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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第1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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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一百六十七卷目录

 车舆部汇考二

  周二

考工典第一百六十七卷

车舆部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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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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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礼冬官考工记》:“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 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攻 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

订义郑司农曰:“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别名也。” 王昭禹曰:“轮人为轮,舆人为车,弓人为弓,庐人为庐,器匠人为宫室之属,车人为耒之属,梓人为笋簴之属,此攻木之工七。” 陈君举曰:“辀人不与其数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

“攻金之工,筑冶凫栗段、桃;攻皮之工,函鲍《韗韦》裘;设 色之工,画、缋、锺、筐、㡛”;刮摩之工,玉。请帮助识别此字。雕矢、磬抟埴之 工。陶旊,“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 舆。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

郑锷曰:“周之所尚者舆也,故作车之工为多 。” 《易氏》曰:“故者,继上文而言也。攻木之工七,弓庐、梓匠各居其一,而轮人、舆人、车人乃居其三。又于三者之中,舆人居其一,轮人析而二,车人析而三,其外又有辀人为辀,是车之三工又别而为七。此一器而工多,惟车为最 。” 陈君举曰:“车制用在轮,故察车自轮始。轮之外𫐓” 为围,围之中直指凑毂者为辐,辐之所蓄而利转者谓之毂,毂里之大穿谓之贤,毂外之小穿谓之轵,毂中空处谓之薮,毂上横通通载者谓之轴,轴末以防轮而固谓之舝,轴上横伏而纳辀者谓之轐,轐上所载三面材谓之任正,任正之上谓之轸。舆前掩軓版谓之阴,舆深谓之队,植于舆两傍谓之“輢” ,蔽风尘谓之“茀” ,横于两輢而为人所凭者谓之“式” ;中系骖马内辔处谓之“輢” ;式下之植从者谓之“轛” ,两輢之上出于式者谓之“较” ,较之下从者谓之轵。以革挽式,以皮覆式谓之袜,以簟衣式谓之《车軓》纳辔之环谓之“袜” ,著车之众环谓之“指。” 有曲轐而出,从前稍曲而上谓之“辀” ;辀前持衡者谓之颈,颈下衡者谓之冲,冲下两马谓之服,服外两马谓之《骖两》。服之四辔,两骖之四辔谓之“八辔。” 两骖之内辔系于式其在手者,外辔与服马之四辔谓之六辔,前系于衡,后系于轸,以防骖马之入者,谓之《胁驱》。《骖马》之系车四条谓之靷,内两条纳于阴者谓之“阴靷” ,外系于轴者谓之“外靷。” 拘二靷以绊其背者,谓之“韅。” 背为环以管外内辔,谓之“游环。” 削革三就当胸,谓之“繁缨” ,缕金以当卢谓之“钖” ,著铃于两镳谓之“鸾” ,置轸于式谓之“和” ,两骖内辔谓之“勒。” 车上之覆则有盖,盖之斗谓之“部盖” ,上撩谓之“弓” ,盖之小柄谓之“达常” ,大杠长八尺谓之桯,此车之通制也。

《车》有六等之数,

郑锷曰:“《易》兼三才而两之,故六车之为盖以象天,为轸以象地,人立其中则三才之道备矣。六等之数殆亦兼三才而两之之意 。” 毛氏曰:“在内而尊者莫若乘车,在外而重者莫若兵车。乘车,王者所乘,所以表其尊,故必以三才为象。兵车,将帅所乘,欲兵器之有序而已,故总计之而六等也。若田车则不与焉者,田车” 六尺有三寸,加轸与轐,则不及四尺之等,与诸物参差而不齐,故不备以等也。大抵言轸及盖而不言人,不失为三才之象;言轸及人而不及盖,不失为六画之象。

《车轸》四尺,谓之“一等。”

郑康成曰:“此谓兵车 。” 杨谨仲曰:“‘学者多疑轸之名,以郑氏之说未明也。前言‘车轸四尺,谓之一等’,注以为舆后横木。后言加轸与轐焉,四尺也’,注以为轸舆,故学者惑焉。轸正是舆之名,盖四畔各以木加于舆上,以闲其所载,《诗》所谓俴收也。其四方则象地,故曰‘轸方象地,惟四畔皆木也。故论轸之高,则以后横木为’” 度,六分其广,以一为轸围。车广六尺六寸,则是舆后横木围一尺一寸,径三寸三分寸之二,轮六尺六寸,故轵高三尺三寸,并后轸与轐七寸,共高四尺。自后而登人长八尺,登下以四尺为得中,故指后横木为高之度。轸之义不止后横木也,谓加轸与轐者,轐名伏兔,在车轴上,伏兔尾后,上载车轸,故曰舆轐。轐本不高也。惟学者止认横木为轸方之义,则疑其为方。不知方木安得名轸之围,而其方又安能象地?不可不辨 。赵

氏曰:“兵车之轮,六尺有六寸,轵崇三尺有三寸。轵谓毂末贯于轮之中者,又加轸与轐之七寸,轸谓舆后横木。轐谓伏兔,置于轮辐轴上,如两短柱以承轸者。轵崇三尺三寸,又加轸轐七寸,则轸去地四尺矣。故曰‘车轸四尺,谓之一等’。”

《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迆崇于轸四尺,谓之“二等。”

赵氏曰:“自轸而下,皆以四尺为差。” 戈、殳、戟、矛,是车上所插兵器。古者车战,兵器插在车上,以刃向外,使人不敢犯。人立于兵器之后,欲以此自卫也。戈谓刃。柲谓柄。建谓插在车上。迆谓放邪倚也。戈柲虽长六尺六寸,然邪倚则有折除之数,其实只高四尺。崇谓高也,故曰“崇于轸四尺,谓之二等 。” 毛氏曰:“柲以木为之” ,合众物之柄则曰庐单;举一物之柄则曰柲邪。置车輢之上下,以铁为之范围。惟戈言迆,馀不迆 。《易氏》曰:“既建而迆” ,止戈为武之义。出先刃则邪向前,入后刃,不以刃向国,以有国者之所宜远也。

人长八尺,崇于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 于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于殳四尺,谓之“五等。”

赵氏曰:“殳,下有铸𨱔而上无刃,是击打人之器。戟,戈类也。” 戈,兵之最健者,其别于戈,而言车戟者,以其长则不必皆倍寻,惟达于车者必然 。郑锷曰:“人长八尺,立于车上,则又崇于戈者四尺,是谓三等。八尺谓之寻,倍寻谓之常。殳长寻有四尺,则丈二也,其崇于人者四尺,是谓四等。戟则倍寻,其长丈六,其崇于殳者” 四尺,是谓五等 。《易氏》曰:“殳戟酋矛,皆置之车傍,备而不用之义。”

酋矛常有四尺,崇于戟四尺,谓之六等。

赵氏曰:酋矛,勾兵也。其刃曲可以钩物,常有四尺,则长二丈矣。又崇于戟四尺,故谓之六等 。毛氏曰:“酋矛为发语之声” ,盖以酋矛短,故合口促声而言之;夷矛长,故开口引声而言之。然此言声而已。若以义求酋则酋敛,酋敛则促,故有短之义;夷则平缓,平缓则伸,故有长之义。然则夷矛者,其步卒之所用欤?故《庐人》云:“无过三其身” 者,指人而言其身,明不系于车也 。王氏曰:“五兵之用,远则弓矢射之,近则矛者勾之,然后殳者击之,戈戟刺之。《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戟助’。凡用此者,皆长以卫短,短以救长。令此戈、殳、矛、戟皆置之车傍。不言弓矢,则乘车之人佩之 。” 易氏曰:“观兵车之制,先王不急于用兵,可推矣。”

车谓之六等之数。

赵氏曰:始言车有六等之数,终言车谓之六等之数。上文未曾列此等数,则云“有” ;既列此等轸数,则云“谓之” ,以申结上文,立言之法如此。

凡察车之道,必自载于地者始也,是故察车自轮始。

郑锷曰:“车之所以运转不穷、致远不泥者,以有轮也。轮运乎车下而载于地上,苟轮不能运,虽有盖轸徒为虚器耳。则轮者车之本,车所资以运行也。”

凡察车之道,欲其朴属而微至。不朴属,无以为完久 也;不微至,无以为戚速也。

易氏曰:“车之材众矣,然载于地而众力之所资者,轮而已,故察车自轮始。其次则轮之用,以完久为固;轮之行以戚速为利,是三者皆察之之道 。” 郑锷曰:“轮以三材合而为之,故欲其朴属。朴属者,言其附著之坚固也。轮以圜转急疾为工,故欲其微至。微至者,言其至地者少也。附著不坚,则敝坏甚易,欲其全且久,不可得也。至地者多,则留滞不行;欲其急蹙而速,不可得也。” 《戚》音促。

《轮已崇》,则人不能登也;“轮已庳”,则于马终古登阤也。

毛氏曰:“轮,朴属而微至,固尽善矣,而高下又不可以无节 。” 郑康成曰:“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齐人之言终古,犹言常也;阤,版也。轮庳则难引 。” 易氏曰:“古人制器,内穷天下之理,外尽天下之法,故大不逾寻丈,小不逾方寸,所谓轮崇六尺有六寸,天下之中制也。轮过于崇,则其轸亦过于四尺矣。故轸为太高,而人力有所” 不能登,轮或已庳,则其轸亦不及四尺矣。故轸为太下,而马之力有所不能引。人不能登则其力怠,马不能引,则常若登阪而倍用其力,此非车之善者也。

故兵车之轮六尺有六寸,田车之轮六尺有三寸,乘 车之轮六尺有六寸。

毛氏曰:“人之登下,以车为节;车之崇庳,以马为节。”

郑康成曰:“兵车,乘车驾国马,田车驾田马 郑。”

锷曰:“马有高下,故车轮亦有高下。马之高者其轮高,马之下者其轮卑。或驾种马,或驾齐马,或驾道马。其与戎马,皆国马之高八尺者,故轮六尺六寸;田马,马之高七尺者也,故轮六尺三寸。” 贾公彦云:“先言兵车者,重戎事也。田猎与战伐相类,故即言田车,而后别言乘车之等也。” 余以为兵车所以即戎,田车所以讲武而乘车者,王于无事之时则乘。

者也 。李嘉会曰:“乘车五革车则兵车;田车则木车。木车轮低,逐兽利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轵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轸与轐焉”, 四尺也。人长八尺,登下以为节。

郑康成曰:“此车之高也 。” 《易氏》曰:“轮中为毂,毂中横截者谓之轴,毂之末谓之轵,舆后之横木谓之轸,轴上之伏兔谓之轐。伏兔尾后即所以御轴。上载车轸者,自轸而上即车舆也。” 轮崇六尺有六寸,则轵居其中得三尺有三寸。加轸与轐之七寸,则车舆去地四尺矣。人长八尺,与车舆去地之尺适得其半,其长短升降适相称焉,故曰“登下以为节。”

《郑锷》曰:“田车轮六尺三寸,则轵三尺一寸半。”

《图说》曰:轵有二,毂末谓之轵,较之植者、横者,亦谓之轵。《舆人》云“去一以为轵围” 是也 。薛氏曰:“轵亦谓之轊,又谓之轨。” 《少仪》曰:“祭左右轵。” 郑氏谓:轨、轵同是轊头也 。郑康成曰:“乘车之轨广,取数于此,轨广八尺,旁出舆亦七寸也。”

《轮人》为轮,斩三材必以其时。

郑锷曰:“有车无轮则车不行,为轮不专于一工则轮不精,此所以特立轮人之职。察车自轮始,此轮人所以居众职之先 。” 陈氏曰:“总而言之谓之车,别而言之则车之体有三:舆也、盖也、轮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总而言之谓之轮,别而言之则轮之体有三:毂也、辐也、牙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

郑康成曰:“三材,所以为毂、辐、牙者也 。” 《郑锷》曰:

毂辐牙各有所宜之木,而木有在阴者,有在阳者。斩之非时,则在阴者或失之太柔,在阳者或失之太刚,以之为毂,辐牙必不胜其任。故取材之道,要当顺时。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因天时之冬夏,变木材之阴阳,其材必美。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

王昭禹曰:“毂辐牙之材,生于天而成于人。和者天也,和之者人也,故曰‘巧者和之 ’。” 郑康成曰:“和调其凿内而合之 。” 郑锷曰:“三材以为轮,必为之孔,入毂入牙,皆使得所,是之谓和,非巧者不能焉。百工之制器,惟轮人为轮,弓人为弓,皆曰‘巧者和之’者,盖轮合三材以为之,弓合六材以为之,惟材之合者多,故贵乎工之” 巧,始能调和,使不乖戾。

毂也者,以为利转也。辐也者,以为直指也。牙也者,以 为固抱也。

郑锷曰:“毂者众辐之所凑,唯其中虚则轮得行,故《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于其无有之处而车赖之以为用,盖唯中虚则运转必利,故曰毂也者,以为利转也。辐者所以实轮而凑辐者也,其入毂、入牙皆以直为贵,惟直而不曲则轮赖之以指其所之而不偏侧,故曰辐者以为直指也’。” 《周圜》:“毂辐者” 谓之牙。牙,轮揉也。揉之使两头相迎,欲其坚固而合抱。惟其固而能抱,则轮赖之以久而不坏,故曰:“牙也者,以为固抱也 。” 王昭禹曰:“惟利能转,惟直能指,惟固能抱。”

《轮敝三材》不失职,谓之“完。”

郑锷曰:“利转者毂之任,直指者辐之任,固抱者牙之任,三者各有职矣,苟能各当其任,至于轮之久而敝,犹且各居其职任而不动,然后可以命之曰完。完也者,全而不阙之义。”

“望而视其轮”,欲其幎尔而下迆也。“进而视之”,欲其微 至也。“无所取之”,取诸圜也。

赵氏曰:“此段是分别察轮之节目,据牙、辐、毂、绠四者而言,皆谓轮已成而视其所作之善否,非谓方制轮之时,上文以毂为先,辐次之,牙次之,自内言之至于外也。此以轮为先,辐次之,毂次之,自外以及内也。方其制轮,则自内以及外;及其既成而视之,则自外以及内 。” 王昭禹曰:“言望其辐,望其毂,而不言望其牙,轮” 兼于牙矣 。毛氏曰:“望者,远视也。进者,进其车而使之行也。望为远视,则进为近视;进为行车,则望为止车。迆,邪也,与‘既建而迆’之‘迆’同戈迆则向上而稍邪,轮则向下而稍邪,故曰下迆。下迆者,势也。微至者,本也。势以远而见,故必望视之;体以近而见,故必近视之 。” 王昭禹曰:“轮贵于圜,故欲其幎尔而” 下。迆幎,如巾之羃物,言均致也 。郑锷曰:“其至地者微小,则其行必戚速。其所以取者无他,惟取其圜而已。盖轮已圜,故能运转而不滞。”

“望其辐”,欲其揱尔而纤也;“进而视之”,欲其肉称也。“无 所取之”,取诸《易》直也。

贾氏曰:“凡辐皆向毂。虞大向牙处小。言揱纤,据向牙处小而言 。” 陈用之曰:“揱尔而纤杀,如手之削然,欲其肉称者,虽以纤杀为善,又欲其体之壮,不肉称则体瘦而弱矣。肉称,谓如手之削然,而又肉称之也 。” 王昭禹曰:“《易》则无节,直则无挠曲 。” 郑锷曰:“远而望之入牙者,欲其纤;近而视之入毂者。”

欲其称其所以取之者无他,惟取其“易直” 而已。盖辐以无节目不挠曲为尽善。

“望其毂”,欲其眼也;“进而视之”,欲其帱之廉也。“无所取 之”,取诸急也。

郑锷曰:“毂则三十辐之所辏,初作时则隐然起,后以革鞔之眼者,隐起之急,如人之眼然也。帱,覆也。廉,隅也。覆之以革,革之急而廉见也 。” 王昭禹曰:“帱之廉,则下文所谓帱必负干也。帱则幔毂之革,廉则廉隅之见于外。惟帱之负干,其革急而不缓,然后能至是,此毂所以取诸急也。眼以其显于外者言之,廉以其隐” 于内者言之 。郑锷曰:“远而望之,欲其突然而出,如人之眼;近而视之,欲其革之所鞔,如屋之隅。其所以取之者无他,惟取其急而已。” 盖毂以急为尽善。

“视其绠”,欲其蚤之正也。

《图说》曰:“不漆而践地者谓之绠 。” 王昭禹曰:“绠谓轮箄也。下文所谓‘六尺有六寸之轮,绠三分寸之二是也 ’。” 薛氏曰:“凿牙而其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辐外箄,辐股外箄,则车不掉 。” 贾氏曰:“凡造车,轮皆向外箄。外箄者,凿轮之外孔,大于内孔,使蚤入者,从外少木斟之,则蚤不脱而永固矣。少,头大故也,故曰外箄 。” 郑康成曰:“蚤当为爪,谓辐入牙中者也。轮虽箄,爪牙必正也 。” 贾氏曰:“爪入牙中,凿孔必正直,不随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则轮虽敝不匡。

贾氏曰:“凡植物于地中谓之菑。此辐入毂中,似植物地中,故亦谓之菑;人之牙齿参差谓之齵。此三十辐入毂,与蚤入牙一一相当,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 。” 王昭禹曰:“入牙之蚤,入毂之菑,上下两相当,而无龃龉之不齐,则轮虽久敝,而无方而不转之患。匡言方也。凡物圜则运而转,方则碍而止故也 。” 郑锷曰:“轮之外箄为易见,故曰视其绠。至于菑与蚤,欲其不佹,尤为难见,宜察之详,特谓之察其菑。”

凡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

《易》氏曰:“斩毂之道,犹察车之道,道无不寓,虽察车斩毂,皆有道存焉 。” 王昭禹曰:“凡木之生于山南而向日则谓之阳,生于山北而背日则谓之阴,阳木则足于阳而寡于阴,阴木则足于阴而寡于阳,必齐其阴阳,然后可用以为毂,故必矩其阴阳,将火养而齐之也 。” 赵氏曰:“山南向日,虽是阳木,然此木之背,依旧不向” 日,未免阴气。毂是以一条全木为之,既要纯乎阳,不得不于阴处以火养之,使山南之木皆可谓之阳,斩毂者何必更以火养为哉 ?李嘉会曰:“矩者,注谓斩毂之时,先就树刻之,既知孰为向日,孰为背日,背日可以火养其阴而齐乎阳。” 愚谓:矩者中分初辨之,以定身阴阳之多少。

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 阴,而齐诸其阳,则毂虽敝不藃。”

郑锷曰:“阳木向阳,则受至阳之气,其文必稹密,其材必刚,盖阳气之所钟也。阴木向阴,则受至阴之气,其文必阔疏,其材必柔,盖阴气之所聚也 。” 王昭禹曰:“阳木则其体实,故稹理而坚;阴木则其体虚,故疏理而柔。稹,丛致也;疏,不密也;坚,至刚也;柔,至弱也。稹与疏,以文言之;坚与柔,以材言之 。” 郑康成曰:“火养其阴,炙坚之也 。” 王昭禹曰:“藃若藃,气出之貌,故暴起谓之藃 。” 贾氏曰:“若不以火养阴柔之处,使坚与阳齐等,后以革挽阴柔之处,木则瘦减;革不著木,必有暴起。以火养之,虽敝尽,不藃暴也。”

毂小而长则柞,大而短则摰。

杨谨仲曰:“司农以柞与摰为辐,非也。” 毂长三尺二寸,则两头拘定车轴,故虽辘轳而不至臲。卼大而短,则摰卼矣。毂围三尺三寸,径一尺一寸,三分去一以为空,则中间空宽,故辘轳而不迫窄,小则迫窄矣 。郑锷曰:“毂以容三十辐,则其长短小大当其法,取足容辐而已。” 小而长,则辐窄狭,而不能容柞迫侧而不宽也。大而短,则毂末浅短而不能固。摰,动摇而不安也。摰,与下文“无摰而固” 之“摰” 同。

是故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

郑康成曰:“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 。” 易氏曰:“田车之轮,六尺有三寸。乘车兵车之轮,六尺有六寸。” 今以乘车之轮言之,“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 ,则牙围尺有一寸,当分为两面。郑氏不分两面,只就一面尺有一寸下便说“三分牙围而漆其二” ,若是则轮围两面为牙围共二尺二寸矣,实与《经》意不合。今以两面牙围共一尺一寸言之,则每面各得五寸半,共为尺有一寸,如此而后合“六分取一” 之数。

参分其牙,围而漆其二

《易》氏曰:牙围每五寸半合,先以四寸半分之,每分得一寸半,是漆其二者为三寸。其一不漆者为一寸半,外馀一寸三分之,是漆者得三分寸之二,兼上三寸,共为三寸三分寸之二。不漆者独得三分寸之一,兼上一寸半,以半寸为十五分。三分寸之一作十分,是不漆者共为一寸三十分寸之二十五.。郑氏谓:“不漆其践地者也” ,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 之说。此以意推之,非《经》之正文,皆有所不取。

《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之“毂长”,以其长为之围。

郑司农曰:“椁者,度两漆之内相距之尺寸 。” 陈用之曰:“不谓之度而谓之椁,则义取诸棺椁,谓自外围之,则以度其内焉 。” 王氏曰:“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长,则长短得矣。将论毂围而先牙围” 者,毂之小大长短,以牙围为法。凡轮牙之底,践地而行,固无事漆;牙之两旁与土相摩,亦不必漆。漆者,指牙之两旁而言,非计其践地 。易氏曰:“若谓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便为漆内,则非矣。” 既曰漆内,安可便以牙厚计之?漆内之制未明,则毂长三尺二寸,围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亦非也。今以《经》之文意推之,除不漆其践地者,只据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则两面为七寸三分寸之一,兼上轮崇六分之五,为五尺五寸,是漆内共得六尺二寸三分寸之一,中诎之为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此毂之长也,亦所以为围。

以其围之,阞捎其薮。

郑康成曰:“阞,三分之一 。” 郑锷曰:“阞者,分散之义,初无定数。凡物之馀数则谓之阞。如《王制》言‘祭用数之阞’,盖取经用之什一以为阞也。如《易》之《大衍》言‘归奇于阞’,盖取四方之馀以为阞也。捎,除也。薮者,毂空壶中也。” 疏云:“毂必大头宽,小头狭,当辐入处谓之薮,宽处中而已。名曰薮者,有取于蜂窠孔薮之义也。” 郑氏谓:围之阞为三分寸之一,以其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也。王氏取《系辞》之阞为说,谓阞者,三分之一也。围既三尺二寸矣,取其四分之一以除薮,则薮凡八寸矣。然下文“贤径六寸五分寸之二” ,与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然后小大相称,以为八寸,恐大小不等矣。则阞当为三分之一,从郑说可也 。易氏曰:“《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 注:无有谓空虚。毂中空虚,轮得行。以一毂之围,得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而为三十辐之所凑。苟薮孔稍广,则毂之力弱,而有不胜任之患。故三分其围而除一,为薮围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此三分之,只得一尺,尚馀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为三十分,又三之为九十分,以三十分寸之五为十五分,共得一百五分。三分之一则为三十五分。是薮之制,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薮中大小穿,皆以金锢其内而贯轴焉。

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去三以为轵。

贾氏曰:“上《经》言毂空壶中” ,此言毂大小两头 。郑司农曰:“贤,大穿也。轵,小穿也 。” 杨谨仲曰:“三分毂之长,二在外,一在内。在内为大头,其空宽则贤也;在外为小头,其空狭则轵也。贤与轵,以金为之,围厚一寸,置之毂头空之中,用以拘其轴,使之久而不敝也。以其毂之长,五分去一以为贤之围,则其径六寸五分寸之二” ,金厚一寸,故其空径四寸五分寸之二,此薮之所捎者为宽也。以其毂之长五分去三为轵之围,则其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金厚一寸,故其空径二寸十五分寸之四,此薮之所捎者为狭也。故《疏》“以为当辐之处,宽狭处中” 是矣。

容毂必直。

郑康成曰:“容者,治毂为之形容也 。” 郑锷曰:“毂以运转,不直则轮不可行,故治毂而为之形容,必欲直而不曲。”

陈篆《必正》。

赵氏曰:篆,毂约也,不专指轵而言。盖毂以革鞔之,约,谓鞔也。于鞔之上而饰以采色,如《巾车》“孤乘夏篆” ,注亦谓夏篆,五采画毂约也。陈设其篆采之文,则欲正而不邪 。陈用之曰:“陈篆,先儒以为毂约。夏篆夏缦” ,未审所谓“孤乘夏篆” 、“卿乘夏缦” ,对“大夫乘墨车” 、“士乘栈车” 为言,岂止谓毂乎?此所谓篆以识之。若下文“二在” 外、一在内,凿之广深之类,则其为之也必有以识而定之。陈篆必正,恶其偏而差也 。毛氏曰:“谓篆刻其毂而陈列其丝以约也。”

施胶必厚。

郑锷曰:“胶所以附离,异木以为固,薄而不厚,则附离者有时而解《剥》。”

施筋必数。

《郑锷》曰:“筋所以缠束柔木以为坚,疏而不数,则缠束者有时而柔弱。”

帱必负干。

《郑锷》曰:“以革缦毂谓之帱,革与木相附丽则毂必。”

急革若不隐著于木,是之谓“不负干。” 不负干,则是有盈不足,而毂必急矣,故“《帱》欲负干。”

既摩革色青白,谓之“毂之善。”

《郑锷》曰:“以革缦毂矣,则以骨丸之,丸之已干,又以石摩之,摩之然后漆焉。若既摩而革色青白,是为毂之尽善。盖青者东方之阳,白者西方之阴,阴阳均调,故其色青白则知其刚柔得所矣,所以为美之至。”

参分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

赵氏曰:“‘三分毂长,二在外,一在内’者,此是轮置辐于毂相去远近之法。外谓毂之趋轵处;内,谓毂之趋贤处,与舆相近。以毂长三尺二寸,三分之,以二分为外,以一分为内,于二者之间而置辐焉。注云:‘今辐广三寸半,除辐箄毂之处,则辐内有九寸半,辐外有一尺九寸’。” 此说是也。然所以在外数多,在内数少者,盖一车用两毂,而两毂之间置舆,辐内数少则两轮近舆有倚靠处,自然牢固而行得稳;辐外数多则毂行无所碍,毂欲止时,其毂体长,可以持住,《经》所谓“车止则持轮” 是也。所以内外有多寡之分 。陈用之曰:“外谓旁出之端,所谓軧者是也。内谓向舆之端,向于内者也 。” 易氏曰:“经文既言三分毂长,则当复除辐广二寸半” ,谓毂长三尺二寸,亦未为当。今以《经》之文意考之,则知毂长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三尺言之,二在外则得二尺矣,尚馀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为三十分,又三之为九十分,又以五分三之为十五分,共为一百五分。是二在外者得二尺九十分寸之七十,其一在内者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于二在外,一在内之中,而置辐焉。

凡辐,量其凿深以为辐广。

赵氏曰:“凿即是薮,所以容辐菑者。” 《注》谓“以深为广,各三寸半,方相应。” 盖毂凿三寸半,然后能受辐之入;辐广亦如之,然后称凿之受。所以三寸半者,以围之阞捎其薮而知之。毂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三分取一作空中,空中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两畔得二分,恰有七寸九分寸之一;两厢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故辐深广各三寸半 。《郑锷》曰:“凿以容辐之广,必欲与凿之深相称,使无有馀不足,斯无危槷之患。”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杌,虽有良工,莫之能固。

郑康成曰:“杌,摇动貌 。” 郑锷曰:“苟辐广三寸半,而凿孔太浅,不及三寸半,则所入不深,不深则不固,必大陧杌而动摇矣。虽有良工,无所施其巧而使之固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

郑锷曰:“毂大而凿孔得深,其辐亦宜大。苟辐小而凿深,二者不相称,或失之有馀,或失之不足。毂大凿深,可谓有馀矣,辐小不及其深,可谓不足矣,以是而相人,所谓固其有馀而强其不足也,如是则辐失于太弱,安能胜毂之所任乎?”

故“竑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

赵氏曰:“竑,谓度也。弱,辐菑也。度其辐之广狭,以为菑之大小长短,则菑与辐其力相称,虽任重载,毂亦不毁 。” 郑锷曰:“此弱与前文所谓菑理则一也。辐入毂中,谓之菑,亦谓之弱。”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溓也。

贾氏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麤末细涂,则向下利,故泥不粘著之。”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骹围。”

郑康成曰:“谓杀辐之数 。” 郑锷曰:“上言‘杀其一,据长短之中杀其一分而已,未明其股骹之大小如何也。向毂大处谓之股,向牙小处谓之骹,此盖以人之足为譬也。凡人足髀大处名股,胫小处名骹,言股以喻大,言骹以喻小,辐向毂处之围而三分之,去其一以为向牙处之围,假令近毂处围六寸,则近牙处围四寸’” 矣 。王昭禹曰:“以辐三分之长,杀一向牙,以股三分之围,去一以为骹,则本大末小,此所以深泥莫之粘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

郑锷曰:“木有曲直,不能皆易直,故以火矫揉其曲者,使与直者齐,则三十辐之直必等矣。木有虚实,不能无轻重,故平而沈诸水,以观其入水之浅深,入深者知其必重,入浅者知其必轻,从其重者而削之,则必平矣。夫揉以求其直,沈以求其均者,盖辐之入牙,以直为贵故也 。” 陈用之曰:“平谓其阳平于水面,沈谓其” 阴沉于水下 。易氏曰:“揉辐以火,所以齐曲直;沈辐以水,所以均轻重。齐曲直者,取其易直也;均轻重者,取其肉称也 。” 毛氏曰:“辐众则大小患于不齐,齐则同强,而大小无所偏,浮沈各从其类,故曰均。均则同坚,而轻重无所杂于”

“毂与牙不言” 者,以毂与牙所治者一木耳。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槷而固,不得则有槷必足见也。

赵氏曰:辐直以撑指者,牙也。辐资牙以指,牙资辐以抱,两者皆要相得而后可 。郑康成曰:“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 。” 贾氏曰:“先郑读槷为危槷之槷,故更转从𢫬,后郑读槷即是槷” ,苏结切。云:“读如涅,谓涅物于孔中之涅。” 又解“槷” 字,以其用木为槷,故从木 。李嘉会曰:“槷即梫也。前曰绠者,孔中出外;今曰槷,则梫之木也。牙之入辐,但必用栘,无梫则不固 。” 郑锷曰:“辐直而倨,牙曲而句,倨句之势,难乎相得。苟辐之直而指牙,牙与辐二者相入而各得其正,虽无槷亦固也,况于有槷乎?若夫佹戾各不相得,虽有木以槷之,其槷不隐,必有时而见矣。足见谓其槷之大也,辐之入牙,未必不用槷而能固者也。但二者相得,则有” 槷而小,似无槷焉,其势亦固。不相得,则有槷必大,虽大亦不能固。上云无槷而固,非无也,必其相得若无也 。毛氏曰:“用槷则一时之固耳。及其服劳之久,则牙动于内,槷必跃而出,其足见矣。何则?无故以合,必无故以离,故槷交牙,必锐其首而厚其末。此言末见,故曰足。”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

赵氏曰:“六尺六寸之轮,谓兵车、乘车也。绠即视其绠之绠,谓轮箄也。注谓车轮外箄,则车行不掉。盖凡造车,必置绠于辐外,一头入毂,一头入牙,所以遮护撑住著轮,使行时不致于摇杌也。” “‘三分寸之二’,注谓出于辐股凿之数。” 《疏释》云:“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使辐股外箄。” 据《疏》之意,谓绠在辐外近毂处,辐广三寸半,辐是侧安者。此处甚高,必碍住绠绠,不容与辐一般,排凿孔,使两头俱入牙。所以凿毂与牙之时,绠凿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疏》虽只说凿牙,其实兼毂而言,盖绠那头必入毂故也。所谓三分寸之二者,以一寸三分之而得其二也。以数计之,则绠离辐菑爪凿孔六分有奇,如此则绠不被辐高处阁起,又辅助住辐,辐有倚靠,则车行不掉,轮自坚固,所以谓之轮之固也。据《轮人为盖》,疏云“则向外谓近舆处” ,绠是安在轮之内面,外面无有绠然。车人为车,“大车崇三柯,绠寸” ,注云:“绠轮箄绠寸” 者,谓轮之正面外一寸则安,乃不止三分寸之二者,盖大车之轮,是九尺之轮,实牛车也。其牙又“厚似六尺六寸之轮,故绠之凿孔在牙与毂处相离,辐菑爪恰好一寸,不止于三分寸之二也。” 此段所以指杀言六尺六寸之轮,以见六尺六寸之轮,绠之制又别也。或谓绠两头俱入于牙,不入于毂,此说不然。盖辐中间高阁住绠,绠如何俱入于牙得?若使绠一头不入于毂,皆入于牙。《疏》当言出于辐骹凿数,不当言辐股矣。辐股是近毂处故也 。李嘉会曰:“绠继槷说者,绠其孔也,槷其木也,故继说。”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愚按:此言牙耳,非谓辐也。言轮则兼于牙 。郑锷曰:“凡为轮,则所谓牛车、大车皆举焉。” 观《车人》为车有“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之异,则知此所谓不专指兵车、乘车而已 。王昭禹曰:“三分其股围,去一以为骹围者,此轮之常制也。至于行山行泽,又加损益焉,以从其宜。是以行泽必于骹,围者薄之,故欲杼。” 杼言削薄其践地者。行山必骹股,等也,故欲侔侔,言上下之适侔 。陈用之曰:“杼谓杀而锐也,侔谓外内相等而相侔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侔以行山”, 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甐于凿。

郑康成曰:“附,著也。抟,圜厚也 。” 郑司农曰:“不甐于凿,谓不动于凿中 。” 郑康成曰:“甐亦敝也。以轮之厚,石虽啮之,不能敝其凿,旁使之动 。” 郑锷曰:“泽之下湿,厥土惟涂泥。轮之践浅处不薄,则附著必多,而滞留不行。苟削而杼之,如以刀割涂然,涂分裂而自解,则有所不能附,而车行速矣。山之高峻,其地皆落确;轮之践地” 处,不圜厚,则磨磷必速,而凿孔易动矣。苟等而侔之,如圜物行石然,著地者多,则不至于偏受其任,虽轮已敝,而牙之凿孔亦不动也。甐之为言动也 。毛氏曰:“泽多泥,泥善附,附则不利。山多石,石善掉,掉则不稳。如刀之割涂,言其利之至;如抟之行石,言其稳之至。”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

郑锷曰:“轮所赖以为用者不一,而牙者实所以为固抱,其揉之也,尤不可以不尽善。” 于是又言揉牙之法:牙车辋必屈一木以为之,屈木而不用火以矫揉之,不可得而曲 。毛氏曰:“内,牙之抱辐也。外,牙之践地也。旁则牙之两边也。廉,言及肤之外皱。挫,言理脉之内绝。肿,言肥内之外肿。免此患则为用火之善。盖用火” 或过或不及,惟中为善。廉挫者用火之过,肿者用火之不及,言不柔纫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万之以视其匡也。

郑锷曰:“轮既成矣,察之之道又如此。” 万,矩也。匡,方也 。赵氏曰:“轮,圜物也。中规则可,如何欲其中矩?盖以规合之,固可验其不员处;以矩合之,其四方四角有不员处,亦可因矩以验之。”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

贾氏曰:“县谓以轮侧于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

《郑锷》曰:“绳所以见其辐之直,未知其轮厚薄之善否也。又浮之水上以观之,上文言平沈必均,言揉辐之时也。此则轮已成,又置之水,欲其平沈之均。”

毛氏曰:“上载轮之法备矣,然所试者,一轮而已。”

此又合两轮于水而试之,以观其浮沈之均,则轮之行用力侔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

郑锷曰:“轮之毂空,壶中当辐菑者谓之薮。薮,孔薮也。两薮皆欲其无赢不足,置黍其中以量其深浅,苟其容受皆同,则知壶相同矣。必用黍者,以其滑而齐,为易验故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

郑康成曰:“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

故可规可萭,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

郑锷曰:“自规之以视圜至权之以视轻重之侔,皆一定之法所当然。若夫不必用规、用矩,不必沈之水、县以绳,不必量以黍、权以称,皆自然合于法度,可以规、可以矩、可以水、可以县、可以量、可以权而试之,是则得之于手,应之于心,出乎技巧之外而非世所能及也。是谓国工,谓举国皆无出其右也。”

《轮人》为盖。

郑锷曰:“《轮人》之职,掌为轮者也。又使为车盖者,盖先王役人,固不强人之所不能,苟制作相似,因其巧智亦足以为者从而任之,是亦因任之道。轮之与盖或运乎下、或庇乎上,用虽不同,然贵乎圜则一,又况盖之二十八弓与三十辐之制亦无以异,盖之达常与桯与毂之制亦无以异,则因其为轮,又使为盖,何不” 可之有?

《达常》,围三寸。

郑司农曰:“达常,盖斗柄下入杠中也 。” 郑锷曰:“盖柄有二节,达常则下入乎桯,桯则上含乎达常,名曰达常,以其通乎上下,无所更变,其体有常也。” 郑康成曰:“围三寸,径一寸 。” 王昭禹曰:“盖之制,上为部,中为达常,下为桯,旁为弓。达常小于桯,桯小于部,故非部无以纳弓于其旁,非桯无以含达常于其中。”

桯围倍之,六寸。

郑司农曰:“桯,盖杠也,读如丹桓宫楹之楹 。” 贾氏曰:“楹者,盖柄下节,麤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 。” 郑锷曰:“名曰桯者,犹屋之有楹,所以直而上承 。” 王氏曰:“桯立于下,盖之材赖之以呈露,故谓之桯。” 郑康成曰:“围六寸,径二寸,足以含达常。”

“信其桯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

郑司农曰:“部,盖斗也 。” 贾氏曰:“部者,盖之斗,四面凿孔,内盖弓者于上部,高隆穹然,谓之为部 。” 郑锷曰:“盖斗最处盖之上者,名之曰部。言穹窿而高处乎上部,以总众弓,如部伍然也。信当为‘伸’” ,取其在下之围,以为在上之径,故以伸言之。伸六寸之桯围,以为此部之广。广,径也。桯围六寸,则部之径六寸;径六寸,则围尺有八寸。

部长二尺,

郑锷曰:“部径六寸,正指部言之。部长二尺,又指达常为部也。达常者,盖之上节贯入乎部中者。惟其入乎部中,故亦可谓之曰部。何以言之?部尊一枚,则不长二尺,今曰部长二尺,则是达常长二尺。毛氏曰:‘部厚一寸,而曰二尺者,注谓兼达常言之’” ,以其达常之在桯中者,出入不时,常与部相收,故部可以兼达常。然则达常在部一寸,其不入于部者尺九寸 。愚案:上言“盖围” ,先以达常起数,而后及部广,以见部广于达常。此言盖之长短,止言部长,而不及达常。以达常上纳于部,下纳于桯,人所不见,所可见者部与桯耳。其实部自是部,达常自是达常。《注》以“部” 即达常,非也。

《桯》长倍之,四尺者二。

郑锷曰:“达常长二尺,而桯长倍之则四尺矣。倍四尺而又有二,则其倍者八尺也。以此八尺上含达常之二尺,则盖之高凡一丈矣。人长八尺而盖十尺,虽则立乘犹有二尺之高,不蔽目矣。上言达常与桯之围,下言达常与桯之长,中言部之广,则盖之形制大体具矣。”

十分寸之一,谓之“枚

郑康成曰:“为下起数 。” 赵氏曰:“以一寸而十分枚计一分也。” 盖十分为一寸,枚只得十分之一故也。

部尊一枚。

郑锷曰:“前言部广六寸,未见其高之如何,故于此言其高。” 尊高也。凡居乎高者,未有不尊,故以尊言高焉。盖斗中之上穹窿而高,其高者一分 。毛氏曰:“部厚一寸,又尊高一分,欲其稍峻而高,去水疾故也。”

弓凿广四枚,《凿上》二枚,《凿下》四枚。

郑康成曰:“弓盖撩也 。” 《图说》曰:“凿部上菑弓者也。”

郑康成曰:“广大也 。” 郑锷曰:“四旁凿孔以纳弓。”

弓凿之广,其广四分,故曰:弓凿广四枚。弓凿之上则馀二分,凿之下则馀四分,以凿广四枚与上二枚、下四枚计之,则部凡厚一寸 。《易氏》曰:“弓凿广四枚者,则凿孔之广所以容弓者四分也。凿上二枚者,以凿孔之上无所受而不用力,故二分也。凿下四枚者,以凿孔之下有所受而用力多,故四分也 。” 毛氏曰:“部广六寸,则圜当尺八寸;一寸十分,则百八十分。盖弓二十有八,每弓居部之四分,则总百十二分,其所不居者七十二分,大抵两凿相去才二分有半耳。”

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凿端一枚。

易氏曰:上言部广六寸,达常围三寸,则达常入部,其径一寸。是达常两畔犹有五寸,则凿深二寸有半,正合两畔五寸之数,而弓凿不侵达常也 。赵氏曰:“下直二枚者,注谓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 《疏》云:“上云凿下四枚,今于内畔,于下亦四枚,与外正平,故《经》谓之下直,而注谓凿空下正也。上云凿上二枚,今于内畔孔” 低二分,凿上亦四枚,故《经》谓之二枚,而《注》谓“上低二分” 也。“下直凿之下,二枚凿之上” ,此一句指两事而言也。“凿端一枚” 者,谓部高一寸,今凿上凿下俱四枚,已占了八枚,其中只有二枚在,以二枚之中,取一枚凿深放尖,故云“凿端一枚” ,端谓凿头也。所以如此,以弓外畔上下方正大四枚,今于弓入凿内处乎剡其弓下畔二分,于弓尖处又削去一分,以纳入凿中,使与凿孔恰好相应。如此则弓向处头仰,却以盖弓三分之近部,一分揉放低外,二分为宇曲,又以衣蒙之,则弓虽低而其力常健,虽曲不至一向低斜了去。《注》所以云“欲令盖之尊,终平不蒙挠” 也。此皆仰其弓,故如此。若俯其弓,则弓自部以下皆低而蔽目矣。先儒论盖凿,有言:凿上二枚,凿下四枚,指凿之外也;下直二枚,指凿之内也。凿广而内狭,上低而下正,先高而揉之使下,弓本仰而覆之使俯,斯言尽之矣。《易》氏曰:一枚为一分部广六寸,围三之,则尺有八寸,其数不过百八十分而止。弓凿四分而二十八,弓已占一百一十二分外,止馀六十八分,则部中实少而虚多。又以弓凿一百一十二分,其深各二寸有半,而共凑于《达常》一寸之径,其数似不相合。然古人深察物理,上下相制,自然坚固缜密,非常工所能测识者。

弓长六尺谓之庇轵,五尺谓之庇轮,四尺谓之“庇轸。”

赵氏曰:“庇谓覆也。轵谓毂末也。轮谓轮牙也。轸谓舆后横木也 。” 郑锷曰:“车有大小,故盖有大小。盖大故弓长,长则所庇者远。弓长六尺谓之庇轵者,盖弓之一面长者六尺,对为丈二,中有部,广六寸,则弓长六尺者,盖大一丈二尺六寸也。” 车舆六尺六寸,车两毂共六尺四寸,凡一丈三尺矣。以七寸承舆,七寸为軓,凡减一尺四寸,则车之两轵才广一丈一尺六寸耳。弓之长者共一丈二尺六寸,又有宇曲之减,故其覆庇所及者至于轵,是弓长则其庇远也,故谓之庇轵之盖。长五尺者,其庇及轮谓之庇轮之盖。长四尺者,其庇及轸谓之庇轸之盖。盖小于轮,轮又小于轵,故弓每减一尺短则其庇近也。汉世名盖弓为《撩子》。

参分弓长而揉其一。

《郑锷》曰:“揉与揉牙、揉辐之揉同,挠而曲之谓之揉。参分弓长而揉其一者,假如弓长六尺,则曲其二尺也。盖凿孔之时,外畔弓下四分,弓上二分,内畔上下俱四分,由弓头仰,故须近部挠其二尺使平,其长四尺,以为宇曲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蚤围。

郑锷曰:“‘股与辐之近毂者谓之股同,弓之近部者亦谓之股,以其大也。蚤与辐之入牙者谓之蚤同,弓之宇曲者亦谓之蚤,以其小也。上云弓凿四枚’,以弓凿之广为股围,围三径一,则此围当一寸六分也。于一寸六分之数而去其一分以为蚤围,则弓之蚤围凡一寸十五分寸之一。”

参分弓长,以其一为之尊。

《郑锷》曰:“前云‘《部尊》一枚,言部之高耳。若弓之入部,则三分其长,以其一为之尊,假如六尺之弓,则以’”

《二尺》,近部为高也。

《上欲尊》而宇欲卑。

《郑锷》曰:“弓上近部者二尺则欲高,其长四尺为宇者则欲卑,弓之𬯎下处谓之宇,如屋宇然,因以名之。”

上尊而宇卑,则吐水疾而霤远。

郑锷曰:“‘所以上欲尊而宇欲卑者,盖本为雨设,苟上尊而宇卑,则其吐水也必速,而水之霤所及者必远矣。古人云:‘犹高屋之上建瓴水’,言自高而下,其势速也。《左氏》云:‘三进及霤’,礼云:‘家主中霤’。霤谓水流也’。盖上高则霤远,此必然之理。”

盖已崇,则难为门也;盖已卑,则是蔽目也,是故“盖崇 十尺。”

薛氏曰:盖部并达,常二尺,桯长八尺,共十尺也。古者以人为法,人长八尺,二尺为宇,曲卑于此则蔽人目,高于此则难为门 。《郑锷》曰:“车出入乎门盖,太高则门不能容人;立乘乎车盖,太卑则目无所见。古人制盖之法,欲无害于门,欲不蔽乎目,故以十尺为度 。” 郑康成曰:“十尺,其中正也。”

《良盖》弗冒弗纮,殷亩而驰不队,谓之“国工。”

郑锷曰:“为盖者必冒之以衣,必纮之以带,如纮𫄧之纮,谓以带而维系之也。冒之纮之则弓有所恃以为固而不坠矣,此作盖之常也。若夫善为盖者,无衣以冒,无带以纮,以横驰于陇亩之上。殷而驰则行不正,陇之上则地不平,能使弓不坠落,是国工之巧者,所谓非常才所可及 。” 陈用之曰:“亩,平夷之地,非谓垄上” 也。殷若殷其雷之义。车震地之声,驰之疾,则转而有声矣 。郑锷曰:“《巾车》惟王后五路,重翟、安车言‘皆有容盖,辇车言有翣羽盖,彼妇人车盖,疑非此轮人所专掌也’。” 夫车未有不用盖者,而《巾车》,王之五路不言,岂所办者?旗物之异,当建旗之时,无所用盖,故不言欤。或谓车之有盖,专为雨设,然道右掌“前道车。” 言王下则以盖从,又不专为雨而用盖也。反复考之,车有轸以象地,有盖以象天,而盖弓二十有八,又以象星。王者乘之取法如此,则盖无时而可去也。去盖则象天之道缺,盖去而弓随,则法星辰之道又缺矣。设盖之意,恐不专为雨也。说者谓五路在祭祀、朝觐、田猎、即戎之时即建旗,不用盖,他时在国巡行必设盖,岂其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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