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82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二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二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二
唐一〈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五则 元宗开元十五则 天宝七则 代
宗宝应二则 永泰一则 大历二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八则〉
铨衡典第八十二卷
考课部汇考二
[编辑]唐一
[编辑]唐制,“百官以四考定其阶叙。以吏部考功郎掌功过 善恶之考法。”
按《唐书选举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 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 考应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迁改不更选 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劳岁一叙,给记阶牒,考多者准 考累加。”按《百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死而传 于史官,谥于太常,则以其行状质其当不。其欲铭于 碑者,则会百官议其宜,述者以闻,报其家。”其《考法》:凡 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 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 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 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 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 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 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 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 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克备,为督领之 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 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 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克业,为学 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 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 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 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核,稽失无隐,为勾 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彊济,为监掌之最;十 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 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 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 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著,为方术 之最;二十四曰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 十五曰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 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 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 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 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 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 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凡定考,皆集于尚 书省唱第,然后奏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 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则奏功过状,以核考行 之上下。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 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 监领之官以能抚养役使者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 为率,一分为一殿。博士、助教计讲授多少为差。亲、勋 翊卫以行能功过为三等,亲、勋翊卫、备身东宫亲勋 翊卫、备身王府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及亲、勋翊卫主 帅校尉、直长、品子、杂任飞骑,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 者加阶番,考别为簿,以侍郎颛掌之。流外官以行能 功过为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 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 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 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 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 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 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 者,进其考。
高祖武德二年亲阅群臣考绩
[编辑]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武德二年二 月,帝亲阅群臣考绩,以李纲、孙伏伽为上。帝初受禅, 以舞人安叱奴为散骑侍郎,纲上疏论谏,伏伽亦谏 赏献琵琶弓箭者,及请择正人为太子、诸王师友,皆 言词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赏之。”
太宗贞观元年诏定刺史县令以下等官考课法
[编辑]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观元年二 月诏:“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 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 耦,准户口减少以附殿失。”
贞观 年。定以京官望高者。分校内外官考第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 各一人莅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 员外郎判外官考。
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请拔尤最者应上考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通典》。贞观六年。监察御 史马周上疏曰。今流内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 年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谓所设九等 正考。当今之官。必不施于异代也。纵使朝廷实无好 人。犹应于见任之内。比校其尤善者。以为上第。岂容 皇朝士人遂无堪上下之考?朝廷独知贬一恶人可 以惩恶,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劝善。臣谓“宜每年选天 下政术尤最者一二人为上上,其次为上中,其次为 上下,则中人以上可以自劝矣。”
贞观十六年,令“王府官僚,限以四考。”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七月, 太宗谓褚遂良曰:“公等为朕搜访贤德,以辅储宫,爰 及诸王,咸求正士。且事人岁久,即分义情深,非意窥 𨵦,多由此作。其王府官僚,俱限以四考。” 贞观二十年,遣使以六条黜陟官吏。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十年正月丁丑,遣使二十 二人,以六条黜陟于天下。”
按《唐会要》:“贞观二十年正月,孙伏伽等二十二人,以 六条察四方,多所举刺。太宗命褚遂良等具状以闻, 乃亲自临决。牧宰以下进擢二十人,罪死者七人,黜 免数百人。”
元宗开元元年诏以岁十月考校刺史殿最
[编辑]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宗即位,厉精 为治,诏择京官有善政者补刺史。岁十月,按察使校 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户部长官总核之,以为 升降。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
开元二年。诏与新丰县官温泉监官。一中上考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月 诏曰:“新丰县官。及温泉监官。经两度祗度者。与一中 上考。”
开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满,所司不得预补替人。”又 诏较考官吏,定为五等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开元三年敕: 内外官考未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禁断, 纵后有阙,所由不得令上。”
按:《册府元龟》:“开元三年六月诏:每年十月,委当道按 察使较量,理行殿最,从第一等至五等奏闻较考。使 乃吏部长官总详覆,诸州赤比类定为五等奏闻。上 等为最,下等为殿,中间三等,以次定优劣,改转日凭 为升降。县令每年选举人内,准前条访择补置。在任 有术一任申使状,有两请,兼户口复业带上考者,选 日优与内官。其使状有一请兼带上考者,满日不限 选数,听集优与处分。刺史第一等量与京官。若在要 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黄门简勘闻奏,当加优赏。京官 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吏部铨选,委任 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 求事。选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须限以“资次,必须究其 声实,不得妄相汲引。自古乡举里选,实课人之淑慝。 其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县长官访察行业修 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并诸色选人,若有乡闾无 景行,及书判全弱,选数纵深,亦不在选限。崇化致理, 必在得人,奖善劝能,义资师古,皆有烦滥,未闻厘革。 循名责实,其道不行。”为人择官,人蠹犹在。既复政理, 不可因循。须加简勘,以正颓弊。
开元四年,亲策县令于廷。又诏“官人通计年终已来 满二百日,许其成考。”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卢从愿传》:“开元四年,元 宗悉召县令策于廷,考下第者罢之,从愿坐拟选失, 迁豫州刺史。”
按《册府元龟》:四年四月七日诏:“选人既得比铨注过, 谢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选人,即虚破一年阙,在 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听通计, 年终已来满二百日,许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来年 考时并较,永为常式。”十一月诏曰:“抚字之道,在于县 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 不优矜,何以劝奖!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 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 限。”十二月,诏曰:“比来两畿县令,经一两考即改,其行 苟且,罕在政要,百姓疲于迎送,典吏因而隐欺。自今 以后,皆令四考满满日,听依京官例选,仍不得辄续 于前劳。”
开元五年,敕“访行幸所经刺史上佐政术,定作三等 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行 幸东都,敕“行幸所经州,令紫微黄门察访刺史上佐 政术,定作三等奏闻,有称职者,条录奏闻,将随才录用。”
开元十一年,诏:“泛加阶应入五品,以十六考为定;入 三品,以三十考为定。”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一年二月 诏曰:“朱紫贵品,皆据考劳。人臣事君,忠无二节。至如 泛阶溥及,义取平分,岂独清官,偏得减考。自今已后, 泛加阶应入五品,以十六考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 为定。其有明贤宿德,及异迹殊状,虽不逢泛阶,或因 迁改之次,年考与节限同者,咸以名闻,仍为永例。” 开元十七年。诏都督等官。一考以上。量与改转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七年三月 诏曰。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阙。非安稳者。所授 官在任经一考以上。宜量与改转。
开元十八年,诏“京官考满带禄”: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元十九年,诏:“应授官考较有失者,门下省详覆改 注。”又诏“百官考使,事毕,并勒还州。”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九年四月 二十六日敕:“应授官考较叙功累勋有失者,门下省 详覆有凭,即为改注。”十一月诏曰:“设官分职,本资共 理,无隔中外,更递出入。比者考官计年除改,缘其任 久,量与迁移,遂长侥求,争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 来,若更因循,有损风化。今年考使事了,并勒还州。必 政”理著闻。当别有处分。其年齿衰暮。疾疢绵积。无别 𠍴违者。宜听致仕。 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二年,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十二年八 月诏曰:“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 如闻刺史新除,所莅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 政教阙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 年入考。若声绩稍著,奖拔未迟,何处不安,自彰汲汲。 其县令差使,先亦禁断。比闻在远,犹自故违,宜委诸 道采访,申明处分,勿使如此。”
开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 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通典》云云。
开元二十七年,令“诸道使勿通善状,每三年择使臣 观察风俗。”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通典》,二十七年二月赦 文:“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允叶大猷,以劝天下。比来诸 道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责实循 名,或乖古义。自今以后,诸道使更不须通善状。每至 三年,朕自择使臣,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著闻者,当 别擢用之。”
开元二十八年,诏“内外六品以下官,考满不待替。”寻 罢其令。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十八年三 月一日诏曰:“先是内外六品已下应补授官,四考满 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 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 六日,诏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 满后停。
开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二载定与百官成考之令
[编辑]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宝二载八 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釐事不满二百日,不 合成考者。釐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 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会令文,以为 不入曹局,即不为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 禄,即同釐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雪却 上其考,并不合破。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料,兼 与成考。”敕旨从之。
天宝三载,令内外官满二百日,许其成考。又制:“太守、 县令有廉能者,赐考超资。”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 三载八月庚申,“令内外文武官六品已下,自今已后 赴任之后,计载终满二百已上,许其成考。”
按《册府元龟》三载正月制曰:“凡诸郡县,仍令太守、县 令劝课农桑,先处分太守、县令在任有增减户口成 分者,所司量为殿最。自今已后,太守县令廉能勾当 租庸每年加数成分者,特赐一中上考。如二载之内 皆有成分,所司录奏,超资与处分。”
天宝四载,敕“御史置《黄卷》,书百官阙失。”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唐会要》,天宝四载十一 月十六日敕“御史依旧置黄卷,书阙失,每岁委知御 史长官比类能否,送中书门下,改转日褒贬。”
天宝五载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天实八载,敕“所较内外官进挟名不进单数,其五品已前,勘考数足,即为进叙。”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八年正月二 十三日敕:“所较内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进 单数,二月三十日进挟名,外官二月三十日进单数, 三月三十日进挟名。自今已后,并了日一时挟名奏, 不须更进单数。”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 出身以来,并合简覆,中间已叙五品,勘责皆有所凭。 今重简寻,恐为烦扰。如曾经勘责叙成者,请从五品 已后勘简。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数足,即为进叙。”敕旨 依。
天宝十二载,诏:“内外官员外同正员并判试,不釐务 者,不在进考之例。”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十月 诏曰:“循名责实,所以激群吏也;惩恶劝善,所以务至 公也。苟黜陟之非当,何考课之足征?其内外文武官, 员外、同正员并判试不釐务者,既无别效,兼有多年, 比来因循,或与进考,据额既标节限,缘此遂多逾越, 致令课最者见弃,无功者获升,奖劝之门,殊非允当。 自今已后,并不在进考之例。其内外官初效,亦不在 与限。台省官考,各委长官比类才能功课褒陞,不得 一例申送,俾侥竞息心,功能励节。”
天宝十三载。令本道采访使。具官人善恶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三载二月 诏曰。三载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迹。廉问攸归。欲更 别遣使臣。虑有烦扰。今载宜委本道采访使。具官人 善恶奏闻。以申劝沮。
代宗宝应元年准州县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校四考后停
[编辑]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宝应元年十 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诏,州县官自今已后,宜令三 考一替者。今数州申解,疑三考后为复,待替到为复, 便勒停请处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 人不到,请较四考后停。”
宝应三年,立京外按察,访察官吏善恶。又令内外员 从授日许考,准中中例叙用。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宝应三年正 月,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 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 当奏闻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 状考功,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案成即报考功,至 考较日,参验事迹,以为殿最。”又闰月,考功奏“内外员 外官等,除合在定数外,准敕并任其所适,既不入曹, 无凭简考。比来或有申者,即与见在同奏。简勘之时, 成破不一,文案混杂,条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请自今 已后,内外文武员外同正及试官,除合在任外,一切 不在申较之限,并听从授日许考,准中中例叙用。”从 之。
永泰元年诏节度观察使奏闻所在官吏政迹
[编辑]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永泰元年正 月诏曰:“刺史、县令,与朕分忧,凋瘵之人,切须抚字,一 夫不获,情甚纳隍。有能招缉逃亡,平均赋税,增多户 口,广辟田畴,清节有闻,课效尤著者,宜委所在节度 观察使具名闻奏,即令按覆,超资擢授。其有理无能 政,迹涉赃私,必当重加贬夺,永为殿累。中外寮吏,各 扬”其职,无或旷官,克副朕意。
大历元年诏刺史县令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为殿最
[编辑]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十 一月诏曰:“国以人为本,人以农为业。顷由师旅,征税 殷繁,编户流离,田畴荒废。永言牧宰,政切亲人,其刺 史县令宜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用为殿最,每年终 委本道观察节度等使按覆奏闻。如课绩尤异,当加 超擢,或政理无闻,必寘科贬。”
大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六月。令诸州刺史上佐。 准式入计。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德宗大历十 四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己亥朔,德宗御丹凤楼,大 赦天下。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后,准式入计。”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遣黜陟使于天下
[编辑]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建中二年,复置监,中外官考使。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建中二年六 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杞奏:“准《六典》,中书舍人、给事 中充监中外考使,重其事也。今者有知考使,无监考 使,伏望依前置监中外官考使。依奏。”
贞元元年以关播班宏为较内外官考使其外官考钱并令勒停
[编辑]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元元年九 月,以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较内外官考 使。十二月诏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者纳钱一千文市笔墨朱胶等者,元置五分生利,吏部奏见用有馀, 自今以后,其外官考钱,并请勒停。依奏。”
贞元二年,令“百官考课,付所司准式较定。”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考 功奏较京官、外官考使,准旧例差定闻奏,敕“其较考 使宜停其考课,付所司准式较定。”
贞元三年。诏停《官员计日成考例》。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三年五月诏 “停减天下官员,其停官计日成考,两考准旧成资,准 常式。两考以下,至来年五月三十日处分。”
贞元四年,诏:“长吏、县令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加阶 减选。”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一 日制,“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长吏加一阶,县令减选, 优与处分。其额内官,勿更注拟,见任者三考勒停。” 贞元六年,定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 六年十一月庚午,令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按《册府元龟》,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宝七载六 月敕,内外官初考无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便注破, 不在较限。”是月又奏,诸使下兼宪官及简较郎官并 诸色官充职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兼具 考第申省。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数更。自今刺史、 县令以四考为限。”
贞元七年,令“诸司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其三品以上 考绩,并奏取裁。”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贞元七年,考 功奏准诸司皆据功过,论其考第。自至德后至今三 十年来,一例申中上考。今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 之。又言:“准《考课令》,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考,并奏取裁。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 崇卑,考绩褒贬,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刺史、 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观 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 非节度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 限。
按《册府元龟》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课令》,诸司官皆 据每年功过行能,定其考第。及准开元、天宝以前敕, 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来,诸司 并一例申中上考。且课绩之义,不合雷同,事久因循, 恐废朝典。自今以后,诸司朝官皆须据每年功过行 能,仍比类格文,定其陞降,以书考第,不得一例申中 《上考》。”应诸司长官书考不当,三品已上,具御牒上中 书门下,四品以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轻重考。
贞元九年敕:“县令无替者。限五考荐官。令尚书丞郎 考试。”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九年 秋七月乙未,敕“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 冬十一月甲辰,制:“荐官宜令尚书丞郎于都堂访以 理术,试时务状,考其通否及历任考课事迹,定为三 等,并举主姓名,仍令御史一人为监试。如授官后,政 事能否,委御史台观察使以闻,而殿最举主。”
贞元十年敕:“六品以下,左降官已经四考者,准给禄 料。”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年二月,刑 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诸州府五品以上 正员及额内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 五品左降官既不许停禄料,六品以下未复资以经 四考者,未量移间,其禄料伏望亦许准给。敕下禄料, 宜准天宝六载七月十四日敕处分,馀依常式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标点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诗文断句 v2.1创建,并且经由维基文库用户编辑改善的。本站用户之编辑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发布。
欢迎各位持续修正标点,请勿复制与本站版权协议不兼容的标点创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