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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8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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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六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六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四则 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五则 英宗正统九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十五则

铨衡典第八十六卷

考课部汇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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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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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以吏部考功司掌官吏考课事”,内外官各有定 法。

按:《明会典》:吏部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 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 皆得稽之。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 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 幽明”遗意。京官故皆试职一年,考核实授,一考对品 调用。外官给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职。凡京官原系 考满陞俸者,即同见任照俸扣满。其馀不准。病痊支 俸者,只算实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凡南京官 员六年考察、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会 官考察、径自具题。除自陈、拾遗两京事体相同。其南 京庶官拾遗者、仍由吏部覆题

太祖洪武元年令府州县官事迹从御史按察司考核申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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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府州县官考满,府正官从布按二司考 核,府州佐贰首领官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卫所首领 官从府州正官考核,县佐贰首领官及属官从县正 官考核,俱经布按二司考核,功司覆考。洪武元年,令 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辟为上,所行事 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坐实迹申闻,以” 凭黜陟。

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不考核

按《明会典》:“凡各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 年令俱复职,不考核。”

洪武四年、令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察举廉能官、钦天 监官、不准考满

按《明会典》:“凡有司举奏旌异,洪武四年,令监察御史、 按察司官巡历去处,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 即举闻。凡钦天监、太医院属官,鸿胪寺通事官考 满,俱从礼部考核,咨送吏部。洪武四年奏准钦天监 职司天文,不准考满,后俱照例考满。”

洪武六年、令御史等考察外官

按:《明会典》:“凡外官不时考察。洪武六年,令监察御史 及按察司察举有无过犯,具奏黜陟。”

“洪武 年、令京官四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其 直隶府官、考满给由、送御史考核

按《明会典》,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 停俸,在任给由,不考核,不拘员数,引至御前,奏请复 职。洪武间,定四品以上官员,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 裁。凡直隶有司官考满,洪武间,定州县官考核如 例,其府官给由,送监察御史考核,本部覆考类奏。 洪武九年,令纪录内外官过名,定杂职官考核例。 按明《会典》,凡内外官员过名,“洪武九年,令诸司正佐 首领杂职官,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录, 每岁一考,岁终布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 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纪录。”凡内外杂职官考核,“洪 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谷官,以历俸周岁为满,收 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 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洪武十一年,定“朝觐官旌别之制。”

按:《明会典》:“凡朝觐官旌别,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 功能,第为三等: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 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 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

洪武十七年,定外官朝觐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外官,三年朝觐。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诸 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迹文册,仍画土地人 民图本,如期至京。又令布政司、按察司来朝,将所属 官员考过堪用不堪名数,亲自奏闻。直隶府州同。 洪武二十三年,定司、府州、县官考课法。”

按《明会典》,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制责任条例一 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务使上 下相司,以稽成效。洪武二十三年敕:“方今所用布政 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系民间起取秀才、人材、孝廉。 各人授职,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为重。”公事不 谋,体统不行,终日听信小人,浸润谋取赃私,酷害下 “民以此仁义之心沦没,杀身之计日生。一旦系狱临 刑《神魂仓皇至》于哀告恳切。奈何虐民在先。当此之际虽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继而犯。上累 朝廷,下辱乡闾。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鉴其非而改 过也哉。”所有《责任条例》列于后:一、布政司治理亲属 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纲举 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 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迹,奏闻提问。设若用心提 调催督,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 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按察司方乃 是清一,府临州治,亦体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 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布政司 方乃是清一州,临县治亦体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 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本府 方乃是清一县,亲临里甲,务要明播条章,去恶安善, 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 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于朝廷,下不衔冤于满地, 此其治也。”欤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 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布政司不能清 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 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 府州县务要尽除奸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 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傥有通同贪官污 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体究治。一、《此令》一出,诸司置 立文簿,将行过事迹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 赍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 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时, 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 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成者,罪以重刑。 洪武二十五年,定巡检考满陞降之制。

按《明会典》:“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定,无私过者陞正九 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杂职。二十五年,奏定,巡 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 陞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 用;有私杖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 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若” 有强贼及逃军聚众劫掠,能擒获以除民害者,二十 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十名 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九名之下, 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若擒强贼 逃军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获军囚二百 名之上,及擒伪造宝钞及伪印者,具奏升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文武官考核之制。”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 入仕者,且令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不堪 用者降黜,量才录用。其在任未经考核试职官,遇有 调除,仍于本衙门及别衙门本等职事内用通理月 日降除及对品改除者,止理见任月日,俱候一年照 例考核。或有为事释免,再任除授者,试职照例考核。 近例惟试御史一年考核实授,试中书舍人三年考 核实授,主事署郎中、员外郎六年考核实授,员外郎、 署郎中三年考核实授。其馀京官一年考核之例,俱 不行。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 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 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 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宁二县 官,俱从本衙门正官考核。”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 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 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历任三年,听于本衙门 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开写称职、 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核,本部覆考。其在 京军职文官,俱从监察御史考核,各以九年通考。 凡左、右春坊司经局官考满,从本衙门将本官行过 事迹,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吏部考核,不咨都察 院,不用掌印官考语。”又定东宫官系近侍官员,任 满黜陟,取自上裁。凡科道官考满,监察御史从都 御史考核,给事“中从都给事中考核,都给事中从本 衙门将行过事迹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 核,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领官,与御史同。又 定监察御史系耳目风纪之司,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凡尚宝司中书舍人考满,俱从本衙门牒呈通政 司,关顺天府,呈部考核,不咨都察院。尚宝司中书舍 人,系“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太医院、钦天 监官,不系常选,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凡行人司官 考满行人以一年为满,从本司正官考核分豁。称职 不称职,呈送礼部,转送本部覆考。称职者,于从九品 内升用,不称职者于未入流品官内叙用。有过,罚差 一年。其正官,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迹并应有过“犯,备 细开写,送本部考核。”《近例》“行人仍以三年为满,从本 司正官考核,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 道考核,牒回复考司副与正官同,止本部考核,不咨 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核罚差,例俱不行。”应天府 治中、通判、推官考满,应天府五品以下官,从都御史考核。近例俱从本府正官考核,呈“部咨都察院。堂上 官考核,咨回复考。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各处 布政司、按察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核。按 察司首领官、从监察御史考核。布政司四品以上,按 察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给由进 牌。别无考核衙门,从都察院考核。本部覆考,俱奏黜 陟,取自上裁。”凡盐运司考满,盐运司首领官、属官, 从本衙门正官考核。盐课提举司正官,至首领官任 满,俱送本处布政司正官考覆,仍送本处按察司核 考。盐运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别无考核衙门,从都察 院考核,吏部覆考。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 先行呈部,移付选部,作缺铨注。司勋开黄,仍令给由。 其见任官,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迹保勘核实明白,出 给纸牌,攒造事迹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佥名,交 付本官,亲赍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 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核。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州 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考核如之。以上俱 从按察司官覆考,仍将考核、覆考词语,呈部考“核。平 常称职者,于对品内别用。不称职正官、佐贰官,黜降 首领官充吏。”定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 核。不称职者,黜降。缘系边方,具奏复任。九年,《通考》。 凡外官考满,官吏患病二年以上,虽有文凭,不准。不 及二年,患帖无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又定中途闻 丧,不将牌册赴所在官司告缴,及起“复之日方告缴 者送问。若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公文者,行查。”凡 内外官考核,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 赴京,本部从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 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又定《繁简则例》:在外府 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 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 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去处,俱为事繁。府、州、县田 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去处,俱为事简。 在京衙门,俱从繁。例繁而称职无过,升二等。”有私笞 公过,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 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繁 而平常无过陞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 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 上,杂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 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 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考核不称职, 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 俱于杂职内用。又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 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 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 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定在京在外见任官员, 但系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门因事提问问过应有 的决纪录,公私过名,开咨吏部,于《纪录文册》内明白 附写,候九年通考、以凭黜陟。其有司官员,三年考满 给由到部供报任内公私过名,于册内比查,有隐匿 不报者,议拟具奏、送法司问罪。其上司未行知会纪 录罪名另行抄录。凡《内外官员行止》,在京及在外 府州县官员除授之时投报供状当即于簿内附写 历任脚色始末缘由,或任内调除。如有事故,开附行 止,以凭稽考。凡教官考核,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 教官一体历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 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于县学 教谕内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复充训导。自来不通 经者,量才别用。教官考核称职,升一等。平常者,本等 用,不“称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又奏准以九年之 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陞降。县学额设生 员二十名,教谕。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 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经者,为平 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 职,降黜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 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 中三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 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 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 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为平 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 职,降黜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 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升教谕。若取 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 中,又考不通经,降黜别用。又《奏准》:教谕科举及数,考 不通经,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定内 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者未入流陞从九品,从 九品陞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于户 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先于工部查理 造作,花销明白,送部类奏。定:“仓官收粮不及千石 者,本等用亏折而赔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近例赔完 者免罚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法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又按《会典》 考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所属太仆寺并各牧 监群、五城兵马司、典牧所、大胜关、会同馆等衙门官 吏,但有考满,必从本衙门开报年籍、乡贯、脚色、职役 并行过事迹到部,以凭考核,咨送吏部定夺。”

洪武二十八年,定库官考满之期。

按《明会典》。“凡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为 满。就将原收物件,盘与新官接管,给由对品,改用节 慎库官,三年考满。”

洪武二十九年,定“官员朝觐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朝觐考察,“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 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 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 科道官各露章弹劾,责以怠职。来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还任,各赐敕一道,以申戒饬。若廉能卓异, 贪酷异常,则又有旌别之典,以示劝惩。其有不时考” 察。及每年开报考语。皆为黜陟之地。

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考满到部,考核陞降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满,到部 考核,称职平常者俱复任。九年通考,不称职者,依例 降用

成祖永乐元年令太仆寺等堂上官照例不考其府州县官到任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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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奏准:太仆寺、光禄寺、通政司、大 理寺、国子监、鸿胪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 不考。又令:巡检考满应陞,自陈不堪别用,乞仍旧 职者听。”又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 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贪实迹具奏。”

永乐三年。令行太仆寺从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四年、令“各都司卫所布政司等官、考核俱从繁 例。”其宣慰司等官、从简例

按:《明会典》:“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 司、行太仆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 提举司、茶马司,考核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 长官司,俱系土官衙门,从简例。”

永乐五年、令詹事府等官不考,候九年黜陟。南京堂 官考满赴京给由

按《明会典》:“永乐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 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请黜陟。凡南京堂 官考满,奏准考满日停俸赴京给由。”

永乐八年定“官员九年《通考》”及北京辽东等处苑马 寺等官考核之制。

按《明会典》:“永乐八年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 考未经考核,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 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称职、三考平常者,初 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 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又奏准: 北京、辽东、陕西、甘肃等处苑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 仆“寺官例考核。主簿从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 考核,吏部覆考。其属官,监正、监副、录事,止于各寺考; 圉长从本监本寺官考核,俱吏部核考,仍行兵部稽 其所养马数陞降。其九年考满者,先以缺申部,候代, 官至,方许给由。”又奏准:盐运司判官,依本司堂上 官例考核。近例两淮、长芦径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 考核,吏部覆考。其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 各处市舶盐课提举司,俱由布、按二司考核,申部覆 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 落。凡调任改除官,考满令外官改除别任,品级相 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县,虽品级相同,例不准理。

又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

《官例》:内府库官例见洪武二十八年

永乐十一年令沿海及土官巡检,以有过无过定用。 按:《明会典》:“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令,俱不 论军囚,无过本等用,有过降用。”芦沟桥、张家湾、白沟 河、通州、北关、漷县、杨村河、西务、单家桥、巨河、小直沽、 河阳、兴济紧要地方,军囚强盗俱二名折一名。 永乐  年,免王府牧官考核。

按:《明会典》:“永乐间令凡王府群牧所千户首领官,比 护卫首领官,免其考核。”

宣宗宣德四年定各卫仓经历驿丞等考核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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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在京各卫仓经历,三年考满。”“宣德四年, 奏准,给半俸守支。若粮不及千石,照依仓官例交盘 给由调用,仍候九年黜陟。”凡驿递闸坝官,旧制俱 三年赴部给由。惟云南驿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 司考核,九年通考,然后赴部。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 属驿丞,照云南事例考核。

宣德五年、令“官员考满、不得欠税粮。其进表官考满、 及官吏在途病故、并教官称职、不称职考核、各有定 制”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 给由。凡朝觐进表官考满,宣德五年令来朝官员 回任三六年满期已过者,许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 册送合,于上司考核,差人奏缴。”凡考满官吏在途 病故,奏准所在官司据其随行亲人具告,即便差人 相视明白,给与堪信文凭,遗下原赍牌册批文,就与 转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为称职,三名为平 常,不及三名为不称;学正三名为称职,二名为平常, 不及二名为不称;教谕二名为称职,一名为平常;训 导一名为称职,不及者皆为不称。称职者陞,平常者 本等用,不称者降。

宣德七年,定“朝觐官及州县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朝觐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 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贪暴无厌者,具 奏罢黜。又令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 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县官。直隶府州县,从巡按 御史考察。”

宣德八年、令、有司任满保留者、布政司等官覆勘。 按《明会典》:凡有司任满保留,宣德八年奏准、在外官 员九年考满有保留者,行所属布政司、按察司、及直 隶抚按官覆勘。

宣德十年,定布、按二司及府、州县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宣德十年,令直隶府、州县从吏部差官及 巡按御史考察,各布政司、府州县从布政司及巡按 御史考察,其布、按二司,堂上官从吏部、都察院考察, 属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又诏:“府、州县官廉 能公正能恤民者,亲临上司,宜以礼待,仍具政迹奏 闻,以凭旌擢。”

英宗正统元年定京官及外省杂职官考满考察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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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 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例,驿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 司考核,河泊税课等官仍旧。”又奏准各处水马驿丞 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吏部预选官交代住俸管 事,新官至日,方许给由。凡京官考察,奏准两京各 衙门属官、首领官,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 及老疾者,吏部验实具奏定夺。凡国子监官,奏准、 从礼部尚书、及祭酒司业公同考察,如无学行者,送 部别用。今亦从吏部都察院考察又奏准、山东都 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 明白、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凡草场官,奏准、在京 《居贤等坊》草场大使副使收草十万束以上者,升一 级。不及数者,本等用。

正统二年,定给事中考核例。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奏准给事中考满,本科如无都 给事中,许掌科给事中考核。”

正统三年,定有司亲民官及杂职官考核之制。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有司亲民官员给由牌内 须开写任前并任内逃民数目,及招抚复业多少,以 凭黜陟。奏准,驿递闸坝官,直隶府州县所辖,三年 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辖,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 察称职,平常复职,仍将各官牌册,年终类进,九年赴 部通考。”又奏准:“在外河泊库官、盐税局、盐仓、茶盐 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 核,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 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 牌册,具本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 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过,升一级。有过本等用。” 《正统》四年、令年老废疾官、验实定夺

按《明会典》:“正统四年奏准年老废疾官员,验实取具 同僚官医保结,备申定夺。”

正统五年,定“大小官员考满”之制。

按《明会典》,凡在外大小官员考满,正统五年令除教 职阴阳医学外,俱照洪武年间定制,即便离职,依限 给由,赴京考核。其牌册内满后,有开支俸管事者不 准。又奏准南北直隶驿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 巡按御史考核,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 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又奏准司府州 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 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 支销明白。馀剩物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 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 官员,亲赍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尾交盘明白,亦具 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复,以凭查考。

正统六年、令土官巡检。九年黜陟。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攒造 牌册,赴本布政司,给由复职,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正统九年,定教官考核例。”

按《明会典》,凡教官考核,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 满无举人者,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 谕俱降训导,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 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谕俱本部定中否,训 导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经,系举人出身者,教授 改吏目,学正等官改典史、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 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 门,学正考不通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 州县委官保结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 例,亦不论举人。

正统十年、“令边海管粮官九年通考赴部。”又命“来朝 官各察所属治行以闻。”

按《明会典》:“正统十年奏准沿海收粮官,三年六年考 满,俱留办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按名山藏《典谟记》:“正统十年正月,命吏部都察院会 同礼部察来朝司府官,令各察所属治行,举最以闻。 既,浙江都转运盐使司运使丁镃、巩昌府知府韩福、 南昌知府胡本惠、宁国知府袁旭、松江知府赵豫、凤 阳知府杨瓒、海丰知县王懋、霸州知州张雷、吴县知 县叶锡、庆云县典史赵亮察最,命人赐金织衣一袭”、 钞五百贯。宴礼部、吏部,录姓名、叙擢之。

正统十四年五月,“命大臣考察《中外官吏》。”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定南京各衙门官及各处杂职官考满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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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驿递闸坝司狱 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 者赴吏部。凡驿丞九年考满,牌册内事迹不开报 应付过使客,备细花名起数者送问。”凡驿递等官, 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凡南京各衙门官员考 满到部,旧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应考核者,本 部咨南京都察院考过,咨送吏部覆考。景泰元年奏 准,应考核者从本部覆考,连人咨送吏部。凡南直 隶所属司狱司、税课、司局、驿递、闸坝、河泊等官,三年 六年考满奏准俱赴本部给由考核复职,行南京吏 科,填给文凭复任。其牌册差人类送吏部查考。 景泰三年,命都察院副都御史分行天下,考察官员, “不实者坐之。”

按《名山藏典谟记》:景泰三年八月,命都察院副都御 史洪英等十七人分行天下考察官员。十月,太仆少 卿黄仕隽言:“臣访得各处巡抚考察州县官吏,每凭 里老以为去留。闻里老多因前官纵容往来,嘱托公 事,经揽收物,营求催办,害众成家,积有年岁。间有端 己临民,辄贻怨恨,反加诬污,巡抚官辄因黜罢州县 官员,一闻考察将临,盛设酒席,邀求泣诉,贿之钱帛, 以此多得保留,否则去之殆尽。用是里老有权,官司 受制无籍,刁民妄行告害,亦繇于此。乞敕该部移文 所在巡抚,分豁详审。或彼此互询,或稠独交察,或独 步暗行,或遥审面辩。毋徒取迎送随从,电过风飞,使 猫鼠一家,奸犬同窖。”疏入,命考察不实者坐之。 景泰七年,定府州县及布按二司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景泰七年,令巡抚巡按会同按察司堂上 官考察府州县官。其布按二司官听抚按考察。

英宗天顺元年令有司官政绩显著许所属保留上司覆勘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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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天顺元年奏准:有司官员政绩显著,能得 民心者,考满去后,许所属人民赴巡按御史处保留 御史,仍会各该上司覆勘,即与奏闻,以凭旌异升用。 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天顺四年,定“考察降黜等第。”

按《明会典》,“凡考察降黜等第,天顺四年,令老疾者致 仕,罢软者冠带闲住,有赃者发原籍为民。后分为四 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 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

又令朝觐官贤能卓异者、赐宴及衣如例。凡管

屯副使佥事考满奏准将任内该管屯田数目移文 该部查理。如果完结考作称职。不完考平常

天顺八年定、“内外官考察,其有诬枉者,科道官指实 劾奏。”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 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 同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凡考察有诬罔者,令部院 会同内阁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职,并在外布、按二 司官有不公者,许科道官指实劾奏。南京考察不公 者,许南京科道官劾奏。”

宪宗成化二年定军政考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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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军政考选与文职考察同。成化二年,令军 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见任掌印带俸差操及新袭职 官一体考选。

成化四年,定京官考察例。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会同都 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凡翰林院讲读 以下官,并内阁书办、四夷馆译字,各带俸官,令本院学士会同内阁考察。又令年老无为、贪淫酷暴者 革职。后分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为民,不谨 者冠带闲住,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级,调外 任。遂”为定例。

成化七年令“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迹卓异者,方 许荐举。”又定武职过犯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凡抚按举劾有司,“成化七年奏准,有司官 必待三年、六年,政迹卓异,方许荐举。仍令吏部先察 举主,举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举者非人,虽有政 迹,亦必覆勘。”又按《会典》,“凡过犯考选,成化七年令 带俸武职,先虽犯罪,后能改过自新,父祖虽为事或 脱逃,子孙能自立行止,有守有为者,并许考选管事。”

又议准:“有犯监守自盗,受财枉法,及求索科敛诓。”

骗等项,流罪减至仗一百,徒三年,赎罪还职。例应带 俸,不许管军管事者,若系腹里,仍分拨各边上班操 备,不许营求管队等项。遇警与边卫带俸。差操官随 军杀贼,下班回卫,五年内能改过自新,照例会选军 政管事。如再犯,终身轮班赴边操备,不许会选。 成化十三年,定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议准在 京各衙门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会官一体考察。 凡六科给事中,令吏部会官考察。又按《会典》,军政 考选与文职考察同。成化十三年令两京通考,自是 以为常。考选之法,兵部预先通行南、北、直隶、浙江等 处巡抚都御史,转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将所属 卫、所“副参游以下,千户以上贤否履历,访察明白,各 注考语,径送抚按官处、另注考语。造册三本,限四月 终旬差人赍部。至期各参游都司守备操守等官,兵 部会同兵科参详去留,上请定夺,仍听科道拾遗。”其 都司卫所官,抚按照例会官从公考选进退。仍将考 选官员职名造册议缴到部覆奏定夺。凡五府属 卫,成化十三年议准兵部会同五府官通行考选。军 政官如旧额,俱限年二十五岁以上、五十以下、有六 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验实存留,见任不敷,许选别卫, 先尽见任,次带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选之期,在京亦 复举行。南京卫所照例。其终身带俸官降犯贪淫五 年之外,能改过自新者,从抚按官保用。凡锦衣卫 官。成化十三年、令见任管事、有系中官并文武大臣 弟男子侄、及各卫推陞者,兵部会同该卫堂上官严 加考选。果廉能可用、仍旧管事。不堪者俱令带俸。 成化十四年、令工匠出身官员、考满不陞

按《明会典》:“凡内府各衙门工匠出身官员,九年考满。 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职俱不陞。”

成化十六年,定“漕运官考核”之制。

按《明会典》,“凡有漕运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设佐贰都 指挥一员,专管漕运,不与军政。其考选推补,附郭者, 镇巡总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远方者,镇 巡总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  年,定巡检考满例。

按《明会典》:“成化间定巡检考满例,获强盗三名至九 名,军囚不及一百名者,无过降杂职,有过降边远杂 职。强盗十名之上,军囚百名之上者,无过对品用。有 笞杖过,降杂职,徒罪降边远杂职。”军囚二百名之上, 强盗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无强盗,无 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成群 强盗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军囚二 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无过,升一级;有笞杖过,对 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伪印一颗或二颗,有覆造招 由军囚,不论有无,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 罪,降杂职。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官俱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 核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成化二十一年 题准,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核,停俸赴京给由,吏部 类引复职,给凭还任。”

成化二十二年,令“南京属官三年九年考满者,照例 赴京听引。”六年考满者、免赴京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门属官,首 领官,三年九年考满,照例赴京听引。其六年考满,从 南京吏部考核具由,类奏复职,免其赴京。其赴京考 满官员,以给文日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违四个 月之上参问,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孝宗弘治元年令堂上官出属官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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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衙门属官考满,堂上官出 与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如原来考语得当,续 出考语不嫌雷同,不当,听覆考官从公考核。”平常者 引奏复职,有赃者罢黜为民。其有前考平常,后能惩 乂,勉于为善者,亦宜书称“前考”,称职后或放肆改节 者,亦书“平常”,以凭黜陟。凡翰林院讲读以下官,并 内阁书办、四夷馆译字、各带俸官,令吏部会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奏准。内外各衙门问过官吏公私 过名及罚俸等项,年终造册,类缴本部,以凭稽考。 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语》及外官历任巡检教官考 满陞降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核词语,虽不开 称职、平常不称职”字样,初考、二考就与定称否,引奏 复职。三考仍候行查定夺,全无考核词语者,行查差 错官吏俱照例参问。令外官历任六年,止具三年 事迹给由者,免其参问,准作三年考满,亦不补造六 年牌册。候九年考满,以六年事迹再造牌册,给由 题准。外官复除、改除,前后两任,以十八个月为半。如 前任月日少,许于后任月日通理,多则再历三年,不 得以后任辏满。又例:京官调外任,不论大小,虽品级 相同,俱不准通理。又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 更替日扣算。例限府州县掌印正官,将任内捉获军 囚等项,从实查勘,具结起送。其沿海巡检,亦“要画图 贴说,以凭查考。若起送无府县巡司保结军囚公文, 止开起数,不开花名。或止开花名,无籍贯,并所犯事 由,强窃盗抄招,无县印钤缝伪印,不开是何衙门印 信,及令犯人当官覆造相同。丁忧起复无本司关文 及洗改更替月日、强窃盗军囚总数者送问。”又奏 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州县举人及数,方陞卫 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陞。若丁忧复除者,论前 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 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学并选贡衙门论。 弘治三年,定兵马司及京卫首领等官考满之制。 按《明会典》,“凡兵马司官考满,弘治三年题准,先赴兵 部考核,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核,牒回核考。”凡京 卫首领官考满,系上直卫、所径送属五府,由该府起 送赴部考核。凡京县管马官考满,咨兵部转行太 仆寺,查马数,回日发落。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大 使、副使、司狱、杂职等官考满,例不考核,查俸明白,引 奏复职,至九年考满,升一级。又奏准:云南、贵州地 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并军职衙门首领官, 三年六年考满,许赴本布政司给由。凡外官历俸, 奏准给由。官员历俸一百八个月,或一百十个月,俱 准九年考满。若多历少历者,俱参问。少历一月以上 者,问罪补任及未一月者,若任内钱粮等项完结,亦 照例问罪,免其补任。如有未完事件,须回任完结,方 许给由。

弘治五年、定外官及云南所属官给由之制。又定各 边草场官起送例。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奏准,云南所属官,三年、六年不 行赴本布政司给由,不缴牌册到部者,亦照例送问。”

又《奏准》、外官凡历任三年六年,虽有专责占差、必

须一次给由,违者送问。若有例前纳米曾经缴报牌 册到部者,不在此限。又奏准、大同、宣府、辽东、甘肃 等处各草场官但以九年为期或八年前后,遇例差 官经盘堆垛如法数目不少准令起送。

弘治六年,定“朝觐年考察”之制。准各处抚、按及布、按 二司,遇各属才德出众者,报部题奏。

按《明会典》:“弘治六年,令朝觐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 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年终具奏,行各该衙门 立案。待来朝之日,详审考察,如有不公,许其申理。其 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后,有失当,方许指名纠劾。 奏准:各处抚按并布按二司,遇府、州县官才行俱优 者,无分岁贡、吏员出身,一体保举。五品以上官员,果 有”才德出众者,“开报吏部,奏请定夺。”

弘治八年,令巡抚、巡按考察百官贤否。

按《明会典》:“弘治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官,当朝觐之年, 具所属不职官员揭帖,密报吏部,止据见任不谨事 迹,不许追论素行。其开报官员,若爱憎任情,议拟不 当,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实劾奏,罪坐所由奏 准:各处巡抚、巡按会同从公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 府、州县、各盐运司、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 巡”抚、巡按,会同清军或巡盐考察。如俱无,巡按自行 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并知府、知州、知 县并司、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揭帖送巡抚、 巡按,以凭稽考。凡考察官员,奏辩奏准。若被黜官 员,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发遣为民。

弘治九年令、“外官有才行者、抚按奏举。”其司府佐贰 州县等官、九年考核陞降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奏准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 官及教官有政迹才行者,并许抚按奏举。”又奏准, 凡天下司府佐贰官及州县正佐并卫所首领五品 以下官员,九年考满,到部考核,繁称无过,升二级;有 过并简而称职无过,升一级。若繁简平常,有徒杖罪, 或初次不给由者,俱照例递降定拟该陞该降品级, 挨次选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愿递减选用者。比照 从四品告愿正五品事例、除授职事。仍给与该陞服 色俸给弘治 年、定内外官考满之制。

按《明会典》,“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弘治间定布政 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核。按察司堂上官,径赴 都察院考核,俱吏部覆考。首领等官,从河南道考核, 功司覆考。定南北直隶府州正佐官及卫首领官, 无上司所辖者,考满到部,俱送河南道考核,牒回功 司覆考。系清军者,兵部稽考清解军数。管马者,兵部 行太仆寺稽考马数,管粮及带办商税者,户部稽考, 有无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又定:凡考满 官患病不满三月,及非缘事住俸月日,不作实历者, 参问增减。十岁以上考满后,非因公差摘占历俸半 年以上,及不报前任事迹,并隐匿过名者,俱送问。 又定“凡仓库司局等官,俱行户部查勘,经收”钱粮,河 泊所官、行户工二部查勘鱼课,织染局官、行工部查 勘段匹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 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凡仓场官, 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以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罪 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 者,历俸周岁,许交盘给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 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该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 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 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虽曾盘收,不系经收者,亦起 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 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 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 年限。丁忧复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 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凡内外收粮经历州判官 吏目,俱以三年为满,守支尽绝。给由到部,送河南道 考核。本司覆考具奏入选。南京所属,具由南京河南 道、吏部考核。其有丁忧起复,未经南京衙门考核者, 行查各卫仓经历。每卫止留一员收放粮斛。其馀三 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职改除补辏。九年照依繁 简事例、考核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考称 或平常、俱陞一级。有过本等用。若收粮不及十万石、 考称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与守支间丁忧 起复例同

弘治十二年、“孝陵卫官、始定考选”

按:《明会典》,“孝陵卫官考选,自弘治十二年始。”

弘治十三年、令外官考满、赴部上司查勘具结、申明 军职。五年考选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职,若九年已 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问放回 闲住。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于上司查勘 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凡牌册 内不填小日、不佥名、不称臣、该吏背书、不画字、勋司 驳送,功司纪录,年终类奏。凡公文批牌内不开除 授、“到任、考满年月日期增减,十岁以上户口无新增 俸,月多历少,历不开前任事迹隐匿过名,及纸牌不 填字号,漏用印信,批咨申结内洗改为事,丁忧、患病、 痊可、年月、紧关字样者,俱参问,少历者复除补辏。”若 增减不及十岁,差错籍贯、出身、除授、复任年月日不 署职,背书该吏名缺不开报,及丁忧起复复除,共辏 九年不开前后备细俸月者,俱准改正。又按《会典》, 凡考选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军职五年考选,有营 求嘱托者,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其不得与选生事,教 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 食粮差操。凡带俸官,俱不许管军管事。

弘治十四年,定“南京各卫所官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军政考选,南京各卫所军政官,照例五 年一次,会同五府锦衣卫堂上官考选会奏。若军政 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见任官署管,俟有官之日另 行。其运粮官缺,听漕运衙门移咨本部,查无碍官员, 行卫起送,俱以掌印佥书更番领运。”弘治十四年奏 准南京兵部会同外守备官,将各卫所拨船造船,把 总、指挥、千百户等官,五年一次,从公考选。

弘治十五年,定“武职过犯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过犯考选。弘治十五年奏准、军职犯立 功问革管事,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不许镇 巡等官假名暂委、占为头目,纵令害人。”

弘治十六年、令“官员考满。司府州县递相考核。其匠 艺僧道等官、免考核。衰老令人替代”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年、六年 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 不许给由。其给由到部,不系九年者,不许送户部考 核。令匠艺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满,年老者 工部径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许给由一次。吏部验有 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应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 照”旧服职。凡两京神乐观道录司、僧录司官、例不 考核。九年考满、具奏复职、照旧供事

弘治十七年,令京官六年一考察,其翰林院学士及

太医院官免考
考证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弘治十七年奏准每六年一

次举行,令翰林院学士免考。”又令太医院官不 必考察。凡两京府县官,奏准顺天府治中、通判等 官,俱从京官六年一次考察。京县官仍令抚按官开 报贤否。

按名山藏《典谟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给事中许 天锡言:‘天视听在民,民殃祸在政,而政之蛊弊在人。 自古灾变未有多若今者天鸣地震,水火之患,昆虫 草木之妖,风霾星雹之异,甚至昼晦八日,赤地千里, 而盗贼纵横。皇上敕中外寻求弊政矣。今外臣方面 以下,三岁一考,岁有抚按监临,间从科道纠劾,惟两 京堂上官不也,即屡经弹奏,率见优容,五品以下惟 十年考察,而居官大约九载为期,又或转陞复除、别 改者。乞今两京五品以下,通行考察,如例黜降。以后 每六年一考,两京堂上官经弹奏者悉令自陈休致, 取上裁。罢黜数人,用儆有位’。”臣又闻之,古有灾异,策 免三公,霖雨恒阴,亦或避位。今文武大臣既不能引 咎避位,陛下又未遽策免,亦宜且暂革其公少之衔, 以昭忧勤之实,俟天心既回,乃复还厥职。臣又闻祖 宗朝之御内官也,恩不泛施,法不轻贷,内外各有定 额。近年内府各监局掌印佥书多至三四十员外,而 各衙门管事不知其数。留都亦然。凭陵奢暴,莫可弹 举。蠹蚀朝廷之命脉,“涂墍生灵之脂膏。乞敕司礼监 会同内阁悉行考察,严加革裁。以后三年、五年,著为 定例。”上善之,命所司速看详。于是命六年一考察,两 京五品以下官,著为令。敕吏部、都察院曰:“朝觐考察, 三岁一行,我祖宗法古图治盛典也。比岁考察后,籍 籍奏诉。盖因抚按官考语不实,尔等询访欠周,勤廉 正直者或被抑,贪黩夤缘者或苟容,以致人无劝惩, 士风日坏。夫生民休戚系有司,有司不得人,则民愁 叹,上干于天。今四方灾异频仍,率繇此。明年正当朝 觐考察期其预行各抚按官慎之重之。尔等亦宜清 白一心,精别贤否,庶几泽被生民,上回天意。钦哉。” 弘治十八年,定太医院及都司卫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凡天下诸司官员才行 超卓者,抚按官从公访举,待后朝觐日,照例旌奖,以 励庶官。”又诏:给由官吏纪录过名,悉与除免,照例 升用收考。又奏准,太医院官,从吏部会官考察。 又按《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弘治十八年 议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精选才能,或“由武举并经 保举者,照京卫例调改如旧官。不才者,尽发操备,其 首领官亦铨选。科贡正途,年力相应者,颉颃行事,仍 行抚按严加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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