《兩妾相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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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祕書監謝靖問「兩妾相為服不?」徐邈答云:「《禮》無兩 妾相為服之文,然妾有從服之制。士妾有子,則為之 服緦也,妾可得從服緦麻。又有同室之恩,則有緦服 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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