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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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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六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六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九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十五則

銓衡典第八十六卷

考課部彙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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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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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以吏部考功司掌官吏考課事」,內外官各有定 法。

按:《明會典》:吏部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 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 皆得稽之。國家考課之法,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 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 幽明」遺意。京官故皆試職一年,考覈實授,一考對品 調用。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凡京官原係 考滿陞俸者,即同見任照俸扣滿。其餘不准。病痊支 俸者,只算實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凡南京官 員六年考察、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 官考察、徑自具題。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其南 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太祖洪武元年令府州縣官事蹟從御史按察司考覈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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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府州縣官考滿,府正官從布按二司考 覈,府州佐貳首領官及所屬州縣大小官,衛所首領 官從府州正官考覈,縣佐貳首領官及屬官從縣正 官考覈,俱經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洪武元年,令 各處府州縣官以任內戶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 蹟,從監察御史、按察司考覈明白,開坐實蹟申聞,以」 憑黜陟。

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不考覈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 年令俱復職,不考覈。」

洪武四年、令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察舉廉能官、欽天 監官、不准考滿

按《明會典》:「凡有司舉奏旌異,洪武四年,令監察御史、 按察司官巡歷去處,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 即舉聞。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 滿,俱從禮部考覈,咨送吏部。洪武四年奏准欽天監 職司天文,不准考滿,後俱照例考滿。」

洪武六年、令御史等考察外官

按:《明會典》:「凡外官不時考察。洪武六年,令監察御史 及按察司察舉有無過犯,具奏黜陟。」

「洪武 年、令京官四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其 直隸府官、考滿給由、送御史考覈

按《明會典》,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三年六年俱不 停俸,在任給由,不考覈,不拘員數,引至御前,奏請復 職。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上 裁。凡直隸有司官考滿,洪武間,定州縣官考覈如 例,其府官給由,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類奏。 洪武九年,令紀錄內外官過名,定雜職官考覈例。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員過名,「洪武九年,令諸司正佐 首領雜職官,犯公私罪,應笞者贖,應徒流杖者紀錄, 每歲一考,歲終布政司呈中書省,監察御史、按察司 呈御史臺,俱送吏部紀錄。」凡內外雜職官考覈,「洪 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周歲為滿,收 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畢日 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洪武十一年,定「朝覲官旌別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旌別,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 功能,第為三等: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 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 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洪武十七年,定外官朝覲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 司官吏來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 民圖本,如期至京。又令布政司、按察司來朝,將所屬 官員考過堪用不堪名數,親自奏聞。直隸府州同。 洪武二十三年,定司、府州、縣官考課法。」

按《明會典》,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 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 下相司,以稽成效。洪武二十三年敕:「方今所用布政 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 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 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 「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 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 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 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一、布政司治理親屬 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綱舉 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汙 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 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 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方乃 是清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 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布政司 方乃是清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 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本府 方乃是清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 不致長奸損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細 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 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 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布政司不能清 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 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 府州縣務要盡除姦弊,肅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 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貪官汙 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一、《此令》一出,諸司置 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典一名, 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 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歲進課時, 布政司將本司事蹟並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蹟文簿, 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成者,罪以重刑。 洪武二十五年,定巡檢考滿陞降之制。

按《明會典》:「凡巡檢考滿,洪武初定,無私過者陞正九 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雜職。二十五年,奏定,巡 檢考滿,捕獲軍囚盜賊等項,二百名之上,無私杖者 陞一級;有私杖對品用,一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 用;有私杖降雜職。三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降雜職;有 私杖者降邊遠雜職,不滿三十名者,發邊遠充軍。若」 有強賊及逃軍聚眾劫掠,能擒獲以除民害者,二十 名之上,無私杖者陞一級,有私杖者對品用,一十名 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者降雜職,九名之下, 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若擒強賊 逃軍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獲軍囚二百 名之上,及擒偽造寶鈔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文武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 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不堪 用者降黜,量才錄用。其在任未經考覈試職官,遇有 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理月 日降除及對品改除者,止理見任月日,俱候一年照 例考覈。或有為事釋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覈。 近例惟試御史一年考覈實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 覈實授,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覈實授,員外郎、 署郎中三年考覈實授。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 不行。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 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 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五「軍都督府各 衛軍職文官,應天府首領官並所屬上元、江寧二縣 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覈。」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 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 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 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覈明白,開寫稱職、 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其在 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御史考覈,各以九年通考。 凡左、右春坊司經局官考滿,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 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吏部考覈,不咨都察 院,不用掌印官考語。」又定東宮官係近侍官員,任 滿黜陟,取自上裁。凡科道官考滿,監察御史從都 御史考覈,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覈,都給事中從本 衙門將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 覈,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御史同。又 定監察御史係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 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覈,不咨都察院。尚寶司中書舍 人,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太醫院、欽天 監官,不係常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凡行人司官 考滿行人以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稱職 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稱職者,於從九品 內陞用,不稱職者於未入流品官內敘用。有過,罰差 一年。其正官,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 細開寫,送本部考覈。」《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 司正官考覈,呈送禮部,轉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 道考覈,牒回覆考司副與正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 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覈罰差,例俱不行。」應天府 治中、通判、推官考滿,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都御史考覈。近例俱從本府正官考覈,呈「部咨都察院。堂上 官考覈,咨回覆考。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滿,《各處 布政司、按察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按 察司首領官、從監察御史考覈。布政司四品以上,按 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 牌。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俱奏黜 陟,取自上裁。」凡鹽運司考滿,鹽運司首領官、屬官, 從本衙門正官考覈。鹽課提舉司正官,至首領官任 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覆,仍送本處按察司覈 考。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 院考覈,吏部覆考。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 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注。司勳開黃,仍令給由。 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覈實明白,出 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 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 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 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考覈如之。以上俱 從按察司官覆考,仍將考覈、覆考詞語,呈部考「覈。平 常稱職者,於對品內別用。不稱職正官、佐貳官,黜降 首領官充吏。」定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 覈。不稱職者,黜降。緣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凡外官考滿,官吏患病二年以上,雖有文憑,不准。不 及二年,患帖無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又定中途聞 喪,不將牌冊赴所在官司告繳,及起「復之日方告繳 者送問。若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公文者,行查。」凡 內外官考覈,內外入流並雜職應考官員,任滿給由 赴京,本部從實考校,才能優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 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又定《繁簡則例》:在外府 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七萬石以上,縣三萬石以 上,或親臨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並有軍馬守禦, 路當驛道,邊方衝要,供給去處,俱為事繁。府、州、縣田 糧,在十五萬七萬三萬石之下,僻靜去處,俱為事簡。 在京衙門,俱從繁。例繁而稱職無過,陞二等。」有私笞 公過,陞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 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雜職內,用繁 而平常無過陞一等。有私笞公過,本等用有紀錄徒 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 上,雜職內,用簡而稱職,與繁而平常同。簡而平常無 過,本等用有私笞公過降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 降二等;二次雜職內,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覈不稱職, 初考繁處降二等,簡處降三等。若有紀錄徒流罪者, 俱於雜職內用。又定:九年之內,二考稱職,一考平常 從稱職;二考稱職,一考不稱職,或二考平常,一考稱 職,或稱職、平常不稱職,各一考者,俱從平常;二考平 常,一考不稱職,從不稱職。定在京在外見任官員, 但係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門因事提問問過應有 的決紀錄,公私過名,開咨吏部,於《紀錄文冊》內明白 附寫,候九年通考、以憑黜陟。其有司官員,三年考滿 給由到部供報任內公私過名,於冊內比查,有隱匿 不報者,議擬具奏、送法司問罪。其上司未行知會紀 錄罪名另行抄錄。凡《內外官員行止》,在京及在外 府州縣官員除授之時投報供狀當即於簿內附寫 歷任腳色始末緣由,或任內調除。如有事故,開附行 止,以憑稽考。凡教官考覈,各處府州、縣學訓導,與 教官一體歷俸九年,考滿給由。其訓導給由到部,出 題考試。將所試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經》者,於縣學 教諭內敘用。若不通經者,本處復充訓導。自來不通 經者,量才別用。教官考覈稱職,陞一等。平常者,本等 用,不「稱職者黜降,不通經者別用。」又奏准以九年之 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陞降。縣學額設生 員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 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經者,為平 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 職,降黜別用。州學額設生員三十名,學正。九年之內, 科舉取中生員六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 中三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 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學額設生 員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九名;又考 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經者,為平 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 職,降黜別用。府州、縣學訓導,分教生員一十名。九年 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陞教諭。若取 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經,仍充訓導。若科舉全無取 中,又考不通經,降黜別用。又《奏准》:教諭科舉及數,考 不通經,有司內用科舉不及數通經,降訓導。定內 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 九品陞正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 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先於工部查理 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類奏。定:「倉官收糧不及千石 者,本等用虧折而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近例賠完 者免罰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法並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又按《會典》 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所屬太僕寺並各牧 監群、五城兵馬司、典牧所、大勝關、會同館等衙門官 吏,但有考滿,必從本衙門開報年籍、鄉貫、腳色、職役 並行過事蹟到部,以憑考覈,咨送吏部定奪。」

洪武二十八年,定庫官考滿之期。

按《明會典》。「凡內府庫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 滿。就將原收物件,盤與新官接管,給由對品,改用節 慎庫官,三年考滿。」

洪武二十九年,定「官員朝覲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朝覲考察,「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 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 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 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 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其有不時考」 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

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考滿到部,考覈陞降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滿,到部 考覈,稱職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稱職者,依例 降用

成祖永樂元年令太僕寺等堂上官照例不考其府州縣官到任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實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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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 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 不考。又令:巡檢考滿應陞,自陳不堪別用,乞仍舊 職者聽。」又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 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貪實跡具奏。」

永樂三年。令行太僕寺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令「各都司衛所布政司等官、考覈俱從繁 例。」其宣慰司等官、從簡例

按:《明會典》:「永樂四年奏准各都司、衛所、布政司、按察 司、行太僕寺、鹽運司、鹽課提舉司、煎鹽提舉司、市舶 提舉司、茶馬司,考覈俱從繁例;宣慰、宣撫、安撫、招討 長官司,俱係土官衙門,從簡例。」

永樂五年、令詹事府等官不考,候九年黜陟。南京堂 官考滿赴京給由

按《明會典》:「永樂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 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請黜陟。凡南京堂 官考滿,奏准考滿日停俸赴京給由。」

永樂八年定「官員九年《通考》」及北京遼東等處苑馬 寺等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八年令,官員九年考滿,初考稱職,次 考未經考覈,三考稱職,初考、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 者,俱從稱職,初考不給;由次考稱職、三考平常者,初 考平常,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平常,初考不 給;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稱職者,從不稱職。」又奏准: 北京、遼東、陝西、甘肅等處苑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 僕「寺官例考覈。主簿從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 考覈,吏部覆考。其屬官,監正、監副、錄事,止於各寺考; 圉長從本監本寺官考覈,俱吏部覈考,仍行兵部稽 其所養馬數陞降。其九年考滿者,先以缺申部,候代, 官至,方許給由。」又奏准: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 官例考覈。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 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並 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 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 落。凡調任改除官,考滿令外官改除別任,品級相 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縣,雖品級相同,例不准理。

又奏准、「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

《官例》:內府庫官例見洪武二十八年

永樂十一年令沿海及土官巡檢,以有過無過定用。 按:《明會典》:「凡沿海及土官巡檢,永樂十一年令,俱不 論軍囚,無過本等用,有過降用。」蘆溝橋、張家灣、白溝 河、通州、北關、漷縣、楊村河、西務、單家橋、巨河、小直沽、 河陽、興濟緊要地方,軍囚強盜俱二名折一名。 永樂  年,免王府牧官考覈。

按:《明會典》:「永樂間令凡王府群牧所千戶首領官,比 護衛首領官,免其考覈。」

宣宗宣德四年定各衛倉經歷驛丞等考覈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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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在京各衛倉經歷,三年考滿。」「宣德四年, 奏准,給半俸守支。若糧不及千石,照依倉官例交盤 給由調用,仍候九年黜陟。」凡驛遞閘壩官,舊制俱 三年赴部給由。惟雲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 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後赴部。宣德四年,奏准貴州所 屬驛丞,照雲南事例考覈。

宣德五年、令「官員考滿、不得欠稅糧。其進表官考滿、 及官吏在途病故、並教官稱職、不稱職考覈、各有定 制」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者所欠稅糧立限追徵,九年考滿,任內錢糧完足,方許 給由。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宣德五年令來朝官員 回任三六年滿期已過者,許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 冊送合,於上司考覈,差人奏繳。」凡考滿官吏在途 病故,奏准所在官司據其隨行親人具告,即便差人 相視明白,給與堪信文憑,遺下原齎牌冊批文,就與 轉繳。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職,三名為平 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二名為平常, 不及二名為不稱;教諭二名為稱職,一名為平常;訓 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職者陞,平常者 本等用,不稱者降。

宣德七年,定「朝覲官及州縣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 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貪暴無厭者,具 奏罷黜。又令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 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縣官。直隸府州縣,從巡按 御史考察。」

宣德八年、令、有司任滿保留者、布政司等官覆勘。 按《明會典》:凡有司任滿保留,宣德八年奏准、在外官 員九年考滿有保留者,行所屬布政司、按察司、及直 隸撫按官覆勘。

宣德十年,定布、按二司及府、州縣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令直隸府、州縣從吏部差官及 巡按御史考察,各布政司、府州縣從布政司及巡按 御史考察,其布、按二司,堂上官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屬官從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又詔:「府、州縣官廉 能公正能恤民者,親臨上司,宜以禮待,仍具政蹟奏 聞,以憑旌擢。」

英宗正統元年定京官及外省雜職官考滿考察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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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廣東所屬雜職衙門,三年、 六年考滿,照廣西、雲南例,驛丞、遞運所大使赴布政 司考覈,河泊稅課等官仍舊。」又奏准各處水馬驛丞 及遞運所大使,九年將滿,吏部預選官交代住俸管 事,新官至日,方許給由。凡京官考察,奏准兩京各 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 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凡國子監官,奏准、 從禮部尚書、及祭酒司業公同考察,如無學行者,送 部別用。今亦從吏部都察院考察又奏准、山東都 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 明白、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凡草場官,奏准、在京 《居賢等坊》草場大使副使收草十萬束以上者,陞一 級。不及數者,本等用。

正統二年,定給事中考覈例。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 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覈。」

正統三年,定有司親民官及雜職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有司親民官員給由牌內 須開寫任前並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 憑黜陟。奏准,驛遞閘壩官,直隸府州縣所轄,三年 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轄,三年赴布政司並按察司。考 察稱職,平常復職,仍將各官牌冊,年終類進,九年赴 部通考。」又奏准:「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 批驗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 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 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 牌冊,具本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 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四年、令年老廢疾官、驗實定奪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奏准年老廢疾官員,驗實取具 同僚官醫保結,備申定奪。」

正統五年,定「大小官員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在外大小官員考滿,正統五年令除教 職陰陽醫學外,俱照洪武年間定製,即便離職,依限 給由,赴京考覈。其牌冊內滿後,有開支俸管事者不 准。又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赴 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 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又奏准司府州 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 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 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 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 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尾交盤明白,亦具 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正統六年、令土官巡檢。九年黜陟。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奏准土官巡檢,三年、六年,攢造 牌冊,赴本布政司,給由復職,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正統九年,定教官考覈例。」

按《明會典》,凡教官考覈,正統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 滿無舉人者,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 諭俱降訓導,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又奏准考試考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 二場論策各一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 導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經,係舉人出身者,教授 改吏目,學正等官改典史、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 稅課司大使、學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並選貢衙 門,學正考不通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 州縣委官保結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 例,亦不論舉人。

正統十年、「令邊海管糧官九年通考赴部。」又命「來朝 官各察所屬治行以聞。」

按《明會典》:「正統十年奏准沿海收糧官,三年六年考 滿,俱留辦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統十年正月,命吏部都察院會 同禮部察來朝司府官,令各察所屬治行,舉最以聞。 既,浙江都轉運鹽使司運使丁鎡、鞏昌府知府韓福、 南昌知府胡本惠、寧國知府袁旭、松江知府趙豫、鳳 陽知府楊瓚、海豐知縣王懋、霸州知州張雷、吳縣知 縣葉錫、慶雲縣典史趙亮察最,命人賜金織衣一襲」、 鈔五百貫。宴禮部、吏部,錄姓名、敘擢之。

正統十四年五月,「命大臣考察《中外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定南京各衙門官及各處雜職官考滿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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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 等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 者赴吏部。凡驛丞九年考滿,牌冊內事蹟不開報 應付過使客,備細花名起數者送問。」凡驛遞等官, 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 滿到部,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 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景泰元年奏 准,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凡南直 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 六年考滿奏准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 科,填給文憑復任。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景泰三年,命都察院副都御史分行天下,考察官員, 「不實者坐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景泰三年八月,命都察院副都御 史洪英等十七人分行天下考察官員。十月,太僕少 卿黃仕雋言:「臣訪得各處巡撫考察州縣官吏,每憑 里老以為去留。聞里老多因前官縱容往來,囑託公 事,經攬收物,營求催辦,害眾成家,積有年歲。間有端 己臨民,輒貽怨恨,反加誣污,巡撫官輒因黜罷州縣 官員,一聞考察將臨,盛設酒席,邀求泣訴,賄之錢帛, 以此多得保留,否則去之殆盡。用是里老有權,官司 受制無籍,刁民妄行告害,亦繇於此。乞敕該部移文 所在巡撫,分豁詳審。或彼此互詢,或稠獨交察,或獨 步暗行,或遙審面辯。毋徒取迎送隨從,電過風飛,使 貓鼠一家,奸犬同窖。」疏入,命考察不實者坐之。 景泰七年,定府州縣及布按二司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令巡撫巡按會同按察司堂上 官考察府州縣官。其布按二司官聽撫按考察。

英宗天順元年令有司官政績顯著許所屬保留上司覆勘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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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有司官員政績顯著,能得 民心者,考滿去後,許所屬人民赴巡按御史處保留 御史,仍會各該上司覆勘,即與奏聞,以憑旌異陞用。 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天順四年,定「考察降黜等第。」

按《明會典》,「凡考察降黜等第,天順四年,令老疾者致 仕,罷軟者冠帶閒住,有贓者發原籍為民。後分為四 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冠帶閒 住,貪酷並在逃者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對品改調。」

又令朝覲官賢能卓異者、賜宴及衣如例。凡管

屯副使僉事考滿奏准將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 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稱職。不完考平常

天順八年定、「內外官考察,其有誣枉者,科道官指實 劾奏。」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天順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 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 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凡考察有誣罔者,令部院 會同內閣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職,並在外布、按二 司官有不公者,許科道官指實劾奏。南京考察不公 者,許南京科道官劾奏。」

憲宗成化二年定軍政考選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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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二年,令軍 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 官一體考選。

成化四年,定京官考察例。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會同都 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凡翰林院講讀 以下官,並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令本院學士會同內閣考察。又令年老無為、貪淫酷暴者 革職。後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貪者為民,不謹 者冠帶閒住,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級,調外 任。遂」為定例。

成化七年令「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者,方 許薦舉。」又定武職過犯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撫按舉劾有司,「成化七年奏准,有司官 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方許薦舉。仍令吏部先察 舉主,舉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舉者非人,雖有政 蹟,亦必覆勘。」又按《會典》,「凡過犯考選,成化七年令 帶俸武職,先雖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 脫逃,子孫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並許考選管事。」

又議准:「有犯監守自盜,受財枉法,及求索科斂誆。」

騙等項,流罪減至仗一百,徒三年,贖罪還職。例應帶 俸,不許管軍管事者,若係腹裡,仍分撥各邊上班操 備,不許營求管隊等項。遇警與邊衛帶俸。差操官隨 軍殺賊,下班回衛,五年內能改過自新,照例會選軍 政管事。如再犯,終身輪班赴邊操備,不許會選。 成化十三年,定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議准在 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會官一體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令吏部會官考察。又按《會典》,軍政 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十三年令兩京通考,自是 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 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將所屬 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 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本,限四月 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兵 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道拾遺。」其 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仍將考 選官員職名造冊議繳到部覆奏定奪。凡五府屬 衛,成化十三年議准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軍 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有六 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 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 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 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凡錦衣衛 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並文武大臣 弟男子姪、及各衛推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 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管事。不堪者俱令帶俸。 成化十四年、令工匠出身官員、考滿不陞

按《明會典》:「凡內府各衙門工匠出身官員,九年考滿。 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職俱不陞。」

成化十六年,定「漕運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 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 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並遠方者,鎮 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  年,定巡檢考滿例。

按《明會典》:「成化間定巡檢考滿例,獲強盜三名至九 名,軍囚不及一百名者,無過降雜職,有過降邊遠雜 職。強盜十名之上,軍囚百名之上者,無過對品用。有 笞杖過,降雜職,徒罪降邊遠雜職。」軍囚二百名之上, 強盜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無強盜,無 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成群 強盜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軍囚二 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 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偽印一顆或二顆,有覆造招 由軍囚,不論有無,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 罪,降雜職。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官俱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 覈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成化二十一年 題准,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給由,吏部 類引復職,給憑還任。」

成化二十二年,令「南京屬官三年九年考滿者,照例 赴京聽引。」六年考滿者、免赴京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門屬官,首 領官,三年九年考滿,照例赴京聽引。其六年考滿,從 南京吏部考覈具由,類奏復職,免其赴京。其赴京考 滿官員,以給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違四箇 月之上參問,雖有事故,亦不准理。」

孝宗弘治元年令堂上官出屬官考語送都察院並本部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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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堂上官出 與考語,送都察院並本部覆考。如原來考語得當,續 出考語不嫌雷同,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覈。」平常者 引奏復職,有贓者罷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 乂,勉於為善者,亦宜書稱「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 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凡翰林院講讀以下官,並 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令吏部會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奏准。內外各衙門問過官吏公私 過名及罰俸等項,年終造冊,類繳本部,以憑稽考。 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語》及外官歷任巡檢教官考 滿陞降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覈詞語,雖不開 稱職、平常不稱職」字樣,初考、二考就與定稱否,引奏 復職。三考仍候行查定奪,全無考覈詞語者,行查差 錯官吏俱照例參問。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 事蹟給由者,免其參問,准作三年考滿,亦不補造六 年牌冊。候九年考滿,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冊,給由 題准。外官復除、改除,前後兩任,以十八箇月為半。如 前任月日少,許於後任月日通理,多則再歷三年,不 得以後任輳滿。又例:京官調外任,不論大小,雖品級 相同,俱不准通理。又題准:巡檢三年考滿,以新官 更替日扣算。例限府州縣掌印正官,將任內捉獲軍 囚等項,從實查勘,具結起送。其沿海巡檢,亦「要畫圖 貼說,以憑查考。若起送無府縣巡司保結軍囚公文, 止開起數,不開花名。或止開花名,無籍貫,並所犯事 由,強竊盜抄招,無縣印鈐縫偽印,不開是何衙門印 信,及令犯人當官覆造相同。丁憂起復無本司關文 及洗改更替月日、強竊盜軍囚總數者送問。」又奏 准: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州縣舉人及數,方陞衛 學並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陞。若丁憂復除者,論前 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 學並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學並選貢衙門論。 弘治三年,定兵馬司及京衛首領等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兵馬司官考滿,弘治三年題准,先赴兵 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覈考。」凡京 衛首領官考滿,係上直衛、所徑送屬五府,由該府起 送赴部考覈。凡京縣管馬官考滿,咨兵部轉行太 僕寺,查馬數,回日發落。凡兩京所正、所副、所丞、大 使、副使、司獄、雜職等官考滿,例不考覈,查俸明白,引 奏復職,至九年考滿,陞一級。又奏准:雲南、貴州地 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並軍職衙門首領官, 三年六年考滿,許赴本布政司給由。凡外官歷俸, 奏准給由。官員歷俸一百八箇月,或一百十箇月,俱 准九年考滿。若多歷少歷者,俱參問。少歷一月以上 者,問罪補任及未一月者,若任內錢糧等項完結,亦 照例問罪,免其補任。如有未完事件,須回任完結,方 許給由。

弘治五年、定外官及雲南所屬官給由之制。又定各 邊草場官起送例。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奏准,雲南所屬官,三年、六年不 行赴本布政司給由,不繳牌冊到部者,亦照例送問。」

又《奏准》、外官凡歷任三年六年,雖有專責占差、必

須一次給由,違者送問。若有例前納米曾經繳報牌 冊到部者,不在此限。又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 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 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准令起送。

弘治六年,定「朝覲年考察」之制。准各處撫、按及布、按 二司,遇各屬才德出眾者,報部題奏。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 司,考合屬巡撫、巡按考方面,年終具奏,行各該衙門 立案。待來朝之日,詳審考察,如有不公,許其申理。其 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後,有失當,方許指名糾劾。 奏准:各處撫按並布按二司,遇府、州縣官才行俱優 者,無分歲貢、吏員出身,一體保舉。五品以上官員,果 有」才德出眾者,「開報吏部,奏請定奪。」

弘治八年,令巡撫、巡按考察百官賢否。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奏准,各處巡撫官,當朝覲之年, 具所屬不職官員揭帖,密報吏部,止據見任不謹事 蹟,不許追論素行。其開報官員,若愛憎任情,議擬不 當,吏部、都察院併科道官指實劾奏,罪坐所由奏 准:各處巡撫、巡按會同從公考察,布、按二司並直隸 府、州縣、各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賢否,如無 巡」撫、巡按,會同清軍或巡鹽考察。如俱無,巡按自行 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並知府、知州、知 縣並司、寺正官,各訪所屬官員賢否,開揭帖送巡撫、 巡按,以憑稽考。凡考察官員,奏辯奏准。若被黜官 員,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發遣為民。

弘治九年令、「外官有才行者、撫按奏舉。」其司府佐貳 州縣等官、九年考覈陞降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 官及教官有政蹟才行者,並許撫按奏舉。」又奏准, 凡天下司府佐貳官及州縣正佐並衛所首領五品 以下官員,九年考滿,到部考覈,繁稱無過,陞二級;有 過並簡而稱職無過,陞一級。若繁簡平常,有徒杖罪, 或初次不給由者,俱照例遞降定擬該陞該降品級, 挨次選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願遞減選用者。比照 從四品告願正五品事例、除授職事。仍給與該陞服 色俸給弘治 年、定內外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滿,弘治間定布政 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徑赴 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覈, 功司覆考。定南北直隸府州正佐官及衛首領官, 無上司所轄者,考滿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 司覆考。係清軍者,兵部稽考清解軍數。管馬者,兵部 行太僕寺稽考馬數,管糧及帶辦商稅者,戶部稽考, 有無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又定:凡考滿 官患病不滿三月,及非緣事住俸月日,不作實歷者, 參問增減。十歲以上考滿後,非因公差摘占歷俸半 年以上,及不報前任事蹟,並隱匿過名者,俱送問。 又定「凡倉庫司局等官,俱行戶部查勘,經收」錢糧,河 泊所官、行戶工二部查勘魚課,織染局官、行工部查 勘段匹鹽課,稅課司局官、行戶部查勘鹽課。商稅在 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凡倉場官, 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 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 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 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 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 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 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 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 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 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 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凡內外收糧經歷州判官 吏目,俱以三年為滿,守支盡絕。給由到部,送河南道 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選。南京所屬,具由南京河南 道、吏部考覈。其有丁憂起復,未經南京衙門考覈者, 行查各衛倉經歷。每衛止留一員收放糧斛。其餘三 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職改除補輳。九年照依繁 簡事例、考覈黜陟。任內收糧十萬石以上、無過考稱 或平常、俱陞一級。有過本等用。若收糧不及十萬石、 考稱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與守支間丁憂 起復例同

弘治十二年、「孝陵衛官、始定考選」

按:《明會典》,「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弘治十三年、令外官考滿、赴部上司查勘具結、申明 軍職。五年考選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職,若九年已 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問放回 閒住。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於上司查勘 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凡牌冊 內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稱臣、該吏背書、不畫字、勳司 駁送,功司紀錄,年終類奏。凡公文批牌內不開除 授、「到任、考滿年月日期增減,十歲以上戶口無新增 俸,月多歷少,歷不開前任事蹟隱匿過名,及紙牌不 填字號,漏用印信,批咨申結內洗改為事,丁憂、患病、 痊可、年月、緊關字樣者,俱參問,少歷者復除補輳。」若 增減不及十歲,差錯籍貫、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 署職,背書該吏名缺不開報,及丁憂起復復除,共輳 九年不開前後備細俸月者,俱准改正。又按《會典》, 凡考選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軍職五年考選,有營 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與選生事,教 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 食糧差操。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十四年,定「南京各衛所官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南京各衛所軍政官,照例五 年一次,會同五府錦衣衛堂上官考選會奏。若軍政 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見任官署管,俟有官之日另 行。其運糧官缺,聽漕運衙門移咨本部,查無礙官員, 行衛起送,俱以掌印僉書更番領運。」弘治十四年奏 准南京兵部會同外守備官,將各衛所撥船造船,把 總、指揮、千百戶等官,五年一次,從公考選。

弘治十五年,定「武職過犯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弘治十五年奏准、軍職犯立 功問革管事,五年之內,改過自新,方許推委。不許鎮 巡等官假名暫委、占為頭目,縱令害人。」

弘治十六年、令「官員考滿。司府州縣遞相考覈。其匠 藝僧道等官、免考覈。衰老令人替代」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員三年、六年 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 不許給由。其給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 覈。令匠藝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滿,年老者 工部徑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許給由一次。吏部驗有 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應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 照」舊服職。凡兩京神樂觀道錄司、僧錄司官、例不 考覈。九年考滿、具奏復職、照舊供事

弘治十七年,令京官六年一考察,其翰林院學士及

太醫院官免考
考證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弘治十七年奏准每六年一

次舉行,令翰林院學士免考。」又令太醫院官不 必考察。凡兩京府縣官,奏准順天府治中、通判等 官,俱從京官六年一次考察。京縣官仍令撫按官開 報賢否。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 天錫言:『天視聽在民,民殃禍在政,而政之蠱弊在人。 自古災變未有多若今者天鳴地震,水火之患,昆蟲 草木之妖,風霾星雹之異,甚至晝晦八日,赤地千里, 而盜賊縱橫。皇上敕中外尋求弊政矣。今外臣方面 以下,三歲一考,歲有撫按監臨,間從科道糾劾,惟兩 京堂上官不也,即屢經彈奏,率見優容,五品以下惟 十年考察,而居官大約九載為期,又或轉陞復除、別 改者。乞今兩京五品以下,通行考察,如例黜降。以後 每六年一考,兩京堂上官經彈奏者悉令自陳休致, 取上裁。罷黜數人,用儆有位』。」臣又聞之,古有災異,策 免三公,霖雨恆陰,亦或避位。今文武大臣既不能引 咎避位,陛下又未遽策免,亦宜且暫革其公少之銜, 以昭憂勤之實,俟天心既回,乃復還厥職。臣又聞祖 宗朝之御內官也,恩不泛施,法不輕貸,內外各有定 額。近年內府各監局掌印僉書多至三四十員外,而 各衙門管事不知其數。留都亦然。憑陵奢暴,莫可彈 舉。蠹蝕朝廷之命脈,「塗墍生靈之脂膏。乞敕司禮監 會同內閣悉行考察,嚴加革裁。以後三年、五年,著為 定例。」上善之,命所司速看詳。於是命六年一考察,兩 京五品以下官,著為令。敕吏部、都察院曰:「朝覲考察, 三歲一行,我祖宗法古圖治盛典也。比歲考察後,籍 籍奏訴。蓋因撫按官考語不實,爾等詢訪欠周,勤廉 正直者或被抑,貪黷夤緣者或苟容,以致人無勸懲, 士風日壞。夫生民休戚係有司,有司不得人,則民愁 歎,上干於天。今四方災異頻仍,率繇此。明年正當朝 覲考察期其預行各撫按官慎之重之。爾等亦宜清 白一心,精別賢否,庶幾澤被生民,上回天意。欽哉。」 弘治十八年,定太醫院及都司衛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凡天下諸司官員才行 超卓者,撫按官從公訪舉,待後朝覲日,照例旌獎,以 勵庶官。」又詔:給由官吏紀錄過名,悉與除免,照例 陞用收考。又奏准,太醫院官,從吏部會官考察。 又按《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弘治十八年 議准,都司衛所軍政官務精選才能,或「由武舉並經 保舉者,照京衛例調改如舊官。不才者,盡發操備,其 首領官亦銓選。科貢正途,年力相應者,頡頏行事,仍 行撫按嚴加察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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