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第014卷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四卷
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十四卷目录

 度量权衡部总论

  宋司马光传家集答范景仁书 景仁又答书 与范景仁第四书 景仁

  答第四书 与景仁第五书 景仁复第五书 景仁答积黍书

  文献通考论范镇主房庶以律生尺 辨房庶累黍之误

  大学衍义补权量之谨

  明林应翔衢州政事志总论度量权衡

考工典第十四卷

度量权衡部总论

[编辑]

宋司马光传家集

[编辑]

《答范景仁书》

[编辑]

近于梦得处,连得所赐两书,闻起居甚适,差慰勤想。 又蒙教以宜观《素问》病原,且云铸《周鬴》汉斛已成,欲 令光至颍昌就观之。虽古之儒者,闻善相告,见善相 示,勤勤恳恳,殆不过此,其幸与感,何可胜言。但以家 兄约非久入洛,须留此待之,不可舍去,故未敢轻诺, 徒增耿耿耳。景仁所教诚善矣,孔子曰:“‘盍各言尔志’。 窃不自揣,辄敢以所闻养生及治乐之道荐于左右。 譬犹嘉谷既殖,必使佣役从而耘耨之,大厦既构,必 使贱工从而砻斲之,然后克成其粹美也。景仁可能 不鄙而听之乎?尝记昔者与景仁同在贡院,充点检 官,主文试进士《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论》,当是时,场中 秉笔者且千人,皆以为民之始生,无”不禀天地中和 之气也。其文词之美固多矣,以愚观之,似皆未得刘 康公之指,常欲私出鄙意而论之,因循汨没,卒不能 就,于今三十五年矣。因景仁教以养生之道,敢试言 之。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 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之以取福, 不能者败之以取祸。”今成子惰,弃其命矣。盖所谓生 者,乃生存之生,非始生之生也。夫中者,天地之所以 立也。在《易》为太极,在《书》为皇极,在《礼》为《中庸》,其德大 矣,至矣,无以尚矣。上焉治天下,下焉修一身,舍是莫 之能矣。就其小小者言之,则养生亦其一也。何以知 之?夫人之有疾也,必自于过与不及而得之。阴阳风 雨晦明,必有过者焉;饥饱寒燠,劳逸喜怒,必有偏者 焉。使二者各得其中,无疾矣。阴阳风雨晦明,天之所 施也。饥饱寒暑,喜怒劳逸,人之所为也。人之所为,苟 不失其中,则天之所施,虽过亦弗能伤矣。木朽而蝎 处焉,肉腐而虫聚焉,人之所为不得其中,然后病袭 焉。故曰:“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也。”是以圣人制动 作礼义威仪之则,所以教民不离于中,不离于中,所 以定命也。能者则养其中以享福,不能者则败其中 以取祸。是皆在己,非在他也。《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 死?”《记》曰:“人有礼则生,无礼则死。人无礼则失中,失中 则弃命矣。”刘康公所以能知成肃公之将死,盖用此 道也。彼《素问》病原之说虽佳,恐漫汗支离,不若此道 之为明且约也。昔者圣人造次而动,不爽于和,纵心 所欲,不失其中,施之于身,则有馀矣。将以教天下,垂 后世,则未能也。是故调六律、五声、八音、七始,以形容 其心;制吉凶宾军嘉礼,以轨物其德。使当时及后世 之人,虽四海之远,千载之久,听其乐,则洋洋乎其心 和,常若圣“人之在其上。循其礼则肃肃然其体正,常 若圣人之处其旁。是以大夫无故不撤簨簴,士无故 不撤琴瑟,朝夕出入起居,未尝不在礼乐之间,以收 其放心,检其慢志,此礼乐之所以为用也。”周室既衰, 礼缺乐弛,典章亡逸,畴人流散。《律》《度》《量》《衡》不存乎世; 《咸》《英》《韶》《頀》不传乎人。重以暴秦焚灭六籍,乐之“要妙, 存乎声音,其失之甚易,求之甚难。”自汉以来,诸儒取 诸胸臆,以亿度古法,牵于文义,拘于名数,较竹管之 短长,计黍粒之多寡,竞于无形之域,讼于无证之庭, 迭相否臧,纷然无已,虽使后夔复生,亦不能决。彼周 鬴出于《考工记》,事非经见,是非固未得而知。如汉斛 者,乃刘歆为,王莽为之,就使其真器尚存,亦不足法。 况景仁复改其制度,恐徒役心力,费铜炭而已。孔子 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今 先王之乐,馀音遗文,既不可得而睹闻矣,盍亦返其 本乎?《乐记》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 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 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神则不怒 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礼以治躬则庄谨,庄谨则 严威。中心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 斯须不庄不谨,而易慢之心入之矣。乐也者,动于内 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 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 “易慢焉,此乐之本,礼之原也。夫乐之用不过于和,礼 之用不过于顺,二者非徒宜于治民,乃兼所以养生 也。如某者,虽知之常病,未能行之。今老矣,犹庶几强 勉而学焉,以养其馀生。亦愿景仁共勤此道,捐其末, 求其本,舍其流,取其”原,致乐以和其内,致礼以顺其外。内和则疾疹不生,外顺则灾患不“至;疾疹不生则 乐,灾患不至则安。既乐且安,志气平泰,精神清明,畅 乎四支,浃乎百体。如此则功何以不若伶伦、师旷,寿 何以不若召康、卫、武,医经病原皆可焚,《周鬴》汉斛皆 可销矣。”景仁以为何如哉?抑礼乐乃天地人之大伦, 自古大贤君子尚不敢轻议,而狂简小子辄妄言及 之,是宜得诛绝之罪于圣人。赖景仁之知我,如鲍叔 之知管仲也。不以为僭,不以为“狂”,庶几有可采择于 其中焉。

《景仁又答书》

[编辑]

某启:辱书,言《考工记》及刘歆所铸斛,并《素问病源》,不 可不复。窃谓舜巡四岳,则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谨权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圣人之于尺量权衡,恃以 为治。而尺量权衡,必本于律,律必有声,以考其和,此 乐之所由作也。周之鬴,汉之斛,其法具存。魏、晋以来, 其尺至有十五种,盖由横黍纵黍所为,而不禀于律 也。然卒不能作乐,止用旧声,终唐之世,无变改者。至 周王朴,始用魏、晋所弃之法,遂以仲吕为黄锺。太祖 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数十年,终无所 得。及上仙,太皇犹以李照、胡瑗所铸铜律,置神御前。 然李照以纵黍累尺,与令太府,其律又应古乐,而锺 磬才中太簇,是乐与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乐,君实 详知之,此不复云。前岁议乐,按太常镈锺皆有小大 轻重,非三代不能为。然最大者今为林锺,而仲吕乃 居黄锺子位,考之正差五律,与前后言者相符,虽经 鑴凿,尚可补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 照之乐,则不若仲吕之愈也。何则?太簇商声,宋子京 所谓“君实寄于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况十二律皆 有清声。花日新撰谱,与郑、卫无异,而以荐郊庙可乎? 《考工记》世以为汉儒所为,《汉志》载刘歆之说,多所牵 合,某亦于二书深疑之。近因鬴斛考其制作,不复疑 矣。又知太府之尺与权衡,皆古之禀于律者,惟量出 于晋魏之贪,政与律不合,须君实面言乃悉。窃以为 论此者,今世无如吾二人讲求问难之多而且久也。 得君实来,协同其说,以破千馀年之惑,为后世之传, 则吾徒事业固亦不细矣。难兄若朝夕来,不敢奉邀 候。归陕岁首垂访,春中却同入洛,幸也。刘康公论极 佳,此诚非学人之所能到,然《素问》专主于医,非黄帝 莫能为者。某至颍昌,已再读矣,须有所得,恨读之之 晚,病源乃申。《素问》之说,易为观览。若君实不倦,亦不 可忽,于身大有所益。圣人之于后世如此,但恐未可 焚烧鬴斛,费铜炭则然,亦不可错弃。恃念。不宣。某再 拜。

《与范景仁第四书》

[编辑]

某启。近领正月十二日书,续又领所赐论医及乐书, 教诲勤勤,感藏无已。医书固难测,《素问》《巢源》在其中 最精奥,诚如所谕。光前书所云者,非敢废弃之也。窃 谓医书治已病,平心和气治未病,冀景仁既得其本, 则未可焚也。然谓《素问》为真黄帝之书,则恐未可。黄 帝亦治天下,岂可终日坐明堂,但与岐伯论医药鍼 “灸耶?此必周汉之间,医者依托以取重耳。古律既亡, 胡李之律生于尺,房庶之律生于量,皆难以定是非。” 光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复云权量,虽圣所重,又须 更审法制,修废官,然后行于四方,恐未可专恃以为 治也。又今之权量,未必合于圣人之权量也。夫中和, 乐之本也;锺律,乐之末也。本,巧也。末,规矩也。虽不尽 善,犹能成器。若规不规,矩不矩,虽使良工执之,犹将 惑焉。光是以愿景仁销新铸之鬴斛,不欲使传于后 世,万一有知乐者,音律既合于古矣,不幸得景仁之 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贤者,岂肯作器以 误我”,更惑于其所学矣。此光之所大惧也,望景仁察 之。数日来,顷暄,洛城花卉如锦,家兄已到,光未可离 此。景仁既许来,千万勿食言也。

《景仁答第四书》

[编辑]

人来,得二月十六日手书,承体候已就平复,不胜喜 慰。又云:“平心和气,以治未病。君实之心未尝不平,其 气未尝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窃恐所有之乐,如议 之乐尔。医与乐皆出于黄帝、岐伯,乃当时之工也。圣 人立法之时,不可不如此周悉其书,不若《虞书》。周汉 间依托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权衡,亦起于当时,何 则?已有律。至《虞书》“同律、尺、量、衡,舜虑四方为此三物 者不禀于律,则风俗不可以统同,故每岁巡于方岳, 下考而齐一之”,安得为不恃此以为治?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权衡,乃古之权衡。前年以古乐声为黄锺, 长九寸;三分损一为林锺,长六寸,律皆围九分。黄锺 积实得八百一十分;三分损一林锺,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声协此。乃增律之一寸以为 尺,岂生于量也?与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黄金方寸 得一斤,乃知太古权衡皆古法也。惟量比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盖出于魏晋以来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 太常,镈锺未位,最大者乃应黄锺,子位中者应仲吕前后人言高五律者不虚矣。古者十二锺皆有大小, 犹十二律之有长短也,犹鬴斛之有轻重也。以律之 径三分,至鬴之方尺圆其外之百三万六千八百分, 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万分, 皆无差也。律者,乐之本也,钟鼓云乎哉?盖病后世专 事钟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书谓之律者,取此也。五 刑之属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轻重,苟不以律,则不 得其当,犹无律而定乐也。胡先生律围十三分三釐 八毫者八,围九分者一,围八分四釐者一,围七分九 釐五毫者一,外有损益而内无损益,何也?为声之不 协此也,黄锺之律短也。黄锺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 律也。君实若不见过,一观鬴斛,某惧后世待君,实为 “执一而不变人也”,非所闻之君实也。

《与景仁第五书》

[编辑]

光启:范朝散来,领二月二十三日及晦日两书,所云 递中书未尝得,盖二十三日书即是也。夫治心以中, 此舜禹所以相戒也;治气以和,此孟子所以养浩然 者也。孔子曰:“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 也。”然则中和者,圣贤之所难。而来示谓光心未尝不 平,气未尝不和,犹不免于病,此言过矣。以光方于古 人,乃下之下者也,于圣贤之道,曾不能望其藩篱,然 亦知中和之美,可以为养生作乐之本,譬诸万物皆 知天之为高,日之为明,莫不瞻仰而归向之,谁能跂 而及之耶?曏所以荐于左右者,欲与景仁黾勉共学 之尔,安能遽入其域耶?至于景仁,去冬为酒所困,发 于耳,发于牙,是亦过中之所为也。又云:“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权衡乃古之权衡,惟量比所为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无他,出于魏晋以来贪政也。”光谓:“尺量权 衡,自秦、汉以来变更多矣。今之尺与权衡,岂得犹是 先王之所用耶?彼贪者知大其量以多取人谷,岂不 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权衡以多取人金乎?且 尺量权衡,公私所共用也。敛之以大量,则给之亦以 大量,贪者何所得乎?”此则众人共知,其不然明矣。黄 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据今之尺与权衡言之尔。唐 自安、史之乱,雅乐工器,什不一存。逮于黄巢,荡无孑 遗。有殷盈孙者,更按《考工记》始铸镈锺十二,五代用 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律。今以景仁律验之, 在未位者已中黄锺,则是太常镈锺下七律也,不知 何故反以为合?又景仁所谓律与鬴斛之分数,光未 甚解,岂非语其容受耶?景仁亦以千二百黍为一龠, 则二百四十万黍为一斛,以今斛概之,何啻大十三 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议莫能尽也。曏为景 仁必入洛,庶得相与极论养生作乐之本。今景仁既 不来,光又不得往,郁郁之志,殊未便也。

《景仁复第五书》

[编辑]

某复书。君实足下:辱手书,言中和之难,诚是也。《礼》云: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言帝王中和之化行,则 阴阳动植之类蕃,非为一身除病而禁医书也。孟子 养浩然之气,荣辱祸福之不能动其心,非除病之谓 也。某向之病,诚由饮食过中,是饮食过中,非中和也。 尺与权衡合于律,惟量为三分之大,自魏晋,自秦汉, 俱不载于书,不可知也;大敛之,大给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税,而鲁什二,汉什五,秦大半,皆大敛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于用而致然尔。今尺合于 律,权衡合于律,而鬴斛之轻重合于权衡,尺之方深 合于量,又与古乐声正同。所谓量者,一律之容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为一鬴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之实 也。二千龠为一斛,百六十二万分之实也。自古至今, 黄金无变者,尺之法、权衡之法不可变,亦犹是也。”其 数与声与尺与权衡,皆禀于律,独冀为不禀,必有自 来矣。不见于书,所以疑其自魏、晋也。以胡先生《乐书》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声高。君实不求此而袭先儒之 误,乃云未甚解鬴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实深于筭, 请自律分推而至于权衡尺量,则涣然无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锺,自六月至十一月,则黄锺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正者,曰仲吕,自十一月至四月,则仲吕位 也。前所谓“各高五律”,非谬矣。太常镈锺,恐非盈孙所 为。是时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记》有大小、轻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为者。”累谕议不决,特以《汉 书》脱文及《隋书》所载先儒之误,非君实误也。更详思 之。

《景仁答积黍书》

[编辑]

某与君实议乐,前后几万言,不出于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为异同尔。其馀则汎用传记证佐而已。最 先者,君实以为房庶改《汉书》“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 黍之广”八字。某以为《汉书》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黄 锺之长,后言九十分黄锺之长,则八字者不可谓庶 自为,且庶亦不能为也。尺量权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则曰黄锺之长,在量则曰黄锺之龠,在权衡则曰 黄锺之重”,皆千二百黍也,岂独于尺而为不成文理 乎?《隋书》诸儒之论,始以一黍为一分之说。若尔,则黄锺积实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自蔡邕 不能知,谓铜律尺为铜龠尺,黄锺万事根本,尺量权 衡之所禀者,而诸儒尺至有一十五“种,逮今千馀年, 无人是正。吾侪业已留意,可不为终之乎?”君实以青、 赤、黄、白、黑主于温,酸、苦、甘、辛、咸主于饱,谓为某说,不 然。五色者之于衣,华于身而已;五味者之于食,适于 口而已,乌取于温饱而云乎哉!见君实议乐,正如是 矣。王朴之乐,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吕为黄锺 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李照之乐皆失位者,以太簇为 黄锺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此非面陈不可持。国约、石 淙相见至时,亦当一往以究其说。君实云:“必有伶伦, 后夔、师旷始能知之。某以为三人亦不能知。何则?无 律也。《书》云:‘律和声’。《礼》云:‘吹律听军声’。《传》云:‘虽有师旷 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有亦不能 知之,“无律故也。”君实云:“示谕七条,或然或否,不知何 者为然,何者为否?请一疏示,当为修改。”某谓太府尺 为黄帝时尺,考李照之律与尺,而知其然。李照以太 府尺纵黍而累之,亦牵于《隋书》之说也。然其乐比其 律高三律,律是而乐非也。何以知今之尺,是黄帝时 尺,以黄帝之法为律,以起尺,十二律内外皆有损益, 其声和,而与古乐合,以为鬴斛,而其分数、其轻重,又 与《周官》《汉斛铭》并同,无毫厘之差。以此知太府尺、太 府权衡皆黄帝时物也,其法与黄帝之法同起于律 也。隋谓之“开皇官尺”,历唐以至于今者,谓隋、唐尺则 人皆信之,谓黄帝时尺则皆骇矣。自隋以来,至唐以 及五代,最为乱世,而此物不变,则自秦至三代至五 帝而上黄帝,又何疑哉?千岁之日,今日是也。谨此《复 命》。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

[编辑]

《论范镇主房庶以律生尺》

[编辑]

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乐书补亡》三 卷,召诣阙。庶自言:“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锺之 长,以子谷秬黍中,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 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 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 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锺也。且《汉志》云一为一分者,盖 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当以 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黄锺之 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直秘阁范镇是之,乃 为言曰:“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 十;瑗以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 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 百黍于管,以为黄锺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 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盖累黍为尺,始失之 于《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及隋平 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 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 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朝廷久以锺律未正,屡下诏 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 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 真。”乃诏王洙与镇同修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 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锺 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乐高古 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 一稃二米黍也。尺比黄黍,所累者长一寸四分。庶又 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征音。国家以火德王,征属火, 不宜阙。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征音。”帝召辅臣观庶 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 事,令撰图以进。其说以五正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 衍之成八十四调。旧以宫、征、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 声,然后加变宫、变征二声以足其数。推以旋相生之 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征为变羽,易变为闰,随 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 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庶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 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说略矣。”是时,瑗 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书省校书郎,遣之。镇为 论于执政,执政不听。四年,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 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体,兹盛德之事也。然自下 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 本而争其末也。窃惟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 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 后人参考之,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通也。有 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数也,权衡 也,锺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 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 求无形之声音,其和安可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 惟裁择焉。按《诗》:“诞降嘉种,维秬维秠。”诞降者,天降之 也。许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后汉任城县 产秬黍二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又 古人以秬黍为酒者,谓之秬鬯。宗庙降神,惟用一尊; 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今秬黍取之民间者,动至“数百斛,秬皆一米,河 东之人谓之黑米。设有真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 官。此秬黍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 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今 律空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三釐八毫,是为九分 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 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说者谓四釐六毫为方 分,古者以竹为律,竹形本圆,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 为非是,二也。又按《汉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锺之长, 又云“九十分黄锺之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 百黍之施于量则曰黄锺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锺 之重;施于尺则曰黄锺之长。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 百黍为尺,又不起于黄锺。此尺之为非是,三也。又按 《汉书》言“龠,其状似爵”,爵谓爵盏,其体正圆。故龠当圆 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 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 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礼》鬴法, 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 《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尺。璧羡之制,长十寸,广 八寸,同谓之度,寸以为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又 《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谓 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为 鬴之方,十寸尺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 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积千 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 十斗,旁有庣焉。当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 “审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 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 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圆分谓之径围,方分谓之方 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圆分而以方法 算之,此算数非是,七也。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黍而 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钧,声中黄锺;汉之斛,其重二 钧,声中黄锺。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 者,欲见薄厚之法,以考其声也。”今黍之轻重未真,此 权衡为非是,八也。又按“《凫氏》为锺,大锺十分具,鼓间 之,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具,钲间之,以其二为之 厚。”今无大小薄厚,而一以黄锺为率,此锺之非是,九 也。又按“《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为一,股为二, 鼓为三”,盖各以其律之长短为法也。今一以黄锺为 率,而无长短厚薄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 有形之物也,可见者也,使其一不合,则不可以为法, 况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无形之声音不可得 而和也。请以《臣章》下有司,问黍之二米与一米,孰是 律之空径?三分与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与 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圆制与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圆 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 五毫与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数之以圆分与方分 孰是?权衡之重以二米秬黍与一米孰是?钟磬依古 法有大小、轻重、长短、薄厚,而中律与不依古法而中 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后定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容 受;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后可以为 量、为钟磬;量与钟磬合于律,然后可以为乐也。今尺 律本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 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然议者不言有司论议依违 不决,而顾谓作乐为过举,又言今宜先定政令,而礼 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倘“使有司合礼乐之论, 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顾于政令不己 大乎?昔汉儒议盐铁,后世传《盐铁论》。方今定雅乐以 求废坠之法,而有司论议不著。盛世之事,后世将何 考焉?愿令有司,人人各以经史论议条上,合为一书, 则孰敢不自竭尽,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议为然,伏 请权罢详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后为乐,则必至 当而无至于浮费也。”诏送详定所。镇说自谓得古法, 后司马光数与之论难,以为弗合。世鲜锺律之学,卒 莫辨其是非焉。

《辨房庶累黍之误》

[编辑]

按:古人言“律为万事本,度、量、衡皆由焉。”律以和声,度 以审度,量以嘉量,衡以权衡。度有长短,量有小大,衡 有轻重,虽庸愚之人皆能知之。至律之于声,其或雅 或淫、或和或乖,则虽贤哲之士不能遽晓。盖四者之 中,议律为难。度或长或短,量或小或大,衡或轻或重, 三物皆生民日用不可阙者。然以四海九州观之,未 “有千里而同一度量衡者也;以古往今来观之,未有 千年而同一度量衡者也。”盖随世立法,随地从宜,取 其适于用,而初无害于事,固不必尽同也。至律则差 之丝忽不能以谐声,声不谐不足以为乐,乐不和不 足以致治。盖四者之中,制律为尤难。是以古人之于 律,或求之于丝竹,伶伦之管,京房之准是也;或求之 于金石编钟、编磬、镈钟、簴磬之属是也。虽曰假器物以求之,然心有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笔不能尽。 假如有人与后夔、伶伦并世而生,亦岂能尽得其协 律和声之法乎?后之儒者,病乐之不和,议欲更律。更 律之法,或取之絫黍,或求之古之度量。然絫黍之法, 汉制特以较《度量衡》,所谓“黄锺之长、黄锺之龠,黄锺 之重”云者,特以明三物之与律相表里耳,未尝专言 絫黍以为律也。至于古之度与量,则周鬴、汉斛,与魏、 晋以来尺十有五种,相去且千年,其流传至于今者, 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详也。倘其果为古器,则不知造 此器之时,其于虞朝之同律度量衡,周王之考制度, 果无纤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详也。而方伥伥然于 千百载之后,搜求古雅之器于荒丘古墓之中,而自 以为得之,盖亦疏矣。盖律、度、量、衡虽曰相为表里,然 至易晓者,度、量、衡也;至难知者律也。随时而变易,屡 易而不害于事者,度、量、衡也。

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轻,后世度长量大衡重,则当其或短或小或轻之时多取之,或长或大或重之时少取之而敛散,同此一器,何害于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汉取其五,秦取其大半。” 盖病在于重敛,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则害于乐者律也。”今失其难者而反 取则于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则于其屡易 者,何哉?窃以为必欲制律,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张文 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听牛铎而知其可以谐音, 听玉磬而知其为闰月所造之类,而后可以语此。如 其不然,或专求之于累黍,或专求之于周鬴、汉斛、魏 “尺之属,无异刻舟而寻剑也。”李照、胡瑗、房庶之说,皆 以黍求律者也。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说,以为照以纵 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则太长;瑗以 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毫 则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百 黍,于管以为黄锺之长,取三分则以“空,径则无容受 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累千百言,大要不过如此。 愚请得而诘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 律管皆径三分,围九分,黄锺之管长九寸,自大吕以 下以次降杀是也。然则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 之分寸不可考矣。是以《隋书》因汉制之说,以一黍为 一分,则是十黍为一“寸,分寸既定,然后管之径围可 定;径围既定,然后律之长短可定。”瑗与照虽有纵横 之异,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径围,则一也。今 庶既尽辟纵横之说,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乱实之管 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锺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 空径,则不知庶之所谓空径三分之管,既非纵黍之 分,复非横黍之分,则何以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 而可以制律者。如庶之所谓分,既非纵黍,复非横黍, 则必别有一物为度以起分。倘别有一物为度以起 分,则只须以其三分为径,以九十分之长为黄锺之 管,而律本不因于黍矣,何烦实黍于管?又何烦于《汉 书》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数乎?此愚所以 未敢以为通论也。古律以竹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 者容千二百黍,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 盈尺矣。故必先以黍为分度之,三分为径,然后实以 千二百黍,则九十分其长为黄锺之管矣。愚虽不能 晓锺律,窃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大学衍义补

[编辑]

《权量之谨》

[编辑]

《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颖达曰:“律者候气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于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两,皆取法于律。”

蔡沈曰:“律谓十二律,六为律,六为吕。凡十二管,皆径三分有奇,空围九分,而黄锺之长九寸,既以之制乐而节音,又以之审度而度长短,则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之审量而量多少,则黄锺之管其容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为龠,而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 ,以之平衡而权轻重,则黄锺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此《黄锺》所以为万事根本。诸侯之国,其有不一者,则审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 ,所用于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锺,而与候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也。

“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操执者有增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克赔补之患,其所关系盖亦不小也。” 是虽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为治尚不之遗,而况后世民伪日滋之时乎!乞敕所司,每正岁申明旧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权衡,使收受民间租税器物,不许过则。又于凡市场交易之处,悬挂则样,以为民式。在内京尹及五城兵马司官、在外府州县官,每月一次校勘。宪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验,公” 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 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蔡沈曰:“典则,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为石,三十斤为钧,钧与石五权之最重者也。关通以见彼此通同,无折阅之意;和平以见人情两平,无乖争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临天下,典则法度所以贻后世者如此。至于钧石之设,所以一天下之轻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为子孙后世虑,可谓详且远矣。”

臣按:圣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钧石也,而《五子所歌》举大禹所贻之典则,止言钧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谓“法度之制始于权,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 ,是权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钧石言之。嗟夫,万物之轻重取信于权衡,五权之轻重归极于钧石,是虽一器之设,而与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则》” ,同为祖宗之所敷遗,承主器而出治者,乌可荒坠先祖之绪哉?

《周礼》: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陈其货贿,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同其数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十有一岁同度量、 同数器。

臣按:“三代盛时所以制度量以定长短多寡,以取信于天下者,非但王府则有,凡诸侯之国、道路之间莫不有焉。天子时巡则自用一侯国之制,非时巡之岁则又设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当是之时,一器之设、一物之用,莫不合于王度而无有异同,否则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统也欤。

典瑞璧羡以起度。

《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为一度。

郑元曰:“羡者,不圆之貌,盖广径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尔雅》:‘肉倍好谓之璧。羡,延也’。此璧本圜,径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两傍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为璧也。裁其两旁,以益上下,所以为羡也。袤十寸,广八寸,所以为度尺也。以为度者,以为长短之度也。则周家十寸、八寸皆为尺矣。陈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则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八寸’” 之尺起度,则八尺为寻,倍寻为常。王昭禹曰:“夫度,在礼则起于璧羡,在乐则起于黄锺之长。” 先王以为度之不存,则礼乐之文熄,故作璧羡,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汉志》,“度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釐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则尺固当以十寸为正。矧?天地之数生于一而成于十,十者天地之足数也,以是为度以定万物之长短,岂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羡既起十以为丈引,又起八以为寻常,则非一定矣。设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则八也,又何用别为之制哉?臣愚以为璧羡虽古人之制,然宜于古而未必宜于今也。请凡今世所用之尺,一以人身为则。谨考许慎《说文》:“寸,十分也。” 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十分为寸,“则十寸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为准,铸铜为式,以颁行天下。凡所谓八寸六寸之尺,虽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则用度者有定准,制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长短,体有肥瘠,乌可据以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累黍,或以丝忽。地之生黍,岂皆无大小?蚕之吐丝,岂皆无粗细。何独致疑于人身哉。且身则人人有之。随在而在。拟寸以指。拟尺以手。虽不中不远矣。

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秏。不秏然后权之,权之然 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

圜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
考证
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锺之宫,概而不税。其铭曰:

“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 兹器维则。”

王昭禹曰:“量之为器,内方而外圜,则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则阴阳奇耦之义也;其重一钧,则权衡之法寓焉;其声中黄锺,则律吕之法寓焉。夫黄锺为律之本,而宫为五声之纲,量之所制,其本起于黄锺之龠;其成也,声又复中于黄锺之宫,岂非以天下之法于此乎出,而五则之法于此乎成?欤非特此” 也,宫于五行为“土” ,于五常为信,则以量为法则之主,且以立信于天下也。惟其立信于天下,故与天为公平而不敢私焉。

郑敬仲曰:“量之为物,其粗则寓于规矩法度之末,而其妙极于天下之精微,盖出于时文之思索,而归诸大中至正之道,民所取中而芘者也。虽童子适市,莫之或欺矣。出之以内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氏,同之以行人,凡以观四国也。舜之巡守,所以同度量,而孔子亦曰:‘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所谓“求启厥后,兹器维则” 者也。

臣按:先儒谓栗之为义有坚栗难渝之义,使四方观之以为则,万世守之以为法,以立天下之信,无敢偷焉,所以名官谓之“栗氏” 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锡为之,外圜而内方,以象天地,后世则改用木而内外皆方,失古意矣。古者先王所以垂典则于子孙以示四方,信后世者既有所谓大经、大法而于器物之制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岁久而易坏也,又必镕炼金锡而铸为之器,权其轻重之剂,准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坚,无馀无欠,刻为铭文,以为世则,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后世之范,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贷,以暗收人心,潜移国祚,如齐陈氏者,然后知古先哲王于巡守之时,必同度量衡于行政之初,必审权量。非故为是屑屑也。其为虑一何远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 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 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陈澔曰:“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里,亦仿此推之。”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经界始,所谓经界者,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后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沟涂、封植之界限尽废,所以经界者不过步其远近、量其广狭、分其界至以计其顷亩之数焉耳,然欲计之而无所以经画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广野,若欲步算固亦无难,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险隘、溪涧阻隔,乃欲一一经画之,使无遗憾,岂非难事哉!古人丈量之法,书史不载,维《王制》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亩里之数,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谓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传用非一日,未必无所自也。是法也,施于宽广平衍之地,固无不可,惟于地势倾侧纡曲尖邪之处,其折量纽算为难,小民不人人晓也。是以任事之人易于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首行于平江,然后推及于诸郡,当时亦以为便,惟闽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于朝,力主行之,然竟沮于言者。或曰:“宋人经界之法可行否?” 欤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县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郑昭叔,斯行矣。虽然,犹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见,得君之专,以主之于上,岂能不摇于群议,而终于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 权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

郑元曰:“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同角、正皆所以平之也。”

吴征曰:“衡下但言石,于五者之中举其至重者言也。上曰量,下又曰斗甬者,先总言其器,后言其名也。权者衡之用,概者量之用,惟度既不析其名又不言其用者,度自用无为之用者也。”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为必顺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昼夜各五十刻,于是乎平等,故于此二时审察度量权衡以验其同异,或过而长、或过而短,或过于多、或过于少、或过于重、或过于轻,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适于平焉。后世事不师古,无复顺时之政,虽有度量权衡之制,一颁之后,听民自

为无复“审察校量” 之令,故有累数十年而不经意者矣。况一岁而再举乎?“民伪” 所以日滋,国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论语》:“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

饶鲁曰:“‘谨权量,是平其在官之权衡斗斛,使无过取于民。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固是要通乎官民,然民间权量关系尚浅,最是官府与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当纣之时必是取民过制,所以武王于此不容不谨。”

臣按:饶鲁谓民间权量关系尚浅,最是,官府与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呜呼,岂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为多尔,凡官“府收民贡赋,其米麦之类则用斗斛,布帛之类则用丈尺,金银之类则用权衡,三者之中,丈尺为害较浅,惟斗斛之取盈,积少成多,权衡之按抑,以重为轻,民之受害往往积” 倍蓰以至于千万,多至破家鬻产以沦于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祸乱以作。武王继商辛坏乱之后,即以“谨权量” 为行仁政之始。言“权量” 而不言“度” ,非遗之也,而所谨尤在于斯焉。谓之“谨” 者,其必丁宁慎重,反复详审,而不敢轻忽也欤!

《前汉律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 起黄锺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 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 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蒦 于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内官,廷尉 掌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义,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张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锺》之 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 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 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 聚于斗,角于斛也。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义:龠者跃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 于“黄锺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 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而《五权》谨矣。”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

臣按:以上言权,五权之义,铢者殊也,物丝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锺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钧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 也。钧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 异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则用竹,盖引长十丈、高一分、广六分,长而难以收藏,故用竹蔑为之为宜也。五量之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夫《班志》于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制造之质,或用铜、或用竹,独于权衡略焉,乃于下文总言度量衡用铜者,意者权衡亦用铜欤?后世于度量二者,用木为之,度间有用铜者,而斗斛之制,用铜鲜矣。权之为器,非若度量,虽有长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为用。惟权之一器,则兼衡与准而参用之,所以为之质者亦各不同。准必以绳,权必以铜,而衡则以木,若铜为之也。后世一惟用木耳。臣请诏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铸铜为度量权衡之式,藏在户部,颁行天下藩服郡县。凡民间有所铸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岁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许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吕祖谦曰:“自商君为政,平斗甬、权衡丈尺,其制变于古矣。至是并天下之后,皆令如秦制也。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秦犹沿而行之,至于后世则鲜或举之矣。”

臣按:秦事不师古,至为无道而犹知以一衡石、丈尺为先务,况其不为秦者乎?然吕祖谦作《大事记》,于始皇平六国之初书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题》则云“自商君为政,平斗甬、权衡丈尺。” 意其所书之石非钧石之石也,后世以斛为石,其始此欤?

宋太祖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诏有司按前代 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诏曰:“《书》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 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 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 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间,熟知官府出纳之

弊,故其在位者以谨权量为务。史谓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钓于架,植镮于衡,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于是更铸新式,悉繇累黍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观之,可见古昔好治之君,莫不爱民。其爱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无不预为之禁革,则虽一毫之物不使过取于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约束非不备,刑罚非不严,然利之所在,人惟见利而不见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为奸。孰若每事皆立为一法,如宋人之于权衡,必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又俾操执者却立以视,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准此” 以立为之法。则官吏无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颐曰:“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 皆不可阙。”

朱熹曰:“所谓文章者,便是文饰,那谨权、审量、读法、平价之类耳。”

臣按:程子谓“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皆不可阙” ,朱子谓“文章便是文饰” ,那谨权、审量之类,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纲纪,臣窃以谓权而谨之、量而审之,使其长短适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饰之意,然于操执之时或钩锤之转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际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摇撼,则是无纲纪矣。是知圣人为治无一善之徒行,无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设虽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虽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钜细精粗无不毕举,上下四方无不均平也” 欤。

以上权量之“谨”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权量” 而不及度者,盖《论语》叙武王之行政,止言“谨权量” ,朱子注《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谨权审量而不及度。意者权量之用,比度为切欤?不然,则举二以包其一也。

明林应翔衢州政事志

[编辑]

《总论度量权衡》

[编辑]

“古之斗斛秤尺定于天,今之斗斛秤尺定于人,人之 意何所不至?”以意定斗斛秤尺,而长短轻重纷然淆 乱矣。是故古者圣王取而定之于天,天有自然之斗 斛秤尺,而人不知,由地中之气而知之。地气自十一 月冬至夜半子时一阳气动,先期截定竹管,径三分 有奇,空围九分,长九寸,为黄锺之管,以葭莩灰实其 “管端,一阳气至而管端灰飞,则真黄锺之管矣。”然后 自大吕以下十一律,皆依黄锺九寸之法,以次减短, 而音乐从此定矣。由是以黄锺审量,则九寸管中容 上党秬黍一千二百以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 升为斗,十斗为斛,此斗斛之所由定也。以黄锺平衡, 则九寸管中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 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 石。此衡秤之所由定也。以黄锺审度,则九十分黄锺 之长。一为一分,而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 丈为引。此丈尺之所由定也。斗斛秤尺,皆定于黄锺, 故曰:“黄锺为万事根本。”《尚书记》:“虞舜同律度量衡,重 黄锺也。重黄锺,所以尊天也。”迩者在市在乡,斗斛每 石多或重百数十斤,少或九十五斤,或八十斤;秤多 或二十四两,或二十两,少或十五两十四两。尺长或 一尺二“寸,短或八寸,其轻重长短,各处不齐,此非太 平之象也。谓之太平,则必万法皆平。今之斗斛秤尺 如此,法已乱矣。兹欲候气冬至,而取法于黄锺,则诚 难之。”但著为令,使秤定为十六两,石数难依古四钧 之法,定为百斤;丈尺难依古六寸、八寸之式,定以十 寸为尺。令在市在乡,较若画一,庶乃得其平乎?犹有 说焉,总一市价也,而有官价,有时价,已非所以为名 矣。至于给价之时,吏或虚其铢两,而差役赴市,其弊 尤多。大抵弊在取赢于铺行,而故以滥恶者进,“用八 釐等八色银穪而出,用二十四两秤穪而入,外则使 负贩之夫空担而归,内则使肉食之尊投著而起”,此 其事最细而最当究心者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标点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诗文断句 v2.1创建,并且经由维基文库用户编辑改善的。本站用户之编辑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发布。

欢迎各位持续修正标点,请勿复制与本站版权协议不兼容的标点创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