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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1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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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一百四卷目录

 丧葬部杂录二

 丧葬部外编

礼仪典第一百四卷

丧葬部杂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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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霏雪录》:丧制未终,勉其任用,所谓夺情起复者也。如 欧公《晏元献神道碑》:“明年迁著作佐郎,丁父忧去官。 已而真宗思之,即其家起复为淮南发运使。”及史嵩 之丧父,经营起复是也。今人不考,例以服阕为起复, 误矣。宋制衔上亦带书,如“起复左仆射中书门下平 章事臣赵普”是也。

贤奕《鹤林玉露》曰:“葬者,藏也。藏者,欲人之不得见也。 古人之所谓卜其宅兆者,乃孝子慈孙之心,谨重亲 之遗体,使其他日不为城邑道路沟渠耳,岂借此以 求子孙富贵乎?郭璞谓‘本骸受气,遗体受荫,此说殊 未通。夫木生于山,栗芽于室,此乃活气相感也。今枯 骨朽腐,不知痛痒,积日累月,化为朽壤,荡为游尘矣’”, 岂能与生者相感,以致祸福乎?此决无之理也。世之 人惑璞之说,有贪求吉地,未能惬意,至数年不葬其 亲者;有既葬不吉,一掘未已,至掘三掘四者;有因买 地致讼,尚未入土,而家已萧条者;有兄弟数人,惑于 各房风水之说,至骨肉化为仇雠者。凡此数祸,皆《璞 之书》为之也。若如璞之说,璞既精于风水矣,宜妙选 吉地,以福其身,以利其子孙。然璞身不免于刑戮,而 子孙浸以衰微,则是其说已不验于其身,而后世方 且信其遗书而尊信之,不亦惑乎?今之术者言:坟墓 若有席帽山,子孙必为侍从官。盖以侍从重戴故也。 然唐时席帽乃举子所戴,故有“席帽何时得离身”之 句。至宋朝都大梁,地势平旷,每风起则尘沙扑面,故 侍从跨马,许重戴以障尘。夫自有宇宙则有此山,何 贵于唐而贱于今耶?京丞相仲远,豫章人也。崛起寒 微,祖父皆火化,无坟墓,每寒食则野祭而已。是岂因 风水而贵哉?

《井观琐言》:“丧礼有复,说者以为招魂复魄。荆楚之俗, 乃以是施之生人。宋玉《招魂》、景差《大招》是也。”予按,《韩 诗》云:“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辰,溱、洧两水之上,招魂 续魄,秉兰草,拂不祥。”则非特楚俗然矣。

《春明梦馀录》:“迩年大臣多夺情起复,恬不知怪。得罗 一峰一疏,振已沦之名教,觉久昧之良心。”此大有关 系文字,且只以“纲常”二字为主,而反复发明之,亲切 确当。若邹南皋疏,则入江陵他事,而大意与一峰同。 江陵丁外艰,给事中陈三谟,御史曾士楚上疏请留, 于是翰林赵定宇用贤、吴复庵中行,部郎沈继山思 孝艾熙亭穆进士邹南皋,各抗疏纠论,廷杖黜谪有 差。嗟乎!微五君子,举朝皆无父之人矣。而南皋往视 四公,杖毕,乃出袖中疏上之,慷慨赴义,尢不可及云。 《贻安堂集》云:“三年之丧,金革无避”,盖鲁公伯禽有为 为之也,而后世臣子多借口焉。此大谬。不然,伯禽一 国之主也,寇在门庭,而宗庙社稷存亡系焉,故权制 可从耳。若夫疆场小警,非关大故,师济多士,不乏一 人,讵可妄援国主,墨衰即戎?故谭司马纶、杨中丞镐, 皆名教之罪人也,何况端揆元宰,仪表百僚,当太平 无事之日,而俨然冠裳于苫块时哉?宋刘公珙固辞 召命曰:“身在草土之中,国无门庭之寇,而假起复之 名,以窃利禄之实”,切中夺情之谬矣。愚则以虽寇在 门庭,夺情亦谬。宋末九鼎将迁,三灵将改,而谢叠山 犹力诋当时起复者,至谓宗社之所以为丘为墟,生 民之所以为血为肉,实由于此。

“三年通丧”,古制极严,自汉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 亦因之。如晁错父死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调兵食; 翟方进后母死三十六日,而复起治丞相事;唐右仆 射房元龄、中书侍郎苏颋、张九龄,宋参知政事寇准, 皆夺情起复,此外亦不多。初极重此制,以刘基、宋濂、 章溢当帷幄风宪之重于天造草昧之时,而听其终 丧,了不之强。永乐急于事寄,中外臣僚始有夺情不 丁忧者。或有于制中起用,久之渐侈为得意,恬不为 异。成化中,罗公伦有《扶植纲常》一疏,词意凛然,所裨 于名教甚钜。

《日知录》: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 亡、凶札、祸灾、围败、寇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 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 “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 君衣布搢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彩衣。” 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灾,素服。”注曰:“大灾”, 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灾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 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 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 传》秦穆公败于殽,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 也。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 履素。请帮助识别此字。“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 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 之逆晋侯,免服衰绖;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 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 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 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记》有之曰:“无服之丧, 以蓄万邦。”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 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 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 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 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圣人不责之以备礼亦未尝许之以变礼《丧 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 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 “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元 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馀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 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 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 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 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 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 七月,其过于古人一也。《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 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 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 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 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 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 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 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 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 “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縚之姑之妻之 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 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 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 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 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 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 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 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 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 祥而丝履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 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 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悬而不乐,孔子曰:“献 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乃谓之终丧。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 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元据《服问》“中月而禫” 之文谓为二十七月。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 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 禫则或于大祥之月,或于大祥之后间一月,自《礼记》 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 月,以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 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缞,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 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 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 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 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 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 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 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 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 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 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 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 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 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 “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 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 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 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 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 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别嫌明微,非 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女子在室为父。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已许嫁。关,该也。 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为之布总箭笄,髽三年也。 《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在涂 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 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移服,亲 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 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 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 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 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 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 孤寡之人,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 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 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 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 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 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 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 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 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 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 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而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 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 不为妻服。

杜佑《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元孙为后,元孙之妇从 服期,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 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 子妇。以此推之,元孙为后,而其母尚存,元孙之妇犹 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 “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 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 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 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 无服。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 元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 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 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干后 稷亦称曾孙,而祭祀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后人谓之高祖 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 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 孙之子百有馀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 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 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 推之也。

兄弟之妻无服,谓弟之妻妇者,其嫂可谓之母乎?盖 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 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 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 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 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 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 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

唐元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 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 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 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 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 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 易之道也。昔辛有之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 “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 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 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 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 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 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 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 “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 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 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元孙,以及其身, 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 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数有所从,理不逾等, 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 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 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 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 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 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 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 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 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 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 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 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 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 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 麻。”若举此而合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 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 外曾孙、侄女之子,皆有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 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 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 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 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 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徵议同从母例,加 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 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 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 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 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 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前圣人援 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元宗手敕 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 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 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 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 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 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 言有以。请帮助识别此字。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 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 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 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 行之。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 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 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父在 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元宗 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馆直 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 “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 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 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 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 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 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 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 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 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 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 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 《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 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 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 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 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 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 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 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 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 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 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 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后者,谓所后之亲。 “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 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 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与尊者为 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 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读《檀弓》二篇及《曾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 辨之明如此。《汉书》言夏侯胜善说礼服,萧望之从夏 侯胜问《论语》《礼服》。唐开元《四部书目》,《丧服传义疏》有 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去邹鲁之 风未远也。故萧望之为太傅,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 宋元嘉末,征隐士雷次宗诣京邑,筑室于锺山西岩 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 教,为诸王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 亲授《礼记》《左传》《丧服》等义。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 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诸 臣共议,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 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 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

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 于齐矣。其复入为太师,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 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以首丘喻 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齐之去 周二千馀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 自东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为不仁。古之葬 者,祖于庭,塴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 日离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月淹时,不获遵五月 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 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绖见则不祥。若其 孤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财则不惠。此数 者,无一而可。禹葬稽会,其后王不从“而殽之。南陵有 夏后皋之墓”,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体魄则降,知 气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而不于墓,圣人所以 知幽明之故也。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此所谓 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仆从罔非 正人,缀衣虎贲,皆唯吉士,与汉高之独枕一宦者卧 异矣。《春秋传》曰:“公薨于小寝”,即安也。魏中山王衮疾 病,令官属以时营东堂。堂成,舆疾往居之,其得礼之 意者与!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 从母之夫者,相为服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 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繁 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 之子言之。

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 此是正说。而又曰:“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 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效之。今之齐衰,狄仪之问 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 之者矣。是以君子无轻议礼。

广安游氏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二代之末,沿礼 之失而为之者。不丧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 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 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 曰‘为之大功’,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 制礼,教以人伦,使之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 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姓,父 在则为母服齐衰期,出母则不为服。后世既为出母 制服,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 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 而致然也。及后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异姓 之服,若堂舅、堂姨之类,亦相缘而升。夫礼者,以情义 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给也。母统于父,严于 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 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妇卑,君尊而臣 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此皆 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来寖远,后世不考其原,而 不能正其失也。

“禫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禫固已,妻与长子 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 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禫,非夫非父,其谁主之? 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 禫。”

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禫。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 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 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 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 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 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 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 为殇后者哉!

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 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杖 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 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 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亲丧外除”者,祥为丧之终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 禫。“兄弟之丧内除”者,如其月日而止。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 曰:“此言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 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故曰‘十一月而练。以十二 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 祥。又加两月焉,则与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 ‘十五月而禫’’’。”

父在为母,其禫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 而禫矣。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禫 月。

其他期、丧、祥、禫之祭,皆不在己,则亦以十一月而练、 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 出吊。”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 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 则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发端,以戒人不可主姑 姊妹之夫之丧也。夫宁使疏远之族人与邻家里尹, 而不使妻之党为之主,圣人之意盖已逆知,后世必 有如王莽假母后之权,行居摄之事,篡汉家之统,而 豫为之防者矣。别内外,定嫌疑,自天子至于庶人,一 也。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是恶知礼意哉!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互言之也。《郑注》已明,而孔氏 乃以吉祭为四时之祭,虽禫之后,必待四时之祭讫, 然后复寝,非也。禫即吉祭也,岂有未复寝而先御妇 人者乎?

停丧之事,自古所无。自建安离析,永嘉播窜,于是有 不得已而停者。常炜言:“魏、晋之制,祖父未葬者,不听 服官。”而御史中丞刘隗奏,“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 凶者,不得仕进宴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生者犹然,况于既没。”是以兖州刺史滕恬为丁零翟 所杀,尸丧不反。恬子羡,仕宦不废,论者嫌之。齐高帝 “时,乌程令顾昌元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尸骸不 反,而昌元宴乐嬉游,与常人无异。有司请加以清议。 振武将军丘冠先为休留茂所杀,丧尸绝域,不可复 寻。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入仕。当江左偏安之日,而 犹申此禁。岂有死非战场,棺非异域,而停久不葬,自 同平人,如今人之所为者哉!”《晋书·贺循传》:“为武康令, 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岁月,停丧不葬者,循皆禁 焉。”《旧唐书颜真卿传》:“时有郑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 殡僧舍垣地,真卿劾奏之,兄弟终身不齿,天下耸动。” 《册府元龟》: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十一月丙午,敕曰:“古 者立封树之制,定丧葬之期,著在经典,是为名教。洎 乎世俗衰薄,风化陵迟,亲殁而多阙送终,身后而便 为无主,或羁束于仕宦,或拘忌于阴阳,旅榇不归,遗 骸何托?但以先王垂训,孝子因心,非以厚葬为贤,只 以称家为礼。埽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负土成坟,所贵 乎尽力。宜颁条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绝抱恨之魂, 千古无不归之骨。搢绅人士,当体兹怀,应内外文武 臣僚”幕职、州县官、选人等,今后有父母、祖父母亡殁 未经迁葬者,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 不得申举解送。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贬官,刘 昺兄弟以不葬父母夺职。后之王者,以礼治人,则周 祖之诏,鲁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亲 之子若孙,搢绅不许入官,士人不许赴举,“则天下无 不葬”之丧矣。

张稷若尔岐采皇甫谧之名,作《笃终论》,其下篇曰:“葬 之习于侈也,于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备物丰 仪之为厚其亲,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礼也。先 王之制丧礼,始死而袭,袭而敛,三日而殡,殡而治葬 具。其葬也,贵贱有时。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 士逾月。先时而葬者,谓之得葬;后时而葬者,谓之怠 丧。”其自袭而敛,自敛而殡,自殡而葬,中间皆不治他 事,各视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为所以计安亲 体者,必至乎葬而始毕也。袭也、敛也、殡也,皆以期成 乎葬者也。殡则不可不葬,犹之袭则不可不敛,敛则 不可不殡,相待而为始终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间也今有人亲死,逾日而不袭,逾旬而不“敛,逾月而不殡”, 苟非狂易丧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于累年 而不葬,则相与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客位,所以宾之 也。父母而宾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为之者,以将葬, 故宾之也,所以渐即乎远也。殡而不葬,是使其亲退 而不得反于寝,进而不得即于墓,不犹之客而未得 归,归而未得至者与?非人事之至难安,而人子之大 不忍者与?《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 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孔氏曰:“久而不葬,谓 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丧者,谓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皆为丧主, 不得除也。其馀,谓期以下至缌也。”《孔丛子》:司徒文子 问于子思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 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 不幸有故,不得葬其亲者,虽逾三年不除服,其心所 痛,在于未葬。以为与未及三月者同实也。与未及三 月者同实,斯不得计时而即吉矣。何也?丧之即吉,始 于虞而成于禫。虞之为礼,起于既葬,送形而往,迎精 而反,故为虞以安之。未葬则无所为而虞,不虞则卒 哭而祔,皆无所为而举。卒哭与祔不得举,又何为而 可以练?何为而可以祥且禫?故虽逾三年,与未及三 月者同实也。未及三月,而欲举祥禫之礼,行道之人 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与?斯其所以宁敛 形还葬,县棺而封,而必不敢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 而不葬也与?由是言之,则人子之未葬其亲者,未可 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 服官乎?反末代之浇风,举百王之坠制,必有圣人起 而行之者。

陈可大曰:“以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 未葬,不得变葛,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 丧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未葬之 丧期已下至缌之亲,且不得变葛,而为之子者,乃循 葬毕之制而练、而祥、而禫,是则今之人其无父母也 久矣。”

魏刘仲武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则。及毌丘俭败,仲 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立别舍而 不告绝。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陶不许。正舒不释 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衰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以至 死亡。宋海虞令何子平,母丧去官,哀毁逾礼。属大明 末,东土饥荒,继以师旅,八年不得营葬,昼夜号哭,常 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凉。一日以米数合 为粥,不进盐菜。所居屋败,不蔽风日,兄子伯兴欲为 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 宜覆。”蔡兴宗为会稽太守,甚加矜重,为营冢圹。梁殷 不佞为武康令,会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绝,不得奔 赴,四载之中,昼夜号泣。及陈高祖受禅,起为戎昭将 军,除娄令,至是四兄不齐,始迎丧柩归葬。不佞居处 礼节,如始闻丧,若此者又三年。唐欧阳通为中书舍 人,丁母忧,以岁凶未葬,四年居庐不释服,冬月家人 密以毡絮置所眠席下,通觉大怒,遽令撤之。元孙瑾 父丧,停柩四载,衣不解带。此数事可为不得已而停 丧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礼之士,未克葬而不变服者,而或 且讥之曰:夫饮酒食肉处内,与夫人间之交际往来, 一一如平人,而独不变衣冠,则文存而实亡也。文存 而实亡,近于为名。然则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后为不 近名邪?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 我爱其礼。”呜呼!夫习之难移久矣。自非大贤中人之 情,鲜不动于外者。圣人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 衰麻以教孝,介胄以教武,故君子耻服其服而无其 容。使其未葬而不释衰麻,则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 必有触于目而常存者,此子游所谓以故兴物而为 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为其必去之也?《诗》曰:“庶见素 韠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哀公问曰:“绅、委、章 甫,有益于仁乎?”孔子作色而对曰:“君胡然焉?衰麻苴 杖者,志不存乎乐,非耳弗闻,服使然也。”后之议礼者, 必有能择于斯者矣。

侈于殡埋之饰,而民遂至于不葬其亲;丰于资送之 仪,而民遂至于不举其女。于是有反本尚质之思。而 老氏之书,谓礼为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则亦过矣。岂 知召南之女,迨其谓之?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敛首足 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何至如《盐铁论》之 云:“送死殚家,遣女满车。”齐武帝诏书之云:“斑白不婚, 露棺累叶”者乎?马融有言:“嫁娶之礼俭,则婚者以时 矣;丧祭之礼约,则终者掩藏矣。”林放问礼之本,孔子 曰:“礼,与其奢也,宁俭。”其正俗之先务乎。

晋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马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 堂十馀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 假葬,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论者以为不合礼。 《郑志》曰:“赵商问主丧者不除。今人违离邦族,假葬异 国,礼不大备,要亦有反土之意。三年阕矣,可得除否答曰:“葬者送亲之终,假葬法。后代巧伪,反可以难礼 乎?”

古人改殡之礼,必反于宫寝,不拘即远之制。齐庄公 以襄公二十五年为崔杼所弑,葬诸士孙之里。二十 八年,“崔庆既死,十二月乙亥朔,齐人迁庄公,殡于大 寝,以其棺尸崔杼于市。”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齐人葬 庄公于北郭。”夫自郭外之葬,历三年之久,出而迁之 路寝,为之改殡,不以宫廷为忌,不以兵死为嫌。古人 送往慎终之礼如此。汉和帝以梁贵人酷没,敛葬礼 阙,乃改殡于承光宫,追服丧制。盖附身附棺之物,人 子所宜自尽。若宋之高宗,于梓宫入境,即承之以椁, 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诚千古之罪人 矣。

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宋史》绍兴二 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 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捐弃之。国朝 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 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 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 “礼法,正守臣之职也。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 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从之。景定二年,黄 震为吴县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状》曰:“照对本司久例, 有行香寺曰通济,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为焚人 空亭约十间以罔利,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即举 而付之烈焰,馀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哀哉!斯 人何辜,而遭此身后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 位下,欲言未发,乃五月六日夜,风雷骤至,独尽撤其 所谓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秽气彰闻,冤魂共诉。皇 天震怒,为绝此根。越明日,据寺僧发觉陈状,为之备 申使府,盖亦幸此亭之坏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 嘱?行下本司,勒令监造。震窃谓此亭为焚人之亲设 也。人之焚其亲,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谨 案古者小敛、大敛,以至殡葬,皆擗踊,为迁其亲之尸 而动之也。况可得而火之邪?举其尸而畀之火,惨虐 之极,无复人道。虽蚩尤作五虐之法,商纣为炮烙之 刑,皆施之于生前,未至戮之于死后也。《展禽》谓“夏父 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烟彻于上,或者天实灾之,然谓 之殃,则凶可知也。楚子期欲焚麇之师,子西戒不可, 虽敌人之尸,犹有所不忍也。卫侯掘褚师定子之墓, 焚之于平庄之上,殆自古以来所无之事。田单守即 墨之孤邑,积五年,思出万死一生之计以激其民,故 袭用其毒,误燕人掘齐墓,烧死人。齐人望之涕泣,怒 十倍而齐破燕矣。然则焚其先人之尸,为子孙者所 痛愤而不自爱其身,故田单思之五年,出此诡计以 误敌也。尉佗在粤,闻汉掘烧其先人冢,陆贾明其不 然,与之要约,亦曰:“反则掘烧王先人冢耳。”举至不可 闻之事以相恐,非忍为之也。尹齐为淮扬都尉,所诛 甚多,及死,仇家欲烧其尸,尸亡去归葬,说者谓其尸 飞去。夫欲烧其尸,仇之深也。欲烧之而尸亡,是死而 有灵,犹知烧之可畏也。汉广川王去,淫虐无道,其姬 昭信,共杀幸姬王昭平、王地馀及从婢三人。后昭信 病,梦昭平等乃掘其尸,皆烧为灰,去与昭信旋亦诛 死。王莽作“焚如”之刑,烧陈良等,亦遂诛灭。东海王越 乱,晋石勒剖其棺,焚其尸,曰:“乱天下者,此人也,吾为 天下报之。”夫越之恶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为 此也。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尸于瘗,焚其衣冠斩之。所 焚犹衣冠耳,唯苏峻以反诛,焚其骨。杨元感反隋,亦 掘其父冢,焚其骸骨。惨虐之门既开,因以施之极恶 之人,然非治世法也。隋为仁寿宫,役夫死道上,“杨素 焚之,上闻之不悦。”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则痛 莫甚于焚人者矣。蒋元晖渎乱宫闱,朱全忠杀而焚 之,一死不足以尽其罪也。然杀之者常刑,焚之者非 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诛死之罪人,况可施之父 母骨肉乎?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遗 烬而弃之水,则宋诛太子劭、逆党王鹦鹉、严道育,既 焚而扬灰于河之故智也,惨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 人为佛法。然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 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孙邪?佛者,外国之法。今吾所 处,中国邪?外国邪?有识者为之痛惋久矣。今通济寺 僧焚人之亲以罔利。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天幸废之, 何可兴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无知,念死者之何罪, 备榜通济寺,风雷已坏之焚人亭,不许再行起置。其 于哀死慎终,实非小补。然自宋以来,此风日盛。国家 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 名曰“火葬”,习以成俗。谓宜每里给空地若干为义冢, 以待贫民之葬。除其租税,而更为之严禁焚其亲者 以不孝罪之,庶乎礼教可兴,民俗可厚也。呜呼!古人 于服器之微,犹不敢投之于火,况敢焚及于尸柩乎? 茶毗之教,始于沙门,塞外之风,被于华夏。辛有之适 伊川,其亦预见之矣。为国以礼,后王其念之哉!《列 子》言,秦之西有义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荀子》言:氐羌 之民,其俘也,不忧其系累,而忧其死不焚也。盖西羌 之俗有之。

宋以礼教立国,而不能革火葬之俗,于其亡也,有杨 琏、真伽之事。

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古人于期功之丧,皆弃官持服。《通典》:安帝初,长吏多 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考之于书,如 韦义以兄顺丧去官,杨仁以兄丧去官,谯元以弟服 去官,戴封以伯父丧去官,马融遭兄子丧自劾归,陈 实以期丧去官,贾逵以祖父丧去官,又《风俗通》云:“范 滂父字叔矩,博士征,以兄忧不行。”《刘衡碑》云:“为渤海 王郎中令,以兄琅琊相忧,即日轻举。”《圉令赵君碑》云: “司徒杨公辟,以兄忧不至。”则兄丧亦谓之忧也。《曹全 碑》云,“迁右扶风槐里令,遭同产弟忧去官。”则弟丧亦 谓之忧也。《度尚碑》云,“除上虞长,以从父忧去官。”《杨著 碑》云:“迁高阳令,遭从兄沛相忧,笃义忘宠”,飘然轻举, 则从父从兄丧亦谓之忧也。《陈重传》云:“举尤异,当迁 为会稽太守,遭姊忧去官。”则姊丧亦谓之忧也。《王纯 碑》云:“拜郎失妹,宁归?遂释印绂。”晋陶渊明作《归去来 辞》,自序曰:寻程氏妹丧于武林,情在骏奔。自免去职, 则已嫁之妹,犹去官以奔其丧也。《晋嵇绍传》:“拜徐州 刺史,以长子丧去职。”则子之丧亦可以去官也。后汉 末时,人多不行妻服,荀爽引据大义,正之经典,虽不 悉变,亦颇有改者。晋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 应孝廉举,博士韩光议以宜贬,又言天水太守王孔 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期之丧而行。甚致清议。而潘 岳《悼亡诗》曰:“亹亹期月周,戚戚弥相愍。”又曰:“投心遵 朝命,挥涕强就车”,是则期丧既周,然后就官之证。今 代之人,躁于得官,轻于持服,令晋人见之,犹当耻与 为伍,况三代圣贤之列乎!

《晋书傅咸传》:“惠帝时,司隶荀恺从兄丧,自表赴哀,诏 听之而未下。恺乃造太傅杨骏,咸奏曰:‘死丧之威,兄 弟孔怀。同堂亡陨,方在信宿,圣恩矜悯,听使临丧。诏 旨未下,辄行造谒。急謟媚之敬,无友于之情。宜加显 贬,以隆风教’。”《张辅传》:“梁州刺史杨欣有妹,丧未经旬, 车骑长史韩预,彊聘其女为妻。辅为中正,贬预以清” 风俗。《刘隗传》:世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东阁 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嫁女,隗并奏之。庐江太守梁龛, 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𫖮等三 十馀人同会,隗奏曰:“夫嫡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 王有三年之丧,既除而宴,《春秋》犹讥。况龛匹夫,暮宴 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𫖮 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从之。”《谢安传》: “期丧不废乐”,王坦之以书喻之,不从。衣冠效之,遂以 成俗。世颇以此讥之。当日期功之丧,朝廷犹以为重, 是以上挂弹文,下干乡议。《史记。魏其武安传》:“丞相语 灌夫曰:‘吾欲与仲孺过魏其侯会,仲孺有服’。”《索隐》曰: “服谓期功之服。”是则汉时有服不预宴会之证。 《旧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 贺,未终丧,不预宴会。”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 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王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断唐时格令,未坠前经。今则有脱 齐衰而入大夫之门,停殡宫而召亲朋之会者,至乃 髽踊方闻,衿鞶已饰,败礼伤教,日异岁深,宜乎《板荡》 之哀,甚于《永嘉》之世。呜呼!有人心者则宜于此焉变 矣。

裴庭裕《东观奏记》:大中朝有前乡贡进士杨仁赡女 弟出嫁前进士于瓌。纳函之日,有期丧,仁赡不易其 日,宪司纠论,贬康州参军,驰驿发遣。《册府元龟》,后唐 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马聂屿,擢从班列,委 佐亲贤。不守条章,彊买店宅。细询行止,颇骇听闻。丧 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弃母动逾于千里,不奉晨 昏,令本处赐死。”唐季、五代之时,其法犹重。

《册府元龟》:“唐薛膺为左补阙,弟齐临阵为飞矢所中 卒。膺闻难,不及请告,驰马以赴,与弟褒、庠处丧如礼。 膺去左补阙,庠去河南县尉,直弘文馆,与褒皆屏居 外野,布巾终丧。蹈名教者推之。”

《宋史》:王岩叟为泾州推官,闻弟丧,弃官归养。吕祖俭 监明州仓,将上,会兄祖谦卒。部法“半年不上者为违 年。祖俭必欲终期丧,朝廷从之,诏违年者以一年为 限,自祖俭始。”然史之所书,亦寥寥矣。

汉人有以师丧去官者,如延笃、孔昱、刘焉,并见于史。 而荀淑之卒,李膺时为尚书,自表师丧,则朝廷固已 许之矣,其亦子贡“筑室于场,二三子群居则绖”之遗 意也欤?

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诸路贡举人郭稹等四千三 百人,见于崇政殿。时稹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上 命典谒诘之,引服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 赎金,殿一举。今制,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故士弥躁 进,而风俗之厚,不如昔人远矣《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纳币不 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 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 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 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然则纳币犹讥, 而况于婚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长 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于志宁上疏言:“‘‘‘《礼 记》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郑 元云:‘有故谓遭丧也’。《春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杜预 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此则 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其有 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此汉文创制其仪, 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斩衰,纵使服随例除,无 宜情随例改。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惟违于礼经,亦 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 美羲、轩,齐芳汤禹,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 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 主情礼得毕。”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岂 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 而争者哉。

《晋书载记》言:“石勒下书,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金史。 章宗纪》: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昏娶听离 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昏娶听离法,僭国。请帮助识别此字。“朝 犹然。”今人反不讲此。

《唐书李训传》,文宗召见,训以衰麤难入禁中,令戎服, 号“王山人。”《宋史蔡挺传》,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对便殿。 挺时有父丧,听以衫帽入。则唐宋有丧者,不敢假公 服也。今人干谒官长,辄易青黑,与常人无异,是又李 训之不如乎?

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 不奔者。《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 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丧, 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 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 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 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馀期服,不许奔丧。”诏从 之。此出于一时权宜之政。沿习以来,至三百年,遂以 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而倍死亡哀,多见于搢 绅之士矣。

“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唯服制而已。 丧乱以来,浸已废坠。窃谓父母之丧,自非金革不得 起复,著之《国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之丧,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许令解官奔赴,服满补职。 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丧者,京官 许以素服朝参,不预庆贺。”唐元宗开元二十五年十 一月丁亥,御史大夫李适之奏:“每当正旦,及缘大礼, 应朝官并六品清官,并衣朱衣。六品已下,并许著裤 褶。朔望日,文武朝集使,并服裤褶。如有惨故,准式不 合著朱衣裤褶。其日听不入朝,畅当传入公门变服。” 今期丧已下,惨制是也。

在外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会,俾佐贰摄之。未任之 官无得谒选。生员但岁考不赴科举,庶人之家不许 嫁娶。十五月禫后复故。其有期功丧,宴会作乐者,官 员罢职,士子黜退。仍书之《申明亭》,以示清议,庶几民 德归厚。若夤缘干请之风,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昔时见有司丁父母忧,闻讣奔丧,不出半月。近议必 令交“代,方许离任,至有欠库未补,服阕犹不得归者。 是则钱粮为重,伦纪为轻,既乖宰物之方,复失使臣 之礼。其弊之由,始于刻削太过。盖昔者钱粮掌于县 丞,案牍掌于主簿,税课掌于大使,为令者稽其要而 无所与焉。又皆俸足以赡其用,而不取之库藏。故闻 讣遄行无所留滞,而亦不见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则 州县之中,锥刀之末,上尽取之,而大吏之诛求,尤苦 不给。库藏罄乏,报以虚文,至于近年,天下无完库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过应之以虚文。徒滋不孝之官,而 无益于国计盈虚之数也。呜呼!君人者亦知养廉为 致孝之源乎!

陶侃谓王贡曰:“杜弢为益州刺史,盗用库钱,父死不 奔丧。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宁有白头贼乎?”贡 遂来降,而弢败走。今日居官之辈,大半皆如杜弢,然 如此之人,作贼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忧时,为齐随王镇西谘议参 军,在荆镇,髣髴奉问,便投剑星驰,不复寝食,倍道前 行,愤风惊浪,不暂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庙,月中再过。 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动左右。然则明王孝治天 下,而不遗小国之臣,必有使之各尽其情者矣。 《晋书》言姚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险要之所, 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宋岳飞乞终母丧,以张宪 摄军事,步归庐山。《元史》言:成宗诏军官除边远出征, 其馀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然则今

制,武官不丁忧,非一道同伦之义也。《国史》言,洪武二
考证
十八年,兰州卫指挥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

奏乞扶柩归葬乡里。廷议勿许,上特可之。岂非求忠 臣必于孝子之门者耶?

《春秋传》言:“吴公子札自卫如晋,将宿于戚,闻钟声焉, 曰:‘异哉夫子!获罪于君以在此,惧犹不足,而又何乐? 夫子之在此,犹燕之巢于幕上,君又在殡,而可以乐 乎’?”遂去之。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汉魏以下,有山 陵未成而宴饮者。《汉书。元后传》:“司隶校尉解光奏:‘曲 阳侯王根,骨肉至亲,社稷大臣。先帝山陵未成,公聘 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无人 臣礼,大不敬不道。以根常建社稷之策,遣就国。其兄 子成都侯况免为庶人,归故郡’。”《魏书甄楷传》:“除秘书 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 是也。有国丧未期而宴饮者。《晋书锺雅传》:“拜尚书左 丞,奏言肃祖明皇帝弃背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 百僚惨怆。尚书梅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 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宪。”是 也。有国忌而宴饮者,《旧唐书。德宗纪》:贞元十二年五 月“丁巳,驸马都尉郭暧、王士平及暧弟煦、暄,坐代宗 忌日宴饮,贬官归第”是也。此皆故事之宜举行者。礼 者,君之大柄,可听其颓弛而不问乎?

丧葬部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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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记》:冀州之西二万里,有孝养之国。其俗人年三 百岁而织茅为衣,即《尚书》“岛夷卉服”之类也。死葬之 中野,百鸟衔土为坟,群兽为之掘穴,不封不树。有亲 死者,刻木为影,事之如生。昔皇帝伐蚩尤,除诸凶害, 独表此处为孝养之乡,万国莫不钦仰,故舜封为孝 让之国。

燕昭王八年,卢扶国来朝,渡玉河万里方至。其国人 皆寿三百岁,结草为衣,是谓“卉服,至死不老,咸知孝 让。死葬于野外,以香木灵草瘗掩其尸,闾里吊送号 泣之声,动于林谷,河源为之流止,春木为之改色。居 丧,水浆不入于口,至死者骨为尘埃,然后乃食。” 《述异记》:“武都大夫化为女子,颜色美丽,盖山之精也。 蜀王”娶以为妻,无几物故,遂葬于成都郭中。以石镜 一枚长二丈,高五尺,同葬之。

《武帝内传》:“元狩二年二月,帝病,行𥂕厔西,憩五柞宫。 丁卯,帝崩,入殡未央宫前殿。三月,葬茂陵。是夕,帝棺 自动,而有声闻宫外,如此数遍,又有芳香异常。陵毕, 坟埏间大雾,门柱坏雾。经一月许日,帝冢中先有一 玉箱,一玉杖。此是西胡康渠王所献,帝甚爱之,故入 梓宫中。其后四年,有人于扶风市中买得此二物。帝 时左右侍人有识此物是先帝所珍玩者,因认以告。 有司诘之,买者乃商人也,从关外来,宿廛市。其日见 一人于此车巷中卖此二物,青布三十匹,钱九万,即 售之。度实不知卖箱杖主姓名,事实如此。”有司以闻, 商人放还。诏以二物付太庙。又帝崩时,遗诏以《杂经》 三十馀卷常读玩之,使随身敛。到建“康二年,河东功 曹李友,入上党抱犊山采药,于岩室中得此经,盛以 金箱,卷后题‘东观臣姓名,记月日,武帝时也。河东太 守张纯以经箱奏进,帝问武帝:时左右侍臣,有典书 中郎冉登,见经及箱,流涕对曰:‘此孝武皇帝殡殓时 物也。臣当时以著梓宫中,不知何缘得出’’。”宣帝大怆 然惊愕,以经付孝武帝庙中。

《拾遗记》:任城王彰,魏武帝之子也。彰薨,如汉东平王 葬礼。及丧出,闻空中数百人泣声,送者皆言“昔乱军 相伤,杀者皆无棺椁。王之仁惠,收其朽骨,死者欢于 地下,精灵知感,故人美王之德。”国史撰《任城王旧事》 三卷,晋初藏于秘阁。

《风俗通俗说》:孝明帝时,尚书郎河东王乔迁为叶令。 后天下一玉棺于厅事前,令臣吏试入,终不动摇。乔 曰:“天帝独欲召我。”沐浴服饰,寝其中,盖便立覆。宿夜 葬于城东,土自成坟。县中牛皆流汗吐舌,而人无知 者。

《博物志》:灵帝和光元年,辽西太守黄翻上言,海边有 流尸,露冠绛衣,体貌完全。使翻感梦云:“我伯夷之弟, 孤竹君也,海水坏吾棺椁,求见掩藏”,民有襁褓视,皆 无疾而卒。

《莲社高贤传》:“慧远法师,七月晦夕于般若台之东龛, 方从定起,见阿弥陀佛身满虚空,圆光之中有诸化 佛、观音、势至左右侍立。又见水流光明,分十四支,流 注上下,演说苦、空、无常、无我之音。佛告之曰:‘我以本 愿力故,来安慰汝,汝后七日当生我国’。又见佛驮邪 舍、慧持、刘遗民在佛之侧,乃揖师曰:‘师志在先,何来 之晚’?”师语法净、惠宝曰:“吾始居此,十一年中,三见佛相。今复见之,吾生净土必矣。”又曰:“七日之期,斯为渐 矣。”即寝疾,制《遗诫》曰:“吾昔以知命之年,托业此山,自 审有必尽之期,便欲绝迹外缘,以求其志。良由性弱 于断,遂令同趣相引,时贤过眷,情以类感,不觉形与 运颓。今年已八十三矣。仰寻违离之诲,俯慨自负之 心,徒令此生虚谢,以悼往疾之深。令于至时露骸松 林之下,即岭为坟,与土木同状。此乃古人之礼,汝等 勿违。苟神理不昧,庶达其诚。大哀世尊,亦当祐之以 道。”门徒号恸,若丧父母。师以世情难割,乃制七日展 哀,至期始顺寂,即义熙十二年八月六日也。弟子不 忍露尸,与寻阳太守阮侃,奉全躯举葬于西岭,累石 为塔。谢灵运立碑,以铭遗德。张野作序,自称“门人。”宗 炳复立碑于寺门,以表德业。

贤奕、卢多逊既卒,许归葬。其子察护丧,权厝襄阳佛 寺。将易以巨榇,乃启其尸不坏,俨然如生,逐时易衣, 至祥符中亦然,盖五月五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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