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二
唐一〈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五則 元宗開元十五則 天寶七則 代
宗寶應二則 永泰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八則〉
銓衡典第八十二卷
考課部彙考二
[編輯]唐一
[編輯]唐制,「百官以四考定其階敘。以吏部考功郎掌功過 善惡之考法。」
按《唐書選舉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 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 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 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 考累加。」按《百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死而傳 於史官,諡於太常,則以其行狀質其當不。其欲銘於 碑者,則會百官議其宜,述者以聞,報其家。」其《考法》:凡 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眾而讀之。 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 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善狀》之外,有二十七 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 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 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 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 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 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克備,為督領之 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 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 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克業,為學 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十 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 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 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覈,稽失無隱,為勾 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彊濟,為監掌之最;十 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 以時,收穫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 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 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多著,為方術 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 十五曰市廛弗擾,姦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 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 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 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 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 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 下中;居官飾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凡定考,皆集於尚 書省唱第,然後奏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 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以覈考行 之上下。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 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 監領之官以能撫養役使者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 為率,一分為一殿。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差。親、勳 翊衛以行能功過為三等,親、勳翊衛、備身東宮親勳 翊衛、備身王府執仗親事、執乘親事及親、勳翊衛主 帥校尉、直長、品子、雜任飛騎,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 者加階番,考別為簿,以侍郎顓掌之。流外官以行能 功過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 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進一等, 加祿一季;中中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 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進一階一中上考,復進 一階;一上下考,進二階。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 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雖有 下考,從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執奏 者,進其考。
高祖武德二年親閱群臣考績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武德二年二 月,帝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帝初受禪, 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 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 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賞之。」
太宗貞觀元年詔定刺史縣令以下等官考課法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觀元年二 月詔:「刺史、縣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時鰥寡數 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其勸導乖方,失於配 耦,准戶口減少以附殿失。」
貞觀 年。定以京官望高者。分校內外官考第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貞觀初歲。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給事中中書舍人 各一人涖之。號監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 員外郎判外官考。
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請拔尤最者應上考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通典》。貞觀六年。監察御 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 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所設九等 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於異代也。縱使朝廷實無好 人。猶應於見任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 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 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 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 上下,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貞觀十六年,令「王府官僚,限以四考。」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七月, 太宗謂褚遂良曰:「公等為朕搜訪賢德,以輔儲宮,爰 及諸王,咸求正士。且事人歲久,即分義情深,非意闚 𨵦,多由此作。其王府官僚,俱限以四考。」 貞觀二十年,遣使以六條黜陟官吏。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十年正月丁丑,遣使二十 二人,以六條黜陟於天下。」
按《唐會要》:「貞觀二十年正月,孫伏伽等二十二人,以 六條察四方,多所舉刺。太宗命褚遂良等具狀以聞, 乃親自臨決。牧宰以下進擢二十人,罪死者七人,黜 免數百人。」
元宗開元元年詔以歲十月考校刺史殿最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宗即位,厲精 為治,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 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戶部長官總覈之,以為 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
開元二年。詔與新豐縣官溫泉監官。一中上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 詔曰:「新豐縣官。及溫泉監官。經兩度祗度者。與一中 上考。」
開元三年敕:「內外官考未滿,所司不得預補替人。」又 詔較考官吏,定為五等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開元三年敕: 內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 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按:《冊府元龜》:「開元三年六月詔:每年十月,委當道按 察使較量,理行殿最,從第一等至五等奏聞較考。使 乃吏部長官總詳覆,諸州赤比類定為五等奏聞。上 等為最,下等為殿,中間三等,以次定優劣,改轉日憑 為昇降。縣令每年選舉人內,准前條訪擇補置。在任 有術一任申使狀,有兩請,兼戶口復業帶上考者,選 日優與內官。其使狀有一請兼帶上考者,滿日不限 選數,聽集優與處分。刺史第一等量與京官。若在要 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黃門簡勘聞奏,當加優賞。京官 不曾任州縣官者,不得擬為臺省官。」吏部銓選,委任 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於 求事。選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須限以「資次,必須究其 聲實,不得妄相汲引。自古鄉舉里選,實課人之淑慝。 其明經進士擢第者,每年委州縣長官訪察行業修 謹,書判可觀者,三選聽集。並諸色選人,若有鄉閭無 景行,及書判全弱,選數縱深,亦不在選限。崇化致理, 必在得人,獎善勸能,義資師古,皆有煩濫,未聞釐革。 循名責實,其道不行。」為人擇官,人蠹猶在。既復政理, 不可因循。須加簡勘,以正頹弊。
開元四年,親策縣令於廷。又詔「官人通計年終已來 滿二百日,許其成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盧從願傳》:「開元四年,元 宗悉召縣令策於廷,考下第者罷之,從願坐擬選失, 遷豫州刺史。」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七日詔:「選人既得比銓注過, 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 於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後,官人初上年,宜聽通計, 年終已來滿二百日,許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來年 考時併較,永為常式。」十一月詔曰:「撫字之道,在於縣 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 不優矜,何以勸獎!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 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 限。」十二月,詔曰:「比來兩畿縣令,經一兩考即改,其行 苟且,罕在政要,百姓疲於迎送,典吏因而隱欺。自今 以後,皆令四考滿滿日,聽依京官例選,仍不得輒續 於前勞。」
開元五年,敕「訪行幸所經刺史上佐政術,定作三等 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行 幸東都,敕「行幸所經州,令紫微黃門察訪刺史上佐 政術,定作三等奏聞,有稱職者,條錄奏聞,將隨才錄用。」
開元十一年,詔:「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 三品,以三十考為定。」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一年二月 詔曰:「朱紫貴品,皆據考勞。人臣事君,忠無二節。至如 泛階溥及,義取平分,豈獨清官,偏得減考。自今已後, 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 為定。其有明賢宿德,及異跡殊狀,雖不逢泛階,或因 遷改之次,年考與節限同者,咸以名聞,仍為永例。」 開元十七年。詔都督等官。一考以上。量與改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三月 詔曰。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闕。非安穩者。所授 官在任經一考以上。宜量與改轉。
開元十八年,詔「京官考滿帶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十九年,詔:「應授官考較有失者,門下省詳覆改 注。」又詔「百官考使,事畢,並勒還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九年四月 二十六日敕:「應授官考較敘功累勳有失者,門下省 詳覆有憑,即為改注。」十一月詔曰:「設官分職,本資共 理,無隔中外,更遞出入。比者考官計年除改,緣其任 久,量與遷移,遂長僥求,爭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 來,若更因循,有損風化。今年考使事了,並勒還州。必 政」理著聞。當別有處分。其年齒衰暮。疾疢綿積。無別 𠍴違者。宜聽致仕。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二年,詔「刺史到任,不得當年入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八 月詔曰:「朕憂於理人,委在牧宰,雖已分命,仍未盡誠。 如聞刺史新除,所涖不過數月,即營入計,無心在州, 政教闕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後,刺史到任,皆不得當 年入考。若聲績稍著,獎拔未遲,何處不安,自彰汲汲。 其縣令差使,先亦禁斷。比聞在遠,猶自故違,宜委諸 道採訪,申明處分,勿使如此。」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採訪使。考課官人。善 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云云。
開元二十七年,令「諸道使勿通善狀,每三年擇使臣 觀察風俗。」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二十七年二月赦 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葉大猷,以勸天下。比來諸 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 名,或乖古義。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 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 別擢用之。」
開元二十八年,詔「內外六品以下官,考滿不待替。」尋 罷其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三 月一日詔曰:「先是內外六品已下應補授官,四考滿 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 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 六日,詔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 滿後停。
開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二載定與百官成考之令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寶二載八 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 合成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 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 不入曹局,即不為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 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雪卻 上其考,並不合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 與成考。」敕旨從之。
天寶三載,令內外官滿二百日,許其成考。又制:「太守、 縣令有廉能者,賜考超資。」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三載八月庚申,「令內外文武官六品已下,自今已後 赴任之後,計載終滿二百已上,許其成考。」
按《冊府元龜》三載正月制曰:「凡諸郡縣,仍令太守、縣 令勸課農桑,先處分太守、縣令在任有增減戶口成 分者,所司量為殿最。自今已後,太守縣令廉能勾當 租庸每年加數成分者,特賜一中上考。如二載之內 皆有成分,所司錄奏,超資與處分。」
天寶四載,敕「御史置《黃卷》,書百官闕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天寶四載十一 月十六日敕「御史依舊置黃卷,書闕失,每歲委知御 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貶。」
天寶五載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天實八載,敕「所較內外官進挾名不進單數,其五品已前,勘考數足,即為進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八年正月二 十三日敕:「所較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 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 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已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 不須更進單數。」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準例 出身以來,並合簡覆,中間已敘五品,勘責皆有所憑。 今重簡尋,恐為煩擾。如曾經勘責敘成者,請從五品 已後勘簡。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數足,即為進敘。」敕旨 依。
天寶十二載,詔:「內外官員外同正員並判試,不釐務 者,不在進考之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十月 詔曰:「循名責實,所以激群吏也;懲惡勸善,所以務至 公也。苟黜陟之非當,何考課之足徵?其內外文武官, 員外、同正員並判試不釐務者,既無別效,兼有多年, 比來因循,或與進考,據額既標節限,緣此遂多踰越, 致令課最者見棄,無功者獲升,獎勸之門,殊非允當。 自今已後,並不在進考之例。其內外官初效,亦不在 與限。臺省官考,各委長官比類才能功課褒陞,不得 一例申送,俾僥競息心,功能勵節。」
天寶十三載。令本道採訪使。具官人善惡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二月 詔曰。三載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跡。廉問攸歸。欲更 別遣使臣。慮有煩擾。今載宜委本道採訪使。具官人 善惡奏聞。以申勸沮。
代宗寶應元年准州縣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校四考後停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十 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詔,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 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復,待替到為復, 便勒停請處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 人不到,請較四考後停。」
寶應三年,立京外按察,訪察官吏善惡。又令內外員 從授日許考,准中中例敘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應三年正 月,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 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 當奏聞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 狀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案成即報考功,至 考較日,參驗事跡,以為殿最。」又閏月,考功奏「內外員 外官等,除合在定數外,准敕並任其所適,既不入曹, 無憑簡考。比來或有申者,即與見在同奏。簡勘之時, 成破不一,文案混雜,條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請自今 已後,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除合在任外,一切 不在申較之限,並聽從授日許考,准中中例敘用。」從 之。
永泰元年詔節度觀察使奏聞所在官吏政跡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 月詔曰:「刺史、縣令,與朕分憂,凋瘵之人,切須撫字,一 夫不獲,情甚納隍。有能招緝逃亡,平均賦稅,增多戶 口,廣闢田疇,清節有聞,課效尤著者,宜委所在節度 觀察使具名聞奏,即令按覆,超資擢授。其有理無能 政,跡涉贓私,必當重加貶奪,永為殿累。中外寮吏,各 揚」其職,無或曠官,克副朕意。
大曆元年詔刺史縣令以招緝戶口墾田多少為殿最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十 一月詔曰:「國以人為本,人以農為業。頃由師旅,征稅 殷繁,編戶流離,田疇荒廢。永言牧宰,政切親人,其刺 史縣令宜以招緝戶口、墾田多少,用為殿最,每年終 委本道觀察節度等使按覆奏聞。如課績尤異,當加 超擢,或政理無聞,必寘科貶。」
大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六月。令諸州刺史上佐。 準式入計。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德宗大曆十 四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己亥朔,德宗御丹鳳樓,大 赦天下。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後,準式入計。」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遣黜陟使於天下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建中二年,復置監,中外官考使。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建中二年六 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准《六典》,中書舍人、給事 中充監中外考使,重其事也。今者有知考使,無監考 使,伏望依前置監中外官考使。依奏。」
貞元元年以關播班宏為較內外官考使其外官考錢並令勒停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九 月,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較內外官考 使。十二月詔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者納錢一千文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五分生利,吏部奏見用有餘, 自今以後,其外官考錢,並請勒停。依奏。」
貞元二年,令「百官考課,付所司準式較定。」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考 功奏較京官、外官考使,准舊例差定聞奏,敕「其較考 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準式較定。」
貞元三年。詔停《官員計日成考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詔 「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准舊成資,准 常式。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貞元四年,詔:「長吏、縣令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加階 減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一 日制,「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長吏加一階,縣令減選, 優與處分。其額內官,勿更注擬,見任者三考勒停。」 貞元六年,定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六年十一月庚午,令以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按《冊府元龜》,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 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便注破, 不在較限。」是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簡較郎官並 諸色官充職掌者,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 考第申省。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數更。自今刺史、 縣令以四考為限。」
貞元七年,令「諸司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其三品以上 考績,並奏取裁。」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貞元七年,考 功奏準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 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 之。又言:「準《考課令》,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考,並奏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 崇卑,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刺史、 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觀 察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 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臺省官者,請不在此 限。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 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及准開元、天寶以前敕, 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 並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 恐廢朝典。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 能,仍比類格文,定其陞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 《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御牒上中 書門下,四品以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考。
貞元九年敕:「縣令無替者。限五考薦官。令尚書丞郎 考試。」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九年 秋七月乙未,敕「縣令以四考為限,無替者宜至五考。」 冬十一月甲辰,制:「薦官宜令尚書丞郎於都堂訪以 理術,試時務狀,考其通否及歷任考課事跡,定為三 等,並舉主姓名,仍令御史一人為監試。如授官後,政 事能否,委御史臺觀察使以聞,而殿最舉主。」
貞元十年敕:「六品以下,左降官已經四考者,准給祿 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二月,刑 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 正員及額內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 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六品以下未復資以經 四考者,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敕下祿料, 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餘依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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