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05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五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五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五则 淳熙十二则 光
宗绍熙四则 宁宗庆元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五则 理宗绍定三则 景定一则 度
宗咸淳二则〉
《铨衡典》第五卷。
铨衡总部汇考五
[编辑]宋二
[编辑]高宗建炎元年诏应选人并循资注授其京畿京东等处士夫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许注官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诏应选人并 循资,已系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乱去官者, 限一月还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赀授官。 按《选举志》: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 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 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然自兵难以来, 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众, 阻会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 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贰予决,小不完者听 行;有徇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 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 注官。”
建炎二年,诏“吏部审量京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丙戌,诏吏部审量京 官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人,乃听参选。 按《选举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审量, 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 部知州军、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 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 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 注。”
建炎 年,诏:“从军应赏者补右选,以清流品宗室,亦 听四路注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军功补授 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补及就辟之法。比 年诸路奏功不实,夤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 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 献策,曰勤王,曰守御,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阃 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 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 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名姓,守令 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又按《志》,建 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 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 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 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 逾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许调川 陕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 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阙毋得供报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言者论 “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 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 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逾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 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毋得供报。”从之。
绍兴元年更定铨选之制又募民入赀补官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 县并堂除。自今不历县令者,勿除监司。郎官不历外 任者,勿除侍从。著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 以下官。九月辛亥,录用元符末上书人子孙。冬十月 乙丑,诏蔡京王黼门人实有才能者,公举叙擢。 按 《选举志》: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 无几,百司庶府,不无阙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 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程 之事,可按而举矣。”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 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 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 省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 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拟、藏阙、申请、徼幸、去 失艰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 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 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官。 又按《志》,绍兴初,尝以兵 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 事张守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 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 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武 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 补、封叙,并依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绍兴二年,命内外官并归部注复文臣铨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年。吕颐浩言。 “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 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 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 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 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 案、“《律义》为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 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绍兴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敕令格式》,命吏 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冬十月癸未,朱胜非上《重修 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按《选举志》:三年右仆射朱胜 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 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 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先是,侍御史沈 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杰之 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 守资格。”乃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绍兴四年,诏“三省、枢密院除官,并遵旧制。”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丙子,申敕三省枢密 院,除官并遵旧制,毋相侵紊。”除拜罢免,皆明示黜陟 之由。
绍兴五年,定“内侍选官及选择县令之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庚戌,诏内侍遇特恩 转官,止武功郎。九月壬辰,诏元符上书邪等范柔中 等二十七人各官一子。十二月癸亥,禁川陕州县官 悉用川陕人 按《选举志》:“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 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 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 应“格,则大官大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 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知县依旧法 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
绍兴六年,定授官、改官之例及川、陕集注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丁丑,诏凡入粟补官 者,毋授亲民刑法之职。戊戌,命鬻通直郎、阁门宣赞 舍人以下官。十二月戊午,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许亲 民。辛酉,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命堂除 按《选举志》:六年,侍御史周秘言,“今有无举员考第,因 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 贤”德才能之人,馀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 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中书难 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又按《志》:六 年,诏川陕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 绍兴八年,诏小郡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直学士院 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 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曹铨之 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 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 到部。人称便焉。
绍兴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为新复诸县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购遗书,命“以官殁于王事者,许奏补本 宗异姓子弟郎官。两淮、荆襄劝民垦田者,计多寡补 官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和议之后,立格 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 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 承信郎,馀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 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 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按宋以绍
兴十一年议和,故载于此。
〉绍兴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诏“州县官尝被科率害 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亲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诏“选择监司,须七品以 上清望官,或经朝擢及治郡著绩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己巳。命京局改官人。先除知县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诏“选侍从卿监等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寅,诏自今用人, 选帅臣、监司曾任郎官已上者为侍从、监司、郡守有 政绩者为卿、监、郎官,朝官二年乃迁,卿监、郎官未历 监司者,更迭补外。”
绍兴三十年三月辛巳,复馆职,召试,然后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请《置例册》。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十二年,吏部 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 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 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 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 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 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 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 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 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 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 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按《玉海》:“绍兴三十二年四月癸巳,上谓大臣曰:‘朕有 一《人材簿》,每临朝,臣下有荐扬人才者,退朝则记姓 名于簿,遇有选用,搜而寻之,无不适当’。”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己酉立选人减举主法夏四月乙丑定选人改官岁额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孝宗即位,命帅 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 补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
隆兴二年,诏“文武臣改授如旧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隆兴二年,廷臣 上言,谓国朝视文武为一体,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 文资,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盖文武两 涂,情本参商,若文臣总干戎事,不换武阶,则终以气 习相忌,有不乐从者矣。今兵尘未息,方厉恢复之图, 愿博采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可以制阃者,仿 旧制改授。”从之。
乾道元年春正月庚午诏馆职更迭补外五月乙亥诏未铨试人毋得堂除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二年,诏严监察御史、郎官之选。罢《任子免试令》。 又诏百官不得越次关陞。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诏县令非两任,毋 除监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为令。八月甲戌, 罢任子年三十,得免试参选之令。”
按:《文献通考》: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簿 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诏见任在京监当、 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始 听关陞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 实历,越次关陞,故有斯诏。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 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 注教官,馀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 乾道四年,诏职事官及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夏四月乙未,诏官吏非犯公 罪,毋得引用。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下之事,必历而 后知,试而后见。为县令者必为丞簿,为郡守者必为 通判,为监司者必为郡守,皆有等差。自今“职事官及 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未历亲民任使,即未得拟 州郡,且授通判。”诏从之。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诏两淮州县官以繁简易其任。 六月壬子,申严卿、监、郎官更迭补外之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五月丙申,立宗室铨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有议减任子者。 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 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 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试焉。凡 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 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 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釐务阙。七年,始命铨 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 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 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 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馀并行铨试,三人 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按纪志年月互
异
〉淳熙元年诏修吏部条法总类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熙元年,参知 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 部则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 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 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 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 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 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 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 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牾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 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墨之奸绝,冒滥 之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 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 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淳熙二年,诏以武举补秉义郎,凡宰执、侍从以下,计 功授除。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二年三月“乙巳,诏武举第一 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军计议官。六月庚戌朔,诏自今 宰执侍从以下除外任,非有功绩者不除职名,外任 人非有劳效亦不除职。”
淳熙三年,严“任子参选。选人分别材能资格,文武官 不得隐减年甲。”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三月壬申,立任子参选覆试 法。十二月甲午,诏职事官补外者,复除职如故事。 按《选举志》: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 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任关升知州,知州两 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 隔两等而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 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 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资 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 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 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又按《志》:淳熙 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 补官,馀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 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 按《文献通考》: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 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 多卑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 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淳熙四年二月己卯,诏“诸军毋以未补官人任军职。” 癸巳,立《武臣授环卫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诏归正官赴部授官。裁宗室换官法。又诏 特奏名毋授知县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注教授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乙卯,诏自今归正官亲 赴部授官,以革冒滥。夏五月壬戌,裁宗室换官法。六 月丙申,诏特奏名毋授知县县令。冬十一月壬午,诏 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
淳熙七年。五月庚辰。诏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县尉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五月丙子。诏辅臣择监司郡守。必先才行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诏“两淮、京西、湖北万弩手照四川义士 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二月甲申,诏两淮、京西、湖 北万弩手,令在家阅习,每州许岁上材武者一二人, 试授以官,如四川义士之制。”
淳熙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诏“二广试摄官如铨试例 取其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诏“职事官改官,许在岁额八 十员之外。”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五年八月癸卯,“更《试补医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 年,知县仍以三年为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选人改京 朝官,惮于作县,多历闲慢,比折知县资序。熙宁十年 二月戊子,诏选人磨勘改京朝官须入知县,虽不拘 常制,不得举辟。近世此禁寝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 教授,无出身任签判,二考满则赴部注破格通判矣。 孝宗皇帝申严旧制,仍以三年为任,考第未足或有 过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光宗绍熙元年八月辛卯立任子中铨人吏部帘试法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严铨量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熙二年,吏 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核其功过 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趋而进,一揖而 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才注差遣,更 不铨量。伏请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 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尤者,别与注拟。”从 之。
绍熙三年三月己亥,诏:“技艺补授之人毋得奏补,著 为令。”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命四川铨量守臣,复“武官换文 资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绍熙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 辛卯,命四川制置司铨量诸州守臣。戊戌,复许武举 人试换文资
宁宗庆元 年重定武臣关升格殿试除上三名省元外并先令作邑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中,重 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至 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 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 庆元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 其武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纳粟补官之令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罢两淮军兴以来借补官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诏省吏毋授参议官。八月乙 未,罢四川宣制司所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诏赃吏毋得减年参选。著为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诏“右选试注官如左选之 制。”十二月辛巳,命淮东、西总领及沿江被水州募江 西、湖南民入米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元年以员多缺少于出阙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定元年,臣僚 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 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 半年用阙。历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参注之籍。 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万七千馀 员。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 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 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绍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诏“郡县官阙,毋令艺术人、豪 民、罢吏借补权摄。”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七年,《申饬铨法十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七年,监察御史 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 耗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 曰抽差员众,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 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害民,谓监司、帅 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徼幸挠法。谓 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 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 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 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 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 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多归请托, 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 十曰匿过居官,翫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 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诏谕西蜀郡县等官已授遇阙毋遥受虚批月日违期不赴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诏郡守两年为任方别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编辑]咸淳四年,诏“吏部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 官在选,困于部吏隆寒,旅琐可闵,诏吏部长贰、郎官 日趣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违者有刑。”自是隆寒 盛暑,申严诫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标点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诗文断句 v2.1创建,并且经由维基文库用户编辑改善的。本站用户之编辑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发布。
欢迎各位持续修正标点,请勿复制与本站版权协议不兼容的标点创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