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0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四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七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
六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弘治七則 武宗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十四則 穆宗隆
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卷
太學生部彙考四
[编辑]明二
[编辑]成祖永樂元年選順天府學生員充北監生許患病監生回籍調理
[编辑]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順天府學并大興、宛平二 縣學通經能文生員,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 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永樂元年,令監生患病,許原 籍調治,痊日復監。」
永樂二年奏准北監廩饌燈油紙張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 京國子監例。申明監生燈油紙劄,於順天府官錢給 辦。燈油無家小作課者,每人日支五錢。自五月下半 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課。倣紙月大盡每人三 十一張,小盡三十張。」
永樂三年,賜雲南監生夏衣。
按《大政紀》:「永樂三年二月己丑,賜國子監、雲南天全 六番招討司等處官民生高虎等五十人夏衣。」 永樂四年,令北監生省親等例,俱照在京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 監例,從行部定限回監,違限引奏發落。」
永樂十八年,給貴州選貢鈔。
按:《明會典》。「十八年,給貴州選貢生員鈔,照雲南例。」 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令翰林嚴試郡縣歲 貢試事六科,凡歷事監生,俱著還監進學。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月丁卯,禮部引郡縣歲貢生 奏送翰林考試,諭大學士楊士奇嚴試之。諭曰:「百姓 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學校失教。故 歲貢中愚不肖,十率七八。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豈 可授安民之寄?自今宜戒因循之弊,嚴考之本經、《四 書》,義不在文詞之工拙,但取有理致者,如或難得,即」 數百人中得一人亦可。蓋取之嚴,則無學者不復萌 僥倖之望,而有嚮進之志矣。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 皇帝位,九月,命歷事監生還監進學。中軍都督府奏, 本府歷事監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請如例 送吏部循次授官。」上曰:「為士豈止習吏事而已?吏事, 末也。誠能窮經博古,達於修己治人之道,於吏事何 難?比士習日下,率逐末以圖進取,而昧於大經大法, 故用之往往厲民而辱國。自今監生歷事考稱者,仍 命還監進學,俾由科舉進,庶幾士皆可用,官得其人。」 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以滿日例 應還監,幸逢維新之治,願仍就六科辦事,以圖報效。 上進二十人者,諭之曰:「諸生不患無位,但當圖所以 無沗於位者,勿徒懷倖進之心。士有才德,使人求而 用之,上也;而求用於人,下也。諸生宜立志國家,教育 爾等,固將用之,無自汲汲其歸。進學有成,朕不汝遺。」 時六科給事中多闕,諸生萌僥倖之心,上灼知之,故 有是命。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授試事六科監生 吳信等二十人皆為給事中。先是,詔擇國子監生之 有學行者六十人,俾翰林嚴試之,拔其尢者二十八 人,命試事六科。未幾,皆授是職。」
宣宗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違限者充吏選能幹監生照刷文卷
[编辑]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還鄉,久不復監者, 量地遠近定限,以文憑到日為始,雲南、貴州、交趾十 箇月,浙江、江西、山東、河南五箇月,兩直隸四箇月。如 再不到者,皆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宣德元年,命都察院選能幹御史,率 監生於東華門外廡下,照刷各監局文卷簿籍。 宣德二年,奏准九卿、翰林、科、道同監官揀選歷事監 生,年老者罷斥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生及各衙門歷事 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 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 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仍令錦衣衛指揮一 員巡視。」
宣德三年、定「歷事監生」更代則
按:《明會典》:「三年,令在京各衙門辦事監生,以半年更代。」
宣德四年,令監生兼習書算。斥退年老監生。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九月乙卯,命吏部,自今國子監 博士、助教考滿稱職者,必陞用,生員亦令兼習書算。 時助教王仙建言,上曰:「其言有理,命部行之。」 又九 月甲寅,令南北兩京國子監生年五十五以上,學無 成效及老疾者姚哲等二百五十三人,還鄉為民。 宣德七年,增給有家小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監生有家小者,照南監例,月 給食米六斗。」
宣德八年,始行選貢法。
按《明會典》。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通紀》:宣德八年閏八月,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 五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時言者以士子之在學校 者,多衰老,不得及時進用,遂有此令。增開貢例。以後 累累行之。
宣德十年奏准「監生習倣年終奏繳考覈法。」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監生課業,倣書按季送翰林院 考校,年終奏繳文冊數目。」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入監卒業
[编辑]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 監卒業。」
正統三年,奏准「監生給假違限,例,許南人入北監。」詔 停歷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監生撥歷,計其坐監月日淺深, 給假違限者,並同虛曠。令:「歲貢生南人願入北監者 聽。」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四月,命監生入監者,皆從原籍 科舉出身,勿歷事諸司,以圖僥倖。」
正統五年奏准各衙門取用《監生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 於應該歷事內取用。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 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內取用。印綬監清黃、續 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內 取用。」
正統七年令、監生告假等項、不准作監。期免歷事。年 滿揀選《奏准》《會饌折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監生丁憂省祭等項。俱不作坐監 月日。 又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 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正統十年令優免監生差徭,療治監生疾病。又定《選 貢限年法》。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監生之家,優免二丁差役。」 又 令順天府撥醫士二名。監生患病,於本府醫學給藥 療治。 又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正統十四年許監生放回原學,令南歲貢俱送北監。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 業,聽取復班。 又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代宗景泰元年始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编辑]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二月,令天下生員納粟上馬者, 許入監,限一千人,其上選事例與歲貢同。」此納粟入 監之始,以邊圉事急,不得已行之。
景泰二年奏准「清匠監生出身」,及監生涉訟逮問之 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監生清匠滿者照清軍監 生例出身。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 輕者送本監自治。」
景泰三年,禁「監生詐病匿喪,有傷風化者。」
按《大政紀》三年六月,國子監祭酒劉鎡,請禁止監生 給引詐病在京及托故在京守制等弊,命犯此到部 者送法司懲之。時監生多潛住在京,奔競成風。有家 近在京者,當依親之時,雖給文引,仍在京潛住,一聞 行取,不待勘合,到原籍官司輒詣部告病,不曾還,攙 先復監,亟求出身。又有聞父母之喪,托故在京守制, 「及由未滿即行起復、速求利祿,有傷《風化》。」
景泰四年,定監生坐堂、辦事、歷事分別限期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 出身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 辦事歷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辦事,不 許歷事出身。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箇月寫本一年, 長差三年。」
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給假例。
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 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改送北監。」更定「歷事監生省 祭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送北監。」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八月,南京禮部尚書張惠奏,「監 生省祭,不必拘其已經幾次,但歷事期近,存留聽撥。」 從之
英宗天順元年詔京官三品以上子孫入監
[编辑]按:《明會典》:「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 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
天順二年,始置通知簿,以憑查考撥歷。禮部奏選年 幼監生譯寫番字。
按:《明會典》二年,令監生清黃,以三年為限,送吏部選 用。又令本監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 籍貫,并到監日期。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如 有患病等項事故,開寫虛曠若干,外實坐堂若干,憑 此查考撥歷。
按《春明退朝錄》:「天順中,禮部左侍郎鄒幹奏:永樂間 翰林院譯寫番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 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 濫求進用。況番字文書多關邊務,教習既濫,不免透 漏邊情。乞敕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 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教習不許擅留各」 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
天順三年定「依親監生丁憂申文報部」,及丁憂復班 監生立限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禮部, 以憑稽考。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部, 經該官吏并監生一體究治。」 又令:丁憂復班監生 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天順五年,又行「限年選貢法。」
按《明通紀》:「五年十二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以上者, 考選送國子監。先是,宣德中,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 者,考選送監。以後間一行焉。」
天順六年,定《歷事》寫本。監生考滿期。
按《明會典》「六年」,「令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後仍歷九 箇月,通前一年。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
天順八年,又定《正歷》寫本長差期。
按《明會典》八年「令正歷六箇月。」寫本「八箇月長差一 年半。」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歲貢捐納監生出身除授例
[编辑]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 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
成化二年令禮部、都察院會同祭酒,每年揀選監生。 禮部奏停「捐納監生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 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其老病鄙陋不堪作養者,給 與冠帶,原籍閒住。」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二年,禮部尚書姚夔奏:『南京兵 部尚書李賓等奉敕賑濟南京流民,眾議欲令官員 軍民子弟納米送監讀書。切惟國子監乃育才之地, 朝廷資以致治。近因各處起送四十歲并納草納馬, 生員動以萬計,已不勝其濫。今又行此,將使天下以 貨為賢,士風日趨於陋,尚望其有資於治哉!宜別為 處置』。」上曰:「祖宗設太學,教育人才,非由科貢者不得 濫送。今賓等欲令官民子弟出錢穀賑民,補太學生, 古無此例。且天下財賦所出,其途孔多,學校豈出錢 穀之所?禮部議是,其勿許。」
成化三年許京官三品子孫入監,以監例出身。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許一人 送監讀書,照監例出身,有志科目者聽。
成化四年,定監生病假違限處分,及監生畢姻、本處 官司申部之例。吏部始以身、言、書判考選。
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患病還鄉,一年之外不復監 者,放為民。」又令:「監生告畢姻者,須本處官司預先申 部方許。」
按明《昭代典則》,「四年冬十月,吏部請以身、言、書、判四 事考選監生。」從之。吏部尚書李秉等奏:「近雖兩奉詔 旨,監生有不能出仕,願告回家者,與冠帶閒住。乃監 生中甘於恬退者少,本部記名聽選者見有八千餘 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尢多於聽選之數。先後積滯,賢 否混淆。其間衰老者銳氣已消,庸懦者素志不立,一 旦授以府、州、縣官,不免漁獵以營家,欲有司得人而 民受其福,難矣。茲欲將該選監生考選身、言、書、判四 事俱可取者,居優等選用;或三事或二事可取者,量 才授任。其俱無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依照舊例,令冠 帶閒住,則任用得人,而選法疏通,人才不至於壅滯 矣。」從之。
按《明通紀》:「吏部尚書李秉素介剛不阿人意,朝士嗜 進者皆嫉之。又以天下庶職不稱職者,由諸生冗雜, 乃以貌、言、書、判四事律之,四有三者為上四,有二者 為中四,有一者冠帶還家。於是人益怒焉。」
成化五年、許以邊缺選授聽選監生。凡給假違限、有 文憑者免究。又奏准、撥歷監生、免揀選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准,雲、貴、廣 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 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夏寧、岷州二衛缺官,將 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 故文憑,俱免究,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學」 官嚴加約束。違者罪之。奏准、監生歷事,仍照天順六 年例。其清軍寫誥及天財庫書辦等項,仍照例與歷 事監生相等分撥,仍免揀選。
成化六年,定復班監生起文赴監,及回籍監生迎詔 慶賀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令:復班監生,起送文憑,務於本布政 司。若路不經布政司,并南北直隸,俱各於本府,不許, 止給於州縣。其有隨父兄任所讀書者,俱憑本處官 司保結,不係任所,不准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詔敕, 拜賀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不許帶大 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按明《昭代典則》,六年冬十月,令國子監監生歸籍聽 取。吏科給事中程萬里言,「饑民流聚京師,米價騰踴。 吏部聽選官及監生不下萬餘,率多缺糧。」故准回籍。 成化九年奏准考滿歷事監生季奏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舊例考過勤謹, 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類 具奏。」
成化十年,詔:「勳戚初襲者送監習禮。」
按《大政紀》:成化十年四月,駙馬都尉馬誠乞錄其兄 誥為國子監生,詔許之。都給事中霍貴等言:「國學乃 首善之地,教化之原,惟科貢之士及大臣恩廕子弟 得肄業其中。馬誥身非科貢,父非大臣,而馬誠為乞 恩入監,祖宗以來,未聞弟為駙馬而兄得錄用者也。 誠之狎恩蠹政,誥之夤緣求進,俱當論罪。」詔既准入 「監,姑已之。」九月敕:「公、侯、伯并駙馬初襲授者,送國子 監讀書習禮。祭酒一依學規教之,懶惰不律者,奏聞。」 成化十一年題准不願出仕監生授職之例,議准酌 量科貢、捐納兩途監生分序撥歷之法。
按《明會典》,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准:監生不願 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 名。
按明《昭代典則》,十一年冬十月,國子監生三百六十 一人奏:「臣等皆發身科貢,近有納粟入監者一千五 百餘人,率多幼穉,而撥歷反在臣先。乞從宜處分,必 在學曾為廩膳者,方可與臣等相兼撥歷。於是納粟 監生亦奏,以為臣等皆出自學校,有曾經科舉者。朝 廷以邊儲缺用,下輸粟入監之例,初不以長少年齒」 論也。俱下禮部議,「科貢乃祖宗舊典,納粟實一時權 宜。況納粟送監,其復班之日,多在科貢者入監之先。 若仍緣舊規,以次取撥,是使納粟者得以遂捷取之 願,而科貢者不能無淹困之嗟。宜敕國子監於此兩 途,酌其多寡,分序撥歷。」議上從之。
成化十二年、令南歲貢仍送南監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南直隸歲貢生。仍送南監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二年。以儀賓王憲禮貌粗率。 發監讀書。
成化十四年令坐監未滿依親者,聽提學考試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坐監舉人撥歷未及,願回依親 者,聽提學并分巡官及各該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 校,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
成化十八年,許琉球子入監。詔「大臣之無益時政者, 勿廕其子。」
按《大政紀》:十八年四月,琉球國中山王尚真奏,乞以 陪臣子蔡賓等五人於南京國子監讀書,從之,禮部 循例以聞。上曰:「遠方嚮慕文教,朕甚嘉之。先朝已有 舊制,其令蔡賓等南監肄業,有司歲給服饌,俾知中 國禮儀,永遵王化。」
按《名山藏》,成化十八年五月,刑部右侍郎林鶚子薇, 援例乞為國子監生,下禮部,以舊例奏。上不允曰:「蔭 敘大臣,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自今在京三品以 上官,果政績顯著,許一子自陳,試能通經,方許入監。 容容保位,無益於時者,無濫授。」
成化十九年。大名太長公主曾孫李楨奏乞恩入監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禮部議覆:「捐納監生先於該學肄業, 滿限始分送南、北兩監。」
按《明昭代典則》:「『二十一年三月,禮部覆議南京吏部 等衙門應詔陳言內一事:欲將各處納銀米監生,分 送南北二監,自願具薪米坐監者聽。其年十三四或 十五六七,則俱行各處提學官收入該學肄業,滿十 年乃復監』。從之。」
成化二十二年,「許琉球監生回國省親。」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國子監放回琉球國 官生蔡賓等省親。中山王尚貞咨禮部:「官生蔡賓等 五人在南京國子監肄業,已經五年,乞放回本國省 親。」禮部覆請,上曰:「昔陽城在太學,諸生三年不歸省 者斥之。其即放歸,以遂其定省之私。」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不願出仕監生授職銜例。監生虎臣上言「萬歲山勿架棕棚,授七品官。」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按先是成
化十一年,凡監生不願出仕者,但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授正八品。有司職名,至此始填注衙門。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正月,國子監生虎臣上言,萬歲 山勿架棕棚,從之。臣陝西麟遊人,慷慨有氣節,貢太 學。適聞萬歲山架棕棚以備登眺,臣上疏極諫。上奇 之。祭酒費誾不知也,懼其賈禍,乃會六堂,鳴鼓聲罪, 以鐵索鎖項待。俄有官校宣臣至左順門,中官傳溫 旨勞之曰:「爾言是也,棕棚即拆卸矣。」命吏部銓選,與 「臣七品正官。」誾聞而大慚,臣名遂播天下。後授雲南 𥔲嘉縣知縣。卒。
孝宗弘治三年奏准各部取撥寫本監生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俱行本部轉行 南京國子監取撥。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弘治三年 奏准、俱本部取撥轉送
弘治八年禮部尚書倪岳題准增貢額以足坐班生 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著為例。
按《春明夢餘錄》:「《禮書》李時曰:『國初監生俱由廣業堂 肄業,積漸升率性堂,始得積分。故天順以前,監生必 作養十餘年,然後撥歷。後積滯人多,節將撥歷歲量 減。至弘治八年,國子監有坐班人少,不敷撥歷之請, 本部尚書倪岳題稱:權宜拯弊之法有二:增貢額以 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擬將府歲二貢, 州學二歲三貢,縣學歲一貢,行四歲而止。其各衙門 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 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 為滿。今國學缺人,視弘治時為甚。所有前項事例,似 應參酌舉行』。」得旨:「在監坐班人少,皆因近來將歷事 日月減少,而雜歷長差等項增多。天順年間十年以 上方得撥歷,今乃未及一年,已夤緣撥出,大壞祖宗 教養之法。吏部查各衙門歷事舊額人數明白開奏 著為定例不許仍前濫撥。及今出限寫本無名差用 各項歷事日月,俱照倪岳題准事例,滿日方許更替。 凡《歷事及出巡奏》內,既該監生僉名一應事務許其 公平議論舉察所司」奸弊,以稱祖宗設立歷事深意。 以後考選,歲貢入監,務遵舊規。由廣業堂漸升「率性 堂」、前後積分出身,果有才學超越,奏聞擢用。貢額不 必增,恐致異日選法壅滯。其監生給假者,趨班。 弘治十年定監生依親水程不算實坐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監生依親水程,俱不算實坐, 止循食糧月日淺深撥歷,其舉人會試水程仍舊。 弘治十二年,奏准監生給假復業違限處分例」,申明 「不守監規坐罪」法,許南監生給冠帶。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歲貢并舉人官生入監者,俱 留坐監,暫止依親。若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等項,仍 照舊例。其已經依親行取未到者,各處提學官督同 所屬正官查審,嚴限復監。如行取三年之上,無故在 家閑住,有衰老殘疾等項,不堪作養,及不願復監者, 取具親供併原引,繳送禮部,轉送吏部,照例授以有」 司職名,冠帶閑住。若已給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閑 住,過違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問。令監生內 府雜差,准歷事一年,滿日上選。弘治十二年申明:「監 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 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 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又奏准:凡南京坐監監生 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 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閑住
弘治十四年奏准、給銀殯殮監生及土官生關領冬 夏衣例。又許監生省災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監生病故,本監移文順天府, 給銀三兩,以為殯殮之具。兵部應付口糧腳力,遞送 還鄉。凡雲南、貴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於禮部關領 冬夏衣各一套。 又奏准:監生原籍地方災傷,查報 是實,照例定限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原籍,省災依限 復監。又令:監生除三年省親照依舊例外,其畢姻搬 取者,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 教官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虛 詐扶同,一體坐罪。奏准、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 年滿日上選。
弘治十五年,定「捐納依親監生提學考校,滿限送監」 之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監生有願告依親者,仍照舊例 放回。」又令納粟等項監生,俱照例放回,依親讀書。其 未冠者,提學并教官嚴加考校,以入監日為始,扣滿 十年,方許起送赴部復監。
弘治十七年定監生分班選用,及初任不許授府同 知例。又奏准、歲貢分送兩監肄業。
按《明會典》,「凡監生入選,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 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缺,不拘時月。」弘治十七年 奏准,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奏准,歲貢生願就教 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
武宗正德四年令考選監生除補邊遠教職及王府教授
[编辑]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 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 除補。」
正德十一年奏准、復監違限治罪、及《行查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各項應復監監生,違限一年 以上者,俱送問。私回原籍日久,已經呈部行提之後, 月內到者,送監痛治壓撥一月外到者,送問,雖有患 貼公文,不准其養病痊可。監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 三年之上到部者,暫送肄業,原籍行查無礙,方准撥 歷。若有別故,仍行送問。但行查監生,俱照此例。 正德十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上選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吏部《查理須知》文冊監生比 南京後湖查冊例,五箇月准作實歷,送部上選聽用。 凡後湖查冊監生,正德十二年奏准,三箇月滿日,准 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奏補,完日上選。」 正德十六年停捐納監生。
按:《明會典》:「十六年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 再不許奏聞。」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捐納監生分別等第選用給銜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納粟納馬等項監生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上中二等與科貢一
[编辑]體選用。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閑住
嘉靖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人數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 名。」
嘉靖六年奏准、南北改歸、及支糧給假授銜閑住之 例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監生告改南監者,禮部儀制司 給與號紙,令備寫「入監坐班」、「告改年月日」、「緊關」字面, 用印鈐蓋,親齎赴南京禮部投驗。自南改北者亦如 之。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奏准監生到監半年之 上,父祖年老更無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許取具鄉里 保結放回省視千里之內者,准放六月;二千里之內 者,准放八月,餘皆一年。其復監違限一月以上,雖有 患帖,通不作實在之數。 又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 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
嘉靖八年奏定「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例。」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 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 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 完日補歷。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嘉靖九年題准「科貢援例兩途監生選用法」: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 近,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嘉靖十年奏准,到監撥堂,歷事更替,例復歲貢舊法。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 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 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 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 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 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又奏准,歲 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 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裁擢用。又 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 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 等項,俱照舊制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并《出巡 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 察奸弊
按《大政紀》:嘉靖十年十二月,復歲貢士舊法。初,歲貢 生員,計廩食次第與計偕上。張孚敬奏,選儁以貢,不 計廩食。孚敬去夏言,請復舊法,從之。
嘉靖十一年題准、監生上選、布政給文、及督學貢非 其人處分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 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 承行官吏并本人治罪。」
按《大政紀》:十一年五月,申嚴歲貢非人法。禮部奏歲 貢事宜。帝曰:「邇來督學官曠職日甚,貢非其人。今後 不入式,三人以上,奪級別用,五人以上,對簿按問,所 貢士不依期至京,不得秋月補試。」
嘉靖十四年題准、「捐納監生、限年放回」之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 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嘉靖十五年奏准、舉人曠業監生、違限、及逃回、分別 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 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 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 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并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 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 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 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 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嘉靖十八年奏准,南北各項監生疏通選用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奏准,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 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 者,一體斟酌疏通。
嘉靖十九年奏准、兩京監生私逃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 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 上,一體革退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歷事監生、不通律意」、及雇人代 替、分別處分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 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 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兵部考試,弓馬優者, 銓補邊方。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 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照,較弓馬優劣, 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考驗不中者,令候常 選。」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捐納京職、監生《告降》」例。
按《明會典》議准:監生加納京職者,查上選年月,本行 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 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坐班歷事回籍監生科舉例
[编辑]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 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 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 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 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 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隆慶二年奏准捐納監生,未經實歷者,不准送鄉試。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暫 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隆慶三年奏准、各色監生、分別給廩撥歷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 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領撥歷俱各照舊。 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 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 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 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 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 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 聽。
隆慶五年,奏准量增各衙門歷事員數,及減歷期。 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 正歷每二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 為滿,暫行二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嚴查監生雇替治罪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 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等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 替之人重究。」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由監送會試,及下第舉人入監 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 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 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 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 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 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 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 萬曆九年,又題准增歷、減期法及歷事監生名數。 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 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凡納粟等項,監生照 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試者,通計先年坐監 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 數。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 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 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 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 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 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 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 名,天財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准減,一年 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 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 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十二名,光祿寺 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齋捧 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 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 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門各三名。阜成、 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差。半年滿日回 監
萬曆十六年議准「捐納監生揀選授職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納粟監生,正歷限十五年以 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 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貳、府首領等官。 揀退者,會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又按《明會典》:「凡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官生,洪武、永樂、 宣德間,俱入監讀書,賜冬夏衣、鈔被、靴襪及從人衣 服。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 名,俱入監。」〈按此條總括外國遣子入監始末難以分編附見於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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