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八
杜佑通典〈初喪 禫變議 五服制度篇 斬衰三年 孫為祖持重議 孫為庶
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前妻被掠
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父卒母嫁復還庶子為嫡
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為出母服議 父卒為嫁母服議 齊衰三月 大功殤服九月七
月議 大功成人九月議 小功成人服五月議 嫂叔服議 緦麻成人服三月議 兩妾
相為服議〉
禮儀典第八十八卷
喪葬部總論八
[編輯]杜佑通典
[編輯]《初喪》
[編輯]周制,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 人曰「死」,死寇曰「兵。」
漢石渠議聞人通《漢問》云:「『《記》曰:『君赴於佗國之君曰 不祿』,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 明。」戴聖對曰:「『君死未葬曰不祿,既葬曰薨』。又問:『屍服 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祿』,言卒,何也?」聖又曰:「夫屍者,所 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祿者,通貴賤,屍之義也。」 通漢對曰:「屍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祿者,諱辭也。 孝子諱死曰卒。」《五經通義》云:「《春秋說題辭》曰:『大夫曰 卒,精耀終也。卒之為言,絕於邦也。士曰不祿,不祿為 言,削名章也』。」《白虎通》曰:「天子稱崩何?別尊卑,異王公 也。崩之為言,崩然僵天下也。庶人曰死,魂魄去心,死 之為言精窮。」又曰:「人死謂之喪何?言其喪亡不得復 見。不直言死稱喪者,孝子之心不忍」言也。魏明帝詔 「亭侯以上稱薨。夫爵命等級,貴賤之序,非徒偏制。蓋 禮關存亡。故諸侯大夫既終之稱,以薨卒為別。今縣 鄉亭侯,不幸稱卒,非也。《禮》,大夫雖食采,不加爵,即縣 亭侯既受符策茅土,名曰列侯,非徒食采之比也。於 通存亡之制,豈得同稱卒耶?其亭侯以上,當改『卒』」稱 「薨。」三府上事。博士張敷等進議:「諸王公、大將軍、縣亭 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諸侯禮皆稱薨。關外侯無土,銅 印,當古稱不祿。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詣臺受 拜,與古士受命同,依《禮》稱不祿。」高堂崇議:「諸侯曰薨, 亦取殞墜之聲也。《禮》,王者之後公及王之上公九命 為二伯者,侯伯皆執珪,子男及王之公皆執璧,其卒 皆曰薨。」今可使二王、後公及諸國王執珪,大將軍、縣 亭侯有爵土者,車騎、衛將軍、辟召掾屬與三公俱執 璧者,卒皆稱薨。《禮》,大夫曰卒者,言陳力展志,功成事 卒,無遺恨也。今大中大夫秩千石,諫議、中散大夫秩 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與二百石同 列稱不祿,生為大夫,死貶從士,殆非先聖制禮之意 也。雲「士不祿」者,言事業未卒,不終其祿也。《尚書曹訪》 云:「官僚終卒,依禮各有制,至於其間令長以下,通言 物故。」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高堂崇曰:「聞之先師, 物,無也。故,事也。」言無復能於事者也。
《禫變議》
[編輯]議曰:「祥禫之義,按《儀禮》雲『中月而禫』,鄭元雲以中月 為間月,王肅以中月為月中,致使喪期不同,制度非 一。歷代學黨,議論紛紜,宗鄭者則雲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彈琴笙歌,乃省哀之樂,非正樂也。正樂者,八音 並奏,使工為之者也。」
按:鄭學之徒不雲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無存省之樂也。但論非是,禫後復吉,所作正樂耳。故鄭注《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雲爾,以存樂也。君子三年不為樂,樂必崩;三年不為禮,禮必壞。」 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適而作樂。三年之喪,君子居之,若駟之過隙,故雖以存省之時,猶不能成樂,是以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禮記》所云「二十五月而畢」 者,論喪之大事畢也,謂除衰絰與堊室耳。餘哀未盡,故服素縞麻衣,著未吉之服。伯叔無禫,十三月而除。為母妻有禫,則十五月而畢。為君無禫,二十五月而畢。為父長子有禫,二十七月而畢。明所云喪以周斷者,禫不在周中也。《禮記》二十五月畢者,則禫不在祥月。此特為重喪加之以禫,非論其正、祥、除之義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者,論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
「宗王」者,按《禮記》云:「三年之喪再周,二十五月而畢。」又 《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魯人有朝祥而暮 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又夫子既祥, 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 琴。以此證無二十七月之禫也。
按:王學之徒難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樂,則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樂者,何得《禮記》雲「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十日笙歌,又《喪大記》雲「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 故也。孟獻子禫懸而不樂,此皆禫月有樂之義,豈合二十八月然後樂乎?鄭學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遠日,無中月之義者祥。
禫之祭,雖用遠日,若卜遠日不吉,則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義也。所以知卜遠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時,卜近,不吉得卜遠日。故《禮記》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特牲饋食》云:「近日不吉則筮遠日。」 若吉事得用遠,則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義也。《禮記》作樂之文,或在禫月,或在異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喪事先遠日,不吉則卜月初禫在月中則得作樂,此《喪大記》。「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 故孟獻子「禫懸而不樂」 之類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樂之義,非禫後之樂也。
夫人倫之道,以德為本,至德以孝為先。上古喪期無 數,其仁人則終身滅性;其眾庶有朝喪暮廢者,則禽 獸之不若。中代聖人,緣中人之情,為作制節,使過者 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斬衰,以周斷。後 代君子,居喪以周若駟之過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禮 記》云:「再周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至於祥禫之節,焚爇 之餘,其文不備。先儒所議,互有短長,遂使歷代習禮 之家,飜為聚訟,各執所見,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禮情 而求其理故也。夫喪本至重以周斷,後代崇加以再 周,豈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 之禫,而不加之以膠柱於二十五月者哉!或雲「孝子 有終身之憂,何須過聖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 尚矣。遵鄭者乃過禮而重情,遵王者則輕情而反制, 斯乃孰為孝乎?且練祥禫之制者,本於哀情,不可頓 去而漸殺也。故《間傳》云:「再周而禫,大祥素縞麻衣,中 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中猶間也。謂大祥祭後間 一月而禫也。據文勢,足知除服後一月服大祥服後 一月服禫服。
今俗所行禫,則六旬,既祥,縞麻闕而不服,稽諸制度,失之甚矣。
今約經傳求其適中,可「二十五月終而大祥,受以祥 服,素縞麻衣;二十六月終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 終而吉,吉而除,徙月樂無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 合乎禮矣。
《五服制度篇》
[編輯]晉魏休寧云:「以大功之衰易既練之服,是中祥宜緝 其衰也。若不緝為重,大功不得奪之。」魏凱云:「按卒哭 更以六升布為衰,但齊既葬,還服既虞之衰。若如斯 言,以大功之喪,奪既練之服。」尋詳三年之喪及大功 之服,皆喪之重者也。而使斬衰,但止三月,殆非立禮 之意。《禮》,大功以上降服皆以布,升數為差,故大喪初 「衰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衰以三變,非不降也,何 必期於緝衰,然後為殺?愚謂服相易奪,正以升數重 輕,不係衰之齊斬。」休寧又言:「三年之喪,笄杖不易,其 餘皆變;中祥緝衰,是輕之也。且為父初以三升之衰, 既虞受六升之布,輕於母也。齊衰既葬而虞,以七升 布為衰,輕於為父也。」凱又難曰:「《禮》雲『女子子適人,有 父母之喪』。既成齊衰之服,而夫出之,不改服,而待既 虞,更服斬衰之服,受笄總屨帶如故,終三年。以此徵 之,不緝衰亦可知也。緝與不緝,別齊、斬耳。今斬止一 周,稱為三年,未為無見。休寧又云:『三年之喪再周耳, 數月而合稱三年斬者,舉大數之名。一周大喪之後, 禮自轉降,中祥安得不緝?不緝則無變,明不應終喪 斬者可知也』。」虞喜云:「斬衰因喪之稱,非為終三年也。 按《禮》,為母喪衰四升,而父喪既虞衰六升,此為齊制, 不復斬也。今代人既葬之後,無改易,唯小祥而變,故 緝在此月。父母情等,服俱三年。父斬衰,母緝衰,以別 尊卑。斬止三月,未為怪也。女子出待既虞,受以斬衰 之受,非更斬也。」凱又云:「要《記》稱母為長子齊衰三年, 其服節如父為子者,未有明徵,而便緝之斬,名何得 復存!《禮》雖言餘,皆易,不言滅斬。喜又云:『父為長子斬 衰,母為齊衰。若不言齊,其下恐母與父俱當斬衰,所 以別耳,非謂明終斬之議耶』?」孔注「問徐邈云:『斬衰三 年,或既虞緝衰,行者往往不同。意常謂既以斬衰重 其喪,應有變降,為使終喪服斬,釋斬便縞,非漸殺意 耶』?」邈答曰:「凡喪服雜變,備載經記,而變斬以緝,都無 經明證。此服之大節,豈記者所遺,蓋本無其制也。《禮》 稱斬衰三年,此不易之文也。《禮》大功布三等,先儒以 為降服七升,正服八升,又同則不易,此變受之通例, 故謂大功不得變斬。」周續之《釋禮》:「或問曰:『斬衰終三 年乎』?答曰:『不也。卒哭而服齊衰』。」又問:「『若不終三年則 喪服,《禮》何故云髽三年』?又云:『三年之喪?若斬,則是居 情理之極,所謂致喪者也,焉得卒哭而奪情』?答曰:『但 尋名教者,宜求其本,本正則條目自明。要以滅性為 深憂,是以節哀而漸受以輕也』。」
宋庾蔚之謂:「昔賀循以為夫服緣情而制,情降則服 輕既虞,哀心有殺,是故以細代麤,以齊代斬耳。若猶 斬之,則非所謂殺也。若謂以斬衰命章,便謂受猶斬 者,則疏衰之受,復可得猶用疏布乎?是知斬疏之名, 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喪耳,不謂終其日月皆不變也。」
《斬衰三年》
[編輯]魏尚書左丞王。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 為宜齊衰,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 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 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 而雲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至許 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 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 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 《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 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 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 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 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衰。斬衰而弔之,既葬而除之 也。」今「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 同則。「『宜服斬衰,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 『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衰也』。臣為 其君服之。或曰:『宜齊衰,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司 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衰,古今異制, 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理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 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 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 「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 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 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 者,欲從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 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 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 臣,則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 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詔曰:「若正名實, 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 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 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 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 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 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 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 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 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 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 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 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雲不繼 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 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 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 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雲及禰。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 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孫為祖持重議》
[編輯]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士大夫代 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土代祿者,防無所施。 又古之嫡孫,雖在士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 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 男女長幼,皆為之服齊衰。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 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 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衰者。然則嫡孫於 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 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 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禮,俱亦有 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劉 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劉寶 以為孫為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為祖周。」按《小記》「為祖 後者,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為正?答曰:「經無孫 為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 人子以為孫者耳。《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 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 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 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 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故聖人稱情以定 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 然後為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祖喪主,當服斬,不解 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 長子,「祖之嫡孫也。以上厭於父,父亡然後乃下為長 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王敞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 父卒,為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為祖後者。《喪服》父亡, 為母三年』。言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為人後 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
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元孫之序,嚴宗廟者,亦可以在繼養,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元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 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 祖也,則於太尉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 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為君之祖 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 為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不得言『祖 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為己孫,與己自 有孫豈異哉』?」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 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 服服之,是」以孫及曾元,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 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 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 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 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 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 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成洽論》云: 「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 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 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 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 重事,宜見斬衰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 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吳商曰:「凡為人後 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 豈是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 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 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 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意耶? 何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 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 祖一等,此豈經例,而雲傳不通乎?評曰:庾純云:「古者 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 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為祖三 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 年』。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吳商云:「『《禮》,貴嫡重正, 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 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 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 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 不三年,豈為尊重正祖者焉?《傳》曰:「為人後者,同宗支 子可也。」下云:「為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 嫡孫,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 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 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 統喪,禮有違也。」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 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 為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為祖斬, 父亡則為祖斬。《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其文甚明。而 雲「下為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成洽 云:「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 也。」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為 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 吳商議之當矣。
《孫為庶祖持重議》
[編輯]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為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 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為庶祖承重 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 記》皆云:『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 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 則禰,於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為 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眾 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為長子孫而後甲,甲 亡,丙為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 丙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博士杜琬 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 可傳,則非正體乎?正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 無嫡統之重,孫為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 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 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 情處禮,於義為乖。凡祖是庶而父為長,宜服齊衰。」王 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 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則得為其子三年矣。父 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雲爵土,忽其敬 宗而重其財計,承財計則為之服斬衰,無產業則廢 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是為臣從君 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為祖三年矣。既為君而有 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 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己也。體存則就養無方,亡 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 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雲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 意爾。人無祖矣。」《束晳議》曰:「《經》雲『臣服君之祖周』。此君 為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 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 之弟,皆稱祖立廟,而自為其子孫所奉,即所謂小宗 之緒,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眾孫,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謂:「祖庶父嫡,己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 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 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 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 乎!己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己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 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不繼祖與 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 身。若據長子身,不得雲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 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 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 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 居然不繼祖矣。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編輯]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 不?」宣答曰:「《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 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庶孫之異於嫡者, 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 也。」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編輯]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 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祀。」邈答:「今見有諸孫,而祖無 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 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為 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 心喪以終三年。」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 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 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 持重也。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 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 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 粗可依。」裴松之《答何承天書》曰:「《禮》,嫡不傳重,傳重非 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 年之道,若應為服後,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而不 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 「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為後,則不通。既不得立疏,豈可 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耶?嫡不傳重,傳重 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為祖也。按庾蔚之謂:「嫡 孫亡,無為後者。今祖有眾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 子,居然為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 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為嫡居 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 司馬操並雲「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編輯]晉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 產四子而遭賊。姊投身於賊,請活姑命。賊將姊去,詵 更娶嚴,生子暉等三人。繁後得姊歸詵,求迎李還,更 育一女子。詵籍母張在上,以妻李次之,嚴次之。李亡, 詵疑暉服,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司 馬王愆期議曰:「按《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繼 室以聲子。」諸侯猶然,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 繼室稱繼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詵不能遠慮 避難,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見絕,終又見逆,養姑於 堂,子為首嫡,列名黃籍,則詵之妻也。為詵也妻,則為 暉也母,暉之制服,無所疑矣。詵雖不應娶,要以嚴為 妻妻,則繼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雲 不能,官當有制。先嫡後繼,有自來矣。」倉曹參軍王群 議:「李投身於賊,則名義絕矣。辱身污行,喪禮違義,雖 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報,不可以奉承宗廟; 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倉曹參 軍虞胗議:「庶人兩妻,不合典制財之法,則應以先婦 為主,服無所疑。漢時黃司農為蜀郡太守,得所失婦, 便為正室,使後婦下之,載在《風俗通》。今雖貴賤不同, 猶可依准。」行參軍諸葛瑒議:「詵既不能庇其伉儷,又 未審李之吉凶,無感離之慘,便歡會納妻,悖禮傷教, 皆此之由。又詵協嚴迎李籍」註:「二妻,李亡之日,乃復 疑服。若小人無知,不應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 二,生亂其名,沒疑其服,喪亂以來,多有此比。宜齊之 以法。」戶曹掾談劌等白:「奉教博議,互有不同。按《禮》無 二嫡之文,李為正嫡應服,居然有定。」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編輯]後漢荊州牧劉表云:「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為祖母三 年。」以為婦人之服不可踰。夫孫為祖服周,父亡之後,
為祖母不得踰祖也。晉或問曰:「若祖父先卒,父自為之三年,己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 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為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 者,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 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 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特為此發 也。」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 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為祖母三年。《禮》,舅歿則姑老,為 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為祖歿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 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賀循又 引《小記》自釋,為祖母後者,服之如母,不為祖父母後, 不得為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歿 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為祖父後,乃為祖母嫡也。宋崔 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 母卒,則為之齊衰三年者。凱以為祖母三年,自謂己 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為祖斬衰三年,祖母齊衰三 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 祖母,固自當如禮齊衰周耳。」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 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於父, 不受於祖,為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 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 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 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重,有 何疑其亡先後?」
《父卒母嫁復還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編輯]晉束晳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 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皇密云:「『《經》稱繼母如母』者,蓋 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 『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 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 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己」 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 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 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 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之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 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 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 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 子自絕其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 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父在為出母服議》
[編輯]晉賀循云:「父在為母,厭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 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父在為母,既已杖矣,若 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 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
吳徐整問曰:「出妻之子為其母,及父卒繼母嫁,為之服,報皆周也。二母既出,則為絕族。今子為之服,皆當於何處為位?有廬堊室不?出母亦當報其子不?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豈止所適者之家為哭位乎?又當有禫不?」 射慈答曰:「當就出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可別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母亦服」 子周也。
《父卒為嫁母服》
[編輯]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 為父後則不服』。韋元成以為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 不為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 絕也。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元成議是 也。」《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之人子後何 服?」韋元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為子無絕母, 應三年。
《齊衰三月》
[編輯]晉虞喜議云:「『或問曰:『《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 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 仕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 不淪臣道,齊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紀 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 而去,義同人伍耳。」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 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 全具,惟國君之體,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為舊君齊 衰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 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主者無殊矣。何以明之?《公羊 傳》曰:『以諸侯踰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 「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 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 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 曰:『以在故言長子』。」
晉賀循按:鄭注《喪服》云:「凡妻從夫降一等。夫合三月, 則妻宜無服,而猶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則 本國之女也。雖從夫而出,婦人歸宗,往來猶人,故從 人服也。長子有服,謂未去者也。循以為以道去君,非 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則服也。」戴逵謂:「鄭元 注《喪服》不通,何者?婦人義無二尊,故出嫁則降父而 服夫,何至為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兩服夫, 經記應見。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本有齊斬之殊,乃 仕焉而已,則俱在三月,蓋其義也。」鄭昕答曰:「按《禮》,妻 為周而長子三月。今夫雖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 猶宜周,故言與人同,則出國無服可知也。所以別言 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於人耳。」崇氏問曰:「齊衰三 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為 其所適國君服,於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為後君服舊, 寧以為人乎?」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 「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為舊君也。」
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 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 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 夫亡,欲制繼父服,不知可不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 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 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 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 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 廟者,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 居,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 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更無 異文。惟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 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亦以為此則自 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 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 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 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 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 之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 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 依正禮。今女子母攜之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 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儀,無不 畢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 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 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 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
晉袁准《正論》:「按《禮喪服》云:『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自 天子至於士,一也。祖周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雲 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 存焉。《爾雅》有來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 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 摯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聵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 代之曾孫。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 分別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遠祖之服,故齊衰以 見高祖以上之服。遠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殺,故減 其月數,故舉三月,則知其遠祖稱曾高,其服同也。儒 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而雲無服乎?族祖祖 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
晉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君賜環 則還,賜玦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答曰:「其待放 已三月,未得環玦,未適異國,而君掃其宗廟,故服齊 衰三月。」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 也,故應為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 為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 「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 者例,為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按令,諸去官者從故 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 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 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然則去 官從故官之例,皆應服齊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從 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除名者 乎?又解職者嘗仕於朝,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 豈異?而難者殊其服例哉?」又難曰:「按《禮》及先儒說,為 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 為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 降而服齊衰。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 斬。二者各異,豈得相准?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 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 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為舊君服齊衰,不唯年 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 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門,而 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 諫,聞命駿奔,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為人父母,人於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為君服斬, 人為君服齊者,別親疏,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 人同服者,亦以疏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乃 雲「絕其舊君」,悖於禮矣。解職者既已疏賤,與老疾去 者無異,寧可必已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為其君 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 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於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 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行 斬,難以言通論矣。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 仕歸家,與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衰也。」釋 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 人服天子齊衰,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 之差。王者以天下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統,故曰無 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為朕股肱耳目,宣力 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 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賤,不得復託體至尊,故謂之 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 齊左丞鄭襲曰:「君非天子之稱。」博士答曰:「天生蒸民 而樹之君,天子非君,君將焉在?」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
[編輯]晉袁准《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 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 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 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 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 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 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 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 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 鰥哉』!」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 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 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 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 未成殤,應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 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 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 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 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 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 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 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 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 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 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 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耶?若復 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 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 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雲 『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以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 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 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長史姜 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後嗣 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 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 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 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 之例。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雲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 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 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 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 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 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晳》通論無服之」 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 月哭,唯齊衰乃備四殤焉。」凡雲「男二十而冠,三十而 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 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笄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 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元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 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大功成人九月議》
[編輯]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 以上不服。」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 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 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 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 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 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 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 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 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有其義故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 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麻,異外內之明 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 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 得有服。若己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雲大功,乃重於 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 說宜服與否,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 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 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 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 況其子乎?
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當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習文學之俊也。方習於禮者曰「大功」, 夏廣學者曰「齊衰」,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 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 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 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 齊衰,似近人情矣。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 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 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宋庾蔚之謂:自以 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 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 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 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 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衰,或 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 信。子游古之習禮,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 豈人情哉!」
《小功成人服五月》
[編輯]晉徐邈《答范甯問》,以為「報服在娣姒下,則知姑姊之 服,亦是出自恩紀,非從夫之服報也,所發在於姑姊 耳。」
宋庾蔚之謂:「《傳》以同居為義,蓋從夫謂之同室,以明 親近,非謂常須共居。設夫之從父昆弟,少長異鄉,二 婦亦有同室之義,聞而服之,緦也。今人謂從父昆弟 為同堂,取於此也。婦從夫服,降夫一等,故為夫之伯 叔父大功,則知夫姑姊妹皆是從服。夫之昆弟無服, 自別有義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紀者。」
《嫂叔服議》
[編輯]魏太尉蔣濟萬機論,以:「『《禮記》嫂叔無服』,誤。據《小功章》 娣姒婦,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體,言弟 及兄,並婦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蓋雲夫之昆 弟,昆弟之妻相與皆小功者。《尚書》何晏太常夏侯泰 初難曰:『夫嫂叔宜服,誠自有形。然《小功章》娣姒婦為 嫂叔文則恐未是也。《禮》之正名,母婦異義。今取『弟於 姒婦』』」之句,以為夫之昆弟,雖省文互體,恐未有及此 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 敬,受重之報。今嫂叔同班並列,無父子之降,則非所 謂尊卑也;他族之女,則非所謂骨肉也。是以古人謂 之無名者,豈謂其無嫂叔之字,或無所與為體也?夫 有名者,皆禮與至尊為體,而交與正名同接也。有其 體,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無斯義,其 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別,故絕其親授,禁其 通問,家人之中,男女宜別,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 無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疏,彼無骨肉之不殊, 故交疏而無服,情亦微矣。蔣答曰:「《記》雲『小功無位』,是 委巷之禮也。子思哭嫂有位,蓋謂知禮制禮者,小功 當有位也。然則嫂叔服文,統見於經而明之,可謂微 而著,婉而成章也。」中領軍曹羲申蔣濟議,以為:「敵體 可服,不必尊卑;緣情制禮,不必同族。兄弟親而伯叔 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無有骨肉之親,有緣 尊之義,故亦服周。何獨不可緣親而服嫂乎?苟以交 報數」然後服,則妻母異域,交亦疏矣;緣愛制服,恩亦 微矣。豈若嫂叔共在一門之內,同統先人之祀,有相 奉養之義,而無服紀之制,豈不詭哉!且防嫌之道,推 而遠之,孰與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則同他人,引之則 親親者矣。
吳徐整問射慈云:「子思哭嫂為位在何面?加麻袒絻為位,不審服此有日數乎?」 慈答曰:「凡喪位皆西面,服此麻者,謂大殮及殯之時,已畢而釋之。」
晉傅元云:「先王之制禮也,使疏戚有倫,貴賤有等,上 下九代,別為五族。骨肉者天屬也,正服之所經也,義 立者人紀也,名服之所緯也。正服者本於親親,名服 者成於尊尊,名尊者服重,親殺者轉輕,此近遠之理 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轉薄,此高下之敘也。《記》曰:『其 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屬子道者,妻皆婦道』」 也。《人紀》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為子。嫂之與 叔,異族之人,本之天屬,嫂非姊,叔非弟也,則不可以 親親理矣。校之《人紀》,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體無正統,定其名分,不知所附。袁准《正論》云:「或人云: 『嫂親者也。長嫂少弟有生長之恩,而雲無服者,近非 古也。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太常成粲云:「嫂應有服, 作傳者橫曰無服。」蔣濟引娣姒婦證非其義。論云:「《喪 服》云:『夫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則專服夫之兄弟,固已 明矣。尊卑相侔,服無不報。由此論之,嫂叔大功,可得 而從。」宋庾蔚之云:「蔣濟、成粲,排棄聖賢經傳,而苟虛 樹己說,可謂誣於禮矣。」
《緦麻成人服三月》
[編輯]晉賀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緦麻,大夫以上無服。」 按馬融引《喪服》云:「大夫以上庶母無服。」
宋袁悠問雷次宗曰:「《喪服》,『大夫為貴臣貴妾緦,何以 便為庶母無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為之 齊衰』。有若曰:『諸侯為妾齊衰禮與?鄭注云:『妾之貴者, 為之緦耳』。《左傳》云:『晉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齊使晏 平仲請繼室。叔向對曰:『寡君在衰絰之中』。按此,諸侯 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為貴妾緦』。按註:『貴妾, 姪娣也』』』。」夫姪娣實貴,而大夫尊輕,故不得不服。至於 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 容媵妾更為服也?鄭注《喪服無服》是也。又注《檀弓》哀 公為悼公母齊衰,雲「妾之貴者,為之緦耳。」此注謂諸 侯為貴妾緦,既與所注《喪服》相連,且諸侯庶子母卒 無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 復言諸侯為貴妾緦」耶?《左傳》所言少姜之卒,有齊衰 之言者是春秋之時,諸侯淫侈,至於甚者,乃為齊衰。 此蓋當時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漢石渠《禮議》:「問曰:『大夫降乳母耶』?」聞人通漢對曰:「乳 母所以不降者,報義之服,故不降也。則始封之君及 大夫皆降乳母。魏劉德問田瓊曰:『乳母緦』。注云:『養子 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今時婢生口,使為乳母,得 無甚賤,不應服也』。瓊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晉袁准 云:「保母者,當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 名也。母者,因父得稱,且保傅,婦人、輔相,婢之貴者耳, 而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為母無服, 而服乳母乎?此時俗之名,記者集以為禮,非聖人之 制。賀循云:「為乳母緦三月,士與大夫皆同,不以尊卑 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親取 乳活之者,故服之報功也。」
晉袁准論曰:「從母小功五月,舅緦麻三月,禮非也。從 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舅之與姨,俱母之姊妹兄 弟,焉得異服?從母者,從其母而為庶母者也。親益重, 故小功也。凡稱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 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稱父,姨不稱母也。可稱姨,不 應稱母。謂姨母為從母者,此時俗之亂名,書之所由」 誤也。《春秋傳》,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 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爾雅》曰:「妻之姊妹,同 出為姨。」此本名者也。《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 而卒,繼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爾雅》言之, 穆姜焉得言姨?此緣妻姊妹之姨,因相謂為姨也。姊 妹相謂為姨,故其子謂之姨子,其母謂之姨母。從其 母而來,故謂之從母。從母、姨母,為親一也,因復謂之 從母,此因假轉亂而遂為名者也。《左傳》又宋景曹卒, 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曰:「以肥之得備彌甥。」先儒 曰:「彌,遠也。」姊妹之孫為彌甥。此臨時說事而遂可為 名乎?亦猶從母辭相假也。或曰:按准以《經》雲從母,是 其母姊妹從其母來,為己庶母,其親益重,故服小功, 非通謂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與,行有同車之 道,坐有同席之禮,其情親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觀 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別,斯異矣。同者親之本,異者 疏之源也。」然則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 其不輕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 二女「不敢相與重。」然則舅何故三月耶?從母何故小 功耶?曰:「故母取愛,是以外王父之尊,禮無厭降之道。 為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 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曰:「姑與父異德異名,叔父與父 同德同名,何無輕重之降耶?」曰:「姑與叔父,斯王父愛 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與姑所 以服同而無降也。
宋庾蔚之謂:「《傳》雲『以名服』,及雲『以名加』,皆是先有其 義,故施以此名,尋名則義自見矣。外親以緦斷者,抑 異姓以敦己族也。緦服既不足以伸外甥、外孫之情, 故聖人因其有伸之義而許其加也。外祖以尊加,從 母以名加者,男女異長,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 親之近情,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氣之」 懷不異,故其服不得殊。猶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 而大功以上則不加也。
《兩妾相為服議》
[編輯]晉祕書監謝靖問「兩妾相為服不?」徐邈答云:「《禮》無兩 妾相為服之文,然妾有從服之制。士妾有子,則為之 服緦也,妾可得從服緦麻。又有同室之恩,則有緦服 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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