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五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十五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五則 淳熙十二則 光
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五則 理宗紹定三則 景定一則 度
宗咸淳二則〉
《銓衡典》第五卷。
銓衡總部彙考五
[編輯]宋二
[編輯]高宗建炎元年詔應選人並循資注授其京畿京東等處士夫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許注官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應選人並 循資,已係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亂去官者, 限一月還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貲授官。 按《選舉志》: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攷。始 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 歷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 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 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應於今而 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 行;有徇私挾情,則令御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 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 注官。」
建炎二年,詔「吏部審量京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丙戌,詔吏部審量京 官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人,乃聽參選。 按《選舉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審量, 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 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 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 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牓闕差 注。」
建炎 年,詔:「從軍應賞者補右選,以清流品宗室,亦 聽四路注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軍功補授 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補及就辟之法。比 年諸路奏功不實,夤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 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 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 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 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 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名姓,守令 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又按《志》,建 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纍 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 薦選者,試刑法於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 次。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 踰年無願就者,復歸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許調川 陝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於四路注擬。 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闕毋得供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言者論 「近世銓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 部闕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 闕,密獻以自效,為寒遠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長 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闕,並須執守,毋得供報。」從之。
紹興元年更定銓選之制又募民入貲補官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 縣並堂除。自今不歷縣令者,勿除監司。郎官不歷外 任者,勿除侍從。著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 以下官。九月辛亥,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冬十月 乙丑,詔蔡京王黼門人實有才能者,公舉敘擢。 按 《選舉志》: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 無幾,百司庶府,不無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 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 之事,可按而舉矣。」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 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 者,注授牓闕,姦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 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臺常 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 失艱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 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 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又按《志》,紹興初,嘗以兵 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 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 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 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 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 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紹興二年,命內外官並歸部注復文臣銓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呂頤浩言。 「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倣祖宗故事。外自 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 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闕並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 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 並歸部注。」從之。又復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 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牓首循一資。武臣呈 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紹興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敕令格式》,命吏 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未,朱勝非上《重修 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按《選舉志》:三年右僕射朱勝 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 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 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 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 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攷其實,不若姑 守資格。」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紹興四年,詔「三省、樞密院除官,並遵舊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丙子,申敕三省樞密 院,除官並遵舊制,毋相侵紊。」除拜罷免,皆明示黜陟 之由。
紹興五年,定「內侍選官及選擇縣令之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庚戌,詔內侍遇特恩 轉官,止武功郎。九月壬辰,詔元符上書邪等范柔中 等二十七人各官一子。十二月癸亥,禁川陝州縣官 悉用川陝人 按《選舉志》:「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 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 云:『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 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 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 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
紹興六年,定授官、改官之例及川、陝集注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丁丑,詔凡入粟補官 者,毋授親民刑法之職。戊戌,命鬻通直郎、閣門宣贊 舍人以下官。十二月戊午,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許親 民。辛酉,以山陰諸暨等四十縣為大邑,並命堂除 按《選舉志》:六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 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 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 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 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又按《志》:六 年,詔川陝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為定法。 紹興八年,詔小郡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八年,直學士院 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 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願參酌前制,稍還曹銓之 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 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 到部。人稱便焉。
紹興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為新復諸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購遺書,命「以官歿於王事者,許奏補本 宗異姓子弟郎官。兩淮、荊襄勸民墾田者,計多寡補 官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和議之後,立格 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於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 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姪,文臣將仕郎,武臣 承信郎,餘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 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 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按宋以紹
興十一年議和,故載於此。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 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詔「選擇監司,須七品以 上清望官,或經朝擢及治郡著績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三月己巳。命京局改官人。先除知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詔「選侍從卿監等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寅,詔自今用人, 選帥臣、監司曾任郎官已上者為侍從、監司、郡守有 政績者為卿、監、郎官,朝官二年乃遷,卿監、郎官未歷 監司者,更迭補外。」
紹興三十年三月辛巳,復館職,召試,然後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請《置例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十二年,吏部 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 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 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 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 貨」賄公行,姦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 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 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 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 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 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是 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按《玉海》:「紹興三十二年四月癸巳,上謂大臣曰:『朕有 一《人材簿》,每臨朝,臣下有薦揚人才者,退朝則記姓 名於簿,遇有選用,搜而尋之,無不適當』。」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己酉立選人減舉主法夏四月乙丑定選人改官歲額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孝宗即位,命帥 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 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
隆興二年,詔「文武臣改授如舊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二年,廷臣 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 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 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 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 願博採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倣 舊制改授。」從之。
乾道元年春正月庚午詔館職更迭補外五月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二年,詔嚴監察御史、郎官之選。罷《任子免試令》。 又詔百官不得越次關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詔縣令非兩任,毋 除監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為令。八月甲戌, 罷任子年三十,得免試參選之令。」
按:《文獻通考》:乾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簿 尉、職官、教官窠闕,以待黃甲進士。詔見任在京監當、 六部架閣等,如係京朝官以上,須實歷知縣一任,始 聽關陞通判資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時多以堂除理 實歷,越次關陞,故有斯詔。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 理為作縣。是歲,詔:「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 注教官,餘並先注知縣。自是改秩者無不製邑矣。 乾道四年,詔職事官及局務官必任滿方許求外。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夏四月乙未,詔官吏非犯公 罪,毋得引用。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下之事,必歷而 後知,試而後見。為縣令者必為丞簿,為郡守者必為 通判,為監司者必為郡守,皆有等差。自今「職事官及 局務官,必任滿方許求外,未歷親民任使,即未得擬 州郡,且授通判。」詔從之。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詔兩淮州縣官以繁簡易其任。 六月壬子,申嚴卿、監、郎官更迭補外之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五月丙申,立宗室銓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有議減任子者。 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 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 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 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 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 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釐務闕。七年,始命銓 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 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 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 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 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按紀志年月互
異
〉淳熙元年詔修吏部條法總類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熙元年,參知 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 部則宜守成法。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 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 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 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復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 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 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 官曹冗濫,蓋繇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 申明》,重行攷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 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墨之姦絕,冒濫 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 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 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淳熙二年,詔以武舉補秉義郎,凡宰執、侍從以下,計 功授除。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二年三月「乙巳,詔武舉第一 人補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六月庚戌朔,詔自今 宰執侍從以下除外任,非有功績者不除職名,外任 人非有勞效亦不除職。」
淳熙三年,嚴「任子參選。選人分別材能資格,文武官 不得隱減年甲。」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三月壬申,立任子參選覆試 法。十二月甲午,詔職事官補外者,復除職如故事。 按《選舉志》: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 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 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 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 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 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 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 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 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又按《志》:淳熙 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眾,聽 補官,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 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 按《文獻通考》: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 臣皆有隱減年甲之弊。詔禁之。時州郡上闕狀稽違, 多卑人私攝。乃詔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 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隱漏者罪之。
淳熙四年二月己卯,詔「諸軍毋以未補官人任軍職。」 癸巳,立《武臣授環衛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詔歸正官赴部授官。裁宗室換官法。又詔 特奏名毋授知縣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注教授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乙卯,詔自今歸正官親 赴部授官,以革冒濫。夏五月壬戌,裁宗室換官法。六 月丙申,詔特奏名毋授知縣縣令。冬十一月壬午,詔 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
淳熙七年。五月庚辰。詔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縣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五月丙子。詔輔臣擇監司郡守。必先才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照四川義士 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 北萬弩手,令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 試授以官,如四川義士之制。」
淳熙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詔「二廣試攝官如銓試例 取其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許在歲額八 十員之外。」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五年八月癸卯,「更《試補醫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 年,知縣仍以三年為任。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選人改京 朝官,憚於作縣,多歷閑慢,比折知縣資序。熙寧十年 二月戊子,詔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 常制,不得舉辟。近世此禁寢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 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 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 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光宗紹熙元年八月辛卯立任子中銓人吏部簾試法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嚴銓量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熙二年,吏 部侍郎羅點言,銓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過 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趨而進,一揖而 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甚者循習舊例,纔注差遣,更 不銓量。伏請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 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尤者,別與注擬。」從 之。
紹熙三年三月己亥,詔:「技藝補授之人毋得奏補,著 為令。」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命四川銓量守臣,復「武官換文 資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紹熙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 辛卯,命四川制置司銓量諸州守臣。戊戌,復許武舉 人試換文資
寧宗慶元 年重定武臣關升格殿試除上三名省元外並先令作邑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重 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 是復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 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慶元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 其武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納粟補官之令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罷兩淮軍興以來借補官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詔省吏毋授參議官。八月乙 未,罷四川宣制司所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為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軍興。募民納粟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詔「右選試注官如左選之 制。」十二月辛巳,命淮東、西總領及沿江被水州募江 西、湖南民入米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元年以員多缺少於出闕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元年,臣僚 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 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 半年用闕。歷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參注之籍。 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萬七千餘 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 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於元展限 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紹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詔「郡縣官闕,毋令藝術人、豪 民、罷吏借補權攝。」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七年,《申飭銓法十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監察御史 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 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二 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 州縣他官權攝。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帥 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謂 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 遂使不曾歷縣之人冒當郡寄。五曰奏辟不應,奔競 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 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 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今既授是官,復謀 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 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 十曰匿過居官,翫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 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詔諭西蜀郡縣等官已授遇闕毋遙受虛批月日違期不赴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詔郡守兩年為任方別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編輯]咸淳四年,詔「吏部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 官在選,困於部吏隆寒,旅瑣可閔,詔吏部長貳、郎官 日趣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違者有刑。」自是隆寒 盛暑,申嚴誡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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