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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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四

  明二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

  六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孝宗弘治七则 武宗正德四则 世宗嘉靖十四则 穆宗隆

  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卷

太学生部汇考四[编辑]

明二[编辑]

成祖永乐元年选顺天府学生员充北监生许患病监生回籍调理[编辑]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顺天府学并大兴、宛平二 县学通经能文生员,及考顺天等八府原报科举生 员,俱充北京国子监生。永乐元年,令监生患病,许原 籍调治,痊日复监。”

永乐二年奏准北监廪馔灯油纸张支给之例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北京国子监廪馔等项,俱照在 京国子监例。申明监生灯油纸札,于顺天府官钱给 办。灯油无家小作课者,每人日支五钱。自五月下半 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课。仿纸月大尽每人三 十一张,小尽三十张。”

永乐三年,赐云南监生夏衣。

按《大政纪》:“永乐三年二月己丑,赐国子监、云南天全 六番招讨司等处官民生高虎等五十人夏衣。” 永乐四年,令北监生省亲等例,俱照在京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北京监生省亲等项,照在京国子 监例,从行部定限回监,违限引奏发落。”

永乐十八年,给贵州选贡钞。

按:《明会典》。“十八年,给贵州选贡生员钞,照云南例。” 永乐十九年、令监生系南人,送南监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令翰林严试郡县岁 贡试事六科,凡历事监生,俱著还监进学。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十月丁卯,礼部引郡县岁贡生 奏送翰林考试,谕大学士杨士奇严试之。谕曰:“百姓 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学校失教。故 岁贡中愚不肖,十率七八。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岂 可授安民之寄?自今宜戒因循之弊,严考之本经、《四 书》,义不在文词之工拙,但取有理致者,如或难得,即” 数百人中得一人亦可。盖取之严,则无学者不复萌 侥幸之望,而有向进之志矣。

按明《昭代典则》:“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 皇帝位,九月,命历事监生还监进学。中军都督府奏, 本府历事监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请如例 送吏部循次授官。”上曰:“为士岂止习吏事而已?吏事, 末也。诚能穷经博古,达于修己治人之道,于吏事何 难?比士习日下,率逐末以图进取,而昧于大经大法, 故用之往往厉民而辱国。自今监生历事考称者,仍 命还监进学,俾由科举进,庶几士皆可用,官得其人。” 于是通政司引奏六科办事监生二十人,以满日例 应还监,幸逢维新之治,愿仍就六科办事,以图报效。 上进二十人者,谕之曰:“诸生不患无位,但当图所以 无沗于位者,勿徒怀幸进之心。士有才德,使人求而 用之,上也;而求用于人,下也。诸生宜立志国家,教育 尔等,固将用之,无自汲汲其归。进学有成,朕不汝遗。” 时六科给事中多阙,诸生萌侥幸之心,上灼知之,故 有是命。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授试事六科监生 吴信等二十人皆为给事中。先是,诏择国子监生之 有学行者六十人,俾翰林严试之,拔其尢者二十八 人,命试事六科。未几,皆授是职。”

宣宗宣德元年令监生给假违限者充吏选能干监生照刷文卷[编辑]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 量地远近定限,以文凭到日为始,云南、贵州、交趾十 个月,浙江、江西、山东、河南五个月,两直隶四个月。如 再不到者,皆发充吏。”

按明《昭代典则》:“宣德元年,命都察院选能干御史,率 监生于东华门外庑下,照刷各监局文卷簿籍。 宣德二年,奏准九卿、翰林、科、道同监官拣选历事监 生,年老者罢斥之。”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生及各衙门历事 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 给事中,公同监官拣选,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鄙 陋,不堪教养任用者,皆罢为民,仍令锦衣卫指挥一 员巡视。”

宣德三年、定“历事监生”更代则

按:《明会典》:“三年,令在京各衙门办事监生,以半年更代。”

宣德四年,令监生兼习书算。斥退年老监生。

按《大政纪》:宣德四年九月乙卯,命吏部,自今国子监 博士、助教考满称职者,必升用,生员亦令兼习书算。 时助教王仙建言,上曰:“其言有理,命部行之。” 又九 月甲寅,令南北两京国子监生年五十五以上,学无 成效及老疾者姚哲等二百五十三人,还乡为民。 宣德七年,增给有家小监生月粮。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监生有家小者,照南监例,月 给食米六斗。”

宣德八年,始行选贡法。

按《明会典》。八年令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选送监 按《明通纪》:宣德八年闰八月,又令天下生员年四十 五以上者,考选送国子监。时言者以士子之在学校 者,多衰老,不得及时进用,遂有此令。增开贡例。以后 累累行之。

宣德十年奏准“监生习仿年终奏缴考核法。”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监生课业,仿书按季送翰林院 考校,年终奏缴文册数目。”

英宗正统二年令副榜入监卒业[编辑]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令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 监卒业。”

正统三年,奏准“监生给假违限,例,许南人入北监。”诏 停历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监生拨历,计其坐监月日浅深, 给假违限者,并同虚旷。令:“岁贡生南人愿入北监者 听。”

按《名山藏》,“正统三年四月,命监生入监者,皆从原籍 科举出身,勿历事诸司,以图侥幸。”

正统五年奏准各衙门取用《监生例》。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三法司写本、分巡一年出身者, 于应该历事内取用。兵部、户部清军写诰、天财库办 事三年出身者,于入监五年内取用。印绶监清黄、续 黄三年仍历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于入监三年内 取用。”

正统七年令、监生告假等项、不准作监。期免历事。年 满拣选《奏准》《会馔折钞》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监生丁忧省祭等项。俱不作坐监 月日。 又奏准:会馔鱼盐等料。俱照时估折支钞贯。 其馒头、粉汤、豆腐照馔米例支给麦豆。

正统十年令优免监生差徭,疗治监生疾病。又定《选 贡限年法》。

按《明会典》“十年,令各监生之家,优免二丁差役。” 又 令顺天府拨医士二名。监生患病,于本府医学给药 疗治。 又令生员年四十以上者,考选送监。

正统十四年许监生放回原学,令南岁贡俱送北监。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监生年浅者,放回原学,依亲肄 业,听取复班。 又令南直隶岁贡生俱送北监。

代宗景泰元年始令生员纳马纳粟入监[编辑]

按《明会典》云云。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二月,令天下生员纳粟上马者, 许入监,限一千人,其上选事例与岁贡同。”此纳粟入 监之始,以边圉事急,不得已行之。

景泰二年奏准“清匠监生出身”,及监生涉讼逮问之 例。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奏准监生清匠满者照清军监 生例出身。令法司凡监生词讼不预己,及因事连逮, 轻者送本监自治。”

景泰三年,禁“监生诈病匿丧,有伤风化者。”

按《大政纪》三年六月,国子监祭酒刘镃,请禁止监生 给引诈病在京及托故在京守制等弊,命犯此到部 者送法司惩之。时监生多潜住在京,奔竞成风。有家 近在京者,当依亲之时,虽给文引,仍在京潜住,一闻 行取,不待勘合,到原籍官司辄诣部告病,不曾还,搀 先复监,亟求出身。又有闻父母之丧,托故在京守制, “及由未满即行起复、速求利禄,有伤《风化》。”

景泰四年,定监生坐堂、办事、历事分别限期之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监生坐堂五年者,办事历事二年, 出身坐堂四年者,办事历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 办事历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办事,不 许历事出身。又令:监生正历一年,三个月写本一年, 长差三年。”

景泰六年,定听选监生给假例。

按:《明会典》:“凡听选监生,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 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景泰七年,令“云南岁贡改送北监。”更定“历事监生省 祭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云南岁贡生改送北监。”

按《大政纪》:景泰七年八月,南京礼部尚书张惠奏,“监 生省祭,不必拘其已经几次,但历事期近,存留听拨。” 从之

英宗天顺元年诏京官三品以上子孙入监[编辑]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诏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愿入 监读书者听,务须科目出身。”

天顺二年,始置通知簿,以凭查考拨历。礼部奏选年 幼监生译写番字。

按:《明会典》二年,令监生清黄,以三年为限,送吏部选 用。又令本监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写监生年甲 籍贯,并到监日期。后遇丁忧省祭等项,亦各附写。如 有患病等项事故,开写虚旷若干,外实坐堂若干,凭 此查考拨历。

按《春明退朝录》:“天顺中,礼部左侍郎邹干奏:永乐间 翰林院译写番字,俱于国子监选取监生习用。近年 以来,官员、军民、匠作、厨役子弟,投托教师,私自习学, 滥求进用。况番字文书多关边务,教习既滥,不免透 漏边情。乞敕翰林院,今后各馆有缺,仍照永乐间例, 选取年幼俊秀监生送馆习学。其教习不许擅留各” 家子弟私习。及徇私保举。

天顺三年定“依亲监生丁忧申文报部”,及丁忧复班 监生立限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令依“亲监生丁忧者,有司随申礼部, 以凭稽考。若预无申文,止于起复日扶捏文书到部, 经该官吏并监生一体究治。” 又令:丁忧复班监生 坐堂,或办事半年,方许拨历。

天顺五年,又行“限年选贡法。”

按《明通纪》:“五年十二月,令天下生员年四十以上者, 考选送国子监。先是,宣德中,令生员年四十五以上 者,考选送监。以后间一行焉。”

天顺六年,定《历事》写本。监生考满期。

按《明会典》“六年”,“令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后仍历九 个月,通前一年。写本者亦以一年为满。”

天顺八年,又定《正历》写本长差期。

按《明会典》八年“令正历六个月。”写本“八个月长差一 年半。”

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岁贡捐纳监生出身除授例[编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 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馀不准。”

成化二年令礼部、都察院会同祭酒,每年拣选监生。 礼部奏停“捐纳监生例。”

按:《明会典》:“二年,令两京监生、礼部、都察院堂上官,公 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选。其老病鄙陋不堪作养者,给 与冠带,原籍闲住。”

按明《昭代典则》:“成化二年,礼部尚书姚夔奏:‘南京兵 部尚书李宾等奉敕赈济南京流民,众议欲令官员 军民子弟纳米送监读书。切惟国子监乃育才之地, 朝廷资以致治。近因各处起送四十岁并纳草纳马, 生员动以万计,已不胜其滥。今又行此,将使天下以 货为贤,士风日趋于陋,尚望其有资于治哉!宜别为 处置’。”上曰:“祖宗设太学,教育人才,非由科贡者不得 滥送。今宾等欲令官民子弟出钱谷赈民,补太学生, 古无此例。且天下财赋所出,其途孔多,学校岂出钱 谷之所?礼部议是,其勿许。”

成化三年许京官三品子孙入监,以监例出身。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许一人 送监读书,照监例出身,有志科目者听。

成化四年,定监生病假违限处分,及监生毕姻、本处 官司申部之例。吏部始以身、言、书判考选。

按:《明会典》:四年,令“监生患病还乡,一年之外不复监 者,放为民。”又令:“监生告毕姻者,须本处官司预先申 部方许。”

按明《昭代典则》,“四年冬十月,吏部请以身、言、书、判四 事考选监生。”从之。吏部尚书李秉等奏:“近虽两奉诏 旨,监生有不能出仕,愿告回家者,与冠带闲住。乃监 生中甘于恬退者少,本部记名听选者见有八千馀 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尢多于听选之数。先后积滞,贤 否混淆。其间衰老者锐气已消,庸懦者素志不立,一 旦授以府、州、县官,不免渔猎以营家,欲有司得人而 民受其福,难矣。兹欲将该选监生考选身、言、书、判四 事俱可取者,居优等选用;或三事或二事可取者,量 才授任。其俱无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依照旧例,令冠 带闲住,则任用得人,而选法疏通,人才不至于壅滞 矣。”从之。

按《明通纪》:“吏部尚书李秉素介刚不阿人意,朝士嗜 进者皆嫉之。又以天下庶职不称职者,由诸生冗杂, 乃以貌、言、书、判四事律之,四有三者为上四,有二者 为中四,有一者冠带还家。于是人益怒焉。”

成化五年、许以边缺选授听选监生。凡给假违限、有 文凭者免究。又奏准、拨历监生、免拣选

按《明会典》,“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 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 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夏宁、岷州二卫缺官,将 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 故文凭,俱免究,令依亲监生例,该原学肄业者,提学” 官严加约束。违者罪之。奏准、监生历事,仍照天顺六 年例。其清军写诰及天财库书办等项,仍照例与历 事监生相等分拨,仍免拣选。

成化六年,定复班监生起文赴监,及回籍监生迎诏 庆贺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令:复班监生,起送文凭,务于本布政 司。若路不经布政司,并南北直隶,俱各于本府,不许, 止给于州县。其有随父兄任所读书者,俱凭本处官 司保结,不系任所,不准令放回。监生。凡遇迎接诏敕, 拜贺圣节等仪,务服本等衣服,随班行礼,不许带大 帽、系鸾带,及辄入公门嘱托,或往他处邀求。

按明《昭代典则》,六年冬十月,令国子监监生归籍听 取。吏科给事中程万里言,“饥民流聚京师,米价腾踊。 吏部听选官及监生不下万馀,率多缺粮。”故准回籍。 成化九年奏准考满历事监生季奏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历事监生,旧例考过勤谨, 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类 具奏。”

成化十年,诏:“勋戚初袭者送监习礼。”

按《大政纪》:成化十年四月,驸马都尉马诚乞录其兄 诰为国子监生,诏许之。都给事中霍贵等言:“国学乃 首善之地,教化之原,惟科贡之士及大臣恩荫子弟 得肄业其中。马诰身非科贡,父非大臣,而马诚为乞 恩入监,祖宗以来,未闻弟为驸马而兄得录用者也。 诚之狎恩蠹政,诰之夤缘求进,俱当论罪。”诏既准入 “监,姑已之。”九月敕:“公、侯、伯并驸马初袭授者,送国子 监读书习礼。祭酒一依学规教之,懒惰不律者,奏闻。” 成化十一年题准不愿出仕监生授职之例,议准酌 量科贡、捐纳两途监生分序拨历之法。

按《明会典》,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 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 名。

按明《昭代典则》,十一年冬十月,国子监生三百六十 一人奏:“臣等皆发身科贡,近有纳粟入监者一千五 百馀人,率多幼穉,而拨历反在臣先。乞从宜处分,必 在学曾为廪膳者,方可与臣等相兼拨历。于是纳粟 监生亦奏,以为臣等皆出自学校,有曾经科举者。朝 廷以边储缺用,下输粟入监之例,初不以长少年齿” 论也。俱下礼部议,“科贡乃祖宗旧典,纳粟实一时权 宜。况纳粟送监,其复班之日,多在科贡者入监之先。 若仍缘旧规,以次取拨,是使纳粟者得以遂捷取之 愿,而科贡者不能无淹困之嗟。宜敕国子监于此两 途,酌其多寡,分序拨历。”议上从之。

成化十二年、令南岁贡仍送南监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南直隶岁贡生。仍送南监 按《续文献通考》。成化十二年。以仪宾王宪礼貌粗率。 发监读书。

成化十四年令坐监未满依亲者,听提学考试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坐监举人拨历未及,愿回依亲 者,听提学并分巡官及各该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 校,令南方举人愿入南监者听。

成化十八年,许琉球子入监。诏“大臣之无益时政者, 勿荫其子。”

按《大政纪》:十八年四月,琉球国中山王尚真奏,乞以 陪臣子蔡宾等五人于南京国子监读书,从之,礼部 循例以闻。上曰:“远方向慕文教,朕甚嘉之。先朝已有 旧制,其令蔡宾等南监肄业,有司岁给服馔,俾知中 国礼仪,永遵王化。”

按《名山藏》,成化十八年五月,刑部右侍郎林鹗子薇, 援例乞为国子监生,下礼部,以旧例奏。上不允曰:“荫 叙大臣,所以崇德报功,示激劝也。自今在京三品以 上官,果政绩显著,许一子自陈,试能通经,方许入监。 容容保位,无益于时者,无滥授。”

成化十九年。大名太长公主曾孙李桢奏乞恩入监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礼部议覆:“捐纳监生先于该学肄业, 满限始分送南、北两监。”

按《明昭代典则》:“‘二十一年三月,礼部覆议南京吏部 等衙门应诏陈言内一事:欲将各处纳银米监生,分 送南北二监,自愿具薪米坐监者听。其年十三四或 十五六七,则俱行各处提学官收入该学肄业,满十 年乃复监’。从之。”

成化二十二年,“许琉球监生回国省亲。”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国子监放回琉球国 官生蔡宾等省亲。中山王尚贞咨礼部:“官生蔡宾等 五人在南京国子监肄业,已经五年,乞放回本国省 亲。”礼部覆请,上曰:“昔阳城在太学,诸生三年不归省 者斥之。其即放归,以遂其定省之私。”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不愿出仕监生授职衔例。监生虎臣上言“万岁山勿架棕棚,授七品官。”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按先是成

化十一年,凡监生不愿出仕者,但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授正八品。有司职名,至此始填注衙门。

按《大政纪》:二十三年正月,国子监生虎臣上言,万岁 山勿架棕棚,从之。臣陕西麟游人,慷慨有气节,贡太 学。适闻万岁山架棕棚以备登眺,臣上疏极谏。上奇 之。祭酒费訚不知也,惧其贾祸,乃会六堂,鸣鼓声罪, 以铁索锁项待。俄有官校宣臣至左顺门,中官传温 旨劳之曰:“尔言是也,棕棚即拆卸矣。”命吏部铨选,与 “臣七品正官。”訚闻而大惭,臣名遂播天下。后授云南 𥔲嘉县知县。卒。

孝宗弘治三年奏准各部取拨写本监生之例[编辑]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写本监生。”俱行本部转行 南京国子监取拨。惟户工二部径自行取。弘治三年 奏准、俱本部取拨转送

弘治八年礼部尚书倪岳题准增贡额以足坐班生 徒议差历以久,坐班岁月,著为例。

按《春明梦馀录》:“《礼书》李时曰:‘国初监生俱由广业堂 肄业,积渐升率性堂,始得积分。故天顺以前,监生必 作养十馀年,然后拨历。后积滞人多,节将拨历岁量 减。至弘治八年,国子监有坐班人少,不敷拨历之请, 本部尚书倪岳题称:权宜拯弊之法有二:增贡额以 足坐班生徒议差历以久坐班岁月,拟将府岁二贡, 州学二岁三贡,县学岁一贡,行四岁而止。其各衙门 历事三月,考勤之后,仍历一年。其馀写本一年,清黄 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项,俱如旧例,日月 为满。今国学缺人,视弘治时为甚。所有前项事例,似 应参酌举行’。”得旨:“在监坐班人少,皆因近来将历事 日月减少,而杂历长差等项增多。天顺年间十年以 上方得拨历,今乃未及一年,已夤缘拨出,大坏祖宗 教养之法。吏部查各衙门历事旧额人数明白开奏 著为定例不许仍前滥拨。及今出限写本无名差用 各项历事日月,俱照倪岳题准事例,满日方许更替。 凡《历事及出巡奏》内,既该监生佥名一应事务许其 公平议论举察所司”奸弊,以称祖宗设立历事深意。 以后考选,岁贡入监,务遵旧规。由广业堂渐升“率性 堂”、前后积分出身,果有才学超越,奏闻擢用。贡额不 必增,恐致异日选法壅滞。其监生给假者,趋班。 弘治十年定监生依亲水程不算实坐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年令监生依亲水程,俱不算实坐, 止循食粮月日浅深拨历,其举人会试水程仍旧。 弘治十二年,奏准监生给假复业违限处分例”,申明 “不守监规坐罪”法,许南监生给冠带。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岁贡并举人官生入监者,俱 留坐监,暂止依亲。若丁忧成婚,省亲送幼子等项,仍 照旧例。其已经依亲行取未到者,各处提学官督同 所属正官查审,严限复监。如行取三年之上,无故在 家闲住,有衰老残疾等项,不堪作养,及不愿复监者, 取具亲供并原引,缴送礼部,转送吏部,照例授以有” 司职名,冠带闲住。若已给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闲 住,过违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问。令监生内 府杂差,准历事一年,满日上选。弘治十二年申明:“监 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 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 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 又奏准:凡南京坐监监生 不愿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监查勘无碍、照例拟授 职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奏令冠带闲住

弘治十四年奏准、给银殡殓监生及土官生关领冬 夏衣例。又许监生省灾

按《明会典》十四年奏准,监生病故,本监移文顺天府, 给银三两,以为殡殓之具。兵部应付口粮脚力,递送 还乡。凡云南、贵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于礼部关领 冬夏衣各一套。 又奏准:监生原籍地方灾伤,查报 是实,照例定限送顺天府,给引照回原籍,省灾依限 复监。又令:监生除三年省亲照依旧例外,其毕姻搬 取者,务要坐监半年之上。本监查勘是实,取具本堂 教官及本班监生结状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虚 诈扶同,一体坐罪。奏准、监生六科办事,照历事例,一 年满日上选。

弘治十五年,定“捐纳依亲监生提学考校,满限送监” 之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监生有愿告依亲者,仍照旧例 放回。”又令纳粟等项监生,俱照例放回,依亲读书。其 未冠者,提学并教官严加考校,以入监日为始,扣满 十年,方许起送赴部复监。

弘治十七年定监生分班选用,及初任不许授府同 知例。又奏准、岁贡分送两监肄业。

按《明会典》,“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 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缺,不拘时月。”弘治十七年 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奏准,岁贡生愿就教 者,听礼部考试;不中者,分送南北监肄业

武宗正德四年令考选监生除补边远教职及王府教授[编辑]

按《明会典》:“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 首领,卫学及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 除补。”

正德十一年奏准、复监违限治罪、及《行查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奏准,各项应复监监生,违限一年 以上者,俱送问。私回原籍日久,已经呈部行提之后, 月内到者,送监痛治压拨一月外到者,送问,虽有患 贴公文,不准其养病痊可。监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 三年之上到部者,暂送肄业,原籍行查无碍,方准拨 历。若有别故,仍行送问。但行查监生,俱照此例。 正德十二年奏准查册监生上选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吏部《查理须知》文册监生比 南京后湖查册例,五个月准作实历,送部上选听用。 凡后湖查册监生,正德十二年奏准,三个月满日,准 作实历,其馀九个月于别衙门历事奏补,完日上选。” 正德十六年停捐纳监生。

按:《明会典》:“十六年诏生员纳银入监,大坏选法,今后 再不许奏闻。”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捐纳监生分别等第选用给衔按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作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编辑]

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衔、冠带闲住

嘉靖二年奏准查册监生人数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后湖查册,监生实取三百五十 名。”

嘉靖六年奏准、南北改归、及支粮给假授衔闲住之 例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监生告改南监者,礼部仪制司 给与号纸,令备写“入监坐班”、“告改年月日”、“紧关”字面, 用印钤盖,亲赍赴南京礼部投验。自南改北者亦如 之。奏准监生入监,即与支粮。奏准监生到监半年之 上,父祖年老更无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许取具乡里 保结放回省视千里之内者,准放六月;二千里之内 者,准放八月,馀皆一年。其复监违限一月以上,虽有 患帖,通不作实在之数。 又令见在肄业监生,有年 老愿告冠带荣身者听。

嘉靖八年奏定“历事监生患病调治例。”

按:《明会典》“八年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如果患病,止 许在外调治,不许放回作缺。有恃顽私自逃回者,各 衙门开送吏部,酌量地方远近,定限行提到部送问, 完日补历。如违限半年以上者,革为民。”

嘉靖九年题准“科贡援例两途监生选用法”: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 近,大约以百名为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嘉靖十年奏准,到监拨堂,历事更替,例复岁贡旧法。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以后起送岁贡到监,遵祖宗监 规,通送广业堂,每月严加考试,学业进修,方许以次 升至率性堂,拨送各衙门历事。中间如有累经考居 优等,行谊著闻,堪以任用者,于年终具奏,本部会同 吏部覆考得实,奏请送吏部,同听选监生一体相兼” 选用。其覆考不上者,仍发该监照常拨历。又奏准,岁 贡坐监,遵照监规,由广业堂渐升至率性堂,然后积 分量与出身,果有才学,超然异常,取自上裁擢用。又 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之后,仍历一年。 其馀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巡 等项,俱照旧制日月为满,方许更替。其历事并《出巡 奏》内既例该监生佥名,凡事可否许其公同议拟,举 察奸弊

按《大政纪》:嘉靖十年十二月,复岁贡士旧法。初,岁贡 生员,计廪食次第与计偕上。张孚敬奏,选儁以贡,不 计廪食。孚敬去夏言,请复旧法,从之。

嘉靖十一年题准、监生上选、布政给文、及督学贡非 其人处分之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年者, 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胧诈冒起送者, 承行官吏并本人治罪。”

按《大政纪》:十一年五月,申严岁贡非人法。礼部奏岁 贡事宜。帝曰:“迩来督学官旷职日甚,贡非其人。今后 不入式,三人以上,夺级别用,五人以上,对簿按问,所 贡士不依期至京,不得秋月补试。”

嘉靖十四年题准、“捐纳监生、限年放回”之例

按:《明会典》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年二十四岁以下 者,本监定限放回,依亲候明文行取作养。

嘉靖十五年奏准、举人旷业监生、违限、及逃回、分别 处分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 将原在部在监告病并依亲搬取毕姻等举人,俱以 文书到日为始,限三月内起送,发监肄业。如违限半 年者,准在监作旷三月,计月加旷。若有违至半年,并通未入监会试临期方至者,送问查勘明白,方准入 试。凡依亲给假在家援例生员,限三月内起送,发监” 肄业。如有违限,照例送问。其私自逃回者,许该监查 报本部转行法司提问治罪。又奏准:纳银监生私逃 二月以上者,发回原学肄业。

嘉靖十八年奏准,南北各项监生疏通选用例 按《明会典》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历监生,照依 正历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 者,一体斟酌疏通。

嘉靖十九年奏准、两京监生私逃处分例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监生,不分在监 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 上,一体革退为民。”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历事监生、不通律意”、及雇人代 替、分别处分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各衙门拨到历事监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讲习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时,严加 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选,仍责习学,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实,即将代替 人参送法司问罪。监生仍照行止有亏,革罢为民。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兵部考试,弓马优者, 铨补边方。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 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例比照,较弓马优劣, 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铨补。边方考验不中者,令候常 选。”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捐纳京职、监生《告降》”例。

按《明会典》议准:监生加纳京职者,查上选年月,本行 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 不准

穆宗隆庆元年奏准坐班历事回籍监生科举例[编辑]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凡监生坐班历事,务要依 期完事,给引还乡。如有告假及丁忧等项,须保勘的 实,方许给引放回,勒限起送,补班补历。如有托故迁 延,直至科举临期方到者,不准入试。其回籍监生,有 志进取者,听令于本省科举提学官一体考送。如拆 卷填榜,监生已经取中者,不许避嫌弃置。”

隆庆二年奏准捐纳监生,未经实历者,不准送乡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遇乡试年分,一应援例生暂 收入监,未经查回实历者,不论生员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后入监,不许考送应试。

隆庆三年奏准、各色监生、分别给廪拨历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援例廪增附生员,边方优等次 等生,武学曾经科举生入监者,支领拨历俱各照旧。 其青衣发社,沙汰附学名目生,俊秀随任等子弟,武 学未经科举生、武举生入监者,实坐班一“年。以后,如 果用心向学,能通文理者,给与全廪;仅守监规,略知 文理者,给与半廪。若愚顽弗率,全不识文理者,仍不” 给廪。俱各再令实坐班一年,然后上序。给廪者,拨正 历,不给廪者拨杂历。如坐班一年半,以愿拨长差者 听。

隆庆五年,奏准量增各衙门历事员数,及减历期。 按《明会典》五年,以监生数多,历缺不敷,奏准各衙门 正历每二名量增一名,仍减历期。三月止历九个月 为满,暂行二年。

神宗万历元年奏准严查监生雇替治罪之例[编辑]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历事考勤监生,报名朝见,查出不系正身,即将替 身参送法司问罪,本生径行革退。其投文并历事拨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项等弊,一概不许准收,仍将雇 替之人重究。”

万历三年奏准“举人由监送会试,及下第举人入监 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举人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者, 俱以文书到日为始,限三个月起送入监肄业。若未 经入监,虽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 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尽数分送两 京国子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名色,告送顺天府给引 回籍。顺天府亦不许径自给引,违者参究。”其赴部会 试者,除监满拨历外,其馀必由两监起送,方准入场。 万历九年,又题准增历、减期法及历事监生名数。 按《明会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历少,题准照隆庆五 年例,增历减期。以后通行遵守。凡纳粟等项,监生照 例坐堂十年,挨次拨历。若中乡试者,通计先年坐监 月日拨历。其未冠愿坐监者,亦满十年,方作复监之 数。凡历事监生名数,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 礼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 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三 个月上选,满日增减不定。又有各衙门写本,户部十 名,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随御史出 巡四十二名,谓之“杂历”,一年满日上选。又有各项办 事,清黄一百名,写诰四十名,续黄五十名,清军四十 名,天财库十名,初皆三年,谓之“长差。”近俱准减,一年 上选。承运库十五名,司礼监六十名,尚宝司六名,六 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写本例,一年满日上选。 此外,又有礼部写《民情条例》等项七十二名,光禄寺 刷卷四名,修斋八名,参表二十名,报讣二十名,斋捧 十二名,锦衣卫四名,兵部查马册三十名,工部大木 厂二十名,后府磨算十名,御马监四名,天财库四名, 正阳门四名,崇文、宣武、朝阳、东直四门各三名。阜成、 西直、安定、德胜四门、各二名。俱为短差。半年满日回 监

万历十六年议准“捐纳监生拣选授职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议准:“纳粟监生,正历限十五年以 上,杂历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于大察之后, 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贰、府首领等官。 拣退者,会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又按《明会典》:“凡日本、琉球、暹罗诸国官生,洪武、永乐、 宣德间,俱入监读书,赐冬夏衣、钞被、靴袜及从人衣 服。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 名,俱入监。”按此条总括外国遣子入监始末难以分编附见于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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